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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创新及其发展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13-741948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0 20:31: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论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创新及其发展

论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创新及其发展

?论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创新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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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经济环境的变化要求商业银行改革现有的存款经营思想和政策,采用新的存款吸收技术,拓展新的存款市场,以更丰富、更灵活的方式吸引存款,否则不仅会面临资金和客户的流失,更会影响到效益和信誉。在新的经济金融形式下,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除了在经营发展战略和经营模式等方面进行调整外,进行业务创新及发展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理性而又现实的选择。个人金融业务是指以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的金融服务,它包括储蓄、银行卡、消费信贷、个人小额抵押贷款、个人理财、代理业务等。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及人们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个人金融业务在西方商业银行占据重要地位,并且是其收益的重要来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居民收入的提高,传统的以银行帐户为中心,等客上门,为客户服务的经营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为了适应个人金融业务需求不断增长的趋势,转变经营观念,制定发展策略,促进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势在必行。本人现就根据所学知识谈谈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创新及其发展方向。

???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体制创新

???国外商业银行是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发展起来的,其个人金融业务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在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且,发展个人金融业务的重要性正在被越来越多的银行业人士所认同。从储蓄业务到个人金融业务,不是一个简单的名称变化,而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以及客户需求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主动进行的体制创新;是借鉴国际上现代商业银行成功发展经验,也是做好我国已加入WTO的国际化竞争的重要举措;是“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在经营管理中的具体贯彻。这是商业银行个人金融发展史上的重大体制创新,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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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个人金融业务是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金融的加快发展,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九五”时期,国家连续实施了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特别是连续在2002年以前的7次下调存款利率,连续五年增加国债,开征储蓄利息税,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加快证券、基金保险市场发展措施的出台,对银行的传统储蓄业务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也推动了银行个人金融产品的服务手段、营销方式的创新,促进了个人金融业务市场竞争和发展。另一方面,面临着我国加入WTO,国外商业银行在个人金融方面的先进经营理念的分层次组合将对国内银行个人客户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与挑战。此外,当前技术发展正呈现出日益加速的过程,各行都在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软件,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先进的虚拟银行手段扩展了银行的服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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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个人金融业务是现代银行业务发展的大趋势

当前,国际上一些合并后的大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利润普遍占到了利润总额的30%—70%,个人金融业务已成为银行最重要的利润增长领域之一。许多世界性的大银行非常重视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如花旗银行,就以 个人金融业务为经营主体,在其全部的收入中,有48%来自全球的私人客户。从2001年开始,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金融“脱媒”现象日益突出,对银行传统业务影响较大,许多传统银行业务市场发展放慢,甚至出现不同程度的萎缩,银行业要在竞争中求发展就必须在个人金融业务领域开辟新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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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个人金融业务是提高银行整体竞争能力的需要

目前,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创利潜力已被国内各家商业银行普遍看好,成为银行间新一轮竞争的焦点。如果哪一家银行在激烈的个人金融业务竞争中落伍,哪家银行的优质客户资源就会被瓜分,这将影响到银行今后整体竞争实力,甚至影响到银行的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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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营销理念,重视和强调市场营销,是发展个人金融业务的客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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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销的现实意义:现实看,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中小银行无论是基础类产品还是新开发的代理和理财类产品都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如近年来银行开发的有代表性的代理类产品在各家银行都可以实现,如代缴手机费、代发工资、银证通、银证转帐、个人外汇买卖等。产品的同质性增加了产品个性化及其营销的难度。以个人外汇买卖业务为例,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基本都有这个产品,交易方式有柜台交易和离柜交易,离柜交易又包括电话银行、多媒体自助终端交易和网上银行交易。客户可以进行外汇现金买卖、个人外汇委托汇率买卖以及外汇现钞结汇业务等。现有可能利用的交易渠道和业务处理方式都得到运用。但从客户的角度看,客户的要求不仅仅停留在多渠道的业务处理手段的选择,如果银行希望把这项业务作为银行最具吸引力的产品,需要在外汇买卖的交易时间、费率、交易币种、客户对不同银行的偏好以及银行的促销等因素方面做更加深入的工作。同时,银行还必须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还要把握一个底线既赢利,银行不能为获取客户的欢心而牺牲自己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看,银行要保证产品和服务获得成功,不仅要动用银行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网点资源、技术资源以及产品本身的设计开发,还要充分重视营销推广工作。信息技术是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后续的营销推广工作不仅是不可或缺的,在最终得到客户认识和使用方面发挥着与产品开发同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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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和服务的品牌化。服务品牌化是服务成为产品的显著特征,服务品牌化是服务从产品中剥离出来,在降低产品成本,适应用户消费水平、帮助用户全面了解产品的真正价值。更为重要的是,服务品牌化使服务摆脱了对产品的依附,成为企业的主要业务和核心竞争力之一。品牌化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实现服务的个性化,满足和适应客户需求的多样化,便于准确把握用户需求以及为客户量身定做行之有效的服务方案。更深层次讲,是“以客户为中心”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本质改革。金融产品的同质性以及现在的利率管制等因素,使国有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产品的创新受到制约,各商业银行基本类似的技术应用平台也不足以使银行产品某一产品的垄断或绝对的优势。再银行市场竞争中,最能体现银行优势价值的是品牌和服务,由此获得的客户的认同。现实看,产品和服务的品牌化是国有商业银行产品服务营销过程中最为欠缺的方面。一个比较:以银行主打个人产品为例,美国大通银行香港分行的银行产品品牌及相关意念:十全十美品牌,体现多元化存款服务意念:高息教育基金、体现稳健储蓄、助子女开创丰盛人生;保本投资存款、体现享有本金保证及更高回报机会;教育保障计划、体现教育获保障、子女成才果尽尝;退休保障计划、退休获保障、人生美事尤尽享;招财拓展、金银外汇投资等。另外,关于消费信贷的品牌有;置业贷轻松、就受钱、大通钱、快应钱、交税万应钱、宝安居;私人理财业务的卓越理财、运筹理财、大学生理财等等。产品的包装组合赋予银行产品以意念,让客户从感情上认识,极大地淡化了市场行为,让客户从感情上接受并在不知不觉中吸引客户,促成了营销行为。国有银行在产品营销方面明显的不足是产品组合和品牌的缺失,如各家国有商业银行传统个人金融产品展示均为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另存整取、存本取息等,只有对产品的简单描述没有相应的品牌,更没有适当的产品组合。近年开发推出的新产品如“定期一本通”“异地通存通兑”等也没有催化诞生富于吸引力引起客户精神愉悦的品牌,产品仍然停留在有关特性的专业描述上,理智有余而感性不足的产品名称,无法在客户心中产生亲和感,也是目前新产品推广乏力的一个方面。随着信息技术在银行产品开发的广泛应用,开始考虑产品的品牌并进行差异性的客户群定位,将是银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的尚待开垦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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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准最有价值客户进行营销。信息技术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是消费者更精明,传统意义被营销者控制的市场过渡到消费者控制的市场,特别是那些对形成银行利润最有价值的优质客户,银行的差异化营销将得到前所未有的体现。从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实现利润的角度看,银行要从针对相似的,一般客户的营销转换到针对最有价值的优质营销,将银行最精良的人员和资源的优先使用权结合起来满足这部分客户的需求。这部分客户往往使20%—30%的客户,他们提供给银行70%—90%的利润。在营销实务中,银行必须运用先进的IT技术,对这些客户进行精准的定位,这是国有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斗争中如何决定营销投入集中于哪些客户身上的营销战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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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促销组合,保证个人金融业务迅速发展。从为客户提供服务产品的角度看,目前各家商业银行产品种类基本相同,整合提升技术向更深层次应用推进是一方面,开展富有成效的营销组合,通过品牌推广重新打造个人金融产品新形象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在广告方式上要强调说服和强化提醒为目标,使基本功能类似的产品通过品牌的塑造,在众多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在客户心中形成长期的品牌偏好。开展广泛的公共关系,与媒体、客户以及方方面面积极建立及发展良好的人际关系,保证各项业务得以迅速和高效的发展。??

三、商业银行理财核心的确立将把个人金融业务带到新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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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储蓄核心模式制约着个人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四大国有银行个人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客户中心”思想还没有真正落实到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中,具体表现为以储蓄业务为核心、粗放经营为特点。与银行经营发展的战略要求相比,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如储蓄存款增长缓慢,同业占比下降,业务创新乏力,产品功能不全,堂未形成品牌效应,营销粗放,缺乏市场及客户细分,无差异服务使得部分优质客户流失,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等,影响着适应现代商业银行发展要求的个人金融业务经营机制和经营格局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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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理财业务正成为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一项新兴业务,以其独特的服务方式、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特征,体现了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经营理念,成为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战略 重点。有些银行以建立了理财网点、理财员,并配套了理财网点建设资金,统一了装修标准,安排理财人员培训,开发理财业务程序,加快个人综合账户投产等,为构造和提升个人金融业务的核心业务,提高个人金融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创利能力,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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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金融业务是现代商业银行金融竞争的重要举措

?? 发展个人金融业务是现代银行业发展的大趋势,是参与国际化竞争的需要。在西方国家,资本市场发展导致银行信用中介作用弱化,银行批发业务市场缩小,竞争加剧,收益率降低,个人金融业务成为很多大银行的主导产品和重要收益来源。同时,加入WTO后我国个人金融业务市场也将成为外资银行争夺的重要领域。外资银行有着丰富的个人金融产品和经营创新能力,必将对国内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适应现代银行发展的大趋势和参与国际金融竞争的需要,把发展个人金融业务切实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快完成体制转换,更加有效地推进个人金融业务的战略调整和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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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推进个人理财业务的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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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

?? 商业银行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就是要按照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调整营销策略,实现长远的发展。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首先要对客户市场有透彻的分析和了解。通过市场调研,依据消费者的需求与购买行为和购买习惯等方面的明显差异性,把市场划分为若干个消费者群体,进行市场细分。其次要对银行客户实行差别服务,按照成本效益的原理,为优质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大众化客户提供标准化服务,逐步使银行网点成为提供标准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的重要渠道。再次是按照客户需求设计产品、创新产品,进行必要的产品组合,创立自己的品牌,保证产品的生命力,提高个人金融业务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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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金融产品的组合创新与品牌建设

综观国内外经营较好的银行无不拥有自己的核心产品和服务,银行在发展个人金融业务时,应以理财为核心业务,对现有产品进行优化组合,尽快形成核心竞争力。理财业务能为产品组合提供最好的依托和载体,通过个性化的理财业务,能针对不同的客户,进行不同的产品组合,从而在对客户的服务中实现差异。银行现有个人金融产品可按不同客户层次进行产品组合,如将个人金融产品组合为“标准化产品、标准化差异产品、组合化差异产品、量身定做产品”等四个层次,推出不同品牌命名的组合套餐,逐步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形象。?

(三)实施优质客户发展战略

优质客户群体是银行发展的源泉,谁拥有了客户,谁就拥有了市场和效益源泉。遴选优质客户,实施差别服务,加快推进优质客户发展战略是巩固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市场地位的根本举措。在银行个人客户中,也存在着重点客户与一般客户的“二八”法则,对此,银行的经营策略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借鉴国际商业银行的做法和经验,依据客户的年龄层次、收入水平、存款流量和 对银行的贡献程度,进行客户细分,准确定位目标客户,对不同层次客户提供分层次的差异性服务,通过高质量的服务不断扩充优质客户群体,并逐步建立以客户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为银行集约化经营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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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市场营销激励机制

要在现有的渠道基础上积极推行客户经理制度,拓宽个人金融业务营销渠道。建立客户经理制度是各行个人金融业务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也是完善营销网络的主要途径。各行应在大型业务网点积极推行包括理财经理、大堂经理的个人客户经理制度,为收入高、资产多的优质客户群提供面对面、“一战式”全程综合服务,加大营销的广度和深度。同时,建立与个人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从多方面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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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高素质的个人理财队伍

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专职理财人员是实现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战略调整的重要保证。理财网点要配备专业理财经理,建立和完善理财业务的资格认证制度。将具备高学历和高营销技能的优秀人员选拔到理财岗位上,加大理财人员新知识新业务的培训力度,对主要客户提供不限时服务和预约服务,在良好的发展环境下建立一支与现代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个人理财队伍。

第二篇: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创新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创新

社会的发展、经济环境的变化要求商业银行改革现有的存款经营思想和政策,采用新的存 款吸收技术,拓展新的存款市场,以更丰富、更灵活的方式吸引存款,否则不仅会面临资金 和客户的流失,更会影响到效益和信誉。在新的经济金融形式下,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 发展除了在经营发展战略和经营模式等方面进行调整外,进行业务创新及发展是我国商业银 行个人金融业务理性而又现实的选择。个人金融业务是指以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的金融服务,它包括储蓄、银行卡、消费信贷、个人小额抵押贷款、个人理财、代理业务等。随着银行业 竞争的加剧及人们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个人金融业务在西方商业银行占据重要地位,并且是 其收益的重要来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居民收入的提高,传统的以银 行帐户为中心,等客上门,为客户服务的经营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 求。为了适应个人金融业务需求不断增长的趋势,转变经营观念,制定发展策略,促进商业 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势在必行。本人现就根据所学知识谈谈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 创新及其发展方向。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体制创新 国外商业银行是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发展起来的,其个人金融业务随着金融创新 的不断深入,在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且,发展个人金融业务 的重要性正在被越来越多的银行业人士所认同。从储蓄业务到个人金融业务,不是一个简单 的名称变化,而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以及客户需求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主动进行 的体制创新;是借鉴国际上现代商业银行成功发展经验,也是做好我国已加入 WTO 的国际化 竞争的重要举措;是“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在经营管理中的具体贯彻。这是商业银行个人 金融发展史上的重大体制创新,具有深远意义。

(一)发展个人金融业务是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金融的加快发展,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形式发生了很大 变化。“九五”时期,国家连续实施了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一系列宏观调控措 施,特别是连续在 2002 年以前的 7 次下调存款利率,连续五年增加国债,开征储蓄利息税,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加快证券、基金保险市场发展措施的出台,对银行的传统储蓄业 务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也推动了银行个人金融产品的服务手段、营销方式的创新,促进了 个人金融业务市场竞争和发展。另一方面,面临着我国加入 WTO,国外商业银行在个人金融 方面的先进经营理念的分层次组合将对国内银行个人客户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与挑战。此外,当前技术发展正呈现出日益加速的过程,各行都在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软件,网上银行、电 话银行等先进的虚拟银行手段扩展了银行的服务空间。

(二)发展个人金融业务是现代银行业务发展的大趋势 当前,国际上一些合并后的大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利润普遍占到了利润总额的 30%—70%,个人金融业务已成为银行最重要的利润增长领域之一。许多世界性的大银行非常重视个人金 融业务的发展,如花旗银行,就以 个人金融业务为经营主体,在其全部的收入中,有 48%来 自全球的私人客户。从 2001 年开始,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金融“脱媒”现象日益突出,对银行传统业务影响较大,许多传统银行业务市场发展放慢,甚至出现不同程度的萎缩,银 行业要在竞争中求发展就必须在个人金融业务领域开辟新的发展空间。

(三)发展个人金融业务是提高银行整体竞争能力的需要 目前,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创利潜力已被国内各家商业银行普遍看好,成为银行间新一轮竞 争的焦点。如果哪一家银行在激烈的个人金融业务竞争中落伍,哪家银行的优质客户资源就 会被瓜分,这将影响到银行今后整体竞争实力,甚至影响到银行的生存和发展。

二、创新营销理念,重视和强调市场营销,是发展个人金融业务的客观需求

(一)营销的现实意义:现实看,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中小银行无论是基础类产品还是新开 发的代理和理财类产品都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如近年来银行开发的有代表性的代理类产品在 各家银行都可以实现,如代缴手机费、代发工资、银证通、银证转帐、个人外汇买卖等。产 品的同质性增加了产品个性化及其营销的难度。以个人外汇买卖业务为例,目前各家商业银 行基本都有这个产品,交易方式有柜台交易和离柜交易,离柜交易又包括电话银行、多媒体 自助终端交易和网上银行交易。客户可以进行外汇现金买卖、个人外汇委托汇率买卖以及外 汇现钞结汇业务等。现有可能利用的交易渠道和业务处理方式都得到运用。但从客户的角度 看,客户的要求不仅仅停留在多渠道的业务处理手段的选择,如果银行希望把这项业务作为 银行最具吸引力的产品,需要在外汇买卖的交易时间、费率、交易币种、客户对不同银行的 偏好以及银行的促销等因素方面做更加深入的工作。同时,银行还必须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还 要把握一个底线既赢利,银行不能为获取客户的欢心而牺牲自己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看,银行要保证产品和服务获得成功,不仅要动用银行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网点资源、技 术资源以及产品本身的设计开发,还要充分重视营销推广工作。信息技术是银行业务发展过 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后续的营销推广工作不仅是不可或缺的,在最终得到客户认识和使用 方面发挥着与产品开发同等重要的作用。

(二)产品和服务的品牌化。服务品牌化是服务成为产品的显著特征,服务品牌化是服务 从产品中剥离出来,在降低产品成本,适应用户消费水平、帮助用户全面了解产品的真正价 值。更为重要的是,服务品牌化使服务摆脱了对产品的依附,成为企业的主要业务和核心竞 争力之一。品牌化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实现服务的个性化,满足和适应客户需求的多样化,便于准确把握用户需求以及为客户量身定做行之有效的服务方案。更深层次讲,是“以客户 为中心”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本质改革。金融产品的同质性以及现在的利率管 制等因素,使国有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产品的创新受到制约,各商业银行基本类似的技术应用平台也不足以使银行产品某一产品的垄断或绝对的优势。再银行市场竞争中,最能体现银行 优势价值的是品牌和服务,由此获得的客户的认同。现实看,产品和服务的品牌化是国有商 业银行产品服务营销过程中最为欠缺的方面。一个比较:以银行主打个人产品为例,美国大 通银行香港分行的银行产品品牌及相关意念:十全十美品牌,体现多元化存款服务意念:高 息教育基金、体现稳健储蓄、助子女开创丰盛人生;保本投资存款、体现享有本金保证及更 高回报机会;教育保障计划、体现教育获保障、子女成才果尽尝;退休保障计划、退休获保 障、人生美事尤尽享;招财拓展、金银外汇投资等。另外,关于消费信贷的品牌有;置业贷 轻松、就受钱、大通钱、快应钱、交税万应钱、宝安居;私人理财业务的卓越理财、运筹理 财、大学生理财等等。产品的包装组合赋予银行产品以意念,让客户从感情上认识,极大地 淡化了市场行为,让客户从感情上接受并在不知不觉中吸引客户,促成了营销行为。国有银 行在产品营销方面明显的不足是产品组合和品牌的缺失,如各家国有商业银行传统个人金融 产品展示均为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另存整取、存本取息等,只有对产品的简单描述没有相 应的品牌,更没有适当的产品组合。近年开发推出的新产品如 “定期一本通” “异地通存通兑” 等也没有催化诞生富于吸引力引起客户精神愉悦的品牌,产品仍然停留在有关特性的专业描 述上,理智有余而感性不足的产品名称,无法在客户心中产生亲和感,也是目前新产品推广 乏力的一个方面。随着信息技术在银行产品开发的广泛应用,开始考虑产品的品牌并进行差 异性的客户群定位,将是银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的尚待开垦的领域。

(三)对准最有价值客户进行营销。信息技术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是消费者更精明,传 统意义被营销者控制的市场过渡到消费者控制的市场,特别是那些对形成银行利润最有价值 的优质客户,银行的差异化营销将得到前所未有的体现。从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 实现利润的角度看,银行要从针对相似的,一般客户的营销转换到针对最有价值的优质营销,将银行最精良的人员和资源的优先使用权结合起来满足这部分客户的需求。这部分客户往往 使 20%—30%的客户,他们提供给银行 70%—90%的利润。在营销实务中,银行必须运用先进的 IT 技术,对这些客户进行精准的定位,这是国有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斗争中如何决定营销 投入集中于哪些客户身上的营销战略问题。

(四)开展促销组合,保证个人金融业务迅速发展。从为客户提供服务产品的角度看,目 前各家商业银行产品种类基本相同,整合提升技术向更深层次应用推进是一方面,开展富有 成效的营销组合,通过品牌推广重新打造个人金融产品新形象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在广告 方式上要强调说服和强化提醒为目标,使基本功能类似的产品通过品牌的塑造,在众多同类 产品中脱颖而出,在客户心中形成长期的品牌偏好。开展广泛的公共关系,与媒体、客户以 及方方面面积极建立及发展良好的人际关系,保证各项业务得以迅速和高效的发展。

三、商业银行理财核心的确立将把个人金融业务带到新的发展水平

(一)传统储蓄核心模式制约着个人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四大国有银行个人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客户中心”思想还没有真正落实到经营 管理和业务运作中,具体表现为以储蓄业务为核心、粗放经营为特点。与银行经营发展的战 略要求相比,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如储蓄存款增长缓慢,同业占比下降,业务创新乏 力,产品功能不全,堂未形成品牌效应,营销粗放,缺乏市场及客户细分,无差异服务使得 部分优质客户流失,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等,影响着适应现代商业银行发展要求的个人金融 业务经营机制和经营格局的建立。

(二)个人理财业务正成为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一项新兴业务,以其独特的服务方式、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特征,体现 了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经营理念,成为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战 略 重点。有些银行以建立了理财网点、理财员,并配套了理财网点建设资金,统一了装修标 准,安排理财人员培训,开发理财业务程序,加快个人综合账户投产等,为构造和提升个人 金融业务的核心业务,提高个人金融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创利能力,指明了方向,提供了 保证。

(三)个人金融业务是现代商业银行金融竞争的重要举措 发展个人金融业务是现代银行业发展的大趋势,是参与国际化竞争的需要。在西方国家,资本市场发展导致银行信用中介作用弱化,银行批发业务市场缩小,竞争加剧,收益率降低,个人金融业务成为很多大银行的主导产品和重要收益来源。同时,加入 WTO 后我国个人金融 业务市场也将成为外资银行争夺的重要领域。外资银行有着丰富的个人金融产品和经营创新 能力,必将对国内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适应现代银行 发展的大趋势和参与国际金融竞争的需要,把发展个人金融业务切实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快完成体制转换,更加有效地推进个人金融业务的战略调整和全面发展。

四、加大推进个人理财业务的跨越式发展

(一)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 商业银行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就是要按照 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调整营销策略,实现长远的发展。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首 先要对客户市场有透彻的分析和了解。通过市场调研,依据消费者的需求与购买行为和购买习惯等方面的明显差异性,把市场划分为若干个消费者群体,进行市场细分。其次要对银行 客户实行差别服务,按照成本效益的原理,为优质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大众化客户提供标 准化服务,逐步使银行网点成为提供标准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的重要渠道。再次是按照客 户需求设计产品、创新产品,进行必要的产品组合,创立自己的品牌,保证产品的生命力,提高个人金融业务的质量和效益。

(二)加快金融产品的组合创新与品牌建设综观国内外经营较好的银行无不拥有自己的核心产品和服务,银行在发展个人金融业务时,应以理财为核心业务,对现有产品进行优化组合,尽快形成核心竞争力。理财业务能为产品 组合提供最好的依托和载体,通过个性化的理财业务,能针对不同的客户,进行不同的产品 组合,从而在对客户的服务中实现差异。银行现有个人金融产品可按不同客户层次进行产品 组合,如将个人金融产品组合为“标准化产品、标准化差异产品、组合化差异产品、量身定 做产品”等四个层次,推出不同品牌命名的组合套餐,逐步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形象。

(三)实施优质客户发展战略 优质客户群体是银行发展的源泉,谁拥有了客户,谁就拥有了市场和效益源泉。遴选优质客 户,实施差别服务,加快推进优质客户发展战略是巩固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市场地位的根本举 措。在银行个人客户中,也存在着重点客户与一般客户的“二八”法则,对此,银行的经营 策略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借鉴国际商业银行的做法和经验,依据客户的年龄层次、收入水平、存款流量和 对银行的贡献程度,进行客户细分,准确定位目标客户,对不同层次客户提 供分层次的差异性服务,通过高质量的服务不断扩充优质客户群体,并逐步建立以客户管理 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为银行集约化经营创造条件。

(四)建立市场营销激励机制 要在现有的渠道基础上积极推行客户经理制度,拓宽个人金融业务营销渠道。建立客户经理 制度是各行个人金融业务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也是完善营销网络的主要途径。各行应 在大型业务网点积极推行包括理财经理、大堂经理的个人客户经理制度,为收入高、资产多 的优质客户群提供面对面、“一战式”全程综合服务,加大营销的广度和深度。同时,建立与 个人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从多方面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

(五)建立高素质的个人理财队伍 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专职理财人员是实现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战略调整的重要保证。理财网点要配备专业理财经理,建立和完善理财业务的资格认证制度。将具备高学历和高营 销技能的优秀人员选拔到理财岗位上,加大理财人员新知识新业务的培训力度,对主要客户 提供不限时服务和预约服务,在良好的发展环境下建立一支与现代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 的个人理财队伍。

第三篇:商业银行存款业务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法律制度

存款业务法律制度

一、存款概述

(一)存款的概念

存款是商业银行等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它是银行最主要、最基本的负债业务。存款也指指客户(存款人)在其商业银行帐户上存入的货币资金。客户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事实上是与银行形成一种存款合同关系。

(二)存款的种类

1、储蓄存款、单位存款。

在中国的金融法律中,按照存款人身份的不同将存款划分为储蓄与单位存款(对公存款)两大部分。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在单位存款业务中,允许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帐户,并且可以申请使用支票,办理托收等业务。这个帐户一般被称为往来帐户。储蓄存款主要针对的是个人,他们将货币存入银行,银行开具存折作为凭证,储户凭存折支取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储蓄客户一般不能开立支票。

2、本币存款、外币存款。

这是按存款币种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3、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个人通知存款等。

这是按存款的稳定性不同,所作的分类。活期存款:这是客户可随时存取,不限定存期的存款。定期存款:这是客户事先约定有偿还期的存款。定期存款中的定期储蓄存款按存期细分,可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三年、五年等期限,利率根据期限长短而高低不等。个人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不论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支取存款的期限长短,分为一天通知和七天通知两种,存款利息也仅按一天通知和七天通知两种利率标准进行结算。个人通知存款最低起存、支取金额均为5万元人民币。存款人需一次存入,可一次或分次支取。通知存款利率一天0.88%;七天1.485%。

(三)存款法律规范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存款管理法。有关存款的法律规范有:《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1999年3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1997]8号)等。

二、存款合同

(一)存款合同特征

1、存款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2、存款合同一旦成立,存款所有权就不属于存款人,而是属于银行。

3、银行无主动还债的义务。

4、银行根据存款人的书面命令,在营业时间内还款。

5、存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6、存款合同是有偿合同。

7、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还款保证。

8、存款合同是无名合同。

(二)存款合同中银行的义务

存款合同中银行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契约双方人身、财产安全所应负担的通知、协助、保护、保密、忠实等义务。一些学者则认为,附随义务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对存款人身份的审查义务。

2、对存单、存折的审查义务。

3、银行对存款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银行存款合同而言,银行应注重对存款人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银行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又称通知义务,是指银行负有对涉及存款人利益的重大事项的通知义务。按照我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及《储蓄管理条例》等的规定,银行的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应包括以下几种:(1)存款合同缔约时,应就存款合同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告知存款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于关乎储户切身利益的内部业务规定,负有告知储户的义务。如银行未向储户履行告知义务,当双方对于储蓄合同相关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当按照一般社会生活常识和普遍认知对合同相关内容作出解释,不能片面依照银行内部业务规定解释合同内容。(2)银行应告知存款人营业时间。(3)银行应告知存款人存款利率的变动情况。(4)其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

5、银行对存款人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银行对存款人的保证支付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三)银行违反存款合同的归责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严格责任规定在总则中,过错责任规定在分则中。严格责任是一般规定,过错责任是对于例外情况的补充。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才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其他情况下一律适用于严格责任。存款合同为无名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

《合同法》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对于违反存款合同义务的归责原则,如果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既使参照与其最为相似的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也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亟待明确的法律政策问题——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维护储蓄机构信用,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准确认定储蓄机构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假的借记卡,将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的,应当认定商业银行没有为在其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构成违约。储户诉讼请求商业银行按照储蓄存款合同承担支付责任,商业银行以储户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的,对其抗辩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金融实名制研究

(一)金融实名制的概念

金融实名制就是要求个人或法人在与金融机构的金融往来中,使用真实姓名进行金融活动的一项制度。

(二)实行金融实名制的意义

1、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贪污受贿、偷逃骗税、金融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2、是有利于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降低经营风险。

3、是有利于切实保护存款人利益。

(三)国际经验

目前全世界有91个国家和地区都已实施金融实名制。国外金融实名制在要求存款人使用真实姓名的同时,还赋予每个人一个独一无二的号码。欧洲国家称之为社会信用号,美国称之为社会保障号。美国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实行实名制。每个美国公民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个人在银行开户、申请工作、支取工资、租房、纳税等,都要出示和登记这个社会保障号。根据美国《银行保密法》,金融机构对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必须报告。在亚洲,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均已实行金融实名制。1993年8月12日,韩国总统金泳三以总统紧急命令的方式,突然宣布实行金融实名制。其内容包括:从总统紧急命令发布之日起,一切金融交易、存取款必须以实名进行。没有按实名开户的金融财产必须在“命令”发布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更改为实名,更改的同时对过去偷税部分要补缴;改为实名的金融达到一定数额,要接受资金来源调查。超过两个月改为实名的假名、借名存款60%要交公,并视其超过的时间长短课以不同比例的滞纳金税。金大中继任总统之后,继续推行了这一制度,并授权金融监督委员会在对银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假名、借名账户时,无论数量多少,可在3年之内进行追查,除交罚金外,还要追究法律责任。超过3年无人认领的假名、借名账户一律上缴国库。金融实名制对韩国的社会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四)我国的金融实名制

1、有关立法

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下称《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度。该规定共十二条,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进一步明确单位银行账户实名制。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反洗钱法》,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了金融实名制。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2、《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内容

(1)实名的概念

《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2)实名证件

《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126号)

一、关于实名身份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

三、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

(3)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法定要求

《规定》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4)《规定》的不足

《规定》第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3、完善我国金融实名制的思考

(1)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中国拟2015年启用公民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制:每人有唯一信用统一代码。

(2)限制现金的使用,实现支付手段的票据化、电子化。

(3)制定《金融机构保密法》。

(4)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结合金融实名制,形成预防经济犯罪的两道防火墙,有效阻断非法收入通过银行转为合法收入的途径。

四、储蓄存款合同研究

(一)储蓄存款合同的概念

储蓄存款合同是指个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实务中,储蓄机构开具的存单、存折或其他储蓄凭证均为储蓄存款合同的表现形式。

(二)银行对存单、存折的审查义务

银行对存单、存折的审查是其合同默示义务。问题的关键是,银行对此应尽到何种审查义务?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即从存单、存折表面形式上来判断真假。实质审查即实质判断存单、存折的真假。现行的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对此问题均无涉及。实践中,银行方面认为其对存折或存单的审查仅仅是形式审查。我认为,银行对存折存单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应对自己签发的存单或存折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以假存单或存折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存款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

2012年8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专门就当前社会关注的克隆卡民事纠纷中涉及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法院是如何确定克隆卡民事案件中的责任的 ? 答: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当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当然,如果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减轻责任。

(三)银行对身份证件的审查义务

在我国,除了密码之外,身份证件代替签名成为银行鉴别存款人身份的主要方式。而对身份证件的审查又有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两种方式。

1、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概念

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件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件管理部门的规定及身份证件的姓名与存单存折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实质审查即审查身份证件的真假以及是否与持证人一致。银行对身份证件的审查应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

2、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复(1999)44号(1999年3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没有向发证机关查对身份证明的权利和义务,国内的发证机关亦没有期限答复储蓄机构查询身份证件信函的义务,因此银行在办理储蓄业务时应当履行的是形式上的审查义务。

2000年11月1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对身份证件、票据、以及印章的审核负有实质性审核的义务,即负有审查真假的义务。

3、银行对身份证件的审查义务取决于身份证件的种类

在储蓄存款业务中银行应对身份证件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一直以来都颇有争议。我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的审查义务取决于身份证件的种类:

(1)银行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负有实质审查义务。

在2007年6月29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建成运行,全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加入到了这个系统。银行机构可以通过登录联网核查系统,做到方便、快捷地验证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修订后的《居民身份证法》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一代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第二代身份证在技术上有了质的飞跃,内置数字防伪系统,采用密码技术防止身份证芯片内存的数据信息非法写入或篡改,从而有效防止身份证件被伪造、变造。通过专用的第二代身份证读卡机具,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直接读取存储在芯片中的居民身份信息,从而验证身份证的真伪。

(2)银行对其他身份证件的审查只负有有形式审查义务

其他身份证件包括: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规范军人和武装警察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军人和武装警察均应使用居民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

4、银行在以下储蓄业务中应审查身份证件:

(1)开立账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对此明确规定。

(2)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大额金融服务。

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办法》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3)大额现金存取业务。

《办法》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1997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通知》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中国人民银行在2000年12月14日作出银办函[2000]816号《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对银发[1997]363号通知中关于审核含义不清的问题予以了明确,即“审核是指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

(4)提前支取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出具其它身份证明无效,特殊情况的处理,可由储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自定。《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储蓄机构对于储户要求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在具备上述第三十四条条件下,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

(5)挂失 《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11月7日,银函[1997]520号):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四)密码

1、密码的概念及特点

密码是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新的交易手段。一般认为,密码相当于纸面交易中的签名,故名“电子签名”,此种认识系学术界之通说。《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密码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等特点。

2、密码基本功能及法律效力

由密码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等特点决定,密码的使用表明对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从而起到数字签名(电子签名)的功能。密码的使用效力规则——本人行为原则。所谓本人行为原则,是指只要客观上在个人电子银行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如无免责事由,则视为交易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本人对此交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使用密码作为身份鉴别的场合,银行的义务在于确认临柜客户提供的密码与存款人预设的密码相符合,在密码一致的情况下银行遵从指示对外付款,视为银行义务履行完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的义务:……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2012年6月18日起正式施行)第七条第一款: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第二款: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第三款:借记卡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但在下列情形下,本人行为原则不予适用:(1)私人密码使用涉及的软件密级程度过低;(2)失窃、失密后及时向银行挂失。(3)操作系统受到黑客攻击。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答记者问

记者:社会上有种说法称“银行卡不设置密码反而更有利”,因为一旦设置密码,银行就有可能把责任都推给持卡人。这种说法准确吗 ?法院是如何确定克隆卡民事案件中的责任的 ? 答:对设置了密码的银行卡,持卡人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在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发卡行如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持卡人在不超过卡内资金损失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密码挂失

所谓密码挂失,是指储户因遗忘密码而导致无法在银行取款时,通过对密码办理挂失手续进行确权的一种救济方式。2011年3月,包括央行、银监会、发改委在内的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大银行自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11类34项收费,其中包括开户、销户的手续费,工资卡医保卡等特殊种类卡的年费,密码重置费等。

(五)信用卡签名

按照国际惯例,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仅需凭借签名确认就能完成消费。这一方式在进入我国时,由于消费习惯的不同而受到了抵制,因此国内的信用卡给持卡人提供了仅凭签名、仅凭密码和凭借密码+签名三种方式。在凭“签名”进行信用卡交易时,特约商户对持卡人消费的签名审查义务是实质审查还是一般形式审查 ?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银发(2001)76号】第三章3.3节c项规定:“持卡人将银行卡交特约商户收银员;特约商户收银员在POS上刷卡,输入交易金额,要求持卡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6位个人密码,如发卡行不要求输入密码的,由收银员直接按确认键。交易成功,打印交易单据,收银员核对单据上打印交易账号和卡号是否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并对信用卡交易核对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后,将银行卡、签购单回单联等交持卡人;交易不成功,收银员应就提示向持卡人解释。”

问题在于,对于这个“一致”的理解,目前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断。代表性的观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示范案例说明中指出:特约商户收银员对持信用卡消费者的刷卡消费签名笔迹负有形式上的一般审查核对义务,只需核对持卡人在POS机消费凭证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其核对的内容仅为汉字拼音是否相同,文字是否相同,书写形态是否大致相符。

五、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一)存单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学说

关于存单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我国有适用适用票据法说,合同法说,银行法说等学说。票据法说:《美国统一商法典—商业票据》中规定存单为存款证,是流通票据的一种。由于存单在性质上属于合同凭证,其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存款关系的重要证据,因此,我国司法解释一方面采用了合同法说观点。由于存款业务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所以对该类案件的审理也应适用《商业银行法》等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国司法解释另一方面也采用了银行法说观点。

(二)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1997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1997]8号)。《若干规定》第一条:“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

(一)存单持有人以存单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以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三)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纠纷案件;

(四)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若干规定》第五条: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一)认定。当事人以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二)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

1、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第四篇:习题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核算——答案

第三章商业银行存款业务核算

[目的]练习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核算

[要求]根据下列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根据某商业银行6月8日发生的下列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1、客户刘华存入现金20000元办理活期储蓄存款。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20000

贷:活期储蓄存款 ——刘华200002、客户张文存入现金80000元办理三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1.89%。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80000

贷:定期储蓄存款 ——张文800003、五星公司交存现金35000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35000

贷:活期存款 ——五星公司350004、双安商场存入销售收入现金90000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90000

贷:活期存款 ——双安商场900005、开户企业方达科技集团交来现金150000元,办理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1.71%。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20000

贷:定期存款 ——方达科技200006、客户王胜持活期储蓄存折支取现金6000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储蓄存款 ——王胜6000

贷:现金60007、客户陈方林三年期定期储蓄存单今天到期,凭存单前来支取本金40000元,利率为2.25%。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利息=40000×3×2.25%=2700(元)

利息税= 2700×20%=540(元)

借:定期储蓄存款 ——陈方林400000

利息支出2700

贷:其他应付款——利息税540

现金4216008、万林公司五年期定期存款存单200000元今天到期,企业会计人员前来办理转存活期存款手续,定期存款利率为2.88%。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利息=200000×5×2.88%=28800(元)

借:定期存款 ——万林公司200000

利息支出28800

贷:活期存款2288009、开户单位兰新公司开出现金支票35000元提取现金。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兰新公司350000

贷:现金35000010、(选做)开户单位明光中学存入学杂费收入现金350000元。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350000

贷:财政性存款——明光中学35000011、2005年5月8日,客户张立存入五年期存本取息储蓄存款100000元,利率为2.79%,要求每月支取利息一次,2003年6月8日前来支取利息。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利息=1000000×5×2.79%/5/12=232.50(元)

利息税=232.50×20%=46.50(元)

借:利息支出232.50

贷:其他应付款——利息税46.50

现金186.00

第五篇:商业银行存款创新现状与思考

以中国银行为例,在对商业银行创新存款类型的研究中,结合课本上所学的西方国家创新存款类型,不难发现,中国商业银行在存款创新方面有诸多的问题(一)我国银行存款产品的现状

1)我国银行存款产品数量少同质现象严重。

与西方商业银行丰富繁多的存款产品相比,我国银行存款业务品种构成要素较为单一,导致存款产品难以通过构成多要素“自动组合”来创新的机制,从而使得存款产品不仅种类少而且呈现明显的“期限特征”。同时,由于银行存款产品同质,抹杀存款人的差异化特征,对大额存款人和小额存款人的激励不对等,存款利率与存款金额不挂钩,对大额存款人的激励不足。这样的存款产品结构既不利于利率市场化下存款结构的调整,也不能满足市场和客户日益变化的需求,容易导致较高的存款产品违约率。2)银行存款产品创新少。

虽然近年来我国银行围绕着存款帐户增设了代理缴费、银证通等功能,并展开了以理财为主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创新,但整体来说我国银行存款产品开发处于初始阶段。由于在经营中一直保持着较为理想的存贷利差收入,存款产品可创新空间较少,我国银行很少考虑创新存款产品。各家银行基本上没有专门机构和人才从事这方面研究,对市场和客户的存款产品需求了解不够深入,主动创新意识不强,产品的设计推广一般是总行自上而下逐级推进,在没有有效激励机制下,各下级机构缺乏动力去从具体的经济环境出发,因地制宜、因时而异地创新存款产品。3)缺乏产品设计的主动权。

在过去,中央银行长期垄断存款产品设计的权利,各个商业银行几乎不存在设计存款产

品的主动权。这种机制存在两个缺陷:一是没有考虑到经营产品的能力,不同的商业银行对产品的经营能力不同,比如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的产品应该有差别,城市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的产品之间也应该有所不同。由于缺乏产品设计的主动权造成各个商业银行没有办法根据自身的优势来定位,也就不能实施差异化的产品竞争策略。二是在设计存款产品时,中央银行是根据宏观调控的目的来决定利率水平,而这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目的是不一致的。这种宏观与微观的冲突最终必然导致利益冲突,而且将越来越明显。

4)没有对客户市场加以细分。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并没有对存款客户进行细分,而是简单的把存款客户分为优质客

户、普通客户、集团客户和个人客户等,更没有充分考虑客户的阶层、收入状况、个人需求、客户价值等因素对存款产品的具体影响,而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着客户对商业银行存款产品的需求状况,如果各个商业银行在设计存款产品时忽略了这些因素的作用,那么推出的产品无疑是不受客户欢迎的。而美国等国家的存款产品设计完全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动力,创新存款产品种类,以满足市场和客户不同的个性化产品要求。在此基础上,存款产品设计体现了差别化定价的原则。通过这种差别化定价模式,存款产品的定价更加透明化,产品与服务的成本与收益更加明晰,客户也能够清晰地看到不同的银行间产品与服务的定价方式。(二)改善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设计的思考

存款产品作为一种契约性产品,其当事人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才能在约束客户取款行为的同时,激励客户保持存款。对商业银行来说,更重要的是服务水平、质量以及效率问题,这是客户选择银行的标准。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宣布,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这意味着,中国已经基本取消利率管制、实现利率市场化了。但在我国长期存款利率管制的条件下,存款产品实际上只有期限一个要素,存款产品设计的要素严重单一化,缺乏组合和创新功能。而美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不仅品种丰富,能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偏好,而且其存款产品设计体现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机制,既能够吸引客户,又能够很好地约束客户的行为,进而达到稳定存款的目的。中国商业银行想要解决现存的问题,任重道远。

(1)丰富存款产品要素,形成合理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对等的设计机制与理念。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设计必须引入其他设计要素,形成全面化、复杂化的要素组合,并使这些要素通过不同的组合形成新的存款产品类型,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通过存款产品创新,加大对客户单方面“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力度。当前的存款产品,多是以较高的收益率水平作为创新的吸引点,这使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存款产品激励过多,对客户的行为约束过少,客户单方面的违约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加大对客户行为的约束。

(2)利用利率市场化改革开展产品创新。

我国银行要利用政策的变化,开展具有前瞻性的存 款产品创新。利率风险不仅体现在存款与资产的成熟期匹配程度差异,而且存在着基本点风险,即资产、负债的利率变动幅度不一致的风险,也存在着内含选择性风险,即客户对存贷款期限选择变化的风险。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资产需要,运用各种利率风险模型进行模拟、应力测试,选择最合适的存款发展类型和产品,适应利率风险水平。在存款的设计上要考虑调整利率高低,持续期长短,结算限制以及选择是否浮动的利率等存款要素,重点发展符合银行利益的存款品种,降低银行利率风险。

(3)改进存款产品定价方式,将服务定价分离出来。

将利率定价和服务定价分开定价,而且改变存款利率完全由期限决定的定价方式。要考虑费用的支出、贷款利率水平的高低、物价指数的变化、与其他投资工具的比价关系和存款结构本身的变化因素,使得支付的利率不仅与期限有关,而且还应该与开户起点有关、与该账户内余额有关,有可能的话可以考核联合日均余额在利率的定价方面的影响。加强存款产品定价研究,产品定价要注意协调银行与存户的利益关系,做到要能增加银行的盈利,而不是简单增加客户数量和从竞争者手中夺取市场份额,在控制存款规模与实现盈利增长之间做好平衡。

(4)增加产品种类,细分市场,提高客户的可选择性。

商业银行要吸引客户发展其存款业务,必须对各个类型的客户从多方面加以细分。首先要确定其目标客户群,并对其进行市场定位,对各目标客户的不同需求加以详细考察,促进经营战略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为此可将银行客户分为个人客户和集团客户两大类,再根据影响这两类客户的不同因素分别进行细分,通过这些细分来实现各种存款要素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组合,为各类细分的群体提供相应的存款产品并制订适当的营销策略。另外,商业银行还应充分挖掘产品设计人员的潜力,不断增加设计部门和营销部门的人员,对他们进行培训,同时完善内部机构设置,综合分析影响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经营管理的一般环境(如国家政策)和具体环境(经营条件、政府监管等),设计出新的存款产品,调整银行资产结构,改善资产负债的多样性和流动性,以此来增加银行的盈利水平.

论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创新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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