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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集镇建设的通知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20-45291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7 09:17: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集镇建设的通知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集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集镇建设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提高乡镇集镇形象,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如何规范全区乡镇集镇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更新理念,提高集镇建设管理思想认识

乡镇集镇建设管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已经成为农村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一定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加强乡镇集镇建设管理,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同时,加强乡镇集镇建设管理,有利于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村社会文明,有利于推动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规范建设,推动集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严格规划审批,确保规划权威。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乡镇建设和管理的法定依据。各乡镇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1

按照节约用地、集约建设的要求,坚持建设服从规划、项目服从规划,抓好规划编制,充分发挥规划在乡镇域经济发展中的调控和引导作用,使规划真正成为乡镇建设的“蓝图”。

乡镇总体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按有关法律程序报批。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乡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要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总结报告,对拟修改调整内容作出说明,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进行规划修编工作。修改涉及乡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再编制修改方案。

(二)严格土地管理,促进依法用地。盘活集镇土地,是加快集镇建设的前提,也是保障集镇建设投入、实现“以地生财、以地建镇”的根本。集镇建设必须遵循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存量和空闲土地,尽量少占耕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产业政策和地价管理政策,严格实行“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一个市场经营”的乡镇集镇土地供应机制,严把供地“闸门”。

一要全面推行集镇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 2

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会同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对场镇规划区内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旧城改造用地、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等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实物登记,按照补偿标准进行统一补偿后,交由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统一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储备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行为。区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乡主要对乡镇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拆迁、统一供应”,也是规划区内土地储备的唯

一、合法的业主,对场镇规划区内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实行“净地”出让。

对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年度出让计划分批统一征用,统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对集镇建成区内的依法统一收回或收购,对集镇土地经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整理后,坚持“熟地”出让,开发整理由土地储备中心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和财政部门编制工程预算,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开发业主。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不落实的、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解决不到位的、应由开发业主承担的基础设施未完成的和相关税费未缴清的,一律不得进入供地程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与村民签订征地协议。

二要全面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除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划拨用地外,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划拨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以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要坚决贯彻国家“三个100%”的供地政策,即城镇经营性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必须百分之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必须百分之百以拍卖方式出让。确需协议出让土地的,必须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集体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划拨用地要严格范围、严格标准、严格用地监管,按照用地分类,合理确定成本价格。

(三)严格建设行为,完善监管机制。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程序,是指市政工程、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房屋产权办证阶段应当遵循的审批、办证程序。其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设项目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完成了项目规划审批、用地审批,办理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具备建筑施工设计图并审查合格,委托监理的建设项目签订了《监理合同》,办理了《建设项目职业病设施设备防护设施预评价报告》,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建设项目开工竣工监管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督促辖区建设项目业主完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依法整治取缔辖区内的违法违章建筑;区国土、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和权限,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管理工作,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国土部门要做好乡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征(用)地审批和管理工作,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要对乡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集镇总体规划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手续,依法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区房管部门依法颁发《房屋产权证书》;区监察部门对违反规划审批、开工审批和房屋产权办证的行为要做好监督工作,督促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职尽责,切实抓好建设工程日常监管。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建设手续不齐不得擅自开工,违规开工建设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拆除违法建设。

(四)严格房屋确权,规范房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预(销)售商品房,应在商品房预(销)5

售场所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交易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明确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开发企业不公示相关证照,由区房管局责令关停售楼部(包括咨询部或项目部)直至提请相关部门作出停工处理。

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及时申请进行房屋竣工综合验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物业管理配套设施进行检查验收。且在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90日之内开发企业到当地房管所提交办证申请,开发企业不按时申请办理房屋登记,将承担违约经济责任并停止诚信担保金的解除。办证时严格实施先税后证的原则。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申请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开发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按拆迁许可预留拆迁还房房源,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展房屋预销售活动。

三、加强领导,确保集镇建设管理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成立全区乡镇集镇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吕爱国任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肖平和邓林平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6

(见附件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政府办,由李宏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二)强化措施。各乡镇要整合人、财、物等资源,多方筹资,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在保证质量、突出特色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乡镇规范化建设有新成效、新亮点。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督促基层站所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在工作布置、力量调配、督促检查、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三)广泛宣传。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通过会议、标语、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镇集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同时,要及时总结深化乡镇集镇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做法、成效和经验,及时向省、市、区相关新闻媒体投稿,树立典型,宣传亮点,提升乡镇知名度。

(四)严格考核。全区乡镇集镇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各乡镇集镇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依法查处,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并移送司法机关,提请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违法违纪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区乡镇集镇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 成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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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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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政府办,由李宏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民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 商 总 局 国 家 林 业 局

文 件

民发[2008]20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建设厅(委)、工商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工商局、林业局:

公墓建设和管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公布实施了一系列相关小动作政策,对公墓规划、建设和经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近年来,一些地

建设,限期改正。对已经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即擅自经营的公墓,民政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然后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三)清理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1、禁止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公墓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墓穴用地标准建设、出售(租)墓葬用地。公墓经营单位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租)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已经出售(租)并与丧户签订协议但尚未安葬骨灰的,也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公墓经营单位应向丧户说明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安葬协议,依协议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已经安葬骨灰的,要加强管理,待使用期满后依法处理,上述拆除或改造墓穴、墓地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公墓经营单位承担。

2、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对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承租,或向未出具残废证明或火化证明的人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依法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对于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价格主管部

范发展。

(一)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各省(区、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林业等部门,抓紧制订和本地公墓建设规划。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要依据现有公墓穴位存量、已安葬数量和城镇居民年均死亡人口数量,按照民政部关于墓穴面积、使用周期的规定,对公墓数量、墓穴数量和占地面积实行总量控制,公墓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须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农村公益性墓地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和林地、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墓葬用地占地面积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进行规划和建设,严禁占用耕地、林地。

(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建设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公墓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确定运动队得。林业部门要从严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建设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已经批准建设的公墓,要严格依据规划和批准的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超

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土地资源的高度,充分认识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殡葬改革方针,积极推行生态葬法,大力推地骨灰存放、骨灰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要统筹规划,加大地方投入和殡葬设施建设改造力度,加强殡仪服务价格监管,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要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并以较低价格向社会公众提供骨灰存放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

(三)大力倡导殡葬新风尚。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引导群众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自觉进行殡葬习俗改革,不断探索文明的祭奠方式,营造推进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深入宣传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宣传国家殡葬法规和法规,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殡葬法规和政策的自觉性。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民政部办公厅

2009年1月6日印发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的通知

各级医疗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药品放心工程,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推动我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规范药房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标准进行药品管理,确保药房场地、设施设备符合药品管理要求,在质量验收、药品养护、人员培训等方面,注重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每年开展自检整改工作,不断提高药品管理水平。

二、医疗机构应按自身等级,对照“规范药房”建设标准进行创建工作。各医疗机构要从组织机构、制度建设、人员培训、档案记录、设施设备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在自评符合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局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标准(试行)》的医疗机构,联合发文授予“规范药房”称号。

三、“规范药房”标准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和评审的标准之一。对于未达到“规范药房”标准的医疗机构,卫生部门不予通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其医保、农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申请。

四、“规范药房”实行动态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局加强督查,对于医疗机构执业地点发生变更、主要岗位人员发生变动、药品存放条件及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医疗机构将重点督查。对于不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标准,药品质量管理混乱、工作松懈,发生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的医疗机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规范药房”称号等处理,处理情况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

“规范药房”创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持之以恒地做好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使用药品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用药合法权益。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4〕34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精神,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国有建设用地统一供应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法定供应主体。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旧城改造办、城市投资公司、开发办、引资办等机构的建设用地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统一供应、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统一配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二、明确建设用地供应范围。严格落实国家《限制项目用地目录》和《禁止项目用地目录》。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全面加大多层标准化厂房、商业综合体、产业综合体、城市综合体建设力度,对一般加工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各类商业服务业、流通业等可以入驻标准化厂房或各类综合体的企业,原则不再单独供地。确需单独供地的,应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三、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除法律明确规定可划拨供地外,全部以出让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在招拍挂程序启动之前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

四、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项目用地使用定额标准》供地。所有建设项目均不得超过标准或变相超标准供地。对确需扩大用地的以及对中、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和审议,依照评审意见研究提出供地标准,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

五、不断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强度。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商服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工业和仓储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控制指标,其中多层标准厂房容积率不得低于2.0。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控制性指标达不到要求,办公生活用地、绿地率超过规定标准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

六、规范土地出让最低价格。要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土地出让前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招标、拍卖、挂牌起始价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结果,由市、县人民政府相关机构集体研究决定,禁止事前议定土地价格。严禁低于土地开发成本价出让土地,禁止减免或变相返还土地出让价款。确需低于基准地价的,应提出充足理由,报经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七、全面实行项目用地“净地”出让。各市县要筹备必要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为土地出让前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保证做到“净地”出让,确保土地供出后能立即开发利用。

八、提高土地供应效率。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办公厅[2013]78号文件要求,对历年批而未供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抓紧供应。要切实提高供地工作效率,对允许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土地征收后8个月内完成供地;对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要积极做好项目对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土地。

九、公开土地供应信息。各地要及时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划拨)每一宗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价款、价款缴纳方式、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信息。加快建立市县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平台,2014年底前全面实行土地出让网上公开交易。

十、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签订。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规范、如实、详尽地将土地出让或划拨信息录入全国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及时获取国土资源部统一电子监管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用地决定书》,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划拨价款。未取得统一电子监管号的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在签订合同时,应以补充条款形式,约定履约保证金缴纳、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十一、强化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加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落实情况监管力度。建立土地使用开、竣工申报制度,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0日内、竣工后10日内向宗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综合防控。

十二、严格土地出让金及划拨成本价款的征缴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签订(下发)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或划拨成本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特殊项目且经当地供地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同意,应在法定最长期限内全部缴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下属的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按合同约定落实余款追缴责任,限期收清。否则,应由发证单位追回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相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积极协助、配合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做好土地出让金及划拨成本价款的管理。禁止设立或变相设立土地价款过度账户,禁止土地收入游离于制度规定管理之外。

十三、实行土地供应质量评估制度。采取全面检查或者随机抽查的办法对供地行为及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各级对下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当供应宗地总数的40%。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信息查询制度,相关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抵押贷款和融资时,可到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抵押宗地的供地情况进行查询,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供地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情况说明(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

1、附件2)。

十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创新闲置土地收回办法,认真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对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可采取适当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用地、等价置换、有偿收回、纳入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对供地项目发生变化的,或属于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造成土地未供出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将土地调整给急需用地的建设项目使用。

十五、加大违规供地问责力度。对供地管理不规范的市、县,省国土资源厅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应按本通知二、三、四、六、十、十二条等执行而未执行,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和供地标准、规避招拍挂出让、插手或干预土地招拍挂、越权批地供地、干扰闲置土地收回、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低于基准价供地、以及用地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划拨价款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违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中纪委监察部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党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工作的意见 2.关于开展为金融机构提供土地利用状况查询服务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7月24日

附件1 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工作的意见 为维护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供应政策的严肃性,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土地供应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避免国家和土地受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节点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质量评估在土地供应过程中或土地供应完成之后进行。

二、工作内容

通过建立我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模块,实现对我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的全程监管。省对市、市对县采取全面检查或者随机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全年供地宗数的40%)的办法对供地行为及工作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供地方式是否合规、程序是否合法、出让金(划拨用地价款)缴纳是否符合政策。

三、工作程序

省对市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工作程序如下:

1、由被评估的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资料,主要有: ①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②出让方案批复文件、划拨用地批复文件; ③出让底价集体决策纪录; ④《成交确认书》; ⑤具有国土资源部电子监管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⑥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

2、质量初审:资料提供后,由厅征地服务中心接收,按中省现行规定对上述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单件(下同)在2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3、会审:利用处会同建管处、地籍处、监察室、执法局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3日内完成会审,提出正式评估意见。

4、审签:会审没有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由分管土地利用工作的领导审定、签署意见。

5、印发评估结论,对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

6、要求整改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5日内(情况复杂的在1个月内)向省厅反馈整改结果。

7、省厅对被评估的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整改验收。市对县的评估办法参考以上程序进行,各市国土资源局每半年将对所辖县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情况形成报告上报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在初审、会审、审签阶段,发现问题、需要进行补正或者说明情况的,以补正后提交材料的日期为起始日;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经主管土地利用工作的厅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厅执法局或监察室进行核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几点要求 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工作,是规范各级供地主体供地行为的有效措施,因此,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在国务院、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准后,在土地供应的各个环节,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范运作。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高度重视。开展此项工作是规范土地供应管理,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有效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各项相关工作,严格土地供应管理,规范我省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升土地管理水平。

(二)要认真负责。质量评估工作分级进行,各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负责,不仅要配合省厅做好对市级评估的相关工作,同时要做好对所辖县的评估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对在评估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应提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三)要如实提供资料。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均通过评估模块上报资料,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版。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存在虚报、瞒报、伪造材料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附件2 关于开展为金融机构提供土地利用状况查询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维护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预防虚假不合规办证融资给金融市场带来冲击,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问题,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查询范围

金融机构受理抵押、融资、担保业务,在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之前,应到省、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宗地的土地利用状况。宗地办证在县级的,到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宗地办证在市级的,到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查询。

二、工作内容

通过建立我省土地利用状况查询模块,为金融机构提供宗地利用状况查询服务。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方式,查询宗地是否经过合法审批、土地供应是否依法合规、土地使用证书办理是否依规合法,由省、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为金融机构出具相关查询结果告知单。

三、工作程序

开展土地利用状况查询省级工作程序如下:

1、金融机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查询申请。

2、宗地所在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厅提供相关资料。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已进行全过程评估的不再重复提供)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③地上建筑物情况说明 ④其他相关资料

3、受理。由厅征地服务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收集相关资料。资料齐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事项的初审意见。

4、出具查询告知单。厅土地利用处会同建管处、地籍处、监察室、执法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完成后,在2个工作日内由分管土地利用工作的厅领导签署意见后向金融机构回复土地利用状况查询情况。

市级开展土地利用状况查询参照省级工作程序进行。查询审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管辖及时移送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四、几点要求

开展抵押、融资、担保等土地利用状况查询工作,既是倒逼各级政府依法依规开展土地供应和土地证书办理的有效举措,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服务金融机构,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准后,在土地供应、登记发证的各个环节,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范运作,避免由于自身工作不当影响政府公信力和形象。具体工作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高度重视。开展抵押、融资、担保土地利用状况查询工作是规范土地供应管理,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规范土地登记工作,防控土地抵押融资贷款风险的有效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各项相关工作,严格土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升土地管理水平。

(二)要认真负责。各市、县国土资源局通过查询模块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市、县相关办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伪造材料,否则,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密切配合。开展抵押、融资、担保土地利用状况查询工作,涉及土地审批、利用、地籍、执法、监察等各个方面,各相关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省国土资源厅将与金融、银监等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共同下发文件规范抵押、融资行为。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公司考勤和请假制度作进一步规范,请大家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上下班打卡制度

全体人员请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打卡,不迟到、不早退、杜绝代打卡,并到前台二次签到(因外出、公差等未打卡情况均须提前一天报备并注明原由,补单的视情况处罚50至100元不等),上班时间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因事、因病需脱离岗位,应认真履行请假手续,实行去向通报制。上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岗,外出开会、出差、办事等必须将自己的去向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人事经理,并做好考勤备案。

二、进一步明确请假制度

1、因事、病、婚、产假等原因不能按时上下班的,必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2、上班实行单休、法定节假日倒休制。特殊情况或有大型活动不能休的,由人事部门提前通知并安排倒休,全体员工必须听从安排,无故缺勤者,按旷工论处。

3、完善请假手续,并按程序审批。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必须请假,要具备书面手续,经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查。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4、请假制度是每个员工必须自觉遵守的纪律。对在工作期间不请假外出,逾期不归,不说明原因不知去向的一律按旷工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诫勉谈话直至处分。

三、严格奖惩

人事部门要严格建立请假登记制度。对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予以严肃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请假未完善手续、不请假离岗、代打卡、不服从整体安排的按旷工处理,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旷工期间扣发当日工资,并罚100至1000不等。

由各分管经理和人事部门随时抽查并掌握员工上班、到会及在岗情况,如实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考勤情况。

每月有3次迟到(15分钟之内)免扣薪。超过3次迟到,每迟到1小时之内罚款30元、1-2小时罚款50元、2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

每月全勤的员工(无婚、产、公、丧、年假等)奖励100元。

此通知即日起执行。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以上通知规定我已悉知并认真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自愿接受公司相应的处罚。确认签字:

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集镇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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