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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点的通知(小文档整理)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14-771209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7 02:45: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印发2012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点的通知(小文档网整理)

关于印发2012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

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

《2012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点》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2012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点

2012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稳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全面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两基”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为目标,狠抓调解仲裁机构、制度基础建设,提升调解仲裁机构服务社会的能力,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做出积极贡献。

一、以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为契机,推动预防调解工作新发展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指导企业贯彻执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制定专项行动计划,提出目标任务,提高企业调解委员会组建率。召开企业调解工作现场会,对示范工作经验进行总结交流,适时启动第二批国有企业和第一批非公企业的示范工作。会同全国工商联研究制定开展非公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大力推动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建设。加强督促检查力度,重点推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组建率较低的地区开展工作,尽快提高组建率。2012年底,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组建率要达到50%。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做到工作有经费、调解有人员、办案有场所。

(三)积极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积极应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相关法律政策出台可能引发的潜在人事争议凸显态势,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研究,会同教育、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开展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试点,探索分级调解工作机制。

(四)推动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主管部门在预防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职能作用,形成行政部门主导、多方共同处置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联动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调、裁、诉衔接的意见,并在部分省市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试点。

二、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为核心实现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双提高”

(五)推动仲裁院建设上台阶。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采取仲裁院建设情况通报、仲裁院建设现场观摩会等形式,进一步推动各地仲裁院建设。2012年底要实现全国65%以上市(地)及45%以上县的仲裁机构完成仲裁院建设的目标任务。各地在提高仲裁院组建率的同时,要着力提高争议处理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基础保障能力、科学管理能力。

(六)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落实。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就理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人民调解法及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提出意见。进一步推动裁审衔接工作,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的经常性工作交流机制。

(七)促进仲裁办案工作上水平。加强仲裁办案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做到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仲裁裁决统一,仲裁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加强对各地仲裁机构办案工作指导,对办案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整改力度,适时抽查整改情况。研究建立仲裁机构及仲裁庭设置、仲裁员和调解员考核评价、仲裁庭审流程等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标准体系。通过规范的模拟开庭和典型案例研讨,推动各地仲裁办案“程序规范化、文书标准化、管理制度化”建设。

(八)完善案件分类处理方式方法。加大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力度,组织调度业务熟、工作能力强的仲裁员限时办结重大争议案件。对涉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争议案件,按照“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适用简易程序,采取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等措施,快速妥善处理。采取案件分类处理、依法简化、科学设计办案程序、减少繁琐的不必要工作环节等办法,提高办案效率。

三、以深入发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为抓手,打造调解仲裁优质服务品牌

(九)加强调解仲裁窗口形象建设。加强调解组织基层建设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基本建设,搭建调解仲裁服务平台和载体。建立和完善依法依规办事责任制、评议考核等制度,向服务对象及时公开调解仲裁服务窗口工作内容和职责,办事依据、程序、过程和时限,切实做到公正调裁、公平服务,提升调解仲裁的社会公信力。悬挂新仲裁庭庭徽、办案统一着正装,树立调解仲裁良好的形象。适时召开调解仲裁窗口单位经验交流会。

(十)增强调解仲裁窗口服务意识。按照“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的要求,开展“一名党员一面旗帜”活动,不断改进服务态度,转变工作作风。按照“群众评议、党员互评、领导点评”的要求,定期召开分析检查会,建立健全调解仲裁“窗口”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机制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机制,主动接受当事人的评价和监督。

(十一)提高调解仲裁窗口服务能力。研究制定仲裁员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仲裁员聘任、解聘、培训、管理等内容。通过增加事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岗位等多种渠道充实基层调解人员和仲裁办案辅助工作人员,新招用的仲裁工作人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积极拓宽兼职仲裁员渠道。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制定仲裁员培训大纲与考试题库,编写调解工作培训教材,举办基层调解员培训班和仲裁实体法适用培训班,提升调解仲裁队伍专业化水平,提高调解仲裁窗口服务社会的能力。

四、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夯实调解仲裁保障工作基础

(十二)加强争议处理信息系统建设。做好仲裁机构和人员数据库的维护和向地市及有条件的县延伸,完善现有管理工作信息系统的功能。开展争议处理信息系统的测试和推广工作,为规范化、标准化处理争议案件提供信息化支撑,为提高仲裁办案效能提供有效手段。

(十三)提高调解仲裁统计分析水平。修改完善调解仲裁统计报表制度,科学、合理设计统计指标体系。逐步规范调解仲裁统计电子台账,开展统计工作考评,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在保持目前统计报表上报及时、数据准确完整的基础上,重点提高统计分析质量,为研判劳动关系领域形势提供依据。

(十四)依法保障仲裁经费需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积极争取将仲裁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仲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做到专款专用。

(十五)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部门户网站、中国劳动等媒体平台,积极宣传地方调解仲裁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和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中的先进典型。指导各地采取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调解仲裁工作在社会各类群体中的认知度。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解答

1.问:《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二五”时期,全省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54.2万件,涉及劳动者260.2万人,涉案金额241亿元,年均处理案件30.84万件,约占全国的1/7。2017年,全省68.4%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基层调解解决,实现案结事了;超过80%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化解。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面临压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劳动人事争议将持续多发、高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增多与处理难度加大并存的态势将持续存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任务艰巨繁重。

为有效解决我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实践中的问题,《实施意见》聚焦畅通渠道、均衡发展、提升能力、增强保障、组织实施五大板块,旨在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不断完善多主体、多方式、多层次,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依法有效地处理争议案件,为构建和谐广东做出应有贡献。

2.问:《实施意见》在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方面的主要政策措施是什么?

答:协商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根据对部分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近半数的职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愿意将协商作为权益救济的首选渠道。但是,受制度不完善、宣传引导不到位等因素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争议的能力普遍偏低,大量本可以在单位内部解决的争议,不得不寻求外部解决方式,既增加了当事人维权成本,也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为此,《实施意见》明确,要健全用人单位内部协商调处机制,引导和支持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提出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是健全单位内部协商机制。要求各有关部门“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和法治文化建设,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协商沟通机制。” “在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等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指导用人单位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引导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和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

二是引入第三方参与协商。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争议的能力普遍偏低的问题,《实施意见》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和专家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为其解决纠纷予以协调、提供帮助,探索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3.问:《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基层多方联动机制,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调解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重要方式。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把纷争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节约仲裁资源和诉讼成本。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我们一贯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调解在争议处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目前,全省90%以上的乡镇(街道)和40%以上的行政村(社区)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2017年,全省各类调解组织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24.5万件,占案件总数的60%。但是,工作中也存在调解组织建设力度不够、调解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调解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为此,《实施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

一是分类推进调解组织建设。针对调解组织建设力度不够的问题,《实施意见》要求各有关单位指导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300人以上已建立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单位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以及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建立调解组织”。

二是基层调解组织联动调解。针对调解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实施意见》规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综治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等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地址与服务指南等信息。实行调解登记制度,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应当依法登记并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对涉及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复杂或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可以联合调解。

三是统筹社会力量参与调解。针对调解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的问题,《实施意见》规定:实行调解员库管理,将优秀的仲裁员、调解员以及具备法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经历、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等纳入调解员库,通过服务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直接响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诉求;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支持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社会专业力量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室,并通过调解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工作制度,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共同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实施意见》还强调:健全法律援助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衔接机制,必要时组织律师或法律援助人员参与调解;司法行政部门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时,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作为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4.问:《实施意见》在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方面提出了哪些改革措施?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不断完善,在争议处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仲裁机构年均立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超过10万件,终局裁决率超过30%,80%以上的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终结。应该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争议处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仲裁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办案程序有待进一步优化,仲裁程序特色优势发挥不明显。为此,《实施意见》提出了创新仲裁机制的措施:

一是加强立案前指引和法律风险释明。《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加强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指引,向双方当事人准确释明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及时提示理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及仲裁风险,并准确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要求有关行政机构依法处理的权利。

二是推行系列简便庭审的制度机制。《实施意见》指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推行仲裁立案前调解、庭前质证、书面审理等简便庭审的制度,对调解不成申请仲裁的案件,可以委托主持调解的基层组织代为收件;对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的,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

三是推进调解仲裁法律服务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在调解仲裁机构开通法律援助“直通车”,普遍设立法律援助窗口或者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工会向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情况;探索开展公职律师驻点仲裁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是完善仲裁服务监督机制。《实施意见》指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根据当事人的需求,不断优化调解仲裁服务,推行预约开庭、休息日或夜间开庭等服务,建立仲裁案件过问登记、卷宗评查和办案监督制度,制定调解仲裁便民服务清单和仲裁文书公开规则,分地区、分类别逐步推进仲裁文书公开等。

5.问:《实施意见》在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上提出了哪些新规定?

答:加强调解、仲裁、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是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调解仲裁公信力、节约诉讼资源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实现争议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都明确要求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各地在实践中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在加强诉调对接、裁审衔接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目前,全省各地及以上市和一半以上的县(区)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了裁审衔接机制,在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积累了很多经验。《实施意见》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做出规定: 一是发挥简易诉讼制度优势。《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规定的小额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法实行一审终审,缩短诉讼案件审结时间。

二是进一步完善支付令制度。《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对违约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已达成调解协议而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出具支付令。

三是完善调裁诉衔接机制。《实施意见》强调,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指导,协助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调处劳动人事争议。要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司法审理尺度,人民法院对仲裁程序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部分,可以直接认定。要建设裁审衔接信息平台,加强仲裁院与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交换、案件信息通报、起诉和执行、联合培训、疑难案件协同处理等方面的合作衔接。有条件的地区,人民法院可在仲裁院设置派出法庭,为起诉或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提供便利。

6.问:针对地区间调解仲裁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我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地区分布不均衡,各地调解仲裁事业发展也极不均衡,这是新时代主要矛盾在调解仲裁领域的体现。针对我省因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导致的调解仲裁案件分布不均、办案力量不足等短板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是推进调解仲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进调解仲裁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示范仲裁院建设;在县(区)或者街镇设立仲裁派出庭、巡回仲裁庭、调解庭、简易庭,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参与仲裁活动,出台仲裁派出庭、巡回庭管理制度,实现案件编号规则、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仲裁员聘任管理“四统一”。仲裁派出庭和巡回庭按照所属仲裁院确定管辖范围、工作标准和授权开展工作,接受仲裁院的管理和监督。仲裁派出庭应当有固定办公、庭审、调解、接待服务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备设施,具体由所在地保障。

二是统筹调配仲裁员合理划分案件管辖。《实施意见》规定,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仲裁员聘任,加强动态管理,建立仲裁员统筹调配制度;对办案力量不足的县(区),地级以上市仲裁院可以派员协助办案;适当调整管辖范围,集中统筹仲裁办案工作;市本级直接管辖案件较多的地区,要逐步将部分案件下放县(市、区)管辖,加强对全市的业务指导。

三是建立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仲裁工作对口交流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对口市签订交流协议,互派仲裁员异地办案和学习锻炼,组织联合培训、案例研讨、经验交流、观摩庭审,协助调解仲裁规范化建设。并规定仲裁员异地交流学习时间原则上每期3个月。

7.问:《实施意见》提出增强服务保障,要突出哪些重点? 答:任何一项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基础保障建设。目前,调解仲裁工作基础保障的重点集中在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和服务条件等方面。受经济发展水平、工作基础等因素的制约,各地情况并不平衡,主要表现出调解仲裁工作人员相对缺乏、信息化水平亟待提高、经费保障不足、服务条件有待改善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实施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措施:

一是拓宽调解仲裁工作人员来源渠道。《实施意见》提出,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努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将法律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配备到仲裁工作岗位。并鼓励仲裁机构从律师事务所、下级仲裁院遴选仲裁员。可以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政府雇员等方式依法使用仲裁辅助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调解、记录、送达、安保等工作交由相关单位提供;建立健全兼职仲裁员管理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派员常驻仲裁委员会制度。

二是加强调解仲裁工作队伍的培训。《实施意见》要求,建立仲裁员阶梯培养机制和异地交流学习制度,组织开发培训教材,组建调解仲裁培训师资库;落实仲裁员聘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学习制度,保障调解仲裁员每年40学时脱产培训时间。创新培训方式,鼓励各地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官培训机构等单位合作开展调解仲裁员培训;探索开展网络培训。组织开展优秀仲裁文书评选、仲裁事业发展征文、业务技能比赛等活动。

三是探索建立仲裁员激励约束和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落实仲裁员分级管理制度和仲裁工作人员办案补助制度,要将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是加强服务场所保障。《实施意见》对调解室的设置风格和设置数量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仲裁院至少要设置一个调解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由一个机构统一做好劳资纠纷处理的协调和指引工作。

五是推进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要求省、市、县、乡镇(街道)统一使用调解仲裁业务系统,深入推进“互联网+调解仲裁”,开通网上调解仲裁服务,实现仲裁与诉讼案件信息同步传输和即时共享,建立互联互通的仲裁庭审观摩系统。

8.问:在贯彻落实《意见》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实施意见》出台,关键在于落实。《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照法治广东建设考评中关于调解仲裁工作的具体要求,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承担牵头职责,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形势研判、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配合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

第三篇:2011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要点

2011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要点

一、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

一是加快建立健全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三方协调机构,明确各自职责,规范运作程序,增强整体效能,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增强三方会议协调内容的针对性、前瞻性和预见性,解决好职工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好劳动争议案件中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形成监督与预防并重的协调机制。二是加强对劳动关系领域新情况、新变化的动态监测和形势研判,做好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三是推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

二、加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力度。一是加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力争在今年完成仲裁院的建立及人员、设施的充实,改善办案条件;推进工作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办案水平。二是加快区域性、行业性和企业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力争在今年完成全县各镇乡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三是积极稳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四是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五是加大仲裁力度,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92%以上。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要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中心,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规政策,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

1政策内容。要加强舆情和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同时要充分发挥好部门网站的作用,及时公布和公开劳动人事争议工作政策和信息,以权威信息引导舆论。要加强同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形成良好的执法工作氛围。

四、加强学习,提升综合素质。要坚持把学习作为掌握知识、提升素质、加强修养、陶冶情操、提高能力、做好工作的重要途径,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和精神追求持之以恒地长期坚持。

五、转变作风,提升服务水平。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树立和维护人社部门和人社干部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树立宗旨意识,确立服务观念,在主动服务、规范服务、优质服务上下功夫,切实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

六、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特别是在调处劳动纠纷、开展劳动保障执法、处理来信来访等工作中,一定要把工作做细、做深入、做实,绝不能因为我们的政策失当和管理疏漏而损害群众利益或引发不稳定,影响发展大局。

七、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方式。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是推进调解仲裁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要通过进一步解放思想,重新审视职能定位,树立现代人社工作理念,不断探索调解仲裁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谋划新思路、解决新问题。

仲裁股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第四篇:2012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

2012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在我市召开

今日,2012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在钦州高岭商务酒店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传达了2012年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沈德海出席会议并作讲话。

会议对2011年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取得的成绩作了全面总结,沈德强副厅长在讲话中还要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深入贯彻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和全国、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稳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全面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仲裁院建设和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为目标,狠抓调解仲裁机构、制度、基础建设,提升调解仲裁机构服务社会的能力,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做出积极贡献。

钦州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洲,钦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苏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曾德团出席了会议。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要依法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中小企业集中地区,大力推动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和推动乡镇、街道、社区基层组织或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以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仲裁机构要对立案前未经调解的案件,试行向当事人发送调解建议书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纠纷;要强化仲裁庭审过程中的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结案率。

人事行政部门要针对人事争议的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用人政策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大争议调解力度,预防并从源头上减少争议的发生。

在全国逐步形成企业和行业性调解、基层调解、区域性调解以及人事争议调解在内的多渠道、开放式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网络,力争将50%左右的简易、小额争议通过调解解决在企业、乡镇、街道及社区。

三、进一步做好争议仲裁工作

各地仲裁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兼顾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处理效率为重点,加大仲裁办案力度,力争将大多数案件及时结案。

当前,要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及时办案,办好案。除确因案件太多难以按期开庭审理的以外,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杜绝故意拖延案件审理的行为。要切实发挥仲裁终局在快捷、公正处理案件中的作用。要依法组庭,对于履行集体合同争议案件和其他复杂案件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结案。

人事争议仲裁在办案程序上统一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争议受理范围、管辖、仲裁委员会组成等方面继续按人事争议处理现有规定执行。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和机构格局下,特别要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衔接和配合,依法落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

要做好与人民法院的衔接和配合,重点做好仲裁终局案件和仲裁逾期未审结案件与法院立案环节之间的衔接,确保当事人司法救济渠道的畅通。

四、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要在稳定现有机构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争议案件较多的县(市、区),普遍建立以仲裁院为主要形式的,财政经费保障、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能力的实体性仲裁办案机构。要积极开展仲裁机构标准化特别是标准庭建设,努力形成以城市带动区县、辐射乡镇街道,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场所齐备、信息畅通、规范有序的仲裁新格局。

仲裁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例会制度,切实加强对仲裁办案的管理和监督,做好重大、集体争议案件的组织审理工作。省级仲裁机构要加强对本区域仲裁办案的指导,加大对跨地区、重大集体争议案件的处理力度。

要稳定和充实现有专职仲裁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能力。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选进仲裁员队伍。要充实办案力量,增加专职仲裁员,并多渠道选聘兼职仲裁员,积极发挥兼职仲裁员在办案中的作用。

五、加强调解仲裁基础性保障工作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针对当前不少地方调解仲裁机构存在工作基础薄弱、办案条件较差、信息化建设滞后、经费保障难以落实等问题,下功夫抓紧做好基础性保障工作。

要按照法律规定,确保仲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科目。各地要综合考虑并规划仲裁机构的工作经费、办案费用、必要的基本建设经费以及文书送达、公告、鉴定等专项费用,确保仲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要结合“金保工程”,大力推进调解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设。仲裁办案机构要逐步实现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共享,并起到信息交流和办案监督的作用。

各地要建立完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统计、分析制度和案件信息通报制度。要确定专人负责案件统计工作,将统计报表和案情分析情况按时上报部里。要及时将重大、有影响的案件特别是集体争议案件,报告上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六、切实加强调解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紧抓住贯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利契机,及时制定配套的法规政策,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省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对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力度,及时有效解决制度建设和队伍发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创造有利条件。

要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加强与人民法院、司法部门的办案衔接,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协作,加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相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创新预防、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开拓进取,迎难而上,开创调解仲裁工作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关于印发2012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点的通知(小文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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