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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房管局房产登记案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0-31901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5 12:33: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土房管局房产登记案

国土房管局房产登记案

上诉人陈淑英、陈潇、陈淑媛、陈丽华、陈丽鸿五人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0)西行初字第196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及原审第三人王曾婉、王曾壮、王雨生、王曾媛、王菊、王昕、赵毓森、赵淑欢、赵志勇、王曾惠、苏惠兰等11人为被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2000年12月1日,原审法院认定,北京市西城区大秤钩胡同2号(旧门牌是西单区兴隆大院甲12号)的房屋系王鸿韶(1960年死亡)于解放前出资购置,产权登记在其兄王亦平(1954年1月死亡)名下。解放前夕,王鸿韶去台湾。根据陈菊园(王亦平之妻,于1982年11月死亡)的证言,北京市人民法院以1953年刑新字第554号裁定,将该房作为逆产代管,并准许陈菊园免租居住。1994年,王曾婉等人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管申诉。1994年11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4)中刑再初字第2533号刑事判决宣告解除代管,由房管部门按政策发还产权。1998年9月,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王鸿韶所遗北京市西城区大秤钩胡同2号房产由其妻王雨生、苏惠兰,子王曾壮、王曾惠,女王曾婉、王曾贤、王曾媛共同继承。因王曾贤已于1996年12月死亡,其遗产由其母王雨生、夫赵毓森、子女王菊、王昕、赵淑欢、赵志勇继承。市房地局依据上述裁定、判决及公证,将北京市西城区大秤钩胡同2号房屋的产权证颁发给了王曾婉等11人。

原审法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大秤钩胡同2号之房产,虽产权登记在王亦平名下,但系王鸿韶在任国民党北平行辕参谋长期间出资购置,因而北京市人民法院依据陈菊园的证言及有关政策,于1953年裁定确认该房系王鸿韶所有,并按当时政策作为逆产由国家代管。1994年,依王曾婉等人的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家处理去台人员房产的政策规定,作出再审

判决,撤销代管。市房地局根据法院的生效裁定、判决及公证书,将北京市西城区大秤钩胡同2号房屋发还给王曾婉等11人是正确的,且发还程序合法。陈淑英等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判决:维持市房地局1999年1月28日颁发给原审第三人王曾婉、王曾壮、王雨生、王曾媛、王菊、王昕、赵毓森、赵淑欢、赵志勇、王曾惠及苏惠兰的京房权证西私字第00534号房屋产权所有证。

上诉人陈淑英等5人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认定错误,直接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原审法院确认的有争议房产依据的是1953年刑事裁定书和1994年的刑事判决书,该二份裁判文书不具有确认房产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提供的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未予采信,并在原审判决书中没有阐述不予采信的相关理由,却对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不具备证据特征的材料作为本案的主要证据使用,严重违反了证据认定的原则。因此,其5位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依法纠正原审法院在判决中的错误,撤销原判,撤销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市房地局发表上诉答辩意见,同意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王曾婉等11人发表上诉答辩意见,同意原审判决。

在二审审理期间,本院查阅了原审案卷,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经过合议庭评议,现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认定:北京市西城区大秤钩胡同2号,原名为西单区兴隆大院甲12号。该院落房屋系王鸿韶(1960年死亡)于解放前出资购置,产权登记申请人曾是其兄王亦平(1954年1月死亡)。解放前夕,王鸿韶去台湾。经王亦平之妻陈菊园(于1982年11月死亡)证实,原北京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作出(53)房产字第1874号认定书,能够确认该院落房产的产权人是王鸿韶。原北京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以该院落房产为战逃犯财产为由,申请原北京市人民法院裁处代管。北京市人民法院按照当时政策,以1953年刑新字第554号裁定,将该院落房屋作为逆产代管,并准许陈菊园免租居住。1994年11月,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王曾婉等人提出的撤管申诉,作出(1994)中刑再初字第2533号刑事判决,宣告解除代管,由房管部门按政策发还产权。市房地局根据上述裁定、判决,以及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将王鸿韶所遗上述房产向王鸿韶之妻王雨生、苏惠兰,子王曾壮、王曾惠,女王曾婉、王曾媛、女王曾贤(1996年12月死亡)的丈夫赵毓森及子女王菊、王昕、赵淑欢、赵志勇等11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共有证书。

另查,王亦平妻子陈菊园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5位上诉人作为王亦平妻子陈菊园的侄女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上诉人市房地局向被上诉人王曾婉等11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原北京市人民法院1953年刑新字第554号裁定书、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刑再初字第253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公证处(98)京证内字第3082号公证书、北京市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市落房办产字(1998)第246号关于发还王鸿韶在西城大秤钩2号及东松树17号代管房产的通知”、申请发还产权报告,以及原北京市人民法院1953年刑新字第554号裁定书所依据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函,能够证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该房产产权人是王鸿韶所有,被上诉人市房地局根据政策及被上诉人王曾婉等11人的申请,向王曾婉等11人颁发房产证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证。

上诉人陈淑英等5人在一审期间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人证言7份不能推翻原北京市人民法院1953年刑新字第554号裁定书和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刑再初字第2533号刑事判决通过司法裁判所确立的事实,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市房地局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的房屋登记管理工作,有权依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对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的申请,经过核实后,向所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本案涉及的私有房屋在解放前的房产登记手续中,虽然载明的申请人是王鸿韶之兄王亦平,但是经原北京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1953年作出的(53)房产字第1874号认定书,能够确认该院落房产曾经是王鸿韶于解放前出资购买的房产。因王鸿韶解放前去台湾,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规定,该院落房产为逆产,由原北京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该院落的房产交由人民政府代管。当时国家考虑到王亦平与妻子陈菊园在此居住,在裁定中为二人酌留3间房屋,准王鸿韶的关系人陈菊园免租居住。该裁定所确定的免租居住内容并不能够说明国家将该房屋的产权确定给了陈菊园所有。5位上诉人所陈述的,该房是陈菊园出资购买,产权人是王亦平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由于国家对去台人员政策的调整,根据王鸿韶的法定继承人的申诉,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代管裁定中关于房产代管部分,将该房产解除代管,并明确该房屋的产权发还事宜由房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办理。至此,国家取消了对王鸿韶所有的上述房产的代管权,房管机关有权受理所有人的产权登记申请,并依法向产权所有人颁发相应的房产所有权证书。

司法裁判的效力一经作出、生效,即具有法定的拘束力,在没有被依法撤销之前,任何人都应当无条件执行。因此,被上诉人市房地局根据王曾婉等11人的申请,以原北京市人民法院1953年刑新字第554号裁定、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刑再初字第2533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以及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将王鸿韶所遗上述房产向王鸿韶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曾婉等11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共有证书,该具体行政行为与5位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侵害5位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没有事实根据,其要求被上诉人市房地局撤销颁发给王曾婉等11位被上诉人房产证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由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陈淑英等5位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陈淑英等5位上诉人依法没有原告的诉讼资格。原审法院作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上诉人陈淑英、陈潇、陈淑媛、陈丽华、陈丽鸿五人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二篇:陈淑英诉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房产登记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英,女,55岁,汉族,北京象牙雕刻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广和路2号楼4门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潇,女,49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检测中心站干部,住广州市盘福路双井街20-1号201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上诉人陈潇的委托代理人)陈淑媛,女,46岁,汉族,北京万方三里河菜市场会计,住北京市西城区东明胡同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华,女,42岁,汉族,北京市人民教育出版社会计,住北京市西城区大秤钩胡同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鸿,女,37岁,汉族,北京林业大学副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林业大学眷7号楼24单元1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湾子胡同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英,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冰,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袁华,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兼以下十位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曾婉,女,65岁,满族,中国音乐家协会离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水碓东里28号楼5门602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曾壮,男,79岁,汉族,外交部国际问题研究所离休干部,住北京市东城区新源里7号楼3单元36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雨生,女,87岁,满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水碓东里28号楼5门602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曾媛,女,64岁,汉族,山东省纺织工业设计院退休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新泽巷2号2楼304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菊,女,45岁,汉族,山西省话剧院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南路3号1号楼4单元14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昕,男,43岁,汉族,中国科学院煤炭化学研究所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南路27号楼煤化所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毓森,男,63岁,汉族,中国农业科学院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舞蹈学院宿舍1号楼4单元9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淑欢,女,38岁,汉族,中国民航总局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舞蹈学院宿舍1号楼4单元9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志勇,男,30岁,汉族,北京前门老舍茶馆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舞蹈学院宿舍1号楼4单元9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曾惠,男,57岁,汉族,退伍军人,住台湾省台北市民生东路5段69巷4弄15号4F.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惠兰,女,82岁,汉族,无业,住台湾省台北市民生东路5段69巷4弄15号4F.上诉人陈淑英、陈潇、陈淑媛、陈丽华、陈丽鸿五人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0)西行初字第196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及原审第三人王曾婉、王曾壮、王雨生、王曾媛、王菊、王昕、赵毓森、赵淑欢、赵志勇、王曾惠、苏惠兰等11人为被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2000年12月1日,原审法院认定,北京市西城区大秤钩胡同2号(旧门牌是西单区兴隆大院甲12号)的房屋系王鸿韶(1960年死亡)于解放前出资购置,产权登记在其兄王亦平(1954年1月死亡)名下。解放前夕,王鸿韶去台湾。根据陈菊园(王亦平之妻,于1982年11月死亡)的证言,北京市人民法院以1953年刑新字第554号裁定,将该房作为逆产代管,并准许陈菊园免租居住。1994年,王曾婉等人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管申诉。1994年11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4)中刑再初字第2533号刑事判决宣告解除代管,由房管部门按政策发还产权。1998年9月,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王鸿韶所遗北京市西城区大秤钩胡同2号房产由其妻王雨生、苏惠兰,子王曾壮、王曾惠,女王曾婉、王曾贤、王曾媛共同继承。因王曾贤已于1996年12月死亡,其遗产由其母王雨生、夫赵毓森、子女王菊、王昕、赵淑欢、赵志勇继承。市房地局依据上述裁定、判决及公证,将北京市西城区大秤钩胡同2号房屋的产权证颁发给了王曾婉等11人。

原审法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大秤钩胡同2号之房产,虽产权登记在王亦平名下,但系王鸿韶在任国民党北平行辕参谋长期间出资购置,因而北京市人民法院依据陈菊园的证言及有关政策,于1953年裁定确认该房系王鸿韶所有,并按当时政策作为逆产由国家代管。1994年,依王曾婉等人的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家处理去台人员房产的政策规定,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代管。市房地局根据法院的生效裁定、判决及公证书,将北京市西城区大秤钩胡同2号房屋发还给王曾婉等11人是正确的,且发还程序合法。陈淑英等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判决:维持市房地局1999年1月28日颁发给原审第三人王曾婉、王曾壮、王雨生、王曾媛、王菊、王昕、赵毓森、赵淑欢、赵志勇、王曾惠及苏惠兰的京房权证西私字第00534号房屋产权所有证。

上诉人陈淑英等5人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认定错误,直接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原审法院确认的有争议房产依据的是1953年刑事裁定书和1994年的刑事判决书,该二份裁判文书不具有确认房产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提供的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未予采信,并在原审判决书中没有阐述不予采信的相关理由,却对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不具备证据特征的材料作为本案的主要证据使用,严重违反了证据认定的原则。因此,其5位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依法纠正原审法院在判决中的错误,撤销原判,撤销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市房地局发表上诉答辩意见,同意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王曾婉等11人发表上诉答辩意见,同意原审判决。

在二审审理期间,本院查阅了原审案卷,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经过合议庭评议,现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认定:北京市西城区大秤钩胡同2号,原名为西单区兴隆大院甲12号。该院落房屋系王鸿韶(1960年死亡)于解放前出资购置,产权登记申请人曾是其兄王亦平(1954年1月死亡)。解放前夕,王鸿韶去台湾。经王亦平之妻陈菊园(于1982年11月死亡)证实,原北京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作出(53)房产字第1874号认定书,能够确认该院落房产的产权人是王鸿韶。原北京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以该院落房产为战逃犯财产为由,申请原北京市人民法院裁处代管。北京市人民法院按照当时政策,以1953年刑新字第554号裁定,将该院落房屋作为逆产代管,并准许陈菊园免租居住。1994年11月,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王曾婉等人提出的撤管申诉,作出(1994)中刑再初字第2533号刑事判决,宣告解除代管,由房管部门按政策发还产权。市房地局根据上述裁定、判决,以及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将王鸿韶所遗上述房产向王鸿韶之妻王雨生、苏惠兰,子王曾壮、王曾惠,女王曾婉、王曾媛、女王曾贤(1996年12月死亡)的丈夫赵毓森及子女王菊、王昕、赵淑欢、赵志勇等11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共有证书。

另查,王亦平妻子陈菊园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5位上诉人作为王亦平妻子陈菊园的侄女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上诉人市房地局向被上诉人王曾婉等11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原北京市人民法院1953年刑新字第554号裁定书、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刑再初字第253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公证处(98)京证内字第3082号公证书、北京市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市落房办产字(1998)第246号关于发还王鸿韶在西城大秤钩2号及东松树17号代管房产的通知”、申请发还产权报告,以及原北京市人民法院1953年刑新字第554号裁定书所依据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函,能够证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该房产产权人是王鸿韶所有,被上诉人市房地局根据政策及被上诉人王曾婉等11人的申请,向王曾婉等11人颁发房产证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证。

上诉人陈淑英等5人在一审期间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人证言7份不能推翻原北京市人民法院1953年刑新字第554号裁定书和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刑再初字第2533号刑事判决通过司法裁判所确立的事实,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市房地局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的房屋登记管理工作,有权依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对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的申请,经过核实后,向所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本案涉及的私有房屋在解放前的房产登记手续中,虽然载明的申请人是王鸿韶之兄王亦平,但是经原北京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1953年作出的(53)房产字第1874号认定书,能够确认该院落房产曾经是王鸿韶于解放前出资购买的房产。因王鸿韶解放前去台湾,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规定,该院落房产为逆产,由原北京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该院落的房产交由人民政府代管。当时国家考虑到王亦平与妻子陈菊园在此居住,在裁定中为二人酌留3间房屋,准王鸿韶的关系人陈菊园免租居住。该裁定所确定的免租居住内容并不能够说明国家将该房屋的产权确定给了陈菊园所有。5位上诉人所陈述的,该房是陈菊园出资购买,产权人是王亦平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由于国家对去台人员政策的调整,根据王鸿韶的法定继承人的申诉,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代管裁定中关于房产代管部分,将该房产解除代管,并明确该房屋的产权发还事宜由房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办理。至此,国家取消了对王鸿韶所有的上述房产的代管权,房管机关有权受理所有人的产权登记申请,并依法向产权所有人颁发相应的房产所有权证书。

司法裁判的效力一经作出、生效,即具有法定的拘束力,在没有被依法撤销之前,任何人都应当无条件执行。因此,被上诉人市房地局根据王曾婉等11人的申请,以原北京市人民法院1953年刑新字第554号裁定、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刑再初字第2533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以及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将王鸿韶所遗上述房产向王鸿韶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曾婉等11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共有证书,该具体行政行为与5位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侵害5位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其要求被上诉人市房地局撤销颁发给王曾婉等11位被上诉人房产证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由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陈淑英等5位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陈淑英等5位上诉人依法没有原告的诉讼资格。原审法院作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上诉人陈淑英、陈潇、陈淑媛、陈丽华、陈丽鸿五人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三篇:国土房管局管理制度

国土房管局管理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做到政务公开、廉洁奉公、民主决策,促进房地产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1、每月初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或扩大会,总结上月研究安排当月有关工作,不定期召开工作督办会。局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所有会议除特殊事情外参会人员不得缺席。

2、各单位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可报告分管局长提出,也可交办公室汇总整理,统一提交局长审定。由局长确定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会议形成的决议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办公室负责催办、督办。

3、以下事项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1)根据国务院、省、市文件要求以及本局业务需要草拟、制订、修订有关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办法、制度等;

(2)全年工作目标的确定,各项工作规划、计划的制订与落实;(3)各部门每月工作的进度安排,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件的解决方案;

(4)涉及本局大的纠纷、案件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5)各项业务经费或大额资金的计划及使用;(6)建设工程项目投资;

(7)局下属企业的立项、投资、经营等重大事宜;

(8)大(中)专毕业生及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录用、聘用、转干、转正、定级、干部任免、职工调动;

(9)大数额的规费减免;(10)通报财务执行情况;(11)其他有关事项。

4、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在未正式公开宣布之前,要严格保密,如有违反纪律的,在局长办公会上作检讨,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有关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5、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事项,由办公室作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督办落实。

二、组织工作制度

1、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局党总支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二次,分别于六月、十二月底召开,各党支部每年召开两次,分别于六月底、十二月召开,具体时间根据情况而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党总支应事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进行综合整理,报党总支。党总支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内容需提前15天上报市委组织部和建设局党委,以便上级组织了解情况。各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应提前5天上报局党总支。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有选择性的向所属党员或党外群众通报,总结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党内民主生活会要讲原则,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三会一课”制度。即党员大会、总支部会、支部会和党课制度。在一般情况下,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党总支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讨论研究总支部工作,完成上级布臵的工作任务。党总支每季度上一次党课。

3、党员发展制度。发展党员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积极慎重”的方针,严格履行党员发展手续,各支部在年初要订出发展培养计划,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必须分工两名正式党员负责培养,培养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培养成熟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在发展前必须进行系统的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没有参加培训的不能发展。党总支大会讨论新党员入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员到会,进行充分的讨论。对发展对象要严格考查,党总支要严格把关。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党总支要坚持考察2~3次。预备党员每半年要向党总支写一份思想汇报,不能按《党章》严格要求自己、表现不好的预备党员,不能按期转正。

4、党总支书记会议制度。为了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局党总支每月召开一次党总支书记会议,由正副书记主持。会议主要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布臵党总支工作和全局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党员联系群众制度。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党的建设和全局各项工作的开展。建立党员联系群众的制度,每个党员每月要找一个党外群众谈心,每个总支委员每月要找两个以上党内外群众谈心,总支书记要与三个以上群众谈心。各支部要建立支部谈心登记卡,每月的上旬将上一个月的登记卡由支部组织委员收集报到党总支,作为考核党员和支部工作依据。

三、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财务制度,结合我局实际

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实行经费包干制。各业务单位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票据由局统一收发结算,其业务费用(含差旅费、办公用品、办公电话、招待费)等,按月结清。各单位年业务经费实行包干制超支不补。

2、实行预算审批制。各单位需财务开支,局办公室或财务室提出意见,先列出预算清单(包括事由、支出金额),报分管财务领导及局长同意,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一定数额应实行招标采购制。

3、各项开支及费用标准严格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使用,报销发票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入帐;会计与出纳要认真复核、记帐,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财会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4、对现金和票据的管理要严格实行隔手制,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突击性对现金或票据进行盘存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个人不得借支、挪用公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5、严禁私设“小金库”,违者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独立核算企业单位要设立专帐专户,收入、支出及时入帐,严禁资金体外循环,坐收坐支。开发公司的帐分工地核算,每月财务报表报局领导和财务室,否则在百分考核中扣分。

7、出差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市外宴请客人,不得打的,否则费用自理。

8、接待工作制度。

(1)按照“热情、规范、适度、节俭”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

(2)确属与本局有工作联系,需要招待就餐的来客实行对口接待,一律由分管领导同意报分管机关领导批准后,通知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开具“进餐通知单”方可进餐。如有先进餐后开通知单者,一旦发现由局办公室负责,不予报销(特殊情况补办)。

9、电话费、交通费管理

(1)局班子成员(含在职副局级以上干部)每月每人补电话费200元、办公室主任补200元,局班子成员(不含局长)每月每人补交通费350元。

(2)严格控制局座机话费支出。禁止私事拨打长途电话,一经查出,处以长话费10倍的罚款。

(3)各单位负责人每月补交通费100元。

10、医药费管理。医药费开支按医保制度执行。

11、拨款管理。根据局年初预算方案,财务室逐月提出拨款计划,经局长批准后,下拨到所,各所应指派报帐员到局领款,并做到及时入帐。

12、工会会费管理。按比例提取工会会费,做到专款专用。

四、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培养一支爱岗敬业、勇于开拓、乐于奉献的干部职工队伍,促进房地产事业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习制度

1、学习内容为:⑴思想政治教育;⑵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

⑶房地产管理基础业务知识等;(4)各类社会科学知识。

2、学习形式多样化。实行局机关集中学习和各单位组织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学习。除局机关集中学习外,其它由各单位召集学习人员集中学习,作好学习记录,记载参学人员,检查学习笔记,并督促检查学习心得体会,局办公室抽查。

3、学习纪律。学习时间一律不准请假,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否则按工作纪律规定处以罚款并作考核记录。

4、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及有关事项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5、积极搞好宣传报道工作。干部职工在各级报刊、杂志、信息上发表文章的,凭发稿清单或用稿通知单到办公室登记,当月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⑴市级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信息中心等采用每篇奖50元; ⑵《咸宁日报》或咸宁市级报刊采用每篇奖100元;

⑶被省级刊物或被《湖北日报》采用每篇奖500元,被省属部门报刊杂志采用每篇奖200元;

⑷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采用每篇奖1000元;国家各部办委报刊杂志采用每篇奖1000元。

所有宣传方面的稿件,必须经办公室审核把关。

二、培训制度

1、对新进本局的职工,岗前培训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缴费额度按照局有关规定执行,培训不合格者不予聘用上岗。

2、有计划地对在岗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方式包括:以会代训,办

培训班,委托培训,自费进修等。培训费用按其不同内容、不同情况可分为自费、公私各半、公费等多种形式。

3、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考试。通过各类注册资质考试合格人员其学费单位报销80%,个人负担20%。资质证书须由局保管,五年以内不得调出本单位,不得办理停薪留职,否则作除名处理,并追回所报销学费。

三、考试、考核制度

1、考试办法:分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即政治教育学习开卷考试;业务知识、法律、法规考试实行闭卷考试,考试结果装入个人档案。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将培训考试结果作为竞争上岗以及待岗、下岗的主要依据之一。

2、考核内容:对全局在岗人员实行德、能、勤、绩全方位综合考核,实行个人考核跟踪记录制,分管局长对所管部门负责人每月作好考核记录,部门负责人对其职工每月作好考核记录、年终统一汇总。对在岗人员全年工作纪律、工作成绩、考试成绩记录逐条逐项进行百分制考核评分。考核由局考核小组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竞争上岗以及待岗、下岗的依据。

3、考核对象:全局干部职工。

五、作风纪律管理制度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规范化管理,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严明、工作效率高的房地产管理队伍,特制订本制度:

1、实行上班签到制度。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上午8点到11:30分,下午2:30到5:30分)不准迟到早退、签到后过早,更不允许上班时间做私事。每天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迟到或早退10分以上的作迟到或早退处理。各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出勤情况进行登记(包括时间、地点、事由),由各单位月底汇总后,报局办公室和财务室,作为月考核依据。

2、实行上班抽查制度。办公室不定期抽查,抽查不在位的或与公差登记不付的作旷工处理,局每月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并在适当时间在大会上通报。迟到、早退当事人一次罚款50元,一个月以内连续三次迟到早退或旷工一次扣除全年考勤奖,全年累计旷工3日,迟到早退5次者待岗一年,不发生活费,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召开各项会议缺席,各类公益活动缺席一次罚款100元,并计作迟到次数。

3、实行请假批示制,中层以上干部请假一天的由分管副局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职工请假一天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由分管副局长批准,请假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批示,统一用办公室的制式请假表。

4、实行清洁卫生检查制度。各单位应坚持每天上班工作前对卫生责任区进行彻底打扫。办公室每周不定期对卫生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检查不清洁单位一次予以100元罚款(在单位业务经费中扣除)并通报批评,在当月百分制考核中扣1分。上级部门清洁卫生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由卫生辖区所属单位全额负责。

5、干部职工要加强道德修养,注意生活作风,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如因家庭不和到单位吵闹造成影响的,责令其停工化解好家庭矛盾,经工会、妇联核实后准予上班,在停工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180元/月)。

6、干部职工严禁利用工作时间抹牌赌博,发现一次处以200-500元罚款,并在全局大会上通报;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进入百分制考核记录。

7、对在工作中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吃、拿、卡、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对当事人按有关党纪、政纪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违纪金额两倍罚款,视其情节轻重作半年以上待岗或下岗处理。凡在全市通报批评或受到上级查处的,单位负责人辞职,当事人待岗一年。对举报人按当事人罚款额给予同等金额奖励,并为其保密。

8、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项罚款,由各单位负责出具通知书交计财室,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9、损害局利益(在单位诉讼过程中弄虚作假、作伪证等情况),一经发现,先作下岗处理,再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行政、经济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行政,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讲求实效,利于监督,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三条 公开的内容:

1、单位职能权限

2、服务范围

3、办事程序

4、办理各项房地产业务应提供的资料

5、办件时限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监督电话 第四条、公开的形式

1、局办公楼制作公开栏公开

2、人民广场政务公开栏公开

3、赤壁网公开

4、赤壁广播电台《行风热线》公开

5、制作《办事指南》或便民卡公开 第五条、公开目标

1、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听证论证制度、协调会议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督查考评制度、投诉反馈制度、申请答复制度、舆论监督制度、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2、公开内容进一步具体、细化、规范;

3、公开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增强单位活力,方便群众办事;

4、在行风建设中,使得群众对办事公开工作满意或基本满意;

5、办事公开成为我局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和干部职工开展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

七、车辆管理制度

1、各种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小车要随时保证局领导工作用车和局特殊情况用车。

2、各单位因特殊情况用车,须经分管机关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用。未经批准在外借车的,一切费用自理。到武汉等长途地方方可走京珠高速。

3、严格控制公车私用。干部职工因家庭特殊情况需用车,报请分管机关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安排,油耗费用由用车者自理。如司机私自出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司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经常检查、维修、保养,保持车内外清洁和车况良好。设立安全奖,全年无任何安全事故奖500元。小车司机出车补助200元/月,洗车70元/月,劳保300元/年,小车司机电话费40元/月。凡出车在外因司机责任造成的行车事故,应追究司机的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正常赔偿外,剩余额由司机赔偿20%-40%。

5、严格控制油耗。耗油按车辆出厂每百公里耗油标准上浮20%,小车6、7、8三个月再上浮5%。由办公室每月抄录审查里程数,按里程数结算。严禁弄虚作假。

6、车辆修理。车辆维修保养先由驾驶员填写维修保养报告单(必

须写清项目、换件名称、所需金额、修理时间),经办公室作出预算并报分管机关领导和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派人协助司机到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进行维修,通过财务核算后再由其维修单位与财务结帐。外出因故障需修理的经乘车领导同意,事后报告分管机关领导方可报销。

7、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非驾驶员操作,不准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对未经批准,擅自借车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一经发现扣司机当月出车补助,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司机承担。车辆必须每夜入库,特殊情况须经分管机关领导同意,发现一次未入库罚款50元。

八、用工管理制度

为科学化、合理化地规范人事管理行为,增强人事工作透明度,有效控制人员增长,建立精干、高效的干部职工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1、属政府指令性的统配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在计划之内,不能突破。

2、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凡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对直系亲属互相间的入党、提干、转正、工资晋级、违纪处理等事宜不得干预,开会讨论时必须回避,不准为自己直系亲属提任何要求,违者按党纪、政纪论处。

3、本局干部、职工原则上不办理内退和停薪留职,如特殊原因需办理停薪留职的必须办理三年以上停薪留职,且不发工资和基本生活费,医保、养保等各项费自缴,局不负担任何费用。

4、严禁各部门、二级单位擅自接收临时工,否则谁接收谁辞退,或由局里强制清退,其负责人就地免职。凡兴办经济实体聘用人员,一

律不能转为本局职工。

九、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计生法》、《条例》及其各项规定。凡在我局管辖范围内违反上述法、规、条例的除按市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外,另进行以下处理:

(1)对其分管负责人、计划生育专管员扣除当年的绩效工资;对在本局工作的当事人责令其下岗;

(2)对户口挂靠本局的外来人口则将其户口下出本局;(3)对务工、经商,租住本局房屋或门店等的流动人口迁出我局管辖区,其租住押金一律予以没收。

2、以上工作经局总支研究同意,由局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具体实行。

十、社会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为了加强我局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维持我局的良好风尚,特制订本办法:

1、成立局社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局社会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2、定期安排综治管理员1-2名,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做好防火、防盗等综合治理工作,杜绝群体闹事、恶性斗殴、赌、毒、黄、法轮功等严重事件。对我局综治管辖区坚持每月排查一次,并向局及时上报排查结果,把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与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体性事件。

3、实行划片管理,分时段值班。做到全局人员人人参与,人

人有责。

4、对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条例》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处罚规定进行经济罚款或移交所辖公安部门处理;对本局在岗人员的按局有关制度进行处罚;另因综治管理员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对其当事人、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经局总支研究予以处理。

十一、精神文明管理制度

1、成立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精神文明创建各项工作。

2、加强班子队伍建设。形成加强学习,政令畅通,文明守纪,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和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的工作作风。

3、文明服务,公正得体。使用“请、您好、对不起”等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损害他人形象的服务禁语。

4、不准以任何方式和借口怠慢、顶撞、刁难来客,更不得与来客发生争吵,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5、对创造具有广泛推广价值的工作方法和经验,以及以单位名义参加社会活动为局争得荣誉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6、严把收费关,坚决杜绝三乱,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服务改制企业。

7、加大创建力度,争创省级文明单位。

十二、信访工作制度

1、成立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加强对全局信访工作领导。

2、信访事项。

(1)一般的来信来访,按本程序规定处理;

(2)凡属对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其它房地产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的信访事项,转开发、拆迁和房安办公室处理;

(3)凡属纪检监察的信访的事项,转纪检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3、来信处理。

(1)处理群众来信的程序为:登记→(重大问题汇报)→转递→承办→催办→反馈→归档。

(2)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交局分管领导阅批,3个工作日内按分管领导批示意见转送有关单位处理。涉及重大问题的,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后视情处理,做到急事急办。转送外单位的,将转送何部门处理函告来信者。

(3)局承办单位从接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来信者和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给来信人的复函交办公室加盖“群众来信专用章”。因情况比较复杂等原因未办结的,应及时告知有关情况。

4、来访接待

(1)对来访者应耐心热情接待,了解情况时可请有关人员参加。

(2)对来访者所提的问题能答复的,当即予以答复。

(3)对来访者所提的问题不能当场答复的,做好来访记录后,5个工作日内转有关单位处理。涉及重大问题的,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后,再作处理。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与来信处理相同。

十三、工会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工会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促进我局民主建设,特制订本制度。

1、在局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落实工会工作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工会工作职能,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做领导和群众之间的桥梁。

2、搞好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3、认真抓好工会组织建设,完善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小组长的作用,并定期举办业务知识学习班,提高工会工作人员素质。

4、搞好工会经费管理、物资采购、发放,实行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5、组织全局职工搞好劳动竞赛,并搞好年终的总结、评比、表彰奖励。

6、认真抓好全局女职工工作,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7、组织搞好全局职工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务生活,抓好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

8、密切联系群众,了解职工困难,关心职工生活。

9、完成局党总支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定期向局党总支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

十四、驻村管理制度

1、签订驻村责任状,按市委、市政府、建设局的要求完成驻村任务。

2、驻村工作以落实“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有关规定事宜为主,重点办实事,同时要负责抓好村基层建设、财务管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防汛抗旱、基地建设、集体经济等工作。

3、驻村人员必须遵章守纪,深入基层,踏实工作,与村民同吃同住,打成一片。

4、驻村人员驻村时由所驻村出具工作考勤证明,回单位后由行政办公室安排工作。

5、驻村工作人员或所驻村被评为先进的,局给予奖励。

6、驻村工作人员伙食、交通补贴视驻村的远近、时间按规定核发。

十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为了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建设,根据市纪委和建设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以下若干规定:

1、责任范围:

(1)局党总支书记负责党总支全面工作。

(2)局党总支负责全局党风、廉政建设,重点抓好党总支成员自身的作风建设,发挥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

(3)局总支副书记要带头协助党总支抓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健全党风监督,及时分析、研究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切实解决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4)局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及行业作风建设,定期向党总支汇报,以便分析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5)党风廉政建设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的日

常工作,督促检查党风廉政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和组织生活会等制度的落实,协同抓好党风、党性、党纪教育。定期检查总结、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抓党风、带行风,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并要及时报告党总支和上级纪委。

(6)党总支结合党的中心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以及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负责抓好党员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考核工作。

(7)总支委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部分要加强管理,制订防范措施,并管好下面“一条线”。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8)总支委员和党支部书记,要结合“两个文明”建设,把党风、廉政、行风建设的具体内容责任到人,落实到岗位,管好自己的“一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9)党总支负责人和单位行政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党员、干部和职工要加强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要把关心职工生活,解决职工实际问题,作为端正行业作风的具体措施来抓,防患于未然。

2、措施要求:

(1)党总支要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总结、汇报工作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布臵、检查和考核。

(2)认真实行党内监督。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

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要坚持过好组织生活。党组织领导成员民主生活会须在会前二天通知上级纪检、组织部门派人参加,形成一种监督机制。

(3)切实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巩固健全行业内外监督网络,坚持局长接待日、走访用户、开座谈会,深入实际调查、回访制度等、认真搞好来信来访接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处理,凡属以权谋私的行为要坚持制止,发生违纪案件要严肃查处。

(4)总支副书记和总支成员,要经常检查分析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行风状况,及时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党支部对本单位“两风”建设情况,每年要自查两次,并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党总支。

(5)坚持贯彻落实上级精神,按照有关要求,强化纪检部门的职能作用,搞好党内监督和同级监督,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得更扎实、更深入、更有效。

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1)领导干部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委及建设局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

(2)领导干部要带头端正党风,树立大局观念,不准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准以为集体谋利益为借口违法经营或违反财经纪律。

(3)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工资、奖金;不准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受回扣、中介费、礼金和贵重物品等,对难以谢绝而接受的应交

给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4)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中渔利。

(5)不准向下属单位和用户吃拿卡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歌舞厅、夜总会和其它高消费娱乐活动。

(6)不准公车私用或用公款支付私用车辆的费用;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7)不准参加卖淫嫖娼、抹牌赌博和带有邪教宗族、封建色彩的活动;不准在宾馆、酒楼、浴室、美容厅等场所接受异性按摩。

(8)不准侵犯群众、集体利益、用公款、公车钓鱼、狩猎等。(9)干部、职工操办个人及家庭事宜,严禁讲排场,摆阔气,除婚丧嫁娶可允许宴请部分客人外,不论是什么人的生日、参军、升学等,严禁宴请和收受贺礼。否则,将按照市纪委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10)严禁把个人操办费用直接或以变相形式在本单位或其它单位报销,严禁用公款送礼。同时对在查处违纪操办问题过程中,隐瞒事实,包庇袒护或干扰查处工作的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纪律责任。

十六、百分考核制度

为了强化全局干部职工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全年工作目标的实现。按照“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局各项管理制度要求,对全局工作实行“目标责任、量化管理,百分考核”办

法。

1、百分考核

各单位全年工作按经济指标、本职工作、综合工作、其它工作划分为四块,累计100分进行百分考核。其中经济指标和本职工作占60分,综合工作30分,其它工作10分。每项工作分不同的单位进行分解定责任分,考核扣分以责任分为最高限,扣完不加扣。

2、考核标准

(1)经济指标:各单位经济指标由局长办公会根据全年收支预算分解落实情况决定另行文。

(2)本职工作:

局办公室本职工作:⑴带头执行机关工作制度,认真执行、传递局党总支决定、决议,维护局总支的领导权威,按照局党总支的工作思路和要求组织督促落实,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未按要求落实一次扣1分。⑵加强窗口办公规范管理,严格按操作程序办事,按业务分类及时交送有关单位办理。未按程序操作、未及时转交一次扣1分;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一次扣2分;资料遗失扣1分。⑶搞好文秘、接待、来信来访和日常事务工作。未及时起草、报送、下发局有关文件和材料、未及时分发报刊、信件、文件传阅和登记一次扣1分。⑷抓好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对好的典型经验未及时宣传报道,一次扣1分;未完成调研任务每差一项扣1分。⑸带头抓好争创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加强机关工作秩序、环境、安全管理。搞好考勤签到、查岗、公榜,未公布一次扣1分;公布情况不真实一次扣1分;环境卫生

(包括市政府划分的街道卫生区)脏、乱、差,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6)抓好干部职工岗位教育培训及业务考试。未按培训计划组织落实扣1分。(7)加强文印管理,提供快速服务。未经办公室同意擅自外打印一次扣1分;非工作人员擅自上机操作一次扣2分;人为造成微机损坏扣2分。(8)加强小车管理。未按规定安排用车一次扣1分;未及时搞好保养维修,造成小车严重损坏扣3分;司机擅自将车借出,一次扣2分;出行车事故一次扣2分。(9)加强与上级对口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争取支持配合,争取或协调不够扣1分。

产权产籍管理股主要职责:房屋产籍档案资料的收集、交接、登记和管理,按照收费呈报表审批的金额收费,在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缮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不能按期发放证件影响其他部门业务开展的,按每证每日10元罚款。外单位查阅档案需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内部调用档案需办理档案调用手续,因不能及时调出档案,影响其他部门业务开展,在百分考核时扣1分,造成档案资料遗失或毁损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擅自涂改档案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就地下岗。编制单位财务预决算,月结算,收支情况分析,管好财,理好财,为领导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搞好各部门承包责任结算兑现,月工资考核发放。对各部门按期统计、审计,管好账目、现金、票证、印鉴等。

安排专人完成产权产籍档案微机输入,建立、规范产权产籍信息管理系统。

各业务单位与产权产籍管理股业务衔接办法:产权产籍管理股负责

缮证、编号、收费、发证,资料收取、档案管理工作,各单位在发证前需完成所需资料证件收集,绘制正规的房屋平面图一式二份,填写申请审批表、资料收件表、收费呈报表,由双方资料管理员在对方登记簿上相互签收,注明签收时间和发证时间,由业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来局交费领证。

⑴按照收费呈报表审批的金额收费,擅自减少收费的一次扣3分;在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缮发各证,不能按期发证的每次扣1分;对手续不全擅自发证的一次扣3分;对发证证号重复的一次扣2分。对乱开票、开错票的一次扣1分。⑵对房屋产籍档案资料要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交接、登记和管理,出现任一差错造成档案资料不全或遗失、不能归档的一次扣2分。⑶外单位查阅档案未经批准擅自借阅的一次扣2分,内部调用档案未办调用手续的扣1分;不能及时调出影响业务开展的扣1分;造成档案资料遗失或毁损的一份扣2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擅自涂改档案弄虚作假的一次扣2分。⑷受到客户投诉的一次扣1分。

财务室:⑴严格按照《会计法》办事,带头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财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扣2分;帐务处理不当,一笔扣1分;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下拨经费,一笔扣2分;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开支支付入帐一笔扣2分。⑵加强全局各单位财务工作的管理,抓好预算外收入全额进笼,保障全局综合财政预算和经费包干方案的执行。有借支挪用现象,一笔扣2分;包干经费和计划预算开支经费控制不力超支,一笔扣1分。⑶真实、准确、及时报告财务收支挂靠情况。帐目混乱扣1分;未真实向领导报告财务情况一次扣1分。⑷加强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协调和关系协调。审计、“三查”、物价部门检查出问题,一次扣当事人3分,责任人2分。

住房保障办公室主要职责:

1、保障性住房申报家庭材料审核。

2、住房保障申请审核信息系统管理。

3、申报家庭信息的二次公示。

4、住房保障政策宣传。

5、人员培训、指导镇街开展住房保障工作。

6、研究制定赤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7、保障性住房建设与收购及后期管理工作。

8、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9、继续抓好房改房管理,办理房改房上市准入手续,审批住房货币补贴,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等相关工作。

(1)抓好房改房管理,搞好房改政策宣传,政策业务咨询受客户投诉一次扣1分;(2)搞好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补贴足额发放并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受服务对象投诉一次扣2分。(3)发放准确每错漏一次扣2分。(4)档案资料齐全管理正规,出现错漏一次扣1分。

开发办主要职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和资质年检,对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工程进度、预售销售情况定期检查,根据工程进度和售房合同核发预售许可证,组织参与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对市政府引进的重点开发项目跟踪服务。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履行查处违反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行为职能。

⑴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经济任务按超(欠)数比例奖(扣)分,即每10%奖(扣)2分,未按收费标准擅自核减税费一笔扣3分。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进行资质审核和资质年检造成开发企业无证开发受到上级部门批评的一次扣2分;对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工程进度、预售销售情况未定期检查,未按程序擅自核发预售许可证的,一次扣3分。(3)

审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每错漏办一次扣1分;(4)物业纠纷处理及时,出现物业纠纷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2分。(5)执法过程中没有按法规程序、标准进行乱执法,影响执法人员形象的一次扣2分。

房安鉴定所、拆迁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开展拆迁业务;⑴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经济任务按超(欠)数比例奖(扣)分,即每10%奖(扣)2分,未按收费标准擅自核减税费一笔扣3分。(2)对受理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要出具科学、准确、公正的鉴定报告书,因鉴定失实而发生的责任问题由部门和当事人负责处理,并扣3分。(4)拆迁出现安全事故的一次扣5分。

白蚁防治所主要职责:对新建、改建的房屋进行白蚁防治和对其它房屋的白蚁灭治,办理外地白蚁防治单位的准入审批手续。

所有新建房屋要求必须签订防治合同,进行打药处理。收费实行呈报制,必须按规定标准收取。凡已建房屋必须做好白蚁防治,并签订防治合同(合同必须与施工方相关负责人签订)。对白蚁防治手续不全的各所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白蚁防治费由白蚁所按规定标准收取不得随意减免,特殊原因需减免的须经局领导同意。

(1)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经济任务按超(欠)数比例每10%奖(扣)2分。(2)对新建和改建的房屋进行白蚁防治合同签订率达到100%。每少一万平方米扣1分。(3)对其它房屋进行白蚁灭治。未灭治扣0.5分。(4)办理外地白蚁防治单位的准入审批手续,每少(漏、错)办一次扣1分。

物业服务公司主要职责: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负责服

务范围内小区规范化管理,争取创建省级优秀物业管理小区一个;对在建和新建的小区要求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积极抢占市场份额,搞好服务。开发办及办理产权证等环节要把好关,把物业管理的落实作为前臵条件。

由局里发全年90%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助等),必须按考勤上班人员发放到人,其10%创收部分由内部考评发放。人员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险金由局承担。

(1)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经济任务按超(欠)数比例每10%奖(扣)2分。(3)财务管理不实行收支两条线扣2分。各服务小区物业管理有投诉属实每次视情节扣1—5分;(4)小区物业管理达不到目标扣2分。

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职责:实行全额承包,自收自支,自负盈亏。(1)实行承包制,独立核算。按承包协议奖罚。超额完成或未完成任务按超(欠)数比例每10%奖(扣)2分。(2)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发现每笔扣2分。(3)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出现一次安全事故扣3分。

经济住宅开发公司主要职责:实行全额承包,自收自支,自负盈亏。(1)实行承包制,独立核算。按承包协议奖罚。超额完成或未完成任务按超(欠)数比例每10%奖(扣)2分。(2)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发现每笔扣2分。(3)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出现一次安全事故扣3分。

乡镇股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建制镇、场、区、工矿区(不含蒲圻办事处、赤马港办事处、陆水湖风景区和蒲纺区域)的房地产权属登记、验换证、转让及租赁备案登记、房地产中介等服务。

每宗业务由业务单位办妥缮证前的一切工作程序,并填写资料收集表到局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交产权产籍管理股在局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缮证、编号、发证。填写收费呈报表经审批后交费。凡未办理开发、白蚁防治等相关手续的,不得办理手续,产权产籍管理股不得缮证。

⑴完成局分配的全年经济指标任务,超额完成或未完成任务按超(欠)数比例奖(扣)分,即每10%奖(扣)2分(奖分最高不超过10分),未按照收费标准擅自核减税费一笔扣3分。⑵主要职责管理(10分)不按管理程序和规定操作的一项扣1分;对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1分,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一次扣2分;对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的,未进行房地产评估一宗扣1分;因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纠纷一起扣2分;未及时调处造成后果的扣2分。对客户未在局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给予办理房地产登记、验换证、转让、评估、抵押等一次扣1分。客户投诉一次扣1分。(3)档案资料齐全管理正规,出现错漏一次扣1分。(4)收件要有回执,出现一次未给回执的扣1分。(5)在规定时间未办结的一次扣1分。

拆迁办主要职责:实施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政府的城市改造房屋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受理房屋拆迁裁决;负责本区房屋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依法查处违反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1)未按《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政府的城市改造房屋拆迁方案擅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一次扣2分。(2)执法过程中没有按法规程

序、标准进行乱执法,影响执法人员形象的一次扣2分。(3)受到群众设诉的一次扣1分。(4)法律文书资料管理正规,出现错漏一次扣3分。

荆泉所主要职责:负责陆水湖风景区及蒲纺区域内的权属登记、验换证、转让及房地产租赁备案登记等服务。

每宗业务由业务单位办妥缮证前的一切工作程序,并填写资料收集表到局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交产权产籍管理股在局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缮证、编号、发证。填写收费呈报表经审批后交费。凡未办理开发、白蚁防治等相关手续的,不得办理手续,产权产籍管理股不得缮证。

⑴完成局分配的全年经济指标任务,超额完成或未完成任务按超(欠)数比例奖(扣)分,即每10%奖(扣)2分(奖分最高不超过10分),未按照收费标准擅自核减税费一笔扣3分。⑵主要职责管理(10分)不按管理程序和规定操作的一项扣1分;对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1分,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一次扣2分;对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的,未进行房地产评估一宗扣1分;因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纠纷一起扣2分;未及时调处造成后果的扣2分。对客户未在局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给予办理房地产登记、验换证、转让、评估、抵押等一次扣1分。客户投诉一次扣1分。(3)档案资料齐全管理正规,出现错漏一次扣1分。(4)收件要有回执,出现一次未给回执的扣1分。(5)在规定时间未办结的一次扣1分。

城南所主要职责:负责陆水河以南蒲圻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登记、验换证、转让及房地产租赁备案登记等服务。

每宗业务由业务单位办妥缮证前的一切工作程序,并填写资料收集表到局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交产权产籍管理股在局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缮证、编号、发证。填写收费呈报表经审批后交费。凡未办理开发、白蚁防治等相关手续的,不得办理手续,产权产籍管理股不得缮证。

⑴完成局分配的全年经济指标任务,超额完成或未完成任务按超(欠)数比例奖(扣)分,即每10%奖(扣)2分(奖分最高不超过10分),未按照收费标准擅自核减税费一笔扣3分。⑵主要职责管理(10分)不按管理程序和规定操作的一项扣1分;对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1分,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一次扣2分;对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的,未进行房地产评估一宗扣1分;因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纠纷一起扣2分;未及时调处造成后果的扣2分。对客户未在局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给予办理房地产登记、验换证、转让、评估、抵押等一次扣1分。客户投诉一次扣1分。(3)档案资料齐全管理正规,出现错漏一次扣1分。(4)收件要有回执,出现一次未给回执的扣1分。(5)在规定时间未办结的一次扣1分。

城北所主要职责:负责陆水河以北,赤马港办事处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业务。

每宗业务由业务单位办妥缮证前的一切工作程序,并填写资料收集表到局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交产权产籍管理股在局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缮证、编号、发证。填写收费呈报表经审批后交费。凡未办理开发、白蚁防治等相关手续的,不得办理手续,产权产籍管理股不得缮证。

⑴完成局分配的全年经济指标任务,超额完成或未完成任务按超

(欠)数比例奖(扣)分,即每10%奖(扣)2分(奖分最高不超过10分),未按照收费标准擅自核减税费一笔扣3分。⑵主要职责管理(10分)不按管理程序和规定操作的一项扣1分;对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1分,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一次扣2分;对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的,未进行房地产评估一宗扣1分;因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纠纷一起扣2分;未及时调处造成后果的扣2分。对客户未在局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给予办理房地产登记、验换证、转让、评估、抵押等一次扣1分。客户投诉一次扣1分。(3)档案资料齐全管理正规,出现错漏一次扣1分。(4)收件要有回执,出现一次未给回执的扣1分。(5)在规定时间未办结的一次扣1分。

测绘公司主要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做好房产测绘和测绘绘图工作。负责保管和利用有关技术图纸,整理和保管测量草图,并及时归档。

⑴完成局分配的全年经济指标任务,超额完成或未完成任务按超(欠)数比例奖(扣)分,即每10%奖(扣)2分(奖分最高不超过10分),未按照收费标准擅自核减规费一笔扣3分。(2)精确测算、诚信服务出现一次投诉扣2分。(3)、绘图准确出现一次错误扣2分。(4)、资料保管齐全,按程序办理出现不按规定办理的一次扣2分。

丰乐商城主要职责:丰乐商城门店、公房租金的收缴、旧公房的销售、欠款清收,三国商城物业管理、负责单位南院子、办公楼的管理等工作。

(1)全年完成经济承包任务,按协议奖罚,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经济任务按超(欠)数比例每10%奖(扣)2分。(2)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发现每笔扣2分。(3)三国城物业管理有投诉属实每次视情节扣1-5分。(4)公房租金收缴率不到98%的扣1分。(5)未办理公房资料建档建卡扣1分。(6)门卫、门店、餐馆、旅社招租、经营管理出现问题的扣1分。(7)出现被盗事件扣1分。(8)房产宿舍区物业管理未达标的扣2分。

监察队主要职责: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察;加强房产法律法规宣传。

⑴完成局分配的全年经济指标任务,超额完成或未完成任务按超(欠)数比例奖(扣)分,即每10%奖(扣)2分(奖分最高不超过10分)。(2)执法过程中没有按法规程序、标准进行乱执法,影响执法人员形象的一次扣2分。(3)受到群众设诉的一次扣1分。(4)法律文书资料管理正规,出现错漏一次扣3分。(5)对各业务部门报来的房地产违法违规案件不及时立案和按程序定期结案的一次扣3分。

(三)综合工作

1、学习、考试。学习必须有计划、有内容、有笔记、有心得,每 缺一项扣1分,全员考试成绩未达到80分每次扣1分,未达标一个扣2分,未及格人数达到2人以上部门不得分。

2、廉政建设,作风纪律。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规定,在办证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发生一次扣2分;对违反《服务公示制》规定,有吃、拿、卡、要现象,发生一次扣2分;对违反局党 31

总支的有关规定和局各项管理制度,一次扣1分;其中无故不参加或躲避市局组织的各种活动和集体劳动一次扣2分;对迟到、早退者每3人/次扣1分;对无故不参加学习、会议或旷工者一次扣1分;清洁卫生一次不清洁扣1分。

3、服务态度、质量。对客户无礼貌,言行不文明,故意刁难,态 度恶劣,发生一次扣2分;在窗口服务过程中,办事效率低,超过规定办事时限,可能办好而未办,造成积压拖办,一次扣1分。未挂牌上岗,每人每次扣1分。服务咨询岗缺岗一次扣1分。

4、房产管理调查研究、信息工作。调查报告、新闻报道稿件被报 刊或广播电视台采用的按下列标准奖分。市县级每篇奖0.5分;地、市级每篇奖1分,省级每篇奖励2分,国家级每篇奖3分(奖分最高不超过10分)。少完成一个调研课题扣1分,未开展不得分。

5、档案管理。凡归档文书、资料,业务股、室、所必须收集齐全,整理立卷,交本单位档案室统一管理,对隔年文书未归档者扣2分;对即将归档的或借阅的档案人为造成损坏每卷扣1分;遗失每卷扣2分,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查阅或复制一次扣2分。

(四)其它工作

1、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扣计划生育对象所在单位2分,取消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评先资格,扣除当事人全年考评工资,并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

2、未按时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和局布臵的中心工作任务的部门一次扣2分,不执行总支决定或执行不力的扣2

分,受到批评一次扣2分。单位受到省部级表彰的奖5分,地厅级表彰的奖4分,处县级表彰的奖3分,科局级表彰的奖1分。

3、不服从局统一安排和人员调动、集体活动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

(五)考核办法

1、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机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室组织,各单位负责人、报帐员及局财务有关人员参加分组考核。

2、按形象进度和局长办公会的要求每月月底进行一次考核,年终再进行一次汇考。各单位考核得分与负责人的岗位津贴挂钩,按得分比例按月计发。考核结果由局办公室记录在案,作为各单位和职工年终评先及今后竞争上岗的重要依据。

第四篇:国土房管局民主评议工作报告

国土房管局民主评议工作报告

国土房管局民主评议工作报告

根据省、市、区关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部署,按照区政府、纠风办《关于天河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将我局开展政风行风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增强行评工作责任感

为加强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月珍同志任组长,班子其他领导任小组成员;下设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办公室,由纪检组长潘锦星同志兼任主任,各党支部书记和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等人组成,负责承办行评的日常工

作。

局党组要求12个被评议的重点单位,要切实重视行评工作,科所长要亲自抓,认真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强调落实行评五项工作制:一是强调落实目标责任制。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行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分管岗位和分管业务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各负其责,形成了局行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统筹抓,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各单位领导直接抓的工作格局;二是强调落实服务承诺制。坚持把以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面向社会和行业作出了提高行政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的10项措施:即从缩短办理时限、精简审批环节、推进信息共享、加快事权下放、开展关爱服务、强化主动协调、解决遗留问题、加强政务公开、加强政民沟通、严格监督管理等10个方面、提出提高效率、改进作风具体承诺;三是强调落实首问负责制。要求各单位、各岗位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着力解决态度不热情、服务不到位、沟通不得力、反馈不及时等问题;特别强调在行评期间,对服务对象的要求,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人对于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及时办理或者告知有关事项;如不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之内,也要求首问责任人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并给予指引和帮助;四是强调落实监督检查和跟踪督办制。行评工作重在监督、重在落实,局领导和局行评办要求各单位完善明查暗访制度,把督促检查贯穿行评工作的全过程,领导要带头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行评工作活动启动后,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月珍、局纪检组长潘锦星,调研员王羽光,分别多次到登记交易中心等重点业务单位,找主要主要领导座谈,把工作部署与督促检查同步推进、有机集合,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要求各单位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和社会群众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理归类,明确责任人,实行限时督办制,做到整改工作有跟踪落实、能解决问题;五是强调落实责任追究制。把政风行风建设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与评优评先、责任奖惩等挂钩,对行评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对行评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绝不护短,坚决纠正;对问题涉及到的责任人绝不迁就,坚决处理。

二、明确目标,点面结合,提高行评工作质量

一是搞好行评工作的计划安排。认真研究制定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河区分局关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我局行评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评议对象、评议内容、评议工作的方法步骤和基本要求;二是明确行评工作的目标要求。明确提出通过这次行风评议工作,实现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防治不正之风上取得新成效,在提升服务质量、推进效能建设、增强廉洁意识、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上取得新突破,在建

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上取得新进展,全面促进“为民、务实、清廉”的服务型政府上取得新进程;三是细化行评工作重点解决的问题。这些重点问题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即在建立和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方面,重点要健全完善并坚持以评促纠、以评促建、纠建并举的纠风工作机制;在转变工作作风和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方面,重点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务体系;在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方面,要公开办事程序、岗位职责、办事要求、收费标准等;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方面,重点要开展优质服务,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服务措施,认真接待、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举报投诉问题;在增强工作执行力和履行职责方面,重点要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及相关工作责任制;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重点要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

职业纪律、职业责任教育,健全监督体系和责任制度体系,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等;四是坚持“五个结合”切实增强行评工作的实际效果。即,将行评工作与区委、市局党委的中心工作相结合,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与“机关服务年活动”相结合,进一步树立行业新风正气;与学习实践活动整改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查找剖析问题,制定好整改措施;与市局向社会承诺的提高行政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的10项措施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创新意识,制定创新举措;与提高执行力建设活动相结合,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实现业务工作和行评工作“两手抓、两不误”。

三、做好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着力营造行评氛围

5月31日,我局召开了行风评议动员大会,纪检组长潘锦星同志部署了我局开展行评工作,党组书记、局长王月珍同志作了动员讲话,区行评团二组组长、区人大城建工委主任李宝绿同志、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连平华同志先后在会上讲了话;6月4日,组织召开了被评议重点业务科、所、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作会议,学习传达市、区开展行评工作会议精神和各级领导的重要指示,就如何搞好行评工作局领导又进行了部署,提出了更为细化的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使各级领导和干部职工进一步明确了行评工作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主要内容、方法步骤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贯彻到每个职工,做到人人知晓,人人参与。

同时,全局上下通力合作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行评宣传工作,如,局行评办及时编制了行评墙报,结合机关服务年和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先后出了6期墙报,局办公室网站增设了政风行风评议网页,把有关政风行风评议的学习内容、文件、评议要求、步骤、简报等在网上公布,提供学习的平台;公布了投诉电话、电子邮箱、设置了投诉信箱,实行开门评议,接受群众监督,扩大宣

传效果,及时向社会传递我们的行业动态。

四、突出特色,务求实效,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行评工作第二阶段即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我们按照“自我剖析不怕严、听取意见不怕刺、查摆问题不怕丑、触及矛盾不怕疼”的态度,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征求各方意见。一是在单位内部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找出问题和症结。自己的问题是什么?既要领导评,更要群众评,而没有自我批评的精神,根本的问题是解决不了的,为此,我们要求每个科、所,每个干部逐一进行深刻的自我剖析,撰写自查报告,全面、科学地查找问题、认真分析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等。二是面向行业内外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以信函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利用窗口单位向社会发放征求意见表,针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我们设立了征求意见箱,公布了行评举报电话,等等,畅通各类

渠道,收集、汇总方方面面的意见,共发出征求意见表1400多份,收回1289份,满意率为%。三是召开座谈会向服务单位企业征求意见。6月16日,我们先后召开两个座谈会,一是服务对象座谈会,广泛征求村社、街道和企业等服务对象意见;二是召开局内部工作人员座谈会,查找内部在政风行风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是深入服务对象查找问题。根据土地管理、住房保障和产权登记交易等国土房管的三大工作任务,组成三个调研组,由局领导带队,深入服务对象单位进行调研,主动深入基层,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明确自查自纠内容,找准存在问题,坚持边查边改

1、明确自查自纠内容。自查自纠工作坚持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改善民生、服务群众”为主线,重点突出“六查六看”,即:一查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看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及市局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

纠风工作目标任务,是否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是否健全完善并坚持以评促纠、以评促建、纠建并举的纠风工作机制。二查工作作风转变和机关效能建设情况,看是否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是否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务体系;是否存在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慢作为、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中梗阻”等问题。三查政务公开情况,看是否公开办事程序、岗位职责、办事要求和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公开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四查执政为民,维护人民利益的情况,看是否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措施;是否畅通信访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是否采取措施带动好、引导好行业的发展。五查履行职责和增强工作执行力的情况,看是否依法行政,落实执法责任制;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是否积极改革创新,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六查自身

建设情况,看是否落实教育监督各项工作;是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岗位风险分析和防范工作,全面推进廉政建设。

2、抓好自评,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把集中查摆与重点突破相结合、自我查摆与开门纳谏相结合、查摆问题与整改相结合、落实整改与解决问题相结合、开展评议与促进工作相结合,通过自查自纠,着重从思想认识上深挖根源,坚持有什么问题应查摆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找准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找准解决对策,真正使民主评议的过程,成为广大干部职工正确认识自已、自我教育提高的过程。在自查自纠工作阶段,局行评办多次进行明查暗访,深入窗口单位和被评议的重点部门进行检查评议,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整改。

3、立足解决问题,坚持边查边改。7月17日,《南方日报》、《广州日报》、南方电视、广东电视新闻等新闻媒体报道了我们天河区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主要提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近期有群众炒号的问题。二是交易大厅人多比较忙乱的问题。对此,我们举一反三,认真核实,积极整改。

关于近期有群众炒号的问题。一直以来,我们一贯派发号纸采取“一证一号”的做法,就是服1 2 下一页

第五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分类导航:

发布日期:200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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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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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局(分局)、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监理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现就办理土地房屋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房屋登记类别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抵押权登记;

(六)地役权登记;

(七)预告登记;

(八)其他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

二、土地房屋登记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受理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即时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申请人能当场补正,在补正后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如不能当场补正,应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2、对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应向当事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二)权属审核

1、由审核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已登记的土地房屋应查阅登记簿。

2、对申请登记土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于5日内需补充的相关材料。逾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应退回受理岗位,并由受理岗位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说明理由,作退件处理。补充材料时间不纳入登记时限。

3、办理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土地房屋灭失导致的土地房屋注销登记等,应当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实地查看。

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登记时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由受理岗位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

1、已使用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土地房屋登记的,经审核后,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将土地房屋登记结果自动记载于登记簿;未使用登记信息系统的,在审核完成后1日内,由审核人员将登记结果记载于登记簿。

2、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应分别将土地或房屋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四)发证

1、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事项打印或填写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2、查验申请人缴费凭证后,颁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三、登记簿的建立和管理

(一)土地房屋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土地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设立及变更状况、预查封和查封等。

(二)土地房屋登记以宗地建立登记簿;地上有建(构)筑物的土地房屋登记在宗地的基础上以房屋基本单元建立分户登记簿。土地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以分割、合并后的土地房屋为单元建立新的登记簿。

(三)已使用登记信息系统的登记机构应建立电子登记簿,并应当有唯

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实行每周异地备份管理;未使用登记信息系统的登记机构应建立纸质登记簿。

(四)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应分别建立各自的登记簿,并保证各自记载的内容无矛盾和冲突之处。

(五)各登记机构对未建立登记簿的土地房屋应于2010年前全面完成登记簿的建立。

四、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对依法取得的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将空间范围及采用的高程系统等记载于登记簿。

五、不分摊的共有土地房屋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填写于申请书备注栏,一并申请登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应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属全体业主共有”,不颁发权属证书。

六、土地房屋用途变更登记

业主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当提供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涉及建筑结构变动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取得权利登记和变更登记不得并案办理的情形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受遗赠取得土地房屋,权利人转让该土地房屋或设立抵押权的,应当将土地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土地房屋转移登记或者抵押权初始登记,不得将两次登记并案办理。

八、预告登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预告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和抵押的预告登记,由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按两证合一登记程序办理。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商品房预售合同;

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抵押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分别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得并案办理。

(五)对符合条件的预告登记,登记机构应当自预告登记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将预告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并向预告登记权利人发放预告登记证明。同时,登记机构应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归档保留,对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可不作记载。

(六)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证明;

申请注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由预购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预告登记证明遗失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出具证明材料。

(七)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土地房屋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除当事人提出申请外,登记机构不得注销预告登记。当事人依法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应提交预告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由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同时注销预告登记。

(八)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权利的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九、地役权登记

(一)申请地役权初始登记,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申请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二)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属房屋设立地役权的初始、变更、转移和注销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属其它情形的地役权登记由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三)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于10日内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登记簿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档案中。

(四)供役地和需役地分属不同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的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登记机构,由其于1日内记载于需役地的登记簿。

(五)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4、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

5、其他必要材料。

(六)对符合条件的地役权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应于10日内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地役权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于2日内办结。

十、更正登记

(一)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二)对符合条件的更正登记,登记机构应予10日内办结。

(三)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的记载错误,应向当事人出具《更正登记通知书》,通知其于15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公告注销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四)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十一、异议登记

(一)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登记簿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错误的材料。

(二)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根据原登记情况,由原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三)对符合条件的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日内将异议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异议登记期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受理后应暂缓办理。异议登记期间不纳入登记时限。

(四)自受理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未向登记机构提交能证明其已向法院起诉的相关材料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依法办理。

(五)权利人处分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并向权利人出具《中止登记通知书》,说明理由。

(六)原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请求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十二、抵押权登记

(一)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地上无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抵押、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商场和个人成套住宅抵押贷款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设立抵押权的,由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除此之外的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二)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核发房地产权证书(抵押专用)。

(三)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的,应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房地产权证和其他必要材料,不再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材料;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不再提交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登记机构不负责对土地投入状况和抵押物价值情况进行审查。

(四)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作为抵押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以该宗土地连同建(构)筑物作为同一抵押物。

(五)同一抵押物设立多个抵押权的,登记机构应将抵押权人、抵押人的姓名或名称、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事项依次记载于登记簿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属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记载于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六)因抵押权人姓名或名称、抵押物坐落名称、被担保债权数额或者是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而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将变更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和原抵押权证书。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或者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七)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人变更而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将登记结果记载于登记簿,并依据登记簿的记载重新填发抵押权证书。

(八)因抵押物转让而导致抵押权变更,当事人应同时申请土地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并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转让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抵押物登记簿上记载抵押人变更事项,重新填发抵押权证书,并将其记载于新的房地产权证。

(九)因部分置换、增加抵押物而导致抵押权变更的,对置换或增加后新纳入抵押的抵押物,登记机构应办理抵押权初始登记,记载于登记簿,并发放抵押权证书。属部分置换的,相应对被置换的抵押权作部分注销登记。原抵押权证书和新抵押权证书所记载的被担保债权数额应保持一致,为部分置换或增加抵押物后所确定的总数额。在原抵押权证书和新抵押权证书上应分别记载“×××号抵押权证书与×××号抵押权证书属同一抵押权的相关登记证明”。

(十)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申请注销抵押权登记的,除设立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注销外,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十一)以多宗土地房屋作为抵押物担保同一主债权申请抵押权登记的,不得对每宗抵押物的担保债权数额进行分割。

以属于不同行政区域的多宗土地房屋作为抵押物担保同一主债权申请抵押权登记的,按照属地登记原则由所在地登记机构分别办理,登记费按一宗收取。

各登记机构应分别收取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在登记簿和抵押权证书上分别记载被担保债权总金额,并注明“本宗土地(或房屋)与其他土地(或房屋)一并抵押”。各登记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应主动相互联系,在确认其他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生效后分别就本宗土地(房屋)发放抵押权证书。

十三、集体土地房屋登记

(一)集体土地上新建房屋申请初始登记的,其自然层数为三层或三层以上的,除应提交《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二)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15日。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村民住房所有权申请转移登记的,应提交《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材料。

(四)对以家庭承包或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五)依法使用本集体未承包经营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集体农用地初始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农用地使用合同等材料。

十四、查封登记

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于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

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5日起实施,所附表格一并执行。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各单位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

附:土地房屋登记表格样式(略)

1、重庆市土地房屋登记簿(略)

2、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略)

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略)

4、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略)

5、重庆市土地房屋地役权登记申请书(略)

6、预告登记证明(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土房管局房产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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