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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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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1.6.1.1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定稿]

聊城市精神卫生中心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一)科研经费的范围与来源

科研经费指实际拨到我院财经办或我院提供资助的基金,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其来源如下:

1、纵向科研经费

指承担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与其对应的是A级科研课题。

2、横向科研经费

①指承担我院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我院提供科研经费,资助金额参考《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院级科研基金管理规定》。②指承接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协作、科技成果转让、科技咨询及其他涉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由相应企事业单位拨给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与其对应的是B级科研课题。

3、自筹经费

项目负责人自选课题,自筹科研经费。与其对应的是C级科研课题。

(二)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教科开具拨款内支,到财经办建立经费内支本、逐项列帐编号,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业务资料的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及印刷费,学术会议费,经单位批准的劳务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水电费,仪器折旧费。

4、科研协作费:指与外单位协作承担该资助项目的研究试验工作所需费用(以合同为据),包括支付院内其他提供试剂、仪器、场所或实验帮助的科室所需费用。

5、课题论证及科研成果的评议、验收、鉴定等所需费用(含住宿费、劳务费、杂支费等)。

6、聘请院外专家来院举办各种形式的咨询、讲座所必需的讲课费。

7、必要的通讯费、交通费,科研管理费等。

(三)纵向科研经费的配套

为了促进国家、省部和市厅级课题的顺利进行,我院特设立A级科研课题的配套经费:

1、以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科技部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项目、国家卫生部项目),我院给予到款额50%的配套科研经费,其中设备费30%、人员费10%、特支业务费10%,分配比例不做硬性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操作。(解释:如果某课题组承担了一项20万元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我院需为该课题提 供10万元的配套经费作为补助,其中6万用于设备费,2万用于奖励课题组成员,2万元用于报销申请课题时所产生的费用。)

2、以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承担省级科研项目(省科技厅项目、省卫生厅项目、省中医药管理局项目),我院给予到款额45%的配套科研经费,其中设备费25%、人员费10%、特支业务费10%,分配比例 不做硬性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操作。

3、以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承担市级科研项目,我院给予到款额40%的配套科研经费,其中设备费20%、人员费10%、特支业务费10%,分配比例不做硬性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操作。

4、在上述条款中,医院配套设备费不超过50万元,医院配套人员费不超过20万元,特支业务费不超过10万元。

(四)科研经费的分配比例

1、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科教科负责按比例分配,由财经办建立帐户,办理经费立户手续,每个项目一个帐户。

2、A级课题经费到位后,科教科提取5%、课题组提取7%作为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的业务开支和奖励优秀的科研管理人员,其余经费作为研究经费拨入课题组帐户。

3、B级课题经费到位后,科教科提取10%、课题组提取10%作为管理费,其余经费作为研究经费拨入课题组帐户。

(五)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和奖惩

1、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院、科二级核算,采用内部通用支票的管理办法。项目经费下达后,课题组负责人应根据经费总数,制订研究工作开支的年度预算计划,在科教科和财经办的指导下,严格按计划开支。

2、各科室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报销时必须由课题负责人、科教科、分管院长和院长签字后方可到财经办办理相关手续。

3、各课题组所需试剂、用品(如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医疗器械、动物等)须提出申请采购计划,填写《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科研试剂物 品购置审批表》,归口申报,统一招标购买,并办理入库手续,一律不得自行购置。

4、课题所需材料费、试剂费、业务费、协作费及论证评审费用等,由课题组长提出预算额度,到归口管理部门审批。500元以下由科教科批准,2000元以下由分管院长批准,2000元以上由院长批准。

5、使用科研课题经费购置的设备和物品,除报批时由该专项经费列支外,按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入库,验收入帐,按规定指标到库房领用。凡属专控商品经院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购入。

6、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图书、资料,因其具有独用性,从个人研究经费中支付时,不必办理图书登记手续。

7、由项目经费形成的仪器设备、原材料、试剂等物品的所有权归医院。

8、拨给外单位协作的科研经费,须由课题负责人说明理由,经科教科审核,分管院长复审,院长批准。对于从课题经费中支付院外劳务费原则上不应超过课题总经费的25%,要详细填写劳务支出申请单(包括受款人姓名、单位、支付原因等)。500元以下经科教科签字,2000元以下由分管院长签字,2000元以上由院长批准。

9、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者,在追回已拨项目经费的同时,还要视其影响程度由医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10、项目负责人一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的,视为无故中止项目。

11、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填写《项目财务 决算表》,经财经办、审计科签字盖章后,连同项目总结报告及研究成果一起报送科教科。此项工作结束前不得申请新的研究项目。

12、课题完成后要及时到财经办办理结算手续,节余部分经医院科技发展管理委员会审议,报院办公会批准,可转入本人主持承担的市厅级以上项目或医院批准资助的项目的新课题帐户,其他情况一律纳入院级科研基金帐户。

13、科教科和财经办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挪用、浪费或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现象,将依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或给予罚款。

科教科 2013-09-16 5

第二篇:山东大学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规定[范文模版]

山东大学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确保科研经费合法、规范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及国家、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以山东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即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财务部、学术研究部、监察审计部、学院(研究所、中心,下同)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中各负其责,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管理机制。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学术研究部对科研项目的开展实施全过程管理;监察审计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院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科研经费报销由学院盖章。科研经费外协、劳务费等重要业务,以及单笔5万元以上的重大业务报销还需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科研经费使用要求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批复预算的内容及开支范围执行,并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并实行一定的比例控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根据科研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开支范围。科研项目负责人要确保科研项目经费的完整性,不得拆分科研经费、另立经费项目并指定新的项目负责人。经批准的预算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批复后的变更情况报送财务部门。

第八条 科研人员开支使用科研经费,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或其他无关支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物资。

第九条 科研人员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条 科研人员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设立账外资金或“小金库”;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依据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以实名制发放至个人。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

第三章 科研经费报销规定

第十二条 科研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据实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人员对凭证的合规性、报销手续的完备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可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详细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内容符合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的,应采取公务卡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科研经费购臵设备,应提前向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提出申请,根据批复的意见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时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及期限。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财务结算付款,质保期满按规定支付质保金。

使用科研经费购买进口设备,借款或报销时应提供山东大学与供应商签订的进口设备技术及售后服务协议、进出口公司与供应商的合同、山东大学与进出口公司的代理协议、进出口公司对山东大学的付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成本在五万元以上的材料购臵要有预算明细。材料报销要附供货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明确材料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二万元以上的材料采购还需要提供采购合同。纵向经费中不得报销办公耗材。

第十六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的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费需要有预算明细。报销时提供收费项目明细、详细的测试记录、测试清单、收费标准等,二万元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费还要提供相关合同、协议。

第十七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无法单独计量的,后勤部向学院核定收取后,学院再向科研项目分摊。燃料动力费支出应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标准、测算依据等)。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学校科研项目因使用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应负担的折旧费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科研项目预算收取固定资产使用费,收取时应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标准、测算依据等)。

第十九条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因参加会议报销差旅费的应有会议通知、往返的交通费、异地住宿费等,外出调研的应有调研说明。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交通票据,特殊情况应提供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自驾车或租车进行科学考察等科研活动,需提供用车的有效证明,财务部门审核报销额度不超过总经费的10%。纵向科研经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除外)可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横向科研经费可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修车费、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内交通费采用每次限额报销的方式,不再报销公交票据、地铁票据等。杜绝凑票报销,虚报冒领等现象。

第二十二条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会议费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决算表、会议签到簿、会议纪要等资料;委托旅行社承办会议的还要提供合同。举办会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严禁借会议名义铺张浪费、发放礼品,公款旅游等。

第二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组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报销来华专家费用要提供专家护照复印件、机票发票、登机牌等。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出国费用,需国际事务部审核、签章;出国目的地与预算不一致的,应先经学术研究部审批调整预算。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成员参加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有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费用应在差旅费中报销。参加项目课题研究任务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的费用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中报销。课题组举办的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有关的会议(如咨询会、交流会、验收会等)在会议费中报销。课题组举办咨询会发生的咨询费在专家咨询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不应使用纵向经费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该类单笔二万元以上的支出应提供合同,其中报销出版费需全部提供合同。

第二十六条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缴纳的社保费用等。研究生助研津贴要确保据实足额发放;临时聘用人员应签订劳务协议并经过人事部审核备案后发放。劳务费采取无现金转卡支付形式发放,按工薪计税,发至本人银行账户。纵向经费有明确预算的执行预算,没有明确预算的,劳务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30%。横向经费中40%可用于劳务费,列支科研津贴和劳务报酬等。

第二十七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专家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内参与研究与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领取专家咨询费时填写《山东大学专家费发放表》,需详细列明邀请专家简介和开展活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改装费是指为顺利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的改装所发生的费用。实验室改装前应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学校及校属各单位所有修缮及零星基建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均需报学校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九条 特支费是指项目研究需支付的业务招待等费用。特支费使用与报销,纵向科研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经费开支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特支费不得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家庭消费性和个人生活性支出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转拨是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且山东大学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经费先由资助方拨至我校,我校按批复的预算将经费拨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纵向科研经费转拨严格按预算管理,即只对批复预算或任务合同书中列示的合作单位和金额办理经费转拨。特殊情况需要转拨,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调整预算后才能办理。

科研经费转拨需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书、合同和其他必要资料,填写《山东大学科研经费转拨审批单》,并经学院、学术研究部和财务部联签审批。

第三十一条 协作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由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协费,需提供学校与接收经费单位的科研协作合同或协议,以及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据,填写《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外协审批单》,并经学院、学术研究部和财务部联签审批后支付。

外协合同中应明确科研任务、验收指标、外协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户、无形资产归属等。

第三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科研项目经费入账时,间接费用由学校一次性提取,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三条 管理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了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管理费一律按到账金额计算提取。横向科研经费用于购臵仪器设备或发生的外协费,符合学校减免管理费条件的,一律实行先提后免,减免部分待项目结题时学校一并计算返还。

第三十四条 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严格履行大额资金支付审批手续。大额资金支付执行山大财字„2012‟26号《山东大学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办法》。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结余,一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并严格按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需将全部净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不需上缴的科研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结余分配单》,经学术研究部和财务部共同审批,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用于科研项目的续研或预研。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学术研究部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科研经费管理调研

科研经费管理调研内容:

1.主要科研经费来源主要有哪些,分别占多少比例?

2.财务处如何对科研经费进行管理,纵向经费如何管理?横向经费如何管理?

科研经费管理模式或者体制是什么?包括经费收入情况、申请使用情况以及结余情况的具体流程等,具体职责有哪些?科研经费管理费计提办法?

3.能否详细介绍财务处涉及科研经费管理的报销制度或者办法?相关部门的具

体职责?

4.最近五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包括科研经费总收入分别是?纵向科研经费与横向科研经费收入分别有?来源及数额包括不同经费来源渠道的经费收入分别是?例如中央拨款、地方拨款、其他拨款以及科研事业收入等)

5.介绍一下2010年针对该校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经费项目(或者国家自然

科学基金或者973项目只要两个无论什么都行)经费具体报销数据明细,包括办公费、劳务费、材料费、设备费、差旅费、资料费、印刷费、设备费等等的具体金额花费?

6.财务处除了监督管理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外,与项目部、项目负责小组或者

科研处有无其他互动呢?比如监督其具体资金运用情况,还是单单凭借报销单?

7.您认为科研经费管理存在哪些问题?制度对经费管理有何影响?

8.科研项目经费中结余经费如何处理?有无结题不结账的现象?

9.科研经费使用有没有一个评价标准?

10.财务处设有专项资金管理科,主要工作:1.科研项目的立项、结项、查询、统计2.重大项目的项目预算、申请及立项管理。3.跟踪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出具财务分析;4.配合各级部门进行专项资金审计。与科技处如何分工呢?

第四篇:863有关科研经费管理

财政部 科技部 总装备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6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制定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总装备部

二○○六年十月十日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86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86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研究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863计划由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科技部和总装备部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同时按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

第五条 863计划领域内设专题和项目,专题下设课题,项目由课题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863计划特点,课题预算纳入组织实施部门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 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课题、重点项目课题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 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86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领域办在组织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以及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编制概算。

第十一条 在对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建议进行综合审议、审核时,应当对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决策,以及各专题、项目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建议时,应当包 4 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组织实施部门结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课题预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专题、项目在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课题申报单位编制课题预算。课题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四条 课题预算按照有关要求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组织实施部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部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牵头(主持)单位。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不编报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的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课题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 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在研课题的结存经费,结转下一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组织实施部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组织实施部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组织实施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组织实施部门对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和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浅议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精选)

目前,积极推进以政府预算管理制度为核心的财政体制是中国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相对于传统的预算管理制度而言,这次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一次“革命”。科研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上,就现行的预算编制而言,从财政角度关心的是财政拨款完成情况,而从单位角度关心的是多项资金来源构成的总支出。如果支出没有详细的规划,哪个方面需花钱,花多少钱,就会造成资金浪费,急需用钱的地方自筹又无能力,那么,必定是向财政申请资金。从客观上讲,目前编制预算面临许多困难,不单是改进预算编制形式,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预算编制形式高速现在的利益格局,同时使支出结构得到必要的调整,使资金流向更为有效,更为公共需求的项目上,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好的效益。

一、预算的编制

(一)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和前瞻性

科研预算是项目预算,属中长期计划,从课题立项到结题一般需要3-5年,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往往随意性较大,不考虑财务规定和会计科目设置,只按自己所需要的支出编制预算,致使在执行时产生对预算和原始凭证理解上的误差。以下面的预算表为例:

200 年

月份科研经费使用预算 科学技术处:

我月份将要使用的科研经费,做如下预算:

1、用于

,共

元;

2、用于

,共

元;

3、用于

,共

元;

4、用于

,共

元;

5、用于

,共

元;

以上经费合计

元,将全部从我的(四项中只能选择一项)支出。

1、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海外学人科研资助项目等);

2、学校科研基金项目、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优秀著作基金项目经费;

3、学校对上级各类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4、学校博士启动科研经费。特此申请。

单位:

申请人:

200 年

这种预算表非常适合在科研管理部门,如科研处、科技开发处等部门备案,但对于财务部门来说更关注经费用途和金额是否清晰明了,因此,如果以表格的形式编制预算则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

较科学的预算编制应遵循先“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动态流程。先确定预算目标,包括一些关键性的指标,然后将指标分解编制预算草案,草案上报由审批部门加以汇总、协调、调整,形成预算方案,上报预算审批部门审定后下达。预算的编制往往不是一个过程就可以完成,而要经过多次的循环,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和了解,即能顾及到整体目标,又充分考虑到个体差异。这样使最终的预算成为具有较强的科学性、较强的可操作性的预算。

(二)预算标准不统一

在科研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上,国家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均没有一个可行的标准,因缺少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有必要对此进行改革,由以基数法进行粗放型、定性控制转向科学定

量型管理,在定量管理的过程中,确定标准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1、支出标准的确定

支出标准确定的关键在于对于经费支出要区分项目,进行合理的相关分析,不能简单的一刀切,一律按人均分档。因为有的支出与人密切相关,如水电费、邮电费;有的支出与物(资产)密切相关,如交通费、维修费;有的支出与事(业务活动)密切相关,如会议费、差旅费;还有些可能与人、物、事等多项相关。以此表为例:

公用经费部分项目支出标准

从表中可以看出:与人有关的支出,如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等,以“元/人年”为标准;与物有关的支出,如取暖费、维修费等,以“元/平米年”为标准;与事有关的支出,如会议费、差旅费等,以“元/人次年”为标准。

2、支出标准的原则

(1)系统性原则。为了全面系统的控制支出,所确定的标准要全面、系统,做到所有的支出有相应的标准,标准与标准之间要建立有机的联系,形成统一完整的一个体系,做到不重不漏。

(2)先进合理性原则。制定标准时切忌照搬照抄,要考虑政策因素、市场因素、环境因素、职工心理因素,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出积极可行、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具体标准。针对不同的费用,采用不同的方法体现科学合理性。

(3)实际可操作性原则。制定的标准是为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标准的可操作性显得尤为重要,制定标准时计算的依据、采用的方法等要征求不同层次人员的意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避免在执行中有抵触情绪;选择的计算依据要清楚明了,通俗易懂,采用的方法要简单使用,作到繁而有用,简而合理。

3、支出标准的方法

(1)比例法,是确定支出标准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即某一支出标准是该支出计算依据的一个百分比。如业务费中,业务招待费支出标准规定为公务费支出扣除大型会议和交通费用的2%。

(2)定额法,是确定支出标准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即某一支出标准是该项支出计算单位的一个定数。如公务费差旅费中,住宿费、伙食费规定限额包干,即可达到费用自主控制的目的。

(3)固定法,是确定支出标榜的一种方法。即某一支出标准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如绿化环保费1万元等。这种方法是费用发生与业务量等没有关系,某一人为确定的数额。

(4)费用递减(增)法,是确定支出标准采取的一种特殊方法。即某一支出标准是该项历史支出的一个递减(增)百分数。这种方法是费用发生与工作熟练程度、仪器设备运行磨合程度有一定的关系时经常采用。

二、预算的执行

保证资金按项目预算及时划拨到位,2006年09月12日的《京华时报》刊登的《审计署:中国科学院挤占科研经费1120万》文章中提到审计发现2005,中科院有预算资金19.46亿元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在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的追加预算中,有4.63亿元资金预算未及时批复。上述未及时批复的预算,经过年中6次细化,年末仍有10.05亿余元没有批复到预算单位。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的规定。预算编制与实际执行发生偏离,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加上经费管理部门监督力度不

够,预算编制与实际支出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以此课题为例(下页表格)。

分析:经费预算表编制的比较科学,但实际执行差异较大,具体表现在差旅费这一科目上,项目负责人预算表中计划调研差旅费为1800元,而实际支出4178元;实际到位的经费只用于开支复印费和差旅费,其他开支科目形同虚设。

三、预算的管理

(一)财务部门协助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编制预算,相关部门审核和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 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

(二)科研预算全面采用信息化,利用网络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将经费使用情况传递给管理者和使用者,便于做出相应决策,以保证预算顺利实施 充分运用单位内部的局域网络平台,可将不同类别的项目预算格式和编制方法放在相关的部门网页上,按经费使用进展分期公布预算的执行情况,项目负责人可凭项目编号和密码登陆查询,了解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以便及时做出相应的决策或调整。采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预算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实际执行的数据和计划数据的对比分析,对预算执行的进度进行实时监控,通过信息系统的使用,完善预算管理,是预算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提升。

(三)建立预算跟踪、分析和评价考核体系,从收入、支出及划拨方面完善预算控制制度 科研部门依据项目经费预算进行项目经费使用的核查和监督,办理项目经费预算变更申请。财务部门建立经费管理的预警系统,及时提醒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进度,项目结题决算后应将决算表对照预算表进行分析评价,检查预算支出的执行情况和效益,如人员经费支出占总经费的比率,对各支出比例结构按项目进行分析,并对各部门预算指标和实际支出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完善预算编制体系。

(四)加强对科研经费核算的控制与监督,保证专款专用,采取上下联动、各部门交叉检查的办法,抓重点,提高检查效果。

各单位对科研经费支出监管控制力度参差不齐,部分单位财务及审计部门未能真正履行控制监管职责,而科研负责单位财务知识掌握有限,有可能造成一定财务风险。避免风险就需要科研、财务、审计及法规等部门联合对科研核算进行有效控制与监督。

(五)增强预算的公开性、透明度

及时公布预算信息,接受审计的监督,按照财务内控制度和执行目标、职责要求,及时公布预算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增强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预算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参考文献:

1、苏纪兰.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化隐性收入为明收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建议.2004年第5期

2、李新荣.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研究.高校科研管理实践与探索

3、熊彬.浅议高等学校部门预算编制及管理.教育财会研究.2007年第1期

4、王娟.科研预算方法及财务管理研究.会计之友.2007年第9期

1.6.1.1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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