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申请资格认定的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企业申请资格认定的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2、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验资报告;
5、开户银行许可证明;
6、房产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产权单位出具证明)或承租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如果是租赁合同,需提供地税部门的租金缴纳发票;
7、法人身份证件、财会人员身份证和会计证书复印件;
8、企业章程;
9、新办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销售意向等;
10、企业当期财务报表;
11、固定资产清单及相应证明资料复印件;
12、税务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2、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凡复印件均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篇: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资料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对需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报告中注明,并注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种类、使用数量和限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有关事项申请审批表>>(三份,主机共享纳税人四份);
3、银行基本账号证明及其复印件;
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5、申请使用主机共享系统的纳税人应附报与中介机构签定的协议书复印件。
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料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提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RD001);
(三)营业执照;
(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五)银行账号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本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
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纳税人应到什么地点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应到所选择的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会计核算健全,指有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2、年应税销售额,指一个公历内,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含税)总和;新办企业,是根据有关情况预计的年销售额。
3、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指能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它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二)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在提出申请报告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2.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3.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人员的会计证;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三)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后,对有关申请资料、证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不实或证件不齐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并将纳税人的所有申请资料、证件退还给纳税人;如经审核资料、证件齐全属实的,应发给申请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四)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在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五)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如果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按规定的权限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是其他纳税人的,报县、市国税机关审批。
(六)资格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上级国税机关的批件后,对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也可发给专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同时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1份退给申请人。
一般纳税人认定后的审核
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国税机关为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变化情况,将定期进行监督审核。目前,我省每年审核一次。
一、审核范围
凡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审核。审核的重点对象是:
1、新办企业;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3、挂靠有关单位的企业;
4、个人承包、租赁的企业;
5、行政性公司;
6、外地驻本地的分支机构、外地在本地所办的企业;
7、租借他人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8、稽核检查中发现有偷税、骗税或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的企业。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使用专用发票,有较好纳税信誉的一般纳税人,经地、市国税机关确定,可予以免审。
二、审核程序
发布年审公告。市、县国税机关在每年3至5月份,应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向纳税人下达书面通知,明确一般纳税人审核的具体时间、范围、要求等有关事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提供会计报表、帐证、会计证等有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的《报告书》后,对照日常稽核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调取纳税人的有关资料或派人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报告书》上签署意见,注明保留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理由,报市、县国税机关复核、审批。
市、县国税机关审批。市、县国税机关对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初审意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实地核查。复核结束后,逐户确定保留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在报告书上签署意见退还给主管国税机关。书面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对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条形“年审合格”印章;对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则收回其专用发票领购簿,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更换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审核内容
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核,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能否按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专用发票;
(二)有无专职或兼职并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三)能否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帐和有关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四)能否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和应交税金;
(五)能否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六)能否按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期纳税。
经过审核,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1、审核中发现一般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罚。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在6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暂扣专用发票领购簿,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专用发票的保管使用制度。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可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审核中发现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款,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领购簿。待纳税人完善有关制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后,经市、县国税局批准,方可使用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停止抵扣期间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按规定可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3、核审中发现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不具备有关条件的,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可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金,按销售额依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金,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领购簿,责令其3个月内健全完善有关制度。对3个月后经验收仍达不到国税机关要求的,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停止抵扣期间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以及按规定可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允许抵扣进项税金时抵扣。
4、审核中发现一般纳税人不能按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提供有关资料,并且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除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还可停供专用发票。
5、审核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1年(含)以上无销售业务的;
(2)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以现金交易为主的商业企业;
(3)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4)连续半年以上异常申报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篇:企业申请贷款应提供资料清单
企业申请贷款提供资料清单
1、借款人中请贷款,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借款人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年检下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代码证和税务登证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什和公司章程注册资本验资证明(4)借款人的贷款卡复印件(包括密码)(5)借款人连续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最近期的财务月报表(6)如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提交于同意申请借款、同意抵押的董事会决议、授权书正本
(7)如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提交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对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
2、根据贷款担保形式,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1)如为保证形式、则需:
A、经银行认可,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B、担保人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C、如担保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提交关于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书正本(2)如为抵(质)押形式.则需: A、抵(质)押物清单 B、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C、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
D、如抵(质)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出具同意提供抵(质)押的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书
E、借款人同意将抵押物办理保险手续并以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3)如为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还需提交:
A、原、辅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或进出口商务合同 B、如为出出口包贷款,应出具进口方银行开立的信用址,C、如为票据贴现,应出具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D、如借款用途涉及国家施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应出具相应批件
(4)如为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还需提交:
A、资金到位情况的证明文件(资本金、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融资方式)B、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仃权部门对呵研报告的批复 C、其他配套条件落实的证明文件
D、如为转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及境外借款担保项目,应提交国家计划部门关于筹资方式、外债指标的批文;政府贷款项目还需提交该项目列入双方政府商定的项目清单的址明文件
3、其他材料:
(1)客户的公司状况简介:包括历史背景、股东背景、资木构成、组织架构、产品情况、经营现状等。
(2)客户的贷揿申请:列明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概况、申请借款的金额、币别、期限、用途、还款来源、担保条件、用款情况及还款计划。(3)法人简介、主要财务负责人简介
客户应提供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
年检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其最新年检证明。
3、近一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4.公司最近的章程、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等。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贷款卡及密码。
7.借款用途佐证(购销合同或其他反映客户资金需求的有关凭证、资料)。
8.公司及主要控制人资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
9.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
0.最近6个月帐户流水
11.还款来源提供依据
12.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短期借款
一、客户申请
(一)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借款人应为符合公司规定,有势力、经营正常,处于成长或成熟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2.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3.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①资信没有不良记录
②无犯罪记录:
⑧借款:主体明确:
④借款用途明确;
⑤净资产规模在借款金额N倍以上:
⑨有固定住所(自有产权)
⑦无赌博成性的嗜好
⑧担保措施有力
⑨有良好的还款意识
(二)借款人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己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年
检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新年检证明。
3、近一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4.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等。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贷款卡及密码。
7.借款用途佐证(购销合同或其他反映客户资金需求的有关凭证、资料)。
8.公司及主要控制人资产清单
9.抵押物清单及凭证
10.最近6个月账户流水
II.还款来源提供依据
12.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如只能提供复印件,应由调查人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
件一致”字样及核对日期并簦名确认。如以上资料己向我司提供且存有效期内,可不要求借款人重
复提供,由调查人调阅信贷档案获取有关资料,并与原件核实。
第四篇:申请担保企业应提交资料清单
企业应提交资料清单
申请单位(盖章)
资料名目(共计份)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1.委托担保申请书(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注册登记核准单(原件)
4.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5.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7.公司介绍(原件)
8.企业章程(复印件)
9.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
10.纳税凭证(复印件)
11.贷款卡(复印件)及查询记录(原件)
12.上月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13.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复印件)
14.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及主要科目明细
15.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16.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17.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人简历(原件)
18.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签名式样(复印件)
19.董事会决议
20.大额资产及资产权属证明(复印件)
21.主要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件
22.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的,应提供个人财产清单
23.信用反担保的,反担保人应提供本清单中所列相关资料
24.抵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抵押物权证明及财产评估报告
25.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质物权属证明及质物评估报告
26.*27.银行征息资料
*28.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29投标书/施工合同
*30
*31.
*32.
**33
**34.
带*号的为申报工程投标或工程履约方面担保需提交的;带**号的为申报财产保全担保需提交的。
第五篇:房地产企业申请贷款应提供哪些资料
房地产企业申请贷款应提供哪些资料?
1.借款人的营业执照、贷款卡、上和报告期及近三年的财务报表;2.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3.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验资报告;4.企业借款申请书;5.计委的立项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6.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还需提供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和政府部门对该项目减免各类税费的有效批件;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清的土地出让金的凭证以及土地规划红线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土地划拨证明;8.取得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已开始预销售的,还需提供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销预售许可证》;9.项目所在地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书、供水、供电、供气和雨水、污水排放合同及公建配套资料;银行要求的其他贷款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