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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发展资金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20-31948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5 13:33: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业发展资金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

北京市支持信息化发展项目

申请材料要求

一、项目申报书(模板详见附件3)。在材料首页指定位置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后盖骑缝章,一式五份。电子文件一份,以光盘形式提交,文件名称格式为“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申报书”,文件大小不超过2M。

二、已投入资金汇总表及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汇总表需按附件4“已投入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格式,将申报书第六项“项目投资”中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购买服务费、研发费、其他费用分类列支。支出凭据包括发票、转账凭据、记账凭证和委托开发合同及大额采购合同,按照汇总表顺序装订成一册,并加盖骑缝章。

三、附件。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一式一份。每种材料首页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书的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企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复印件。

(四)申报企业2012-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和2014年3月份的财务报表。

第二篇:工业发展资金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附件1:

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

基本条件要求

一、申报主体要求

(一)无线城市和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从事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从事对重点功能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新技术和新业务推广应用项目: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

(三)企业应在国家或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事业单位不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2009年至2011年无连续亏损现象,201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2009年6月30日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除外。

三、企业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申报各类项目,应立足于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及本市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区域产业定位及发展特点,能够提升本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及信息化应用水平。

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2009-2012年)。

第三篇: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2〕1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北京工业经济稳定增长,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我市拟实施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部分予以贴息的政策,以引导和支持企业吸引银行贷款,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扩大规模。为规范贴息资金使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2012年9月27日

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为促进本市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增强实体经济竞争力,拟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部分给予贴息政策支持。为规范贴息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本市、纳入本市工业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工业总产值保持增长或降幅低于上年,且单位产值能耗指标低于上年;

(三)企业主营业务范围符合本市产业政策、中长期工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有关规定;

(四)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相比上一增量500万元(含)以上,且发生贷款均与银行正式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测算方法和贴息标准

对一般企业符合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增量部分给予1%至3%的贴息支持,最高支持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对本市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可提高贴息比例和最高支持额度。

流动资金贷款增量指企业申请贴息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量相对于上一增长的部分。流动资金贷款总量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资金贷款总量=Σ流动资金贷款实际发生额*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由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时间:企业可于每年2月15日至2月28日,申请上一贷款增量的贴息,逾期不予受理。

(三)材料报送地点: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划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院3号楼,528房间)。

(四)申报材料: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流动资金借款明细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同时报送电子版);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税务登记证;

4、企业近三审计财务报告(如不能提供贴息审计财务报告,可提供同期财务报表);

5、企业前两年所有存续借款和新发生借款所涉及的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含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查后返还企业;

6、上述借款合同项下涉及的每一笔借款资金到位凭证和还款凭证,即由银行出具的收款回单和还款回单(简称银行回单);

7、由银行出具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详细版及《贷款业务明细表》(各银行均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查询打印),要求报告出具时间在申报的2月1日至2月28日之间。

(五)其他说明:为便于企业自行测算流动资金贷款增量,每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企业可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自行下载“流动资金贷款增量测算表”。

四、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统计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根据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三)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帐务处理。

五、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

(一)贴息资金来源为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

(二)贴息资金可用于支付银行利息或企业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支出。

六、监督管理

(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负责对贴息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

(二)如出现企业弄虚作假申请或违反规定使用贴息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

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文件

耀照矿发[2009]015签发人:刘许政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

省工交办:

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照金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份,注册资金1830万元,主要经营原煤开采、销售、货物运输等业务。由于市场原材料等价格上涨因素,造成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故于2009年1月在铜川市工行耀州区支行营业部贷款1800万元,该行贷款执行利率4.8675‰,按月付息,每月公司应付利息87615元,11个月应付利息高达963765元,贷款利息支出占贷款额度的5.35%,高额的利息支出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特恳请给予6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以缓解企业的压力。

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一月一十六日

第五篇:北京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本市;

(二)2011纳入本市工业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2011比2010流动资金贷款增量500万元(含)以上,且发生贷款均与银行正式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测算方法和贴息标准

(一)流动资金贷款增量指2011相对于2010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量增长的部分。流动资金贷款总量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资金贷款总量=

Σ

流动资金贷款实际发生额*

当年贷款存续时间(天)

5(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将重点支持符合本市产业政策,2011经营规模有增长,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企业,工业总产值考核指标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北京市统计局共同认可的企业工业总产值指标: 1、2011年工业总产值增速超过15%(含)的企业,贴息比例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的4%,每户企业当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2011年工业总产值增速超过10%(含)但低于15%的

— 1 — 企业,贴息比例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的3%,每户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800万元; 3、2011年工业总产值增速低于10%的企业和2011年投产的新建企业,贴息比例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的2%,每户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由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自行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时间

2012年2月15日至2月29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材料报送地点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划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凯富大厦418房间)。

(四)申报材料

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流动资金借款明细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同时报送电子版);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税务登记证;

4、企业2009、2010审计财务报告和2011财务报表;

5、企业2010和2011所有存续借款和新发生借款所涉及的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含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 — — 2 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查后返还企业;

6、上述借款合同项下涉及的每一笔借款资金到位凭证和还款凭证,即由银行出具的收款回单和还款回单(简称银行回单);

7、由银行出具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各银行均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查询打印),要求报告出具时间在2012年2月1日至2月29日之间。

(五)其他说明

为便于企业自行测算流动资金贷款增量,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企业可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www.teniu.cc)自行下载“流动资金贷款增量测算表”。

四、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统计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根据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三)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企业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账务处理。

五、监督管理

(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负责对贴息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

(二)如出现企业弄虚作假申请或违反规定使用贴息资金

— 3 — 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

1、《企业流动资金借款明细表》

2、《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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