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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20-37473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0 19:53: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

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 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

(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

(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

(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土地估价师

第七条 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申请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

(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四)经实践考核合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 格证书的,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包括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土地估价师应当在土地估价机构接受不少于2年的专业实践。专业实践期满后,可以参加专业考核。

第十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取得国土资源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师执业实行全国统一的执业登记制度。经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名单,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

(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具有公务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身份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或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登记之日止未满5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自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做出之日起未满2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土地估价及相关业务,签署土地估价报告;

(二)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执业 所需的资料信息;

(三)根据估价对象和估价目的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为执行公允的土地估价程序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拒绝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估价结果的授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二)遵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三)保证土地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当注销执业登记:

(一)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获得公务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身份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登记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登记条件而被准予登记的;

(六)脱离土地估价机构不再专职执业的;

(七)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注销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名单应当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两个以上土地估价机构执业;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三)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执业;

(四)谋取土地估价委托合同约定费用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五)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差错或者遗漏的土地估价报告;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土地估价机构

第十七条

土地估价机构是土地估价师的执业机构。土地估价机构可以依法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

设立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土地估价师;

(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为执业土地估价师,且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无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土地估价机构,出资人不少于5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公司内具有连续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地估价师出资比例不少于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

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土地估价机构,合伙人中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合伙企业出资数额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且土地估价师出资人不少于出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设立土地估价机构,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注册,领取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注册证书。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可以对经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机构实行资信评级制度。资信评级结果记入土地估价机构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土地估价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土地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从事土地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执业土地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

(四)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 管理制度健全。

在分支机构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不计入土地估价机构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一条

土地估价机构设立不足3年解散的,出资人或者合伙人在3年内不得重新发起设立土地估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 土地估价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后,重新进行执业注册。

第二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数额、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执业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遵循市场原则,收取土地估价费用;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拒绝提供执行估价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相关资料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三)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土地估价报告或者由其他干预估价结果情形的,有权终止履行合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

土地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业;

(三)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

(四)以恶性压价、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五)对自身执业能力进行虚假宣传;

(六)受理与估价对象、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土地估价业务;

(七)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针对统一估价对象执业;

(八)出具虚假、重大差错或者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九)包庇、隐瞒本机构土地估价师执业过错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自行决定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土地估价机构终止的,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当注销该土地估价机构的执业注册证书。

第四章 土地估价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执业土地估价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其所在的土地估价机构统 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土地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以土地估价机构的名义承揽土地估价业务。

第二十八条

土地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估价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受托土地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三)估价项目名称;

(四)估价目的;

(五)估价期日;

(六)委托人的协助义务;

(七)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八)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土地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受托的土地估价业务。

第三十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与委托人或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委托人有权要求有利害关系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回避。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实地勘查,如实向土地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二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机构因估价需要,可以依法查询土地登记资料、以及已向社会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当加盖其公章,并有该机构2名以上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的签名。

土地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以土地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加盖该土地估价机构公章。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报告中设定的评估目的,在土地估价报告有效期内正确完整使用土地估价报告。

第三十五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当按规定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业绩清单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抽查和评议。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和注销、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注册和注销以及资信评级等基础信息。

第三十八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已提交给委托方的土地估价报告和相关材料应当与土地估价机构内部档案内容一致。土地估价报告和相关资料保存期应当不少于10年。政府和政府部门委托评估以及涉及司法仲裁、企业改制、证券业的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期应当不少于15年。

第五章 土地估价师协会

第三十九条

土地估价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土地估价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土地估价师协会。

第四十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二)组织实施中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三)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继续教育、实践考核、业务培训及对外交流等;

(四)开展土地估价机构的执业注册和资信评级;

(五)受理对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机构的投诉、举报,受理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机构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六)接受国土资源部委托承担行业管理的其他相关事务。第四十一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土地估价师或者土地估价机构加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享有中国估价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差错或者遗漏的土地估价报告;

(四)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证书;

(二)以给予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

(三)故意抬高或压低估价,显失公平的;

(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差错或者遗漏的土地估价报告;

(五)未按规定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备案;

(六)一年内抽查土地估价报告有两次以上不合格;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土地估价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负有责任的土地估价师进行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监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受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委托进行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评估以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评估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篇:2011土地估价

2011土地估价.txt我的优点是:我很帅;但是我的缺点是:我帅的不明显。什么是幸福?幸福就是猫吃鱼,狗吃肉,奥特曼打小怪兽!令堂可是令尊表姐?我是胖人,不是粗人。2011 土地估价

报名条件: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会计师考试一样,都是一种资格考试,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4.不具备上述1、2、3条要求的,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下列情况不允许报名参加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事宜

自2008年起北京、上海、广州三个考区接受香港和澳门人士的报名,凡符合《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规定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报名。学历是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视同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相关专业学历,工作经历与内陆名称相似,如: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研究、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测绘等。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报名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考区,报名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报名,按照考区的通知或公告要求进行报考。考试报名经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和领取准考证三个环节完成。

(一)、网上报名

1.报考人员统一采用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进入《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

2.各考区报名系统开放时间不同,可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估价师考试栏目查询各考区组织考试通知,了解详细情况;

3.不具备上网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填写纸制报名表,由各考区办公室负责网上报名;

4.非初次报考人员,报名时可直接输入档案号、姓名和证件号,进行报名。

(二)、现场确认

考生应按各考区所规定的时间与地点(见各考区考试通知或公告)前往报名。

1.初次报考人员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办理现场审核,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纸);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A4纸);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一份(A4纸);

(4)报名表一份(网上在线打印),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同一单位有多人报考的,可由单位汇总后派人统一办理。

2.非初次报考人员,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只需提交网上下载的报名表、本报名时发生变动的材料。

3.报名费用依各地财政收费标准不同而不同。

(三)、领取准考证

通过审核、成功报名的考生,按各考区要求至指定地点领取准考证,或在各考区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进入《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直接打印,如准考证信息有误,及时与考区办公室联系。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报考人员自主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内有效。

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一般在9月份,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的考试通知。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以《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每年进行修订。《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唯一依据,阐述了考试目的、要求和范围,是考生必备的考试参考资料。同时为了便于应试人员系统地学习和了解土地评估相关的知识点,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公布符合《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内容的参考书目,分类推荐,并提供购买途径,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本考区购买,报考人员可咨询本考区组织单位,如果考区统一订购,可直接在考区购买;

2.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购买,邮购或前往协会直接购买;

3.出版社购买,邮购或前往出版社直接购买,具体参照当年相关通知。

第三篇:土地估价报告审核

土地估价报告审核 [考纲要求)11.土地估价报告审核

(1)土地估价报告审核的目的(2)土地估价报告审核的内容 1)估价人员资格 2)估价对象界定

3)估价所依据的资料的质量 4)估价假定前提和限制条件 5)市场分析

6)估价技术路线、方法选择及运用 7)地价确定的理由 8)估价结果

9)估价报告的逻辑性(一)考试目的

测试应考人员对各种常见土地估价目的下的土地估价的特点的认知程度。(二)考试范围

1.各种常见的土地估价目的

(1)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收回、收购储备、作价人股、清产核资等为目的的土地估价,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格评估

(2)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和转让等为目的的土地估价(3)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为目的的土地估价

(4)以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增资扩股、产权交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破产、关闭、清算等经济活动为目的的土地估价

(5)以确定和更新城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目的的土地估价(6)以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为目的的土地估价

(7)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划分农用地综合区片价为目的的土地估价(8)以土地增值税等有关不动产税费征收为目的的土地估价(9)以司法鉴定为目的的土地估价

2.各种常见土地估价目的下土地价格类别的判断和估价的主要原则确定 3.各种常见土地估价目的下评估方法选择

4.各种常见土地估价目的下土地估价的主要技术参数选择 5.各种常见土地估价目的下土地估价的价格确定方法的特点(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常见土地估价目的和相应评估价格类别的判断;

熟悉:各种常见土地估价目的下土地估价的主要原则确定,估价方法选择,主要技术参数选择,价格确定方法的特点。

了解:土地估价报告的评价。

熟悉:土地估价报告书审核的内容和方法。

掌握:土地估价报告书审核的目的和土地估价报告的质量。[复习难点)

土地估价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内容详解)

一、概述

1页

(一)土地估价报告审核的目的 为保证土地估价报告的质量,估价机构应建立估价报告内部审核制度,由资深估价人员按照合格估价报告的要求,对撰写出的估价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并确认估价结果的合理性。

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审核,类似于对生产出的产品在出厂之前进行质量检验,是防范估价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土地估价报告的质量

l,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的内涵及界定

合法性内涵要求评估人员在进行项目评估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各种技术规范的要求行事,主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定程序。

2.估价报告的合理性的内涵与判断

合理性的内涵即评估成果要符合客观事实,符合常理。

3.估价报告的规范性与个性的处理

土地估价报告的规范性原则,是对估价报告的结构形态而言,即土地估价报告的篇章结构要程式化,符合统一的要求。土地估价报告的体裁结构经历了渐近发展的过程,不断地总结提炼,逐步演化为统一的、相对固定的、程式化的结构。这种程式化的结构体现了长期实践中集体写作智慧,充分反映了土地估价报告的写作规律,使得写作过程更为明了,效率更高,也使估价报告的使用者更容易掌握和知晓。《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了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

土地估价报告的个性处理,是指在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的基础上,根据估价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的特殊的技术处理。

二、土地估价报告的审核

(一)土地估价报告审核的内容

土地估价报告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1.估价人员资格;

2.估价对象界定;

3.估价所依据的资料的质量;

4.估价假定前提和限制条件;

5,市场分析;

6.估价技术路线、方法选择及运用;

7,地价确定的理由;

8.估价结果;

9.估价报告的逻辑性。

(二)土地估价报告审核的方法

1.一般报告的审核

对一般报告,应达到的审核深度要求是:

(1)估价结果是否合理,其数字和文字的表述是否正确;

(2)估价对象的表述是否正确、完整;

(3)估价目的、估价时点和价值定义的表述是否正确;

(4)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表述是否严密、正确;

(5)估价依据和估价原则是否进行说明;

(6)估价方法的表述是否正确;

(7)估价报告的格式是否规范,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8)报告装祯是否整齐、大方,正文版面和字体是否统一;

(9)报告文本制作是否采取一定的防篡改措施。

2.重要报告的审核

2页

应在一般报告达到的审核深度基础上,再加上以下审核要求:

(1)估价依据是否正确、充分,并有详细说明;

(2)选择的估价方法是否进行正确、详细的说明;

(3)估价测算过程、计算公式以及各项数据的出处和参数的确定,是否进行正确、详细的说明;

(4)估价报告全文的文字表述是否用词准确、严谨、逻辑性强,全文的标点符号是否正确。

(三)土地估价报告的评价

土地估价报告的评价主要对报告的各部分进行审核,评价报告的内容是否全面、描述是否简洁准确、原则及方法的选择是否正确、计算是否准确,、方法的运用是否准确、格式是否规范、是否逻辑清晰、技术含量的高低等,最终评定整份报告的优劣。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土地估价报告的审核,实际操作性与第六章一样强,也需要结合实际工作来复习。常见目的下土地估价

(考纲要求)

熟悉:各种常见土地估价目的下土地估价的主要原则确定、估价方法选择、主

要技术参数选择、价格确定方法的特点。

掌握:常见土地估价目的和相应评估价格类别的判断。

(复习难点)

1.常见土地估价目的的价格类别判断;

2.土地估价主要技术参数的选择。

(内容详解)

一、各种常见的土地估价目的 常见的土地估价目的主要有:

1,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收回、收购储备、作价人股、清产核资等为目的的土地估价,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格评估;

2.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和转让等为目的的土地估价;

3.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为目的的估价;

4.以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增资扩股、产权交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破产、关闭、清算等经济活动为目的的土地估价;

5.以确定和更新城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目的的土地估价;

6.以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为目的的土地估价;

7.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划分农用地综合区片价为目的的土地估价;

8.以土地增值税等有关不动产税费征收为目的的估价;

9,以司法鉴定为目的土地估价。

二、土地价格类别的判断和估价主要原则的确定

上述九种情况涵盖了现代经济活动和政府及司法机关管理工作等各方面涉及到的土地估价业务,根据其评估目的的不同,其最终出具的估价结果对应的价格类别分为以下几种:

买卖价格

是土地权利和预期收益的公平市值,包含出让、转让、作价人股、改制上市、资产置换等目的下采用的价格,估价中主要原则是要体现完全的公开、公平、公正市场下的价格,即评估的是公允市值。

租赁价格

我国土地的租赁价格包含两种形式,一是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二是土地使用权出租价格。往往承租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价格与完全的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值,而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价格则是市场价格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清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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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关闭、清算等经济活动中需要对企业的土地价值进行清算,应存在各种限制因素,清算价格往往会低于市场价格。

抵押价格

是以抵押方式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土地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应遵循保守原则。

征收价格

指征用、征收土地时给予的补偿,主要考虑其补偿性,即原使用者获得同等生活保障下的成本。

课税价格

指政府为征收有关土地税收而评定的土地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格。

公示价格

政府为了明示土地价格、为其他价格类型提供参考而设立的价格,例如城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监测点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农地综合区片价等。

关于土地估价中主要原则的确定可根据土地价格的类别选择,买卖价格、租赁价格主要是根据市场价格,更多地考虑替代原则,最有效使用原则;清算价格、抵押价格、课税价格要适循保守原则;征收价格要考虑其补偿性;公平价格要根据公平价格的作用,评估过程中要有一定的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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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土地估价证明

证明

xx同志系我单位正式职工,从2003年9月至今一直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特此证明。

xx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5 月 10 日

第五篇: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保证土地估价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土地估价工作的需要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分级制。

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B级土地估价机构,只能在估价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土地估价机构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分别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A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

B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土地估价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其中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且不少于总人数的25%。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和具有自己主持的土地估价实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

3、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筑、经济、会计及管理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4、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除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外,土地估价机构可以聘请兼职人员。

第五条申请A级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下列补充条件:

1、有5人以上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2、从事土地估价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申请B级土地估价资格证书的机构,应具备第四条的规定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两年以上。

第七条具备第四条规定,但不完全具备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确有土地估价工作能力的,分别由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给临时估价机构资格证书。临时估价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在有效期内,估价机构可在相应的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第八条凡具备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欲从事土地估价的机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鉴署意见后,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估价资格。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申请表;

2、企事业法人证明材料;

3、土地估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材料和专职、外聘兼职人员情况;

4、土地估价机构组织章程;

5、土地估价实例;

6、申请土地估价资格的报告书。

第九条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土地估价资格申请材料后,应于3个月内作出审查结论。经审查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凡持有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资格证书的估价机构,可承担相应的土地估价工作,并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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