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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最终5篇)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20-39066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07:01: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函[2002]94号 【发布日期】2002-11-25 【生效日期】2002-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冀政函[2002]9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障对建设和保卫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革命伤残军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和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使他们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相应提高,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人民平均生活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工作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各地要充分认识保障优抚对象生活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认真落实。

二、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限于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具体是指享受抚恤补助的在乡革命伤残军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调整抚恤补助参照基数的确定:

(一)在乡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金标准,以当地(所在设区市,下同)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在乡特等因战伤残抚恤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标准,其他伤残等级按一定比例递减(见附表)。

(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三)在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4%计发。城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计发。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后入伍的,分别按不低于参照基数的52%、50%、48%计发。

四、上述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高于省定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解决,并列入市、县财政预算,省级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如果测算标准低于省定标准或出现参照基数负增长,计发抚恤补助标准维持省定抚恤补助标准不变。各地要确保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五、以上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表:

革命伤残军人抚恤级差比例一览表

项目类别

性质年抚恤金占参照基数的比例年抚恤金(元)在乡革命伤残军人

特等

因战100%8400

因公98.1%8240

一等

因战77.14%6480

因公76.6%6350

因病74.1%6220

二等甲

因战39.3%3330

因公38.3%3220

因病37.3%3130

二等乙

因战26.6%2230

因公25.6%2150

因病25.1%2110

三等甲

因战17.3%1360

因公17%1340

三等乙

因战15.4%1210

因公15.4%1210

与复员军人同时

期三等革命伤残

军人

17.7-19.6%1390-1540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2011年国家公布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最新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自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2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0元提高至25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2990元、31950元、30900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4300元、4170元、403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48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0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2870元、22870元和1032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8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1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中央财政为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7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30亿元,惠及596万优抚对象。

第三篇:我国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我国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13年10月01日 07:20:55 来源: 中国青年报 分享到: 1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85元提高至3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分别比2012年提高了5690元、5510元、533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797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0250元、30250元和13650元。

据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0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3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9.1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2013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02亿元。

第四篇:安徽省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安徽省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

恤补助标准

2011年10月28日12:48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人民网合肥10月28日电 今天上午,记者从安徽省民政厅获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本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同时,此次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5元提高至255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不含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0元。

据了解,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2990元、31950元、30900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4300元、4170元、403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48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0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2870元和10320元。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8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1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叶翔 岳晓龙)

(责任编辑:关飞)

第五篇:10月1日起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10月1日起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王东明、顾磊)从10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

民政部、财政部27日下发的通知表明,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6080元、25250元、24430元,分别比2008年提高了3400元、3290元、319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8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0%。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940元,达到2008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760元,达到2008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0%。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8080元、18080元和7820元。据主管这一工作的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副局长董华中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6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19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173亿元,惠及620万优抚对象。

董华中透露,国家这次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2008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84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

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2008年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至20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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