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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20-40272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3 08:58: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1-07-25 15:03:36

关键字: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 庄 市 财 政局

转发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向原单位、承办单位、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单位”)书面提交申请。单位须认真审核并准确填写《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和《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认定表》相关信息(以下简称《审批表》、《信息表》),为参保人建立个人档案。个人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参保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和参保人户口页的复印件、《审批表》、《信息表》、原始档案材料或其他有效材料(公示报告、同事证明信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审查参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能证明参保人与企业存在3年以上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材料。由单位携带个人档案到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于无法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但参保人确实与企业存在3年以上劳动关系的人员,可由本人申请,并提供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经原单位、承办单位调查核实,在单位公示栏中公示10天无异议后,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参保人与企业存在3年以上劳动关系的公示报告(报告附后)。两名以上当年同事签字的证明信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提供证明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四、严格掌握省厅政策规定的人员范围:一是必须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是认真界定参保人的参加工作时间(即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还是1995年1月以后)。三是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须经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政策进行认定。

五、各审查部门和参保人档案留存复印件的要求:一是注明其复印件出处和“与原件一致”字样。二是复印件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经办日期。三是复印件原件留存单位或受理建档部门盖章。

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相关单位的申报材料,将好事办好。

附件:

1、企业未参保人员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公示报告》

2、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

3、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认定表

4、石家庄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示明细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第二篇:河北省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49号

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曾在我省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1。2、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3、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以上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本文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原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2010年底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认定后,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从2010年开始向前补缴不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二、缴费办法和个人账户管理

自愿参保人员从2010年开始向前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补缴。其中:12%部分和基金保值率补缴金额扣除2005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后进入统筹基金,8%部分和补缴的个人账户利息以及2005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记入个人账户金额按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继续记息。

第三篇:关于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02 稿件来源:荆人社[2011]24号

各县(市、区)、屈家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29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五七工和家属工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相继得到解决,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曾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尚未参保,成为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之一。各地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2011年底前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积极推进,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进未参保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缴费和待遇计发标准,抓紧制定工作方案,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

一是界定参保人员范围。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保。

中央和省属在荆企业、曾经与机关或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曾经在外地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现户籍在荆的同类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参保。

二是统一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

2011年6月30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我市2009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划分为33840元、39240元、45000元、50760元和56160元五个档次,由本人根据缴费能力选择相应档次补缴。

2011年6月30日前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以由本人按每年2256元、2616元、3000元、3384、3744元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再按继续缴费,使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目前已参保的此类人员,也可比照此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

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应严格按现行政策规定按时缴费。

三是统一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

[2006]42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规定,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见附件),从参保缴费的下月起发放。其他参保补缴人员待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再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除正在按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可继续按月享受外,其他未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后,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执行。

三、简化程序,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应参保人员情况,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等各项基础工作,保证数据的完整准确,努力做到一个不漏。要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原单位集中申报和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开展工作,认真核实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好未参保人员参保后的相关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清晰记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并为他们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提供便利。

四、强化征缴,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后,增加了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关系到职工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维护社会稳定。

对原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或招工权限下放时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原国有企业的五七工和家属工,仍按原参保补缴办法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但基本养老金待遇从参保缴费的下月起发放。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未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支付速查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通知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6月21日印发

第四篇: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详解

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详解

2011-09-05 00:03:53燕赵都市网.cn

燕赵都市报冀东版记者 闫漪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也纳入养老统筹,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且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的退休人员可自愿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15年费用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昨日,针对大众关心的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做了详细的讲解。

记者: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具备那些条件?

唐山市人社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1年6月10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2、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能提供与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

记者: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提供的原始资料或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哪些?唐山市人社局:原始资料包括:(1)职工原始档案;(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奖励证书”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考勤记录等。

有效证明材料:一是用人单位存在但不能提供原始资料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信。二是用人单位不存在的,由同单位同期工作两人以上的工友、车间领导或厂领导出具证明信。证明人应该是参加企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含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记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从今年7月1日起已正式开展。城镇居民现在符合49号文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条件,是否可以既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同时享受两项保险待遇?

唐山市人社局:不可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城镇居民现在符合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条件,若本人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不应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本人可以自愿选择不缴费直接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缴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能同时享受两项养老保险待遇。

记者:城镇居民可以直接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现在符合49号文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条件,应选择参加哪种养老保险?

唐山市人社局: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最低55元的基础养老金。今后,根据国家、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城镇居民符合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条件,到2010年底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即可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例如,某城镇居民,2010年底年满64周岁,1985年至1992年曾经在我市某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后离开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本人自愿选择按高标准(即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一次性补缴46760元养老保险费,从补缴到账后的下月起,每月可领取630元基本养老金;若本人自愿选择按低标准(即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一次性补缴28056元养老保险费,从补缴到帐后的下月起,每月可领取495元基本养老金。除此之外,该城镇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每年冬季取暖期,能与企业退休人员一样可领取总计640元的取暖补贴,并参与以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因病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通过上述分析,如符合条件,按49号文件补缴能享受较高水平的社会养老保障。按政策规定具体选择参加哪种养老保险,由本人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

记者: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提交哪些材料?

唐山市人社局: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据实填写相关表格:

1、本人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4、《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

5、《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认定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人员和补缴距退休年龄满15年的差人员填写);

6、《唐山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础信息表》。

记者: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如何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

唐山市人社局:符合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并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应首先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领取相关表格;之后按文件规定准备所需材料,据实填写相关表格;最后将所需材料、表格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进行审查。

记者: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有哪些?由哪级部门进行认定?

唐山市人社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11年6月10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2、原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

3、2010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4、必须提供本人原始职工档案;

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记者:符合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条件,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如何缴费?唐山市人社局: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省49号文件附表1执行。

记者:符合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条件,1995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如何缴费?

唐山市人社局:1995年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省49号文件附表2执行。

记者:符合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条件,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如何缴费?

唐山市人社局: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后,未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规定继续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由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继续缴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省49号文件附表2执行。

记者:符合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条件,有视同缴费年限且2010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如何缴费?

唐山市人社局:有视同缴费年限未参保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从2010年开始向前补缴不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省49号文件附表2执行。

记者:2010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唐山市人社局: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满15年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领取基本养老金630元;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领取基本养老金495元。

记者:2010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补缴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唐山市人社局: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后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其中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实际指数,视同缴费年限指数按“1.000”掌握。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实际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630元的,按630元标准计发;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实际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495元的,按495元标准计发。

记者: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继续缴费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时,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唐山市人社局: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继续缴费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时,按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政策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实际计算数额计发。

记者: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有余额的,如何处理?

唐山市人社局:参保人员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余额的,剩余部分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记者: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1994年底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其年龄应如何认定?年龄计算截止到什么时间?

唐山市人社局: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附表1《具有城镇户籍1994年以前工作满3年以上人员补缴费用速查表》中的“年龄”系指周岁年龄。本人有原始资料的,以原始资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原始资料没有记载或没有原始资料的,以本人户口底档和身份证为准。对周岁年龄有争议的,以本人原始户籍材料记载为准。

办理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龄计算,截止到2010年12月底。即以参保人员到2010年12月底的实际周岁年龄确定补缴养老保险费金额。

记者:符合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用由谁负担?

唐山市人社局: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原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

记者: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执行的截止时间如何规定的?

记者: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是我省依据国家文件精神出台的一项重要的、阶段性的惠民政策,国家和省文件均要求在2011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这项工作。在此,希望符合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条件并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要抓紧时间,最迟在今年年底前按省、市文件规定办理参保纳统手续,以便尽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篇: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64号

颁布时间:2011-11-10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做好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养老保障工作,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策解释、信访稳定、审计监察等有关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简便操作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和人力,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市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于2012年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补缴及待遇计发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附件)。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三、费用筹集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四、统筹范围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五、有关政策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三)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要加强养老保险的信息互通和比对,防止出现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问题。

(五)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六、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和执行政策,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这项工作规范顺利开展。对违反政策规定办理补缴纳入手续的,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企业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供补缴纳入人员身份和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向本企业人员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补缴纳入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格审查、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省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统筹考虑。

附件: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待遇标准参考表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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