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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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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2004-12-5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商业广告。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规划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工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绿化、交通、公安、房地资源、质量技监、财政、物价、文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七)在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第七条(阵地规划和技术规范)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并予以公布。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

市规划部门和市市容环卫局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八条(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公共阵地的范围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规划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市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管理权限)

在下列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市容环卫局受理申请或者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一)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及其两侧100米范围内;

(二)黄浦江两岸核心区中心段范围内;

(三)人民广场地区范围内;

(四)跨区、县范围设置同类户外广告设施的;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受理申请或者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第十条(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手续办理)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将拍卖、招标方案征求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向区、县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

(三)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一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合同;

(三)广告样稿;

(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

(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第十二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部门的意见;将户外广告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工商部门的意见。规划、工商部门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规划、工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规划、工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经规划或者工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工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区、县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向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工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规划、工商、市容环卫部门逾期不提出审查意见或者不作出审批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设施设置的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满后,属于使用公共阵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拍卖、招标;属于使用非公共阵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设施设置变更)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工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设施设置的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户外广告设施上的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本市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的,应当设置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七条(市容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强制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设施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阵地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有关受益人应当对设置人提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书面通知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后,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条(阵地使用费的管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收取的公共阵地使用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经营中的禁止行为)

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负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或者接受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二十二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设置人拒不拆除或者拒不改正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违反规划和工商有关规定的处理)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规划、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规划、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民事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有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其他规定)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彩旗、条幅、气球、招贴等户外商业广告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等特殊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2003-9-24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沪质技监标[2002]369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DB31/283-2002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该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前 言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本标准是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尚无经批准的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的,以及在其他地区、道路设置广告设施,按本标准执行。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执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伟峰 耿毓修 严涧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

3.1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

3.2 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m ;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3.3 广告设施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m;沿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m。

3.4 立杆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

c)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m;

d)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

3.5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设施,应符合第3.4条的规定(除第3.4a款外)。

3.6 底座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m;

c)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 m2,厚度不得大于0.3m。

3.7 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3.8 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b)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 m2。

依附于建筑设置广告设施

4.1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b)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c)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d)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广告设施外挑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但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4.2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b)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4.3 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4.4 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b)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c)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 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3层(10m)3m

>3层(10m)~≤8层(24m)6m

>8层(24m)~≤20层(60m)8m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1 在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2 在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其牌面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 主要公路 5×15

高速公路 6×18

表3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 350

主要公路 700

高速公路 1000 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

6.1 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由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负责。

6.2 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施工还应实行监理.6.3 设置的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0.5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

6.4 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J17执行。

6.5 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50057规定执行。

6.6 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

6.7 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6.8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广告设置的禁止范围

7.1 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a)交通信号设施;

b)交通指路牌;

c)交通标志牌;

d)交通执勤岗设施;

e)人行道隔离栏;

f)车行道分离栏、分隔带;

g)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

h)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

i)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7.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第7.1条(除7.1e款外)所指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m范围内;

b)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m范围内;

c)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d)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m范围内;

e)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

f)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7.3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跨越道路设置的;

b)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c)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

d)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e)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设置的;

f)在内环线以内,设置铁皮、木条等制作的简陋广告(围护建筑工地的除外);

g)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7.4 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之一的:

a)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b)影响绿化生长的;

c)直接遮挡绿化景观的;

d)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7.5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广告设施: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和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设施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

序号 名 称 范 围

重要地区 1 外滩地区 黄浦江和太平桥以西,东大名路以南,中山东一、二路以东,新开河路以北人民广场地区 西藏中路以西,武胜路以北,黄陂北路以东,人民公园及其以南

铁路上海站地区 东至大统路,西至恒丰路,南至天目西路,北至中兴路 徐家汇地区 南至中山西路、中山南路,东至天钥桥路,北至华山路、衡山路,西至漕溪北路、虹桥路 豫园地区 方浜中路以北,安仁路以西,河南南路以东,人民路以南 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 东昌路以北,浦东南路以西,黄浦江以东,以及浦东大道以北、昌邑路以南、即墨路以西、浦东南路以东 虹桥国际机场 规划红线范围内

浦东国际机场 规划红线范围内

南浦大桥、杨浦大桥 包括引桥、桥体 苏州河地区 苏州河恒丰路桥以东两岸各一个街坊

续 表

序号 名 称 范 围

重要道路 1 南京(东、西)路 中山东一路――延安西路 中山东二路、中山南路 新开河路――南浦大桥引桥口

淮海(东、中、西)路 人民路――新华路

西藏(中、北)路 北京东路――淮海东路

四川北路 北苏州路――东江湾路

衡山路 桃江路――肇家浜路

华山路 愚园路――常熟路

新华路 淮海西路――延安西路

虹桥路 沪青平公路――肇家浜路

机场路 虹桥路――虹桥国际机场入口处 漕溪路、沪闵路 沪杭高速公路入口处――中山西路

肇家浜路、徐家汇路 天钥桥路――南北高架路

天目(东、中、西)路 河南北路――长寿路桥

长寿路 长寿路桥――武宁路 武宁路 长寿路――沪宁高速公路入口处 南北高架道路及其地面道路 闸北公园――鲁班路立交桥

延安路高架道路及其地面道路 沪青平公路――中山东一路

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道路规划红线两侧50m范围内

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道路规划红线两侧50m范围内

浦东南路 浦东大道――南浦大桥浦三路引桥口 张扬路 浦东南路――东方路 龙东大道、远东大道 罗山路――浦东国际机场入口处

世纪大道 全线 迎宾大道 外环线――浦东国际机场入口处

注1:重要地区含围合该地区四周道路规划红线外侧建筑、场地。注2:重要道路含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建筑、场地和道路交叉口50m以内范围。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范 围

本标准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其重点是中心城地区,郊县城镇城市化地区参照执行。

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本标准都是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和管理依据,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

3.1~3.2 为确保人行道的人流通畅和行人安全,对设置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作了必要的限制。

3.3 主要商业街指市级商业街(南京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西藏中路等)和区级商业街(具体范围由区有关部门确定)。

3.4~3.8 本规定的目的是尽可能减少广告设施对人流通畅的影响,保障行人安全;防止广告设施突出人行道对车辆产生碰撞;维护市容景观。

依附于建筑物设置广告设施

4.1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沿路新建建筑物必须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但是原有建筑仍有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针对以上不同情形,对广告设施的外挑距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4.2~4.3 本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市容景观。其中4.2a的目的是限制大幅广告,对于某些平行于无窗的山墙的广告设施,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4.4a 本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屋顶上广告设施设置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保障相邻居民的合法权益。

4.4b~c 屋顶广告设施,尤其是高层建筑屋顶广告设施对市容景观和城市天际轮廓线会产生很大影响,为了尽量减少屋顶广告设施产生的负面影响,按照建筑物层数(高度)的不同类型规定了相应的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包含牌面和底部构架的高度。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1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指立柱高度≥10m 的广告设施。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体积庞大,对周围的市容环境的影响较大,而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集、道路狭窄,加上人流、车流拥挤,因而规定在内环线以内地区禁止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置大都沿道路两侧设置,按照道路的不同类别,对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和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

6.1 牢固安全是广告设施设置的重要原则,《上海市户外广告设

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了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对广告设施的维护和安全事故应负的责任。

6.2 对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安装施工的资质以及其操作要求作了规定,并要求对施工实行监理,以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

6.7~6.8 对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设施,应同时考虑广告设施和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本规定对两者的牢固、安全均提出了要求。

广告设施的禁止范围

本章的设置广告设施的禁止范围是《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本章采用列举法加以具体规定,并在7.1~7.4中设立了兜底条款。在执行中,对于在规定禁止范围之内,而未列举的其他情形,也应按照规定予以禁止。

7.1 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是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的重要设施,必须加以严格保护。本条规定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设置广告设施,并列举了多种情形。

7.2 本条的目的是防止设置广告设施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正常运行或使其功能受到侵害。在执行中,应着重体现规定的目的,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设置的具体范围。

此外,广告设施的灯光、色彩对交通信号设施等产生的干扰影响也应加以防止。

第二篇: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阵地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和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阵地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技术规范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九条(公示和征求意见)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相关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公示,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上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予以全文公布,并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答复。

第十条(修改要求)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组织修改。

第十一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亭、公用电话亭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公共阵地的范围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管理权限)

利用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沪闵高架道路、逸仙路高架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利用其他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利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利用其他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四条(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手续)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制定拍卖、招标方案,并征求同级规划、工商(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并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公共阵地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办理下列手续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阵地使用合同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合同;

(三)广告样稿;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

(六)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第十六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设施设置的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6年。具体设置期限标准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材料、尺寸等因素另行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期限符合设置期限标准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申请期限予以批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属于使用公共阵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拍卖、招标;属于使用非公共阵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

第十九条(设施设置变更)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予以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审批的变更和撤回)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并书面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创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论证)

申请设置具有特殊创新要求的新形式户外广告设施,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安全、市容景观等要求的,准予设置。

第二十二条(电子显示装置的源头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向市或者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查设计方案时,提交电子显示装置的设计方案等材料。

市或者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电子显示装置设置是否符合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征求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市或者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三条(维护义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

户外广告设施配备的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照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设计单位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市和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设施拆除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阵地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禁止发布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但单位在其经营场所设置、发布与其生产的产品或者与其经营服务有关的户外广告除外。

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七条(信息系统建设)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将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设置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和批准等有关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九条(已有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广告内容发布管理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益广告未达到发布比例要求、未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发布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民事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监督)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规划、工商(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或者技术规范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组织拍卖、招标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纠正、查处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规划、工商(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三)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审批.doc(整理)

户外广告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的定义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涉及的审批部门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分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五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合同;

(三)广告样稿;

(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

(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第十六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将户外广告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经规划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申请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

(一)应当将相关的申请材料(不限于上述材料,因为绿化和市容部门需要将规划和工商部门需要的材料进行移送,所以各部门对材料均有规定)递交到绿化和市容行政部门,由绿化和市容行政部门就相关材料向规划部门和工商部门征求意见,如有规划局和工商局由需要,可能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

(二)补正材料后,规划部门和工商部门将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若同意的,将审查意见交绿化和是市容部门,绿化和市容部门向申请人下发审批决定;

(三)拿到绿化和市容的审批决定后,向规划提出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的申请,及向工商部门提出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申请。上述条文中向绿化和市容部门基础上提交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广告经营合同,广告样稿,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户外广告设施位置关系图,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户外广告设施设施施工图。综合上述第十五条条文及规划部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申请表填写说明及工商部门关于《户外广告登记证》申请表填写说明的要求,需要的材料包括:

(一)首先向绿化和市容行政部门提交:

营业执照;

广告经营合同;

广告样稿;

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二)经过审批后拿到审批文件后,分别向规划部门和工商部门提交材料如下; 向规划部门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下载地址为:http://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表(各部门已盖章)(原件一份);

1/500或1/2000地形图,地形图上标注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具体位置(三份);

1/500或1/2000广告阵地规划或设施布置平面图,应标示广告设置与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和所附建筑物的具体尺寸(三份);

广告设施施工图(含平、立、剖面图及结构图),应标示广告牌面及广告设施的尺寸,以及广告底部离地标高(二套);

效果图(体现周边城市景观)(一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权属证明及相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向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

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广告主营业执照;

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

广告经营(代理)者营业执照;

广告主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批准文件;

广告发布合同;

广告代理合同或广告发布委托书;

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广告样件(彩稿,平面广告加盖骑缝公章,视频广告应分别在标明广告目录的纸页和提交的只读光盘上加盖公章); 广告发布效果图(A4纸,彩稿);

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有关文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内容)的审批文件;

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需要的材料与操作程序大致如上,但具体操作中个材料的提交时间或略有不同,建议在真正操作前与审批的区(县)绿化和市容、规划部门、工商部门先进行联系沟通,确定具体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间。

提请陈律师注意:刚刚与浦东新区的绿化部门联系,对方回复说,现在正在对广告等事项进行整顿,故若为新设户外广告,目前浦东新区不予审批。

第四篇: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2012年4月1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6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自2012年7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促进户外广告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而利用建(构)筑物和户外场所、空间设置的设施,包括店招、店牌、布标、展示牌(栏)、电子显示装置、灯箱、橱窗、霓虹灯、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城乡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并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占用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特许经营。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许可的审定工作。县(市)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据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审定,并经属地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二)其他县(市)区、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要求,根据城乡区域功能、道路功能、建(构)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程度,实行分区控制,并根据不同类型的户外广告设施,对设置密度、位置、尺寸、造型、色彩进行分类控制。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意见提出修订报告,评估周期不超过5年。

第三章 设施设置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相应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协调美观。

提倡和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和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及其规划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二)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三)占用城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

(四)利用照明路灯灯杆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五)利用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高架道路、道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和道闸等交通安全设施;

(六)利用路名牌、公话亭、公共客运站台以外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及交通指示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七)利用居民小区和单位的围墙、围栏;

(八)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和未预留广告位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

(九)妨碍人行道、盲道、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产生活;

(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立柱式户外广告;

(十一)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十二)在橱窗上张贴平面广告,或者在橱窗内堆放杂物;

(十三)跨越道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十四)法律、法规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上乱发、乱贴、乱涂、乱挂推销商品和提供服务等信息。

第十三条 在道路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

除公共信息标识外,道路上不得单独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主要窗口区域、门户节点及公共开敞空间的商业性广告设施,应当无偿提供广告位,用于每年不少于60日的公益广告发布。

第十五条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镶嵌或者依附于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破坏建(构)筑物容貌以及立面形式、主要特征、轮廓线、天际线等的;

(二)妨碍建(构)筑物的消防、采光、通风等功能;

(三)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构)筑物高度;

(四)除公共信息标识和建(构)筑物名称外,利用住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五)利用建(构)筑物玻璃窗、阳台粘贴、绘制、悬挂户外广告设施;

(六)未征得建(构)筑物产权人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七)法律、法规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可以在其合法的经营、办公场所或者建(构)筑物上设置店招店牌。

店招店牌包含的名称、字号和标志等应当与其取得的合法注册登记相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构)筑物名称标识应当设置在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二)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不得设置楼顶标识,可以在外立面上设置镶嵌式标识,但应当在规划审批图中预留位置;

(三)临街商铺的店招店牌应当设置在建(构)筑物檐口下方或者门楣上方,上下沿口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米,并不得外露钢架等结构;

(四)同一建(构)筑物临街商铺店招店牌的上下沿口及外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应趋于一致;

(五)店招店牌的设置材料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不得使用高耗能、劣质材料;

(六)店招店牌不得多层、重迭设置;多个单位共用一幢建(构)筑物的,可在建(构)筑物控制红线内的入口处统一设置指示牌;

(七)不得含有经营商品品牌名称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统筹考虑、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列入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规划的,一律不得设置。

禁止擅自改变公益广告设施用途,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精心、精细、精品”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企业诚信档案,将设置户外广告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录入户外广告企业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许可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为3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高不得超过5年。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者广告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具有设计、安检、质检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盖出图章)、技术资料(店招招牌、橱窗广告除外)和效果图;

(五)可能影响交通、绿化、电力等公共设施使用和消防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新建、改建建(构)筑物时,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方案和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在现有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七)在历史文物保护建筑上设置店招店牌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八)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占用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特许经营权协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范围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一)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符合的,应当受理;

(二)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与申请材料不符合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现场核查与书面材料符合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经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定后,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件。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建(构)筑物时,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与建(构)筑物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申办规划审批手续时,由规划管理部门告知建设单位在建设方案中应当包含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法规、规章和专项设置规划进行设计;

(二)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意见。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构)筑物立面规划设计图中应当预留户外广告位置,注明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形式、尺寸;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持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第二十三条 利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除签订项目合同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主要窗口区域、门户节点、重要交通节点、主要景观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在许可前,应当组织规划、建(构)筑物美学等相关专家论证、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许可后60日内完成设置。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经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逾期未设置完成的,应当重新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限界满前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设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10日,并应当在设置期限界满后1日内自行拆除。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及其效果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内的店招店牌设置由辖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管理。店招店牌设置行政许可后,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县(市)区和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程序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制定的上述许可管理规定,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和牢固。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技术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十一条 除店招招牌、橱窗广告外,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应由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出具质检报告,并经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或者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完好、整洁、美观、正常使用,并与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每月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以上的安全检查和维修。

第三十四条 遇风季、汛期、雨雪、雷电等特殊时期和情况,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两年以上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相关的技术标准,对户外广告设施及其基座部分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到达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自行拆除。

第三十七条 对出现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排除安全隐患期间,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未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或拆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清除,没收其物品和相关工具,对行为人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制作者、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采取限制通讯服务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拆除,可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拆除,或者依法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管理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0日起施行。2006年3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61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上海市户外广告实施管理办法》 解读

户外广告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电视、报纸等广告媒体的宣传媒介,在90年代后逐步在大陆兴起,时至今日,户外广告传媒已经遍布全国各地,城市乡村处处可见。户外广告因其具有的对地区和消费者的选择性强、能给人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获得较高注意率、具有一定的强迫诉求性质,能通过多次反复而使人对某些商品留下较深印象、表现形式丰富多彩、内容单纯而能避免其他内容及竞争广告的干扰、广告费用较低等特点,已成为广大企业不可忽视的宣传平台。

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曾针对上海的户外广告相关活动发布《管理办法》,对户外广告设立的申请、审批、广告内容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户外广告的发布活动提供的相应法律依据。虎年尾声,上海市人民政府结合几年来对户外广告发布活动的管理经验,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发布了新的《上海市户外广告实施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笔者现将该《规定》全文罗列如下,并对其中的关键条文进行简要解析,以供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为发布广告,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户外设施。

本条是对户外广告设施所涉范围的解释,以列举的方式将生活中常见的户外广告设施呈现出来并以“其他形式”作为对其他无法穷尽的广告设施的兜底项。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仅指固定的户外广告,而非流动性户外广告设施(如流动宣传车)。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交通、交通港口、公安、房屋管理、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本条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主体做了详细规定,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总负责。在此基础上,一个户外广告设施,要涉及到三方监管主体:

1、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各辖区户外广告的直接监管;

2、市、区县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布局等的规划许可;

3、市、区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人、经营主体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核和登记。

第五条(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注意本条第二款,个人观点,第二款的意思可以理解为,单位在自己经营场所的门楣上、用电子显示装置、发布范围和内容限于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同时满足以上3个条件),可以不经过相应审批程序,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阵地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和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县)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阵地规划的要求。第八条(技术规范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第九条(公示和征求意见)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相关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公示,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上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予以全文公布,并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答复。第十条(修改要求)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组织修改。

第十一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亭、公用电话亭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本条是该《规定》里的重要条款之一,也是实践中较常涉及到的内容。上述所列被排除事项,都是针对影响公众正常生活而做出的排除处理。第一项,如:在限速路牌上粘贴大型广告,广告牌挂在红绿灯灯箱上遮挡交通信号灯等;第二项,如:在道路中间隔离绿化带上摆放广告板等;第三项,如:在居民小区大门口或楼道口安装广告牌、在公园等场所摆放裸体图片等。道路红线范围是指包括机动车道两旁的行人通道、盲道等在内的划入城市道路、公路等范围内的一定宽度的道路区域。公共汽车候车亭、电话亭等设施往往都设置在机动车道旁道路红线范围的区域内,在这些设施上粘贴户外广告且符合技术要求的,不予排除。

第十二条(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公共阵地的范围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私人阵地,协商、拍卖等。第十三条(管理权限)

利用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沪闵高架道路、逸仙路高架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利用其他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利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利用其他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五条重点高架道路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的公共阵地,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必须由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组织;其他公共阵地由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组织。属于谁组织,就向谁申请,由谁受理。

第十四条(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手续)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制定拍卖、招标方案,并征求同级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并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公共阵地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办理下列手续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阵地使用合同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本条亦是该《规定》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程序:

1、设置人通过拍卖、招标等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

2、有使用权的设置人与受理单位(市或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

3、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

4、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区县规划局;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阵地使用合同等备案——受理单位;户外广告登记——市、区县工商局。

第十五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合同;

(三)广告样稿;

(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

(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常见情况即设置人在私人(自然人和法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设置广告设施,不占用公共阵地的形式。上述所需提交的材料:设置人的营业执照(通常为户外广告公司)、设置人与非公共阵地所有人签订的广告经营合同、含有广告内容(包括文字、图片等)的广告样稿、证明广告内容合法的文件,通常即指工商局审核广告内容后颁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证明,指阵地使用权人提供的证明其对该阵地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如土地使用权证、第六至第八项,顾名思义。

第十六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将户外广告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经规划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第十七条(设施设置的期限)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6年。具体设置期限标准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材料、尺寸等因素另行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期限符合设置期限标准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申请期限予以批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属于使用公共阵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拍卖、招标;属于使用非公共阵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第十八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

第十九条(设施设置变更)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予以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审批的变更和撤回)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并书面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创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论证)

申请设置具有特殊创新要求的新形式户外广告设施,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安全、市容景观等要求的,准予设置。第二十二条(电子显示装置的源头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向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查设计方案时,提交电子显示装置的设计方案等材料。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电子显示装置设置是否符合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征求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第二十三条(维护义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户外广告设施配备的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照明规范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设计单位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设施拆除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阵地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禁止发布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但单位在其经营场所设置、发布与其生产的产品或者与其经营服务有关的户外广告除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七条(信息系统建设)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将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设置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和批准等有关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第二十八条(投诉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九条(已有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违反广告内容发布管理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益广告未达到发布比例要求、未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发布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民事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行政监督)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或者技术规范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组织拍卖、招标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纠正、查处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三)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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