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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202_学年网络传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14-112613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2 12:20: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_-202_学年网络传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网络传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是以培养“成功的应用型外语人才”为目标的全日制普通高校。“SPT”的人才培养体系要求学生具备外语应用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综合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人文素质三个方面的内容。现根据综合素质的内容要求,特制定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一项非常严肃和细致的工作,必须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测评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学生处审批、备案。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SPT”系列推优、入党及毕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适用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本科设4学分,每学年1学分。高职设2学分,大

一、大二各1学分。本科、高职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可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八条 综合素质由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人文素质三个方面组成,在综合素质总积分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20%、60%、20%。计算公式为: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思想道德素质×20%+业务素质×60%+人文素质×20%。

第九条 思想道德素质(满分为100分)

1.思想道德素质由政治素质、品德修养、学习态度、集体团队意识、身心健康素质五部分组成。2.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分由基础分和浮动分两部分组成。基础分为70分,浮动分酌情认定,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分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低于60分者取消当年所有先进评优评奖资格。

3.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基础分的基本要求:

(1)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党、爱国、爱人民,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认真参加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能明辨是非,弘扬正气,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合格。

(2)品德修养: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注重个人思想道德修养,努力养成具备与成功的应用型外语人才相一致的文明习惯和礼仪风范;能尊重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区义工等公益活动。

(3)学习态度: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不迟到、早退、旷课,能够达到或基本达到分阶段人才培养目标。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4)集体团队意识:自觉维护集体利益,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热心为集体、他人和社会服务;具有尊重他人、倾听他人、与他人和谐共处、善于沟通、团结协作、信守承诺的处事风格,有懂得感恩、忠诚负责、追求进取的积极向上的态度。

(5)身心健康素质:身体素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质标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体育课成绩合格;心理素质指具有正确判断事物、认识事物,能主动适应职业岗位的自制力、自信心和进取心;具有能承受困难和挫折的能力,能主动适应工作需要、不怕吃苦、勇于承担工作的意志力和应变力。

4.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浮动分的基本标准:(1)符合下列情况者可酌情加分 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者(仅限当学期); +1

业余党校结业者(仅限当学期);+1 发展为预备党员(仅限当学期);+2 转为正式党员者(仅限当学期);+2 完成当学年社区义工工时(仅优秀者);+3 被国家级、省级、市级、学校、学院各级党团组织授予优秀SPT系列先进荣誉称号(以证书下发时间为准,仅限当学期);分别+

10、+

8、+

6、+

4、+2(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SPT学生、励志SPT学生、SPT单项奖奖学金统一不算;院级优秀毕业生、军训标兵等属学院级荣誉)

参加无偿献血者;+1 因好人好事等先进事迹受表彰者:国家级、省级、市级、学校、学院级(该项得分以最高得分计算);+

10、+

8、+

6、+

4、+2

所在团支部、班级被评为优秀团支部、优秀SPT班级各+5,所在班级被评为SPT班级+3;如果既是SPT班级,又是优秀SPT班级,则就高加分,不得累计;团支部和优秀SPT、SPT班级可累计加分

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者;+2,被评为优秀社员;+3, 被评为优秀社长;+5,所在社团被评为校级SPT社团;+5,所在寝室被评为SPT寝室:寝室长+2,寝室成员各+1;所在寝室被评为SPT特色寝室:寝室长+3,寝室成员各+2 所在班级、团支部、社团被评为全国、省级、市级先进集体+

10、+

8、+6,(说明: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家级一等+10,国家级二等+8,国家级三等+6,其它加4;省级一等+8,省级二等+6,省级三等+4,其它+2;市级一等+6,市级二等+4,市级三等+2,其它+1)

参加国家,省级,市级,学校,学院各项体育比赛获奖者+

10、+

8、+

6、+

4、+2(前三名按学校级计分,4-8名学校荣誉按学院级计分,团体和个人荣誉可以累加)

积极参加且获奖者:国家、省、市、学校、学院组织的相关心理活动+

10、+

8、+

6、+

4、+2(说明: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家级一等+10,国家级二等+8,国家级三等+6,其它加4;省级一等+8,省级二等+6,省级三等+4,其它+2;市级一等+6,市级二等+4,市级三等+2,其它+1;校级一等+4,校级二等+2,校级三等+1,其它0.5;院级一等+2,二等+1,三等+0.5,其它+0.2)(2)符合下列情况者应酌情减分

参与有悖于党和政府、学院教育要求的活动;-10 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的政治活动或党团员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已报名者未上业余党校规定课程);-3

无故缺旷课者(包括早晚自修);每次-3 因参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等非法活动者(轻微行为);-5 因考试作弊、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学校通报批评、学院通报批评;分别-30、-20、-

15、-

10、-

5、-3

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活动的;每次-1 所在寝室每学期被评为C级2次及以上者;寝室长-

2、成员各-1 所在寝室每学期被评为D级2次及以上者;寝室长-

3、成员各-2 体育健康测评成绩不合格;-5 体育课成绩不合格者(含晨练未达到规定次数者);-3 拒绝参加学校心理部门组织的心理测试者;-3 第十条 业务素质(满分为100分)

1.业务素质由学习成绩、外语应用能力、专业实践能力组成。

2.学习成绩以教务处记载为准,学习成绩测评主要指必修课成绩(课程类型为必修);专业技能以技能证书的获得、专业实践和专业竞赛获奖为测评标准,业务素质测评分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低于60分者,取消当年一切先进评优评奖资格。

3.学习成绩测评分计算方法:∑课程成绩÷∑课程门数 注:

(1)公共选修课程除外;

(2)五级记分制转化为百分制记分分别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为60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

(3)不及格者按实际考试成绩计算,考试作弊者该成绩以零分处理。4.外语应用与跨文化沟通能力: 符合下列情况者可酌情加分: 获得外语等级证书(仅限当学期);+3 参加国家、省级、市级、学校、学院外语类专业技能比赛获奖者(以证书下发时间为准,仅限当学期)分别+

10、+

8、+

6、+

4、+2(说明: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家级一等+10,国家级二等+8,国家级三等+6,其它加4;省级一等+8,省级二等+6,省级三

等+4,其它+2;市级一等+6,市级二等+4,市级三等+2,其它+1;校级一等+4,校级二等+2,校级三等+1,其它0.5;院级一等+2,二等+1,三等+0.5,其它+0.2)

5、专业实践能力: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仅限当学期);+3

获得公共技能证书(仅限当学期);+3 专业实习先进个人(以证书下发时间为准);+3 参与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学校、学院专业技能比赛;+

2、+1.5、+

1、+0.8、+0.5;参加国家、省级、市级、学校、学院专业技能、学科竞赛比赛获奖者(以证书下发 时间为准,仅限当学期)分别+

10、+

8、+

6、+

4、+2。如果参加且获奖者,只可加获奖的分数,不可叠加。(说明: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家级一等+10,国家级二等+8,国家级三等+6,其它加4;省级一等+8,省级二等+6,省级三等+4,其它+2;市级一等+6,市级二等+4,市级三等+2,其它+1;校级一等+4,校级二等+2,校级三等+1,其它0.5;院级一等+2,二等+1,三等+0.5,其它+0.2)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项目、省新苗计划、绍兴市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立项,团体成员分别加+

10、+

8、+

6、+4,主持人比团体成员多+2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项目、省新苗计划、绍兴市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结题,团体成员分别加+

10、+

8、+

6、+4,主持人比团体成员多+2 第十一条 人文素质(满分100分)

1.人文素质由社会工作能力、跨文化沟通能力、人文修养与技能、实践与创新能力四部分组成。

2.人文素质测评分由基础分和浮动分两部分组成。基础分为70分,浮动分酌情认定。人文素质测评分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低于60分者,取消当年一切先进评优评奖资格。

3.人文素质测评基础分的基本要求:

(1)社会工作能力: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并在学校、学院团委学生会、社团、班级、各部门学生助理、女子教官队等岗位上,能够立足本岗位积极做好工作或组织开展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

(2)跨文化沟通能力:学生具备能与外国人士交流、学习的跨文化沟通能力,积 极参加各种外事活动或外事项目,具有一定的国际化视野与外语应用能力。

(3)人文修养与技能:具有较高的人文修养,并体现在人文类活动参与、人文艺术创作等方面。

(4)实践与创新能力: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生活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科研能力。

4.人文素质测评浮动分的基本标准:(1)符合下列情况者可酌情加分

担任学校和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者(包括楼长)、班助、办公室助理、教师助理等;+5(身兼两职及以上者,酌情+2分)

担任学校和学院团委学生会干事者;+3 担任学生公寓层长;+2 担任班级学生干部者(包括助理);+2 担任社团学生干部者;+2;干事+1(兼任多个社团的,依次减半:第二个社团干部+1,干事+0.5;第三个社团干部+0.5,干事+0.25)参加教官队:+2 参加外事交流项目;+3 担任留学生、外籍教师语伴者;+3 参加国家、省级、市级、学校、学院相关文体活动获奖者(以证书下发时间为准);分别+

10、+

8、+

6、+

4、+2;团队获奖每人+

5、+

4、+

3、+

2、+1按最高名次计,不累计加分。(前三名按学校级计分,4-8名学校荣誉按学院级计分,团体和个人荣誉可以累加)国家、省、市、学校、学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以证书下发时间为准);分别+

10、+

8、+

6、+

4、+2团队获奖每人+

5、+

4、+

3、+

2、+1(前三名按学校级计分,3-8名学校荣誉按学院级计分,团体和个人荣誉可以累加)

参加学校及以上学术研讨会并提交论文者;+10 在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10 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者(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学院级)(以报刊杂志出版时间为准);分别+

10、+

8、+

6、+

4、+2(注:如果在报社进行暑期实习,在同一份报纸上发表的文章,不累计加,只能算一篇;发表在校报上的文章只能算一篇)

参加国家、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创业大赛、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并获奖者(以证书下发时间为准,仅限当学期);分别+

10、+

8、+

6、+

4、+2;团队获奖每人+

5、+

4、+

3、+

2、+1(前三名按校级计分,3-8名学校荣誉按院级计分,团体和个人荣誉可以累加)

主讲学院“学生大讲堂”者;+2(2)符合下列情况者可酌情减分 学生干部考核不合格者;-5 学生会干事考核不合格者;-3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班级建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成员由班长、副班长、团支书和学生代表(以上各类人员总计5-7人)组成。测评小组成员必须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有代表性。在评审测评组成员时,被评审人员应当回避,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顺利开展。测评小组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进行本班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工作。班级测评结果应当向全班同学公布,征求广大同学意见。

第十四条 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必须建立健全的“记实”制度,设立专用记录本,由专人负责,详细真实地记录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中反映品质特征的关键行为。

第十五条 每学年末,学生个人对照测评内容,实事求是地向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供学年个人小结(内容包括取得的成绩及进步情况、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评定自己的各项得分),同时提供相关证书和材料,由班级测评小组审核、记录。

第十六条 第二学年初班级测评小组根据上学年的“记实”情况,结合学生所提供的材料,计算出每位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由班长和团支书负责,按照学年综合测评总积分高低排列名次,并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电子表格,书面稿一式三份,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核、签字,一份留辅导员/班主任存档,另两份报学院学工办即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公室。第十七条 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公室召开测评工作会议,认真审核测评结果,按照得分高低顺序排列成绩,加盖公章后向学生张榜公示三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加减分原因)。学生若有异议,应在三天内向学院测评办公室提出意见,学院测评办公室经过审核要在24小时内作出评议和反馈。若遇突出问题,学生可向校学生处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公室复核审批测评结果后,一份《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留学院存档,将另一份盖章后的《汇总表》原件及电子表格报校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逐级审核确认后,辅导员/班主任将结果分别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和填入每位学生的《大学生成长手册》,作为综合素质测评学分取得的依据,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测绘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修订)

测绘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202_年修订)

为全面贯彻《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激励全院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结合测绘学院学生工作具体实际,修订《测绘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试行)》。

第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创新和实践能力素质、身心素质四项内容,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测评。

第二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生活俭朴,积极锻炼身体者,可获得综合素质测评基本分60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综合素质测评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2.危害社会秩序; 3.受留校察看处分。第四条 思想道德素质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递交入党申请书者,加2分。

2.参加党、团校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加2分;评为优秀学员另加2分。3.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1—8分。

①受到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加6—8分;

②受到市、县人民政府表彰,分别加5、4分; ③受到校、院表彰,分别加3、2分;

④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报道的好人好事,当事人加1-4分; ⑤平常拾金不昧者,视轻重加0.5—2分;

⑥同一件事既受表彰又被报道者,不累计加分。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学校和学院社团、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双学小组、单项比赛等活动,加1-5分。

①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学校和学院社团、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双学小组、单项比赛等集体活动,每次0.5分;

②表现突出,受国家、省、市、县表彰者,分别加5、4、3、2分; ③表现突出,获学校一(或前3名)、二(或前5名)、三(或前10名)等奖者,分别加1.5、1.2、1分,获学院一(或前3名)、二(或前5名)、三(或前10名)等奖者分别加1.2、1、0.8分。不设名次的活动,受到校、院级表彰,分别加1、0.8分。

5.担任学校、学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且能敬业爱岗、履行职责,加3—6分;一般学生干部(委员)加2—3分;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另加2分;获得省级、国家级表彰的学生干部,另加4、8分。学生干部能够完成本职工作,表现突出,具体加分情况如下:

①院学生会主席加6分;

②校学生会主席、自管会主席、院学生会副主席、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加5分; ③学生会部长加4分;

④学生会副部长、社团负责人、班级委员加3分; ⑥学生会和班级的其他学生干部加2分。

⑤担任学生干部未满一个学期,视具体情况不加分、相应加分值减半或酌情递减。兼职学生干部就高加分,不重复计算。

6.参加军事训练合格者加2分,获军训先进个人称号的另加2分。7.表现突出,获“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就业会干部”、“优秀学生党员”等院级荣誉者,每人每项加1.5分;获“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等校级荣誉者,每人每项加2分;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另加1分;获国家、省、市荣誉称号,分别加8、4、3分。

8.违反《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行为规范》和《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诚信守则》每次减2分;受到违规登记,每次减3分;受校通报批评,每次减5分;受院通报批评,每次减2分;受警告、严重警告,分别每次减10、20分。

9.每旷课1学时减1分,迟到、早退每次减0.5分。

10.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每次减1分;宿舍未达标,宿舍成员每人减5分。被评为校文明宿舍,优秀之家、模范之家的成员每人每次分别加3、4分。

11.晚自习缺勤一次减0.2分。第五条 专业素质

1.考试、考查成绩或者学分绩点在班级(以50人计)前三名,加8分;4—10名,加5分;11—20名,加3分。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每门减2分。

2.通过全国高校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分别加3分、5分;通过国家、省计算机三级考试加2分。

第六条 创新和实践能力

1.获得国家专利每项加8—15分,合作者视贡献加3—5分。

2.参加国家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科技、文化类竞赛获奖,科技类每项国家级加11—15分、省级加7—10分、市校级加1-3分,文化类每项国家级加8—12分、省级加4—7分、市校级加1—3分,合作者视贡献加分。

3.独立或任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学术论文:全国核心期刊每篇加12分,其它省级期刊加5—8分,合作者视贡献加分;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国家级每篇(件)加5—7分,省级加3—5分,市校级加1分(在校内自办刊物发表每篇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合作者不加分。

4.课题主持人,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12分,市校级加4分,合作者视贡献加1—3分。5.取得导游、律师、程序员、测绘技能水平认证等资格证书或通过教育部门认可的行业资格考试,每项加4分。

6.参加自学考试,每通过一门课程加1分,最高加3分。第七条 身心素质

1.参加国家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获奖,国家级加8—12分,省级加4—7分,市校级加1—3分。

①积极报名并参加校运动会者每人加1分;

②取得名次者分别加4、3.5、3、2.5、2、1.5、1、0.5分; 2.体能测试不达标,减6分。

3.心理健康,人格健全,能够适应大学生活,人际关系和谐,加2分。第八条 上述各条款所规定之加减分均在测评学期内实施,不得重复计算。第九条 因同一情况加减分,取该项最高分。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每学期初进行。各班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组,辅导员为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组员,以9—11人为宜(以班级50人计)。测评结果要在班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评优评先、毕业鉴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班级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测评时学生本人提供加分证明,学院、班级提供减分证明。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列入条款,可类比近似条款执行。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三篇: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全面推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特此制定《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的学生、休学或者出国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学生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组织过程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学习成绩(占70%)、基本素质测评(占25%+5%)和创新能力(在学生自行申报基础上的额外加分),每学年每位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是该三个部分测评成绩之和。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原则上测评结果为优秀、良好者在全班同学中的比例分别不超过20%和60%。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或者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其本的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为不合格。创新能力测评中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材料,经查证核实,其本的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为不合格。

第五条

每学年每位学生都必须参加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新转入的学生在转入前所在院系参加测评,新转出的学生在国际关系学院进行测评。测评的结果作为每学年的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和就业推荐等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学习成绩测评占总测评成绩的70%。

本科生学习成绩测评由院教务办公室提供上一学成绩绩点排名。各测评工作小组在计算成绩时将绩点乘以25倍放大还原为百分制成绩,再乘以系数0.7,结果取到小数点后两位。

研究生学习成绩按照百分制的原始分数的平均成绩计算,高年级博士研究生可能出现部分同学该学年没有选课的情况,建议可按其博士期间的学习成绩计算。各门功课的平均成 绩乘以系数0.7后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学习成绩部分。参评学年若有两门(含两门)以上成绩不合格,则视为该生的学习成绩总评不合格。

第七条

学生基本素质测评由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组长组织各班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从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行为和实践活动五个方面考察,逐人分项进行。每个方面满分为5分,总分为25分,占总成绩的25%,以及宿舍集体生活能力考察,由宿舍同学间相互评议,并报给各年级工作小组,总分为5分,占总成绩的5%。每位同学每个方面的基准分为2分,给分间隔为0.5分。基本素质测评分数小于等于12分,则视为该生的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一)思想修养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2.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

3.顾全大局,关心集体,乐于奉献,能正确处理个人、社会与集体的关系。4.注意提高个人品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明礼诚信,公道正派。5.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团结同学,互助互爱。

(二)学习态度

1、遵守本科生《北京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遵守《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

2、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

3、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尊敬师长,谦虚好学,认真参与教学活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三)身心健康

1、树立身心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自觉加强文艺和美育修养。

2、完成体育达标要求,积极参加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3、自觉开展体育锻炼活动,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加强体育修养。

4、注重心理与卫生健康,努力增强挫折耐受力、情绪控制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和谐。

(四)文明行为

1、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

2、遵守北京大学制定的各项校规校纪,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实践活动

1、热爱劳动,生活自理。

2、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和实习任务。

3、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

4、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集体活动。

第八条

创新能力测评由各测评工作组在学生自行申报创新能力成果的基础上,采用加分的方法,分条累加进行。创新能力成果包括学生在每学通过利用特长、发挥创造精神而在学术科研、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成果。创新能力成果仅限于学生在上一学(自上一年九月一日至本年八月三十一日)所取得的以学生身份参加且署名为北京大学的成果。学生申报创新成果需要自行提供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同一创新成果带来的多种荣誉只能加分一次,不能重复累加。凡在创新成果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同学,经核实后扣除全部加分,并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一)学术科研

1、本科生在正式出版刊物、研究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根据情况每篇加分不超过5分,由各测评小组根据论文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加分;会议论文原则上不加分。

2、出版学术专著,根据情况每部加分不超过5分,由各测评小组根据专著的具体情况确定加分。

3、有多名作者署名的成果,由所有作者共同分享该项成果的加分,其中第一作者所获加分不得低于该项加分的60%,其他作者依次递减,具体加分情况由各测评小组根据情况确定。

4、课题研究(有成果)与科技发明(通过相应鉴定为准)。

1)校级、地方省级以下,加分不超过2分。

2)省级,加分不超过3分。

3)国家级,加分不超过5分。

4)其他重大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加分不超过10分。

5、学科竞赛(与我院有关的主要为“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等)(相同项目竞赛取加分最高者)。1)在国际学科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酌情加5分。

2)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酌情加4分。

3)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酌情加3分。

4)在校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酌情加2分。

6、参加各类讲座、论坛、学术会议等,加1分,不累计。

7、同一成果只能加分一次,不得重复累加,同一成果获得不同荣誉的,以其所获得的最高荣誉为准进行加分。

(二)社会工作

1、参加学生组织情况

1)上一学年担任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校团委各部副部长满一年并向工作小组提交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由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酌情加2-5分。

2)上一学年担任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副主席、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各年级学生党支部书记满一年并向工作小组提交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由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酌情加2-4分。

3)上一学年担任院学生会、研究生会副主席、院团委各中心主任、副主任、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满一年以及上一学校十佳社团主要负责人,并向工作小组提交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由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酌情加2-3分。

4)担任或曾担任校学生会部长、院团委或院学生会部长、班委、党团支部支委、学院认可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向工作小组提交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加2分。

5)参加学生组织,并无职务加1分。

6)同一学担任不同职务的,以其所担任最高职务为准进行加分。

2、参加社会实践情况(含集体活动)

1)积极参加由所属党支部、团支部或班集体组织的各类党团日活动、班会、讲座、政治理论学习研讨会、支部例会等加1分。

2)参加由各级组织、各类学生团体(学生会、各类社团等)组织的集体活动加1分。.3)参加由各级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酌情加1-2分(出具相关证明)。在学院、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获得优秀团体奖、优秀个人再加0.5-1.5分。

4)同一学内社会实践活动加分可以累加。

3、参加志愿公益情况 1)参加由学院或学校各职能部门工作中的各类服务性工作,酌情加0-1分; 2)参加由各类学生团体(党/团/班级组织、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各类社团)所组织的各项志愿公益活动,酌情加0-1分;

3)参加由校外非营利机构组织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附活动组织者的相关证明),由各测评小组了解学生对服务的满意度,根据岗位责任的大小和具体工作表现,酌情加0-2分。同时担任多项无薪酬的公益性服务岗位为同学服务,只能加分一次,不得重复累加。

4)为学院、学校和国家做出其他突出社会服务贡献,由该服务岗位所属部门出具学生工作表现报各测评工作小组,由测评小组酌情加0-5分。

(三)文体竞赛

1、上一获得校级文体竞赛名次(限前三名),为学院赢得荣誉者,由各测评小组酌情加0-2分。

2、上一获得省部级文体竞赛名次(限前三名),为学院和学校赢得荣誉,由各测评小组酌情加1-3分。

3、上一获得国家级文体竞赛名次(限前三名),为学校和学院赢得荣誉者,由各测评小组酌情加2-4分。

4、上一获得国际文体竞赛名次(限前三名),为学校和国家赢得荣誉者,由各测评小组酌情加3-5分。

5、集体项目由所有参赛人员平均分享该级别的加分。要求各年级全员参加的文体类活动(如一二九合唱比赛)不加分。

(四)对其他有突出贡献,在校内外、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学生,各测评小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测评领导小组的审核,酌情加0-5分。

第三章 评测机构和评测程序

第九条

国际关系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领导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各班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落实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

1、国际关系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并负责监督和解决测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院团委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及各班班主任、专业主任、各年级辅导员为小组成员。学院还可以根据实 际需要推选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作为小组成员。

2、各班级或各专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年级或各专业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工作小组由各班班主任或各专业主任牵头,各班或各专业学生骨干组成。

第十条

各班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主持本班学生素质测评工作。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院学生素质测评工作。

1、院学生素质测评领导小组通过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布置下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通知至各班测评工作小组组长,各班测评工作小组组长布置本班学生填写和审核上学的个人学年总结,并接收学生上一学创新成果的证明材料。

2、在学生提交学年总结的基础上,各班素质测评小组组长组织召开班会,对班级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3、测评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创新成果申报材料决定每位学生的创新成果加分。

4、测评工作小组将学生学习成绩、基本素质测评成绩和创新加分进行汇总统计,并可以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间,测评工作小组要注意主动听取学生意见,接受申诉;学生有权向本班测评工作小组查阅、了解测评情况。

5、各测评工作小组向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上报本班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结果和本班测评工作小结。经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对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结果,在本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和方式由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决定。公示期间,学生有权向院测评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对学生申诉,院测评领导小组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作出及时、妥善处理。

6、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向校学生工作部上报本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结果和测评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_年9月26日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施行。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202_年9月26日

第四篇:英文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附则

英文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附则

(202_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则是英文学院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以下简称《综测方案》),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的附则(以下简称“附则”)。

第二条 本附则合理解释《综测方案》,说明学生取得各类证明的方式,规定学院开展综合测评的流程。

第三条 本附则适合对象是在当学具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籍的参加了综合测评自评的英文学院本科生。

第二章 品行表现测评

第四条 对《综测方案》第七条第(一)项“奖励分评分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1.社会工作加分

(1)本条中各级综合测评小组为开展综合测评时选定,其他涉及到的各类社会工作职务均指综合测评的任职情况,而非开展综合测评工作的任职情况。

(2)由院综合测评小组给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评分,评5-6分;

(3)由年级综合测评小组给级长、班长、团支书、党支部书记评分,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给院团委学生会正副部长(含院刊正副主编)、志协正副会长评分,评3-4分;

(4)由级长给级委评分,班长、团支书给班委、团支委评分,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给院艺术团正副团长评分,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长给各部干事评分,志协会长给志协正副部长评分,党支部书记给党支委评分,评2-3分;

(5)志协部长给各部干事评分,院艺术团团长给团内正副队长评分,评1-2分;

(6)在校学生会、团委、团联、艺术团等院级以上学生团体任职的,由校团委学生会等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中有具体加分数值的按证明加分,无具体加分数值的主席团成员和正职以相应级别上限加分、非主席团成员和副职以相应级别下限加分。无具体加分数值的校学生会、团委、社团联合会干事加2分;

(7)在宿舍自律委员会任职的,由宿舍自律委员会指导老师出具证明,证明中有具体加分数值的按证明加分,无具体加分数值的按照以下规定加分:正主任加4分、副主任和各部门负责人加3分。

(8)学院指导新生的临时班主任,服务期间为一学期,按班长职务评分,评1.5分。(9)《综测方案》第七条第(一)项第1条中未列明者,不予加分。2.当学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加分

(1)学生申请按照国家级加分时,必须由院综合测评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加分。(2)参与志愿者活动的人员一般不予加分。

(3)参加学院暑期实践报告征文比赛在次综合测评中加分。(4)参加学生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宿舍自律委员会主办的各项有影响力的校园文化竞赛活动,凭主办方证明材料给予加分。宿舍自律委员会主办的竞赛活 1 动按照院级计算。

(5)参加学生团体“十大精品活动”的,凭相关证明按照校级活动在此处加分。参加非学生团体“十大精品活动”的社团活动,在综合测评中一律不予加分。

(6)有献血表现的,凭《献血证》加1分(不按照次数累加)。

(7)在校外刊物投稿并发表的,署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或者由刊物主办方提供相关证明可加分。

3.荣誉加分

(1)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获得荣誉的,在次综合测评时加分。(2)在志愿者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优秀志愿者”、“优秀服务队”等荣誉称号(必须是该项活动评奖中的最高荣誉)的可在荣誉加分项加分。“优秀服务队”获一、二、三等奖按照校级加2,1.5,1分,院级加1.5,1,0.5分。

(3)在不同的志愿者活动中,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按照不同荣誉计分。

(4)评为校“十大优秀学生团体”的干事以上成员按照校集体荣誉加1分,普通成员不加分。

(5)科研课题组非正式成员或学术活动的主要参与人员,有突出工作业绩,但所作工作不具有学术研究性质的,经由课题组或学术活动负责人评定,可以参照院级“优秀编辑”、“调研工作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加分(该项加分不超过1分)。

(6)《综测方案》第七条第(一)项第3条中未列明者,不予加分。

第五条 对《综测方案》第七条第(二)项“处罚分评分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1.考勤扣分中“凡规定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包括班会、团日活动、年级大会、院级(年级)团员学生代表大会、升旗仪式等学习和活动。2.学院寒假读书报告征文评比活动,要求全院学生参加,在规定截至时间前不提交报告者,扣1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六条 对《综测方案》第九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1.“本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应该是按照原始成绩计算的平均学分绩点,体育特长生可以按照经过教务处审批调整过的成绩计算本人平均学分绩点。

2.“参评单位学年最高平均学分绩点”必须是按照原始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最高值。体育特长生按照调整过的成绩计算的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不应该超过参评单位按照原始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最高值,超过时按照参评单位以原始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最高值计算。

第七条 对《综测方案》第十条第(一)项“奖励分评分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1.发表文章并申请在学术方面加分者,发表的文章必须是学术论文或学术性译文。发表文章属于不具有学术性的各类习作时,不能在本部分加分;符合《综测方案》第七条第(一)项第2(2)条规定的,可以按照该规定在该部分加分。

2.符合本项加分条件的竞赛包括学院六大传统赛事、学校及上级单位组织的我校所有专业学科的专业知识水平竞赛、“挑战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竞赛,不包括学校各社团或者学生组织自行组织的比赛。

3.学院六大传统赛事的参赛者、获奖者、主持人将给予加分,加分细则如下:(1)除戏剧大赛外的四大传统赛事的决赛参赛者加0.2分,获一、二、三等奖的另加1.5、1、0.5分,获优秀奖的不再另加分。决赛主持人加1分。决赛主持人同时参与决赛 并获奖的,按照最高分计。

(2)语音语调大赛中以抽签形式决定参赛选手时,该部分不计参赛分,只计获奖分。(3)笔译大赛按照中译英、英译中两组分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参加两组赛事同时获优秀奖以上的可以分别加分。

(4)戏剧大赛中的导演、编剧、演员、配音在学业中加分,按照主、次、群的角色分别加0.5、0.3、0.1分参赛分;剧组工作人员在品行中加分,按照每人0.5分加参与分。戏剧大赛获奖的剧组全体人员参照综测方案院级文体比赛获奖加分。(各年级视当年实际情况,可以略作补充)

(5)各项大赛中设立的最佳单项奖按照二等奖计为1分。

(6)在单项大赛中同时获多个奖项的选手,只按照最高奖励分计,不重复加分。(7)各项大赛决赛时的工作人员在品行部分加分;场间文艺节目表演者在文体部分加分。(8)各项大赛非决赛时的活动都不予加分。

4.科研课题组非正式成员或学术活动的主要参与人员,所作工作具有学术价值的,经由课题组或学术活动负责人评定,可以给予加分(该项加分不超过0.5分)。

5.一次性通过英语专业四级和八级笔试,合格加0.2分,良好加0.3分,优秀加0.5分。6.第一次取得全国或广东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者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证书,加0.5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八条 对《综测方案》第十三条第(一)项“奖励分评分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1.学生申请按照国家级参赛和参加计分时,必须由院综合测评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加分。2.参加球类比赛分主力和非主力加分的项目指具有团体性质的球类比赛项目。无法辨别主力和非主力时,全队按照非主力加分。

3.校级比赛时,非球队成员担任球队领队或教练者时,按照文体活动工作人员加0.5分,进入前8时,另加1分。球队成员担任球队领队或教练者时,不另加分。

4.参加国家级体育比赛(含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锦标赛)参赛加5分,获4-8名另加5分,获前三名另加10分。

5.参加省市、国家级体育比赛,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名义参赛的按照每次每项加分,不执行同一项目只计一次最高分的规定。

6.参加校外体育比赛,非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名义参赛的,在省市级以上获奖的按照相应级别加分,同一比赛项目只计一次最高分。

7.参加校外各类具有巡回赛、分站赛、系列赛性质的体育比赛,同一比赛项目只计一次最高分。

8.参加校外体育比赛,比赛主办单位是非体育组织的不加分。

9.经过选拔或不设选拔程序无须经过选拔直接参加院级(院级仅指英文学院内部组织的活动)唱歌、舞蹈、戏剧、音乐、书画等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竞赛的正式参加者或参赛者每次加0.5分,获一、二、三等奖的节目分别另加3、2、1分;参加校级演出、比赛的按院级的两倍计,省市级的按院级的三倍计,国家级的按院级的四倍计。其中,以校团委或艺术团的名义参加的校级文化艺术表演活动(并由其出具证明)按照校级给予加分,此项加分最高不得超过3分。

10.院级和校级秋之声比赛,无论是否同一节目,重复参赛或获奖的只计一次最高分。11.《综测方案》第十三条第(一)项未明确规定,且不符合上述补充规定者,不予加分。

第五章 其他补充规定

第九条 关于选拔程序和奖项设置的补充规定:

1.参加各项院级以上品行或文体竞赛活动,按照程序需要经过院内选拔参加更高级别比赛时,选拔过程不评奖时,未通过选拨者视为院级正式参赛;选拔过程评奖时,未获奖者不视为院级正式参赛(学院运动会和秋之声比赛不受此限)。参加校级或以上竞赛活动的正式参赛者,获得三等奖以下的,只视为相应级别参赛。

2.参加各项院级以上学术竞赛活动,按照程序需要经过院内选拔参加更高级别比赛时,未通过选拨者不视为院级正式参赛。参加校级或以上竞赛活动的正式参赛者,获得三等奖以下的,只视为相应级别参赛。

3.各项比赛中同时设有团体和个人奖项时,若比赛为同一过程,同时获得团体和个人奖项者,只按照最高分计;若比赛按照团体和个人分别比赛,则分别计算参赛分和获奖分。4.本附则中的一、二、三等奖均指各类比赛活动中,所设奖项的最高级、次高级和第三级。获优秀奖者只视为相应级别的参赛者。设有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依次按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计。

5.对于符合加分规定的比赛项目,原则上只对比赛决赛阶段的参赛和获奖加分。

第十条 关于认定活动、竞赛是否属于综合测评加分范围的补充规定:除非《综测方案》或本附则有明确加分规定的,学生自行参加非由学校或学院组织、主办或选送参加的活动、竞赛原则上不属于综合测评加分范围。

第六章 素质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的资料准备工作:

1.学院团委学生会、各年级委员会、各班级和团支部在日常工作中,有责任整理和收集由本单位组织或报送后参加或参赛的各类名单。

2.每学年开学第二周学院团委学生会、各年级委员会在学院和各年级宣传栏分年级公示上本单位组织或报送后参加或参赛的各类名单。公示期为五天。公示期间,对名单有疑问的学生可以按照公示中的办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经相关部门复查,确有错漏的,予以更正或增补。逾期提出疑问的,不再受理,以公示名单为准。

3.学校正式发文开展综合测评工作后,经院测评小组讨论,结合当年《综测方案》的规定,修订本院测评方案附则,并在院内公布实施。

4.在公示的基础上,院测评小组向各年级提供符合《综测方案》和本附则规定的奖惩分的各项名单资料和加分数值。

5.在综合测评工作期间,院测评小组有权按照《综测方案》和本附则规定,对已经下发的各项名单资料和加分数值进行修正。

6.院级以上各类证明材料须由学生自行提供或提请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原则上证明材料要加具公章,且在当年九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院内各级测评小组方为有效。(学生获校级以上各项活动或竞赛奖励、省市级以上各项荣誉的,证书复印件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学年总结的填写要求:

1.学年个人总结:学生必须实事求是的按照素质测评三方面,即品行、学业、文体表现,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总结不仅要认识到自身优点和成绩,也要找到不足之处,并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总结尽量写满表格空白处,字迹清晰可辨,注意签名和写日期。

2.班组鉴定:班测评小组从素质测评三方面,即品行、学业、文体表现,给予同学本人恰当而简要的评价,不仅要肯定优点和成绩,也可以指出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议。给出的评价应当是班测评小组的综合意见,而不是测评小组成员个人的意见。鉴定尽可能由字迹较为工整的测评小组成员书写,并尽量写满表格空白处。签名处由班长或团支书签名。第十三条 品德行为表现基本分评分细则的补充规定:

1.不作特别说明时,评价选择的等级一般分为优、良、中三个等级,对应的分值为5、4、3(满分为5的分项)或10、8、6(满分为10的分项)。2.自评时不能够实事求是,出现自评分高于小组评分2分,或者自评分超出规定的上限时,班测评小组可以将小组评分再降1分。

3.班测评小组进行小组评分时,对于没有规定具体评分标准的项目,该项评为优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班参评人数的1/3。4.测评指标中的“1政治上进心”:非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自评分最高为4分;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最高评5分,政治课出勤较好的最高评4分,其他评3分。5.测评指标中的“2关心时事政治”: 从关心时事政治和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两方面评价。两者都做得较好的评为5,关心时事政治的但是不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评为4,不关心时事政治但能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评为3。6.测评指标中的“3集体意识”: 从是否积极参加班级活动和班集体建设方面评价。7.测评指标中的“4团结同学”、“5社会公德”、“10个人修养”:从日常表现评价。8.测评指标中的“6爱护公物”、“7遵纪守法”、“11勤俭节约”:有敢于斗争表现的可以评为5分,否则评为良,给4分;自评为5分的要向班评小组说明斗争表现,测评小组不认可的小组评分可以再降1分。9.测评指标中的“8考勤”:严格根据测评登记表中的规定评分,依次为5、3、2、0。10.测评指标中的“9学习态度”: 结合课堂表现、发言情况、出勤情况打分,不与学习成绩挂钩。

11.测评指标中的“12宿舍内务”:自评时参照学校和学院评定的文明宿舍情况,获校级文明宿舍评为5分,院级文明宿舍的评为4分,其他未受通报批评的评3分,受通报批评的评0分;小组测评时审核自评无误后,按照同样的标准给分。12.测评指标中的“13作息规范”: 坚持早读的可以评为5,一般评为4,因为作息不规范被他人投诉的,评为3以下。

13.在自评和组评的基础上,年级测评小组组织班级互评。当班级自评分平均分或组评分平均分显著高于或低于年级自评分平均分或组评分平均分时,年级测评小组有权要求该班级重新评分,原则上要求重评后的分数与年级自评分平均分或组评分平均分基本一致。第十四条 评奖过程的补充规定:

1.计算各项分值时,平均学分绩点和各部分最后的分数要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2.评定奖项时,同时具有多个获奖资格的按照先综合、后单项,单项评比中按照各项排名先后顺序依次获取。

3.获得奖学金者才能申请荣誉称号。

4.社会专项奖学金按照学校下发到学院的名额,由院测评小组按年级分配后,依照《综测方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评定。

第十五条 英文学院各年级测评小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附则进一步制定更为细化的测评方案,但原则上不得与《综测方案》和本附则相抵触。

第十六条 凡学校有关规定与本附则相抵触者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附则是202_—202_学的英文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附则。第十八条 本附则由英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总则

第一条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外国语学院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进行测评。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学业成绩、基本素质和创新能力。

学业成绩测评F(满分80分)1

学业成绩(F1)以绩点计分。其计算公式为:

本科生: F1XiYi/Yi

i1i1nn/4*80,Xi为上一学的每门功课的绩点(满分4.0),Yi为相应功课的学分数,n为参加测评的功课总数。

F1XiYi/Yi

i1i1nn研究生:/100*80,Xi为在校期间的每门功课的百分制成绩(满

分100),Yi为相应功课的学分数,n为参加测评的功课总数。

第三条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的成绩不记入本项测评范围。

第四条本学年若有一门或一门以上测评范围内的功课不及格,则视为该生的学业成绩总评不合格。

第五条当年9月转系的同学在原有院系参评(院内转系的同学都包括在内)。

基本素质测评F2(满分10分)

第六条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实践活动三个方面。

第七条上述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是:

(一)思想政治表现

1. 维护四项基本原则,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不做有损国格和学校形象的事;

2. 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3. 维护民族团结,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4. 自觉加强自身全面修养,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和精神面貌,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活动;

5. 诚实守信,尊重他人,乐于助人,与同学相处融洽。

6. 尊敬师长,积极参加教学活动;

7. 文明卫生,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二)学习态度

1. 遵守各项班级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 遵守考试纪律;

3. 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三)实践活动

1. 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班级、学院活动;

2.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性活动以及其它集体活动

3. 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和学校各单位组织的能力培养与科技竞赛活动。

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评由民主评议环节和平衡调整得分环节组成。在班主任的组织下,民主评议环节根据上述基本素质要求(即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实践活动),逐人分项进行,每项最高分数为5分,给分间隔为0.5分,其中每位同学给他人的分项分数超过(或等于)4.5分的在全班同学中的比例不应超过30%,最后核算所有同学的三项得分之和,根据总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排名可并列);平衡调整得分环节根据名次由高至低得分从10分向下递减,每名次递减0.1分,最高得分为10分。平衡调整得分环节后,学生名次对应的最终分数即为该生基本素质总评成绩(F2)。

第九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基本素质总评为不合格,计为0分:

一、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三、言行不当,给学校或集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四、无故不参加基本素质测评者。

第十条第九条前三项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认定;第四项由班主任负责审核确定:一般可先给不到会的同学打分,再进行核实其是否无故不参加。

创新能力测评F 3

第十二条 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本学通过利用特长、发挥创造精神而获得的在科学技术、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成果。学校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敢于冒尖,在规范的基础上增加选择。

第十三条 创新能力测评采用加分的办法,1.第十四条学术成果中得分可以累加。

2.第十五条集体活动加分为鼓励性加分,参与即得分;

3.第十六条社会工作各项均不累加,总分取分项的最高值。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加分1(本条各款可以累加):

(一)可列入加分范围的学术成果及具体加分

1.学术论文

(1)在202_-202_年《CSSCI来源期刊目录》(链接为:

http://cssci.nju.edu.cn/news_show.asp?Articleid=490)、《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链接为:http://cssci.nju.edu.cn/news_show.asp?Articleid=492)和《CSSCI来源集刊目录》(链接为:http://cssci.nju.edu.cn/news_show.asp?Articleid=491)所列的核心期刊中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每篇加1分;发表合作撰写的学术论文的,每篇加分基础分为1分,按作者排序计分,自第一作者始依次乘以调节系数1.0、0.7、0.6、0.5、0.4、0.3、0.2、0.1,若还有其他合作者,调节系数均为0.1。

(2)在国家正式出版的核心期刊之外的其它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每篇加0.5分;发表合作撰写的学术论文的,每篇加分基础分为0.5分,按作者排序计分,自第一作者始依次乘以调节系数1.0、0.7、0.6、0.5、0.4、0.3、0.2、0.1,若还有其他合作者,调节系数均为0.1。1 注:各系(所、中心)既可依据第十四条进行学术成果加分,也可根据本系(所、中心)的实际情况,参考第十四条单独制定适用于本系(所、中心)学生的学术成果加分规则。

(3)发表参与翻译的学术论文,参照论文发表参与情况的得分乘以80%给予加分。

2.学术著作

(1)出版独立撰写的学术著作,字数在15万字以上的,每本加5分;字数在15万字以下的,每本加3分;

(2)出版合作撰写的学术著作,字数在15万字以上的,每本加分基础分为5分,按作者排序计分,自第一作者始依次乘以调节系数1.0、0.7、0.6、0.5、0.4、0.3、0.2、0.1,若还有其他合作者,调节系数均为0.1;字数在15万字以下的,每本加分基础分为3分,按作者排序计分,自第一作者始依次乘以调节系数1.0、0.7、0.6、0.5、0.4、0.3、0.2、0.1,若还有其他合作者,调节系数均为0.1。

(3)出版参与编写的学术著作,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8万字以上的,加1分;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5万字以上8万字以下的,加0.7分;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2万字以上、5万字以下的,加0.5分;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5000字以上、2万字以下的,加0.3分;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5000字以下、1000字以上(含)给予0.1分加分;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1000字以下不予加分

(4)出版参与翻译的学术著作,参照上述著作出版参与情况的得分乘以80%给予加分。

3.获奖文章

(1)参加国家级学术类征文比赛获奖者,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分、1分、0.7分;

(2)参加省(部)级学术类征文比赛获奖者,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分、0.7分、0.5分;

(3)参加校级学术类征文比赛获奖者,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7分、0.5分、0.3分;

(4)参加院级学术类征文比赛获奖者,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分、0.3分、0.2分;

(5)以上学术类征文比赛如设有特等奖,比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学术类征文竞赛一等奖进行加分。

(6)参加 “挑战杯”科技竞赛获奖者,比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获奖情况进行加分;

(7)凡获奖文章为合作作品的,个人加分为:相应奖项加分/合作人数。

4.课题研究

(1)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出版学术著作、发表学术论文的,比照本项1、2中的标准进行加分;

(2)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没有出版学术著作、发表学术论文,但课题已结项的:

本人主持的国家级课题结项的,加3分;

本人主持的省级课题结项的,加2分;

本人主持的校级课题结项的,加1分;

本人主持的院级课题结项的,加0.5分。

本人参与的各级课题结项的,由系(所、中心)负责人根据上述四点及该学生的实际贡献出具加分意见。

(二)加分规则

1.同一成果被多次发表或荣获多个奖项的,只以最高分计算一次,不可累加;

2.用稿通知不作为加分依据,但毕业年级学生除外;

3.与本人导师合作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学术成果,在计算合作人数时不含导师;

4.申请加分的学术成果,均须有相应的学术成果原件或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5.外国语学院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对本规则保有最终解释权,如出现争议的,由外国语学院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予以确定最终加分。

第十五条 集体活动加分(累加不超过0.2)

参加校内外各类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学生集体活动者,由本人自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活动证明人及联系方式、本人参与内容。经班级认定后,参与一项者加0.1分,参与两项以上者(含两项)加0.2分。若在所参与的活动中获得院系级三等奖以上(含),则可获得0.2分。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加分(各款不累加,取最高值):

1. 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党支部的主要学生干部,由院学工办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酌情加0-3分。

2. 班级学生干部(包括班委会、团支部委员),需在班会上做学年工作总结,由班级同学做工作测评,再由班主任以测评结果为主要参考确定加分,分值范围为0-1.5分。

3. 学校各部门的学生干部,由院学工办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酌情加0-3分。(包括合唱团、广播台、辩论队、勤工俭学团体、运动队、各社团等)

4. 《四方录》、《缪斯》、《oneighth》:主编、责编每人加1.5分;排版、美编、编委三项工作总加分为1分,如为多3 人同时承担一项,则按工作量大小按比例分配;向《四方录》、《缪斯》、《oneighth》投稿的学生每篇稿件加0.25分,但累计不得超过0.5分。

第十七条 对有其他突出贡献,在校内外乃至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学生,经学院审核,可酌情加0-3分。

第十八条 在创新成果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经核实后扣去全部加分,并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评审机构与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素质综合测评、奖励奖学金评审工作,组长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秘书长由专职团委书记担任,评审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办公室老师、班主任代表等。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学业成绩由班长、团支书等至少两人,在班主任指导下,根据本班实际情况进行联合计算并签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班级的基本素质测评首先由学生本人在班会上作学年小结,然后在班主任主持下,进行民主评议、打分,成绩核算由班主任带班委会(至少两人)进行;如果在班会上不做学年小结,则视为放弃参与奖励、奖学金评选。

第二十二条 创新成果的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班主任初步认定并初步加分后报系(所、中心)负责人审核,之后报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审定。其中,社会工作加分,除班级学生干部外,其他参加社会工作的学生自己撰写工作小结并上交外院学工办,由外院学工办出具加分意见。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在测评结束后,应及时将签过字的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和相应附加材料上报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

第二十四条 上述各项测评结果由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作最后审定。学生个人若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学校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评审最终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F)是学业成绩总评得分,基本素质总评得分,创新成果加分累计的总和,即:F=F1+F2+F3。

第二十六条 测评结果作为每学年评奖学金的主要依据和评奖励的重要参考,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奖励

1.三好学生:

从行政班里评选,素质综合测评在前50%且符合学校奖励条例相关条件者皆可被推选,并在班主任的组织下由班级同学进行民主推选;推选的优先顺序将作为评奖励的主要依据。

2.社会工作奖:

从行政班里评选,素质综合测评在前70%且要求符合学校奖励条例相关条件皆可被推选,并在班主任的组织下由班级同学进行民主推选;推选的优先顺序将作为评奖励的主要依据。

3.学习优秀奖:素质综合测评在前30%,且要求符合学校奖励条例相关条件皆可被推选,并在班主任的组织下由班级同学进行民主推选(建议参考学业成绩和第十四条中的学术成果加分)。推选的优先顺序将作为评奖励的主要依据。

4.优秀班集体、先进学风班:

由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在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组织的答辩会上答辩,再由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确定,向学校提出推荐名单。

(二)奖学金

1.奖学金按系(所、中心)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2.在班主任的组织下,由班级全体同学对奖学金申请者进行奖学金民意测评,对申请者投“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票,原则上“同意票”得票率低于50%者不能获得奖学金。

3.对于通过奖学金民意测评的申请者,学院主要依据素质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确定奖学金获得者。

第二十八条 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原则上取消其本学年申请或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的资格。特殊情况者需报经学生工作部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等工作,可作为参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2_年9月10日学院党政联席院务会讨论通过起开始实施。本办法由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

202_年9月10日

202_-202_学年网络传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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