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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职工死亡丧葬费(含5篇)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20-48727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5 21:36: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贵州职工死亡丧葬费

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1983年4月29日 黔府〔1983〕50号)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原省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九年二月十七日〔59〕省财史字第41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死亡,依当地经济情况发给殓埋费100元—150元。工作人员供养亲属死亡,个人确实无力埋葬者,由本人申请,经机关领导批准,在100元范围内予以补助。”这个规定,对解决工作人员死亡后丧事处理起了很好的作用。随着情况的变化,原定的标准有些与现在实际开支不相适应,我们认为应予修订。现对我省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问题,拟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死亡以后的丧葬事宜,要破旧立新,移风易俗,根据节约的原则处理,有火葬条件的要推行火葬。

二、丧葬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服装、整容、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等费用。没有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开支棺木费和埋葬费。

三、丧葬费为一次性费用。开支标准:不分职务级别、有火葬条件的在300元内报销(包括存放骨灰盒及骨灰埋葬等一切费用在内);没有火葬条件的在400元内报销。开支时,死者机关与家属商办,包干使用、节余留归家属;也可以按标准凭家属开具的收据发给家属,由其家属自行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四、有关追悼会方面的费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由死者机关据实报销。要切实控制花圈的费用开支。以个人名义送的花圈费用自理。

五、直系亲属到死者机关来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实有困难的,经死者机关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补助。其他亲友前来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死者机关一律不予开支。

六、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个人确实无力埋葬者,由本人申请,经机关领导批准,在100元范围内予以补助。

七、丧葬费和追悼会的开支,从本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列“职工福利费”报销。对直系亲属的路费补助,也从本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列“其他费用”报销。对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从机关掌握的福利费中开支。

八、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

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

山东省职工非因公死亡补助:

一、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10个月全省上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如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可电话联系

此复

第三篇:离退休人员死亡办理丧葬费

离退休人员死亡办理丧葬费所需手续:

一、死亡证明复印件要求A4大小。

二、火化费收据原件。

三、户口本(已注销)。

销户需要派出所出证明盖章。

四、医保退保单或未参加医保证明(三楼医疗征缴处)。

五、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的《鞍山市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丧葬抚

恤待遇审批

表》。(注:单位需准备公章盖章。)

第四篇:申领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

申领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4号)。

受理对象: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且实行火葬的,可享受丧葬补助费。

所需资料:

1、死者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2、火化证及火化费用发票;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5、死者退休费发放存折复印件;

6、申请丧葬费报告。办理程序:

1、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每月1-20日持上述资料到企业养老保险股申报;

2、经工作人员审核核定支付标准,次月发放丧葬费。

申领企业职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

政策依据: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4号)。

受理对象: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所需资料:

1、死者户口注销证明;

2、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5、死者退休费发放存折及复印件;

6、无工作无生活来源证明及当地村委会书记或居委会主任的联系电话;

7、继承人申请抚恤费报告。办理程序:

1、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每月1-20日持上述资料到企业养老保险股申报;

2、经工作人员审核核定支付标准,次月发放抚恤金。

第五篇:精简职工丧葬费标准(范文模版)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文件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发[2009]26号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88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90元调整为79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85元调整为10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10 元调整为585元。

三、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仍按本人生前3个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发放。从2009年1月起,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死亡后,可发给2000元的丧葬费。

四、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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