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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LED产业项目(精)
编辑:夜色微凉 识别码:20-34059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7 09:32: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LED产业项目(精)

附件1 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 项资金LED 产业项目的通知 粤科函规划字〔2012〕427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委),省直有关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设立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委、省政府集中力量办大事,推动LED 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项目符合《广东省LED 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布局,并列入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必须具备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能力,整体水平达到国内一流,与国际领先水平基本同步,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或突破国外专利和技术封锁,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成果三年左右能实现产业化或取得重大技术突破。

(三)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省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与政府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的联合体。鼓励多个单位整合优势资源,共同申报。省

外单位申报的,须与广东省内的单位联合申报,且成果转化地和实施地应在广东省内,以主要参与联合申报的广东单位的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

(四)申报单位须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较好的科研实力和核心团队。核心团队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

(五)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资金配套保障,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自筹投入经费占总投入的比例达到70%以上。申报单位必须出具承诺函,当本项目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额度未获得足额批准时,缺口部分由申报单位自行补足。

(六)每个项目省财政资助经费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

(七)第三批专项资金LED 产业项目采取网上申报的形式,申请单位必须通过省科技厅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站

(http://pro.gdstc.gov.cn)提交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等申请资料。

(八)各申报单位要按照申报指南的内容要求进行申报,提交申报资料时必须认真选择所申报的“专题名称”与“专题编号”。

(九)技术攻关类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内容进行查新。

(十)第一批、第二批专项资金已立项且在研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在研LED 产业资金项目2项(含)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

(十一)主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与申报项目内容相关的基础和能力,严禁以拼凑、虚构等各种名义套取项目及资金。违者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省财政资金计划项目。

(十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一)注册。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首次申报的单位在省科技厅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用户帐号的权限;项目主持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可进行申报。

(二)申报。各单位和申报人注册后即可通过网络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同时打印书面申报书一式十一份送交所属科技主管部门。各地市申报单位将书面

申报材料送当地县(区)科技局,再由县(区)科技局统一送地级市科技局;省直单位送交本系统主管部门。

(三)审核推荐。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汇总推荐,获得推荐的项目将进入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备选库。其中各地市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必须由市科

技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择优推荐(含推荐项目汇总表)。省直主管部门直接在省科技厅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对申报项目择优推荐,并以正式文件报送推荐项目汇总表至省科技厅、财政厅。地市科技局和省直单位主管部门将推荐项目的书面申报材料统一送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四)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进入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备选库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申报时间

本次发布指南申报项目网上申报时间为2012年4月10日至5月8日下午5:00。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11日下午5:00。书面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14日下午5:00。

四、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发展规划处:袁海涛,020-83163837 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姚 林,020-83170361

第二篇: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附件材料

附件4:

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有关附件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项目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请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a、资产负债表 b、利润表 c、现金流量表

5、上一纳税证明复印件

6、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a、项目贷款承诺函 b、项目贷款合同 c、银行存款证明

7、已完成投资及到位资金情况表

8、已完成设备投资明细表

9、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10、已完成征地和土建工程明细表

11、征地证明文件及支付发票复印件

12、主要土建施工合同及支付票据复印件

13、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14、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15、和申报项目有关的资质文件。如: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文件等)等。

16、企业或项目照片(照片上需注明企业和项目名称,以及项目具体地址)。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按保密规定办理。

(1)企业或项目全景照片;(2)企业或项目大门照片;

(3)施工公告牌照片(有土建项目的);(4)厂房等主要施工现场照片;(5)主要设备安装或调试照片;(6)项目新产品照片。

第三篇: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新材料等 6个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的通知

区直有关部门、自治区农垦局,各市工信委、财政局,各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11号)精神,促进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跨越发展十大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3‟40号)要求,继续组织开展2015年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六个产业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

重点支持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6个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项目申报类

1.产业创新发展项目(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所申报项目应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知识产权明晰,在进行产业化后可明显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2.区域集聚发展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弥补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缺失环节,能够延伸和构建优势产业链、提升产业层次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3.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所申报项目应是开发(企业自主研发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主导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提高附加值的产品、装备与相关工艺、技术。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带动产业链发展。

(二)各产业重点支持领域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缴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营业一个完整以上。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机构和合格的财会人员,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按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月份财务快报和财务决算。

(三)项目必须具备创新驱动和产业带动能力,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进步趋势,拥有核心技术或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四)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银行信用和纳税信誉,资 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财政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的10%。

(五)已获得自治区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有贷款的项目还须出具金融机构的贷款承诺。

(六)建设项目应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经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经授权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核准或备案,并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的项目。

(七)产业创新发展项目。采用的创新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自治区新产品(成果)鉴定证书或发明专利的优先支持);已获得环评批文;项目涉及行业准入制度管理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件。如:新药产业化,需有2013年以后取得的新药证书、生产批件等生产准入条件或者已完成临床三期研究并已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待批的创新药物品种。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

(八)区域集聚发展项目。须提供与项目所在园区(地区)签订的合作文件,获得用地指标和环评批文,并已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

(九)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项目技术达区内领先水平以上。与院士团队合作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需有合作协议。项目总投资需达到800万以上。

(十)技术水平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申报材料

(一)产业创新发展项目,按附件3要求编写申报材料。

(二)区域集聚发展项目,按附件4要求编写申报材料。

(三)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按附件5要求编写申报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各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

(二)审核推荐。请各申报企业登陆“广西新产品推介与交易平台”(http://www.teniu.cc)进入“广西工业创新管理系统”填报,并于12月25日前填报项目基本信息表,各市工信委督促企业于2015年1月10日前在线填报上传完整的申报材料。同时,各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行文将《2015年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2)上报自治区工信委、财政厅。

待项目评审通过后,企业按专家意见补充完善材料并下载系统自动生成的PDF文档,装订成册(装订要求用无线胶装、热熔装订方式),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材料1份上报自治区工信委和财政厅存档,过期不予受理。

各市工信委、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区工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的申报和核准、备案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对 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文相关附件请到广西新产品推介与交易平台(http://www.teniu.cc)下载。

联系地址: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处:南宁市民族大道113号602 联系人:张宝君 联系电话:0771-8095279 电子邮箱:gxjw537@126.com 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南宁市桃源路69号1311房 联系人:何志婵 联系电话:0771-5331672

附件: 1.各产业重点支持领域

2.2015年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汇总表

3.2015年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2015年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集聚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2015年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计划任务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2月 日

第四篇: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样本

附件3: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样本)及相关附件说明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

(封面)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第一章 项目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

1、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

2、国内外产业领域发展现状和技术、产业发展趋势

3、产品(业务)市场需求分析(包括产业前景、竞争分析、项目优势及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4、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涉及项目承担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状况、人员情况、近三年资产状况(总资产、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等)和经营状况(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等)、银行信用等级等。项目单位技术和设备等基础和优势。

5、项目承担单位各股东方的基本情况

主要股东方的所有制性质、人员情况、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

6、人员和团队基本情况

领军人物及技术管理团队的简历和主要成就。第三章 项目建设方案

7、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规模

包括产品生产纲领和产能规模,主要产品技术指标和特性;

平台类或服务类项目应明确项目平台建设的主要功能,技术性能、新增和提供服务内容、服务或盈利模式,服务人次、规模。

8、主要建设内容

包括研发环境、生产环境、测试环境、配套条件等建设内容;产品和工艺(应用)技术方案、项目技术研发(科技攻关)内容、创新点和优劣势分析;设备和软件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详细的设备、仪器和软件购置清单等,分别列出:名称、型号、单价、数量和总价)。项目技术研发主要内容。厂房(机房)选址和环境条件、总体布局及建设工程等内容。第四章 项目实施基础条件

9、项目技术来源和技术基础

包括技术来源、前期研发及中试情况、知识产权及专利情况、知识产权规划与保护方案、技术与工艺成熟程度、产品和技术先进性、成熟性、技术鉴定情况、涉及特殊领域或产品研制的项目需简述获取行业准入、产品生产经营许可等情况。

10、项目实施基础条件

项目选址、是否新征土地,利用原有土地情况以及相关落实情况、项目规划、环境保护落实情况和环境影响风险及对策、项目水电气通讯交通等配套条件落实情况。

第五章 项目计划进度和考核指标

11、项目的建设周期和达产计划

12、项目实施的阶段考核目标和时间节点安排

13、项目的考核指标(技术性能指标、产业化目标、知识产权指标等)

第六章 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14、总投资估算

总投资估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含土建装修改造、设备购置、软件IP购置)、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含研发费、测试化验费、设计费、配套费等)、不可预见费估算和铺底流动资金;如在建项目需进一步列明已投入资金和新增投资,以静态投资估算,减少期利息不计入总投资;应列出各费用工程量、估算标准和依据。

15、投资使用计划

说明分投资使用计划,并列表表示分年投资额。应有投资计划及资金筹措表。

16、资金筹措和贷款偿还方案

说明项目总投资和新增总投资所需全部资金的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同时应附上相应的各来源渠道的证明文件,如自有资金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贷款提供贷款承诺函等。

17、拟申请资助设想:拟申请资助金额、用途和用款计划。第七章 项目效益和风险分析

18、收入、成本和费用测算:项目盈利(或服务)模式,项目产品(服务)售价及销售收入、项目产品(服务及运行)成本测算。

19、项目财务效益指标:项目建设经营期各:和累计各项经济指标,包括:销售收入、利润、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应有项目现金流量表。

20、项目社会效益分析

21、项目风险分析:涉及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投融资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

第八章 获得或正在申请国家和地方资助的情况

22、详细列明项目承担单位已获得和正在申请的各项国家、地方各渠道资助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支持部门、支持专项类别、支持资金、项目起止年月、进展情况,与此次申报项目的关系。

第九章 项目合作情况

23、项目在产学研用(包括产业链上下游及用户等)方面的合作计划与方案。

24、项目实施有无合作单位,有合作单位应说明合作方、合作方式、各方在项目中承担的责任、义务、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资金和权益分配等,应提供相应的合作协议。

第十章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相关附件材料

一、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二、项目承担单位近两年有效的审计报告或相关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三、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需与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基本一致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根据项目不同类别适用其中一项)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超过两年)

四、新增土地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与项目承担单位相一致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如利用现有土地,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如租赁用房,提供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五、能评批复(根据项目用能情况适用不同文件和流程)

六、知识产权和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包括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项目技术来源协议书等;证明项目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相关检测、检索报告、用户应用证明等(专利受理书或专利证书超过10项,请列清单并提供关键核心专利复印件)

七、项目资金证明文件,包括:自有资金证明材料(银行存款证明,原件);银行承贷证明材料(各银行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贷款承诺书)文件;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八、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对申报项目资金所有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如项目涉及新增土地或新建建筑等需规划部门批复的建设内容,应提供与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内容等相一致的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十、环保部门出具的与项目承担单位主体一致的且包含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十一、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许可文件等(复印件)

十二、如有合作单位提供合作协议书

十三、重大专项申报指南及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一至八项所有申报项目均须提供,九至十三项根据项目领域和特点视情况提供。

第五篇: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4日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政府设立的“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更名为“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 见》(沪委发〔2012〕2号),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效率和效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二)同一项目法人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三)专项资金应注重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设立“千人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专窗,发挥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人才引进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四)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组织评估,并在评估环节引入具备相关专业领域或综合性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科学、高效、客观、公正的评估机制。

(五)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平衡和监督管理、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产业化推进工作小组和科技创新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领域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重大项目的推进工作。

第五条根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项目推进部门分工如下:

(一)属于大规模集成电路、民用航空、云计算、物联网、下一代网络(互联网、电信网、广电网)、新型显示、智能电网、新能源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及汽车电子、卫星导航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为推进部门。

(二)属于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科委为推进部门。

(三)属于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商务委为推进部门。

(四)属于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为推进部门。

(五)属于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参照原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分工,由相关部门为推进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发展情况,对专项工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范围符合《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技术指导目录》及相关专项工程指南,并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用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这些项目按其性质、投资规模,分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配套项目等。

第八条重点项目原则上属于《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明确的专项工程领域,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2亿元。其中,生物产业领域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8000万元。

(二)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

(三)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完成项目立项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

(五)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由本市企业承担,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项目,也可由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

第九条重大项目是指在满足重点项目支持条件(第一款除外)的基础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生物产业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1亿元(含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8000万元(含8000万元),其他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2亿元(含2亿元)。

(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配套项目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并需要本市配套的项目。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推进部门每年9月底前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并编制专项工程实施计划和专项工程指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 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结合市级财力,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需求,研究提出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 定的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安排纳入下一市级财政预算,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持有关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或其组合方式,重点用于设备购置等项目建设支出,以及新产品研究设计费等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

第三章重点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重点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 的30%,且支持金额均不高于2000万元。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的申报与审核流程:

(一)项目推进部门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分批组织项目申报,每年组织申报不少于2批次,并按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划分标准进行分类管理。鼓励本市科技园区、创投机构等单位向项目推进部门推荐项目。

(二)由项目推进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重点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支持建议方案,并按批次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项目支持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同意后,由项目推进部门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第十五条重点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项目推进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工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区县、园区给予配合。重点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重点项目的中期评估、后评估及调整、撤销,由项目推进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四章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不高于1亿元。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项目,另行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十七条重大项目的申报与审核流程为:

(一)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二)项目推进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重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并会同市财政局、项目推进部门提出重大项目支持建议方案,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项目支持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会同项目推进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第十八条对个别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项目推进部门批复重大项目调整或撤销意见,并视情追回相应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重大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中期评估由项目推进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复。后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项目推进部门组织实施并批复。

第五章配套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条优先支持本市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申报国家有关政策、资金扶持。配套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配套项目申报本市资金支持与审核流程为:

(一)配套项目需经本市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按“上下对口”或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要求归口管理或联合管理)推荐上报。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申请报告,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配套资金申请。

(二)对国家有关部门已进行评估的项目,本市不再进行单独评估,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配套项目支持建议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文件及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审定配套资金支持方案。有特殊配套需求和特别重大的配套项目,需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配套资金支持方案。

对未经本市有关部门推荐上报,项目单位直接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并获批复的项目需要地方配套支持的,纳入本市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配套项目的调整和验收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对已按程序批复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部门或配套项目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请款报告,按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按程序获批后,先行拨付核定金额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核定金额的40%,后评估通过后拨付不超过核定金额的20%。原则上,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应同步到位。

第二十五条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或其组合方式支持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国资委、相关受托国有投资公司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资本金注入 的具体方案,与项目支持建议方案一并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办理相关手续。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定的资本金注入方案、项目资金 申请报告批复以及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和专项资金国有出资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项目推进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 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 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推进部门按本市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 目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中期评估、后评估的标准、程序、第三方评估机构资质要求等。同时,制定本办法具体实施所需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大纲、项目实施框架协议范本、中期评估和后评估自评报告范本等配套文件。

第三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组织有关部门按专项工程工作分工,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经市政府同意,对个别特殊项目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受理并实施。

经市政府审核,对个别项目的支持方案(资金支持比例和支持方式等)可不按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要求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经费,可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本办法生效前实施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按《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2年7月11日

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LED产业项目(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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