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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20-42769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3 21:26: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

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实施原始创新能力提升培养计划,促进大学生成为创新创业生力军,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累人才储备,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修订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资助省内高校大学生(包括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科技创新团队开展科技创新实践研究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专项资金分配必须公开透明,(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学论证、专家评审、民主决策的基础上,优选支 广泛接受监督。持项目。

(三)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学生自主开展具有原创性、前沿性、现实性的科技创新实践研究。

(四)绩效导向。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项目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审核、下达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联合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评审,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第六条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包括:广东省内部属、省属、市属及省直部门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独立学院。高等学校作为资金申报主体和项目管理单位,承担立项项目的培育、辅导、监督和经费管理工作,并对立项项目按照1:1的比例安排有关工作经费。配套工作经费主要作为项目培育和管理经费、立项项目的配套资助以及优秀结题项目的奖励经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资助广东省境内的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开展自然科学、哲学社科和科技发明制作等方向的实践研究。资助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等三类。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中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项目的申报作者限本科生、专科生。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等均不在支持范围之列。

(一)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本类项目主要是针对某一学科或某一领域前沿问题的探索和研究,要求具有较强的前沿性和学术性。

(二)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本类项目主要是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通过理论探索和实证调查,分析得出具有较强可行性、前瞻意义的对策、建议或学术论文。本类项目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等学科内。

(三)科技发明制作。本类项目主要是科技创新、发明创造,要求作品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和转化前景。第八条 项目资助等级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

(一)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重点项目每个资助4.5万元,一般项目每个资助1.5万元。

(二)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重点项目每个资助3万元,一般项目每个资助1万元。

(三)科技发明制作。重点项目每个资助6万元,一般项目每个资助2万元。

第四章

第九条

申报与审核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我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教育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第十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组织动员学生申报项目、组织校内评审、择优推荐,并以学校为单位向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申报参与竞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高校科研学术行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通过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前置审查的申报项目组织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在管理平台上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第五章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各地、各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学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开支:

(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专用软件购置费,学术刊物订阅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用。

(二)差旅会议费:研究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差旅费和学术会议费,其中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会议费开支管理严格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

(四)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五)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成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费用。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各项管理规定、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

第七章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立项项目的管理,制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指导项目团队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结题验收实现以下绩效目标:

(一)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重点项目要求在核心期刊或SCI、EI发表1篇学术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二)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重点项目要求在核心期刊或SSCI、CSSCI发表1篇学术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发表1篇学术论文。

(三)科技发明制作。重点项目要求制作出实物,同时要申请1项专利及发表1篇学术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制作出实物,同时要申请1项专利或发表1篇学术论文。

各申报单位必须推荐立项项目参加“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参赛综合成绩将作为本单位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本科生项目,参加“挑战杯”竞赛并获得省赛一等奖以上可等同于发表1篇核心论文。对专科生项目,参加“挑战杯”竞赛并获得省赛二等奖以上可等同于发表1篇核心论文。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管理单位、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项经费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各高等学校项目验收绩效考核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省财政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各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项目申报人(负责人)、参与人有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给予撤销当年申请项目资格;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助经费;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直接做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5年之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建立黑名单制度,登记其不良信用记录信息,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项目组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逐级报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八章

则 第二十三条 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共青团广东省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攀登计划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工作指南

“攀登计划”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工

作指南

一、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攀登计划”专项资金)基本情况

(一)专项资金概况

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攀登计划”专项资金)是广东省政府从2015-2019年,每年从财政经费预算中划拨专门用于培育提升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资金额度2000万元/年,每年在全省遴选、培育和资助1000个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开展具有前沿性、开创性的科技创新实践研究。申报项目类型参照“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分类,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项目通过培 育、孵化、竞赛、提升等形式,鼓励大学生参与到科技创新中,并为广东省培养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青年大学生。

(二)目的意义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深入实施科技创新人才战略,不断激发全省大学生参与科技创新的热情,通过科研实践锻炼培育和提高大学生原始创新能力,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核心战略培养基础性人才,全面对接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地,助力高水平大学及高水平学科建设。

二、扶持范围

广东省内部属、省属、市属及省直部门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民办独立学院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包括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项目可采取个人或团队形式申报,团队每组人数不超过10人。

2.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3.申报项目必须包含实质性的学术科技创新成果,要求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先进性和现实意义。参赛作品须以学生为主设计,独立完成,能够参加展示。项目无知识产权归属纠纷。

4.最近两年内的学生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竞赛成果(含国家教育部教执委)等均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5.专项资金仅接受学校统一申报,不接受个人单独申报。

(二)基本要求

1.申报者要求:申报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善于独立思考、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对科学研究、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具备从事科技创新的基本素质和团结协作精神,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严谨的学术作风。申报者同年只能申请1项同类型项目,且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2.申报项目要求:申报项目选题要求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指导教师需拥有中级以上职称,且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或者丰富的实践教学工作经验,负责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指导学生围绕选题进行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实验测试)、修改完善项目内容。申报项目具体要求、分类及资助金额详见《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申报高校要求:高等学校作为资金申报主体和项目管理单位,承担立项项目的培育、辅导、监督和经费管理工作,并对立项项目按照1:1的比例配套工作经费。配套工作经费主要作为项目培育和管理经费、立项项目的配套资助以及优秀结题项目的奖励经费,推动项目顺利培育和孵化,最终实现成果转化。

四、申报流程

(一)注册账号及作品申报

1.学校团委负责校内申报组织工作,根据分配的账户信息(由主办方下发),登录“广东青年之声”网站的“广东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申报平台”,查看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基本信息、管理办法、分配程序和方式等相关文件,熟悉专项资金操作流程,并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确认操作系统无异常。广东青年之声的网址为http://www.teniu.cc/。

2.申报者以个人身份注册“广东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申报平台”账号,查看“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基本信息、管理办法、分配程序和方式等相关文件,熟悉专项资金操作流程。

3.申报者登录“广东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申报平台”,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提交申报信息后一般不允许更换项目或调整项目信息,申报者须仔细核对团队 成员信息、作品信息等内容,并根据需要添加相关附件。

(二)学校审核推荐

4.学校团委会学校科研、教务等相关部门组织校内项目评审工作,根据给定名额择优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并审核确定申报项目的推荐类别及项目资料真实性,提交主办方审核。该项操作需登录“广东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申报平台”完成。申报项目的推荐类别分为两类,即“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每年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分配名额由主办方审定,名额分配原则主要根据学校招生批次、在校生规模、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情况(主要参考往届“挑战杯”参赛情况和历年“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申报立项完成情况)等。其中,“一般项目”等额推荐,“重点项目”需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未评上“重点项目”的项目自动转为“一般项目”。在省级审核过程中,当出现一般项目整体数量较高,超过主办方设置时,主办方将对一般项目进行评审,最终确定立项项目。学校审核推荐中,自然科学、哲学社科、科技发明三类项目建议按6:9:10的比例推荐作品。同时,除给定名额外,各高校还可以推荐不超过5个“候选项目”。当高校给定名额未使用完毕时,主办方将统一收回未使用的名额并重新调配,从“候选项目”中择优增补。

(三)前置审核及纸质版材料报送 5.主办方专项资金工作组对各高校提交的申报项目进行预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通过”,并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立项评审,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退回学校审核。因项目申报不规范导致贻误评审的责任由学校承担。

6.通过初审的项目,须登录“广东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申报平台”,生成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签字送学校团委审核盖章并存档留底。

7.学校团委编制本校《汇总目录表》盖章确认并寄送至团省委学校部。

(四)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8.主办单位在全国范围内邀请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企业家等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评定立项项目,并将项目定级为“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

(五)项目录入及立项项目公示

9.学校团委以学校法人账号登陆“广东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根据评审结果、项目评级及相对于资助金额,填写项目立项资料,核对项目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10.在网上对项目立项情况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项目申报及评级有异议,可在此期间实名向主办方提出,主办方将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六)专项资金管理单位审核 11.主办方在“广东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审核高校报送材料。对于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通过”;对于申报材料不合格的项目予以“不通过”,此时高校团委须及时提醒申报者补交相关材料。在此期间,高校团委应确保“广东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内项目信息与“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申报平台”保持一致。学校团委须持续跟进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向主办方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12.团省委根据立项结果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会省财政厅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专项资金下拨

13.省财政厅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各地、各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学校。

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八)项目管理

14.学校与立项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并按照《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指导和督促立项团队依法依规、扎实做好项目研究工作,并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本专项资金要求当年执行完毕,不能结转下一年使用。

(九)项目验收

15.立项项目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16.学校按照《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结题验收的要求,主持本校立项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各高校项目验收绩效考核情况将作为接下来第二个资金安排计划的重要依据(如2015专项资金结项验收情况将作为2017资金安排计划的重要依据)。

17.立项项目在进行项目成果转化、发表论文时,应在文中明确说明该项目受“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资助并标注作品编号。

五、注意事项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高校科研学术行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项目申报人(负责人)、参与人有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撤销当年申请项目资格;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经查实,由主办方直接做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5年之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六、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攀登 计划”专项资金)运行过程存在问题释疑

1.问:什么样的项目可以申请延期结题,具体可以推迟多长时间?

答:立项项目的研究周期为一年,在每年12月份中下旬需进行项目结题。由于研究试验时间周期跨度长或者是实验过程中发现前期研究出现错误等,需要重新规划研究计划和研究参数的项目,因故确实不能按期完成,可以申请延期半年。拟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前向学校团委提出延期结题申请,学校团委汇总学校总体情况后向主办方提出项目延期结项申请并充分解释延期理由,经主办方审核通过后项目,可以推迟半年完成研究任务,理由不充分的延期申请,主办方将不予受理。

2.问:已收到相关期刊杂志的稿件录用通知书但未正式登刊的作品属于结项作品吗? 答:已有用稿通知但未登刊作品属于“预结项”作品,在校级结项审核中当作已结项作品处理。学校团委作为项目管理单位须对校内“预结项”作品进行统一记录,并由校团委在年底结项验收时报团省委备案。校团委在“预结项”期内继续进行项目管理,在作品正式见刊后,学校团委应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刊物原件等)对该作品进行校级审查,审查通过后可向主办方申请“预结项”项目正式结项。

3.问:除了《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及的成果转化认证手段外,是否有其他成果可以作为结题认定,如研究成果被地方政府采纳,被相关科研机构采纳等?

答:项目的研究成果被地市级政府部门采纳,等同于发表一篇期刊论文,项目的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领导签 批,等同于发表一篇核心期刊论文。以上成果需提供签批文件复印件。

4.问:参加非“挑战杯”系列竞赛的其他科创类比赛的是否可以作为结项认定的佐证材料?

答:项目团队如参加其它同层次科创类比赛,可在提交结项验收材料时一并上交参赛的获奖证书复印件,由团省委统一审核确认。

5.问:“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立项项目参加“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参赛的获奖奖项能否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依据?

答:立项项目参加“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奖项可作为项目绩效认定。

“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对本科生、研究生项目,参加“挑战杯”竞赛 并获得省赛一等奖或以上可等同于发表1篇核心论文,获二、三等奖可等同于发表1篇学术论文;对专科生项目,参加“挑战杯”竞赛并获得省赛二等奖或以上可等同于发表1篇核心论文,获三等奖可等同于发表1篇学术论文。

“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中:对本科生、研究生项目,参加“挑战杯·创青春”竞赛并获得省赛银奖或以上可等同于发表1篇核心论文,获铜奖可等同于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对专科生项目,参加“挑战杯·创青春”竞赛并获得省赛铜奖或以上可等同于发表1篇核心论文。

“挑战杯——彩虹人生”广东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中,参加竞赛并获得省赛一等奖及以上及以上可等同于发表1篇核心论文,二、三等奖可等同于 发表1篇学术论文。

6.问:学生、指导老师在“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申报、立项、结项中可以获得哪些相关文件?

答:(1)申报通知:每年年底主办方会下发下一“攀登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指南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通知将在团省委学校部网站上公示并寄送校办。学生、指导老师可登陆团省委学校部网站或到高校团委处获取相关信息。(2)立项通知及立项证书:立项项目确定后,主办方将下发该“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立项通知,并同期下发立项证书(立项证书内包括立项项目、学生团队及作品指导老师信息)。(3)结项通知及结项证书:每年12月下旬,主办方会下发本立项项目结项通知,对立项项目进行结项评审,并对其中完成绩效考核目标的项目下发结 项证书(结项证书内包括立项项目、学生团队及作品指导老师信息)。

7.问:校级专项资金配套经费使用及管理需要接受主办方管理吗?

答:主办方仅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对学校配套经费不作管理要求,学校配套工作经费主要作为项目培育和管理经费、立项项目的配套资助以及优秀结题项目的奖励经费,受学校财务部门管理,目的是推动项目顺利培育和孵化,最终实现成果转化。

8.问:立项项目无法顺利结题,专项资金是否会被追回?

答:未按照《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资助金额将被追回。9.问:为什么“攀登计划”专项资金下拨时间较晚,各校到款时间不一?

答:“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的下拨需落实完整的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流程,因而所需时间较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根据各高校不同办学性质,专项资金下拨渠道具有差异性,以下作简要说明:①省直单位管理高校:由省财政厅直接划拨经费至各高校;②地市主管或协管高校及省财政直管市(县)管理高校:由省财政厅直接划拨至高校所属地市(县)财政(税)局,由高校自主向所在地市财政(税)局申请。③民办高校:由省财政厅划拨至团省委,经团省委统一安排下发至高校。

10.问:团省委是否会为优秀结项项目提供进一步成果转化的渠道? 答:“攀登计划”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行动作为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的前端培育具有基础性、源头性的特点,立项项目经一年的培育后可参与团省委搭建的竞赛实践平台:“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同时,优秀的项目将推介至“中国青创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挂牌展示,争取融资对接。此外,团省委与广东粤科集团共同设立集资5亿元的“广东粤科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主要投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大学毕业生创办的具有独创性、有成长潜力的企业和“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中的优胜项目,打造从前端孵化到中端实践到后端孵化的全流程服务链条,帮助青年大学生从科技创新成长投身至创业实践,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11.问: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攀登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的官方英文翻译?

答: Special Funds for the Cultivation of Guangdong College Student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Climbing Program” Special Funds.)

12.问:在推荐项目成功立项之后,校团委可以对立项项目团队负责人及指导老师开展什么方面的培训,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答:校团委在项目实施前应集中对项目相关者进行项目实施注意事项、项目结项要求、如何进行自主的科研创新和科研方案制定、报账流程等方面的指导培训。在经费报销和使用方面,高校团委应推动本校财务制度向专项资金适当倾斜,保证专项资金保障的合规性及优先权。13.问:高校团委如何对立项项目团队进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答:各高校团委作为项目管理的主体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负有主体责任,为加强校内专项资金管理,校团委可以《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参考蓝本,会同学校财务部门修订出台校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在立项项目结项费用报销时对专项经费报销情况进行校级公示。

14.问:如何对项目指导老师、优秀结项项目学生团队进行激励和考评?

答:高校可进行制度创新,主办方鼓励各高校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的工作激励和考评机制。对做出贡献的指导老师,要在工作量认定、待遇报酬以及荣誉表彰等方面给予激励。对取得优秀成绩的 学生,要在奖学金、荣誉表彰等方面给予激励,探索学生创新创业研究课题成果可申请为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成绩优异的学生可优先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制度。

15.问:如何进一步扩大“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的覆盖面,营造校内学生勇于投身科技创新生动实践的良好氛围?

答:各高校作为资金申报主体和项目管理单位,承担立项项目的培育、辅导、监督和经费管理工作,并对立项项目按照1:1的比例配套工作经费。配套工作经费主要作为项目培育和管理经费、立项项目的配套资助以及优秀结题项目的奖励经费。同时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的校级评审应实现逐层逐级选拔项目的制度,为保证项目推报的公平公开,高校团委应在校级遴选结束后将拟推荐项目进行公示。另外,各高校团委、学生会、研究生 会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典型范例、先进经验,积极扩大社会影响。要充分利用网站、微信、校园报刊等宣传媒体,努力营造良好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氛围。

16.问:项目团队如何选择适合的项目指导老师? 答:建议项目指导老师要紧贴项目研究主体专业,兼顾多学科背景,最好达到校内外协同。

17.问:是否对项目指导老师具有职称要求? 答:鼓励年轻教师参与和优先考虑知名学者,同时应该体现分层,本科作品需要至少一名副高级职称指导老师,高职作品需要至少一名中级或以上职称指导老师。

18.问:是否可以更换项目指导老师?

答:如因特殊原因不得不更换项目指导老师的团队,需提交指导老师更换申请,校团委统一报送团省委审核认 定后可进行相关更替工作。

19.问:什么样的年龄及专业结构最有利于项目的研究?

答:建议项目负责人由非毕业班(大学三年级或研究生二年级)学生担任项目主要负责人,同时应注重项目团队内部梯队建设,团队内应该有两个或以上年级的同学共同开展研究,同时团队成员的专业应该相互搭配,互为补充。毕业班学生担任项目主要负责人需向高校团委报备并经学校团委同意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20.问:项目团队成员是否可以跨校组建团队,具体应该由谁进行项目管理?

答:项目可进行跨校组建团队,项目立项后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高校团委进行项目管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该项目时需团队建设情况向学校团委 报备,经高校团委同意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21.问:“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立项项目是属于指导老师的研究成果还是学生项目团队的研究成果?

答:“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立项项目性质为学生项目。由学生团队进行项目研究,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研究成果也归学生团队所有,项目指导老师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主要起指导作用。

22.问:是否可以更换项目团队负责人或项目团队成员?

答:专项资金项目一经立项公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项目负责人无法继续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可申请终止项目。如因特殊原因不得不更换部分成员的项目团队,需提交成员更换申请,由校团委审核并开具项目研究进展证明,团省委统一审核认定后可进行相关更替工 作。

第三篇: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形成产业规模,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

(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

(二)编制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能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显著提升湖北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重大科技项目。

(二)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的项目以及支持国家863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审批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湖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市场营销体系较完备,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强,商业信誉较高;

(三)企业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的能力;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结题情况良好,无不良的科技信用事项;

(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取得居国内同行业领先的、具备产业化开发条件的、重大的中试科技成果。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条省科技厅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第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六、八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联合行文逐级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同时将项目建议书报省科技厅,纳入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库。

扩权县市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并送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

收意见、查新报告、专利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咨询。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同级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的结论,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商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计划后,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委托市、州和直管市科技局及省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执行不力的项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采取停拨、缓拨经费的措施。

第十八条各级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相关的项目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对计划任务进行重大的调整、改变,应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委托具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监理单位,对

实施项目实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未结题验收,承担单位不得申请新的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在财务处理上,对无偿资助的,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中:形成资产部分,属于国有资产,转入资本公积(国家拨款转入),消耗部分按规定予以核销;对贷款贴息的,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计划,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实行资金跟踪问效制度。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是否继续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局、科技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截留或挪为他用的资金全部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省安全生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安全生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科技事业发展,规范安全生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07]8号)精神和省政府对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为支持全省安全生产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全省安全生产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和财务管理,包括按项目计划办理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提出项目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重点:

(一)全省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关键科技研究与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二)安全生产先进科技设备的推广运用;

(三)省级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

(四)湖北省列入国家科技指导性计划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万元以内。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科研、技术成果推广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九条 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联合行文分别报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直企业(单位)申请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申报。(二)市、州、扩权县(市)企业申请的项目,直接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申报,扩权县(市)申请的项目抄送所在市、州安监局、财政局备案。非扩权县(区)企业申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安监局与财政局联合审核后,逐级向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条 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项目计划,报省政府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其中:市、州、县(市、区)企业(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转移支付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按预算管理规程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受支持的企业(单位)。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收到财政专项资金时,作为企业收益处理。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没有形成资产的,则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须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申报立项的依据。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促使专项资金达到专款专用的要求。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取消以后三年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6月20日以粤财行〔2012〕24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2〕17号)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扶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需要,以及社会组织的功能属性、社会作用、能力建设等因素,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扶持。其中:重点扶持发挥枢纽型作用的社会组织。

(二)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以及社会组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绩效导向。通过专项资金扶持,充分发挥资金激励效应,培育发展一批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划布局、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突出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专项资金对新设立并符合一定条件且具有提供社会服务能力的公益服务类、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特别是发挥枢纽型作用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含备案,下同),资金申请日期距登记设立日期不足36个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独立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三)法人治理结构、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

(四)具备提供社会服务能力并在特定领域发挥引领或示范作用;

(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合法的收入来源;

(六)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七)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分配各项收入;

(八)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公益服务类每家30万元,行业协会类每家20万元,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等每家10万元给予补助。每年择优补助200家。补助标准及补助数量每年可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以公开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相关社会组织统筹用于办公场地租金、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以及培训费用等支出。具体如下:

(一)办公场地租金。包括社会组织为其固定办公场地支付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

(二)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即社会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相关包括人员费用在内的成本费用支出。

(三)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为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理论研究所需费用。

第七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初综合考虑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和政府转移(委托及授权)职能、政府购买服务等因素和补助标准确定当年社会组织补助数量及补助资金额度,并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中旬前,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初审及终审的第三方机构各1家,分别负责资金申报受理及初审、资金竞争性分配终审工作。同一个或相关联的不同第三方机构不得同时作为初审和终审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机构应为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应具备政府采购代理乙级或以上资格。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扶持社会组织的政策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拟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评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受理申报的第三方机构和扶持标准、数量、政策、评分标准等内容。

评分标准应包括:扶持社会组织政策因素、社会组织类别、服务能力、质量、诚信、预期社会效益等。

第九条 申报受理。社会组织申报专项资金,应按申报指南要求将申报资料分别送负责受理申报的第三方机构、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一份。

第十条 负责资金申报受理及初审、终审的第三方机构评审程序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抽取专家。第三方机构在省财政厅和监察部门监督下,按规定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二)制订评审规则。第三方机构评审应根据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评分标准,设定客观科学的评审指标体系和评审规程。

(三)回避。第三方机构和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中,如发现与申报扶持的社会组织有直接利益关系,应主动向省财政厅说明,按规定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第三方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及相关规定对社会组织申报材料组织评审。

(一)初审。负责资金申报受理及初审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对社会组织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扶持社会组织数量和比例分类确定通过初审的社会组织名单,提交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交负责终审的第三方机构。

(二)终审。负责终审的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初审的社会组织进行评审,提出拟扶持的社会组织名单,并提请省财政厅确认。

(三)公示。第三方机构应分别出具评审报告,将评审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有关部门确认后,即时在省政府采购网站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布评标结果和相关情况。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评标结果确定和资金拨付。公告结束后,省财政厅应及时将扶持社会组织建议名单和补助金额报省政府审定,并按规定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经批准的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财政、登记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财政厅应会同登记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社会组织应自觉执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绩效管理制度。省财政厅根据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实施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以后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订专项资金竞争分配评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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