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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20-41873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9 03:48: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贵州省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2005]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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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就采矿权延续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由于政策原因致使采矿权人不能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除外。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依法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且其未缴纳过采矿权价款的矿产地采矿权延续的,采取协议授予方式。其中小型矿山按省厅采矿权价款类比标准,确定采矿权协议出让价款;大中型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厅委托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厅组织确认。

采矿权价款缴纳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22号)的规定执行。

对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矿山企业,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其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可申请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在合资、股份制以及股份制企业中持股的国有矿山企业, 其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可转作为国家股。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国家股的采矿权价款,应报国土资源部确认。

不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要求提交原件的资料,份数不足的可提交复印件):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二)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备案意见;

(五)具有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六)县、地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审查意见;

(七)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需提交的其它资料。如由于政策原因或其它正当理由未能按规定时限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及县、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的是否属实的意见。

属探矿权人取得的采矿权或已缴纳过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延续申请,原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已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批准,且按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服务年限扣除采矿权有效期后尚有剩余服务年限的,上述

(五)项资料可提交原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采矿权人再次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且其延续登记申请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扣除延续采矿权有效期后尚有剩余服务年限的,可提交原延续登记申请时的开发利用方案。

四、延续登记采矿权的有效期,按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服务年限,扣减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确定,但小型矿山不超过10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0年,大型矿山不超过30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续登记:

(一)采矿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矿山已中断生产一年以上的;

(三)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尚未建成投产的;

(四)设计生产能力达不到矿山最低建设规模要求的;(五)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

(六)与规划建设大中型矿山范围冲突的:(但应由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确定,目前尚未确定建设业主的规划大中型矿区,予以延续,但有效期不按开发利用方案确定,一律暂延期3年。)

(七)申请延续的采矿权范围与探矿权范围有重叠的;(在采矿权人与探矿权人协商解决重叠问题后或者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导下解决重叠问题后可延续登记)。

(八)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的。

第二篇: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需要材料

问题 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需要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时,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分局(局)审核责任表,或预审责任表。要求:审查意见要客观、明确,现场调查要突出重点、认真细致,要逐级审查、严格把关、严守时限。

2、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

3、采矿权人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要求:提交A4纸复印的副本,要清晰。验原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

4、矿山概况说明:包括矿山建矿至今勘查开采基本情况,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动用储量和保有可采储量情况,以及下步资源开发利用计划等。

5、储量管理机关对保有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是办理延续登记的基础依据。一般由市级储量管理机关根据储量核实报告、储量报告,结合矿山概况说明,出具截止延续申报日期的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证明。

6、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根据采矿权实地核查成果(1980坐标系),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标注矿区范围内开拓巷道布置、已开采位置范围、塌陷区位置范围及井上地物等,数字化图应提交MAPGIS或CAD格式。

7、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审批表:采矿权人应填报近3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审批表,并由征收矿补费机关签署意见。

8、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缴纳金额应与出让合同或缴款通知对应。

9、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各拐点北京54坐标、西安80坐标对照表)。应由测绘资质单位测量、签字、盖章;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10、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凭证、证明等材料,资质单位补编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征收机关出具的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证明等。

11、资质单位编写的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12、交回原有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3、法规规定及登记管理部门要求的承诺书、证明等资料。

14、露天开采矿山的延续登记须先经市政府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三篇:采矿权延续登记办事指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

一、受理范围 【E-mail推荐522675258@ qq.com】【咨询:马159 0102 0107】【来源http://szglzx.com.cn】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一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仁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12.《财政部国七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人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

三、申报材料(5套)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上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剩余保有储准的证明材料 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

6. 应进行采矿权有偿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 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权登记费 标准:1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 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一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咨询】:【马159 0102 0107】

第四篇: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矿山企业所在的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登记的审查意见; 4.上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报告;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材料或者储量占用登记证明; 6.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证明; 7.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9.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10.采矿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2.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3.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teniu.cc)制作,并附电子报盘。4.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二)办理的要求。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2.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3.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三、审查及办理

(一)审查:与办理要求一致。

(二)办理:申请延续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 1

准延续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延续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不准延续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四、相关法律责任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五、其他相关事项 无。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1.登记费10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篇:四川省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

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申请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二)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四套,提交一式一套(其余三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二)矿山开采情况报告;

(三)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保有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七)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已缴纳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文件及缴纳凭证;

(八)未提供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采矿权人,提交该类技术资料及备案表;

(九)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四、办理程序

(一)需延续登记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准予延续登记办理完成的,通知延续采矿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规定机关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向申请人退件;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2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延续采矿登记费:每项1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86919332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teniu.cc

省国土资源厅:www.teniu.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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