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矿山股权转让合同
矿山股权转让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公平自愿原则,就甲方转让位于赤峰市喀喇沁旗鑫山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希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情况。
1、矿山名称:喀喇沁旗鑫山矿业有限公司萤石矿。
2、矿山实际情况,采矿权正在延续,内容以采矿许可证内容为准,办证时间以行政部门为准。
3、该矿山开采所涉及的土地全部征用完善,甲方并将相关资料原件交予乙方。
二、转让价格及内容。
1、甲方现对该矿作价为人民币2000万元。(矿山全部资源,矿山工作面包括工作面,地面的房屋建筑物、地面附着物,矿山的所有机械、机电设备、供电线路、道路、办公、生活设施等)(具体详见清单)。
2、甲方现将所拥有的该矿山的100%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转让价为(大写小写)贰仟万元整(2000万元)万元,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享有该矿山所占股份的权利和义务。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转让后矿山名称仍为喀喇沁旗鑫山矿业有限公司。
三、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1、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负责办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件的变更手续,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甲方转让给乙方的100%股权内,乙方对此概不负责。
四、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股款支付给甲方。
甲乙双方在办完营业执照变更手续之日起的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陆佰万元,在变更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矿山所需证件之日起的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2014年10月31日前乙方付清所欠甲方股权转让款贰佰万元。
五、产权交接方式
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股权交接的时间 2013年10月30日前、地点 喀喇沁旗美林镇大头山。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所转让给乙方的矿山必须真实可靠。
2、甲方不再享有股权变更后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负责办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相关手续的变更。
4、甲方不再参与该矿山的经营管理。
5、甲方应将矿山的生产、经营、管理、销售、财务、人事等所有权利移交乙方,乙方全权负责经营管理,乙方享有法人资格。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依法对甲方转让的股份真实、可靠等情况要求甲方诚信告知。
2、乙方依法享有其所占该矿山100%股份的权利、义务。
3、乙方依法按公司的股份比例承担经营利润及风险。
4、乙方全权负责该矿山的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不受任何股东的管理。
5、乙方取得100%股权后,一切安全生产等责任及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即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伍佰万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乙方投资后,因甲方的原因不能办理该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变更,属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伍佰万元。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伍佰万元。
3、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甲乙双方各自均不承担经济损失。
4、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款后,甲方必向乙方出具收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要求强制退股。
1、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九、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十、其他条款
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有双方当事人商定。
十一、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于内蒙古赤峰市签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现住: 现住: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第二篇:矿山股权转让合同
矿山股权转让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就甲方转让清镇市站街石门铝铁矿山股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希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基本情况:
1、矿山名称:
2、矿山实际情况:采矿权正在延续,内容是终以采矿许可证内容为准。办证时间力争3-4月底完成。
3、该矿山开采所涉及的土地甲方已全部征用完善,并将相关资料原件交乙方。
二、转让内容及方式:
1、甲方现将所拥有该矿山的50%股份部分转让给乙方,转让总价为壹佰万元整,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拥有该矿山24%的股份,乙方拥有该矿山26%的股份,甲乙双方整体股份为该矿山的50%的股份。甲乙双方各自享受该矿山所占股份的权利和义务。
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负责出资办理该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及扩界手续等相关开采费用,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包括在乙方转给甲方的一百万转让费用内,按股份比例享有股权利益。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所转让出给乙方该矿山的股份必须真实可靠、合法、有效。
2、甲方享有股份变更后股权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负责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及扩界等相关手续和证照、负责当地行政部门及矿山所涉及的村邻关系的协调。
4、将该矿山的生产、经营、管理、销售、财务、人事等所有权利移交乙方的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具有法人资格。
5、甲方必须具备代表原矿山企业法人的资格,并全权授权与乙方的法人代表管理该矿山企业的所有权,生产经营管理权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法对甲方转让的股份真实、可靠、合法、有效进行核实。
2、享有所占该矿山股份的权利和义务。
3、全权负责该矿山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不受任何股东的管理、监督。
4、按股东的约定,定期汇报矿山的生产经营等工作情况。按公司股份比例分配该矿山的经营利润及风险责任。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双方各自不承担责任和经济损
失(包括原股东)。
3、如果乙方投资一百万元后,甲方四月底不能办到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属甲方违约,甲方按乙方投资额的双倍赔偿给乙方的经济损失。
4、乙方转款给甲方后,甲方必须出具有效的收款依据,并以甲方的住宅和地的办公楼作抵押担保,确保乙方投入资金的可靠性。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不足之处,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单位签章):乙方(单位签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矿山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
商,就甲方持有的矿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愿共同信守:
1、甲方转让给乙方矿的%股权计人民
币元,乙方同意接受。
2、在本协议签署前甲方的原股东已于年月日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本次全部股权转让。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全部股权转
让金额万元,乙方按以下方式付款:在本协议签订后支付万元给甲方为定金,余款万元在甲方交付乙方《采矿证》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转让款包括甲方办理合法有效证照转让手续至乙方的所有费用。乙方支付甲方款项到以下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
4、本协议生效乙方即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定金后立即依法
办理公司股东、股权、股证、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及矿井所有资产的交接(详见交接清单),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乙方办理的证照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股权转让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原股东依法承担。
7、股权转让后,甲方不享有矿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
8、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办妥《复产通知书》给乙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
9、违约责任:甲方必须按本协议的约定办齐相关证照及移交资产,甲方因证照、《复产通知书》或资产交接等原因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的,应当赔偿乙方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余款,逾期15日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双方的其他违约事项按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10、争议解决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1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章的文书资料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四篇:矿山股权转让协议
矿山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股权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共 同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将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和开阳县金中镇寨子村签定的联采协议,和与寨子村老房子村民组杜迁宇购买的井口位占地和二零零五年六月八日同杜明高签定的山林补偿协议,杜明礼、杜迁华过路征地协议,系黄利占该矿山100%的股份,该矿山已投入资金玖拾余万元整。
二、甲方将自愿将该矿山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三、矿山转让后,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共同承担后续费用,盈亏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投资费用按股份投资。至该矿山采完为止。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转让方:
受让方:
年月日
第五篇:矿山转让合同
矿山石料厂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出售方):,身份证号:电话,身份证号:电话,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受让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矿山石料厂全部产权(及石料厂所合法享有的现有0.4026平方公里和预留面矿山采矿权)与乙方达成以下转让协议书,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1、甲方为章丘市官庄闫家峪村石料厂(下称石料厂)三位实际出资人股东,合计持有石料厂100%全部产权,其中先生持有石料厂%的产权;先生持有石料厂%的产权;先生持有石料厂%的产权。
2、目前工商登记等手续上石料厂为集体企业,本次转让交易工商登记上的集体登记单位应出具书面证明,证实甲方为实际产权人。
3、因双方转让不能将石料厂产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甲方应出具给乙方证明其为实际产权人的书面手续。
第1.2条目前石料厂合法享有0.4026平方公里的采矿区,采矿权证情况如下:
1、采矿许可证证号:C370***200301612、采矿权人: 章丘市官庄闫家峪村石料厂。
3、有效期限:两年,自2011年6月29日至2013年6月29日。
4、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
5、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6、生产规模:18万立方米/年。
7、矿区面积:0.4026平方公里。
8、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详见采矿许可证)
9、开采深度:由515米至287米标高,共有13个拐点圈定。
10、发证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11、特别说明:本次转让包含预留面采区,预计有开采量。
第1.3条
1、甲方历年投资及石料厂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石料厂名下矿山现有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形成的全部固定资产、占有的土地、建筑物、矿山井巷工程、尾矿库、构筑物、库存等资产。详细资产清单由甲方及目标公司共同确认后作为本协议附件。
2、甲方转让的矿山石料厂及采矿权权属为全部转让。
3、矿山石料厂全部产权转让情况:
第二条甲方三位实际出资人(股东)分别将其持有100%的石料厂产权均出让给乙方,具体比例为:
先生出让其所持有的石料厂的%产权
先生出让其所持有的石料厂的%产权
先生出让其所持有的石料厂的%产权
第三条陈述与保证
3.1为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向乙方作出声明与保证如下:
3.1.1在本协议签署时,甲方或工商登记产权所有人未对石料厂中的产权对外设置任何质押或因此从中获得贷款;
3.1.2在本协议签署时,甲方或工商登记产权所有人在石料厂的产权、以及石料厂的任何资产未被国家司法机关采取任何形式的查封、冻结等措施,也没有任何诉讼、仲裁事项;
3.1.3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或工商登记产权所有人保证不将石料厂产权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不将石料厂的资产抵押给任何第三方,也不以任何形式将石料厂的资产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如遇重大诉讼、仲裁应及时通知乙方。
3.2 为本协议之目的,乙方向甲方作出声明与保证如下:
3.2.1 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在的独立的企业法人,有义务及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有权受让甲方在目标公司中的股权;
3.2.2乙方保证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款且该资金来源是合法的;
3.2.3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能够承担本协议中的所有义务及法律责任。
3.3本协议各方当事人保证上述其各自做出的陈述和保证是真实、自愿的。
第四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转让的石料厂产权合计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其中先
生出让其所持有的石料厂产权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先生出让其所持有的石料厂产权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先生出让其所持有的石料厂产权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
4.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石料厂开立银行资金共管账户以收取和支付上述款项,并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前述银行资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万元整作为保证金。在乙方保证金到位后甲方全力配合乙方开始各项尽职调查工作并提供乙方所需的所有完整有效文件资料,同时石料厂所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所有开户银行预留印鉴所涉私人名章及银行支付密码器、网银UKEY及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中列入资产清单范围内的目标公司所有的资产应即刻进入双方共管状态。其余款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时间由乙方支付至上述银行资金共管账户:
4.2于下列事项完成后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XXXXX万元整。4.2.1甲乙双方确认转让前建账和账务处理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承担转让之前相关的税费。
4.2.2在甲方全面进行公司交底和技术交底的前提下,乙方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并取得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前述资料同时作为本协议附件。
4.3在乙方完成本协议3.2款约定的相关付款义务的当日即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办理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同时原处于共管状态的石料厂的各类印章及资产转由乙方单独管理。
4.4余款人民币元整在石料厂办理完毕与相关各方手续后的日内由乙方支付。(相关各方手续包括与石料厂采区原荒山承包人先生达成允许使用协议、与工商登记上产权人达成协议或书面认可证明、预留面采区允许使用协议或书面证明等)
第五条债务的承担
甲方承诺并保证石料厂无任何实际债务及任何隐性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5.1 转让前或甲方或工商登记产权人以石料厂名义对内对外已存在合同、协议中属于石料厂应尽义务而使石料厂需要承担的支出。
5.2 石料厂已取得的各项权利证书应具有完整的权利,不存在任何的瑕疵和应付未付的款项。
5.3 石料厂不存在其它任何重大未知的负债、或有负债、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等使
其产权权益受损之事项。
转让前或甲方或工商登记产权人因石料厂存在的任何债务而给乙方及石料厂带来的损失,乙方有权从甲方应得产权转让款中扣除或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税费的承担
6.1甲乙双方同意,如因本协议的履行所发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转让之前石料厂经营及利润分配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由石料厂承担。
6.2转让前甲方及石料厂所涉相关账务处理及产权转让相关手续完成之前而给石料厂带来的税务和债务问题所致的损失,不论任何原因,由甲方承担并给予石料厂全额补偿。乙方有权从甲方应得产权转让款中扣除或向甲方追索。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7.1因甲方不能将石料厂产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甲方保证为石料厂的实际产权人,且工商登记中产权人已同意本次转让,甲方完全具有与乙方订立并履行本协议的权力。订立本协议不会导致甲方违反任何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2本协议项下全部的采矿权,包含石料厂所属矿山现有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全部固定资产形成净资产全部为甲方及石料厂合法所有,并享有完全及独立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且未曾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其他性质之权利限制,包括但不仅限于担保、诉讼、仲裁、行政或司法处罚、行政或司法强制、权属争议、权利主张等;承担处理完成该企业拥有采矿权期间相关诉讼法律事项、处理完成施工合同、各项与本企业相关合同法律事项;负责处理完成本企业债务与或有负债。
7.3本协议项下产权之转让,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
甲方完全具备将之作价出资和转让的条件,具有转让出卖权;在产权转让出卖完成以前,办理完毕因产权转让所需的全部评估、申请、备案及审批等手续。采取合理及必要的措施保持采矿权的合法、有效延续,转让后相关矿权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仍应具有积极配合的义务。
7.4提供全部采矿权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采矿权证、地质资料、试验资料、分析资料、科研资料、设备技术资料、法律文件等给乙方。对变更设计工程应提供变更设计文件(指设计院文件),并与采矿设计一起由甲方组织技术交底。上述全部甲方及石料厂所拥有(土地)、占有的建筑物、矿山井巷工程、尾矿库、构筑物等资产均作为产权转让标的的组成部分给乙方。为乙方现场考察与尽职调查提供必要条件和帮助。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文件均客观、真实、完整,不存在任何的隐瞒和欺诈。
7.5在本协议生效履行期间,甲方不得自行对石料厂的矿山进行开采,不得以石料厂、全部或部分采矿权为标的与他人签署任何的转让、合作协议,亦不得对全部或部分的采矿权作出质押、抵押、托管等处分措施,不得对已提交给乙方的属于资产清单内的任何资产作出任何的处分。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7.6甲方要尽到不非法变更或单方解除合同;在正常开采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费用。
7.7乙方有权在合同期内可将矿产使用权作合作联营,抵押融资。
7.8乙方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有自主决定组织生产、经营,自主处置产品,销售的权利。
7.9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缴付合同约定外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8.1乙方保证其已通过必要的公司内部授权,完全具有与甲方订立并履行本协议的权力。
8.2.1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及时、足额地向甲方支付各期转让价款。
8.2.2转让石料厂位置在闫家峪村山,石料厂开采区荒山系租赁?或承包??,租期
2年,租赁荒山面积为 m(亩),四 至界线及界址点以国土资源图为准。该租赁权一并
转让,同时出租方出具同意转租书面证明。
8.2.3甲方原与村委?个人?订立《荒山租赁合同》每开采一年给村委?个人?支付20万元年作补偿使用费,订立此合同后由乙方每年月 日前支付给村委?个人。除此之外,再无任何支出。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9.1道路、电路、设备的安装维护及使用
9.1.1道路仍使用原村道路,但要进行扩修的地段由甲方与当地村民协商,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9.1.2现有水、电等设备投资由甲方交与乙方所用
9.1.3生产、生活用水由甲方协调并保证供给,如有废水处理时由乙方投资处理。
9.2甲方转让前电权已经办理相关手续,自有伏变压器,乙方在办理砂场中所投设备,新架设的电路及电器所有设备处理权属乙方。
第十条本协议解除与违约责任
10.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于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均视为违约行为。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协议守约方可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万元赔偿金,并承担守约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10.2若转让前因甲方或石料厂的原因(可能存在安全生产诉讼、仲裁、行政或司法处罚、行政或司法强制、权属争议、权利主张等、债权债务与或有负债)由甲方全部承担。
10.3若本协议项下之股权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和其他非甲方原因不能转让,致使本协议项下合作目的不能实现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即时返还乙方已付转让价款及利息。
10.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不视为违约,并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经有权机关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提供给协议对方。10.5因甲方不能将石料厂产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在此情形下,如出现与本协约定不符的重大事项(如甲方无权转让出卖、重大债务或诉讼、抵押、手续不全或由重大瑕疵等)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返还乙方已付转让价款,并按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总价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付款违约,按逾期付款额的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对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相关方可以向乙方公司注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其他
12.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唆使或促使任何第三方与其达成与本协议类似的交易,如收到类似的查询或要约,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停止继续与这些第三方接触。
12.2本协议的条款和已签定本协议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条款及已签定了本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有需要知道并同意遵守本保密义务的专业顾问披露本协议的条款和存在。
12.3石料厂原实际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先生自石料厂成立至今一直持有和管理公章,其自愿为目标公司公章的保管和使用中可能给目标公司带来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律和税务责任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并提供资产作为质押担保并办理相关质押手续。若因此而给石料厂及乙方带来的损失,乙方有权从甲方应得产权转让款中扣除或向其追索。
12.4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成立并生效。
12.5本协议壹式伍份,由甲方三位实际出资人、石料厂、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详细资产清单
2、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方之担保方:
身份证号: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证明人(工商登记产权人):
证明人(荒山承包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