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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五篇]
编辑:夜色温柔 识别码:20-32243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5 19:39: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辽东学院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辽东学院授予成人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辽东学院〔200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各类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及《辽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已取得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尚未取得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校无权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统一的标准,按照学校授予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标准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授予,成人教育管理部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开展工作;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进行管理,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协助学校学位办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五条

为坚持学士学位的统一授予标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各类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

第六条

成人本科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包括:外语(英语、日语、俄语)、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

第七条

外语课程考试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委托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考办”)统一组织和管理。

(一)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课程考试的语种,必须与相应二级学院教学纲要规定的语种相同;

(二)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课程考试的语种,必须与相应二级学院教学纲 要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相同;艺术类(体、音、美)专业考试水平与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第二外语相同。

(三)外语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由省学位办委托省招考办统一核发。

第八条 外语课程考试每年组织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外语课程考试按以下时间安排进行:

1.成人教育管理部门于每年三、九月,接受在校成人本科生的外语课程考试报名; 2.成人教育管理部门于每年四、十月上旬,向学校学位办集体报名并采集信息; 3.学校学位办于每年四、十月,向省学位办委托的省招考办集体报名; 4.学位课外语统一考试于每年五、十一月;

5.省学位办委托省招考办于每年六、十二月,公布外语考试成绩及发放考试合格证书。

第九条

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由学校学位办委托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

(一)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根据省学位办学位课程考试科目要求,按照学校制订的相应学位课程考试大纲,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二)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每年组织两次,与外语考试同时报名,于每年的六月、十二月组织考试。

(三)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由学校学位办委托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统一核发。

第十条

成人本科生应于在学期间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学生毕业后不得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第三章 学位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学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对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并通过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授予或不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

(三)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

(四)制定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学业标准和要求;

(五)审定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设立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开展成人本 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学位分委员会由九至十七人组成。学位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两人,秘书一人,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学位分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成人教育本科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成人教育管理部门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中遴选,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名,报请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分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由学校学位委员会主席任命。

学位分委员会须配备一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或兼任秘书,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学位分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初步审查成人本科毕业生应获得学士学位资格,拟定应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

(二)处理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报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

(三)受理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是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学位办公室对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成人本科生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集体报名工作;

(二)组织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的命题和考试工作;

(三)审查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和学业标准;

(四)协助省学位办做好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电子注册工作;

(五)起草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文件;

(六)受理或处理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及其学位分委员会秘书,负责协助学校学位办做好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及其学位分委员会秘书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和组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报名,并向学校学位办集体报名;

(二)接受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向学位分委员会提供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三)提供学士学位授予必需的有关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及奖惩情况、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书、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等资料;

(四)协助学位分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

(五)协助学校学位办做好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工作;

(六)协助学校学位办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十七条

凡是本校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均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期限为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

第十八条

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法制,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其学业成绩应达到以下标准:

1.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

2.参加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外语、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考试并且成绩合格;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或70分)以上(含中等或70分),或毕业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不具备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资格,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因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受过行政处分者;

(二)在学期间受过治安或刑事处罚者;

(三)在学期间因考核作弊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或违反其他校规和校纪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四)未参加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或虽参加考试但没有全部合格者;

(五)虽然已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但其补考课程门数达到或超过5门(专科起点的本科毕业生补考门数达到或超过3门)者;

(六)在学期间因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而留级或降级者;

(七)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中等(或70分),或毕业考试成绩未达到70分者;

(八)结业后又重新获得毕业资格者。对不具备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不接受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二十条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时,需填写《辽东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毕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二)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2寸彩色照片1张。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接受学士学位申请者的申请后,分专业填制《辽东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向学位分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书;

(二)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三)申请者毕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申请者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奖惩情况;

(五)申请者在学期间学业成绩单;

(六)申请者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单。

第二十二条 学位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标准,对学位申请者各项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标准的,经学位分委员讨论表决后,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并对初审情况与表决结果形成报告。

学位分委员会初审后,将初审情况与表决结果报告、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数据软盘、毕业生所有资料一并报学校学位办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位办按照学位分委员会提供的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对经学位分委员会初审的申请者资料,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学业成绩单、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及奖惩情况等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报告初审情况及其结果,学位办主任报告复审情况。经学位委员会讨论和审议后,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进行表决,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议。做出决议后,以学校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毕业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提出申请,根据学位分委员会意见,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表决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违反校规和校纪、考核作弊受到纪律处分满3个月后,能够改正错误,表现突出,并且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二)因违反校规和校纪、考核作弊受到纪律处分满3个月后,能够改正错误,表现突出,并且在毕业前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称号,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奖励者;

(三)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之规定,但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或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在学术上取得特别突出成绩者。

第二十六条

学位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的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开会,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学位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一般事项的表决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涉及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的重大事项等的表决,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后,须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给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议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须单独编号。

第二十九条

成人本科毕业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且在六月份进行。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而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不再授予学士学位。对非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不再接受其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为实现学位证书的网上查询,省学位办实行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学校学位办协助省学位办做好学士学位电子注册工作。

学士学位电子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学位委员会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 2.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 3.学士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库。

第五章 学士学位的撤消与复议

第三十一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位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撤消其学士学位:

(一)在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在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资格审查等有舞弊、弄虚作 假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者;

(二)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有不良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

(三)经学位委员会认定须撤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者。

第三十二条

提出学士学位申请、但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对未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有疑义的,可以向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复议,并填制《辽东学院学士学位复议申请书》。

第三十三条

学位分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议的初步意见。学位分委员会若认定复议理由成立,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学位委员会提交初审意见。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分委员意见,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确定复议理由是否成立,经讨论表决后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尚未取得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委托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学校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学校学位办负责委托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校批准生效后,按规定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学位办制订有关学位课程外语报名考试及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报名考试、学士学位申请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位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及《辽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7届毕业生开始试行。

2007年1月2日

第二篇:辽东学院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辽东学院授予成人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各类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及《辽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已取得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尚未取得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校无权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统一的标准,按照学校授予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标准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授予,成人教育管理部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开展工作;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进行管理,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协助学校学位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学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对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并通过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授予或不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

(三)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

(四)制定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学业标准和要求;

(五)审定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设立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开展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学位分委员会由九至十七人组成。学位分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两人,秘书一人,任期四年。

第七条

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学位分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成人教育本科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成人教育管理部门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中遴选,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名,报请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分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由学校学位委员会主席任命。

学位分委员会须配备一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或兼任秘书,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具体事务。

第八条 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学位分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初步审查成人本科毕业生应获得学士学位资格,拟定应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

(二)处理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报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

(三)受理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是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学位办公室对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成人本科生参加学士学位外语课程考试的集体报名工作;

(二)审查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和学业标准;

(三)做好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电子注册工作;

(四)起草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文件;

(五)受理或处理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及其学位分委员会秘书,负责协助学校学位办公室做好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及其学位分委员会秘书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向学位分委员会提供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提供学士学位授予必需的有关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及奖惩情况、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三)协助学位分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

(四)协助学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发放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十一条

凡是本校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均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期限为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

第十二条

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法制,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其学业成绩应达到以下标准:

1.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 2.参加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课程考试并且成绩合格;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或70分)以上(含中等或70分),或毕业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不具备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资格,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因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受过行政处分者;

(二)在学期间受过治安或刑事处罚者;

(三)在学期间因考核作弊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或违反其他校规和校纪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四)未参加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或虽参加考试但没有合格者;

(五)虽然已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但其补考课程门数达到或超过5门(专科起点的本科毕业生补考门数达到或超过3门)者;

(六)在学期间因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而留级或降级者;

(七)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中等(或70分),或毕业考试成绩未达到70分者;

(八)结业后又重新获得毕业资格者。

对不具备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不接受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四条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时,需填写《辽东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毕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2寸蓝底彩色照片1张。

第十五条

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接受学士学位申请者的申请后,分专业填制《辽东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向学位分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三)申请者毕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者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

(五)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奖惩情况;

(六)申请者在学期间学业成绩单及复印件;

(七)申请者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单。

第十六条 学位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标准,对学位申请者各项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标准的,经学位分委员讨论表决后,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对初审情况与表决结果形成报告。

学位分委员会初审后,将初审情况与表决结果报告、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数据、毕业生所有资料一并报学校学位办公室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按照学位分委员会提供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对经学位分委员会初审的申请者资料,包括毕业证书、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学业成绩单、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及奖惩情况等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报告初审情况及其结果,学位办公室主任报告复审情况。经学位委员会讨论和审议后,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进行表决,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议。做出决议后,以学校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将学位授予信息等上报省学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位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的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开会,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学位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一般事项的表决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涉及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的重大事项等的表决,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或不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给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二十二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两次,一般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份进行。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而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不再授予学士学位。对非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不再接受其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撤消与复议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位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撤消其学士学位:

(一)在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在学位外语课程考试、学位资格审查等有舞弊、弄虚作假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者;

(二)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有不良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

(三)经学位委员会认定须撤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者。

第二十四条

提出学士学位申请、但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对未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有疑义的,可以向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复议,并填制《辽东学院学士学位复议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

学位分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议的初步意见。学位分委员会若认定复议理由成立,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学位委员会提交初审意见。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分委员意见,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确定复议理由是否成立,经讨论表决后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取得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委托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学校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学校学位办公室及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委托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校批准生效后,按规定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学位办公室制订有关学位外语课程报名考试、学士学位申请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位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及《辽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三篇:南大自考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南京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且如下五门学位要求课程考试总成绩达到350分以上(含350分);

(1)法律专业: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工业产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保护法)。

(2)工商管理专业:管理科学(国民经济管理、国民经济核算)、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对外经济管理)、财务管理学(经济法概论)、企业经营战略(产业经济管理学、西方经济学概论)、人力资源管理

(一)(税收学、货币银行学)。(3)行政管理学专业: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公务员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西方政治制度。

(4)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团体社会工作、个案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社会问题、社会保险学。

(5)计算机及应用专业:计算机系统结构、操作系统、C++程序设计(面向对象程序设计、面向对象程序设计C++)、数据结构、数据库系统原理(数据库原理)。

(6)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操作系统概论(操作系统)、数据结构导论(数据结构)、数据库系统原理(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网络原理(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系统开发与管理(信息系统开发)。

(7)广告学专业:传播学概论、市场调研与统计、广告策划与创意、广告设计实务、广告媒介实务。

(8)公共关系专业:人际关系学、现代谈判学(公共关系谈判)、公共关系案例、市场调查、危机传播管理(危机管理)。(9)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分析、招聘管理、绩效管理、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10)销售管理专业:市场调研与销售预测、销售渠道管理、销售客户管理、组织间销售、销售风险管理。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外语课程考试且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免考外语者,需要再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并取得及格成绩(60分以上)。注意:没有考外语,而以其它3门文化课程换考外语从而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不授予学位;

注意:考英语者,具体要求见“关于南京大学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对于英语要求的说明”;

选考“专业考试计划”中存在的其它外语语种者,参照考英语者的同等要求执行。

3、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四篇:关于2012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公示

关于2012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的公示

根据《毕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院政发[2007]38号)文件及《毕节学院关于2012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核的实施意见》,由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办审核,经2012年6月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表决,同意2012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1103人,不授予学士学位64人。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一、法学学士学位:1个专业,共47人,授予学士学位46人,不授予学位1人。

1.思想政治教育专业:47人,授予法学学士学位46人,不授予学位1人。

二、教育学学士学位:4个专业,共263人,授予249人,不授予14人

1.体育教育专业:81人,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76人,不授予学位5人;

2.社会体育专业:70人,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69人,不授予学位1人;

3.小学教育专业(文科、理科):70人,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67人,不授予学位3人。

4.学前教育专业:42人,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37人,不授予学位5人。

三、文学学士学位: 4个专业,共428人,授予397人,不授予31人

1.汉语言文学专业:110人,授予文学学士学位106人,不授予学位4人;

2.英语专业:130人,授予文学学士学位123人,不授予学位7人。

3.美术学专业:106人,授予文学学士学位99人,不授予学位7人。

4.音乐学专业:82人,授予文学学士学位69人,不授予学位13人。

四、理学学士学位:5个专业,共262人,授予253人,不授予9人

1.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84人,授予理学学士学位81人,不授予学位3人。

2.物理学专业:45人,授予理学学士学位45人,不授予学位0人。

3.化学专业:54人,授予理学学士学位51人,不授予学位3人。

4.生物科学专业:37人,授予理学学士学位37人,不授予学位0人。

5.地理科学专业:42人:授予理学学士学位39 人,不授予学位 3人。

五、工学学士学位:2个专业,共107人,授予99人,不授予8人。

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45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41人,不授予学位4人。

2.应用化学专业:62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58人,不授予学位4人。

六、管理学学士学位:1个专业,共60人,授予59人,不授予1人。

1.人力资源管理专业:60人,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59人,不授予1人。

请各学院打印张贴,向学生公示。对有异议的请于6月8日5:30前向校学位办反映。电话:8330294、***

毕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毕节学院2012届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五篇:莆田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莆田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根据福建省教育委员会闽教高[92]0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和闽学位[2005]19号《关于2005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莆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所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申请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其主干课程学习成绩良好(含教学实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且参加由校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一门英语(外语专业为第二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的考试,成绩合格。

各专业考试科目为:

护理:英语、药理学、护理学基础。临床:内科学、病理学、英语。药学:药理学、药物化学、英语。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修业年限内,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外国语课程考试允许参加二次补考,其它两门学位课程不组织补考);

3、按结业处理者。

第三条 学士学位课程的考试

1、外国语考试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由校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英语专业为第二外语),成绩合格的可确认为学位外国语课程成绩合格。学生在入学前三年(指全日制专科生)或在学期间参加CET-4考试且成绩达60分以上或710分制计算达425分及以上者,持合格证书原件及原就读学校毕业证书可申请大学英语课程免试。

2、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考试

校学位办按照我校相同专业的要求并参考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计划确定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的学士学位专业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命题与组织由校学位办主持。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的5月进行。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资格(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后的二个月之内向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填写好《莆田学院成人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成人教育学院在完成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后,应在学生毕业后三个月之内(自毕业证书落款日期算起)向校学位办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3、校学位办对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将需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名单

告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并组织安排学士学位课程的考试。

4、与成人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的院、系、部应组织专家组对已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查(重点了解学士学位申请者通过高等教育完成本科教学应有的各项要求情况以及学术水平),提出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交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办复审,最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对于审批通过者颁发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书。未获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5、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出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委员会可撤销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6、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名单和成绩上报省学位办备案。第五条 其他

1、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莆田学院学位办公室。

2、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00九年元月十日

辽东学院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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