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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看新版车辆购置税[本站推荐]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14-780261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2 17:15: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家看看新版车辆购置税[本站推荐]

大家看看新版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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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免减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申报方式)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申报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免税条件消失车辆重新申报)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第七条(转让免税二手车重新申报)

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应税车辆发生转让时,受让方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者免税手续。第八条(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主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申报资料)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第十条(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最低计税价格;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发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价格为其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的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第十一条(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十二条(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无正当理由情形)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

第十四条(税款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第十五条(资料保存)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的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按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退税管理)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第十七条(退税资料)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退税额)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第十九条(免减税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分别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教育部学历认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六)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办理)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依据免税图册办理免税。具体核实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免税图册管理)

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以下简称车辆信息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完税证明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完税证明管理)

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完税证明。第二十五条(完税证明核发)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税务机关逐步推行完税证明电子化,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第二十六条(完税证明补办)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予以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七条(完税证明更正)

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第二十八条(完税证明印制)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二十九条(税源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管理,开展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表证单书)

本办法涉及的纳税申报表、补办表、退税申请表、免税申报表、车辆信息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另行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纳税人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网站自行下载填写使用。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除具有税收的共同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独立的特点:

作为财产税的车辆购置税,是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窄,是一种特种财产税。

2.征收环节单一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它不是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每一环节实行道道征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征收。

3.税率单一

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具有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的特点,计征简便、负担稳定,有利于依法治税。

4.征收方法单一

车辆购置税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行从价计征,以价格为计税标准,课税与价值直接发生关系,价值高者多征税,价值低者少征税。

5.征税具有特定目的车辆购置税具有专门用途,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这种特定目的的税收,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又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需要。

6.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车辆购置税税额,车辆购置税税额是附加在价格之外的,且纳税人即为负税人,税负不发生转嫁。

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征收对象

车辆购置税退税骗局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

(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 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 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3.电车。

(1)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2)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4.挂车。

(1)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2)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5.农用运输车。

(1)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 1

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 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为了体现税法的统一性、固定性、强制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特征,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征税内容

一、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退回车辆生产厂家的,可凭生产厂家的退车证明办理退税;退税时必须交回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该车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退税。

二、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由车辆生产厂家为车主更换车辆的,可凭生产厂家的换车证明及所更换的新车发票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并交回原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更换新车后,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等于原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则只需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车辆计税价格的,则按差额补税或者退税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被盗抢或者其他原因,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或车辆识别号被涂改、破坏的,凭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的相关证明,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比如,消费者购买一辆10万元的国产车,去掉增值税部分后按10%纳税。计算公式是100000÷1.17×0.1=8547元。

如果消费者买的是进口私车,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此外,《办法》对现行的做法进行了修改,对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事宜,无需再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办法》中还明确了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回国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办法》规定,对已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发生退车的以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第三篇: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概念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税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车辆购置税是2001年1月1日在我国开征的新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税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改革而来的。车辆购置税基本保留了原车辆附加费的特点。

特点

车辆购置税除具有税收的共同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独立的特点:

1.征收范围单一

作为财产税的车辆购置税,是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窄,是一种特种财产税。

2.征收环节单一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它不是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每一环节实行道道征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征收。

3.税率单一

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具有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的特点,计征简便、负担稳定,有利于依法治税。

4.征收方法单一

车辆购置税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行从价计征,以价格为计税标准,课税与价值直接发生关系,价值高者多征税,价值低者少征税。

5.征税具有特定目的车辆购置税具有专门用途,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这种特定目的的税收,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又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需要。

6.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车辆购置税税额,车辆购置税税额是附加在价格之外的,且纳税人即为负税人,税负不发生转嫁。

纳税义务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购置是指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具体是指: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既包括中国公民又包括外国公民。

征税对象与征收范围

购置税完税证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

(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 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 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3.电车。

(1)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2)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4.挂车。

(1)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2)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5.农用运输车。

(1)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 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为了体现税法的统一性、固定性、强制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特征,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谨防购置税退税骗局

征收内容

一、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退回车辆生产厂家的,可凭生产厂家的退车证明办理退税;退税时必须交回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该车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退税。

二、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由车辆生产厂家为车主更换车辆的,可凭生产厂家的换车证明及所更换的新车发票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并交回原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更换新车后,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等于原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则只需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车辆购置税改革漫画

;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车辆计税价格的,则按差额补税或者退税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被盗抢或者其他原因,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或车辆识别号被涂改、破坏的,凭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的相关证明,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计算方法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比如,消费者购买一辆10万元的国产车,去掉增值税部分后按10%纳税。计算公式是100000÷1.17×0.1=8547元。

如果消费者买的是进口私车,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优待港澳留学人员

此外,《办法》对现行的做法进行了修改,对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事宜,无需再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办法》中还明确了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回国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办法》规定,对已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发生退车的以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管理方法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纳税地点

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篇:车辆购置税总结

车辆购置税总结

2006年,我们在市局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规范岗位设置,严格执行政策,加强源头控管,优化税收服务,一手抓规范执法,一手抓精细化管理,圆满完成了车辆购置税征收任务。去年,我们共组织车购税3278.93万元,比去年同期2686.02万元增长22.07%,增收592.91万元,占计划的110.40%。

一、整合岗位,明确职责

一是定岗定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和《湖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按职设岗,按岗定人,按岗定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了受理申报、综合业务、异常处理、档案管理、信息处理、票证管理、会统管理七个岗位,全面推行“一窗一人一机”纳税申报管理模式。

二是理顺流程。在业务管理上,正常业务6步办结,异常业务8步办结。在办税工作中,做好前台受理申报岗与后台综合业务岗的衔接,使每一个环节相互审核,重点环节双人上岗,重要事项实行岗位人员与负责人两级审核制。

三是制度明责。制定和细化了岗位责任制度,对纳税申报、计税价格审核、免(减)税、退税等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的规定,统一工作标准,明确各岗职责,做到岗责统一,岗责衔接。

四是考核强责。我们根据各岗工作需要,制定了各岗考核办法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成立考核小组,每月抽查各岗所办业务的10%—20%,对不按规定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当月奖惩兑现,将个人工资和荣誉与工作质量、工作业绩挂钩。去年,我们共对3人次处罚580元,促进了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了工作质量。

二、抓住关键,规范征管

一是受理申报注重真实。我们牢牢把握住车购税征收受理申报第一关,重点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确保资料合法、数据真实、内容齐全、逻辑关系相符,坚持做到“四个一致”,即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与申报表填写一致,个人身份证明与购车发票上注明的购车人信息一致,购车发票上开具的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与合格证信息一致,申报车辆情况与现场验车情况一致,对纳税人由于不熟悉纳税申报填报规程,造成错填、漏填等情况的,我们耐心细致地辅导纳税人填报,在申报信息齐全、准确、真实的基础上,我们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申报信息录入征管系统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手续。二是执行政策坚持原则。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严格依照发票价格,按政策规定扣除增值税确定计税价格,对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发票扣税价格办理征收手续,对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办理征收手续,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系统中无车辆价格信息的,我们及时按着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国别,同型号,同车长,同排量,配置近似的同类型车辆价格为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征收手续。对办理转籍、变更、过户和完税证明补办手续的,在经过实地验车核实其车辆与档案信息一致的基础上予以办理。对办理免(减)税、退税的车辆,我们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收齐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为纳税人办理车辆免(减)税和退税手续,同时做好征税车辆、退税车辆、免(减)税车辆等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去年,我们共受理各类机动车辆纳税申报7912辆,我们严格按照规定,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征收原则,对发票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1040台车辆,我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办理了征收手续;并按照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规定将异常信息上传给市局。办理免(减)税车辆17台,退税车辆34台;没有一台车辆超出规定办理免(减)税和退税车辆手续。办理转籍车辆482台,过户车辆537台,完税证明补办手续96台,没有发生利用办理转籍、变更、过户和完税证明补办手续套取完税证明的现象。

三是资料管理力求完整。在完税证明管理上,我们实行专人、专柜、专库、专账管理,安排了一名同志专门负责票证的安全保管工作,建立了完税证明和缴税凭证登记簿,坚持每日核对完税证明和缴税凭证,详细登记完税证明的种类和号码,每月对完税证明和缴税凭证的使用和结存情况进行核销,没有发生一例借证、赊证、损毁、丢失的现象。在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上,建立了车辆档案台账,实行一车一档制,及时搞好接收、复核、补录、归档和档案保管等工作,确保车辆档案中车辆合格证明、价格证明、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副本复印件、验车记录、纳税申报表中签章等资料全部齐全。

三、源头控管,堵塞漏洞

一是加强横向联系。我们积极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和信息交换方式,对纳税人购买摩托车不缴纳车购税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车辆牌照。有效地堵塞了摩托车征收的漏洞。去年,我们共办理摩托车征收3975辆,征收税款113.5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701辆,增收税款37.68万元。

二是搞好信息采集。针对我市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车型较多、变化较快的现状,安排专人深入到我市13家车辆生产企业,对车辆生产企业上报的1294种各类车辆信息以及308种免税车型信息,我们一是采取案头审计,二是实地查验并对其出厂价格进行审核,确保出厂价格的真实性,为上级机关核定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提供了可靠依据。

四、改善环境,优化服务

一是实行“一窗式”办税。在前台窗口受理车购税纳税申报,在后台快速办理,实现了“一窗、一次、全程”办理,避免了纳税人在各个窗口来回跑,减少了办税时间。

二是推行公开办税。在大厅墙壁上公开计税方式、办税流程,印制了导税小手册详细解释如何办理申报纳税,辅助纳税人办理车购税手续。

三是优化大厅服务。推行了“大厅咨询服务制”,每天安排一名同志在大厅值班,负责引导纳税人申报纳税,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做好解释工作,使纳税人对辆购置税政策和办税流程清楚明白,对纳税人在办税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去年,我们共受理政策咨询319条,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289条,得到了办理车购税纳税人的好评。

四是提高人员素质。经常利用双休日开展岗位业务轮训,采取集中讲解和自学相结合、以老带新等方式,让窗口人员熟练掌握岗位操作技能,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不断规范窗口人员的礼仪规范,对每一个办税人都温馨接待,热情礼貌,态度和蔼,快速办理,提高了服务质量,树立了国税干部良好的外部形象。单位领导经常与干部职工交心谈心,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卸下他们的思想包袱,促使干部职工努力工作,很好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通过一年来的努力工作,我们车购税办税服务厅工作取得了五个方面的提高:

一是车购税收入稳步增长。2006年,累计征收应税车辆数量7912台,比同期5706台增加2206台,增长38.66%。征收车辆购置税收入3278.93万元,比同期2686.02万元增加592.91万元,增长22.07%。二是办税效率明显提高。实行 “一窗一人一机”办税模式后,实现了受理一人制,办理一窗式,监督全程制。每笔业务平均办税时间缩短为8分钟,效率有了明显提高,降低了税收成本,减少了纳税人办税时间。

三是队伍素质全面提升。通过不断加强岗位培训,促使干部加强学习,提高了车购税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四是执法行为逐步规范。利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征管的全程审核和监督,减少了收“人情税”、“关系税”的问题,有效地堵塞了征管漏洞,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

五是纳税服务不断优化。积极提供多元化的纳税服务,尤其是实行了“大厅咨询服务制”,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有效地解决了纳税人在大厅滞留的问题,为纳税人节约了办税时间,使纳税人办税更加方便,进而不断提高了纳税人的满意度,树立了良好地窗口形象。

第五篇: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一、车辆购置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五)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六)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

(七)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税。

(八)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二、车辆购置税减税的优惠政策

2009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 [2009] 12号),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

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1)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

(2)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3)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4)国产专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5)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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