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申诉条件
就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具体条件如下:
一、有××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人是合格的申诉主体的证据及申诉人的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证明原裁判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审批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二)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1、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
2、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4、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
1、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
2、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
3、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
2、适用了失效的法律;
3、违反法律关于朔及力的规定。
(四)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五)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程序不合法”是指:
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4、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二)刑事申诉理由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作为申诉人可以提出申诉。但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提出申诉理由。
关于申诉理由,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提起再审的理由来执行。因为提出申诉与提起再审的理由和目的是一致的。根据该条规定,申诉理由,是指原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所谓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2、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3、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
4、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所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
1、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2、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3、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
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4、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
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
这些申诉理由为司法人员审查申诉提供了依据,但在实践中,申诉人提出申诉理由不会那么确切,通常都是认为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认为原判处刑过重或不应判刑,而要求改判、从轻或免除刑罚;或者认为原判判处过轻,而要求加重、从重判处;等等。如果申诉人有足够理由说明这类案情,就具备了申诉理由,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申诉并立案审查直至再审审理。
第二篇:坚持依法行政积极应对申诉举报回件(模版)
坚持依法行政,积极应对职业申诉举报
随着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作为主管食品安全生产的质监部门责任越来越重大,接受新的挑战也越来越多。在近期的产品举报受理工作中,出现了一类与普通举报人的举报目的、方式、方法迥异的职业申诉举报人,他们以举报为业,通过向质监部门提供举报线索,希望从质监部门获取奖励,或者向企业索取“封口费”。2012年6月份以来,我局直接收到或由市局食品处、12365投诉举报中心转办职业申诉举报共91起,举报属实的案件9起,不属实的有82起。涉及产品标签标识的89起,涉及产品实物质量的仅2起。涉及因职业申诉举报引起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5起、提起行政复议8起。
一、职业举报人的特点
目前社会各界对职业举报人褒贬不一。从产品质量主管部门的角度,应当看到职业举报人具有积极作用的一面,其举报有利于规范生产者的不当行为,有利于促进产品质量主管部门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然而,职业举报也极具消极影响,其追求利益的目的和吹毛求疵的做法往往臵行政执法部门于行政成本剧增的境地。
(一)谋利性。多数职业举报人常常就产品标识上的失误或瑕疵批量举报,要求质监部门处罚违法生产者后给予其物质奖励,向企业索要十倍赔偿、索要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12365元。同时,又利用质监部门对其申诉举报受理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这段时间,以“已经向质监部门举报为名”要挟生产者与其私了,得到钱以后就不再过问其它。这种类似敲诈的行为玷污了法律的严肃性,也明显与维护消费者及生产者合法权益的目的背道而驰,更重要的是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威严。据了解,我区多家生产企业都有过与职业举报人私了的经历。职业举报人的捕风捉影、吹毛求疵,使部分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增加,正常的生产活动受到一定影响。我区一家生产膨化食品的企业曾在同一时期因同一问题收到职业举报人举报多达11起。
(二)炒作性。有些举报人专以与产品质量主管部门复议、打官司为“噱头”,引起社会关注,以被媒体炒作为荣,扬名后再通过筹办一些投诉网站,或者帮群众打官司、投诉而从中获利。有一个自称是中国消费日报的记者王某某,他直接通过手机方式跟我局联系。王某某第一次跟我局联系时给我局发过来一封电子邮件,这是一个新闻稿,他声称这篇新闻稿已经完稿,里面写有我区企业产品“手撕鱿鱼”中非法添加脱氢乙酸,“而你们监管部门却并未查处……”,并强调这篇新闻稿其主编已审阅通过并将于近日刊登,现在给你局打电话就是想知道你局对此怎么看?其在电话里要求我局跟企业沟通,让企业跟他们私了。若企业不同意私了,其将会刊登这篇新闻稿。这就是赤裸裸的敲诈。我局执法人员很快将此事查明,企业产品完全符合标准要求。后该记者又多次致电我局,催促企业和解。我局均依法回复。
(三)专业性。职业申诉举报人业已成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对相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及程序比较熟悉,对没有按时收到处理结果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往往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一职业举报人就曾提出过我区某企业营养成分表中钠的含量标注不符合《GB 28050-2011》中钠的“0界值”及“修约间隔”要求,我局执法人员请教相关专家后才确认该举报属实。
(四)团伙性。职业举报人私底下是相互联系、相互沟通的。他们往往“信息共享”,“利益均沾”,一人发现问题,则群起而诉。其申诉举报信的格式、内容、语气以及要求回复的收件方式几乎一致。我局处理的一起河北高姓职业申诉举报人的举报事项时,该举报人高某无意中透漏他发现的问题会由其带的“徒弟”们进行举报,可见其组织分工明确。
二、严格执法,积极应对
做好职业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处臵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必不可少。在近期的产品质量举报受理工作中,我局注重结合实际,创新办案方式,创造出许多好的经验做法。
(一)制定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时效性及办理质量
程序规范是公正的保证,我局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出一套处理职业申诉举报的的办理流程。受理职业申诉举报人申诉举报案件及信息公开申请时既重视处理结果,同时重视程序规范,提高各个环节的办理质量。
一是提高受理环节工作质量。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和《信息公开条例》,我局制定《申诉举报登记表》,以规范职业举报或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程序,严格履行登记、告知、回复等义务,做到详细登记、准确定性、依法受理、及时反馈,确保适用程序准确。
二是提高办案环节工作质量。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举报案件。在调查、处理、回复的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对不常用、不太熟悉的相关规定我局注意查实,看该规定是否存在、是否继续有效、与上位法有没有抵触、是否归我部门管辖等。我局接到过一起申诉举报我区企业生产用复配稳定防腐剂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二氧化氯及二氧化氮,因该复配稳定防腐剂生产厂家位于吉林省,我局遂发函至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协助调查。体现我局办案严谨,事无巨细,务求事实的风格。
三是提高告知、回复环节工作质量。时限上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和《信息公开条例》,避免超过法定期限;内容上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字上要注意少用激化举报人情绪的表述,杜绝文字错误。
四是提高送达环节质量。对举报人的告知和回复使用挂号信寄送,并保存邮件寄送凭证。如若需要电话沟通则必须录音。
五是正确分析职业申诉举报人的申诉诉求 2013年6月4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杨效勇局长亲自主持召开了“职业申诉举报处臵分析会”。对于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我局按照会议精神,以及“对职业打假人,不给钱,也不帮助要钱,尽快确认,尽快办”的要求,坚决不予支持,并明确告知企业不能与举报人私了。
对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举报奖励范围之内的,我局会积极配合向相关部门申报举报奖励。2013年8月27日,高某某举报我区某香油加工厂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一案中,我局最终对该处无证加工小作坊予以取缔。高某某举报信中提供的线索与此案的最终定性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该案结案后,我局依据《武清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按照上限,积极帮助其向我区食安办申请举报奖励300元,并书面告知其依据《武清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时限及方式领取。
对于举报不属实的,我局也会按法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给举报人回复,并详细说明其举报不实的理由。
(二)及时归纳总结,完善工作制度
我局重视职业举报信息的分析研究工作,定期分析职业举报人的举报情况,归纳职业举报特点,把握职业举报规律,研究思路与对策,提高化解难题的能力。
一是完善与《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相配套的职业申诉举报工作制度,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投诉举报工作流程规范》,使处理职业举报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登记、呈批、受理、移送、催办、反馈等环节基本做到程序化;二是针对职业举报人的常见举报类型,制作举报回复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模板及答复要点,以应对职业举报人大量的同类举报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
(三)建立专门案审制度,准确把握办案方向
一是定期举行职业申诉举报分析会,总结、讨论最近一段时期职业投诉举报的新情况;二是涉及案件的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分别拿出本部门处理意见;三是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综合意见并最终形成新的方案。
(四)采纳合理意见,规范企业生产活动
职业举报人固然有谋利色彩,但也为产品质量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提供了不少有利线索。我局在处理职业举报人案件时褪去“有色眼镜”,对其违法违规举报予以支持。对于职业举报人在投诉中指出确属违法的问题,一律严厉查处,对可能涉及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要求相关行业企业认真自查落实整改,规范企业生产活动。
三、有益经验
(一)领导重视,增强工作信心
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工作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局局党组高度重视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工作,大大增强了举报受理人员做好工作的信心。一是谋划工作思路。局主要领导经常了解处理职业举报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对策,加强工作指导;二是分管局领导亲自审批。举报投诉案件都由分管局领导批示办理,并亲自协调解决遇到的“新、难、特”问题,回复内容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把关;
(二)组织专项培训。为了进一步降低企业产品标识不合格率,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按照6月4日专题会议精神和效勇局长讲话要求我局多次组织全区食品企业产品标签专项培训。特邀的数名质量管理专家分别作了主题为食品标签标识的正确标注和QS认证、食品企业质量管理与控制的讲座。此外,我局还定期组织对食品企业化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这种及时的、针对当前问题的培训,对企业大有裨益。
(三)充分发挥质检机构的作用。我局针对中小型企业专业人才缺乏的情况,组织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与企业对接,为有需要的企业做营养成分表的测算和产品标签的审核。
(四)苦练内功,提高工作能力
为积极有效的应对职业申诉举报人,我局着力在提高五种能力上下功夫:一是应急处臵能力。举报受理人员必须要有能力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二是宣传政策能力。把处理申诉举报工作作为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平台,)在与职业申诉举报人、生产者的沟通中,大力宣传产品质量政策、法律法规;三是调解处理能力。大量的举报案件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的。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善于把握职业举报人与被投诉者双方的博弈状况,通过向职业举报人当面释法说理,依法化解争议。这是一种柔性执法,不是硬碰硬,更需要执法技巧和艺术。四是破解难题能力。处理举报行政执法中往往会碰到证据不容易收集、定性依据不充分等困难,迫切需要执法人员要有抽丝剥茧、层层深入、举重若轻的执法能力。五是研究分析能力。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够准确把握职业举报人心理状态;要有扎实的研究能力,准确分析举报形势,把握产品质量举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
面对职业举报工作新形势,我局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职业申诉举报的经验。截至今日,我局办理的每一起职业申诉举报案件都经得起考验,行政复议胜诉率为100%,有效地遏制了职业举报人以获利为目的的纠缠,迫使他们知难而退,有效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武清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桑永波
2013年11月
第三篇:申诉材料
控 诉 材 料
公安部:
我叫王占兵出生于一九七一年八月四日,户口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阿格图三社。
2009年1月份我通过王五虎介绍得知郭印坤在张家口和四川籍李利国(自称西安志泽园林绿化公司总经理),李利东兄弟俩合伙开发张家口盛华危房改建项目并邀我参加。于是我2月份和郭印坤、李利东来到张家口见到李利国。李利国介绍说:“这个项目是他2008年8月就投资和盛华化工厂及盛华项目负责人李永山签好的投资入股项目,此项目最多投资300到500万元可净赚3000万元左右,此项目是盛华化工厂家属房,土地不用花钱,就是搬迁过渡费,他们没有办理任何有关审批手续就与50多户签了拆迁合同,房屋已经销售了100多户,房款由盛华物业办苏金梅代收,并且工程整体规划鸟瞰图(效果图)也做好了,到4月份动工9月份就完工结束了,李利国说,他在北京找朋友出面帮忙,而且盛华化工厂常总已经同意此项目由我们来做。”
当时我以为郭印坤和四川人已经操作了三个多月,也听四川的李利国、李利东介绍说市里有市长帮忙并给我们看了与盛华危房改建处已签订的合同,于是就相信了他们并同意和他们合作。同年3月5日,李利国、李利东来找我,让我把他们送礼的五粮液(后得知为假酒)酒款11.6万元给他,我说:“不行,我们是合作关系,你所消费的款项等工程款收完才可以付。”我没同意。当
时我家里有事回到了内蒙。结果到了3月10日郭印坤打电话说:“因未付李利国李利东工资及酒款,他们把鸟瞰图全部用刀子破坏并说要撤资走人。”得知此情况后,我就急忙从老家来到张家口,当时李利国说他们坚决不和我们合作了。我们和李利国多次协商也未谈妥,李利国欺骗我说他们在这个项目上有50%的股份,如果不给他们500万元的股权转让费,就别想接手这个项目。后来李利东在北京多次打电话和发短信威胁说这个工程谁也干不成,尽快给他们酒款11.6万、投资股权款500万。不然你们前期给危房改建处所交的保证金200多万,将全部打水漂。我、郭印坤在不知内情的情况下与李利国进行协商,被迫付给李利国150万元股权转让款费。于是我和郭印坤在李利国等人的威胁和恐吓下付给他们五粮液酒款11.6万、投资股权转让费150万元,共计161.6万元。
李利国还让我们千万别告诉盛华常总李永山和王利平等人他们要撤资,不然李利国来了以后让对方知道他不是股东就没法帮我们了。我信以为真就给他付了酒款11.6万元和投资款150万元。结果李利国回去后打电话说他不来了,我才找李永山和常总问情况,结果常总说他根本不认识李利国、李利东等人,也没给他签什么合同,这块地属于后屯村,与盛华厂无关,属于农民集体用地根本无法开发,常总看了合同后说这全是他们自己写的,公章也是伪造的,他们对此项目根本不知情。我又打电话给李利国、李利东,但电话一直打不通。于是我们于2009年10月份在
张家口市高新区经侦大队报了案,到了2009年12月份高新区经侦大队立案后,李利东、李利国派陈杰、李利国妻子和我们商量退我150万元,我答应了此条件。陈杰和李利国妻子回四川去筹款,但我一直等到2010年3月份仍无结果。2010年3月中旬,李利国在成都市温江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后将移送往张家口市高新区经侦大队,结果高新区经侦大队并未将人带回。只收到李利国20万元的赔偿费就给他办了取保候审手续并让我们结案。我不服先后到张家口市高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和法制科均没有结果。2010年5月份我到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控告,请求检察院督促高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尽快办理此案。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我几十次的到公安机关询问,公安机关总是说正在办理,你先回去等着吧。我就不明白公安机关对诈骗数额上百万的案件,对罪犯不采取拘留而进行取保,并且拖了一年多不办理,罪犯的取保期也过期了。直到今天仍没有结果和明确的答复。其间我多次到张家口市《涉法涉诉上诉联合服务中心》内的公安局和检察院上访,市公安局的接待人员告诉我已经给领导反映了,但至今也没有一个说法
因此,我请上级领导给我做主,把伪造合同利用我的诚意诈骗我的161.6万元的犯罪嫌疑人李利国绳之于法,并追究高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的不作为责任。
申诉人:王占兵
二O一一年四月十日
第四篇:申诉材料
申诉材料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叫董希财,我和哥哥董西华是来自双鸭山集贤县的合法农民工,2010年9月,我和哥哥在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刘振龙手里分包了香坊区对俄贸易加工区的部分工程。我们的工程干了两个多月,已经完成了地下工程和一层主体工程的全部及二层的预制柱钢筋的安装,按形象进度应拨付工程款二百多万元,而刘振龙仅仅拨付给我们三十万,余款却迟迟不给,我们多次找他要工程余款而未能如愿。2010年11月25日早,公司副指挥郑秋成打电话让我们去指挥部结算工程款,十点左右我和几个管理人员到了指挥部,我们到指挥部没多久就冲进几个人,问清我是董希财后就不由分说将我摁住用手铐把我双手反铐,当时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挣扎几下,其中一个人就掏出手枪顶着我的耳后说再动就打死我,我就没敢再动,随后他们就将我强制塞到轿车里拉走了,到地方我才知道是垦区香坊派出所的人抓的我,说我诈骗了三十万工程款,三十万是我该得的款,我当然不会承认是诈骗了,经过二十多分钟的审查无法为我定罪的情况下就把我铐在一个小屋的暖气片上达十二个多小时,迫于压力,所长崔杰晚上带人到派出所把我给放了,出来时我的手腕已被手铐铐肿而且破皮出血。事后才了解到是刘
振龙他们事先密谋好的,目的就是想赖掉工程余款。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一直未能得到解决。自2011年3月开始,刘振龙多次在民警李义民和警察杨玉江(省公安七处)的陪护下到工地驱打施工工人,警察杨玉江手持警棍在工地扬威耀武恐吓驱打工人,民警李义民开警车助威。2011年4月29日,崔杰所长授意民警李义民开警车协助刘振龙带领20多个社会闲散人员到施工现场将工人强制驱赶出工地,并且扣押了四十多万元的施工工具、设
备、建筑材料及生活用品,至今没有偿还。
我们现在弄不明白的问题是:
一:垦区香坊派出所为什么可以跨区域办案?
二;《人民警察基本行为规范及相应法律责任》中规定;人民警察不准为企业单位和个人讨
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为什么垦区派出所民
警就可以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详细地规定了警察在什么 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难道垦区公安警察不了解吗?所长崔杰说手枪拿在手里了,没开枪就不是使用武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条......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劳
动者,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我的情况该不该得到赔偿呢?
五:省公安厅七处警察杨玉江多次手持警棍到工地行凶打人算不算违法呢?
六;李德江私刻我公司的公章伪造材料骗取四十万工程款后竟然在垦区派出所交接,所长崔
杰说很正常。真的吗?
我们农民工生活工作在城市,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国务院不只一次下
发文件强调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给劳动者。
恳请上级领导调查
核实,为农民工讨个公道造成伤害的个人及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诉人:董希财
第五篇:申诉材料
申诉书
一、申诉人个人资料
姓名: 肖宇;文化程度: 中专;1983年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新场镇肖坪村1社。
二、申诉内容
本人于2010年10月,在响应政府号召下,参与夹江县新场镇肖坪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竞选村主任一职,经村民代表提名,政府审核通过成为正式候选人,按照程序参加了初选并获得大选资格,在2010年10月28日进行大选过程中获得票数最多,但现场只公布选举票数,并未公布当选结果。事后我多次找镇党委书记余德彬,他都以各种莫须有的事情搪塞,迟迟不予公布结果。导致新场镇肖坪村至今无建全的村支两委领导班子。村民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使全村老百姓对政府失去信任感。
而在选举前的2010年10月25日在肖坪村村委会召开社长会上余德彬书记勒令各社社长必须力保上届村主任刘策俊,因他们之间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这样完全显失公平,与选举法背道而驰。恳请上级机关还肖坪村一个和谐安定的生产生活环境,予以老百姓民主选举的权利和义务。
申 诉 人:肖宇
联系电话:***2012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