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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
编辑:独影花开 识别码:20-46184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2 03:36: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99]58号 【发布日期】1999-09-07 【生效日期】1999-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9〕58号1999年9月7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办法

(省计划委员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技术监督局

省轻纺总会 省供销合作社)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从1999生产年度起,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资格认定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企业范围:

(一)供销合作社所属棉花企业。

(二)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

(三)国营农场的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

(四)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

第三条 第三条 参与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与棉花收购数量对等的资金保障。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按国家规定,收购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农业部门的良种棉加工厂、国有农场、申请收购和经营棉花的纺织企业要有国营商业银行出具的棉花收购资金的资信证明做保证。

(二)必须有足够的棉花收购场所、加工车间和储存仓库。必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配套的加工设备、棉检仪器及消防安全设施和安全保卫人员。企业配备的棉花加工设备至少包括80片以上的锯齿轧花机、正规厂家生产的液压打包机、清花机、脱绒机等;棉花检验设备至少包括小型皮辊或锯齿试轧机、衣分秤、水分电测器、杂质机、光电长度仪、175气流仪、天平等。

(三)每一个棉花收购网必须有3到5名具有专业资格的棉花收购、检验人员。必须配备有效的棉花国家标准和一定数量的棉花加工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第四条 未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标准,各地不准新上籽棉加工项目,供销社也不再审批新增的籽棉加工生产许可证。要积极鼓励纺织企业通过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到供销社基层棉花收购企业采购棉花。

第五条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并要求认定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供销、农业、农垦、纺织等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企业所具备的条件。主管部门将企业的报告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计委,由省计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共同审定。经审定确认后,联合发给《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核准经营范围。

第六条 第六条 未经资格认定的企业和个体棉贩一律不准收购、加工、经营棉花。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按规定依法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七条 第七条 取得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棉花标准,健全和落实棉花质量保证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对上述企业进行一次检查,若发现有达不到原有资格认定条件或在收购、加工中不执行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批评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八条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会同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供销合作社、省轻纺总会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8-17 【生效日期】2001-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管理,保护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国家《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棉花收购或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二章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第三条 第三条 取得棉花收购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固定的收购场所;

(二)棉花收购企业自有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收购企业必须具备籽棉试轧室、分级室和皮棉小样储藏室,配备符合质量要求的设备设施;

(四)籽棉仓库(棚)或露天货位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生活区、棉花交售区和棉花存放区应当分开;

(五)具有消防部门规定的消防设施;

(六)有经国家赋予资格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至3人;

(七)备有当年棉花国家标准一套,包括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第四条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占地面积在6500平方米以上;

(二)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棉花加工设备必须是皮辊长度在1000毫米以上(含1000毫米)的皮辊机、80片以上(含80片)锯齿轧花机和压力吨位200吨以上(含200吨)的打包机;

(三)企业必须同时具有1台以上(含1台)的轧花设备(皮辊机或锯齿轧花机)和1台以上(含1台)的打包机;

(四)具有籽棉仓库(或露天货位)、成品库和辅助材料库,保证分等级、分长度存放;

(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棉花检验室,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检测器具,执行棉花加工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进场、复磅、复验制度,主要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

(六)具有消防部门的消防设施;

(七)有经国家赋予资格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至3人;

(八)备有当年棉花国家标准一套,包括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申报、认定

第五条 第五条 各设区市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符合棉花收购加工资格企业的初审、上报工作。

(一)拟申请棉花收购、加工资格企业,应向登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计划部门提出申请,据实填报《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四份)。资格初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各设区市计委统一上报省计委。

(三)省外已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在冀设立法人、非法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应当向省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资格认定并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六条 第六条 省计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对上报企业进行复审。

第七条 第七条 对复审合格的企业,由省计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由省计委印制的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书。

第八条 第八条 取得资格认定书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凭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九条 第九条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随申请随办理,不收取费用。资格认定书有效期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棉花收购企业可以设立收购点进行收购,对收购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棉花收购企业设立的收购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购企业的名称,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收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具备棉花收购质量保证能力。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未经资格认定或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加工棉花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监督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棉花收购或加工企业发生变更,仍需从事棉花收购或加工的,应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申报。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计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

(一)经营主体破产的;

(二)经营主体被兼并或发生变更,兼并后或变更后的经营主体不再从事棉花收购和加工的;

(三)经营范围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无棉花收购加工业务的;

(四)以不真实方法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1]60号 【发布日期】2001-09-17 【生效日期】2001-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棉花收购

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6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棉花流通体制的改革,维护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搞好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凡国内各类企业具备棉花收购、加工条件的,均可申报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认定。

第三条 第三条 棉花收购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收购场所;

(二)必要的棉花收购资金;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四)经国家赋予资格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

(五)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三)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经国家赋予资格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1人以上;

(五)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第五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质条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核,包括:本细则第三条第(三)、(四)、(五)款,和第四条第(二)、(三)、(四)、(五)款。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其他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填写《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申报表》,凭有关材料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资格认定,经审核合格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企业凭资格证书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包括现场考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七条 第七条 棉花收购或加工企业的资格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资格证书变更。

第八条 第八条 资格认定部门每两年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必备条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

第九条 第九条 未经资格认定和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第十条 资格认定单位办理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资质审核不收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1]127号 【发布日期】2001-12-31 【生效日期】2001-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

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暂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1〕1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特制定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棉花收购和加工企业,指我省在棉产区联营、设点、委托收购和加工棉花的企业。

第三条 第三条 资格认定的范围。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均需按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本细则颁布前经省政府批准的已具有棉花经营权的企业若要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也需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 第四条 棉花收购企业基本条件:

(一)棉花收购企业必须在产棉区具备棉花收购站。收购站可以采取联营和合作等形式。

(二)棉花收购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自有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

(三)收购站的基本条件: 1.场地设置。棉花收购站外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露天货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棉花仓库或仓棚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区与收购场地要严格分开。具有符合国家棉花标准规定的试衣室、分级室和小样贮藏室等。

2.仪器及实物配备。至少应配备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原棉水份测定仪1台、衣分试轧机2台,籽棉水份测湿仪2台,以及磅秤、衣分秤等。检测设备、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3.质量检验人员配备。收购站必须配备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

4.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备,安全消防条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 第五条 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条件:

(一)场地要求。棉花加工厂生产区占地面积在15亩以上,厂内办公区、加工区要严格分开。

(二)主要机械设备的配备。清花车间应配备清花机1台,生产车间应配有轧花加工用的80片以上锯齿轧花机1台以上,打包车间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动力双箱或液压双箱打包机等;试验室配备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及衣分试轧机、衣分秤、原棉水份测定仪、磅秤、棉纤维强力仪、棉纤维长度仪、成熟度测定仪、马克隆值测定仪、烘箱、原棉杂质分析机等;加工生产棉短绒的轧花厂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锯齿剥绒机及棉短绒标准,棉短绒化验室仪器等。质量检测设备和加工设备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有关机构检定合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配备棉花加工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

(四)消防安全要求。配置有消防蓄水池或水塔,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机、太平桶、沙箱及避雷等消防设施,消防安全工作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五)其它要求。棉花加工厂须有完整的生产、质量、技术、设备、物资、劳动、安全、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第六条 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申请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的企业,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填写的《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证明棉花质量检验人员资格的有关证书以及棉花加工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经市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审核的棉花检测仪器设备和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的棉花加工机械设备证明材料。

(四)符合要求的场地设置有关证明材料。

(五)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等安全消防条件验收合格证明。

第七条 第七条 资格审查和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工商部门会同质监部门根据企业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省工商部门,由省工商部门会同省质监部门进行核查。

(二)对核查合格的,由省工商局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省计委、工商局和质监局进行审查和认定。

(三)经审查认定的,由省工商局发放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发布公告。资格认定证书由省工商局统一制定式样。资格认定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由省工商局负责执行。年检不合格的,由省工商局提出,经原审查认定机构批准后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凡经省审查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应在资格认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认定、登记注册的任何企业及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违者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第八条 其它

(一)资格认定不收费。制证费和公示费的收取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省经贸委、工商局和质监局共同解释。

附件: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件 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 ├───────┼──────────┼────────┼──────┤

│地址 │ │电话 │ │ ├───────┼──────────┼────────┼──────┤

│企业性质 │ │隶属单位 │ │ ├───────┼──────────┼────────┼──────┤

│注册资金 │ │营业执照号码 │ │ ├───────┼──────────┴────────┴──────┤

│申请经营范围 │收购()加工()│ ├───────┼──┬──┬──┬──┬───┬───┬──────┤

│经营及仓储面积│外场│露天│室内│分级│试衣室│棉样贮│公安、消防条│ │(平方米)│ │货场│仓库│室 │ │藏室 │件验收是否合│

│ │ │ │ │ │ │ │格 │ │ ├──┼──┼──┼──┼───┼───┼──────┤

│ │ │ │ │ │ │ │ │ ├───────┼──┴──┴──┴──┼───┼───┴──────┤

│ │ 品级实物标准 │皮辊棉│ │ │ 实 │(套)├───┼──────────┤

│ 物 │ │锯齿棉│ │ │ 标 ├───────────┼───┼──────────┤

│ 准 │长度实物标样(套)│ │ │ │ ├───────────┼───┴──────────┤

│ │国家校准棉样(套)│ │ ├───────┼───────────┼──────────────┤

│专业人员 │棉检员 │棉花加工技术人员 │ │(人)├───────────┼──────────────┤

│ │ │ │

├───────┼────┬──────┼───┬───────┬──┤

│ │衣分试轧│皮辊试轧机 │ │棉纤维长度仪 │ │ │ │机(台)├──────┼───┤ ├──┤

│ 仪 │ │小锯齿试轧机│ │ │ │ │ ├────┴──────┼───┼───────┼──┤

│ 器 │衣分秤(精确到1克)│ │成熟度测定仪 │ │ │ ├───────────┼───┼───────┼──┤

│ 设 │原棉水分测定仪 │ │马克隆值测定仪│ │ │ ├───────────┼───┼───────┼──┤

│ 备 │磅秤 │ │烘箱 │ │ │ ├───────────┼───┼───────┼──┤

│ │棉纤维强力仪 │ │原棉杂质分析机│ │ │ ├───────────┼───┼───────┼──┤

│ │ │ │其它 │ │ ├───────┼───────┬──┬┴─┬─┴────┬──┼──┤

│ │ 机械设备名称│型号│数量│机械设备名称│型号│数量│ │ 主 ├───────┼──┼──┼──────┼──┼──┤

│ │锯齿轧花机 │ │ │其它 │ │ │ │ 要 ├───────┼──┼──┼──────┼──┼──┤

│ │锯齿剥绒机 │ │ │ │ │ │ │ 加 ├───────┼──┼──┼──────┼──┼──┤

│ │打包机 │ │ │ │ │ │ │ 工 ├───────┼──┼──┼──────┼──┼──┤

│ │清花机 │ │ │ │ │ │ │ 机 ├───────┼──┼──┼──────┼──┼──┤

│ │ │ │ │ │ │ │ │ 械 ├───────┼──┼──┼──────┼──┼──┤

│ │ │ │ │ │ │ │ │ 设 ├───────┼──┼──┼──────┼──┼──┤

│ │ │ │ │ │ │ │ │ 备 ├───────┼──┼──┼──────┼──┼──┤

│(台)│ │ │ │ │ │ │ ├──────────────────────────────────┤

│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意见 │

│ │

│ │

│(盖章)│

│ 年 月 日 │

├──────────────────────────────────┤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意见 │

│ │

│(盖章)│

│ │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意见 │ │

│ │

│ │

│ │

├──────────────────────────────────┤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意见 │ │

│ │

│ │

│ │

│ │

├──────────────────────────────────┤

│审查认定意见(省经贸委填写、盖章)│ │

│ │

│ │

│ │

年 月(盖章)年 月(盖章)年 月(盖章)年 月

│ 日 │

日 日日 └──────────────────────────────────┘

注:本表实物标准、专业人员、仪器设备、加工机械等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其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实施方案

为了巩固全省“两基”成果,提高全省义务教育水平,确保我省“两基”工作顺利通过国家检查验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省“两基”迎国检工作要以落实各级政府教育职责为重点,以全面提升全省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成果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 1 衡发展为目的,促进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全面提高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普及程度。小学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8%以上,初中净入学率达到95%以上;城市流动人口子女都能按时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0%以上。小学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15周岁人口初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5%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0%以上。

(二)教师队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实施教师资格准入、教师聘任和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全面落实校长公选制度,确保教师数量、结构基本满足教育教学发展需要。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学历合格率达到省定标准。按照“有情辞退、合理安置、适当补偿、择优考录”的原则解决代课人员的问题,并严把入口关,不再产生新的代课人员。

(三)办学条件。按照“四个集中”原则,加快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步伐,实施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等重大项目工程,努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生均建筑面积、图书、实验仪器等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中小学危房比例下降至1%以内,消除D级危房(承重结构 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中小学及校园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

(四)教育经费。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本级财政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2004-2007年分别达到18.50%,19.50%,20.00%,20.50%;2008-2011年达到20.50%以上。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审计和公告制度。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发放免费教科书和助学金。确保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类教育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教育质量。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依法治校,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科学管理体制。认真落实中小学新课程改革制度,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全面开展对中小学的督导评估。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六)学校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校舍与设施的安全,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以及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机制的情况。

(七)扫盲工作。重点检查扫除青壮年文盲情况和脱盲人员的巩固提高情况。15至50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率,攻坚县现阶段农村达到95%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城 镇达到98%以上;巩固提高县农村达到97%以上,城镇达到99%以上。近三年来,脱盲人员的巩固率达到98%以上。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1月—3月)。

1.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制度。省政府已成立“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召开全省“两基”迎国检启动大会,部署迎接国检工作。各市州及县市区也要成立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召开迎国检动员会议,制定实施方案,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全面展开迎国检工作。

2.开展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单位广泛宣传“两基”国检的重要意义,宣传全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两基”国检的内容、要求,全省迎国检工作举措、实绩、发展动态及巩固“两基”成果情况,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的目标任务、意义,宣传“两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3月—5月)。

1.各市州及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要按照国检的主要内容逐项排摸核实,找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查漏补缺。各市州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对所辖县市区 “两基”工作进行跟进式复查,并形成复查报告,于2011年5月底上报省“两基”迎国检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级查补调研。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各县达标情况进行督查调研,完成调研报告,分析问题,提出意见,查漏补缺。

3.县级整改。根据省级调研报告和市州复查报告提出的意见,有关县市区认真进行整改。

(三)省级抽检阶段(2011年6月—7月)。

1.省级抽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邀请国家督导团的部分专家与省上组织的政府督学和有关专家一起对各市、州和部分县、区“两基”工作进行抽查评估,评估结果及进一步整改意见向省“国检”领导小组书面报告。省“国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各县、区、单位查漏补缺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大的县、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开展对口支援和帮扶活动。发动省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口帮扶各县市区解决“两基”迎国检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州要全面承担对所辖各县市区迎国检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协调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开展帮扶和支援。

3.做好业务培训。省、市、县按照国检要求分别举办“两基”业务培训班,对迎国检的目标、要求、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及档案资料建设工作进行全面培训。

(四)接受国检阶段(2011年8月至国检)。

1.2011年8月,邀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教育督导办领导对我省“两基”工作进行指导。

2.2011年8月底,省政府向国家正式呈送国检申请报告。3.抓好各项指标的巩固和提高,做好接受国检的全部准备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要从事关我省教育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两基”迎国检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各市州及县市区要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两基”迎国检领导小组,认真落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责任,抓好各部门间的统筹协调配合,切实解决“两基”迎国检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机制,落实责任。建立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全省“两基”迎国检实行纵横双线四级责任制,即省、市州、县市区与各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各级政府逐级签订责任书。要将“两基”迎国检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分解落实,齐心协力做好各项迎检工作。

(三)坚持标准,求真务实。在推进“两基”国检工作中,要坚持标准,求真务实,各项数据和情况要真实可靠,严禁弄虚 6 作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要以迎国检为契机,全面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多层面宣传我省“两基”取得的巨大成就和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宣传国家关于“两基”的政策法规、目标、内容、要求,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社会氛围,同时大胆曝光不良现象。

(五)严格问责,靠实责任。建立迎国检刚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六)落实经费,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做好“两基”迎国检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迎国检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工作主要职责分工 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工作主要职责分工

一、省编办

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编制标准核定教师编制;督促各地认真落实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时审批中小学补充录用新教师的计划;协助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做好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等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教育优先发展的要求,把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计划;指导教育部门编制和完善各类专项建设 规划;协助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全省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督查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的实施,促进农村中小学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三、省教育厅

(1)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汇总各项数据、报表和有关资料。

(2)督促各市州、县市区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等有关任务的达标。

(3)负责中小学校管理工作;会同公安、司法、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确保中小学校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4)负责教育质量各项指标的监控,督促中小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依法规范办学行为。调整学校布局,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5)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在2011年秋季开学前全部消除中小学D级危房。

8(6)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并做好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工作。理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机制。

(7)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省基础教育发展需求,重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四、省民委

帮助民族地区巩固“两基”成果,督促特殊扶持政策的落实,争取国家对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支持。

五、省公安厅

加强户籍管理,协助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中小学控辍保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整治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在校园周边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加强对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积极配合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加强中小学生自我防护、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禁毒等方面的教育;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六、省监察厅

加强对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察,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各项建设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察。

七、省司法厅

把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社会、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法制宣传教育;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和未成年人保护活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的教育工作;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法治环境。

八、省财政厅

(1)确保省级并督促各市州、县市区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生均教育费用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教职工工资逐步增长;按省规定的用途,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资金落实到位;按规定将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全额拨付教育使用。

(2)负责督促各市、州、县落实省政府在《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责任书中承诺的2004—2007年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比例缺额资金。

(3)督促各地将教职工国标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由财政按时足额统一发放。保障绩效工资的发放。

(4)会同省教育厅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规定比例落实省级财政应负担的新机制经费;核定并执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督促各地落实好“两免一补”资金;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5)会同省教育厅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管理,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落实并管好用好各项教育工程的专项资金。

(6)会同教育部门督促各地做好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剥离及化解工作。(7)根据实际需要,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我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顺利开展。

九、省人社厅

(1)落实和完善教师管理体制,为教育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公开招聘、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职能创造条件。

(2)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落实教师的工资待遇和政策性津补贴。

(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配合教育等相关部门维护适龄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

(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督促检查各地依法落实教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待遇的情况。

十、省国土资源厅

在土地利用计划上优先保证审批中小学用地,并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确保中小学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在用地审批程序上为中小学建设项目依法简化手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十一、省建设厅

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依法落实城镇住房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的有关规定;对中小学建设项目优先办理报建手续,并实行优惠政策;加强对中小学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会同教育等部门做好中小学危房的鉴定和改造工作。

十二、省文化厅

加强对校园文化活动的指导和辅导;强化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市场及网吧的管理,优化、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十三、省卫生厅

督促、检查学校有关卫生工作规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协调承担残疾鉴定的医疗机构,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医学鉴定。

十四、省审计厅

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各级各有关部门教育投入“三个增长”、转移支付情况和教育费附加征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各种教育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管理使用情况。

十五、省地税局

加大征管力度,依法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并及时上缴国库;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有关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十六、省工商局

配合人社等部门清理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市场的整顿,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行为。

十七、省统计局

配合教育、财政等部门做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经费投入的年报统计工作;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两基”的数据填报工作,为“两基”国检提供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普查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十八、省扶贫办

落实有关扶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的农业科技项目推广和劳务输出的人员培训。

十九、团省委

实施“希望工程”,协助地方政府、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控辍保学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会同教育等部门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发展学生团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学生维权工作。

二十、省妇联

组织实施“春蕾计划”,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控辍保学和扫除妇女文盲工作;加强家庭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生家长及监护人的劝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女学生及女教师的维权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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