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川办函(2008)73号
川办函(2008)73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四、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的,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六、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七、关于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情况说明。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要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签收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举行听证的,要报听证笔录及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在听证中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进行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各地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九、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配情况公开。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十、关于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主要负责人,对所辖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具体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在每一个城镇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批后实施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补偿政策、标准、资金到位、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被征地农民群众对安置补偿工作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要做到征一个批次就要依法妥善补偿安置到位一个批次,不留遗留问题。自查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本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报告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前季度内实施征地的每个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标准、支付各项安置补偿金额、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和住房安置情况,以及本地检查复核情况,并将每个批次征地安置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年末上报本年度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
十二、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补偿费用,对失地的国有农场农工(在编制的非农业户口)安置补助费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十三、停止执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39号)。
第二篇:川办函[2011]16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11]166号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构建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切实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
(一)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认真履行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加大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严格执行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严格执行政府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监管人员下井检查制度和驻矿安监员制度;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切实把煤矿安全的各 1 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煤矿产能在100万吨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特点,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做到科学监管。要配齐配足煤矿驻矿安监员,每2个煤矿至少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驻矿安监员进行严格统一管理,加强技能培训,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专职驻矿,确保监管实效。
(三)各产煤市(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不断修订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补充完善所需应急救援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救援水平;督促各煤矿企业建立兼职救护队,配备足够的兼职救护队员,配齐救护装备,加强煤矿兼职救护队伍的训练和管理。一旦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按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要求,1小时内电话报告、3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相关信息。
二、健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四)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定期通报制度,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应对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 2 行通报;各产煤市(州)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应对本行政区域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通报。
(五)各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要求制定和每月监管工作计划,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对辖区所有煤矿进行至少一次督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对本行政区域内1/3以上的煤矿进行督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每半年要对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季度要会同相应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定期监督检查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乡(镇)每半个月要组织一次全面督查,做好隐患排查、整治、验收等相关台账,实行“排查、整改、复查”的闭合管理。各煤矿企业每周要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七)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各煤矿密闭、栅栏档案(包含台账、现场照片、检查记录等),煤矿企业拆除密闭、栅栏必须报批。对于擅自开启密闭的行为要按重大隐患给予处 3 理处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切实加强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
(八)各地要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完善各级管理机构,配齐“五长、五科、五队”,建立健全班组。2012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煤矿矿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五长”各一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是煤矿第一行政副职;煤矿生产企业必须设置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调度室,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独立设置通风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要设置防突办(可与通风科合并);煤矿企业队级管理机构必须设置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等“五队”,各队下设班组。矿领导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职能部门和队级管理机构配备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班组长必须依法培训合格。
(九)各地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认真落实《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4 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十)各产煤县(市、区)每年要对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标进行统筹规划,每半年要全面检查一次,对于安全质量标准化严重滑坡、未达到规划等次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对于发生事故的矿井,要重新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验收,达标后方可复产;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生产矿井必须达三级以上(其中通风专业必须达二级),年生产能力9万吨及以上的生产矿井必须达二级以上,建设矿井按上述要求同步达标。
(十一)各地要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国有重点及地方煤矿采、掘、机、运、通、安监、地测等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正常生产的煤矿每个矿井至少应配备2名全日制中专以上、煤矿相关主体专业(采矿、通风安全、机电等)的技术人员,资源整合和技改煤矿至少应配备1名技术人员。到2014年,全省每个煤矿至少应配备4名专业技术人员。
(十二)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制定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规划,确保全省所有产煤县(市、区)和生产矿井在2013年底前达标。建设矿井(新建、技改、资源整合)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工作。所有矿井每个 5 采、掘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并在井下作业地点手上交接班,每个矿井至少配备2名专职瓦斯巡回检查员。所有矿井正常情况下,人员不得从矿井主要回风系统中进出(巡检人员除外)。
(十三)各地要加强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煤矿的监管,资金未落实、专业技术人员未配备、采煤工作面未密闭、掘进工作面未核定、班组长未培训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许开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整合技改煤矿技改工程“月单进”(每个月掘进进尺)现场验收考核制度,每月由煤矿企业申报,驻矿安监员现场核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抽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查。对连续两月未完成计划者,须停产整顿;对借整改、整合之名违法进行煤矿开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关闭。
(十四)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公示制度,并在煤矿井口悬挂公示牌公示。煤矿采掘头面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重新核定和公示。发现“三超”(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
(十五)各地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把企业执行情况作为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
(十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精神,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小型煤矿机械化建设规划。要合理采掘部署,矿井集中运输巷必须布置在岩层中,生产矿井未经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并通过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或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未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达标的,一律不得核增生产能力。要推动煤矿采用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大力推广综采、综掘、机装、柔掩、锚网喷等先进适用技术,2011年底前必须淘汰仓储式采煤法、多支路采煤法、巷道式采煤法、高落式采煤法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和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柱等国家明令禁止支护方式及设备。2012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煤矿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壁式采煤方法。
(十七)各地要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六大系统”完善建设规划,并确保按期完成。要积极推广和应用物联网化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加快紧急避险系统建设。2012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十八)强化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7 种作业人员、班组长的培训,每年定期对煤矿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坚持实行分工种、岗位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培训效果。所有新工人、转岗、轮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积极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等班组建设的经验,强化基层班组建设,班组长每年轮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十九)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和队伍,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和探放水设备,并认真开展煤矿水患现状调查工作,形成水患调查报告;存在区域性煤矿水患的地区要制定区域性监控措施,存在重大水患的矿井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水患论证,并严格落实水患论证提出的防治水措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一一年八月二日
第三篇:办函 号 公改督导
黑医改办函﹝2016﹞7号
关于全面做好2016年公立医院 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地)、县(市)医改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
按照国家要求和省政府部署,现就年底前全面做好2016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自检自查
(一)全面开展城市公立医院自检自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文件要求,对照《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联系试点市(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6﹞133号)、《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6﹞194号)安排,由试点市(地)医改办组织有关部门,指导域内公立医院(含行业、部门等举办的公立医院,不含县域内公立医院,下同)全面开展自检自查工作。
(二)全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自检自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文件要求,对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45号)、《关于全面推开县域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黑医改领发﹝2016﹞3号)、《关于全面巩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黑医改领发﹝2016﹞4号)安排,由县(市)医改办组织有关部门,指导域内公立医院(含行业、部门等举办的公立医院,下同)全面开展自检自查工作。
(三)填报考核监测数据。试点市(地)和县(市)各级各类公立医院要于2016年12月31日前,填报完成《黑龙江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监测与评价实施方案(试行)》(黑医改领发﹝2015﹞9号)附件2、3,并撰写附件4。填报的数据要与报信息平台和财务决算数据一致。黑医改领发﹝2015﹞9号文件附件2、3填报后由市(地)医改办以公立医院为单位汇总(标明市地本级、县市区),与形成的附件4内容一并于2017年1月1日前,将电子版邮wstygb@163.com,邮后要电话告知。
二、全面开展核查督导工作
省医改办将组织有关部门代表省政府对2016年全省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进行核查督导,推动全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深化。
(一)时间及范围。从2016年11月份到2017年3月份,对全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6个试点市(地)、工作较落后的县(市)进行抽查督导,对示范县(市)进行现场指导。核查督导具体日程提前另行通知。
(二)形式及内容。
1、核查材料。按照附件内容,到选择的公立医院现场核查有关工作,相关材料带回立卷。
2、工作问询。按照《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推进机制》(黑医改领发﹝2015﹞4号),根据2014-2015年核心评价指标数据分析,对2016年有关工作开展问询和指导。
3、集中反馈。以市(地)为单位,对2016年公立医院督导情况进行集中反馈,留下书面反馈意见。
4、指导示范。指导被确定为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方正县、泰来县、萝北县、同江市和各市(地)自行确定的示范县以及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市(地),按照相应标准,突破现有政策束缚,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新模式,为全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形成新路子。
(三)参加人员。省督导组由省医改办组织省医改领导小组相关部门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医改办全程参加,相关部门相关处室按照问题导向,侧重参加,具体名单另行通
知。在核查材料环节,需要各地医改办工作人员帮助联系、沟通、协调有关工作;工作问询和集中反馈环节合并召开,需要试点市(地)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县(市、试点区)政府主管公立医院改革领导及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同志、医改办和新农合负责同志)、编制(公立医院编制与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财政(补偿机制建立)、人社(岗位设置、薪酬制度、医疗保障)、物价(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监管)、民政(医疗救助方面)等部门及各公立医院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参加。
三、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重视程度。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提高到相应的高度和程度予以足够的重视,加大领导力度,实行党委或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各部门工作互动联动,形成改革推进合力;加大监管力度,推动每个公立医院按照既定政策推进改革深化。各地与举办公立医院的行业、部门相互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避免行业、部门举办的公立医院成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真空”地带,影响地方公立医院改革成效。
二要完成“规定动作”。要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全面完成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规定动作”。“规定动作”是刚性工作、硬性任务,是“一票否决”项目,各地、各公立医院必须完成。附件1-2所列内容均是规定动作,各地要分解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核查督导结束后,要对各地(含农垦、森工等行业、部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情况进行通报,特别是对政策落实不好、工作未开展、“规定动作”未完成、成效未达到标准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公立医院点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其中,是政府或部门原因造成未取消药品加成的,按照时间长短相应比例收回中央补助资金和省里补偿资金;是公立医院原因的,收回期间违法所得并由有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要将督导结果报省政府,对于问题较多的地方,交由省政府督查室挂牌督查,同时送省监察厅备案,做为追究领导责任、工作责任、连带责任的基础材料。
三要努力探索创新。各地、各公立医院,要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在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等重大体制、机制上探索创新,因地制宜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公立医院公益化发展新路子。具体要在资源优化、政府监管、财政补偿、价格调整、医保支付、药品使用、医院管理、费用控制、优质服务、效率提高等方面进行探索与创新。凡属探索、创新工作,允许失败,允许有必要的工作成本。省里和市(地)确定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县(市)要有经验、有典型、有亮点,有示范性、普适性、可借鉴性、可操作性。
四要严守各项纪律。这次督导时间长,省里参加督导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实、做细、做全有关工作,对各
地、各公立医院形成公立医院改革档案;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做的不做,用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明确的政策解读督导、指导各地、各公立医院推进改革深化;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食、宿、行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费用自理。地方医改办要做好督导人员食宿联系与安排,住宿费用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用餐费用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交通费用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
省医改办联系人王国栋、郎英旭、周同,联系方式***、***、***。文中所涉及的文件可到《黑龙江省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手册》中查找。
此函。
附件:
1、全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6年重点任务督导
内容;
2、全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5年评价主要指标 完成分析表;
省医改办 2016年10月27日
第四篇:川运函
川运函[2007]281号省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交警支队:
为全面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提高教学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附件下载请到“相关下载”栏目中下载)
1、驾驶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2、驾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附件2)
3、驾校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3、4)
主题词:机动车 驾驶培训 考核 通知
四川省交通厅运管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13日印发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提高教学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校”)。
第三条 驾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坚持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好的驾校发展。
第四条 驾校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公示考核结果。
(二)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驾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负责指导和督促驾校建立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档案,对驾校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考核情况的公示。
(三)驾校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教练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驾校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驾校的质量信誉考核由质量信誉反馈、质量信誉保障、质量信誉监控三部分组成,三部分考核的结果作为驾校考核的最终结果。
第八条 驾校质量信誉考核总分为1000分,其中:质量信誉反馈指标200分,质量信誉保障指标500分,质量信誉监控指标300分。在质量信誉考核中可以加分,但是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00分。具体考核标准见《驾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附件2)。
第九条 考核分值计算:考核得分=1000分-扣分+加分,其中每项扣分和加分不得超过该项目规定分值。
第十条 驾校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二)质量信誉考核得950分及以上为优良,评为AAA级;
(二)质量信誉考核得900分(含900分)至950分为合格,评为AA级;
(三)质量信誉考核得800分(含800分)至900分为基本合格,评为A级;
(四)驾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不合格,评为B级:
1、质量信誉考核得800分以下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故的;
4、达不到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
5、不按要求参加或拒绝参加质量信誉考核的;
6、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情节严重的;
7、不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校的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包括对驾校质量信誉的考核、公示考核结果,以及对考核不合格的驾校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校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至3月进行。
第十三条 驾校每季度应对自身的质量信誉状况进行一次自查,并于次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自查的《驾校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3)报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驾校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驾驶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考核周期的《驾校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3)。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所建立的驾校质量信誉档案,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驾校报送的质量信誉考核资料,按照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的各项指标进行考核评分,考核结果记入《驾校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3)。
第十六条 负责实施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考核结束后应当把考核情况反馈给驾校,公布扣分、加分分值,扣分、加分项目应附简要说明。加分项目由驾校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
第十七条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驾校在考核周期的质量信誉考核所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列,把排行情况及时通报给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于每年4月底前在市(州)级相关媒体上公布。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月底前向省交通厅运管局报送《驾校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附件4),省交通厅运管局于6月底前将全省驾校的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在《四川道路运输在线》上公布。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驾校由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停业整改通知,提出整改的内容、期限和目标,同时上报省交通厅运管局,抄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整改期间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业务申请。被停业整改驾校必须对在训学员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驾校整改结果上报省交通厅运管局,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整改合格的驾校恢复其培训和考试业务。
第二十条 对驾校的质量信誉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当年考评为不合格的驾校不能参加评优选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 驾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欲继续经营的,当年考评等级为AAA级的驾校可直接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考评等级为AAA级的驾校可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优先办理和拓展业务,在扩大规模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考评等级为AAA级的驾校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优先申请办理驾驶证考试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校原因,对学员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二十五条 质量信誉考核人员在填写考核表上的考核记录时可用代码,代码由三位数字组合,分别是《驾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附件2)中的项目序号。第一位代表考核内容项次,第二、三位分别代表考核内容的大小目次。例如,3-1-3,其中3代表质量信誉监控指标,1代表执行教学大纲,3代表施行教学质量评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川水函(职称)
川水函[2011]513号
各市、州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水利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需要,四川省水利厅201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在开始受理申报材料。根据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设在四川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电力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地方电力管理、水产以及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二)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技术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省水利厅直属单位的水利电力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三)四川省水利厅教师系列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厅直属院校的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四)四川省水利厅政工系列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厅属企业符合政工申报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评审。
(五)四川省水产专业中、高级职务的评审由省水电工程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水产专业组负责,四川省水利厅职改办统一管理。
二、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一)评审材料的受理、审查工作由厅职改办统一负责。评审材料的接收时间为5月1日至7月31日,过时不再受理。
(二)评审材料是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主要依据,填写必须真实、准确,不留空白,没有内容可填的项目,一律填“无”。“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起连续填写,起止时间要连续,不能间断。“考试情况”由所在单位将参加外语、计算机考试等逐一填写。“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单位推荐意见”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个人填报部分认真审核,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有关表格。《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信息表》(附件1)打印件和Word电子文档各1份,要求信息填报准确,详实,主要专业工作简历、主要工作业绩要严格按要求填写,不得超过规定字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2份(交1份,另一份单位或自己保管);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业绩证明材料登记表1份(此表只限申报高工人员填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1份,水利厅直单位需将高、中级申报人员分开填写,同时报送Word电子文档1份。
(四)业绩材料。1.“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一式20份。内容包括任期内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现实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职务及业绩和贡献等。要求重点说明任现职以来的主要工作业绩,并提出对申报人员明确的推荐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2.任现职以来个人业务工作总结1份(限3000字左右,但不少于1500字)。
(五)其他资料。近5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最高学历证书,中级或初级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达到相应要求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获奖证书及其它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到龄免试的,应送身份证复印件1份,外语“先评后补”人员需提供外语不合格复印件1份;外语“先评后考”人员由市州职改办提供证明或认定书1份。以上材料需将原件报省水利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复印件需由所在单位审查后,由审查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六)提供本人撰写的最具代表性的论文1-2篇;若经公开发表的论文,请附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复印件及论文全文,复印件需经单位审查确认后加盖印章。
(七)业绩贡献公示证明1份。
(八)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水电工程技术人员的整体专业素质,所有评审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继续(技术)教育登记手册》复印件一式1份。复印件内容要明确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继续教育手册编号、本周期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凡今年申报工程系列高、中级的人员,必须参加我厅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按照有关继续教育培训的规定,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天,72学时。具体培训时间和内容,另行文通知。
属委托评审的,应报送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出具的委托书。
须打印、复印的材料请统一使用标准A4纸尺寸,正文字体为宋体4号。
三、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可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二)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单位写出内容详实、具体的推荐材料进行推荐,并在“基层单位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市州职改办、省级主管厅局职改办按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把关、审查核实,在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
(三)依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在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试行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办发[2003]171号)的规定,对所有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相关材料,在单位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四)以市州水务局和省级部门为单位将评审材料汇总,填报《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并统一向省水利厅职改办报送申报材料。
四、答辩
(一)为进一步了解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水平,便于评委对申报人做出准确真实的评价,为客观公正评审提供详实依据,所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参加我厅各评委会组织的统一答辩。答辩未通过,不再提交评委评审。
答辩主要考察申报人专业理论知识、基础知识和论文水平等内容。
(二)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其它事项
(一)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1、高级其他系列:高级其他系列的申报根据相应系列评委会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材料。
2、讲师、政工师的申报基本条件和材料报送按照工程系列中级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申报。
(二)装订要求: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信息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单位综合推荐材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不装订;其余材料按目录顺序装订成1册。
2、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及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免试相关材料等,分别贴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内页“填表说明”页上。
3、申报材料必须使用我厅职改办统一印制的标准牛皮纸袋包装,1人1袋。单位详细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等项目必须书写清楚。不得使用非标准的档案材料袋和塑料袋等其它包装材料。申报材料特别是业绩材料不宜过多,全部材料只装在一个资料袋中。
(三)经评委会评审通过并报经省职改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要装入个人档案,作为评审资格确认最基础最重要的材料,各汇总上报部门或个人应在省人事厅下文后三个月内取回,过时将不再保留。其余材料评审后一律销毁,不再保留、退还,请各单位通知本人自留原件。
(四)评审费按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报送材料时一并交讫。
附件: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
2、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