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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职工因调离本地区户口迁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20-32047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5 15:36: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阿克苏职工因调离本地区户口迁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一、职工领取资料:

1、《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职工销户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

二、职工本人提交资料:

1、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2、正式调动手续或户籍管理部门户口迁出证明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三、如由他人代办,代办人提交资料:

1、支取公积金由他人代办提交资料:

(1)、支取人单位出据的支取人本人工资卡(折)帐号证明

(2)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2、支取公积金由他人代办代领导公积金提交资料:(1)代办委托公正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2)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以上提交资料原件(复印件)必须相符一致。

四、填表须知及注意事项:

1、《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销户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由单位财务人员填写,单位、姓名、帐号、支取原因、支取金额等填写应准确无误,不得涂改,并签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及加盖公章。中心工作人员当面指导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在《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销户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填写支取申请并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

2、如职工提供的支取证明材料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的,填写以身份证姓名为准,由相关部门出具身份证明后办理支取。对职工本或代办人身份证过期的,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后办理。

3、调出本地区由他人代办的,支取人调入单位需出据支取人本人工资卡(折)帐号证明,我中心根据调入单位出据的职工本人工资卡(折)帐号证明,办理转帐卡支取。

4、职工在办理支取业务时,需将我中心发放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手册交回,如职工所在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手册或手册丢失的,单位需出据证明。

第二篇:阿克苏职工因死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办

一、职工领取资料:

1、《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职工销户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

二、职工本人提交资料:

1、医院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户口注销证明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2、合法继承人继承权公证及代办代领公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3、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三、如由他人代办,代办人提交资料:

1、支取公积金由他人代办提交资料:

(1)支取人单位出据的支取人本人工资卡(折)帐号证明(2)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2、支取公积金由他人代办代领导公积金提交资料:(1)代办委托公正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2)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以上提交资料原件(复印件)必须相符一致。

四、填表须知及注意事项:

1、《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销户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由单位财务人员填写,单位、姓名、帐号、支取原因、支取金额等填写应准确无误,不得涂改,并签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及加盖公章。中心工作人员当面指导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在《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销户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填写支取申请并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

2、如职工提供的支取证明材料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的,填写以身份证姓名为准,由相关部门出具身份证明后办理支取。对职工本或代办人身份证过期的,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后办理。

3、职工死亡的,为避免其继承人支取死亡职工公积金产生纠纷,其合法继承人需办理继承权公证及代办代领公积金公证手续后办理支取。

4、职工在办理支取业务时,需将我中心发放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手册交回,如职工所在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手册或手册丢失的,单位需出据证明。

第三篇:阿克苏职工离、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一、职工领取资料:

1、《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职工离、退休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

二、职工本人提交资料:

1、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2、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三、如由他人代办,代办人提交资料:

1、支取公积金由他人代办提交资料:

(1)支取人单位出据的支取人本人工资卡(折)帐号证明(2)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2、支取公积金由他人代办代领导公积金提交资料:(1)代办委托公正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2)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以上提交资料原件(复印件)必须相符一致。

四、填表须知及注意事项:

1、《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离、退休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由单位财务人员填写,单位、姓名、帐号、支取原因、支取金额等填写应准确无误,不得涂改,并签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及加盖公章。中心工作人员当面指导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在《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离、退休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填写支取申请并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

2、如职工提供的支取证明材料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的,填写以身份证姓名为准,由相关部门出具身份证明后办理支取。对职工本或代办人身份证过期的,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后办理。

3、职工退休支取公积金由他人代办(含配偶)代办的,我中心根据单位提供职工本人工资卡(折)帐号办理转帐卡(折)支付。由他人(含配偶)代办代领公积金的,需办理委托代办代领公积金公证手续。

4、职工在办理支取业务时,需将我中心发放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手册交回,如职工所在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手册或手册丢失的,单位需出据证明。

第四篇:阿克苏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一、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领取资料:

1、《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转帐(现金)支取申请书》

2、《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二、购房职工本人提交资料:

1、购房改房

①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②房改部门审定的房价计算表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③首付房款票据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2、单位集资建房

①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②分房证明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③房改部门对职工集资建房审核意见(名单)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3、购二手房

①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②交易后买房人房产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③契税完税发票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三、自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本人提交资料:

1、自建住房

①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②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③土地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2、大修自住住房

①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②维修自住住房申请原件(留复印件一份)③维修项目预算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④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四、职工配偶申请支取公积金提交资料: ①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②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五、支取公积金由他人代办提交资料:

1、支取公积金由他人代办提交资料:

①支取人单位出据的支取人本人工资卡(折)帐号证明

②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2、支取公积金由他人代办代领公积金提交资料: ①委托代办代领公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②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以上提交资料原件(复印件)必须相符一致

六、填表须知及注意事项:

1、《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转帐(现金)支取申请书》、《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由单位财务人员填写,单位、姓名、帐号、支取原因、支取金额等填写应准确无误,不得涂改,并签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及加盖公章。中心工作人员当面指导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在《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转帐(现金)支取申请书》、《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填写支取申请并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

2、如职工本人提供的支取证明材料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的,填写以身份证姓名为准,由相关部门出具身份证明后办理支取。对职工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过期的,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身份证明后办理。

3、职工购房改房、单位集资房支取公积金,中心根据售房单位提供帐号转账划至售房单位基建帐户,凡购二手房、自建、大修自住住房支取公积金由配偶或他人代办的,中心根据单位提供支取申请人本人工资卡(折)帐号为办理转帐卡(折)支付。由配偶或他人代办代领公积金的需办理委托代办代领公积金公证手续。

4、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支取职工帐户余额公积金(需保留公积金帐户余额不少于十元),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房价。

5、职工购买房改房、集资房、自建自住住房,符合支取条件的在一年内可办理支取手续。上述支取业务办理时限为:自提供的支取证明材料签订的日期起一年内有效,且同一支取业务只办理一次支取手续,超过时限的不再受理。

6、集资建房、自建自住住房,经两人以上现场勘查确认已完工的,可一次办结支取手续;维修自住住房的经两人以上现场勘查符合维修条件的,分次办理支取手续。

第五篇: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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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如何办理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时间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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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二)提取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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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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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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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户口簿、提取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发生上述(一)、(二)、(三)项情形的,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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