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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20-36317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9 18:31: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申请人须知:1.签署文件和填写申请书前,应当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2.必须保证对所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3.提交的文件、证件一般应当是原件,确实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盖章”处须盖红色印章;“签名”处须由本人签名;选择项须在□中打√。民间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和企业之外的各类社会组织(包括法人的和非法人的),在我国统称为民间组织,目前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省级办理)三大类。

特征有五:民间性:其成员来自社会,其资金也来自社会。组织性: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

自治性:依照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实行自我管理。自愿性:其成员不是应行政或法律要求而组成,是自愿参加的。

非营利性:其全部合法收入不在成员之间或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其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

一、基础知识

(一)民办非企业定义。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如基金会等,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如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经营机构。单位内设组织不是法人组织,又不是非法人独立组织,不能对外独立民事法律责任,不属于)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民非的特点。民间性、社会性、非营利性、独立性和实体性。1.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既可以是独立举办,也

可以联合举办;2.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所谓“非国有资产”即是国有资产以外的,个人、集体和境外资产都可以。也并非是绝对不能含有,只要不超过1/3,就可以认定为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只要资产不是来自财政性拨款即可。3.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企业组织。并不是绝对不盈利,而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盈利一是除支付人员工资、租金等成本外,必须用于自身业务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二是单位终止时,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性组织。这是对民非的要求,又是区分民非企业与企业的标准。

(三)民非类型。《条例》规定:民非单位按其所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类型。区别是:法人单位有内部机构(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机构),以注册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民事责任(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应一律为法人单位)。合伙单位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以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就是该单位的章程,其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推行产生。个体单位是举办者以个人资产投资举办,投资者担任负责人并对外以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责任。

(四)对民非的规范管理。1.严把登记关。一是材料要齐全,特别是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要一清二楚,确凿无误;二是实地考核,对于办公(服务)场所及设施,不仅要看物品清单、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是否合法有效,还应到实地察看核实。2.按时年检。重点是审查民非单位提交的财务报告,必要时要求社会审计。3.实施自律与诚信单位申报制度。4.探索建立评估机制,实行等级管理。5.对民非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开办资金的有关说明】如果开办资金中含实物投入,还需提交实物的资产评估报告。被评估的实物其产权应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如果不能证明被评估实物的产权属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不能计算到该单位的开办资金中去,汽车、土地等实物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可以认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在申请成立阶段,如果因民非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未被确认而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举办者应当写出承诺书,承诺“在半年内将所评估的实物过户登记到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下”。对于此种情况,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填半年,半年后对其实物过户情况进行核实无误后,重新换证。

二、成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须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3.必要的组织

机构(民主决策、监督和执行机构);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资质和资格证书);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非国有资产(教育机构为非财政性经费)不得低于2/3,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申请登记须提交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场所、开办资金、申请登记理由等。申请书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拟任)签署盖章,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全体合伙人(下同)。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有许可证的,需提交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提交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证明);4.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5.相应执业人员的资格证明;6.《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内容应包括:①名称、住所。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实填写;②宗旨、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主管单位审查的文件或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相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③组织管理制度;④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的程序;⑤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⑥章程的修改程序;⑦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⑧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即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省去“负责人产生及罢免”有关内容;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中有关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的部分可从简,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省略。所有民办单位章程中都必须载明“举办本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如有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教育和培训类除外)。教育和培训类民非企业单位章程,将教育或劳动部门核准的章程复印件上加盖教育或劳动部门印章后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即可。7.填写完备的相关表格。

(三)登记程序。1.名称预核准程序。提交登记申请书和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名称。名称组成为:行政区域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登记,不符合的不予登记。2.成立登记程序。(1)申请。举办者持登记申请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2)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有效登记材料后,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书》,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定的不予受理;(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举办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真实、合法、有效;(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举办者。(5)发证和公告。对准予成立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发布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申购票据、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帐户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教育、劳动、卫生等系统的前置审批形式是颁发“许可证”。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与民非登记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乡镇转制民非单位必须登记为法人组织类型。归入“其他类。”

民非单位在章程中必须承诺:本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终止时剩余财产不由举办者分配,而是用于相同性质的公益事业。

科技类:在社会科学(文、史、哲、经、教育、法律等)领域从事研究、咨询与服务活动的民办科研机构,不属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统称为民办社科类研究机构。由省社科联主管、省厅登记。

设立验资应提供资料:

一、验资业务约定书及声明书(事务所提供);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出资证明书(出资人签章,出资人每人1份,事务所提供表格);

四、现金缴款单或进帐单(付款人为投资股东,收款为被审单位,款项用途为开办资金)原件;

五、银行结账单、银行询证函原件(需银行盖章事务所提供表格);

六、出资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一个月会计报表(原件、盖章、签字);

七、出资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章程。

第二篇: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须知

办理变更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3、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并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4、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提供变更后的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范围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提供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供变更后的验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提供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主管的文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4)有关的文件材料。

6、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三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 当地民政部门

中国社会组织网:www.teniu.cc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包括的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业务主管单位范围:

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其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办理流程: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根据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材料内容详见第六条),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举办者在网上完成成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需要提交的材料:(各材料均为原件一式一份)

以下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1)成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自拟)·申请书抬头写“民政部”

·内容写明: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

·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自拟)·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初审通过后,举办者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6)拟任负责人名单(自拟)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验资资金划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可以办理验资资金划入该账户事宜,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自拟)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验资资金退回

如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未获批准或办理验资手续不合规范等情况,可办理验资资金退回事宜,资金原路径退回,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退资申请书(自拟)

2.个人账户申请退资的还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第四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我们眼下的社会,我们会经常使用申请书,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相信大家又在为写申请书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1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申请登记的理由;成立的可行性、宗旨、业务范围;举办者单位名称或举办者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等。)

本人保证:

一、佛山市南海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资产来源合法;

二、本单位将按照章程规定依法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收入,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XXXX

XXXX年XX年XX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2

__________区民政局:

我们申请登记_____________幼儿园。

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举办者的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幼儿园、幼儿园性质、法人拥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民族: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幼儿园、政治面貌:________,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刑事处罚)。

三、已经有开办资金________万元,资金的组成情况是股份,资金性质是非国有。

四、办公和工作活动场所在___________________,性质是租用。

五、申请登记的_____________幼儿园将要从事的业务活动属于教育行(事)业其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幼儿教育,业务主管单位是钟山区教育局.有24名工作人员,其中有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有17名。

六、有规范的内部组织机构,其中权力机构是园长,执行机构是幼儿园,内设机构有园长、副园长、后勤主任.

七、已经制定了章程,章程符合民政部门的规范并经过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区教育局审查同意。

八、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区教育局(名称)已经批准我们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的'_____________幼儿园已经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条件,特申请登记。

_____________幼儿园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3

吉林省民政厅:

由于×××(注销登记的原因),××××(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理(董)事会于××年×月×日召开了×次理事会,经表决通过,决定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于××年×月×日成立了注销清算组,组长××,成员为××××(清算组的组成:业务主管单位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人员)。清算组开展了注销清算工作。××年×月×日在××报上发布了债权债务公告,公告结束后,由会计事务所进行了财产清算。

经清算,本单位××××(债权债务情况),××××(剩余财产情况及处理方式)。现申请注销登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4

市民政局:

本园20xx年8月改制成为民办幼儿园以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指导纲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连续xx年成为全市合格幼儿园。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力争将本园办成全市管理规范、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质量优秀、家长欢迎的知名园所,我园特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单位的名称是仙桃市张沟镇艺术幼儿园,本单位的地是仙桃市张沟镇沧浪路。

二、办园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指导纲要》,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为办园宗旨,以“让家长放心,让孩子开心,培养健康有爱心、文明有孝心、大方有诚信、勇敢有自信的二十一世纪小主人”为教育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三、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1、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毛明高、赵志宏,开办资金32万元。出资人毛明高、赵志宏,分别出资10万元,各占全部出资额的50%。

2、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4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12个班共500人。

(六)招生区域:仙桃市。

四、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许xx,20xx年1月,中师毕业,小学高级教师,从事多年幼儿教育,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多次被评为市、镇优秀教师。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复。

xx艺术幼儿园

20xx年8月16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5

xxxx民政(厅、局):

为了促进_xxxx事业发展,我(们)发起设立xxxx(单位名称)。该组织为(法人/ 合伙/ 个体),该组织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

xxxxx

特此申请。

发起人:(签名)

发起组织:(盖章)

第五篇: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一、办理机构:台山市民政局

二、办理地址:台山市台城镇桥湖路39号二楼

三、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

四、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11:30.下午2:30—5:30

五、查询电话:0750-553947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按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个部分进行。

一、成立登记

(一)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签发文件后,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要条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它要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不同的行业如果对本行业范围内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专门要求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要求。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行业所规定或要求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是来自正当渠道,并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至少要求有一个,如业务活动需要或受客观条件限制可以有两个或多个,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场所设置地,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上述五项是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备条件。必须强调,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只是具备其中一个或若干个条件,都不能提出申请登记。

(二)申请成立登记程序

1、申请

(1)资格和名称确认

举办者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许可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确认资格和名称。

(2)领取登记申请表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领取不同类型的登记表格: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并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者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3)准备材料

举办者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办好场所使用权证明、银行帐户、验资报告、拟任负责

人基本情况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连同各种登记表格、文件和证明,一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核查。

(4)业务主管单位核查

业务主管单位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拟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审查同意的,签发同意登记文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5)申请登记

举办者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成立的文件,连同其他文件和证明,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举办者报送的材料,须注意下列事项:

(1)所有文字材料一律打印,不得手写;

(2)所有表格不得复写;

(3)填写各种表格必须用钢笔,不得用圆珠笔;

(4)各种材料的公文用纸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

2、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1)受理。举办者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签发批准登记或驳回登记文件。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准予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对法人登记的准予申办法人单位标准代码。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三)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筹备的基本情况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2101或2102或2103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2104或2105或2106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2107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2108表);

印章包括: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负责人)印章。

(6)《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2109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2110表);

(8)《章程》;

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本》制定。

(9)验资报告;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3万元以上人民币;科技类10万元以上人民币)。

(10)《许可证》正、副本;

(11)场所使用权证明;

场所如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房产证;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场所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等内容。

(13)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

(14)从业人员花名册;

(15)合伙协议书(合伙开办的需提供此协议书);

(16)其他相关资料,如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检查意见书》、卫生防疫部门的《卫生许可证》等文件。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已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内部或外部的各种原因,原来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事项,必须从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视为违法。

变更登记的内容包括:名称变更;住所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开办资金的增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一)变更登记程序

1、申请变更。提交董事会或合伙人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及变更登记申请书,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变更登记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理由,并附变更有关证明、证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报送《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

5、公告。

三、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故需要终止时所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具备条例第八条条件,无法存续的;

3、宗旨发生根本的改变的;

4、单位分立、合并,作为原体因分立或合并而解散的;

5、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6、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7、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8、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而必须取缔的。

(二)申请注销登记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其章程的规定,按程序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

2、向业务主管单位呈报注销登记申请;

3、清算组织开展工作并提出清算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盖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和申请书,并附决定注销登记时履行程序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印章;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空白财务凭证;

7、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

查询电话:5539477

办公地址:台城镇桥湖路39号二楼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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