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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转发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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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五公司转发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文件 五建公司安监〔2012〕348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煤矿班组 安全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建设集团中煤建安监〔2012〕372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2〕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要求各施工生产单位在抓好安全班组建设的前提下,兼顾“五型班组”建设,着力提升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一要坚持“抓安全生产,促全面发展”的班组建设理念,牢牢抓住安全和效益这个班组建设的核心,在全面实现安全“双零”追求目标和提升

效益的前提下,提升班组安全素质;二要以提升职工安保能力为目标,打造学习型班组;三要着眼于“无人则安”理念的落实,以“四化”建设为目标,打造创新型班组;四要着眼于正规循环管控,以杜绝材料浪费为目标,打造节约型班组;五要着眼于安全文化宣贯,以班组小家为目标,打造和谐型班组。各单位及项目部要充分发挥施工班组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转发 安全 班组建设 通知 印发:公司领导,有关部门。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2年7月30日印发

校对:常伟伟

第二篇: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印发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2‟8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煤矿班组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提高煤矿现场管理水平,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提高煤矿现场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工

—1— 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煤矿开展班组安全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班组安全建设制度、落实班组安全建设规定。

各地工会要组织协调、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企业、矿井、区队到班组的班组安全建设体系,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的重要环节,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制定班组建设总体规划、目标和保障措施。

煤矿企业工会要加强宣传和指导,积极参与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要建立健全区队工会和班组工会小组,强化班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煤矿(井)是班组安全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围绕班组安全建设建立各项制度,落实建设资金和各项保障措施,保证职工福利补贴,完善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机制。

区队(车间)是班组安全建设的直接管理层,负责班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以“作风优良,技能过硬,管理严格,生产安全,团结和谐”为总要求,着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筑牢煤矿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区队、班组建制,制定班组定员标准,确保班组基本配置。班组长应当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加强班组作业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

煤矿企业班组工会小组要设群众安全监督员,且不得由

—2— 班组长兼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在煤矿井下生产一线班组中聘任煤矿特聘群众安全监督员。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以下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三)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四)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

(五)学习培训制度;

(六)安全承诺制度;

(七)民主管理制度;

(八)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九)煤矿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煤矿企业在制定、修改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信息管理,班组要有质量验收、交接、隐患排查治理等记录,并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指导班组建立健全从班组长到每个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完善安全、生产、效益结构工资制,区队每月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标准要求,改善作业环境,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按标准为职工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对接触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班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班组长应急处置指挥权和职工紧急避险逃生权。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班组民主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班组民主活动,认真执行班务公开制度,赋予职工在班组安全生产管理、—3— 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班组长民主评议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三章 班组长管理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选聘、使用、培养制度和机制,积极从优秀班组长中选拔人才,把班组长纳入科(区)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有班组长经历。

第十七条 班组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热爱煤炭事业,关心企业发展,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

(三)熟悉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矿井相关专业灾害预防知识,具备现场急救技能;

(四)服从组织领导,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在职工中具有较高威信;

(五)一般应当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3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

第十八条

班组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措施,实行对本班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安全生产管理;

(二)负责分解落实生产任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科学合理安排劳动组织、配置生产要素,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现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

(三)负责加强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

—4—

(四)负责班组团队、安全文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等其他职责。第十九条

班组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按规定组织落实安全规程措施,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和职工安全作业情况,制止和处理职工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力解决时有权拒绝开工、停止作业,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组织班组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煤矿企业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有权根据区队生产作业计划和本班组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组织,调配人员、设备、材料等;

(三)有权核算班组安全、质量、生产等指标完成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班组成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班组长任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取组织推荐、公开竞聘或民主选举等方式选拔班组长;

(二)经选拔的班组长,要按规定履行正式聘任手续,不得随意更换班组长;

(三)撤免班组长应当由区队提出撤免理由和建议,严格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明确班组长岗位津贴,制定班组长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班组长提拔、奖励、推优评先以及解聘、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制定班组安全工作标准、操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

—5— 第二十三条

班组必须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结合上一班作业现场情况,合理布置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分析可能遇到的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班前安全确认。

第二十四条

班组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现场安全状况、存在隐患及整改情况、生产条件和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班组要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和正规操作,实现合理均衡生产,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第二十六条

班组必须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动态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班组必须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完好,各类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等排放整齐有序,清洁文明生产,做到岗位达标、工程质量达标,实现动态达标。

第二十八条

班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工器具和其他安全生产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正确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第五章 班组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重视和发挥班组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强化班组成员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增强职工遵章作业的自觉性;加强班组职工安全知识、操作技能、规程措施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安全培训,提高职工遵章作业的能力。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强化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培训,提高职工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类隐患的辨识和防范能力。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模拟演练,班组成员应当牢固掌握防灾、避灾路线,增强自救互救和现场处置能力。

—6—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置技能培训,班组成员应当具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及时果断进行现场急救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确保班组教育培训投入,建立实训基地,建立学习活动室,配备教学所需的设施、多媒体器材、书籍和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对班组长及班组成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章 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把班组安全文化建设作为矿井整体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全文化建设投入,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培育独具特色的班组安全文化。

第三十四条

煤矿班组应当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事故可防可控”和“班组安全生产,企业安全发展”等安全生产理念。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以提高职工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为重点,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发挥群众安全监督组织、家属协管的作用,培养正确的安全生产价值观,增强班组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力。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诚信考核机制,建立职工安全诚信档案,并将安全诚信与安全生产抵押金、工资分配挂钩。

第三十七条

班组长应当加强人文关怀、情感交流和心理疏导,提高班组凝聚力,强化班组团队建设。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班组合理化建议与创新激励机制,鼓励班组开展岗位创新、质量管理(QC)小组等活动,培育团队创新精神。

—7—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班组建设创先争优活动,每年组织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评选,对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考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及班组长给予表彰奖励。

煤矿企业在组织职工休(疗)养、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时,优先选派优秀班组长参加。

第四十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本级总工会,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结合煤矿开展争创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优秀群监员活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会组织依照本规定对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8—

第三篇: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煤矿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班组安全建设制度、落实班组安全建设规定等。

各地工会组织负责协调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扩大宣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企业、矿井、区队到班组的班组建设体系,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的关键环节。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制定班组建设总体规划、目标和保障措施。

企业工会要加强宣传、监督和指导,积极参与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要建立健全区队工会和班组工会小组,强化班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煤矿(井)是班组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各项制度,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提供班组建设资金,保证职工福利补贴,完善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机制等。

区队(车间)是班组建设的直接管理层,要开展班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第六条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以“作风优良,技能过硬,管理严格,生产安全,团结和谐”为总要求,着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夯实筑牢煤矿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区(队)、班组建制,制定班组定员标准,确保班组安全生产基本配置。每个班组要设特聘群众安全监督员,班组长不得兼任。

第八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以下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

(二)班组长带班工作制度;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安全评估制度;

(六)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七)班组学习培训制度;

(八)班组民主管理制度;

(九)职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十)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十一)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相关制度。

第九条 煤矿企业就加强班组信息管理,班组要有质量验收、交接、隐患排查治理等记录,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班组长到每个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完善安全、生产、效益结构工资制,其中安全工资构成比例不低于30%。区队每月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据职工作业环境和国家标准要求,改善作业环境,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按标准为职工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对接触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班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班组长应急处置指挥权和指挥职工紧急避险逃生权。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班组民主管理组织机构,组织开展班组民主活动,认真执行班务公开制度,赋予职工在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班组长民主评议等方面的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

第三章 班组长管理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选聘、使用、培养、考核、激励制度和机制,积极从优秀班组长中选拔人才,把班组长纳入科(区)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有班组长经历。

第十六条 班组长的任职条件:

(一)热爱煤炭事业,关心企业发展,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

(三)能够熟练掌握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熟悉矿井相关专业灾害预防和现场应急措施;

(四)服从组织领导,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在职工中具有较高威信;

(五)一般要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岁。

第十七条 班组长的岗位职责:

(一)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措施,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安全生产管理;

(二)负责分解落实生产任务,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生产,科学安排劳动组织,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现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

(三)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文明生产,确保质量动态达标,积极创建安全精品工程;

(四)其他职责。负责班组团队、安全文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等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班组长工作权力:

(一)安全管理权。班组长有权按规定组织落实安全规程措施,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和职工安全作业情况,制止和处理职工违章作业,抵制上级违章指挥,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力解决时有权拒绝开工或停止生产,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组织班组人员安全有序撤离;

(二)生产组织权。班组长有权根据区队生产作业计划和本班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组织,调配人员、设备、材料等;

(三)考核分配权。班组长有权在上级政策的指导下,核算班组安全、质量、生产等指标完成情况,对班组成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完善班组长任用机制。

(一)班组长选拔。采取组织推荐、公开竞聘或民主选举等方式选拔班组长;

(二)班组长的聘任。经选拔的班组长,需按规定履行正式任命手续,不得随意更换班组长;

(三)班组长的解聘。撤免班组长应由区队提出撤免理由和建议,严格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制定班组长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班组长提拔、薪酬、奖励、推优评先以及解聘、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岗位安全工作标准、操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班组必须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结合上一班作业现场情况,合理分配生产任务,布置当班安全生产事项,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严格班前安全确认。

第二十三条 班组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现场安全状况、存在隐患及整改情况、生产条件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组要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实现合理均衡生产,实行现场“限员挂牌”制,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第二十五条 组必须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动态隐患,隐患未消除不得组织生产。

第二十六条 班组必须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做到各类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等排放整齐有序,清洁文明生产,保持动态达标。

第二十七条 班组要加强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工器具和 其它安全生产装备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第五章 班组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要重视和发挥班组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强化班组成员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增强职工遵章作业的自觉性;建立实训基地,加强班组职工安全知识、操作技能、规程措施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要强化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提高职工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类危险因素的辩识和防范能力。必须加强班组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模拟演练,使班组职工熟悉防灾、避灾路线,增强自救互救和现场处置能力。班组成员应熟练掌握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置技能,具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及时果断进行现场急救的能力。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要确保班组教育培训投入,建立学习活动室,配备教学所需的设施、多媒体器材、书籍、和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对班组长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班组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六章 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要把班组安全文化建设作为矿井整体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全文化建设投入,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培育独具特色的班组安全文化。

第三十三条 煤矿班组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事故可防可控”和“班组安全生产,企业安全发展”等安全生产理念。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要以提高职工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为重点,加强正面舆论引导,法制宣传,强化班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注重发挥家属协管的作用,培养正确的安全生产价值观,增强班组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力。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诚信考核机制,建立职工诚信档案,安全诚信要与安全生产抵押金、工资分配挂钩。

第三十六条 班组长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强人文关怀、情感交流和心理疏导,提高班组团结协作能力,强化煤矿班组团队建设。

第三十七条 注重培养团队创新精神。煤矿企业要建立班组合理化建议与创新激 励机制,鼓励班组开展岗位创新、QC小组等活动。

第七章 班组长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积极开展班组建设创先争优活动,每年组织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评选,对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总结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及班组长给予表彰奖励。

企业在组织职工休(疗)养、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时,优先选派优秀班组长参加。第三十九条

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总工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做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结合煤矿班组安全建设“三优创建”、“安康杯”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地有关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关于转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定稿)

关于转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11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浙江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人干[1996]178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

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工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六条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

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四)《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第七条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辞退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第十一条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二条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后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

(一)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二)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

(三)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一)领取期限已满;

(二)重新就业;

(三)应征服兵役;

(四)移居境外;

(五)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

(六)死亡。

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

第十五条辞退公务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在辞退公务员时,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辞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班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班组的执行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集团公司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公司经理

副组长:工会主席

成 员:总工程师 安全副经理 副总工程师工会 人力资源部 安全监察部 生产技术部及各单位党政负责人。

活动办公室设在工会,工会副主席任办公室,负责班组安全建设日常工作。

二、班组安全建设的意义

1、班组安全建设是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关键环节。要搞好安全工作,必须抓好班组这个最基层、最基础的单元。实现班组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是夯实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2、班组安全建设是提升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管理的基础和执行力在班组中体现,效益通过班组实现,安全由班组来保证。通过班组安全建设,全面提升班组精细化、系统化管理水平,提高班组成员执行力、战斗力、创造力,提高班组经济效益。

3、班组安全建设是减少“三违”、防范事故的有效途径。班组安全建设的特点之一就是始终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

4、班组安全建设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矿区的基本要求。班组安全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性化管理和亲情感召凝聚职工,努力形成安全生产的整体合力。

三、总体规划和工作目标

1、总体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动员广大班组成员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走内部挖潜降耗提效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力争用一年时间,造就一批五好班组,实现班组成员技能水平明显提高,使班组各项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通过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将安全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放在基层班组,抓住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促使职工在安全生产中进行自主管理、自主约束、自主控制、自主提高、实现自主保安,群体保安,由被动抓安全向主动抓安全,由少数人抓安全向人人抓安全的转变,从而杜绝或减少“三违”和人为隐患现象的发生,使安全生产建立在牢固可靠的基础之上。

2、工作目标:通过持续、有效地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抓好班组长选拔使用,提高班组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能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班组职工自觉抵制“三违”行为的能力;强化班组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的技能培训,提高业务保安能力;严格班组现场安全管理,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能力;搞好班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防灾、避灾和自救等应急处置能力。

四、班组长配置

按公司党发{XX}7号文《地宗煤炭分公司班组建设管理办法》及《地宗煤炭分公司班组长选聘管理办法》要求配置班组长。

五、班组安全建设的主要内容

以学习和掌握“六个三”班组管理法为重点,即“三勤”:勤动脑、勤汇报、勤沟通;“三细”:心细、安排工作细、工程质量细;“三到位”:布置工作到位、检查工作到位、隐患处理到位;“三不少”:班前检查、班中排查、班后复查不能少;“三必谈”:情绪不正常的人必谈、对受到批评的人必谈、每月召开一次谈心会;“三提高”:提高安全意识、提高岗位技能、提高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

六、班组建设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核内容为:安全管理、劳动组织、劳动纪律、班组分配、班组培训四个方面,共计100 分(具体考核细则见附表)。

(二)考核办法。公司、班组二级考核,采取自下而上联动考核。一级考核:由各单位组织根据考核标准,每月对所辖班组进行评比考核,按照评比结果评选出优秀班组,报公司工会。二级考核:由工会组织生产、安监、人力资源等有关单位,每月对各单位上报月度考核结果进行复核考评。

五公司转发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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