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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培训的实施意见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20-23026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10:32: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培训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培训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1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提升劳动者素质,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职工素质为目的,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的要求,创新培训运行机制,运用多种培训方式,形成面向全体劳动者、富有实效的职业培训体系,全面推进企业职工培训工作;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及管理机构的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主线,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创造良好的培训环境,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创建充分就业城市服务。

(二)实施目标。

充分调动劳动者和企业的积极性,深入推进企业职工培训工作,争取全市企业职工参加技能培训的人数在“十二五”期间达到50万人(次),使企业职工培训的数量、规模和层次上新台阶,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得到新提升。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三)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经委、建委、旅委、贸易局、总工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职工培训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明确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具体目标,加强自律管理,对行业内企业提出持证上岗的要求,并将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在企业职工中所占比重作为企业资质认定和行业先进评选的基本条件。

(四)企业要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工培训活动。建立技术工人业务进修培训制度和技能等级考核晋升制度,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加快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使在技能岗位上工作的人才获得与其劳动贡献相符的报酬,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的职工职业能力建设工作。

(六)建立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联系辖区企业制度。通过街道(乡镇)、社区(村)与辖区内企业、人力资源市场、劳动者的信息互动,做好培训岗位对接和就业推荐工作。

三、实施企业职工素质提升工程

(七)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创新培训运行机制等方式,不断推进企业职工培训工作。企业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组织实施岗前培训、在岗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创新与攻关等活动,提升职工的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着力增加中级工的数量,夯实高技能人才培养基础,营造企业职工积极学习技能、立足岗位成才的氛围,力争到2015年年底,我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4%。

(八)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的,以在职职工培训为重点,以订单、定向、定岗培训为主要方式,切实加强企业职工职业能力建设。引导和鼓励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其他社会培训力量参与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壮大培训力量。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大力推广订单、定向、定岗培训。积极开展对技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培训,帮助技师提升职业能力,以适应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探索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在晋升职业等级及评选推荐时对技师研修合格人员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九)进一步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发挥职业教育的优势与作用,帮助各类劳动者提升职业能力。加快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步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整专业设置,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努力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源市场变化对劳动者素质提出的新要求。改革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企合作,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培养各类实用型技能人才。

(十)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及时了解企业需求情况,加强供需对接,有针对性地开发相应的培训项目。根据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实际,大力开发符合区块经济特点的培训项目。积极组织培训机构参加辖区内各类人力资源交流大会、人才招聘会等,现场开展培训咨询和招生报名服务。

四、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十一)把满足社会和企业需求作为技能鉴定的重点,完善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体系。加快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改革步伐,制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办法,不断扩大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范围。推行贴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评价方式,通过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业绩评定等办法推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创新工作机制,打破年龄、资历、身份、学历等限制,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关键性操作技术难题和生产工艺难题、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方面业绩突出的技术技能劳动者,可放宽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十二)对在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高级工、技师水平的技术技能劳动者,可由企业推荐直接认定为高级工或技师。市劳动保障部门今年要制定出台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办法,并在大中型企业中逐步开展直接认定工作。

(十三)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开发相应的培训鉴定项目,不断拓展培训鉴定工种范围,满足行业发展需求;要为企业开展技能培训提供标准、教材、试题、证书等服务,做好技术层面的支持保障;要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能力为核心、实用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比武活动;要加强对公共实训基地的运作与管理,为社会公众的培训、鉴定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四)多渠道筹措企业职工培训资金。企业应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制定和完善职工教育经费使用办法,并将经费重点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培训。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应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企业职工培训;市委人才办每年应安排人才专项资金重点保证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应从本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相关行业、企业的职工培训工作。市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十五)落实鼓励企业职工培训有关政策。对企业职工个人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鉴定费用50%的补贴;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鉴定费用80%的补贴,其中培训职业(工种)属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的,给予培训鉴定费用全额补贴。对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每晋升一个等级,均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六)扩大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奖励范围。企业招用员工并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上岗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培训鉴定(考核)费用全额补贴;按照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每人200元的补贴。企业开展职工在岗、转岗技能培训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按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限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劳动保障局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每人300元的补贴,其中,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取得证书人数给予企业每人600元的补贴。企业组织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包括企业内技能人才评价)的,按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给予企业每人50元的奖励。具体培训补贴奖励政策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另行制定下发。

六、建立评选奖励制度

(十七)继续做好优秀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工作。市总工会要进一步深化“职业技能带头人”的选拔聘用工作;市委人才办、市人事局等部门在组织评选各类人才奖项时要充分考虑高技能人才的特殊作用。

(十八)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情况作为各类奖项评选的基本条件。市总工会、科技局、发改委、经委、贸易局等部门在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创新型企业及示范(品牌)企业评选等活动时,要将企业职工培训情况作为参评要素。

七、加强宣传引导

(十九)加大企业职工培训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动员引导工作,使企业真正认识到职业培训对提高职工素质、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作用,推动企业主动开展职工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通过典型引导、工作研讨、政策宣讲等手段加强政策宣传,经常性地与企业进行沟通联系,听取意见建议,支持、帮助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工作。

(二十)企业职工培训所需补贴奖励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涉及高技能人才的相关费用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和管理均按照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1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率先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

康复是残疾人实现功能改善和能力提高的重要标志,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是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和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对保障全市47.78万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生活品质,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实现残疾人事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围绕杭州加快建设“三城三区”、—1—

着力“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的工作大局,采取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方式,将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范围,不断完善“光明工程”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服务能力和社区康复设施建设,完善政策保障体系,确保有康复需求、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得到有效康复,让残疾人共享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1.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困难救助长效制度,全面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率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的目标。

2.社会化康复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家庭康复为依托的社会化康复服务架构,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康复服务机制,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

3.康复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进一步提升光明工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新生儿疑似残疾信息监测工作的质量,做大做强“仁爱家园”品牌,使残疾人就近就便得到康复服务,力争残疾人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水平。

4.康复服务范围逐步扩大。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面,实现康复服务同城享有、逐步均等化,全市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率达到98%以上。

三、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主要措施

(一)强化残疾人康复服务政策保障。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

〔2010〕13号)精神,按照城乡统筹、全民覆盖、一视同仁、分类享受、制度贯通、自愿选择、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范围,并落实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新农合、新农保等各项优惠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康复工程、光明工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无障碍设施进家庭工程、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等有效的补充制度,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进一步缓解残疾人“看病难”问题,促进残疾人康复医疗保障和康复救助项目制度化、常态化。

1.按照〘杭州市“光明工程”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大力实施光明工程、康复工程,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免费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免费配发助视器、助听器,免费安装下假肢等,有条件的县(市)可在规定项目外增加服务内容。

2.按照〘杭州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关于杭州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规定,积极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开展全市新生儿疑似残疾信息免费监测工作,为0至6周岁的残疾儿童免费配发辅助器具,并对聋儿、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的康复训练以及1—6周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和术后语训予以补助。

3.按照〘杭州市区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治疗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继续为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病人实施免费治疗,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4.按照〘关于全面开展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活动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继续推进“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活动,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进行家居无障碍环境改造,免费配发无障碍辅助器具、康复器材。

5.按照〘杭州市生命阳光爱心助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重大疾病或实施医疗康复手术的生活困难残疾人给予急、难、险临时困难救助。

(二)夯实残疾人康复服务基础建设。加强对全市康复资源的总体调控和有效配置,加大行业主管部门对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指导力度。规范康复医院的建设和服务,推进符合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建立健全康复医学科室。街道(乡镇)卫生服务中心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的要求,对所辖社区(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站开展指导和监管。按照“十个一”标准,积极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进家庭,逐步形成以实用、易操作、受益广为重点的分工合理、供需平衡、功能完备的社区康复服务网络,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同时,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良性互动的多元化投入渠道,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或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实现康复效益的最大化。

(三)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水平。全面完成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估工作,认真落实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有关政策,加快“仁爱家园”、“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杭州市残疾人托管中心以及市、区(县、市)两级残疾人康复中心等残疾人服务机构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以残疾人个性化需求为导向,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社区(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站康复服务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依托敬老院、福利院等资源,增加康复床位和无障碍设施;加强对社会康复机构专业化、特色化培育,确保残疾人得到全程、定制的康复服务,实现康复服务由低水平、广覆盖向系统服务、跟踪服务和专业服务的现代服务方式转变。

(四)加强康复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对康复人才培养工作的统筹领导,将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列入全市卫生服务发展计划,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机制和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形成以短期培训为基础、专业化培训为支撑、学历教育为补充的康复人才培养机制。坚持以实际工作需求为导向,以适宜、实用技术为重点,坚持普及与提高、应急培养与规范化建设相结合,加大对各类残疾康复专业、专职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的培训力度。建立全市康复专业人才库,增加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力量,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开展“送医下乡”活动。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协调员队伍建设,所有康复指导员和协调员均需持证上岗,康复协调员配备率和服务建档率达100%。探索康复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

(五)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统筹城乡残疾人康复工作,确保各项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务的政策措施向农村残疾人倾斜,促进城乡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协调发展。构建以区、县(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为龙头,社会专业康复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村(社区)康复为基础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重点加强农村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布局和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到“十二五”期末,全市新建“仁爱家园”100家,乡镇(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开展残疾人康复诊疗服务,80%的社区(村)依托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建立或区域联建残疾人社区(村)康复服务站,使农村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及时得到生活照料、生活技能训练等服务。开展康复示范区推广活动,积极争创全国县级(市、区)残疾人康复示范区。大力推动村(社区)配备康复协调员,配备率力争达到80%,每年对1万名残疾人康复协调员及残疾人家属进行康复技能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其康复技能和水平。

四、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做到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特殊性,明确目标、任务和帮扶措施,切实保障资金、人力和物力需要。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和合力,努力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范围,主动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人力社保、民政、地税等部门要通过调查摸底,掌握信息,并与残联实现数据共享,以进一步完善全市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全市残疾人康复保障、救助信息“纵向联网、横向共享”的工作目标;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要继续整合力量,加强残疾预防宣传和疑似残疾信息监测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定期举办各类宣传活动,增强全民康复健康理念,大力开展助医、助学、帮扶等助残活动,动员全社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营造关心、爱护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残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三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9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市建委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二、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三、本办法所称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行为。

四、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五、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行为。

六、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售房单位(开发商)对房屋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七、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一般应交办相应的处理机构办理,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处理机构自行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应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

八、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内发现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可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以下简称保修责任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保修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处理机构投诉。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投诉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九、下列情形不属于施工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二)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三)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

(四)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五)涉及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

(六)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

(七)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

(八)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

(九)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十、对非产权人举报且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匿名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派人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十一、投诉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处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并出示身份证明,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与产权人关系;

(二)工程地址、名称、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名称;

(三)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

(六)与保修责任单位先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或资料。

由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处理机构出具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

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其他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后续补办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

十二、对于不属于施工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处理机构应告知投诉人通过下列渠道或方式投诉:

(一)对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投诉人应向产权单位或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二)投诉人要求施工质量缺陷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应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三)通过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渠道或方式反映。

十三、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程序。

(一)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确定具体处理人员,核实投诉情况,并向保修责任单位发出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责成其限期查明原因并修复。

(二)保修责任单位应到现场核查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复。投诉人及工程施工质量相关各方应共同配合做好修复工作。

(三)修复完成后,保修责任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将修复情况书面报告处理机构。

(四)处理机构做好质量投诉处理记录。对于上级交办的投诉,应将处理情况反馈交办机关。

十四、涉及可能影响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投诉,保修责任单位接到投诉处理机构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后,应召集投诉人及有关单位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抓紧落实。其基本程序为:

(一)保修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提出修复方案。

(二)制定修复方案前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的内容,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确定。

(三)如需检测、鉴定,由保修责任单位与投诉人共同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实施。

(四)保修责任单位组织实施修复。

十五、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确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或鉴定的内容,其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责任单位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十六、投诉人要求对设计单位确定的检测或鉴定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进行检测或鉴定,应与保修责任单位协商。对于保修责任单位认为不需要检测鉴定的项目,或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投诉人有异议的,投诉人可与保修责任单位共同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在保修责任单位先行垫付有关费用的同时,投诉人应提供等额担保,检测或鉴定费用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十七、保修责任单位已承诺按规定履行维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处理机构应进行调解。经调解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投诉处理人员制作调解书,当事双方应签字认可并严格执行。

十八、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所反映施工质量缺陷已得到修复;

(二)投诉人撤诉;

(三)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他原因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四)投诉人与保修责任单位就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较大分歧,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

(五)当事人在按调解意见执行时又提出异议,经处理机构调解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处理机构应在质量投诉处理记录中登记上述情况;对于第(四)、(五)种情况,处理机构应制作投诉处理意见书,书面回复投诉人,建议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十九、处理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该处理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该复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投诉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处理机构和行政机关可不再受理。

二十、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责任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机构应予以批评,并给予不良行为纪录及公开曝光。发现存在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机构应做好执法检查笔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二十一、处理机构在处理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随意透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二十二、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将投诉登记、处理通知、调解记录、调解书、保修报告、处理意见书以及相关投诉处理资料整理归档。

二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0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改革,强化政府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增强政府有计划统一供地的能力,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根据《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3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调动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的积极性

在坚持以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主开发整理土地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原则,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协议委托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整理单位)进行储备地块的开发整理,也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储备,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供地政策和市场情况有计划地供应。

二、储备土地委托开发整理的程序和职责

(一)凡市政府确定需委托的重点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开发整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计划,组织编制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条件、开发成本、开发周期、预期收益、资金风险、开发方式、收益分配等,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开发整理的地块,市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负责办理计划立项、规划和土地报批工作;负责与委托开发整理单位签订《储备土地委托开发整理协议书》;负责对委托地块开发实施的指导帮助、监督检查和验收。

(三)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单位主要负责委托地块开发整理资金的筹措;负责组织实施委托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根据地块的控制性规划实施地块内配套设施建设和场地平整等工作。

(四)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中,应按有关规定通过竞价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发整理单位完成开发整理工作后要及时上报市土地储备中心。

三、加强储备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管理

(一)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开发整理成本的30%以上,其余部分由开发整理单位筹措解决,开发整理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开发整理单位的利润和工作经费按照实施方案测算的开发整理成本总额的10%以内予以核定。具体比例根据地块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二)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收购、收回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配套设施建设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工程监理、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不可预见费以及经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三)委托开发整理的土地出让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分别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土地出让金和开发补偿费分别按出让总额的55%和45%确定,土地出让金缴入市财政专户,土地开发补偿费缴入市土地储备中心专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取的开发补偿费,按实施方案测算的开发整理成本在2个工作日内返还给开发整理单位。

(四)为降低开发整理单位的财务成本,确保开发整理资金及时到位,凡属于分期开发、分期出让地块,在实施方案确定的开发整理成本范围内,对开发整理单位实际已投入资金超过市土地储备中心已收取的出让地块开发补偿费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核定后,在已收取的该地块出让金的10%以内予以预付。

(五)在地块完成开发整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际成本予以核定,并作为结算开发管理资金的依据。经核定,地块实际开发整理成本低于实施方案中测算的开发整理成本的,其结余部分按比例与开发整理单位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市财政局商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对实际开发整理成本超出45%部分的,其超出部分由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金中予以拨付。

四、建立储备土地周转金和奖励基金

(一)落实储备土地开发周转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6〕61号)和《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精神,由市政府每年从土地净收益和土地开发费增值中划出不少于3000万元,作为储备土地开发周转金;如市土地储备中心当年开发费增值部分大于3000万元,其超过部分全部转为土地周转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

(二)建立土地开发整理奖励基金。为充分调动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整理单位做地的积极性,在市土地储备中心2%的业务管理费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的奖励资金。对每年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每年的12月底对开发整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工作进度、成本控制等进行目标考核,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五、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的监管

(一)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应加强对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开发整理成本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土地开发整理成本,强化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土地储备开发整理资金的安全。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市财政局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开发整理的各个环节和费用开支情况进行监督。

(二)因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发生的纠纷、复议、诉讼等,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的开发整理单位为主处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储备土地情况

(一)清理内容及要求。一是全面清理市、区县级土地储备机构以及园区具备储备整治职能公司的性质及类别等情况。二是全面清理储备土地现状。清理范围包括各储备主体的原始土地储备审批、征(转)用、整治、颁证、供应、抵押、质押、信托融资及贷款余额等情况,并进行编号和登记,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按照储备审批分级管理原则,市、区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具备储备资质的园区公司将储备土地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详见附表),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整改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政府融资项目所涉违规办理房地产权证行为;存量土地的权属主体在未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情况下,私自处置土地资产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土地融资,违规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行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形成整改方案,切实规范土地储备的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的审批秩序

(一)严控土地储备机构数量。为防范土地储备融资风险,避免多头储备、竞相变现,影响土地供应情况,原则上每个区县(自治县)保留两个土地储备机构,现有多家土地储备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应加快进行整合。

(二)规范土地储备审批权限。主城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主城外的土地以及远郊区县(自治县)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由土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并报市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储备面积小于20公顷(含20公顷)的,可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严禁远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划整为零等方式审批储备土地。

(三)严格土地储备审批条件。土地储备单位须提供以下审批要件:一是拟储备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实的用地性质、类别、抵押、查封等情况。二是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储备意见。开发整治性储备土地的审批,除必备要件外,还须提供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达成的储备协议和权属证明,且储备土地时按土地房屋权属范围进行储备。控制性储备土地的审批须提供市领导批示、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有关依据,以及项目资金与土地储备资金平衡可行性报告。

(四)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土地储备整治职责。一是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中长期重大项目开发的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土地储备整治计划,有序推进储备土地开发整治。二是应根据城市规划实施进程,做好拟出让宗地周边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储备土地供应奠定基础。三是对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储备机构要分别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积极协助做好有关信访稳定工作。四是要严格按照土地招拍挂出让竞买须知的要求,明确交地时间、交地状态、整治状况、成本收取时间、价款和违约责任。

(五)规范土地储备整治开发行为。一是已列入危旧房、城中村、棚户区等旧城改造计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范围的项目,可纳入开发整治性储备范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将其他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国有土地纳入其中。二是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工矿企业需搬迁的,原有土地应由土地储备机构优先收购储备。三是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利用开发企业资金参与储备土地的开发整治。因特殊原因,经市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批准的也应严格控制借贷成本,严禁与社会单位约定储备土地的收益分成。

(六)强化土地储备登记监管机制。土地储备登记由所在地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储备面积大于20公顷的,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准后再予登记发证。

(七)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整治,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一是土地储备整治是为公共利益和实施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而先期明确实施主体及范围,并不改变农用地征(转)用和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不影响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对农村集体土地,在实施储备整治时,必须依法按照程序对其进行征(转)用,并对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对城市房屋拆迁,在实施开发性整治时,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二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作为旧城区改建项目申请人,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征收项目所需资金和安置房建设情况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征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八)加大土地储备的审计力度。建立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对土地储备机构已出让的土地,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宗地储备成本台账,采取项目审计的方式逐宗核算,根据核算结果拨付应返还的土地储备成本。同时,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土地储备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九)建立土地储备备案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各土地储备机构的运作程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储备机构设立、资质审批、储备土地批复、储备土地抵押、储备土地融资、储备土地供应等各个审批节点,应及时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十)强化对土地储备的管理。一是加强对储备主体变更行为的监管,凡储备主体变更以及储备土地需进行置换或者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对于土地储备主体隶属于国资部门管理的,还需有同级国资部门的意见。二是对于主城区涉及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的储备土地,其规划的编制或者修改,须报市政府审批。对远郊区县(自治县)涉及市级储备机构的储备土地,须报市政府同意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方可进行控规审批或修改。三是对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处置;对于擅自处置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的,其土地出让收益由市财政局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中扣除。

三、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一)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科学合理做好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的指导,并严格监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整治、供应、抵押各环节的运作程序,确保高效依法利用土地。

(二)市财政局要继续做好国有融资平台融资情况的监测、统计工作。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发展,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和控制指标,同时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土地储备机构的整合工作。

(三)审计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储备机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储备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负有土地违法行为监管责任的部门要进行监督,对擅自扩大储备范围、违反储备用地政策、违规办理储备土地权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实行行政问责,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土地储备工作力度,实现政府以经营城市理念建设城市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通过盘活土地存量资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吸引增量,扩大总量,实现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达到环境提质、交通提速、居住提档、品位提升、管理提效的城市建设目标。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应收尽收的原则,实行统一计划、分级实施、统一收储、统一出让。

坚持超前谋划、创新模式、优化程序、完善措施,加大收储力度,对土地储备涉及的企事业单位搬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对居民搬迁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坚持土地储备与城市建设、市区企业搬迁、旧城改造相结合,以企事业单位搬迁、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连片收储及大片区土地规划储备为重点,确保储备任务的完成。

三、健全机构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方案审核、项目实施监督等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力量,成立土地收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解决土地征收、土地储备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实施。

10月30日前市内各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和四组团县(市)要成立区、县(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并且在辖区国土分局成立区、县(市)级土地储备中心,充实土地储备力量。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全市统一的储备计划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辖区人民政府、市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储备红线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下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已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在储备计划实施的时间内不得办理相关新建、改建、扩建、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等审批和登记手续。

(二)市、区两级实施

1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全市的土地储备,各区土地储备中心受市土地储备中心业务指导管理,按职能分工具体负责土地的收购、拆迁和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市财政部门按照工作任务核拨人员和工作业务经费,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区储备中心的财务监督。以区人民政府为主实施危险住房改造、旧城改造、征地等土地储备工作的,出让土地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和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按《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规定的比例拨付区人民政府。

2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市、区两级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方案具体落实。

重点污染企业及列入市政府搬迁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辖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一级开发、城中村改造和区属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收储以及土地征收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各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三)储备土地的规划和供应

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收储的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统一供地。

五、有关政策

(一)企事业单位搬迁收储政策

对列入重点污染企业搬迁计划的,继续执行《石家庄市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为加快二环内企事业单位搬迁和土地收储速度,本着既要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害,又能实现搬迁企业搬得快、搬得好、搬得活的目标,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土地收储实施以下政策。

1二环以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收回(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金由土地补偿金与地上附着物评估价值构成,实行一揽子补偿,不再对被收储企业实行出让收益返还。土地补偿标准依据市政府公布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按照所在区域居住用地基准地价(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基准地价的60%)予以补偿,若被收储企业原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高于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按原用途基准地价给予补偿。收回(购)面积按企业实际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后经财政评审确定价格予以补偿。

2采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收回(购)土地的,收回(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时,暂不支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场机制供地后,政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出让土地总价款按照4∶6实行比例分成。

(二)城中村改造收储政策

对城中村范围内改造后形成的净地进行收储,以财政评审认定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进行补偿。储备土地公开出让后,出让土地收益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和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的10%用于辖区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三)旧城改造收储政策

1在我市未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前,已拆平的旧城改造项目,项目前期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费用和回迁房建设成本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拆迁前期费用由市拆迁办审核。以上三项费用最终由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确定。回迁安置面积由市拆迁办认定;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管理部门代政府实施公告收回。

土地公开出让时,回迁安置房作为公开出让条件,由土地竞得人按拆迁人与原产权人签订的协议要求建设回迁安置房。

2旧城改造收储实行土地一级开发的,由辖区政府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商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管理部门确定改造项目及范围,按土地一级开发程序报批获准后,由辖区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尊重民意、两轮征询、稳步推进的原则,依照规划部门出具的拆迁红线及批准的总平面图具体实施。具体征询程序和方式由市拆迁办制定。

第一轮征询由辖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规划拆迁红线向已确定进行一级开发区域范围的被迁居民征询意见。同意改造的居民户数超过总户数90%的,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及不动产征收决定。市拆迁办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二轮征询由辖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制定安置补偿方案,报市拆迁办审核通过后,由辖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拆迁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90天内签订协议的居民户数超过总户数80%的,协议生效,进入拆迁实施阶段。如果未达到80%,则该项目停止实施。

涉及土地储备的被拆迁居民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由拆迁人提供不同区位的房源异地安置,采用“两先一后”(即:被拆迁居民先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挑选安置房源的区位,选择具体的户型、面积、层次和楼号;然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供被拆迁居民选择。

(四)大片区土地储备政策

大片区土地征收由市政府主导,由辖区政府及四组团县(市)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具体组织落实。国土、规划、发改、财政、劳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各融资平台筹措落实土地征收和安置补偿资金。

1按照“城乡统筹、政府主导、先征后转”的模式,以并村节地、整理增地、流转活地的目标。以“村改居”为契机,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对拟征范围内的土地制定征收办法。以辖区政府为主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通过征收使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只进行土地所有权转变,不改变原有用途。待农用地转用指标逐步落实后,再完成农用地转用的程序。同时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问题,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多途径解决农用地转用指标。一是积极向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争取指标。发改、国土部门要积极跑办国土资源部和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争取省政府的支持,力争将大片区土地征收储备列入省重点项目,增加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大片区土地征收。同时市政府在每年的正常分配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土地的征收储备。二是通过“村改居”和新民居建设与土地收储结合解决指标问题。结合新民居、“村改居”建设,将腾出的建设用地进行置换,置换的用地指标主要投入划定的预征收储大片区内,解决用地指标不足问题。三是要加快各县(市)建设用地复垦力度。从各县(市)已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置换指标中调配出30%,主要用于土地征收储备。

3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选定滨河新区项目做为大片区征收的起步试点。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和范围,合理安排新区的城镇村建设用地比例。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市政府主导土地收储和征地工作的计划和资金,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分工协作,共同落实,及时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审核和监管工作。辖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土地储备的大局意识,积极谋划,强力推进,并做好社会稳定和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思想工作。同时,建立考核机制,将土地收储和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列入工作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石家庄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协调推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组成人员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成员单位抽调,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问题,将储备任务分解,明确目标、时限和责任,并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目标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力量,从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业务人员到市土地储备中心集中办公,充实市土地储备中心力量。

(三)尽快编制《石家庄市土地储备规划》。市国土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据我市城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化集中区域内经营性土地为规划对象,在对远期可储备土地总量进行预估的基础上,对我市商业金融业用地、居住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和物流用地等六类用地进行充分调研,确定土地储备范围、数量和空间分布,编制《石家庄市土地储备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部门每年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额5%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纳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定期核拨至市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工作。专项资金不足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拓宽土地储备融资渠道,通过银行贷款或利用信托理财产品、向社会发行债券等合法方式筹集补充。市财政部门和金融办要积极协调各融资平台统一调配使用资金,保证土地收储资金及时、充足拨付。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储备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0月13日印发

(共印15份)

郫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科学配置土地资源水平,健全完善土地供应机制,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除依照《郫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郫县土地收购储备的若干意见(试行)》(郫府发〔2006〕58号)第二条规定的九类土地必须纳入收购储备范围外,重点从以下渠道进一步扩大收购储备范围:

(一)因司法纠纷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加强和县人民法院联系,积极参与土地收购储备。

(二)对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和其它资产处置,符合条件的,土地储备中心可优先予以收购储备。

(三)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加强对已供土地项目的动态巡查,督促企业按时开工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闲置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土地,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按照《成都市土地闲置费征收办法》(成国土资发〔2005〕311号)执行;对闲置满两年的土地,坚决依法无偿收回,纳入土地储备。

(四)因城市规划调整,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对划拨土地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对出让土地经批准能够纳入土地收购储备的,可纳入收购储备范围。

(五)对企业以土地使用权采取股权转让、入股等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属于收购储备范围的,须纳入收购储备范围。

(六)对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属于收购储备范围的,须纳入收购储备范围。

(七)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依法可进行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收购储备。

二、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对符合收购、储备的地块,按宗地编制成整理项目,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争取银行资金支持。同时,采取用整理土地的预期收益等形式,积极争取民间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强化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成财综〔2007〕58号)精神,按照逐宗核算原则,将土地收入的4%由财政部门拨付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三、加强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管理

经县政府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统一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作为项目业主。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确定的整理项目进行成本测算、预期收益分析,编制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土地整理项目区内国有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以及城镇住房部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国有公司、房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分别负责实施项目区内的拆迁、安置补偿、区域基础设施前期配套等土地包装整理工作。各责任单位所承担的工作纳入全县目标考核管理。

四、科学合理编制土地供地计划

按照“项目锁定资源,资源置换资金,资金用于项目”的原则,根据区域内土地市场的需求,优先保障项目锁定资源的需要。同时,科学合理安排经营性用地计划指标,编制土地出让计划,确保单宗土地收益最大化。

二○○年五月四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切实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充分发挥土地收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淳安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收储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收储的范围

淳安县境内属于土地收储范围的国有存量土地、新增建设用地等,具体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整理出的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县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储中心收购的土地;

(九)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

(十)新增工业用地;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收储的国有土地。

二、明确土地收储与做地的主体

(一)明确土地收储的主体

淳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收储中心)受县政府委托,在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代表县政府具体落实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利用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土地收储的唯一主体。

(二)实现做地主体的多元化

1.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新城(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姜家产业区块为各自行政区范围内土地收储的做地主体,负责土地收储的前期征地、拆迁和谈判等工作。

2.受县政府指派,县属国有公司可以作为重点土地收储项目的做地主体,实施土地收储的前期征地、拆迁和谈判等工作。

3.对县本级大型土地收储项目,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指挥部,明确一个做地主体,其他单位密切配合,实行项目封闭运行。

三、明确土地收储的程序

(一)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收储程序

1.由各做地主体对拟收土地进行权属调查、委托评估、征求意见、方案报批等工作;

2.由各做地主体与相关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收储补偿协议,涉及拆迁的,按拆迁程序实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3.对完成前期做地的土地,由土地收储中心与做地主体签订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二)新增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的收储程序

1.县规划局根据土地收储计划或县政府指令进行选址,出具收储红线范围; 2.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预审,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块按规定办理土地规划调整;

3.做地主体委托土地勘察测量,协助调查土地权属,出具土地勘察报告和土地测量图纸;

4.由各做地主体与相关土地所有权人(国有林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协议,涉及拆迁的,按拆迁程序实施,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5.按程序上报土地征收和农转用审批手续,征地方案和农转用方案获批准后,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6.对完成前期做地的土地,由土地收储中心与做地主体签订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三)未列入县本级土地收储的地块的收储程序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新城(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姜家产业区块按各自行政区范围开展前期做地工作,对完成做地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储备库。

(四)对被收储方拒绝配合,按正常收储程序无法达成协议的,经县政府同意,由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启动拆迁程序。对构成闲置的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处置。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进行收储,应由相关部门先行处理后,再按程序进行收储。

四、明确土地收储的补偿价格

(一)对已出让的商业、住宅用地进行收储的,土地收购补偿费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地上建筑物等资产按市场价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提交国资或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县政府研究确定收储补偿价格。被收储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收储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可给予收储总价3%的奖励。

(二)对已出让的工业用地收储的,土地收购补偿费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原批准的土地用途进行评估,对地上建筑物根据房产登记用途按市场价进行评估补偿。房产登记未明确用途或与实际用途不同的,按以下方式认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评估补偿;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用途评估补偿。对地上建筑物按商业、住宅用途评估的,应扣除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标准按照该地块收储时商业、住宅用途评估的楼面地价确定。

对老城区因规划调整进行收储的工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收储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收储总价10%的奖励。

青溪新城(经济开发区)因区块规划调整,对原工业用地收储的,根据原工业用地剩余使用年限按收储当年的工业用地出让成交价参考的市场评估价进行收储;对已建成投产的宗地,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收储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收储总价10%的奖励。同时鼓励原企业积极参与地块的盘活和改造,在地块按新规划条件出让时可带规划方案按市场价公开出让。对青溪新城(经济开发区)内未按规定时间开发的工业用地,原则上按原出让成本加财务费用进行收储补偿。

(三)对划拨土地收储的,土地收购补偿费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划拨土地前期开发费进行评估,对地上建筑物评估补偿参照上条第一项的做法。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收储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收储总价10%的奖励。

(四)对有些特殊地块的收储,可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研究处理。

(五)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收储,涉及集体土地和国有农林场土地征地拆迁的,按照县政府征地拆迁标准执行。

五、土地收储资金的运作管理

(一)土地收储中心的运作资金一般应由财政预算安排,也可根据资金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银行贷款。

(二)土地收储资金安排、拨付:

1.列入县政府本级收储的地块,由县政府指派有关乡镇或国有公司承担做地工作,凡完成前期做地的土地,由土地收储中心与做地主体签订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对新增建设用地收储项目,按实际做地成本安排收储补偿费;对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收储项目,按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的50%预安排收储补偿费。

土地收储资金由县财政统一预拨县土地收储中心,县土地收储中心应按地块进行收支核算,县财政每年对土地收储中心的土地储备项目及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和清算,县财政应根据审核清算情况,作相应支出账户调整。

2.未列入县本级土地收储的地块,土地收储费用由各地做地主体自行承担,收储土地应统一纳入政府储备库,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局统一进行出让,按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和统筹各项资金后,由县财政安排给各做地主体,用于收储、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三)各做地主体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土地收储资金专款专用,土地收储资金运用管理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管。

(四)县财政、国土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土地收储资金管理办法。

六、完善土地收储机制

完善土地收储议事制度,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召开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落实土地收购储备相关事宜。

七、建立考核奖励机制

制订更具激励性的考核奖惩机制,将土地收储工作列为单项考核,对做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调动各做地主体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县政府加强对土地收储和征地拆迁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各做地主体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从而最有力地推进土地收储工作。

八、政策解释与衔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我县原来有关土地收储的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阳府〔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五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提高土地调控能力,规范土地市场建设,增加政府土地收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土地储备机构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征地储备中心作为市政府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隶属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市级土地开发计划编制、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土地供应、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等工作。各区设立土地储备分中心,作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分支机构,区土地储备分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计划,负责本辖区的土地储备工作。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土地储备机构。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要切实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适当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全面推进我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二、编制土地储备计划

各级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辖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会同当地财政和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共同编制辖区内近期、中期、远期的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1、储备土地规模;

2、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3、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4、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5、计划未储备土地规模。同时,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过程中,还应编制好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三、储备土地的范围和程序

(一)储备土地的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商业用地、房地产用地由市、县(市)负责储备,工业用地由各县(市、区)负责储备。

(二)储备土地的程序:

1、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2、对因实施城镇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3、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4、对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5、对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应统一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共同选址,征收后全部纳入土地储备。

四、土地储备资金筹措和资金管理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主要采取以下五种办法: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由财政部门从土地收益调拨部分作为土地储备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中产生的利息收入。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土地储备需要贷款的,银行及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土地储备贷款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帐核算管理。

五、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与供应

(一)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江城区、海陵试验区、高新区、岗侨区的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临时利用工作,由所在区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可另行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二)储备土地的利用。在土地储备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以增加土地收益。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二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三)储备土地的供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并将计划供应的储备土地位置、用地性质、面积向社会公示。储备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市辖区内储备的商业、房地产用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涉及江城区(原经市政府批准的划定区域)、海陵试验区、高新区、岗侨区的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市辖区内储备的工业用地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各分局土地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拍、挂。供应的储备土地,须先委托中介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经地价审定领导小组批准并确定土地的起拍价,然后再委托土地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拍卖,价高者得。

发文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9-17 执行日期:2007-9-1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近期有关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科学配置土地资源水平,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全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实行土地储备计划管理是保障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每年10月底前,各区政府、河西新城区、仙林大学城等主体单位,会同地块所在国土分局拟定下一储备土地运作计划,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储备中心)汇总。市国土资源局(储备中心)根据本市土地储备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供需状况,统筹编制下一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主体单位上报土地储备计划时,应载明拟储备运作地块的面积、规划用途、预估拆迁量、土地性质以及计划操作时间等。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是本市经营性用地项目办理立项、规划、拆迁等前期手续的必要文件,凡未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前期手续。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河西新城区和仙林大学城范围内须公开出让的土地纳入全市土地储备计划,但土地储备具体工作仍由各区及相关指挥部、管委会自行实施。

二、探索条块互动合作方式

在统一储备的前提下,尝试在国资、交通、城建和轨道交通等国资平台成立土地储备分中心,独立运作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土地资源。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统筹各方利益,充分调动条块储备土地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充我市土地储备规模,为积极调控土地市场积累资源,确保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拓宽土地储备规模和领域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市区范围内除工业项目用地外,须经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储备、统一管理。

进一步扩大市级土地储备范围。经与所在区政府沟通,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在江宁、浦口、六合等新三区范围内直接开展土地储备。市土地储备中心也可以采取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收储方式,在江宁、浦口、六合等新三区以及高淳、溧水两县范围内土地进行土地储备。

积极探索其他类型的资源储备。各级土地储备中心要加强土地储备前瞻性和预见性分析,做到早储多储、应储尽储,逐步将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生态资源纳入储备范畴,为城市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四、提高土地储备运作水平

强化规划引领作用,科学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各级土地储备中心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基础上,围绕城市发展战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发展地区、重要项目实施土地储备,逐步形成土地储备与城市建设互相促进、互相支持的良性互动格局。

科学管理和运营土地资产,合理掌握土地出让时机,坚持净地出让和“熟地”出让,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进一步提高储备土地的利用效率。土地在储备期间要避免闲置,可以通过看管、出租、抵押、临时建设开发等形式,进行合理利用。

五、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按国家规定,土地出让金收支要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11月底前,各级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土地储备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沟通服务,加快资金周转,确保土地出让金高效合理使用。要在土地出让金到账的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成本拨付至土地储备中心帐户,用于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前期成本支出,保障土地市场快速高效运行。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及时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同时会同国土部门抓紧研究出台土地收益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为做大做强全市土地收购储备提供资金保障。

审计、财政、国土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监管制度。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状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土地出让金收支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六、建立土地储备考核机制

市政府对土地储备工作建立考核机制。每年年末,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收支状况,按照实际实现的土地净收益,从储备土地出让业务费中计提土地储备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奖励土地储备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相关奖励办法由市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土地储备工作涉及面广、资金量大,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多为政府积累土地资产的高度,形成发展合力,切实管好用好每一寸土地,实现阳光收储、阳光出让、阳光经营。

市国土资源局

2007年9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贵政发〔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意义 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建设用地日趋紧张,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问题。目前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比较薄弱,远落后于全区其他城市。因此,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彻底改变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落后面貌,对破解项目建设用地紧缺的难题,提高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盘活和利用好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增加政府土地收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健全土地储备机构,强化土地储备职能

(一)健全土地储备机构。将市土地储备中心由目前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升格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政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副处级事业单位,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管理。

(二)强化土地储备职能。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主要负责统一承担全市的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征收、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及土地供应的前期开发工作,负责筹集土地储备资金和实施土地储备项目等工作。

(三)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土地储备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和供应等手续;发改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用地的规划手续;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工作进行监察;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等工作。

(四)健全土地储备决策机构。调整充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成员,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审计局、房产局、国资委、法制办以及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领导组成。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审议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筹集方案、土地出让方案、重大储备项目方案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完善土地储备机制,强化政府对一级土地市场的垄断

(一)科学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贵港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总量、结构、分布和时序,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土地储备计划包括:

1、储备土地规模;

2、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3、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4、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5、储备土地资金筹措计划;

6、储备土地出让收益计划。

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过程中,市土地储备中心需编制好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二)加强土地储备,垄断一级土地市场

1.土地储备经营管理模式。建立“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储,一个口子出”的土地经营管理模式。由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无论是存量建设用地,还是新增建设用地,统一由政府收购储备,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

2.土地储备范围。包括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旧城改造土地;企业改制土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搬迁调整出来的土地,一律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经营、管理。国有农、林、茶、渔场建设用地以及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需要进入市场的一并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3.城镇(乡)新增建设用地储备方式。全市的城镇(乡)新增建设用地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办理项目的立项、选址、报批手续;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负责对已达到出让条件的建设用地,根据供应计划及市场需要,制定供地方案,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土地供应价格专家组评审、市国土资源局局务会议会审、市人民政府土地供应价格复核组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4.工业用地储备方式。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指导贵港市江南工业园、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贵港(台湾)产业园对项目用地进行储备。项目的立项、选址、报批、征地等工作由园区负责办理,所需资金由各园区负责筹集。

园区项目用地的供应价格由各园区提出意见,交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市政府规定的供地程序办理。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供应价格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求:一是不低于征收土地成本;二是不低于同级别、同用途土地的基准地价的70%;三是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贵港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各园区每年土地储备要达3000亩以上,用地指标除市政府每年分配以外,其余均由各园区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一是做好项目包装,会同市发改、国土部门积极争取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的支持,力争每年有1个以上建设项目在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立项,列入自治区重点项目,由自治区安排不少于1500亩的用地指标,超出1500亩部分可结转作为下一的考核指标;二是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积极会同建设、国土部门对各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进行清理,盘活利用好闲置厂房、破产企业的存量建设用地,提高闲置土地利用率,缓解新增用地的压力。通过盘活调整出的土地,可列入每年土地储备任务。

5.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储备方式。对应当收购储备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进行实地调查并征询规划部门意见后,按照土地的取得方式和现用途的土地评估价格实施收购储备,双方签订协议。收购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退出土地,收购资金不能满足破产改制需要的,由市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

凡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立项、规划审批、用地变更等手续。

(三)土地储备资金筹集和使用

1.土地储备资金以财政返还收储成本和提取土地储备基金为主,以银行贷款融资等其他方式为辅。

2.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储备土地的征收、收购、收回以及前期开发等开支。3.市土地储备中心利用储备土地抵押举借的贷款(借款)规模应与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市财政局对市土地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负责还本付息。

4.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建立宗地储备成本核算台账。储备土地供应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宗地成本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在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宗地成本进行审核确认。土地供应后,市财政局根据土地供应价款收缴进度及时返还土地储备成本,并按土地出让总价款5%提取土地储备基金。

储备土地成本构成:

(1)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有关税费;

(2)土地收购、回收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3)土地前期开发支出的费用;

(4)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中发生的费用;

(5)贷款利息:工业建设用地每亩1万元,城镇建设用地每亩2万元。(6)土地前期规划费用、测量费、评估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看管费用等;(7)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8)不可预见费及经财政和国土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支出。

5.土地储备业务费。除财政按人头预算外,每年另外预算安排150万元作为土地储备业务费,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用于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日常费用和土地储备业务拓展支出。

四、建立土地储备考核机制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每年储备土地不少于1000亩,用地指标由市政府安排。

(二)土地出让总收入不少于10亿元。

(三)土地储备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文件

黄政发〔2005〕8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扶持、促进城区工业企业腾笼换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土地收储的范围及补偿标准

(一)土地收储的范围

土地收储的范围原则上以规划用途为商服、住宅、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的土地为主;城市、集镇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集镇规划,规划用途为非经营性的土地,也可纳入土地收储的范围。

对实施被土地收储的单位,原则上不实行土地置换。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优先安排落实被土地收储单位的新用地和规划选址、用地指标。

已经在黄岩经济开发区等地安排了搬迁安置用地的工业企业,原使用的厂房用地位于城市、集镇规划区内,并在近期将要纳入实施拆迁的,不得自行转让;擅自转让土地、厂房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等手续。

(二)工矿仓储用地的收购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矿仓储用地,按工业用地现行基准地价的150%给予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矿仓储用地,按工业用地现行基准地价的200%给予补偿。

(三)除工矿仓储、住宅用地外的商服等用地的收购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工矿仓储、住宅用地外的商服等用地,按原批准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给予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除工矿仓储、住宅用地外的商服等用地,按出让合同的土地用途和出让剩余年限的现行基准地价补偿。低于现行基准地价80%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80%给予补偿。

以上基准地价,商服用地、工业用地指级别价。

(四)其它

1、原以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须在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收购储备。

2、土地收购面积的界定,以合法的用地面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征地批准文件(不包括道路等带征用地面积)]为准。

3、收购地块内的少量违法用地,原则上在报经批准征收后再行收购;确实难以征收需要收购的,按现行区片综合价标准给予补偿。

4、在原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经批准减免、缓缴的土地税费和出让金,按政策规定应补缴的,在支付补偿费时予以扣减。

二、收储房屋的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

1、城镇居民、单位的住宅房屋(含土地)及室内装璜,按《台州市黄岩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给予货币补偿。

2、农村村民的住宅房屋(含土地)及室内装璜,按台州市黄岩区规划建成区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补偿、安置,也可以进行货币补偿。

(二)工矿仓储房屋

工矿仓储房屋,按建筑面积和我区每年公布的工业厂房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三)商服等房屋

商服等房屋,按建筑面积和我区每年公布的商服房屋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四)工矿仓储房屋的室内装璜等构筑物及水电设施,按房屋补偿费用总额的3%给予货币补偿;商服等房屋的室内装璜等构筑物及水电设施,按房屋补偿费用总额的5%给予货币补偿。

(五)其它

1、各类房屋的用途,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用途为准。

2、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批准文件为准。

三、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

(一)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1、前期开发。土地储备中心可按照招拍挂出让的要求,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2、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对暂不提供给用地单位使用的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二)区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在实施拆迁安置时,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区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城市规划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需要实施拆迁的,可以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安置。

(四)土地收购储备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拆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可以由被征(拆)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指挥部实施。

四、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

土地储备中心要加强管理,实行封闭运作、滚动发展,逐步做大做强土地储备规模。土地出让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一)用地单位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土地,由区财政局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后7个工作日内按出让金的45%,拨入区土地储备中心账户,用于支付土地收储成本等费用。拨入土地储备中心的出让金不足以支付土地收储成本的,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足。

(二)用地单位以划拨方式使用收储土地的,土地款全额缴入区土地储备中心账户,用于支付土地收储成本等费用。使用储备土地的价格,属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每亩按土地开发成本(含征地补偿安置费、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土地报批税费、不可预见费、贷款利息等)结算;属收购存量建设用地的,按收购成本(含收购费用、过户税费、不可预见费、贷款利息等)结算。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黄政发[2001]122号文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五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1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管理,创新服务模式,实现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重要意义

经过3年多的试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有序扩大,有力地支持了“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导民间资本服务当地实体经济,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促进自主创业和城乡区域统筹发展以及规范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深入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明确发展目标。始终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逐步做精、做专、做大、做强小额贷款业务,把主城区小额贷款公司重点培育成为支持导向型产业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性贷款公司,把萧山区、—1— 余杭区和五县(市)小额贷款公司重点培育成为支持“三农”及小微企业发展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力争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规模、合规经营、业务创新、风险防控、促进转型升级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

(二)统筹规划布局。根据省金融办下达的杭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新增指标数,由市金融办结合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各区、县(市)实际,牵头拟订全市新增指标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新增指标的分配要向中心镇倾斜。各区、县(市)申请新增指标要符合以下条件:

1.辖区范围内的“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间融资活跃;

2.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已认真落实;

3.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良好、经营规范、风险可控;

4.获批新增指标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已完成;

5.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已明确。

(三)公开择优选择主发起人。各区、县(市)政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政府会议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选择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防止暗箱操作。主发起人应是当地管理规范、信用优良、资金实力雄厚、符合产业政策、有社会责任感的民营骨干企业,上市公司可予优先考虑。对已有3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县(市),要适当提高新增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主发起人的质量(净资产、资产负债率、盈利水平、实际纳税额等)及经营团队素质等条件。

三、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发展

(一)放宽发展条件。将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扩大至30%,但不得再参股本地区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金额不再设上限。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允许符合条件

—2— 的企业到本市欠发达县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在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适当扩大服务范围。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经营。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在属地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需报经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设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如在主城区范围内设立异地分支机构,需报经市金融办审批同意;小额贷款公司跨市域到省内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在本市范围内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小额贷款公司到主城区或相互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城区小额贷款公司到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设立分支机构],需报经省金融办审批同意。具体申报条件、方式及分支机构的管理等,按照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21号)执行。

(三)适当扩大融资的比例和渠道。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且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格、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资金除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外,还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及向本市范围内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调剂拆借资金。其中向股东定向借款及向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调剂拆借资金,需事先报经市金融办审查同意,具体按照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19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同业调剂拆借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20号)执行。

连续两年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向省金融办申请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其中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

—3— 净额的50%)。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四)增加服务方式。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扩大服务领域,提高中间业务收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四、进一步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的管理部门,配强管理力量,切实履行风险管理和处置职责,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增资扩股、股权变更、高管变更等情况报市金融办备案。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要进一步健全机制,加强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和风险研判,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二)督促规范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要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的业务特色,积极开发小微客户群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错位、互补发展,严格做到“四不得、四严禁”,即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不得将大额贷款拆分或变相拆分成小额贷款,贷款期限在2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不得在贷款利息之外以任何名义向贷款客户收取与利息挂钩的手续费、咨询费;严禁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严禁账外经营,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泡沫产业和民间借贷市场,严禁向股东发放贷款或通过给股东担保、向股东员工及股东控股关联企业放贷等形式变相贷款给股东。

小额贷款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规模应在逾期贷款1.5倍以上,—4— 提取逾期贷款1.5倍以内的风险准备金不得用于发放贷款。

(三)强化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外部审计、信用评级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作用。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审计时,应聘请有资质和金融企业审计相关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单位的指导,明确审计的重点和内容,切实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审计质量。积极引进信用评级机构,大力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工作,逐步建立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的制度。

(四)建立退出机制。对审计、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账外经营、违规融资、违规放贷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存在经营不善、风险较大、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或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收购兼并,确保风险可控。

五、努力营造小额贷款公司良好发展环境

(一)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11号)等规定,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设有专业特色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县(市),当地政府应研究出台专门的扶持发展政策,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本地特色行业发展。对经营业务优良,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成效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原定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3年的政策执行期满后,有条件的区、县(市)

—5— 可顺延3年执行文件规定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执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可参照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二)大力支持业务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质押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房管部门在办理小额贷款公司房产抵押贷款手续需确认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辖区范围时,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客户资料即可办理:

1.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在辖区范围内;

2.个人客户的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工作单位或其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的地址中有1项在辖区范围内。

(三)加强行业自律。尽快组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建立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宣传国家、省、市金融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反映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开展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总结推广新经验,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规范发展。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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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培训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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