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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14-773482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8 16:58: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内设机构、职工人数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

(3)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4)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8)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从业人员中曾从事金融业务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的人员比例。(10)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对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制定的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

(11)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12)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13)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4)交易场所、交易设备和交易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1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开业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开业登记程序、正式开始营业的报告。(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篇: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决议;(6)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

(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

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绍。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1、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12、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第三篇: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发起人认购股金情况、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章程、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情况、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是否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筹建工作小组对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要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类逐人说明情况,需个案审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情况)。

3、章程草案。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的情况。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企业法人股东投资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出资额、出资比例、权益性投资比例、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近3年归还银行贷款等情况),最大10户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自然人股东投资情况分类汇总表,验资事项说明;持有注册资本5%及以上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信证明(包括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自然人股东名册、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和持有注册资本5%以下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构,由受理机关在验收报告中反映。

5、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1)任职资格申请表(筹建工作小组、受理机关审核后应加盖公章);

(2)原任职机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3)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5)个人承诺书(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

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其他董事拟任人不提供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对拟任人的任职资格谈话记录;

(7)个案审核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任职资格考试说明。

6、监事会成员名单一览表及简历。

7、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结构)。

8、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9、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0、公安、消防部门对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1、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2)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3)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4)审议通过选举董事的决议;(5)审议通过选举非职工监事的决议;(6)审议通过支持“三农”发展和明确今后三年农业贷款比例的决议;

(7)审议通过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议;(8)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决议;

(9)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10)审议通过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11)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12)审议通过监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议;(13)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该注明决议编号、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12、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股东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过程及合法性、股东(代表)大会召开程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见证的意见,附律师资质证书与律师事务所执照。

13、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及监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财务、人力资源、信贷、审计、安全保卫等办法。

14、组织结构图。

15、分支机构名录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16、经营方针和计划。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包括目标市场、发展战略、支农业务、存贷规模、市场份额、金融创新、资产组合。财务发展计划 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分红计划、利润分配方案。风险管理计划包括对各类风险的预测及评价、风险控制策略、风险控制目标(如不良贷款下降目标、新增不良贷款控制指标、资本充足率达标及资本补充计划、专项准备提取方案等),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人员素质的措施和步骤。

17、已经开办外汇、银行卡业务的,应提供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8、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1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第四篇: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信托公司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申请书应经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联名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信托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包括固有资产规模、信托业务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动性状况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

(4)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等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正常还贷的资信证明;纳税记录。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6)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信托公司的决议,以及出资人之间关于出资设立信托公司的协议。

(7)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信托公司;还应提供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8)出资人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9)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就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出资人权益性投资余额未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情况的说明;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入股其他信托公司的情况的说明;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出资人与设立后的信托公司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

(10)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1)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比例、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

(3)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包括集团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组织架构和人员情况、基本财务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企业集团所属产业及国家产业政策说明。

——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发展规划及核心主业在集团资产中所占比重等。

——现金流量分析,即对企业集团过去2年的现金流量规模、特点、规律等进行分析,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预测。

——企业集团财务和资金管理经验。

——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业务量预测及盈利模式。(4)章程草案。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3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等内容。

(5)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和集团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企业集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集团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机关颁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证明;集团母公司近2年的贷款银行名单以及经贷款银行确认的无不良资信记录的证明;母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关于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声明,关于其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如果外界或媒体有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披露,需做出特殊说明。

——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6)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7)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

——出资人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经贷款行确认的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出资来源合法性声明、出资人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战略投资者还应提供自身经营状况,所属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含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最近3年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方式及成功案例等证明材料。

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公司治理结构、资信情况、合规情况、审慎经营情况出具的意见函;

战略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还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8)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

——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明确各出资人(或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应书面授权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事宜。

——战略投资者应出具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并在投资协议中载明。

——出资人关于拟出资设立财务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授权或批准文件。

(9)母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书。

(10)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母公司董事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1)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筹建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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