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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两基”工作迎接国家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14-78340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4 23:15: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两基”工作迎接国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两基”工作迎

接国家

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0〕12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的意见》(教督〔2007〕4号)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两基”工作迎接国家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七日

四川省“两基”工作迎接国家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的意见》(教督〔2007〕4号)精神,2011年国家将对我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以下简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为切实做好迎接国家“两基”督导检查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我省“两基”工作水平,确保我省“两基”工作顺利通过国家督导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两基”督导检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巩固提高,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全省“两基”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确保石渠县在2010年完成“两基”攻坚任务。巩固提高全省“两基”水平,2011年全省“两基”相关指标和工作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确保“两基”工作顺利通过国检。

三、组织机构

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分工副秘书长、教育厅厅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迎检办)设在教育厅,具体负责“两基”迎国检日常工作。

四、工作任务

全面总结全省“两基”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提高“两基”水平和质量。根据国检要求,重点抓好义务教育普及程度、教师队伍、办学条件、教育经费、教育质量、学校管理和扫盲等7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普及程度。进一步完善“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确保小学、初中的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等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重点做好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工作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和女童等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

(二)加强师资队伍和师德师风建设。按照省定编制及结构要求足额配备教师,坚决纠正有编不补、占用挪用编制等问题,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非教学单位长期借用教师、教职工在编不在岗等问题,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县域内教职工编制和教师均衡配置。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教师学历合格率、职称结构、校长岗位培训率达到“两基”国检指标要求。

(三)改善办学条件。调整优化学校布局,努力解决教育资源不足问题,有效降低大班额比例,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统筹“中小学灾后恢复重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各项教育专项建设工程,消除现有D级危房,解决学校教学、生活用房、功能用房不足不配套等问题,使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等达到国家标准。加大教学设备设施投入,切实解决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不足、陈旧等问题,使仪器设备设施和图书配备基本达到国家和省现行标准。进一步加强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四)保障教育经费。依法做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用于教育;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比例高于45%。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加大义务教育投入,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有效化解“普九”债务;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落实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严禁侵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严禁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五)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重点校和非重点校、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订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落实学生体质健康和体育锻炼标准,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六)强化学校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校园绿化、美化、亮化、净化、文化建设,树立良好“校风、教风、学风”,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机制,加强师生安全教育,配备、完善各类消防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各类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七)巩固扫盲成果。摸清青壮年文盲基数、落实扫盲工作经费和农民培训基地,扎实开展扫盲和脱盲后巩固提高工作,确保扫盲指标达到“两基”国检指标要求。

按照“两基”国检的要求,将检查近3年(2008-2010)的普及程度,教育经费将查看4四年(2007--2010)的数据。同时,对普及程度不达标、拖欠教师工资、有D级危房、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弄虚作假的将实行一票否决。

五、工作步骤及时限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6—7月)

1、成立工作机构,制发工作方案。成立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下发《四川省“两基”工作迎接国家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等意见;督导各地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2、召开动员大会。省政府于6月召开全省“两基”迎国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两基”迎国检工作。各地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全面启动“两基”迎国检工作。

3、省迎检办于7月检查各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动员大会情况,了解掌握各地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目标责任、出台相关措施办法等情况。

4、抓好“两基”迎国检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两基”迎国检的重要意义,宣传关心支持教育工作的先进典型事迹,宣传和营造“党以重教为先、政以兴教为本、民以支教为荣”的尊师重教的氛围和工作成就。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和督查整改阶段(2010 年7—12月)

1、省直有关部门对照本单位“两基”工作职责任务进行自查,总结本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查找本部门和本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并认真落实整改。省直有关部门的自查整改工作于2010年11月底结束,同时将自查整改报告和涉及到由本部门完成的档案材料(相关数据)于2010年12月15日前交省迎检办。

2、各地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要以国检7个方面的工作任务和五个“一票否决”为主要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尤其是对普及程度、教育经费、教师编制、中小学危房、校园安全隐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予以解决。自查工作应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政府填报本级政府“两基”自查报告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情况登记表》(教督办〔2004〕10号),经市(州)审核后,于2010年10月底报送省迎检办。

3、全面开展督查。

(1)市(州)复查。各市(州)要对所辖县(市、区)“两基”工作进行全面复查,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在2010年12月15日前向省迎检办上报复查报告。

(2)省级督查。省迎检办组织督查组对各市(州)及部分县(市、区)“两基”工作进行督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3)专项抽查。由财政厅、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各地教育经费落实情况、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各项工程建设情况、危房改造特别是D级危房消除情况、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配备情况、教师编制使用、占用、挪用情况和非教学单位长期借用教师、教职工在编不在岗情况以及代课教师情况等进行专项抽查,并在2010年12月15日前向省迎检办上报专项抽查报告。

4、省迎检办汇总自查和督查情况,认真梳理“两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及时向省政府专题汇报,研究解决措施办法。5、2010年9月,完成石渠县“两基”验收。6、2010年底,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形成省政府“两基”自查报告及有关报表、材料,并向国家教育部提交申请“两基”国检报告。

第三阶段:重点督查和接受国检阶段(2011年1—6月)1、2011年1—3月,省政府将对“两基”工作中问题较多、整改不力,影响“两基”国检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发出《问责通知书》。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对被问责市(州)、县(市、区)的专项检查。2、2011年3月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按照国检要求,完成“两基”档案资料建设工作。3、2011年6月前,全面完成“两基”迎国检材料准备。汇总相关资料,整理完善各项迎国检档案资料、报表,完成相关文件资料编辑工作。形成我省“两基”工作汇报材料,完成专题片、展板的制作。

4、查漏补缺,重点督查。

5、安排落实各项迎检工作,接受国家督导检查。第四阶段:工作总结阶段(2011年12月)

1、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督导检查后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意见和措施,并进行整改。向国家教育督导团提交整改报告。

2、召开“两基”工作总结大会。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两基”迎国检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推动我省“两基”巩固成果、提高水平的重要机遇。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迎国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全省教育工作的重大任务抓紧抓实抓好。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全省“两基”迎国检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两基”迎国检组织领导机构,搭建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按期推进自查整改和巩固提高工作。要建立“两基”迎国检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二)加大经费投入,提供条件保障。各地要继续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努力提高本地“两基”水平,确保“两基”各项指标达到或超过省定或国家标准。

(三)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迎接“两基”国检中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两基”的各项数据和情况要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不得以迎检名义向学生、教师、学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组织师生搞迎检活动,不得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强化督查整改,狠抓工作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两基”迎国检工作的督查与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本地区“两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五)总结经验,做好汇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部门、本级政府“两基”工作的主要职责任务,于2011年5月底将“两基”工作汇报材料交省迎检办。

(六)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面宣传“两基”迎国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我省“两基”取得的巨大成效和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坚持正面的舆论导向,对不良现象也要大胆曝光,使国家关于“两基”的政策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社会氛围。

附件:1.四川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四川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1

四川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黄彦蓉 副省长 副组长: 陈保明 省政府副秘书长 涂文涛 教育厅厅长 成 员: 简旭东 省委编办机关党委书记 郑 备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何晓平省民委副主任 黄 一 公安厅纪委书记 扎 柯 司法厅副厅长 张其昌 财政厅副厅长

徐 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周建春 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高家林 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赵万华 卫生厅副厅长 陶志伟 审计厅副厅长 王琪敏 省地税局副局长 温 建 省体育局副局长 裴庆昆 省统计局纪检组长 黄 俊 省工商局副局长 郭全喜 省扶贫移民局副局长 黄 莉 省妇联副主席 刘会英 团省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迎检办)设在教育厅,涂文涛兼任办公室主任,教育厅刘东任办公室副主任。附件2

四川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迎检办)

协调全省“两基”迎国检各项准备工作;起草和审核有关材料;组织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府的督查;制定下发开展“两基”迎国检工作的具体意见等。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团

(一)牵头做好省政府“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起草省政府关于“两基”工作汇报材料,抓好“两基”工作的宣传报道;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汇总“两基”迎国检的各项数据、报表和有关资料,做好省级档案资料建设。

(二)督促各县(市、区)依法采取措施“控辍保学”,确保小学、初中的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等各项普及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抓好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工作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和女童等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三)协调财政和税务部门掌握2007—2010年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及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做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工作,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掌握了解“普九”化债情况;配合做好教师工资及绩效工资的发放。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各地教育经费的检查。

(四)督促指导各地优化学校布局调整,努力解决教育资源不足问题,有效降低大班额比例,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会同相关部门抓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统筹“中小学灾后恢复重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各项教育专项建设工程,消除现有D级危房,解决学校教学、生活用房不足不配套等问题,使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达到国家标准。了解掌握全省学校设备设施及图书配备情况,在争取省级财政支持的同时,督促各地加大投入,努力解决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配备不足、陈旧问题,使仪器设备设施和图书配备等达到国家和省定现行标准的基本要求。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五)配合机构编制等部门做好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及落实工作,按照省定编制及结构要求足额配备教师,坚决纠正有编不补、占用挪用编制、非教学单位长期借用教师、教职工在编不在岗等问题。会同人事等部门,研究提出妥善解决代课人员的措施办法;会同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签订和培养培训等相关工作,按照公开招聘政策,做好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推进县域内教师均衡配置。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思想道德素质。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编制、学历、教师资格、职称结构和校长岗位培训等各项指标达到“两基”国检指标要求。

(六)督促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确保初中毕业年级学生毕业率达到”两基”国检指标要求。

(七)督促指导各地各学校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加强校园绿化、美化、亮化、净化、文化建设,树立良好“校风、教风、学风”,提高管理水平。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确保中小学校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会同财政、物价、纪检监察等部门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八)配合统计部门摸清全省青壮年文盲基数。督促各县(市、区)落实农民培训基地(可挂靠在乡村中小学校)和扫盲经费,组织开展扫盲和脱盲人员巩固提高学习,确保扫盲指标达到“两基”国检指标要求。

(九)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做好“两基”档案资料建设。

三、省发展改革委

(一)按照教育优先发展的要求,把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

(二)指导教育部门编制和完善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配合财政、教育等部门督导检查二期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情况,促进农村中小学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四)检查并纠正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行为。

四、省民委

配合教育等部门抓好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协助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民族地区中小学控辍保学工作,促进民族地区教育发展。

五、省财政厅

(一)牵头对2007—2010年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进行检查,纠正侵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情况,对存在短缺或欠拨的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办法,确保省本级及各市(州)、县(市、区)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比例高于45%,按规定将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全额拨付教育使用。

(二)督促各地将教职工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统一直接发放;对2002年1月以来拖欠教职工工资的,督促其在2010年底全部到位。

(三)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财政按规定比例落实应负担的新机制经费;核定并执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督促各地落实好“两免一补”资金;配合监察、物价、教育等部门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四)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管理,配合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落实并管好用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小学维修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专项资金。

(五)配合教育部门督促各地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剥离及化解工作。配合人事、教育等部门研究解决代课教师措施办法。

六、省委编办

(一)根据国家、我省有关规定和编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按省委编委要求及时对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动态调整。

(二)检查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落实情况,督促解决有编不补和占用、挪用编制、非教学单位借用教师、教职工在编不在岗等问题。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一)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教师编制数量,及时足额审批中小学补充录用新教师的公开招聘计划。会同教育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妥善解决代课教师的措施办法。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制度和政策,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性支出。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表彰奖励工作,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四)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招聘、岗位管理和职务评聘等相关工作。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配合教育等相关部门维护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

(六)督促各地依法落实教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待遇。

(七)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八、国土资源厅

(一)优先解决中小学建设用地,并依法及时为中小学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二)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结合本地“普九”需要和教育发展实际,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用地纳入总体规划之中。

九、住房城乡建设厅

(一)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统筹规划;依法落实城镇住房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督促各地对中小学建设项目优先办理报建手续,并实行优惠政策。

(三)加强对中小学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四)配合教育行政等部门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

十、卫生厅

(一)监督、指导学校开展卫生防病工作,加强饮水和饮食卫生监督,定期对中小学炊事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二)配合教育部门建立学校卫生室(村小配保健箱),配备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指导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三)配合、指导学校开展生理卫生教育,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卫生条件,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

十一、审计厅

对教育经费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公安厅

(一)加强户籍管理,协助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中小学控辍保学工作。

(二)牵头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针对学校及师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及时发现并解决学校及周边突出的治安问题,加强对校园周边娱乐场所、商业摊点的整治。

(四)会同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做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禁毒等方面的教育。

(五)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做好校园民警及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选派工作,加强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巡逻。

(六)监督指导学校认真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落实内部治安和人员管理责任。

十三、司法厅

(一)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和青少年法制教育纳入普法规划,加强对社会、学生及家长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适龄少年儿童按时入学就读。

(二)建立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加强学校法制教育,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和未成年人保护活动。

(四)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法制环境。

十四、省体育局

(一)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的发展。协助各级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

(二)协助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小学开展各种体育项目训练和体育竞赛活动。

十五、省地税局

(一)加大征管力度,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及时上缴国库。

(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有关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十六、省统计局

(一)指导并配合教育、财政等部门做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经费投入的年报统计工作。

(二)牵头摸清全省青壮年文盲基数;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两基”工作的数据填报工作,为“两基”国检提供经济、社会发展及近期人口普查和近期1%人口抽样调查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十七、省工商局

(一)加强对校园及周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各类不符合条件食品流入市场。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市场、食品药品经营市场及网吧的整顿,取缔各种非法经营。

(三)配合劳动等部门清理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十八、省扶贫移民局

(一)落实有关扶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的扶贫资金。

(二)引进扶贫资金帮扶贫困地区的“两基”工作。

十九、团省委

(一)配合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控辍保学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二)配合教育等部门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发展学生团员。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学生维权工作。

二十、省妇联

(一)配合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控辍保学和扫除妇女文盲工作。

(二)加强家庭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生家长及监护人的劝学工作。

(三)牵头做好女生及女教师的维权工作。

主题词:教育 两基△ 检查 方案 通知

第二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

机制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1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同级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承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的,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 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国家要求具体规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全省统一定为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对象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全部由医保报销支付,同时要相应提高医保支付上限标准。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川财社〔2010〕15号)有关规定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 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按照卫生部即将制定的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人口超过3万人、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县(市、区)卫生部门申请,市(州)卫生部门根据《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0)》评审通过,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保留原牌子,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尽快完成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编发〔2010〕15号)要求核定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川编办〔2007〕4号)要求核定落实。编制核定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并按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总量和相应岗位空缺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人员,按照相关政策需给予经济补偿的,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按照 省有关规定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督促、指导,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绩效考核目前暂按照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142号)文件执行,以后逐步完善。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晋级和奖惩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 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为进一步加强和巩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农村基层公共卫生事业建设的需要,省财政自2010年起对村医给予一定补助。各地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可根据村卫生室服务水平,对达到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水平的村医给予适当倾斜。

同时,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 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好,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二)落实补偿责任。省人民政府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各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和完善政策措施。

第三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4]80号 【发布日期】1994-08-29 【生效日期】1994-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

(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川办发〔1994〕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发扬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目标管理体系各个层次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年终的考评、奖惩,都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保证目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分级负责原则。各目标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任务负责,在完成目标任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矛盾由各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如不能协调解决的,可逐级上报,直至总责任人裁决,下一级责任人必须服从上一级责任人的裁决意见。

(三)奖惩逗硬原则。根据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按规定实行奖惩。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第三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其责任体系分为:

(一)全省目标管理的总责任人是省长。副省长对省长负责,按职责分工对联系部门实施领导,并作为分管部门的总责任人。

(二)秘书长、省长助理、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归口对省长、副省长负责,并协助分管省长联系、协调有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实施。

(三)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目标管理负责,各部门副职领导人对本部门责任人负责,按分工负责组织本部门目标任务的实施,保证本部门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组织体系分为五个层次。每一层次的具体工作任务、职责如下:

(一)省长为全省目标管理的总负责人,常务副省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省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动员和目标制定、实施、考评、奖惩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

(二)省政府目标管理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直机关工委、省计委、经委、建委、农工委、教委、科委、民委、财办、人事厅、监察厅、统计局、审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老同志参加。考评小级的职责是参加目标制定、考评。

(三)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目标办承担省政府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目标制定、分解、实施的检查、调整和年终考评、奖惩的安排、组织、材料综合、报告及情况通报等日常工作。

(四)组长单位。为便于开展工作,将进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的部门分为十个组,分别由省计委、经委、建委、农工委、财办、教委、科委、民委、人事厅、办公厅为十个组的组长单位。其职责是负责组内各单位目标制定的初审、实施中的检查、年终考评及经验交流等项工作的安排组织等。即对组内各单位目标制定工作的安排和检查督促,对各单位目标方案进行初审后按要求报送省政府;对目标实施进行半年检查并综合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对年终考评作具体组织安排,对组内各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综合后报省政府。

(五)各目标责任单位。各部门应落实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按省政府目标管理的要求进行工作和报送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目标制定与分解

第五条 第五条 各部门制定目标的依据。

(一)省委、省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省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当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所确定的全省工作的总目标。

(二)省委、省政府及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各部门自身的职能、职责。

(四)省政府为保证各项工作目标完成和政令畅通所采取的各项保证措施和省直机关工委下达的保证目标。

第六条 第六条 制订目标的原则。

(一)全面性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各部门所制定的目标既要与全省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突出重点,也要体现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涵盖本部门的全部工作。

(二)先进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各部门当年的工作目标要以上年完成工作目标的实绩为基础,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确定一定的增长(提高、发展)幅度(水平),定出具体的定量、定性(数量、质量、时限)的工作目标。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要定出形象进度指标。实在不能量化的目标要订出具体考评标准。

(三)各经济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工作目标要统一使用现行经济指标。

第七条 第七条 目标任务基本分计100分,含三项。第一项为业务目标(主要工作指标),计50分,主要是指国家对省上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体现各部门职能职责的业务指标。第二项为职能目标,计35分,主要是指各部门为完成各项指标和围绕政府总目标而开展的工作,是指各部门行业管理职能工作(第一、二项目标制定样表见附表1)。第三项保证目标,计15分,由省直机关工委制定。

第八条 第八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的共同目标,实行否定记分法。

(一)考核内容:

1、认真执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有关决定,凡文件中有明确贯彻落实、办理要求的事项;

2、认真办理省政府全体会、常务会、省长办公会决议,要求各部门或有关部门限时办理、报告办理结果的督办事项;

3、认真办理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的事项及其他交办事项;

4、坚持机关昼夜值班,保证与省政府的联系畅通;

5、认真做好目标管理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6、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2〕28号文件的要求,认真执行15天办文制度,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7、按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8、按通知要求出席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召开的会议(即按通知要求的出席人员、时间出席)。

(二)考核办法和标准:

1、各目标责任单位按考核内容规定的事项于每年底检查时逐项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共同目标完成情况表》(式样见附表3)报省政府。

2、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会同办公厅有关处室对共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年底进行全面考核。

3、考核扣分标准:

(1)第八条

(一)的考核内容1项中凡有1件文件未办理,2-4项中有1项未办理,扣2分;

(2)第八第(一)的考核内容1项中有1件文件和2-4项中有1项办理不合要求的扣1分;

(3)目标管理工作中,凡目标未分解落实到人头的扣0.5分;凡不及时按规定报送材料的扣0.5分;无目标管理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的扣1分;无目标管理工作制度的扣1分;

(4)公文处理工作方面,按各部门公文办结率与要求达到的公文办结率的差值进行否定计分,每差1%扣1分;

(5)信息反馈工作方面,主要按采用数进行计算,采用数每差10条,扣1分;

(6)不按第八条

(一)的考核内容第8项要求出席会议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7)以上各条所扣分值均从目标责任单位的总分中扣除。

第九条 第九条 每年初省政府办公厅将《政府工作报告》所提出的工作任务分解并下达到各地、各部门,各部门要将涉及本部门工作的任务作为必保目标纳入部门工作目标方案;分解到各市、地、州的任务目标,各地也要作为必保目标纳入本级政府目标中或列为重要政务督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由省政府办公厅进行检查。

第十条 第十条 制定目标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每年2月10日前,各部门应按本办法第五、六条的要求制定出本部门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省政府,抄送组长单位。各部门提出的目标初步方案中有涉及其它有关部门工作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并明确各自的责任。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责任人均为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对各部门制定的目标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方意见后,制定出省政府各部门当年目标责任明细表,提交省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正式分解下达各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目标的分解。各部门在接到省政府分解下达的目标后,要结合自身工作任务的实际,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所属二级单位和处、科,直到个人。并将分解到处一级的情况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备案。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考评按半年自查和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组织抽查、年终全面考评三种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检查与考评的内容。

(一)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执行情况;

(二)各协办单位配合情况;

(三)目标管理情况:

1、一把手亲自抓目标管理工作,重大问题集体研究,确定处室人员负责日常目标管理工作的情况;

2、目标项目全面分解,落实到人的情况;

3、内部目标运行是否有健全的监控、管理制度及坚持执行的情况;

4、是否制定有内部目标考评奖惩办法和执行情况;

5、是否按要求向组长单位和省政府报送有关材料;

6、目标管理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范。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检查考评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半年自查与抽查。每年7月上旬,各部门要按第十三条的要求自查目标管理工作情况、目标执行情况,有进度要求的要对照进度要求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由其责任人签名后报省政府,抄送组长单位,组长单位综合情况后及时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会同各组长单位进行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执行的情况,对需要调整的目标,作必要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于7月下旬写出半年目标执行情况综合报告报省政府。

(二)年终考评。于次年1月20日前,各部门按第十三条的要求对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的报告书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报省政府,同时抄送各组长单位和省直机关工委(目标考评自查表式样见附表2)。

次年1月25日前,省政府目标管理考评小组对各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分别进行考评,并于1月30日前,将各部门的考评情况及各组综合情况向省政府写出考评情况报告。

次年2月1日到2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对各考评小组的考评情况建议报告和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复核评分,形成全省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提交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为保证目标任务的严肃性,除半年检查后,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年初制定目标存在的问题或全省工作发展的需要,对少数目标任务作必要调整外,一般不对目标任务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基本分总计为100分,主要指标、职能目标得分按该项目执行情况与其基本分值之比计算;保证目标按省直机关工委提供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共同目标的计分办法见第八条。

(一)超额完成工作目标项目的计分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1、完成工作目标100-119%的项目,按该项目分值的满分计分;

2、完成工作目标120-149%的项目,在该项目的分值上加10%计分;

3、完成工作目标150%以上的项目,在该项目的分值上加20%计分。

(二)未完成政务目标的评分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1、因国家和省调整政策应取消或减少目标任务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计分;

2、因其他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经批准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100%计分。

3、除上述两条外,未完成工作目标项目的计分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1)完成工作目标90-99%的项目,在该项目分值上减10%计分;

(2)完成工作目标70-89%的项目,在该项目分值上减20%计分;

(3)完成工作目标50-69%的项目,在该项目分值上减30%计分;

(4)完成工作目标在50%以下的项目,该项目不计分。

(三)其它加分项目。凡获得国家各部委(不含司、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且有荣誉证书的单位每获奖1次奖励1分,计入总分。

(四)其它减分项目,工作目标因主、协办单位配合不好而未完成的,该目标任务扣减分由主、协办单位分别按60%、40%的比例从其总分中扣减。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长的计分按全省总目标完成的情况,以各部门的平均得分计算;副省长的计分按其分管部门的平均分计算;各秘书长、省长助理的计分以联系单位平均分值为依据,由分管省长审定。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省政府下达的重点目标(省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省政府办公厅督办室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奖惩范围: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的各目标责任单位。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奖惩方式:一是按部门得分从高到低排序进行通报;二是按考评实际得分计发奖金,体现奖惩原则,奖励以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将发放奖金与通报表扬相结合,惩罚以扣减奖金和通报批评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目标管理与干部考核挂钩。要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以及对干部晋升、调级、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奖金的计算方式:目标管理奖金总额按当年省财政收入情况由省政府确定。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均可获得目标管理奖,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每分奖金值=目标管理奖金总额÷总分值。部门目标管理奖金总数=每分奖金值×部门总分值×部门总人数。

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的部门不发奖金,并责令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省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的违法违纪人员,扣除其全年目标管理奖金。由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从其单位奖金总额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奖金来源按各部门人员经费来源实行多渠道解决。由省财政承担全部职工工资的部门,奖金由省财政承担;由省财政承担部分职工工资的部门,奖金由省财政按工资补差的百分比计发;不由省财政承担职工工资的部门,则只给予名次和领导班子成员奖金,其他职工的奖金由各单位自行筹措解决。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职工人数以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核的在职人数为准。人员的调进调出均以年底统计数计算。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奖金发放由省财政厅按省政府下发的目标管理奖金分配方案发放各部门。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在考核、奖励中弄虚作假的责任部门,视其情节扣减该单位不低于30%的目标管理奖,对确实负有责任的领导视情节扣个人目标管理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的各部门。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五年起执行。

附表1、2、3(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9]28号 【发布日期】2009-04-15 【生效日期】2009-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09]28号)

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文)要求,结合四川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九届六次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来川视察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提出的“两个加快”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全局,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当前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扎实开展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把食品安全整治与振兴产业结合起来、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结合起来、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维护食品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两年时间的集中整顿,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明显提高;食品安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明显改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减少,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

围绕食品安全的重点环节、专项行动、重点区域和场所进行集中整顿。

(一)加强重点环节的整顿。

1.农产品生产环节。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重点加强农药、兽药、渔药、抗生素、激素、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在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打击非法经销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行为。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加快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参与单位:省经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畜牧食品局、省粮食局、省乡镇企业局、省水产局。

2.食品生产环节。严把发证审查关,健全食品企业档案。严厉打击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全面提升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产品质量控制能力。

牵头单位:省质监局。

参与单位:省经委、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乡镇企业局、省食品工业协会。

3.食品进出口环节。对出口食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质量保障体系和追溯体系,完整的质量档案,并对原料基地、使用添加剂进行备案,坚持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全面运用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对企业进行诚信评价,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口食品追溯和召回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风险分析制度,实行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牵头单位: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参与单位:省经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畜牧食品局、省水产局、省乡镇企业局。

4.食品流通环节。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监督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落实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等方面的审查、管理、检查、报告的法定义务,发现不合格的产品要予以公告,清除出市场,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督促食品经营者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食品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加大对食品运输、仓储、销售、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力度,特别是要重点整顿农村市场和售假问题突出的经营者。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参与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乡镇企业局、省畜牧食品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餐饮消费环节。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强化索证索票、进货验收,积极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继续开展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继续推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严格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工作,切实加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加强旅游景区餐饮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全省旅游景区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参与单位: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开展重点专项整顿工作。

1.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剂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其供应渠道。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肃查处在火锅、泡菜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参与单位: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畜牧食品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水产局。

2.打击私屠滥宰和白酒制假售假。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重点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屠滥宰窝点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区域进行重点整治。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等的行为,规范活禽屠宰,禁止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上市交易。严格酒类市场准入制度,强化酒类流通随付单查验力度,完善酒类商品溯源制度,加强名优白酒和散装酒经营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符合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和名称等行为,严厉打击用甲醇、工业酒精和工业合成乙醇勾兑、冒充白酒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参与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畜牧食品局、省乡镇企业局。

3.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治理。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严格审查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广告审批。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加大对报刊、电视、广播虚假违法宣传广告整治力度。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参与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开展边销茶氟中毒专项治理。要全面执行联合监管机制,严格实行边销茶生产许可制度,完善边销茶标准体系,推行边销茶生产经营索证、索票、检测、认证等制度,严厉查处销售伪劣边销茶的行为。在已有科技攻关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研究,实现低氟优质边销茶的产业化生产。强化藏区安全饮茶宣传,倡导科学的饮茶方法,促进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参与单位: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三)整顿的重点区域和场所。

1.抓好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食品安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是食品安全事故的高发区域,是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源头,也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重点地区。在近两年来创建国家级、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基础上,落实乡(镇)政府牵头抓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紧密结合“12315维权网络体系”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等工作,积极建设“农资放心店”、“食品安

全示范店”,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全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

2.抓好重点场所整顿。抓好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食店、小餐馆、农家乐、学校食堂和生猪屠宰厂(场)等重点场所的整顿工作,严厉打击无证照非法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行为,制造、使用虚假食品产品标识的行为,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和违法犯罪团伙。

3.抓好地震灾区食品安全整治。针对地震灾区食品生产、流通、贮存和餐饮等环节的基本卫生设施遭到严重破坏,尚未完全恢复的现状,继续抓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对农产品销售企业、经销户的监管,监督生产企业严把原料关和加工关,加强灾区生猪等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加强灾后恢复和临时性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消费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灾区食品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领导,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和“为民办实事”工程。要围绕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总体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设定工作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分解任务和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努力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行政执法效能建设,切实提高执法能力。

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强化指导、监督和执法检查。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监察机关、纠风机构要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认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各项工作,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要加大对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督、监察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

调动企业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推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向食品行业全面推行。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积极发挥各类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加强协调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自觉把整顿工作作为共同的责任和任务,加强协同合作,整合监管资源,完善协调机制,努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综合整顿局面。各项整顿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报送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集中执法力量,整合执法资源,加大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检察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惩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健全食品违法案件受理、查办、督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坚决纠正以罚代法等不良做法。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对各环节食品违法案件涉及其他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既要依法查处,又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三)加强监测预警,提高监管主动性。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品种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抽验力度,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使整顿工作目标清楚,方向明确,效果明显。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整合和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开展食品行业不安全因素排查摸底工作,重视群众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整治。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覆盖省、市(州)、县(区、市)三级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对可能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准确的风险识别和评估。

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重点食品的安全性评价检测工作,了解食品安全状况,检测评价结果作为评估各地整顿效果的参考依据。

(四)加大宣贯力度,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法。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级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要围绕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把新闻报道和知识传播相结合,把曝光违法行为与宣传先进典型相结合,客观、公正报道。广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提高我省食品信誉,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和鉴别能力。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推进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结合平安、和谐创建,拓展宣传范围,丰富宣传内容。引导食品相关行业中介组织发挥优势和特长,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咨询和专业讲座,传授科普知识。

(五)加强督查总结,确保整顿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的经常性督促检查,经常对照整顿工作所确定的目标,及时检查进展情况。对以往媒体曝光率较高、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和问题要重点督查督办,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发现问题,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举一反三,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省食品安全。要把整顿规范与促进发展、专项检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积极探索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相关工作信息,及时报送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情况。省政府将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实施目标管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8]7号 【发布日期】1998-01-26 【生效日期】1998-0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

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川办发[1998]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府对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保证省政府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目标管理的范围: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第三条 第三条 目标管理的原则。

(一)各项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计划和当年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确保目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各地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各目标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实施目标中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可逐级上报,直至总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处理意见。

(四)对全年各级目标实施情况,在认真考评的基础上,严格兑现奖惩,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为全省目标总责任人,副省长按分工组织全省相关目标的实施。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主要领导人为本地目标责任人,对省长负责,其他领导人按分工对本地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目标的实施。

第五条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省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省政府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省长具体负责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和省计委、经贸委、农工委、统计局等省级有关综合部门各一位负责同志组成,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任组长。其职责是负责省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日常工作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承担。

(三)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的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为目标责任单位。各目标责任单位必须将目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第六条 制定目标的依据和要求。各地要依据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对全省当年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和各地相应的发展计划,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定出当年工作目标。制定目标要把握全局,突出重点,内容明确,体现先进,切实可行,便于考核。

第七条 第七条 综合目标分为两项:第一项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分若干子项总分为100分,具体项目由省政府根据当年工作需要确定下达。第二项为工作目标,含目标管理、政务调研、信息工作、政务督办、值班和信访6项工作,以否定方式从各地目标总分中计扣。

第八条 第八条 目标制定、下达的时间。各地按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要求和当年省政府下达的目标项目于每年2月10日以前制定出本地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省政府;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于2月底审核后报送省政府审定下达。

第九条 第九条 目标的分解。各地接省政府下达的目标后,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目标逐级量化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县(市、区),并将分解情况报送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第十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目标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原定目标进行适当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使用目标不能实现;

(二)原定目标太低,缺乏激励作用;

(三)涉及全局性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单项目标。省政府各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对各地实行单项目标管理须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分别向各地下达,纳入全年目标统一考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和目标管理部门要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对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与考评,按照不定期检查与定期反馈、半年自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监控与考评的内容。

(一)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执行情况;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监控与考评的形式。

(一)不定期检查与定期反馈。按季向省政府反馈目标执行情况;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定期进行通报。

(二)半年自查。每年7月2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按第十三条的要求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省政府,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于7月下旬综合全省情况向省政府写出半年目标执行情况报告。

(三)年终考评。次年1月3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按第十三条的要求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向省政府写出自查报告。

次年2月中旬前,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完成上年目标情况进行检查,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2月底前形成全省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提请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

(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计分办法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进行计分,完成目标115%(含)以上的按基本分的115%计分,未完成目标60%的不计分。

(二)工作目标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进行考核和计扣分。

目标管理工作:凡未设专、兼职目标管理工作机构、目标未分解落实、无目标管理工作制度、不及时按规定报送材料的均扣1分;政务调研工作:各地主要负责人全年下基层时间未达到两个月、全年未写出1至2篇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的均扣1分;信息报送工作:报送信息采用未达到要求的,每少10%扣1分;政务督办工作:对省政府及省政府督办室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久拖不办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按时办理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均扣1分;值班工作:因无人值班,省政府联系工作受到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信访工作:因机构不落实、人员、经费未落实而影响工作的、未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工作任务的均扣1分。

(三)单项目标的计分。每项单项目标年底分别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地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分额的百分之一,计入总分。

(四)调整目标的计分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

(五)获奖加分与受批评扣分:

1、获奖加分。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受到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表彰的,将分别按0.

5、0.

3、0.1不同档次加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

2、受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批评的,将分别按0.

5、0.

3、0.1不同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奖惩方式。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发放奖金与通报表扬相结合,扣减奖金和通报批评相结合。并将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以及对干部晋升、调级、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奖金的计发。目标管理奖金总额由省政府确定后省财政拨付,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地区,均给予目标管理奖。奖金总额的计算方法:

奖金总额=考核得分×元/分。

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下的地区不发奖金,并应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奖励的范围为市州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领导班子成员,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领导班子人数按省委组织部确定的职数发放。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在考核、奖励中弄虚作假的地区,视情节扣减目标管理奖金,对确实负有责任的领导人视情节扣发个人目标管理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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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两基”工作迎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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