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韩山师范学院体育学系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韩山师范学院体育学系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韩山师范学院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方面。构成比例是:综合测评总分=品德行为表现分×15%+学业表现分×75%+文体表现分×10%。
第三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按同年级同专业排定名次。综合测评是学校对学生在学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的综合评价,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评优、评奖、毕业生鉴定的主要依据。第二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四条
品德行为表现由基本分(60分)、附加分(40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方式: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五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基本分为60分,包括以下六项内容,每项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每项满分为10分。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不参与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不参与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二)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公益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完成各项任务。
(三)勤奋学习,遵守教学纪律,完成规定学业;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四)诚实守信,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自身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如实申请贷学金及助学金并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待人礼貌,仪表整洁,男女交往文明,谦虚俭朴,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讲究卫生,爱护环境,节约水电,不酗酒,不赌博,不打架斗殴,按规定住宿,按时作息。
(六)自觉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不登录非法网站,不接收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非法传销,不买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六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为40分,超过40分者以40分计。
1(一)[担任职务加分] 担任学校兼职学生工作秘书、兼职辅导员满一年,能履行职责,加10分;任满一学期,按分数一半加分。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能履行职责,学生会主席加8分,副主席加7.5分,部长6分,干事4分。青年志援者服务队队长加8分,副队长加7.5分。班长、团支书加5分,其它班干加3分,宿舍长加1分。各级社团的负责人,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有工作业绩,加2分。兼任职务的,以高项计,不重复加分,对不能较好履行职责的,给予适当减分或不加分。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队员,能积极参加服务队的工作,每人另加2分。学院礼仪队队员、助理班主任、系办公室值班、信息员,宿舍巡视小组成员,负责考勤和晨炼监督员,能较好履行职责,每人另加3分,可重复加分。
(二)[义务献血和见义勇为加分]义务献血者每次加3分。对见义勇为、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秩序、学校稳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经相关部门证实,酌情加3分以上。
(三)[优胜宿舍加分]被评为校级、系级内务卫生“优胜宿舍”,该室每人每次分别加0.5分、0.2分,本项累计不超过3.5分。每学期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该室室长加0.5分。被评为校级优秀党员宿舍的,该室党员每人加1分,非党员0.5分。
(四)[参加讲座和非竟赛活动加分]能按要求按时参加系组织各种讲座和非竟赛类活动,每次加0.5分,自行参加的各种讲座和活动不加分,此项最多不超过10分。活动的组织者和演出者每次加1分,活动的工作人员每次加0.5分,最多不超过15分。综合测评时必须写明参加了何种讲座和活动,核实后方可加分。(五)[投稿加分] 向刊物投稿并经发表,省级10分,市级5分,院级3分,系级2分。担任系刊《雏鹰》主编、副主编加3分,编委加1.5分,应聘成为韩青、院报及广播台成员、系通信组(记者)的加3分(通讯组成员按照每学期完成12篇发表通讯稿以外,每多发表稿件加0.2分)。
(六)[获先进加分]本学年度所在班级评为“优良学风班”,每人加0.5分,所在团支部获得“先进团支部”的团员(保留团籍党员)每人可以加1分,团支部获获得学院学雷锋主题团日活动集体奖的成员每人加0.5分。因表现突出,被评先进个人和各类活动“积极分子”的,国家级加8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院级加2分,系级1分。(评为 “优秀学生干部”的不加分)
(七)[其它加分]参加院系组织的“三下乡”服务队社会实践活动的每人加1分,提交社会调查报告者每次加0.5分。募捐、捐款有证明者加0.5分/次(总分不超过1.5),参加义教的每次加0.2分(总分不超过1.6),贫困受资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的不加分。参加系组织的2014届毕业典礼加1分。
(八)[临时活动加分]根据系的安排参加一些临时和紧急性任务,由系根据活动的任务在综合测评中加相应的分数(具体加分需系辅导员老师确认)。
第七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
(一)未经请假而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社会实践、升国旗仪式等按规定应参加的集体活动中缺席的,每次扣2分,不按时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的扣3分。未经请假缺席2014届毕业典礼的,扣3分。
(二)在校、系级宿舍内务卫生检查中被列为“警告宿舍”的,该室每人每次分别扣2分、1分。
(三)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或经济资助等行为,视其情节扣12分以上。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或利用学生干部职务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扣10分。
(四)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集会、游行,乱张贴大小字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
(五)在校内肆意起哄,酗酒猜拳、打架、赌博和煽动有害身心健康及败坏校风的活动;私自拉线接灯,使用违规电热器;乱抛玻璃瓶、饮料罐以及其它杂物纸屑等;作息时间内,使用电脑、音响设备等影响到其他同学的正常休息;在宿舍内吹、拉、弹、唱,高声喧哗和聚众哄闹;在宿舍内使用煤灯、蜡烛等点燃物品;私自留宿他人;不配合系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次,不得参加本学年度的所有评优活动。
(六)除上述内容外,凡有违反党纪团纪,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违背社会公德现象或有不文明等行为,受口头批评扣2分,受通报批评扣5分,警告扣8分,严重警告扣12分,记过扣20分,留校察看或留党留团察看扣30分,开除党籍团籍扣50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八条
学业表现由基本分(90分)、附加分(10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方式: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九条
学业基本分90分,包括学年所有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的成绩。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计算,如有科目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分的,则分别以90分、80分、70分、60分、0分折算,学业基本分的计算公式为:∑(单科成绩×该科学分)÷∑学分×0.9。
第十条
学业表现的附加分为10分,超过10分者以10分计。
(一)[选修课加分]除完成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的学习外,任意选修课每增选一门且成绩及格者,60-69加0.05分,70-79加0.1分,80-89加0.15分,90以上加0.2分;参加辅修专业,每修完一门课程且成绩及格者,60-69加0.1分,70-79加0.2分,80-89加0.3分,90以上加0.4分。
3(二)[论文或成果加分] 在校、省、全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成果,每篇分别加1、2、4分;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文章和作品,市级加0.1分,省级加0.2分,国家级加0.5分。同一项论文、成果、比赛等重复获奖,只计最高分,不计累积分。
(三)[获证书加分]参加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加0.6分。参加普通话测试,取得二级乙等以上加0.4分。通过英语二级、四级、六级(425分以上)分别加0.8、1、1.2分。C证、各种三级裁判证加0.2分,各种二级裁判证加0.4分。获得救生员证加0.2,获保健按摩证书的每项加0.5分(以证书原件为准)。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的扣分。
(一)每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二)无故不交作业,抄袭他人作业,不参加教学实验活动,每次扣1分。(三)有违反课堂纪律,考场纪律,晚自修规定,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管理规定等影响教学秩序,造成教学设备损坏的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每次扣1--5分。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
文体表现由基本分(60分)、附加分(40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方式: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60分,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分别计60分、50分、40分,包括以下内容:
长期坚持体育锻炼,按时参加早锻,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符合《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的附加分为40分,超过40分者以40分计。
(一)[参加训练加分]参加学校运动队、艺术团训练的队员,按规定参加训练并完成训练任务,经相关部门证实,每学年分别加4分,未达到全年训练任务的,按时间酌情减分。
(二)[获奖加分]在各级文体比赛中获奖的,国家级加30--22分(按名次递减1分),省级加15--11分(按名次递减0.5分),市级(高校分区)加7.5--6分,校级加5--4分(按名次递减0.2分),院系级加3—1.5分(按名次递减0.2分)。经学校选拨参加国家级比赛而未获奖的加 8分、参加省级比赛而未获奖的加 4分、参加市级(高校分区)比赛而未获奖的加 2.5分,经院系推荐参加校级比赛而未获奖的加1.5分。同一项目参赛,只计最高分,不计累积分。(三)[参赛加分] 参加系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按3—1.5分(按名次递减0.3分);球类集体项目比赛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另加2分。参加院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按5—4分(按名次递减0.2分);球类集体项目比赛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另加4分。不获奖的加2.5分。参加系歌唱比赛的每人加3分,获奖励的按照3—1.5(按名次递减0.5分)参加院合唱队的每人加5分,获奖励的加5—3分(按名次递减1分),参加市以上歌唱比赛获奖的加7.5—6分(按名次递减0.5分,不获奖的以最低分算)。参加商业性质的文体活动不能加分。参加学院非英语方面的演讲比赛的每人加4分,最佳辩手加1.5分,参加系举办的加2分。参加书法(三笔)、说课比赛未获奖的加3分。参加基本功大赛班级团体总分获前三名的,按名次分别加1.5、1、0.5分。
(四)[裁判员加分] 担任学院运动会裁判员每人3分,其它活动裁判员每场计0.2分,每项活动累计不超过2分。
(五)[早锻全勤加分] 早锻全勤者加4分。
(六)[旗手加分]担任升旗手满一年并且完成学院和系布置的各项任务的加3分,担任学院运动会彩旗手、护旗手工作的加1分。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的扣分。
(一)文艺活动有责任在身而无故推辞从而造成演出受到不同情度的影响,扣2分,并撤除该生这方面的加分,情节严重者,不得参加该年度的一切评优。
(二)无故早锻缺勤者每次扣3分,代替他人签到的每次双方各扣5分。(三)在参加院系体育比赛中滋事打架、故意漫骂裁判、破坏比赛正常进行,扣3分,并撤除该生这方面的加分,情节严重者,不得参加该年度的一切评优。(四)被系通报2次以上(包括2次)的同学,取消评奖资格。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于不明确的“为集体做好事,参加义务劳动、公益事业”、“学雷锋”不给予加分。
第十七条
对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外,取消其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体育学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体
育 学 系
二0 一四年九月七日
第二篇:韩山师范学院 国家助学金实施办
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2009年第十一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名额以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助学贷款记录,无恶意拖欠学费行为;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学院、系和班级组织的公益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懂得感恩。
第三章评审机构与评审原则
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的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六条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本班学生申请情况,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辅导员应加强对各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符合第四条的申请条件后,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其次考虑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然后考虑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实行差额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提高一定比例,按照各系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的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系。
第十一条班级评审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条件以及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习成绩、家庭情况的综合测评结果,对所有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择优评定,然后上报给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
第十二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根据各班上报名单按要求认真比较、综合评审,提出初审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各系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综合比较评定,提出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之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之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六条 各系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学生出现《韩山师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况者,取消获得助学金资格,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停发助学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各系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篇:郑州师范学院体育科学系
郑州师范学院体育科学系
教学管理制度
前言
为提高我校体育课教学质量,加强体育教学管理,依据国家教委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教学指导纲要》精神,在总结我校体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体育课程的设置目的是通过合理的体育教学过程和科学的体育锻炼过程,使学生增强体育意识,提高体育能力,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并收到良好的思想品德教育,成为体魄强健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体育课程的基本任务
1、增强体质、增进健康,全面提高学生的体能和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
2、使学生掌握体育的基本理论知识,建立正确的体育观念,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体育锻炼的良好习惯。
3、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体育道德观和勇敢顽强,团结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面貌。
第二节
体育教师教学工作制度
第三条
体育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体育教学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四条
体育教师要明确体育教学工作的根本任务是通过教学各个环节向学生进行人格教育,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五条
体育教师要熟悉教学大纲,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按教学计划和要求教授实践或理论课,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变动教学计划时,须经教研室讨论通过,教研室主任同意,系主任批准,报校教务处审定。教师对所规定的教材内容安排要做到深入理解、掌握,示范正确,讲解精炼。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严格纪律,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保证教学质量。
第六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集体备课,教学研究活动和业务进修。课前要认真备课,写好教案,无教案者不得上课,课后要有教学小结,书写教学日志,不断改进教学。
第七条
体育教师每次上课应提前十分钟到场,做好课前场地、器材等准备工作,并按时上、下课。教师上课迟到或缺席,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体育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任务,担负一定的课程,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如果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要事先请假,经批准后,交出点名册、教案、办理请假手续,由教研室安排其他教师代课。本人不得自行调停课或请人代课。教师间要发扬团结、协作、互助、友爱精神,积极为因公出差、因病、因事请假的教师代课,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
第九条 体育教师在教学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在政治方面,思想品德,精神面貌,仪容、仪表、教态等方面应以身作则,作学生的表率。教师必须穿着运动服、运动鞋讲授实践课。
第十条
体育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勤、请假、见习和考试制度,按统一制定的标准对学生进行考核和评定成绩。考试成绩要做到实事求是,公正无私,准确无误,按时上报,不得营私舞弊,打人情分。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体育教师要参加对学生的课外辅导,做到课内、课外相结合。第十二条
体育教师在教学中应注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卫生保健知识教育及爱护运动场地、运动器材的教育。体育教师上课不得佩戴饰物。上课所需场地、器材,必须由各任课教师提前到器材室领取。场地、器材的安排与协调使用由教研室主任或教师负责。损坏场地、器材、丢失器材要视情况赔偿。
第十三条
体育教师要积极推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努力完成《标准》中所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体育教师应努力钻研业务,加强教学科学研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注意知识和技术的更新,积极进取,为提高高等学校的教学水平作出贡献。执行听课制度,听课教师要认真负责地填写“听课记录”,并按时交教研室主任。
第三节 体育课课堂常规 第十五条
理论课
准时就座,认真听讲,遵守纪律,保持安静,不上课睡觉,不看其它书报。
第十六条
实践课
1、上课铃响后,由体育委员整好队伍。向教师报告本班出席人数,师生互相问好。
2、学生无故不上体育课以旷课论。请事假必须有系辅导员证明,请病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上课周数1/3以上者无体育课成绩,并需重修一学期体育课。
3、学生迟到5分钟以上者按缺勤处理,未经教师许可不得提前离开课堂,无故早退者以旷课论。
4、女生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由教师酌情安排活动。
5、学生应穿运动服装和运动鞋上课,不得携带或佩带有碍活动及安全的物品和饰物上体育实践课。
6、学生上课时,要精神集中,讲文明,讲礼貌,服从教师的指导,团结互助,勤学苦练。
7、学生要爱护场地、器材、协助教师课前、课后领取和归还教具,丢失器材要按价赔偿。
8、下课时要整队,由教师宣布下课后,队伍解散。
第四节
体育课考勤制度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每次上课都要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登记,如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任课教师应认真填写考勤表,期中连同成绩表一并上交体育科学系办公室,以备查证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请假,要在课前向任课教师递交学生所在系办公室或辅导员批准的请假条(假条上应说明请假的详细原因),如特殊情况,不能在课前请假者,应在下次体育课时,持学生所在系办公室或辅导员请假条补假,否则以旷课论。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长期不适宜上体育课者,应由医生证明,由学生所在系办公室提出申请,报体育科学系办公室安排办理免休、免试、缓考等手续并报请教务处批准。
第五节
体育课成绩考试试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均为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计分。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考试内容包括技术技能、体育理论、身体素质等。第二十四条
在教学大纲中所规定的每学期的考试项目与每学期初向学生宣布。
第二十五条
体操、球类、武术、健美、健美操、艺术形体、田径等技评项目,亦按百分制计分。
第二十六条
教师对态度端正,学习努力,训练刻苦,在校级以上体育竞赛中获奖的学生有权适当增加分数,但最多不超过十分。
第二十七条
所有学期均考试,以百分制签注最后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故请假累计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者,一般不能参加考试;旷课累计超过一个学期上课时间1/3者,不得参加考试,以不及格论,不得补考,应重修。
第二十九条 凡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个别学生因特殊情况,经所在系主任同意,体育科学系批准,可以推迟补考时间,但一般不得迟于开学后一个月。体育课不及格者,允许在毕业考试前再补考一次,如仍不及格,不得再补考。无故不能参加补考的学生,按不及格论处。凡考试作弊者,体育成绩按0分计算,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三十条
教师应严肃,认真对待考试,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对身体条件较差,完成大纲要求有困难的学生要加强课外辅导。
第三十一条
教研室在学期末要对考试情况进行总结。结合成绩的分析,总结教学中的主要经验及问题,以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体育课不及格以及在补考后仍不及格,毕业时,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节 保健课教学的几点说明 第三十三条
对象
凡患有慢性疾病,病后恢复期及有病残的学生。不能承受一般体育课的运动量,经校医院证明可参加保健课,单独编班,在接受体育教育的同时进行体育疗法,该班不接受体弱无病学生,也不准许已经康复的学生继续留在本班。
第三十四条
任务
1、通过保健课学习,使患病学生巩固疗效,改善生理机能,恢复健康,增强体质。
2、学会保健技术,掌握一定的体疗方法,学习必要的医疗体育和自我监督的一般知识。
第三十五条
入出班手续
每个学生的调入和调离保健班均有任课教师和保健医生双方研究决定。凡不能上普通体育课的有病学生,经校医院审查证明,通知任课教师。
学生病愈,健康恢复比较稳定,能够慢跑(男1000米,女800米),心律恢复正常,基本能承受普通体育课的运动量,由教师和医生研究决定,转入正常体育课学习。
第三十六条
考核
保健班与普通班一样,有着严格的考试制度。每学期均为考试。考试成绩为及格或不及格。凡符合下列各项规定者评为及格。
1、缺课不超过全学期授课时间三分之一。
2、较正确掌握基本教材(运动技能障碍者可区别对待)。
3、理论考试在60分以上。
4、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认真。
5、经常参加早操锻炼和课外锻炼。第三十七条
体检
1、凡调入和调离保健班都要进行体检,主要看学生是否能调入或调出的条件及病情程度。
2、已入班的学生,期初和期末每人都要进行体检,列入教学进度。目的是了解学生病情和身体变化情况。
3、对个别人视病情需要,可随时体检。
4、对已离班的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跟踪体检,以了解其离班后康复稳定程度。
第三十八条
建立“课志”和“运动处方”制度
1、对保健班的学生,根据个人的具体病种、程度和体力情况,安排每个人的体疗计划,制订“运动处方”,每人一方,每月调整一次。
2、保健班学生每人设“课志”一本,用来记录学生病情,身体变化,体疗内容,自我感觉以及体育课成绩;另外“课志”也记录教师和医生安排的运动处方及他们的指导意见。
第七节 体育教学中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
思想教育工作是体育教学中的重要一环,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教育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是胜利完成体育教学各项任务的保证。
第四十条 思想教育工作在体育教学中的基本任务是:完整的、准确的领会和贯彻党的“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个方面都得到发展”,“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和“健康第一”的方针,迅速、有效地增强学生体质,使之达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目标。
第四十一条
思想教育在体育教学中的主要工作是:
1、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锻炼,增强体质,为实现我国现代化强国贡献出最大力量。
2、启发和调动学生对体育课的积极性、自觉性、端正学习态度,明确体育的目的,积极完成体育课任务。
3、在整个体育教学中,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紧张、严肃、活泼的作用。
4、培养学生良好的组织纪律性,使学生对班集体具有责任心和荣誉感。培养学生勇敢、顽强、坚韧及吃苦耐劳的意志品质。
5、教育学生爱护公共财物和体育用品,器材、场地。
6、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主要是提高学生爱国主义觉悟,加强对学生的集体主义教育,使之养成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美学观点等。
第四十二条
思想教育工作在体育教学中的原则
1、思想教育要寓于体育教学之中,结合体育教学特点进行教育引导,反对脱离实际的空洞思想工作,思想教育工作要面向学生,了解学生,热爱学生。
2、从实际出发,讲究针对性和实效性,不要空喊口号,简单说教,也不能牵强附会,庸俗化。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使学生身心都得到发展。
4、教师要以身作则,在各个方面都要对学生起示范作用。第四十三条
思想教育工作在体育教学中的方法:
1、严格要求,耐心帮助,循序渐进,不厌其烦。
2以表扬为主,批语为辅,一般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解决倾向性问题和特殊问题相结合,课上课下相结合。
3、抓住主要问题,有的放矢,进行思想教育。
4、根据体育教材和教法的特点进行思想教育,使体育教学的教育因素与思想教育密切结合,运用得当。
5、用学生自己在思想、技术、身体素质方面的进步情况教育学生。教师应定期向学生宣布机能、体能、考核的记录和成绩,用事实教育和激励学生,使其更加积极,经常的锻炼身体。
6、抓好骨干,培养骨干,提倡在体育教学中人人关心思想工作。
7、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做到情况明、方法对,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促使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和锻炼。
第八节 体育课教学质量评估标准 第四十四条
教育思想与态度(占20%)
(一)政治思想
1、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3、认真负责、团结合作、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坚持科学、求实、创新精神。
(二)教学思想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放着。
2、教书育人,关心学生身心全面发展。
3、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结合学生实际进行教育。
4、培养学生的体育意识能力。第四十五条
教学能力(占40%)
(一)教学文件
1、课前准备充分,教案工整,任务明确,具体、简明实用。
2、课的结构与时间安排合理,运动量密度适当,教学照顾全面。
3、场地、器材准备充分,布局合理,环境整洁。
4、组织与管理能力。
5、讲解、示范能力。
6、对教材理解深刻、教法得当、有启发性和创造精神。
7、教学过程思想性、科学性强,理论联系实际。第四十六条
教学效果(占35%)
(一)育人效果
1、学生的思想品德和组织纪律的表现。
2、学生的革命理想表现等。
(二)体育意识
1、学生对体育意义的认识,贯彻“三基”情况。
2、学生锻炼习惯的培养和实践情况。
(三)体育能力
1、学生的体育锻炼方法和对教材的掌握情况。
2、学生的自我监督,卫生情况。
(四)体质情况
1、学生身体素质测试。
2、学生“达标” 统计及“健康标准”统计。第四十七条
教学改革(占5%)教学有创新,知识新,手段新颖 评估说明
(一)在总评过程中,应听取学生对教师的评议。
(二)教研室的最后评语,应肯定优点,提出缺点,指明努力方向。
(三)总评分值
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差:69分以下 第九节
关于教学优秀奖及优质课评选办法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教学优秀奖及优质课的评选办法、时间,原则上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并结合体育教学的特点进行。
第四十九条
对荣获省、校、部教学优秀奖及优质课称号的教师,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参见学校有关奖惩办法)。
郑州师范学院体育科学系
第四篇: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财司函〔2013〕9号)、《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用、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上级部门划拨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含货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及有效使用、提高资产综合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管理、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绩效考核、监督检查以及统计报告等内容。
第五条
学校对资产的管理,坚持账务管理与实物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在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资产的不同分类,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学校法人是国有资产第一责任人。各使用部门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的使用人,对所使用的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校的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资产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基建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图书馆、财务处、审计处、科研处、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其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审定学校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协调组织资产的评估和清产核资工作;
(四)对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五)审议学校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决策参考;
第七条 基建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资产的账务管理;
(三)负责组织资产常规的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并对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宜进行组织协调处理;
(四)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事项;
(五)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六)负责组织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编制资产统计报表;
(七)负责组织协调资产管理过程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
(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对本单位负责的资产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和使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对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清理清查;
(四)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各单位配备专(兼)职的资产管理员1-3名,实行分类管理(如仪器设备类、办公家具类、办公场地类等)。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本单位新增资产的信息登记、废旧资产处置等资产管理过程的工作,业务受资产管理部门指导。
(六)实行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各直接使用人必须向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领用交回手续,接受资产管理员的管理。
第九条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一)科研处负责科技成果(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教职工或学生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资、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学校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的研究成果。)
形成的前期申报工作,以及科技成果形成后实施转化申报材料的整理;
(二)校长办公室负责商标权和商誉权、以及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等无形资产产权的申报材料的整理;
(三)基建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以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产权的申报材料的整理;
(四)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权、专业技术指导等形成无形资产产权的申报材料的整理;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的收益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的分类及范围 第十条 下列资产列为学校的固定资产:
(一)永久性房屋及构筑物;
(二)文物及陈列品;
(三)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类,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四)专用设备类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五)无偿调入赠送给学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六)自制设备,所发生费用单位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
(七)其它单价低于1000元的资产,批量价值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使用期能达到同类资产规定使用年限的实物; 第(一)、(二)类的固定资产入账时需提供资产的照片,其它类型资产需张贴学校的固定资产标签。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二条
低值耐用品。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位价值或同类物品的数量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要求的物品列为低值耐用品。
所有低值耐用品须按要求张贴学校的低值耐用品标签。第十三条 下列资产,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二)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硒鼓等,替换时可分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三)房屋一般性维修费用。
第四章 资产配置及其使用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按照《韩山师范学院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执行。资产配置分为调拨和购置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学校对资产实行优化配置原则,逐步建立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积极推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效益甚低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按学校有关规定将其调拨到校内其它单位使用。各使用单位有责任将闲置的资产报告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资产的使用包括本校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十九条 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报学校领导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所得收益属学校所有,其它人不得挪用、隐瞒、侵占。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领用和交还手续,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领用学校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办妥资产移交或退还手续,调离到外单位的须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离岗进修、培训(半年以上)、离退休的教职工领用的资产应办理移交或退还手续;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调离、离任应进行资产审计或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校生所用资产,应在毕业离校前办理资产归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账务设置
(一)资产管理部门应设置与财务部门对口的一级总账、分类账,对各类资产增减的数量和金额进行记录,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账;对低值品也应建账登记。
(二)各二级使用单位应设置与资产管理部门相对应的二级分类账,由资产管理员负责。低值品应立账登记,专人保管,损耗后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三)用科研经费、教授博士启动基金、引进人才启动基金或其它个专项经费购置的资产,除对应项目的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学校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二级单位须指定专人对此类资产进行统筹管理。购置的资产在项目进行时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指定的人员)领用并负责日常保管;项目完成后一年内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入账
(一)房屋和构筑物 1.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增加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时,在学校、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完成工程造价审核及竣工决算后,由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凭财务决算报告,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单》及建筑物外观照片等材料,交由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的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对于未完成竣工决算的构筑物暂不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2.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增加原价值时,在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造价审核后,由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凭审核报告书,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单》及建筑物外观照片等材料,交由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的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二)专用和通用仪器设备类
1.增加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凭购置发票、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由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按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填报资产报增的数据信息,经办人、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分类编号后,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2.在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新添加的附属设备使原仪器设备增值,由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按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填报资产报增的数据信息办理入账手续。若所购部件是用于更换原主件中已遭损坏的部件,相应支出作为维修费用,不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3.需经安装调试才能使用的管网系统设施等设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管理单位将该仪器设备价值、辅料价值、运输安装费用、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分项列出,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按同类固定资产的要求办理入账手续。
4.房屋及构筑物中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其价值应单独列示,并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
(三)家具、被服装具类 1.家具
家具类(包括床、桌几、椅凳、沙发、柜橱箱、台架、其它等)固定资产入账,由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按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填报资产报增的数据信息,经办人、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确认后,办理入账等手续。
2.被服装具
被服装具(包括被褥、服装、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固定资产入账,由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按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填报资产报增的数据信息,经办人、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确认后,办理入账等手续
(四)文物及陈列品
文物及陈列品类固定资产入账,由负责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按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填报资产报增的数据信息,经办人、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确认后,办理入账等手续。
(五)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类入账,凭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或足以证明该无形资产价值的证明材料等,由负责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按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填报资产报增的数据信息,经办人、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确认,办理入账手续。
(六)其它物质
自制、捐赠等固定资产,参照同类资产的入账过程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一)原有固定资产因改造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二)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而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的,分别增减其原值。
第二十六条 低值资产入账。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由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按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填报资产报增的数据信息,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资产的借用和调拨
(一)校内不同单位之间借用资产的,由借入单位填写《资产借用申请表》,按要求审批完毕后由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商借,借入单位负责所借的资产完好,并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借入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校外单位借用校内资产,必须提供正式书面申请,经资产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将资产借给校外单位。合作共建的外单位使用学校资产,需由学校业务部门牵头与共建方签订资产使用协议书。
(三)学校资产严禁个人借用,严禁利用学校的资产资源从事营利性活动。新到学校工作岗位的职工因工作生活需要借用学校资产,填写《个人借用学校资产申请表》,办理借用手续,方可借用。借期不得超过一年。
(四)因人事变动、工作岗位变动的资产变动。如在本二级单位内部变动,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如不同二级单位之间的变动,由调入单位填写《学校资产调拨申请表》,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办妥调拨手续后方可调拨。
(五)对二级单位积压、闲置的资产资源,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调拨使用或收回仓库备用。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是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处置资产,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在校内进行逐级审批,并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一)资产报废、报损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资产超过正常使用年限,且已失去使用价值; 2.资产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3.资产损坏虽可维修,但其维修费用接近或超过该资产现行市场价格;
4.产品改型、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损
1.因年代久远等原因,而累积产生的资产呆账; 2.因失窃、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造成的其他非正常损失。
(二)资产报废、报损程序及审批 1.低值品的报废、报损程序
由使用单位填写《韩山师范学院低值品报废、报损申请表》,资产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审批;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金额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的,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2.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程序(1)校内的审批
由使用单位填写《韩山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并由资产管理员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填报报废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申请报废资产的单价超过10万元或批量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2)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及备案
对于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在校内审批同意后即可自行处置,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或不能参照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报废的,以及需要以其他方式处置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按《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上级主管理部门提出报废、报损申请,每年年底由资产管理部门将本固定资产处置清单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报废、报损资产账务与实物的处理
1.经批准报废、报损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将报废、报损的资产账与财务账核对后,办理相关销账工作。
2.对批准报废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回收,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残体。
3.资产管理部门将报废资产分类后会同财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一定数量的专家,对已报废资产的残值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商议残体的处置办法。
4.报废资产残体处置后的变价收入由财务统一管理。
(四)资产的报废、报损一般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可单独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
第三十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清产核资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校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资产价值的行为。
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界定、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清产核资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和追索不良资产和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每半年核对一次资产的财务账与实物账,资产使用部门每半年要自行清查一次,对账、物、卡进行核对,清查结果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资产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清查。各单位力求做到家底清楚,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卡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加强对本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或按照规定程序,在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八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根据学校资产的基本统计信息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客观地反映和评价学校资产管理绩效,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对没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资产管理规定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和连带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于盘盈、无形资产、文物、陈列品、捐赠物品等未界定价值或价值难以界定的资产,入账时暂以1元名义价值计算。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韩山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韩政字〔1996〕22号)和《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粤韩师〔2014〕225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二条 货币类资产、校办企业资产、图书资产等由相关二级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后,制订实施办法执行。
韩山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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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韩山师范学院迎新晚会主持稿
韩山师范学院迎新晚会主持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来宾,亲爱的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A:年华似水,我们走过花开花落,一路走来,多少过往都化作美丽的故事。B:时光如梭,我们经历日夜斗转星移,聚焦今朝,你我又站在了新的起点。C:金秋送爽,稻花飘香,这一刻,我们迎来了新一届韩师的学子。D:举国国庆,盛世欢腾,这一刻,我们又将迎来伟大祖国 62 周年华诞。C:今晚,我们欢聚一堂,共庆这难得的相逢。D:今晚,我们载歌载舞,共度这美丽的夜晚。A:走进大学,我们用一样的激情舞动青春。B:舞动青春,我们用一样的心情渴望收获。C:渴望收获,我们用一样的热情迎接挑战。D:迎接挑战,我们用坚实的步伐超越梦想。A:军训的号角仍在耳边回响,希望的种子早已开始破土发芽,青春在这里飞扬。B:求知的钟声早已敲响,大学生活也悄然拉开帷幕,梦想从这里起航。C:在这个特殊的夜晚,我们还有幸请到了关心我们的各位领导和老师,他们是xxx xxx xxx。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领导的到来。D:下面我宣布,韩山师范学院2011级迎新晚会ABCD;现在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