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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精选合集]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34154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7 11:32: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收入级次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并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要求的建筑墙体材料。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公告制,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经贸委等相关部门定期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七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基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第八条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条 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征收。㈠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级行政、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和中央在黔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㈡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㈢县(市、区、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纳入各级财政专项基金专户,待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办理专项基金结算手续后,按清算的比例分别缴入国库和返还建设单位。

第三章 结算和返还

第十二条 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基金结算书面申请,同时填报《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和《贵州省新型墙体专项结算审批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验收)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工业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50%(含5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清退专项基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50%(含50%)以上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先按实际使用比例专项基金的70%返还,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的再返还剩余的30&。退还的专项基金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季汇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结算专项基金:

㈠使用的墙体材料不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

㈡使用的墙体材料没有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㈢单体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50%的;

㈣墙体材料产品没有经过省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认定的; ㈤使用的墙体材料没有产品标准的;

㈥擅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

㈦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内外墙未抹灰粉刷)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实(验收)申请的; ㈧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结算手续的。

第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实际征收数额向建设单位开具《贵州省政府性基金通用收据》,并使用《一般缴款书》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纳入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第103类“非税收入”科目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第1030119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科目03款“建筑业”第2150304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㈠引进、新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或补贴; ㈡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㈢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的宣传;

㈤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㈠㈡㈢和㈣项支出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使用范围、年度收入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编制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级财政按进度拨付专项基金,年终编制基金收支决算。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实行项目分级管理,对在使用范围内申报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经贸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具体申报审核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专项基金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有关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经贸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基金和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比例使用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经贸委附则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并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要求且通过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公告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本省实际适时调整、补充和公布。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第七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第八条

专项基金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围墙等),按照设计所用标准砖量以每块o.05元的标准预缴。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条

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征收。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的省级行政、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二)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三级及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三)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取建设单位专项资金的同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缴款人专项基金核返、结算程序。

第十一条

结算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实际征收数额向建设单位开具《贵州省政府性基金通用收据》,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当日将专项基金缴入同级国库。

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地方,专项基金征收、结算、缴库按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结算后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可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纳入工程决算。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第215类“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三章

专项基金预收款的核返和结算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应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基金专户管理,并按建筑主体工程竣工、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工程)两个环节进行专项资金的返还和结算。

第十五条

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且墙体未抹灰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工程通过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建筑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相关资料齐备的基础上,30日内给予办理基金结算。

第十六条

工业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根据实际使用比例返还、结算专项基金;民用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专项基金预收款的70%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情况返还,专项基金预收款的30%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返还。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区别以下情况予以返还和结算:

(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7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工业废弃物掺量(多品种按加权平均计算)达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10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

(二)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

1、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70%部分,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外墙墙体材料砌体的传热系数和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返还:

a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 b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达80%(含80%)以上;

c外墙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热工性能在不另作外墙保温处理的情况下,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需要做外墙保温处理的)。

当工程只符合上述a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5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a、b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7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a、c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9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a、b、c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100%核返。

2、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30%在节能单项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返还,同时办理专项基金结算。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返还或结算专项基金:(一)单体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80%的;

(二)墙体材料产品没有经过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

(三)擅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

(四)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且墙体未抹灰粉刷隐蔽前)30日内未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核实(验收)申请的;

(五)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结算手续的。第十九条 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返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附后),并附以下材料:

1、专项基金预收款收据;

2、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发票复印件(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供货证明);

3、墙材厂家签章的外墙墙体材料砌体传热系数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

4、墙材厂家签章新型墙体材料工业废弃物掺量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

5、《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6、施工图预算书有关墙体部分复印件;

7、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比例计算书;

8、其他与核退基金有关的材料。

(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进行现场核验并填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记录表》(附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从受理返还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定(验收)工作;

(三)由建设方填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表》(详见附表2-1)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并办理专项基金返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现场核定(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专项基金返还手续。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

建设单位在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返还的同时填写结算申请(附后)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附后),并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二)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

工程项目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建设单位填写结算申请(附后)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附后)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

使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级专项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基金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和基金使用的审批等管理工作。

(二)专项基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三)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四)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基金使用范围、收入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编制基金收支预算,由各级财政按进度拨付专项基金并在年终编制基金收支决算。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技改和设备更新的贴息或补助(以下简称贴息或补助);使用贴息或补助的时间为该项目的建设期,最多不超过三年,贴息的贷款额为技改计划中核定范围内并实际发生的贷款额,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0%~100%。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

(三)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为主的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和建筑节能示范企业以及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以下简称示范补贴);

(四)与新型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宣传和培训经费(以下简称宣传经费);

(五)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二)、(三)、(四)项支出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使用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贴息或补助、研发经费、示范补贴,应将申报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并列入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宣传经费及其他支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计划编制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文件;

2、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

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

5、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基金使用审批的同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使用的申报条件及报送资料(一)申请贴息或补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政策要求;

3、具有实施该项目的设备、技术条件;

4、项目自有资金及贷款总额不少于该项目总投资的90%; 须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代码证书或其他有效职务证件;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文件;

4、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5、项目自有资金及贷款总额达到项目总投资90%的资信证明,或当月的银行对账单;

6、贷款协议(合同)或授信证明;

7、申请报告;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二)申请研发经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相应的科技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2、项目符合贵州省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要求。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设立事业单位的政府批件、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证明);

2、科研人员和设备设施情况;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申请报告;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申请示范补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示范推广成效的试点工程或项目;

2、高于或达到现行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或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方面有重大突破的新技术、新工艺,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通过的项目;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须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各级审批、备案文件;

4、项目资金落实的凭证;

5、项目各阶段审批文件;

6、申请报告;

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实施的项目停止拨付专项基金并对已拨付资金予以追回。

(二)各类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后半年内,专项基金使用单位应将基金使用自评估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经贸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资料建档管理。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基金和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本地区上一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07]12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篇: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工程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县级市,下同)分级征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办)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建设单位持已预缴专项基金的财政票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国家、外省、外资及部队在广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负责征收;在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分别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负责征收。省属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委托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代征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后抹灰(批荡)前,应分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书面提出项目现场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完成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经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并提交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和主体工程验收备案报告等资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按以下规定及时办理专项基金的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10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达到60%的,专项基金按以下比例返退: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60%。

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60%的;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已回填土或主体工程完工已抹灰(批荡)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使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未通过建筑节能工程

分部验收的。

本文下发前预缴的专项基金,返退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专项基金不得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务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九条 征收(预收、退费、结算)专项基金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应先全额缴入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专户”(以下简称“结算专户”)。准予返退的预收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资金的返退;不予返退的预收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财政部门于清算的当天或次日上午(节假日顺延)从结算专户划转缴入同级国库。

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地区,按改革后的程序办理专项基金的预收、返退和缴库手续。

结算专户应设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库款”两个明细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收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和图集的制定;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将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

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用于科研开发项目的,应组织调研,符合墙改科研开发项目立项要求的,由项目承建单位提出科研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墙材革新科研开发项目合同书》,项目完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同时废止。附件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

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第四篇: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3]652号)

各市财政局,有关市经贸委、建委:

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规定,制定了《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2003年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3、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报表(略)

4、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略)

5、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专用票据(略)

6、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专用票据(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1: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各级国库,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各级财政部门、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墙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四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专项基金预、决算,经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墙改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墙改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上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应对下级墙改管理机构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以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墙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墙改管理机构”)预缴专项基金。

新型墙材由省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认定。2003年新型墙材目录详见附件。

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缴纳专项基金时,应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提交建筑工程申报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含预算书、施工图),并填写“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报表”(以下简称“专项基金预缴申报表”,式样见附件)。

第十条 墙改管理机构核收专项基金后,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预收票据”,式样见附件)。建设单位持预收票据第四联向有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未缴纳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及其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专项基金,应按规定直接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专项基金的收缴和入库。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二条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申请结算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应当提交专项基金预收票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材原始凭证和新型墙材产品资质认定证书,填写“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第十三条 当地墙改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建筑工程进行查验,视工程使用新型墙材状况确定专项基金返退比例,并提出结算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专项基金返退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的,按照实际使用量返退90%;

(二)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即粘土成分大于50%)新型墙材的,按实际使用量返退50%;

(三)单体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墙体使用新型墙材低于80%的不予返退。

财政部门对墙改管理机构专项基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办理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其中应返退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按季集中办理退库手续。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新型墙材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障金和押金。

第十四条 对结算征收的专项基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应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专用票据”(以下简称“结算票据”,式样见附件)。

第十五条 专用票据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按省政府令第104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内外墙体批灰粉刷而难以查验的,不予返退专项基金。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墙改管理机构可委托规划部门或其他部门代征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县墙改管理机构应于每月前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关于上月专项基金征收入库数和实际返退数的书面材料。

各县(市)财政部门应于每月前10日内将当地上月征收入库的专项基金扣除同期实际返退后余额的10%划缴省国库,5%划缴省辖市国库。

各市财政部门应于每月前15日内将本级上月征收入库的专项基金扣除同期实际返退后余额的15%划缴省国库。

对不按规定比例解缴的,上级财政部门可通过年终结算扣缴入库。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材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材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材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材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奖励在推广新型墙材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材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二)、(三)和

(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墙改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纳入预算内管理,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经费自理墙改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不计入专项基金支出比例控制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用于发展新型墙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应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由墙改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管理机构初审、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预算;

(五)项目竣工后,承担单位提出专项基金拨付申请,经墙改管理机构初审、墙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六)同级财政部门对专项基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并结合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加强专项基金核算,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单位财务管理,定期向同级财政、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管理机构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当地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逾期且屡催不缴的,墙改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材购进数量的,由当地墙改管理机构及委托代征单位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墙改管理机构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越权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

第二十八条 墙改管理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使用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九条 对不履行征管职责,应收不收、坐收坐支专项基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财综字〔1997〕第545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2:

2003年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一、砖

(一)孔洞率大于25%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秆、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实心砖除外)

五、预制及现浇混凝土墙体。

六、钢结构和玻璃幕墙。

注: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属于新型墙体材料的过渡产品。二00五年底以前仍为新型墙体材料。

第五篇: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综[2008]22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缴。各市、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向建设单位足额征收专项基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单位,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滞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缴入库的监督力度。

二、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效益。严格使用范围,最大限度地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性项目、科研和技术开发项目、鼓励农村应用新墙材等方面的投入扶持力度,严格按照程序审批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三、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财政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

算核拨同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四、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中规定的目录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进行调整后,我省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省政府令〔2007〕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专项基金的收缴和入库。

第五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六条凡本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专项基金。前款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目录执行。

第七条专项基金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八条征收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返退、结算》。

第九条各设区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专项基金,70%缴入本级国库,30%上缴省级国库;各扩权县(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专项基金,90%缴入本级国库,10%上缴省级国库;各县(含县级市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专项基金,70%缴入本级国库,20%上缴市级国库,10%上缴省级国库。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先征后返。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的征缴实施“票款分离”。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的征收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开具《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凭证,并监督建设单位将预缴款缴入当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汇缴账户。

建设单位持《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凭证,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的砌体工程进行抹灰前,应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接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15日内,应及时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15日内,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二《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凭证;(三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四招投标预算数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第十四条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收到建设单位的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及相关资料15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对全部资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按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并向建设单位开具《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专用票据(返退》凭证和《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凭证:(一专项基金实行多退少补;(二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以上的,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不予退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量比例小于60%的;在申请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之前,已对砌体工程完成粉刷,致使难以查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情况的;所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没有法定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的;擅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四由于变更设计扩大面积,预缴专项基金不足或未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补交后方可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第十五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收到建设单位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及相关资料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请应返退的专项基金;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于收到返退申请10日内依据同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的相关资料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并将应返退的专项基金直接转入建设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实际应缴库的专项基金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就地直接缴入各级国库。

实际应缴库的专项基金指已办理完返退和清算手续,实际应缴入国库的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 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第十九条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 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第二十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擅自收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专项基金的,代征手续 费按实际代征额的 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 付。具备条件的市、县,专项基金征收应当纳入当地行政(政务)审批管理,设 立窗口负责征收。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使 用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

点工程的 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65%由同级墙体材 料革新办公室管理使用,35%由同级建筑节能办公室管理使用。第二十四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 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 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对本机构管理使用的专项基金按照 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者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 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 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者建筑节能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审批,纳入专项基金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 215 类“工业商业 金融等事务”03 款“建筑业”04 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第二十八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将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汇总后 报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2 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河北省财政厅、河 北省发展改革委。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 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按 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当地墙 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第三十一条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 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不按规定擅自开设收入过渡性账户 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

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以及国 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会同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精选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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