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大全)
目录
第一章 前言...........................................2 第二章 矿井“一通三防”的一般规定.....................2 第一节 通风管理一般规定..............................2 第二节 瓦检员及瓦斯管理一般规定......................3 第三节 放炮管理一般规定..............................4 第四节 矿井防火及电气设备管理一般规定................5 第五节 加强防尘管理、防止煤尘爆炸的规定..............5 第三章 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制度.......................5 第一节 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5 第二节 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6 第三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8 第四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9 第五节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11 第四章 矿井“一通三防”技术措施......................18 第一节 矿井停风、供风、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18 第二节 巷道贯通、掘进安全技术措施...................22 第三节 局部瓦斯处理技术措施.........................25 第四节 矿井防灭火措施...............................26 第六节 综合防尘措施.................................30 矿井“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管理措施......................31
珙县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前言
矿井“一通三防”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的“一通三防”工作,使“一通三防”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防止”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编制以下制度,请遵照执行。
第二章 矿井“一通三防”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通风管理一般规定
第一条:煤矿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并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生产水平和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合理的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有两个安全出口。保证足够的风量,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老塘通风、采空区通风。回采工作面严禁用局扇通风采煤。
第二条:主扇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若因任意停止主扇运转,造成“一通三防”事故,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严格局扇管理。局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局扇的安装、撤御必须经通风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必须追究有关部门
和采掘队长责任。
第四条:采用局扇通风严禁不合理的串联通风,严禁循环风和微风、无风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和不按规定安装局扇。否则,必须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者责任。
第五条:加强局扇和风筒维护管理。局扇设备要齐全,吸风口高压部位要有衬垫,垫高不低于0.3米。风筒必须吊挂平直,不准上下起伏,左右歪拐或脱节,造成工作面无风量。拐弯处必须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分岔必须设三通,异径风筒要有由大到小的过渡节,不准花接、插接;风筒接头要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双反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圈,风筒无大破口;工作面风量和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巷道中风流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二节 瓦检员及瓦斯管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煤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瓦检员,满足矿井巡回检查瓦斯要求。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七条:瓦斯检查员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瓦斯,出现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管理人员和当事者的责任。造成重大瓦斯事故要追究当事者刑事责任。
第八条:瓦检员必须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员手册、瓦斯日报表、三对口,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瓦斯巡回检查制、井下现
场手上交接班制。每天的瓦斯日报表必须按时报送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矿长审阅。
第九条:煤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制订矿井瓦斯管理办法和技术安全措施,对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掘进工作面高顶瓦斯积聚都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若因措施执行不力发生瓦斯事故,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 放炮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条: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否则不准上岗。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瓦斯超限不准装药放炮,否则造成事故必须追究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责任,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矿用炸药、雷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炮眼必须用水泡泥,剩余炮眼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其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要求;严禁放糊炮。否则追究队长、班组长、瓦检员、当事人和放炮员的责任。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井下放炮必须按规定使用起爆器(放炮器),严禁用非起爆器起爆;严禁用裸体母线和有明接头的母线放炮;严禁用道钉、铁丝等当作放炮器钥匙;严禁用放炮母线同放炮器接线柱碰接放炮。否则必须追究放炮员、班组长、队长责任。
第十四条:放炮地点、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四节 矿井防火及电气设备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井下明火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和防范措施。第十六条: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管理,消灭失爆,保证运行可靠。
第十八条:井下检修电气设备必须先检查瓦斯,严禁带电作业,否则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入井矿灯必须是闭锁和不失爆的,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节 加强防尘管理、防止煤尘爆炸的规定
第二十条:矿井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防尘系统,消灭干打眼。井下装煤处必须设喷水雾降尘。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井下防尘设施,洒水喷雾装臵,必须加强日常维修管理,坚持使用,不准随意拆除或停止使用、破坏,否则,追究防尘工及采掘队长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加强洗尘清理工作,对回风巷洗尘每周1 ~ 2次,主进风巷每月一次,其它区域(如装煤处附近等)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经常性清洗。
第三章 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制度
第一节 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矿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把防止重特大瓦斯煤尘事故摆在煤矿安全的首位。定期主持研究本矿”一通三防”工作(每月至少一次)。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若因不安排资金,不按规定配备人员,影响”一通三防”工作的正常开展,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矿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若因“一通三防”技术管理问题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通风科长具体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若业务范围内发生“一通三防”事故,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采掘队长全面负责所辖区域的“一通三防”日常管理工作。必须保证每班有队长或副队长现场值班,检查“一通三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否则,发生“一通三防”事故必须追究现场值班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监科长和安监瓦斯人员对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实施要进行认真监督检查,若因监督检查不力、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要追究安监处长和安监瓦斯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搞好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严禁随意破坏通风设施和通风系统。否则必须追究现场作业人员的自身责任。
第二节 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根据矿井每月的开采计划和采掘变化,由安监通风部门测算全矿及各采区的所需风量并合理的分配到各用风地点。
第三十条:定期进行通风检查、及时发生问题,采取措施。检查内容各包括矿井空气成份,包括各种有害气体与气候条件(温度、湿度、风速、压力)的检查;空气中含尘量的检查、风量的检查、矿井通风阻力的检查以及矿井主扇情况,辅扇、局扇工作情况的检查等。
第三十一条:检查与处理积聚沼气(检查沼气抽放系统)第三十二条:主要通风巷道和通风构筑物的检查维修。第三十三条:矿井消防灭火与火区密闭的检查与处理。第三十四条:鉴定矿井沼气等级与分析矿井瓦斯的来源。第三十五条:编制和补充通风防尘系统图:
1、通风系统平面图。在矿井开采平面图上用简单符号注明风流方向,风量以及测风站、通风构筑物、扇风机、火区等布臵。
2、防尘系统图:将防尘水源及防尘管路、开关设施、喷雾洒水等标在一张图纸上。
第三十六条:制作通风报表。通风报表、记录结合通风系统图可以分析通风不良瓦斯超限的原因,沼气涌出的规律。常用通风报表等有:
1、全矿通风记录表薄:包括风量、瓦斯、通风设施,主要通风巷、局部通风等。
2、通风检查旬、月报表,内容同上。
3、井下各地沼气、二氧化碳浓度记录表。
4、通风阻力(风压)测量记录表。
第三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每个采掘工作面,沼气或二氧化碳的检查,除“一炮三检”外,每班还必须检查三次:即进班前到达工作地点后立即进行第一次检查。上班后3小时对分管工作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下班前1小时对工作面进行第三次检查。
第三十八条:沼气或二氧化碳涌出或积聚变化较大的硐室和巷道(如掘溜煤眼),要做到经常性的瓦斯检查处理。至少不低于4次,并在当班工作时间内测定。
第三十九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第四十条:机电硐室及其它硐室,各局扇进风风流、总进风流、总回风流的瓦斯,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四十一条: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录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不同程度和措施进行处理,情况严重时,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三条:对重点碛头(如揭露煤层,遇煤线或地质破碎带时),要加强瓦斯监测,随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如有特殊规定时,-8-
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对一切可能造成瓦斯积聚的巷道顶部、盲巷、老采空区,要进行瓦斯检查,对超限地点积聚瓦斯当班人员应立即进行处理,当班不能处理好的必须向有关部门汇报、联系。
第四十五条:矿井停电、停风后,必须按照《矿井停电、停风,供电、供风规程》执行。
第四十六条:对现场人员不能处理好的通风、瓦斯等问题,瓦斯检查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安监科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瓦检员每班下班后,必须填好瓦斯检查日报表,实行“三对口”(即:瓦斯日记牌、班报手册、瓦斯日报表要一致),严禁不填、假填、谎填、漏填瓦斯报表;并报矿技术负责人、矿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瓦斯人员违反本制度,按矿《经济责任制》处理。
第四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井下局扇由专职人员负责开、停管理工作,其它人员(包括通风工)未经其允许不得进行。
第五十条:使用局扇通风的碛头,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并做到停工不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第五十一条:不准停局扇放炮。
第五十二条:严禁排放瓦斯一风吹。必须严格按照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第五十三条: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臵,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在瓦斯喷出区域和高瓦斯区域,还应装设瓦斯电闭锁设施,当巷道中的瓦斯超限时,能立即切断该区域的一切电源。
第五十四条: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臵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并要求局扇的吸入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第五十五条:恢复通风供电前,必须检查瓦斯,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0%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待其所供风巷道中的瓦斯不超1%时,方可恢复该巷道的电源。
第五十六条:局扇安装离地高度应大于0.3米,且应垫妥局扇机体,不得摇摆晃动,且尽量与风筒保持成直线状态,减少局部通风阻力。
第五十七条:井下局扇及配套设施,由安监通风部门指定安装位臵,一经安定,未经安监通风部门许可,不准随意搬动和拆除。
第五十八条:掘进巷道应采用局扇通风或矿井全风压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掘进,严禁微风、无风作业。
第五十九条:局扇及其配套设施应及时检查和维修,使其处于
完好状态。
第六十条:风筒管理
1、风筒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2、风筒的悬挂应保持平、直、稳,缝环必挂。
3、风筒转弯应平缓过渡,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
4、风筒连接应采用进风侧风筒插入出风侧风筒,并相互反边,尽量减少接头漏风。
5、压入式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6米。特殊情况按特殊安技规程执行。保证工作面有足够风量,保证瓦斯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定。
6、除了接头和安装要正确外,还要对各种原因出现的风筒破洞及时修补,减少漏风。对不能在现场及时修补好的风筒,必须及时更换好风筒,并把烂风筒打出地面,修补待用。
7、井下所有人员都必须爱护风筒,严禁用风筒垫坐或垫睡,更不准随意破坏风筒。
8、井下的风筒无论好、坏都必须存放堆码好,严禁乱丢乱扔,无人管理。
第五节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破坏材料性能规程中有关条文规定。
第六十二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
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相关部门(如公安局)发给的放炮合格证,方可上岗。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第六十三条:“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第六十四条:“三人连锁放炮制”: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放炮器钥匙)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六十五条: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二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六十六条:“放炮站岗警戒制”: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撤出距放炮地点附近(直线120米、转弯60米)所有人员,并必须安排人员到可能进入放炮区域的所有通道口站岗警戒,站岗人员必须距放炮地点直线120米、转弯60米的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且谁安岗谁拆岗,严禁私自进入放炮地点。
第六十七条:有瓦斯或煤尘爆破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第六十八条:在高瓦斯矿井放炮时,都应采用正向起爆。第六十九条:放炮员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
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炮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七十条: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电雷管末端扭结。
第七十一条: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第七十二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压风)消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七十三条;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水泡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第七十四条:对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情况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等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小于0.6米,但炮泥必须封满。
二、炮眼深度为0.6 ~ 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为1 ~ 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四、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五、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坡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七十五条:严禁明火、普通引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处理在溜煤眼中的煤、矸,可采用空气炮。如果确无其它方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石,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可放炮处理,-14-
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经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炸药。
二、每次放炮只准使用一个煤矿所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三、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瓦斯。
四、每次放炮前,必须洒水防尘。
五、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放炮:
一、采掘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 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员和瓦检员必须检查通风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三、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巷空等情况时,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未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第七十七条: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防尘。
第七十八条:放炮前机器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第七十九条: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三、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四、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和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悬挂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作回路。
六、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八十条: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器都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第八十一条: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 在距放炮地点直线120米、转弯60米以上的有掩护的安全进行放炮。
第八十二条: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安监斯员统一保管。放炮前,经通风、瓦斯等检查后,符合规程规定,方可将放炮器钥匙交给放炮员按规定进行放炮,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放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八十三条:放炮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 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方准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中后,方可放炮。装药的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第八十四条: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和安监瓦检员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片帮、支架、瞎炮、残爆等怀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第八十五条: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需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廷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第八十六条: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
二、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新装
药放炮。
三、严禁用镐创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臵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 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四章 矿井“一通三防”技术措施
第一节 矿井停风、供风、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十七条:矿井停电停风时有发生,为防止重大瓦斯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各工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将制定本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十八条:矿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安全、通风、机电等管理人员必须把贯彻执行本措施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措施的各项规定。
第八十九条:凡电网停电或事故性引起的主扇停止运行,矿井失去机械通风,立即停供井下所有电源,地面35KV变电站配电室拉掉供井下的6KV高压开关,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低压开关。采区变电所也应处理在断开位臵。
第九十条:矿井失去机械通风后,井下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全部撤离至自然通风良好的大巷内待命,严禁敲打矿灯和金属物,严禁独自乱串,瓦检员应严密监测井巷人员待命区域瓦斯浓度上升情况,若沼气浓度超过1.5%,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均应向低浓度区段撤退,必要时逐步撤退至地面。
第九十一条:停风时,主扇风机司机应立即断开电源开关,打开出风井三道人行门,以形成自然通风,检查维护好变配电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待命运行状态。
第九十二条:调度室应迅速查明停电停风的原因和时间,若停电恢复时间较长时(1小时以上)或临近下班时间1小时,可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出至地面。
第九十三条:停风期间,调度员每15分钟应向井下各人员待命地点查询一次瓦斯浓度上升情况和风流方向情况,安监员和瓦检员将人员待命区域的瓦斯、风流等异常情况每隔15分钟向调度室(或安全值班室)汇报一次,以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九十四条:停风就是命令,生产、安全(通风)、矿办、机电等部门的负责人员应立即前往调度室会商措施,由安全生产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第九十五条:供电时,必须首先供主扇电源,风机司机立即关闭所有风门,启动主扇电动机,电机运转正常后,再打开调节风门。待主扇运行30分钟后,方可供井下电源。
第九十六条:主扇运行后,井下供电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程序:
1、中央水泵房、充电房、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均为1%以下时,方可送电。调度室作好记录并记好汇报人的姓名(瓦检员)、浓度及时间,确认无误后,方可向配电员下达送电命令。
2、井下采区配电所向用电设备送电时,其防爆电气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的沼气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供电。非防爆电气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的沼气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供电。各采区配电点操作人员必须与瓦检员取得联系后,达到上述要求时,方可执行供电。
第九十七条:独头巷道的局扇必须保持经常运转,临时停工时,也不许停风。如果需临时停风或其它原因局扇停止运转,风电闭锁装臵立即切断局扇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人员撤至全风压通风的进风流中,独头巷道口挂有明显警标,严禁人员入内。
停电停风者,必须与瓦检员取得联系。
第九十八条:对停风的独头巷道,因时间过长,巷道口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由主管部门落实处理措施。
第九十九条:独头巷道停风后,恢复通风前,首先检查瓦斯,沼气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同时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沼气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直接恢复独头巷道的通风。
第一百条:独头巷道恢复通风后,必须由电工证实设备完好时,方可人工恢复局扇供风的巷道中的一切设备的电源。
第一百零一条:排除独头巷道中积聚的瓦斯,必须采取限制向
独头巷道内送入风量。首先检查瓦斯,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沼气浓度不超过0.5%时,人工开动局扇,限制送入风量。使独头巷道中排出的风流在全风流混合处的沼气浓度不超过1.5%。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限制送风量的办法为:一是在局扇排风侧系上绳索,收紧和放松控制风量。二是采用拆卸风筒,逐段增加风筒排出瓦斯。
第一百零二条:排放瓦斯时,瓦检员在独头巷道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经常检查沼气浓度,当沼气浓度超过1.5%时,控制送风量。保证独头巷道中排出瓦斯在混合处风流中沼气浓度不超过1.5%,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
排放瓦斯时,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第一百零三条:在排放瓦斯时,独头巷道的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所有电源,撤出人员。
排放瓦斯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主持。事先由通风安全技术员写出书面排放措施,报技术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执行。排放瓦斯过程中,必须有安监、通风、机电、生产、调度等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排出瓦斯后,经瓦检员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沼气不超过1%,氧气浓度不低于20%和二氧化碳不低于1.5%,经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方可恢复局扇的正常通风。
第二节 巷道贯通、掘进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地测部门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和资料,在相距贯通20米距离时的日报掘进进尺必须严格准确,并绘于测量图上。
第一百零六条:测量人员在掘进巷道碛头与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由测量人员在贯通点写明“贯通点”。并挂牌。测量人员和其它人员如果要到停头工作面了解情况时,必须随”停头瓦检员”一同进出,双方取得联系。同时,每日必须发送《贯通预测通知书》给安监科、技术负责人、技术科。在贯通前地测技术人员将贯穿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岩层的稳定性及水文地质测量成果情况报告给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和技术科审查,由技术科根据技术负责人汇报和审查意见下达停掘一个头的通知书。分别交安监通风部门、各掘进队和机电部门执行。
《贯通预 测通知书》内容包括:贯通起点、终点、贯通总长度、坡度、日进度、累计已掘进进尺、预计剩余长度、预计贯穿时间,报告组长、技术人员签字。
第一百零七条:安监通风部门在接到生产处的通知书后,立即进行贯通的准备工作,做好以下几点:
1、在贯通前通风工要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每班到现场检查风筒的使用情况,对漏风、跑风的风筒及时粘补或更换。
2、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预计贯通后巷道的风流方向,并做好调整风流设施和材料的准备工作。
3、对贯通中的停掘碛头要保持正常的通风,风筒口距碛头不得大于6米,防尘水管紧跟碛头,不得大于10米。
4、对贯通中的停掘碛头,在巷道中相距贯通点50 ~ 100米处横挂“禁止入内”牌,每班要安排瓦检员进行瓦斯、顶板监测工作,并及时填报瓦斯记录牌和瓦斯记录本,在放炮前,进入停头工作面进行检查的瓦检员必须在得到掘进工作头的瓦检员的允许后,才能进入停掘碛头内进行瓦斯、顶板、风筒等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给“掘进工作头”的瓦检员,并在停头巷道口、巷道中横挂上“禁止入内”安全牌。如果是一个瓦检员负责时,放炮必须有瓦检员在场允许,无瓦检员严禁放炮。
5、瓦检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人员必须将当班工作中的隐患及其异常情况向下一班人员交待清楚,隐患严重的应向地面值班干部或调度室汇报。
6、贯通时,必须派代班干部(大型重点贯通要派矿级干部跟班)在现场统一指挥,做好通风和安全工作。
7、掘进碛头贯通后,通风工立即进行风流调整工作,瓦检员继续观测各区段瓦斯情况,待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其它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掘进队接到生产处的通知后,立即停止一个头的掘进工作,只准从另一个碛头向前贯通。
一、对停掘碛头:
1、停掘碛头必须保证正常的局扇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
业人员。停头前,永久支护距碛头不大于5米,临时支护的无腿棚必须加固为有腿棚。
2、停掘碛头停头后,必须在其巷道底部留0.2米深的积水。在停头前的最后一班,必须在碛头的中上部打三个探眼,眼距0.6米,眼深1.8米。
3、碛头内所有的电器设备必须在停头时全部断电,并搬到离贯通点30 ~ 100米外的安全地点(转弯30米,直线对穿100米)。
二、对掘进碛头
1、掘进碛头每班工作前必须先在碛头中部分三个方向各打一个1.8米深的超前探眼,发现有贯穿迹象,不再放大炮,只能放小炮揭穿,并通知值班干部。
2、掘进碛头每次装药放炮前,对停掘碛头都必须进行瓦斯检查,如果发现瓦斯超限,必须先停止掘进头的工作,然后进行瓦斯处理。只有在两个碛头的瓦斯浓度都符合《规程》的规定时,瓦检员方可允许放炮员放炮,放炮时必须一次装药一次爆破。
3、掘进碛头放炮时,瓦检员必须 在场,停掘碛头同时也必须安设警戒,警戒地点必须由瓦检员确定,两个碛头的警戒人员都必须站在放炮地点12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并写明“警戒站岗处”,其它人员也必须在直线巷道120米、转弯巷道6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躲炮,其它井下人员应认准井下各标志,不得乱行走。
4、放炮15分钟后,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才准进入放炮地点检查瓦斯、通风、煤尘、支架等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
即处理。只有等两个碛头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时,方可恢复其它工作。
5、每班放炮前后,都必须用水冲洗岩(煤)帮、防尘水管紧跟碛头不得大于10米。
6、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7、若贯通点附近地质构造复杂,在工作时还应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冒高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8、贯通后立即通知调度室。
9、严禁在贯通点站岗、放炮和停要。
10、当班代班干部要亲临贯通工作面,布臵好各方面的安全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贯通后由调度室通知安监处、地测部门、技术负责人,被通知部门到场收集资料,安排下一步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本《巷道贯通掘进安全技术措施》适合于煤矿任何巷道贯通,要求凡大小贯通工程必须都按此措施执行,各单位部门凡在贯通前都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安排布臵好各方面的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节 局部瓦斯处理技术措施
3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井下瓦斯局部积聚体积达0.5m,浓度达2%以上时,其附近20米范围内及其回风侧人员必须停止工作,撤出
人员、切断电源,由当班班组长或队长组织工人配合现场安监瓦检员进行处理,处理方法有:
1、扇风法:用绵质衣服、纸壳等现场非金属用具,把局部积聚瓦斯扇开,使其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
2、导风法:用风筒等导风进入局部瓦斯积聚处,稀释瓦斯,使积聚瓦斯不超过规定。
3、封堵法:对瓦斯涌出量大的局部地点,用黄泥或灰砂封堵,使其瓦斯不涌出来。
4、卧底法:各采煤工作面小巷尽可能采用卧底的方法作巷,防止高冒处瓦斯积聚。
5、通风法:在以上几种方法都不能解决的局部积聚瓦斯可采用调整风量或安设小局扇通风解决。
第四节 矿井防灭火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火灾的预防措施
1、禁止一切人员携带烟草及点火工具入井;
2、严禁失爆矿灯入井;
3、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电缆线和放炮线必须符合要求。
4、严禁穿(带)化纤物品入井;
5、井下和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如果有必须存放的地点,一定要有安全措施;
6、井下石油必须及时清除或用黄砂等不可燃物覆盖;
7、放炮要用安全炸药,炮眼的装药量和炮泥量要符合规定,禁止有裸线放炮、放明炮、放糊炮、不封泥放炮;
8、每个炮眼内必须装填1个以上水泡袋(特殊地点必须装2个以上水泡袋);
9、采用抗静电、阻燃性风筒;
10、井口房和井口建筑物、进风井筒、回风井筒、主要巷道以及连接处,井口主要硐室和井下采区变电所等都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或开凿在岩层内;
11、出风井口安设防火门;
12、为了有效地迅速地扑灭火灾,必须 在井口附近100米设臵消防材料库,井下的主要运输大巷(如均应设臵消防材料库,装备砂袋、干粉灭火器等。
13、建筑地面消防水池,井下各主要巷道中应铺设消防水管,每隔一定距离(如100米)设一个消防水龙头。
14、凡特殊情况需在井下焊、割明火作业时,必须有技术负责人签字,技术负责人和安监瓦检员在场,并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15、井下一旦发生火灾,一边积极灭火,另一边(排人)立即通知调度室,组织灭火队灭火;
16、若火势严重,现场不能简易灭火,必须立即撤除,或用毛巾、衣服打湿水在嘴、脸、屁股、肛门等处塞紧,在空气好的水仓、-27-
水沟内藏好,防止人员撤离不及时,瓦斯煤尘爆炸伤人。若能及时撤离,必须 在有经验的工人的带领下有组织地沿矿井避灾路线(逆风行至进风大巷和主立井)安全地撤出地面。
第一百一十三条:矿井灭火方法
目前扑灭矿井火灾的方法大致可分三类:直接灭火法、隔绝灭火法和综合灭火法。
(一)直接灭火法
一、用水灭火:
1、要有充足的水量;
2、灭火时要从火源边缘逐渐向火源中心喷射;
3、灭火时人员要站在进风侧;
4、严禁向封闭火区内大量注水;
5、在灭火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煤尘飞扬;
6、不能用水喷射火源之上的巷道顶板;
7、不准用水扑灭油类火灾和未断电的电气火灾;
8、用水灭火对火灾初期效果较好。
二、用砂子灭火:砂子不导电,可以用来扑灭电器设备、电缆、油类等火灾。
三、用干粉灭火器灭火:适用于扑灭油类和电气火灾,以及其它小型新起火灾。
四、泡沫灭火器:主要有一般泡沫灭火器灭火和高倍数泡沫灭火器,人应在进风侧。
5、挖除火源
(二)隔绝灭火法:即建筑密闭墙灭火
(三)综合灭火法:
一、砌筑防火墙,封闭火区;
二、打钻注浆灭火;
三、注惰性气体灭火;
四、调节风压法灭火。
第五节 防止瓦斯燃烧和爆炸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严格明火管理,严格井口搜身制度。第一百一十五条:严格机电设备防爆管理,不防爆设备不准入井,谁买谁用不防爆设备谁负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严格执行放炮管理制度(坚持“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等)。
第一百一十七条:严防产生撞击和磨擦火花。
第一百一十八条:加强通风,切实做好通风和防尘工作。使瓦斯和煤尘浓度稀释在规定的安全浓度以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制定通风、送电、检查、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这里强调以下三点:
1、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要扇风机停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必须有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2、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扇停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
3、设备处和局扇处附近10米范围内沼气和二氧化碳都不准超过规定浓度,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第一百二十条:加强瓦斯检查与监测,及时填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汇报。
第一百二十一条:熟悉井下各地点允许瓦斯浓度的规定,及时处理积聚超限的瓦斯,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第一百二十二条:严禁微风、无风作业。
第一百二十三条:切实抓好局部通风管理,严格按局部通风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加强通风设施的维护管理,防止风流短路,瓦斯积聚超限。
第一百二十五条:加强通风风路的维护管理,防止风路堵塞,风流不畅。保持正常的通风系统。
第六节 综合防尘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合理通风,把粉尘(煤尘)稀释到安全浓度(30克/米)以下,并及时的排出地面。
第一百二十七条:坚持湿式作业:湿式打眼、洒水防尘,使用水泡泥等。
第一百二十八条;密闭抽尘或清除积尘(如冲刷巷帮等)把超浓度区域的煤尘等及时清除掉。
第一百二十九条:净化风流,设防尘水幕降尘。第一百三十条;搞好个体防护(戴好防尘口罩等)。第一百三十一条:防止煤尘爆炸火源的产生:
1、严格执行安全规程规定,消灭井下明火。
2、防止 瓦斯燃烧和爆炸引爆煤尘。
3、消灭放炮时产生的火源,严格坚持使用好炮眼封泥和水口袋。
4、消除电气设备火花,消除其它火源(防跑车和撞击产生火花等)。
矿井“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管理措施
一:通风方面;
1、采煤工作面实行分区通风。全矿井计划布臵合理的通风系统。
2、严格执行“风电闭锁”。
3、各主要进回风巷全部改造达设计要求。
4、配备多种气体检定器、测氧器、干湿温度计等。
5、配备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装臵。
6、必须按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绘制全矿井通风系统图。二:瓦斯方面:
1、每一个正式采煤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安监瓦检员,每2个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以上安监瓦检员,不准多点失查。
2、培训合格的安监瓦检员,并持证上岗。
3、配备持证上岗合格的瓦检仪维修人员。
4、逐步实施瓦斯电闭锁。
5、入井人员配备有随身携带的自救器。三:防尘方面
1、健全防尘供水系统,每个采煤工作面的主要进风巷必须安设防尘水管,主要回风巷必须安设喷雾防尘,且每隔100米水管上必
须要安设一个三通水嘴,以便防尘灭火用,防尘储水量必须满足矿井连续两小时的防尘用水量要求。
2、绘制防尘系统图(每季一次),搞好防尘综合管理。
3、配备一套矿井测尘仪表,每月要全面测定一次粉尘,并建立测尘和防尘月报制。
四:防火方面
1、健全井下消防栓和消防三通水嘴(每隔100米设臵一个)。
2、每个水平均设臵,并配备相应的防火砂袋、灭火器等。五:建立一支“一通三防”巡查队伍,不定期对矿井“一通三防”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措施进行处理和汇报。
六:每月必须召开一次以上矿井“一通三防”专题会议,由矿技术负责人主持,矿领导参加,各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参会,分析当前矿井”一通三防”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具体解决方案。
七:落实“一通三防”责任制和队级安全生产责任委托书,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制度。
八:所有通风巷道必须由生产、安监(通风)部门考核签字,认可后方准予计发工程费用。
九: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实行重奖重惩。
十:必须配齐“一通三防”所需的人、财、物,“一通三防”的专项资金 必须落实到位,并专款专用。
珙县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通 三 防” 管 理 编制日期: 202_年2月
制 度 “一
第二篇: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重大危险源排查监控和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永恒不变的主题,煤矿企业的安全与否,与煤矿安全事故隐患能否彻底处理和解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矿作为乌海市重点技改矿井,为了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及投资人的财产,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大危险源排查监控和治理制度如下:
一、隐患排查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三大方面安全隐患源,具体分析如下:
1、顶板管理是我矿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特别是在巷道开口和贯通期间的顶板管理;过地质构造期间的顶板管理以及巷道整修期间的顶板维护工作。
2、斜坡运输管理也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其中包括主要斜井巷运输管理、小绞车运输等安全管理。
3、矿井的“一通三防”管理是不容忽视的安全工作。特别是预防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我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对重大安全隐患源所采取的措施
1、巷道整修必须提前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2、整修巷道顶板冒落区必须提前进行调查,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方案。
3、整修巷道前由技术科,标出该巷道位置,结合生产、运输、供电、通风、供水、排水情况,由施工队制定出专项措施,逐级审批、逐级负责。
4、各巷道整修前由生产矿长召集各职能部门进行调查研究,一
(3)地面要害场所存在的主要隐患;
(4)生产环境、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
2、隐患级别
按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D四级。A级:难度大,矿长解决不了,须由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必须由区队解决的隐患。D级:班组能够解决的隐患。
3、隐患种类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危害。
4、对于A级安全隐患,由矿长上报公司,尽快解决。
5、对于B级安全隐患,须经矿生产调度会研究后,填写排查登记表,按要求整改。
6、各队、各科对存在隐患在未整改完成之前,必须月月登记上报。
7、安检科要建立相应的记录台帐。
6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根据矿井生产现状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和预测可能存在的危险源、有害因素的种类及程度,并针对各种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应急救援机构的每位成员责任明确。
3、矿井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矿长任副组长,各队队长、科室负责人为主要成员,负责抢险救灾具体工作。
4、煤矿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备品适量。
5、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内容要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6、应急救援预案要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并做好总结记录。
井下测风管理制度
1、按业务管理要求配备足额的专职测风员。
2、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并认真及时填写报表,报表需有测风员、通风队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名。
3、对采煤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牌板上。
4、测风数据必须准确,并汇报给通风队长和总工程师,根据生产随时调整通风系统或调整风量。
011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每月必须定期由矿总工程师亲自组织审查一次通风系统,并解决“一通三防”的相关问题。
2、审查的对象为全矿的所有的井巷。
3、参加人员:总工程师,各副矿长、安检科长、调度主任、各采掘队长、通风队长、监测队长。
4、要求通风队长必须备齐通风系统图和测风旬报表及瓦斯日报表。
5、每月审查前由安全矿长对上月审查的问题落实情况进行汇报。
6、要求对主扇,井下每条巷道,每一个工作面都要进行细致地审查。
7、无故不参加会议者罚款50元。
8、对审查出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如有一项不按时整改,无故拖延的,罚责任单位2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一、矿各级领导和各级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技术责任制度行事。
二、矿所属防治水业务部门要尽职尽责做好防治水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发现情况变化时,要及时通知防治水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防治水工作责任分工如下:
1、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全面领导与组织工作,经常检查防治水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确定职权内的重大问题。
2、矿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全面技术领导工作,主持审批水文地质资料、受水威胁地区资料、防治水设计、水害预防计划以及较重大的防治水措施和季度受水威胁地区水文地质资料。
3、矿职能部门和技术人员,在审查有水害威胁的煤层的开采设计及措施时,要认真执行有关防治水规程规定。
4、矿开采设计人员,要认真编制开采设计工作中有关防治水设计部分,在设计中认真执行防治水规程,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5、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防治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防治水规程、设计、措施进行检查。
四、防治水相关规定:
516
井下防火管理制度
1、矿井设井下消防库,并在适当地点配备灭火器材。
3、胶带输送机所在巷道禁止电气焊。
4、井下移动变电站,机电峒室、火药库、材料库、井底及片盘车场必须备有灭火器材。
5、井下必须使用阻燃皮带、风筒和电缆。
6、标有有效期的灭火器材必须按期更换。
7、主要运输巷道内必须每50米设一个三通,其它巷道每百米设三通,全矿所有转载点必须配备60米以上胶带或胶管,备有接管工具。
8、安全检查员每周至少对防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
8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1、自救器由矿灯发放室统一管理及发放。
2、携带时防止剧烈撞击,要随时检查。
3、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放在其它地点。
4、过期自救器以及漏气自救器严禁下发,否则追究发放及检验人员的责任。
5、严禁工人私自拆动自救器,否则予以赔偿。过滤式自救器,150元/ 台,化学氧自救器,240元/台。
6、自救器发放人员及检验人员必须经严格培训,熟悉自救器的原理、性能,并会熟练使用。
7、由通风队负责对全矿使用自救器人员的培训工作。
便携式瓦检器使用管理制度
1、便携瓦检器由矿灯室负责管理与发放。
2、发放便携要可靠、准确,对有问题的便携由发放站人员拿回矿里进行维修。
3、便携应放于通风干燥处,避免与H2S等有害气体接触,每季度进行一次充放电。
4、便携应每半月进行一次零点、精度、报警点的检查和调整。维修及发放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并经过严格培训。
5、便携在使用时应防止水滴油溅入,避免经受猛烈撞击和挤压,对人为损坏的情况将予以责任人相应罚款,丢失便携及零部件要赔偿,780元/台,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从当月工资扣除,用于购买新便携。
6、各队要正确使用,不得随意变动相关部件,同时在领用时要进行检查,双方签字,不完好的不领用。使用中出现问题,升井及时更换,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各队每小班(8小时)作业就要将便携升井更换,否则将会影响便携的精度,对此造成的情况将追查使用人的责任。借还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1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的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 回风口间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四、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用“三专”供电,并保证双风机、双电源。
五、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的作业场所供风。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应设专人对风筒进行维护,保证漏风率不超过规定并保证掘进头有足够的风量。
六、局部通风机启动前必须检查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周围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0.5%以下才可启动局部通风机。
七、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35.抽放泵站硐室必须按瓦斯抽放设计的位置和规格施工。
6.瓦斯抽放设备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抽放管路要做到平、稳、直、密。抽放瓦斯系统使用前必须做气密性实验,并做好记录。瓦斯抽放管路安设在巷帮的中上部或巷道顶部,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横穿通过运输巷时,距轨面高度不得低于1.8m,千米漏气量小于3m3/min。
7.拟进行瓦斯抽放的采煤工作面,有关单位必须按抽放要求组织巷道的设计施工,并严格进行竣工验收。
8.瓦斯抽放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瓦斯抽放钻孔的施工,现场填写钻孔进度表,并将其填报在钻孔施工台帐上。钻孔施工完毕后,设置钻孔参数牌板。
9.瓦斯抽放钻孔采用聚胺脂封孔,封孔长度不得小于3米。
10.每一抽放钻场(或钻孔)都必须安装孔板流量(或其它流量测定装置)和阀门。
11.瓦斯抽放过程中,抽放钻孔与抽放管路的连接或拆除,必须按抽放瓦斯措施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连接。非在用的抽放钻孔必须用堵板堵严,防止钻孔渗漏瓦斯。
12.每一钻场应设置钻孔参数和瓦斯抽放管理牌板。13.瓦斯抽放观测制度:
(1)地面抽放泵司机必须每小时对系统抽放情况观测一次,填写观测牌板和记录,并及时汇报矿调度,矿调度将汇报内容填写在瓦斯台帐上。
(2)观察工在进行观测前,先将观测牌板上的上一班的观测时间和观测情况记录在观测记录卡背面相应的栏目内,以备查对。
(3)观察工接班后一小时开始巡视管路。
(4)每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放系统中,在用的每个钻场(或钻孔)必须设置观测点,每小班必须观测1次,认真填写牌板(包括钻孔编号、负压、节流情况、瓦斯浓度、观测时间、观测人姓名等内容),由观察工负责,并做到观测牌板、观测记录、观测班报和抽放日报四对口。
(5)抽放队值班队干部,每班班后必须及时审查观测记录,并签注姓名和审阅时间,同时填报瓦斯抽放日报表,报通风队值班领导审阅。每旬填报瓦斯抽放旬报表,经队长审核后报送矿总工程师。
14.通风队每月组织队干部对瓦斯抽放管路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要详细记录在管路检查记录本上备查。
15.瓦斯抽放泵站(包括移动抽放泵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设置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并建立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及相关台帐。
16.瓦斯抽放泵司机(包括移动抽放泵站司机)要经常对抽放泵、抽放管道、安全设施、供水系统等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7.地面或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必须安设无水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相关单位因工作影响抽放泵站供水,必须提前通知通风队,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18.瓦斯抽放泵站内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泵房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机体附近300mm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并且泵站内必须安装瓦斯监控探头,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能够自动切断泵房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瓦斯抽放泵电源侧安设开停传感器,以实时监测瓦斯抽放泵的工作状态。
19.瓦斯抽放泵必须采用专用线路供电,变电所设置专供分路开关。20.抽放瓦斯措施中要明确规定因停电、故障等原因造成抽放泵临时停止运转时应采取的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措施执行。
21.抽出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者采区回风巷,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排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安全监控瓦斯传感器,保证巷道中的瓦斯浓度超限时能及时报报警和断电,停止抽放瓦斯,进行处理。
22.每一工作面抽放瓦斯结束后,通风队负责写出工作面抽放总结报告并存档,具体内容包括工作面瓦斯抽放量、抽放效果分析及抽放方法的改进意见等。
23.每季度绘制一次抽放系统图,抽放瓦斯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及时绘制抽放系统图。
24、瓦斯抽放日报审阅制度
⑴通风队每天将一个圆班内抽放泵的工作时间,累计抽放量,以及抽放管的负压、温度、浓度、一氧化碳、流量等参数进行综合,填写到“矿井瓦斯抽放日报表”上(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一氧化碳浓度取一个圆班的最大数值和最小值)。
⑵通风队值班干部要认真审核当日“矿井瓦斯抽放日报表”的内容,在确认日报表准确无误后,报送矿长、总工程师进行审核。对瓦斯、一氧化碳异常的地点,通风队要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组织处理。
一通三防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长和总工领导下,负责全矿井的通风工作。负有全矿通 风全面责任。
2.抓好全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定期分析、研究本矿“一通 三防”工作,制定技术措施、解决“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每旬组织一次矿井全面测风工作。
3.抓好瓦斯管理,参加编写预防瓦斯的管理措施,及重大事故应急预案。4.组织职工学习三大规程,抓好职工培训。
5.收集有关“一通三防”的信息,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指导各区队安全工作。
6.参加审批各单位的作业规程。
7.遇到危险情况,有权决定终止作业或者紧急撤离。8.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各项规定。
0局部通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本工种操作规程和局扇风机有关设备、仪表的操作排除故障的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
2.局扇风机司机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机构培训学习后,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必须保持局扇风机正常运转,如遇特殊情况局扇停风,必须撤出局扇风机供风区域的工作人员,并通知矿调度室。
4.局扇风机设备必须安装在进回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扇风机垫高距地面不小于30公分。
5.负责局扇风机风筒的管理工作,风筒必须环环吊齐,悬挂平直,无死弯,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头不准大于5米。
6.局扇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供风前,司机必须和瓦斯员联系,测定局扇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深度,不超过0.5%时,方准启动局扇风机。
7.必须在井下进行交接班,无论在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8.局扇风机以里的电气设备必须和局扇风机实行风电、瓦电闭锁,否则局扇风机司机有权停止局扇供风地点工作面生产。
9.局扇风机因检修或停电时,有权撤出局扇供风地点所有工作人员。10.任何人无权指挥司机随意停开局扇风机,司机有权拒绝任何人不符合规定的停风要求。
2通风设施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井下密闭墙、风门等通风构筑物的砌筑及施工管理工作。2.熟知全矿井生产布局及生产进度,掌握全矿井各种设施的位置、用途。3.负责按设计位置砌筑合格的通风设施。
4.掌握各类墙的砌筑方法和质量标准要求,并能根据断面估算出砖、砂、水泥的用量。
5.定期对全矿井各种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和其它问题,要及时维修,确保通风设施能正常发挥作用。
6.健全各种设施台帐,认真填写设施检查和管理记录。
7.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违章作业,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处理。8.按“三大规程”作业,设立设施不得影响行人、运输及供电安全。
测风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队长的领导下,正确、及时地完成测风任务。
2.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了解全矿通风系统和有关安全制度,按章办事,不违章作业。
3.在现场测风过程中,必须时刻注意检查风道和通风设施的良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提出措施,加以解决。
4.按照规定要求认真测风,正确记录测风数据,做到每旬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定,重点地点随时测定。
5.经常深入现场,了解井下通风设备的使用情况,合理调剂风量,改进通风系统,提高有效风量。发现风量不足,分配不匀影响生产时,应立即向队长汇报,采取措施解决。
6.必须按旬、按月正确填写通风报表,报矿长总工审查签名,并爱护、管好所用的各种测风仪表,经常检查校正,保证正常良好。
7.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瓦斯抽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2.保持抽放泵站及泵体的清洁,保持各类仪表的准确,详细记录瓦斯抽放系统的各类参数。
3.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向调度汇报。4.在工作中严禁脱岗、串岗。
5.必须加强维护瓦斯传感器,保证监测数据准确。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洒水灭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队长的领导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制度,及时完成灭尘任务。2.在灭尘前,必须认真仔细检查洒水管路是否完好,除尘工具是否齐全,发现损坏或不足时,应立即汇报,并及时安排处理。
3.加强工作责任心,工作时必须根据煤尘集聚地点具体情况,进行洒水和清扫,对煤尘特别大的地点,应勤扫勤除,防止煤尘事故的发生。
4.严格劳动纪律,充分利用工时,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5.使用的工具,一定要保管好,不得无故丢失。
6.负责吊挂好隔爆水袋,安装好净化喷雾,清扫转载点的积存煤尘。
0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汇编
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1.加强矿井通风管理,首先要保证通风系统合理化,矿井通
风系统能力要满足生产要求,各种用风地点的配风量,通风设施的工程质量要达到质量标准。提高有效通风率。加强局部通风管强,局扇和风筒要严格检查,保证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不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采掘工作面的风量、风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对全矿各采掘工作面进行严格的瓦斯管理,设有专职瓦斯检查员,定人定岗进行瓦斯检查,进一步完善瓦斯监测系统。
2.加强通风巷道的维护和修理,使一般巷道的失修率不超过7 %,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
3.采掘工作面严禁无风、微风作业或扩散通风。
4.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对瓦斯
检查人员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并经常进行责任心教育,对脱岗空班,漏检等要严肃处理。
5.瓦检员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牌板、报表,并必须由通 风队长签字,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后签字。
6.瓦斯检查员要走在采掘工人前面,在每班开工之前要认真检 查瓦斯,并将检查时间、地点、有害气体浓度在瓦斯纪录本上填写清楚,要填写好瓦斯牌板,按规定时间向调度汇报瓦斯结果,每班检查不少于三次,让工作面班组长签字,否则视为漏检。
7.及时认真的处理局部地点瓦斯积聚,排放瓦斯要按《排放瓦 斯规程》要求进行,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否则必须设置警标栅栏,切断电源,严禁人员入内,瓦斯浓度达到3%的停工区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8.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 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达到1.0%时,严禁爆破。
井下禁止使用煤电钻,采用风钻和风镐进行打眼和破岩,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他开关安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9.瓦检员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10.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对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按
矿有关文件进行处理。炮掘巷道贯通前20米,机掘巷道贯通前50米,必须下发贯通通知单,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贯通后要及时调整风流或控制风量,避免风流短路。巷道贯通均应制定贯通措施,并在贯通和被贯通两侧均应设警戒。
11.井下煤巷和半煤岩巷工作面,必须设置瓦斯报警断电仪。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
12.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装药、放炮。严禁携带烟火、易燃、易爆品下井,非防爆设备不准下井,采掘工作面
综合防尘措施
1.掘进工作面要采用湿式钻眼(风钻)、放炮喷雾、装货洒水等综合防尘方法。
2.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采煤机、综掘机必须使用好内外喷雾。
3.各运输巷道、回风巷道、运输转载点、煤仓、溜煤眼及进风巷,必须实现喷雾洒水,净化风流装置。
4.要定期冲洗巷道中的煤尘,产生煤尘较大的巷道(如皮带道、总排,采面回风巷道)要重点冲洗,每星期冲洗2-3次,其它煤尘较小的巷道每月冲洗1-2次,要按期清扫,总之要防止煤尘飞扬,杜绝煤尘堆积。
5.要严格控制巷道及工作面风速,增大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都要及时调节好风速,防止煤尘飞扬。
6.井下煤仓不得放空,上风眼不能兼做溜煤眼。7.建立侧尘制度,每月至少侧尘一次。
8.完善防尘洒水喷雾装置,主要回风道、主要进风道、采掘工作中的进回风顺槽均要设置水幕,净化风流。
9.三条井筒、三条上山在每次冲洗清扫后应喷白,其它巷道在冲洗清扫后,要撒布岩粉。
10.装药、放炮严格按《作业规程》作业。
11.加强机电设备管理,严禁电器设备失爆,严禁违章操作。
12.在轨道上山、皮带上山、回风上山、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巷道都要设置隔爆水棚。
13.粉尘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目 录
一、矿井概况„„„„„„„„„„„„„„„„„„„„„„51
二、神隆煤矿通风系统现状„„„„„„„„„„„„„„„„51
(一)原有系统„„„„„„„„„„„„„„„„„„„„„51
(二)主、副井„„„„„„„„„„„„„„„„„„„„„52
(三)风量、风速演算„„„„„„„„„„„„„„„„„„52
三、瓦斯治理措施„„„„„„„„„„„„„„„„„„„„52
(一)建立瓦斯防治组织机构„„„„„„„„„„„„„„„52 1.组织机构„„„„„„„„„„„„„„„„„„„„„„52 2.岗位职责„„„„„„„„„„„„„„„„„„„„„„52
(二)瓦斯防治措施„„„„„„„„„„„„„„„„„„„52 1.加强矿井通风管理„„„„„„„„„„„„„„„„„„52 2.加强火源管理„„„„„„„„„„„„„„„„„„„„53 3.防治瓦斯积聚„„„„„„„„„„„„„„„„„„„„54 4.矿井瓦斯监控„„„„„„„„„„„„„„„„„„„„55 5.矿井瓦斯排放„„„„„„„„„„„„„„„„„„„„56(1)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56(2)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内瓦斯„„„„„„„„„„„„56
四、瓦斯事故应急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57
(一)入井人员必须使用双光源矿灯,携带自救器„„„„„„57
(二)瓦斯事故应急原则„„„„„„„„„„„„„„„„„57
五、安全技措资金使用与计划„„„„„„„„„„„„„„„57
(一)202_年安技措资助金准备投入设备„„„„„„„„„58
六、措施执行时间„„„„„„„„„„„„„„„„„„„„58
0-
第三篇: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风机房应保障主扇经常运转,任何人不得私自停止主扇运转,因突然停电等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风机房值班员应时刻观察主扇的运转情况,记录好各种参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井下永久性通风设施的构筑位置,由生产技术部在巷道设计时提前确定,没通风设施设计的巷道,不得随意施工。
4、通风设施的构筑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当通风设施损坏时,必须及时修复。
5、局扇安装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局扇附属设备(消音器、双回路供电、双风机自动倒台、风电闭锁、开停传感器、监控系统、瓦斯电闭锁等)齐全。
6、每台局扇安装时,应同时悬挂必要的各项管理制度。局扇应指定负责人员,保证经常运转,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停局扇,确需停止运转时,应先通知该台局扇的负责人,有负责人通知该工作面的工作人员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7、风筒吊挂整齐、紧靠巷道一侧,做到接前修后,有损必修,缺环必补,有环必挂,吊挂平直,接头严密,出风口距掘进头不大于5米。回收后和备用的风筒码放在固定地点,不得乱扔乱放。
8、掘进巷道开工时,应考虑巷道贯通后风流调整所有的风门,并在巷道贯通前构筑完毕,计划外贯通的巷道,掘进队应立即通知维修队,在合适位置建立风障,避免造成风流短路。
9、由矿总工提出风量调整方案,维修队实施,对井下风量及时调整,做到合理用风。
10、井下各种标志牌由维修队负责完善,悬挂后的标志牌,由各区域卫生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发现丢失及时补挂。
11、当采面形成全风压供风系统后,应在上下巷建立测风站,并悬挂测风记录牌,采面回采结束时,应及时将测风站拆除。
矿井测风制度
1.测风管理人员,必须保证风表不少于一组,并保证读数准确。2.矿井一旬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因采掘工作面需要时,必须随时测风。
3.每次测风结果,都必须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4.配合有关领导,提供有关数据,根据安全生产情况,保证调整后的各地点供风量每人每分钟不少于4立方米。
5.每次将测风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审阅。
6.测风人员必须建立测风档案台帐,有旬报、月报报表齐全并且有主管领导签字。
矿井防治水制度 一、一般规定
1.矿井必须绘制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并将井上、下各种含水区域明确绘制在图上,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2.带水压采煤时必须制定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且必须试采,试采合格后重批。
3.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防治水计划,同时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详细编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并要求每年对中长期防治水规划进行一次修改完善,每季对防治水计划修改完善一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4.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必须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水害预报,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5.矿井必须每年雨季受威胁的区域,制定防治水措施,并组织成立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设备,由防治水领导组负责。
6.矿井必须坚持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必须配备至少两台探水钻,每台钻杆长度不少于100米,并定期检修、保养、保管、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确保能正常使用,由防治水领导组负责。
7.井下各工作地点必须规定水害避灾路线和抢险救灾预案,设置明显路标,并使全体井下人员熟悉,由安监科调度室负责。
8.矿井探放水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和部门,必须执行班报、日审制度,探放水人员应纳入特殊工种管理,进行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由探放水领导组负责。各队当班探水报表及时报送矿调度室,调度室汇编后表报送领导签字。
9.探放水工程编制正规的探放水设计,内容包括探放水设计说明书,安全措施和工程图纸;探放水钻孔布置的位置、数量、角度、深度等。必须报分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做好探放水记录,探放水地点必须设置专用调度通讯电话及警铃,由探放水领导组负责。
10.矿井必须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即矿井必须设有主水仓,采区水仓。一个阶段或一个水平必须设一个水仓,水仓容量及配电设施符合《规程》规定。
二、地面防治水制度
1.防治水领导组对矿区内防汛工作进行排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夏季三防”计划。
2.矿井必须查明附近地表河流等积水量、标高,查明上述体能否通过裂缝老空或相邻矿井等通道进入本矿井下,查明邻矿老空和废弃井巷积水区位置、范围、标高、积水时间和积水量并外推30-60米,圈定探水警戒线,制定措施探放排水。接近探水警戒线时,一切采掘活动必须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原则。
3.使用中的钻孔(含其它通往井下的管路)孔口,必须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并安装好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含其它管路)必须及时封孔处理。
三、井下防治水制度 1.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必须按《规程》规定并采取措施,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2.相邻矿井的分界处矿井以断层分界时,防水煤柱必须根据地质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防水煤柱的变动,必须重新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3.编写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做好水文地质探查工作,查清构造发育情况及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压及隔水层岩性及厚度。
4.当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四、井下排水
1.主要排水设备:(1)水泵:有工作、备用和检修,且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正常涌水量;(2)水管:有工作和备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最大涌水量;(3)配电设备:工作、备用电源要与水泵相适应。
2.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通往井筒一个往车场,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3.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主要水仓要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容量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
五、探放水制度
1.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所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专项防治水措施。
2.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建立探放水记录板牌、班报、日报审阅制度和探放水验收制度。
3.矿井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圈定探水警戒线并严格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并制定措施执行。
(1)接近淹井巷或小窑,老空区;
(2)接近溶洞,导水断层,含水层或接近积水区;
(3)上层不积水,在下层进行采掘活动,两层之间的距离小,即小于安全厚度的要求;
(4)探水地区内掘进,一次掘进长度达到了允许掘进的长度,或探水孔的超前距已经达到规定的限度;
(5)采掘工作面发现出水征兆;
(6)采掘活动突然发现断层,对另一盘的水文地质情况又不清楚;
(7)打开隔离煤柱放水;(8)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9)采掘工作面接近各类防水煤柱线,为确保煤柱尺寸,要提前探明情况;
(10)在强含水层之上,工作面进行带压开采,对强含水层水压,水量,裂隙等情况不清楚,对隔水层厚度变化情况胸中无数,这时也需提早对含水层进行打钻,系统地了解含水层和隔水层情况。
4.探水前钻机的安装,钻场的支护,应在工作面迎头打好立柱拦板,与探水相适应的排水设备,要在措施中详细说明;提前完成后探水。
5.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制定措施,控制放水量,水压,做好记录;并做好放水撤人措施。
六、附则
防治水制度中不尽事宜或与《规程》规定有抵触的或本制度未到之处,参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井下综合防尘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矿综合防治煤尘水平,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必须最大限度的减少井下各产尘点的产尘量,提高捕尘、捉尘效果,针对目前的实际条件和装备水平,现制定以下综合防治煤尘实施细则:
一、采煤工作面综合防尘措施
1、采煤工作面必须坚持实施煤体注水工艺,不注水或注水效果不好的地点严禁放炮落煤,对强行生产者按严重违章论处(班长、放炮员、技术员)。
2、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必须严格要求把关,不能流于形式,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注水效果,每班由安全员、调度员负责监督注水效果,注水结束后,注水人员必须填写注水记录,由跟班技术员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否则按违章论处。
3、采煤工作面上班注水范围要保证够下班采煤,无注水地段不准生产。
4、采煤工作面必须坚持使用水泡泥,不准用煤粉或其他填炮眼,否则不准放炮。
5、采煤工作面放炮结束后,必须坚持先洒水,减小煤尘飞扬。
6、采煤工作面和下巷溜子机头处,喷雾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随着工作面煤量的多少正确使用。无喷雾装置或喷头不管用,不准生产。
7、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有喷雾装置,并保证设施齐全、灵敏、可靠,能雾化整个通风断面。在生产期间,根据本区内工作情况,保持开启,严禁私自停止,否则,按严重违章论处。
8、采煤工作面在采舍帮煤时,尽量低位放煤,减小产尘量,并在放煤地点回风侧进行洒水降尘,不降尘不准出舍帮煤。
9、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必须保证每班冲刷、清扫一次,杜绝煤尘堆积,发现一处,追究班长及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措施
1、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发现有干打眼者,按严重违章论处。
2、掘进工作面必须有洒水管路,距工作面迎头不得超过30米。
3、掘进工作面在放炮前、落煤前必须先在掘进工作面20米内进行全面洒水。放炮后,在出煤前,要先洒水,坚持不洒水不准攉煤。
4、掘进头向外15米范围,必须有可靠的喷雾装置,并能雾化整个通风断面,放炮后坚持喷雾洒水。
5、各运输转载点必须装有洒水喷头,保证灵敏、可靠,并且坚持使用,发现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者一次罚款10元,按违章论处。
6、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浮煤班班洒水清扫,严禁煤尘堆积,巷帮上的浮煤及时冲刷,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追究当班责任人的责任。
7、掘进工作面在条件具备时,要坚持提前煤体注水,注湿煤层,减少落煤时的产尘量。
三、打茬地点降尘措施
1、井下各打茬地点在开工前,必须有喷雾装置,并保证喷雾装置齐全、可靠,否则不准开工。
2、打茬施工过程中,根据扩修生产的需要,喷雾必须开启使用,发现不使用,对班长按违章论处。
3、从技术上、工艺上采取措施,杜绝冒顶,避免煤大量脱落,产生大量煤尘。
4、打茬地点后20米范围内的煤尘及时清扫,保证无浮尘堆积(长5m,厚2mm),发现堆积一处,罚现场负责人20元,记违章一次。
5、扩修地点前后20米范围内的煤尘由巷道承包区队进行班清理。
四、机电、运输巷综合防尘措施
1、各转载点必须有可靠的降尘喷雾装置,无喷雾装置或装置不齐全、不灵敏、不可靠时,设备不准开启,否则按违章论处。
2、发现喷雾装置完好但不使用,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记违章一次。
3、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装设风流净化水幕,净化风流。以上规定由本班管辖区域内的安全员、技术员具体落实。干部下井进行抽查落实,严格监督。
防灭火制度
1.加强领导、建立建全防火机构。
2.完善消防系统、井下安装消防管路、地面设置消防水池,安装消防水泵。备足各种防灭火材料和设备。
3.加强火源管理,井口房、木料场附近20米内不准生火取暖、不准进行电气焊工作。
4.建立井口验身制度,严禁入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杜绝穿化纤衣服人员下井。
5.井下要使用阻燃电缆,严禁非阻燃电缆入井。
6.井下要使用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不合格、不防爆的电气设备严禁入井,严把防爆关。
7.加强放炮管理,井下不准明火放炮,放炮员更不准打火试电。8.井下若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要采用一切可以采用的办法直接灭火。
9.若火势较大时,要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逆着进风流方向,立即撤出人员。
瓦斯检查制度
1、对所有检查地点,每班不少于3次瓦斯检查,对本队没有生产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
2、凡规定检查3次的地点,不得集中检查,交接班后,首次检查,交接班后3小时,2次检查,下班前1小时,3次检查。
3、瓦斯检查员不准空班、漏检,如没按规定如数去检查或未按规定去检查,都视为漏检,一次罚50元。
4、CO2的检查次数,随瓦斯检查次数。
5、对瓦斯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专人检查,检查次数由总工或科内负责人临时规定。
6、所有瓦检员,应由从事井下采掘工作1年以上,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人员担任。
7、瓦检员对所管辖地区要认真检查,并详细填写记录牌和记录本,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由当班班组长签字,否则罚款50元。
8、瓦检员一旦发现瓦斯超过《规程》规定,应立即通知现场所有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进行处理。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对于瓦斯浓度积聚低于3%的巷道,现场可采用一次排放,但排放出瓦斯、CO2浓度不得大于1%。
2、当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必须有通风技术人员现场指挥,按照规程分段排放或限风排放,在排放前撤离回风巷一切工作人员并切断电源,保证排出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3、排放瓦斯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在排放瓦斯巷道中严禁进行任何作业。
4、排放瓦斯时局部通风机必须有专人看管,并采用3人两组,一组排放一组瓦检,并严格填写瓦斯排放记录,现场交接班。
5、排放后经过检查巷道内风流中的沼气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6、独头巷道恢复正常后,必须由安全员、电工、工程负责人对掘进头回风流中的瓦斯、电器设备等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恢复生产。
7、瓦斯排放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排放措施,瓦斯排放前,排放人员必须学习措施,熟知措施要求。学习人员每人都要签字。
8.排放有调度室设专指挥方可进行有计划的排放,任何人不得进行无计划的通风排放。否则,罚指挥人员,若造成事故者,还要追究责任。
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规程、条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
2.认真学习规程知识,熟练掌握各种瓦斯检测仪器的使用的方法,并持证上岗。
3.坚持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一炮三检制度,作好预防工作,达到有事先知。
4.熟悉掌握避灾路线和使用自救器。5.如果发现以下地点瓦斯超限时,停工撤人:
(1)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0.75%撤出井下工人。(2)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工撤人。
(3)电动机或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4)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聚积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6)如发现以上情况必须先撤出人员,后向调度室报告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排放瓦斯。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瓦斯报表要做到三对照,瓦斯日报表要填报及时。
2、矿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审批瓦斯现报,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把情况向调度室通报。
3、对重大的通风、瓦斯等问题,科长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4、通风瓦斯日报,必须当天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启动装置必须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局部通风的吸入风量,必须少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严禁吸循环风。
2、局部通风机必须有专人负责,保证正常运转,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3、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器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因检修停电原因,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4、局部通风必须做到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严禁风筒破损,有反压边,接口严密,杜绝无风、微风作业。
5、每条巷道使用风筒规格要一致,不准花接,使用规程不一致的风筒时,必须先粗后细,而且中间必须有过渡节。
6、所有运转的局扇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不能无计划的乱停,如果须停局扇时,必须预先通知调度室,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停止局扇。重新启动风机时,必须经瓦检员检查,瓦斯不超限时,方可开动局扇通风,反之,必须排放瓦斯后方可进行工作。
7、凡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和局扇本身电器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停电停风时,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登记。
风筒使用管理制度
1、对风筒及其附件的购置。必须根据掘进需要,写出计划,并标明型号、数量、质量等,对入库的风筒,由安全负责人把关验收。
2、风筒的使用必须合乎规定要求,不得挪作它用或滥用,更不得外借和私用。
3、井下正在使用的风筒,吊挂必须符合要求,平直可靠,各队负责风筒维护工作,不得有漏风现象。初期吊挂风筒时应做到布置、敷设合理,尽可能地避开转动机械,或行人、运料频繁的巷帮,以降低损坏率,延长使用寿命。
4、做好风筒的回收工作,发现残、漏风筒应及时修复,并整齐叠放在固定地点。
5、因建立风障、风门等通风设施所需要的风筒、风布,需经安监科审批后,选择损坏、无法修补的风筒使用,并建立台帐,说明地点、数量、残次程度等,报安监科存档。
6、正在使用的和库存的风筒,都必须建立使用管理台帐,井下通风材料库必须有库容说明及风筒使用说明,安全科进行督查。每月的27日,由安全科、生产调度室对井下所有风筒进行种类和数量核查。
7、风筒的运送,必须有专人负责,以免造成遗失或损坏。
8、定期对井下库存的风筒进行整理,各型号的风筒、弯头、三叉风、风头等必须分类存放,码放整齐。
9、回收入库的风筒必须保证完好,不得有铁丝,铁钉等尖硬物和油污及其它腐蚀性物品混入,以免损坏风筒。
10、禁止以任何理由用风筒作铺垫、制背包、手袋等行为。彻底做到专物专用。
11、对新风筒的领用,必须由安监科审批,否则不得出库。
12、风筒的损坏不得超过10%的规定,否则,超出部分由队赔偿。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1、井下凡没有利用局部通风设备或其它手段进行通风的,其长度超过6m的独出头巷道都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入内。
2、临时停风的工作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并在回风口处段开风筒,打好栅栏,揭示警标,当停工区内的沼气和CO2浓度达3%时或其它有害气体达到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3、只打栅栏的盲巷,其栅栏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5米范围内,并必须全断面设置,且栅孔规格不得大于200×200 mm,栅栏要钉的牢固可靠,警标设置要醒目。
4、凡封闭或打栅栏的盲巷都要编号,并建立台账,填写入采掘工程平面图或通风系统图,封闭巷道每周应检查1至2次,凡打栅栏的盲巷应设置检查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并将检查情况记入台账。
5、一旦出现盲巷施工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通知通风部门,按《规程》规定,立即设置栅栏及时密闭,不得把电器设备、电缆封在盲巷内。
6、当掘进巷道接近或需要接近盲巷时,以及对掘进工作面临近贯通时,在距巷道位置15米前,地测部门写出贯通安全检查措施,通知有关部门排放瓦斯工作,由安监科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请有关部门贯彻学习后方可贯通。
7、凡出现盲巷,矿调度室必须在24小时内向安全部汇报,由安全部安排设置棚栏堵闭。
8、安全部对矿有盲巷及贯通要严格监督检查。
停风撤人措施制度
1.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工作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到进风巷道中。
2.当掘进工作面局扇停止运转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到进风巷道中,并在停风的掘进口设置警标,严禁进入。
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立即汇报调度室。
4.当掘进工作面停风撤人后,跟班安全员要严格监督检查,并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调度室接到通知后做好记录,立即查明原因汇报值班领导,进行处理。
6.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及局扇运转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7.当矿井或采掘工作面恢复通风时,必须制定专项瓦斯排放措施,并有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并严格学习、贯彻、执行。
8.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通风员、瓦斯检查员检查,确保安全无误后,方可恢复工作。
“一通三防”管理处罚制度
1.局部通风安装位置不合理罚款10—20元,没有管理牌罚款10元,没有责任人罚款5元,吸循环风罚款50元。
2.掘进工作面通风超过5米不接风筒罚款10—20元(超过5米不接风筒、瓦斯超过《规程》规定罚款20——30元,(或停班处理)。
3、局部通风发现一处漏风罚款5-——10元,一处不直罚款5元,一处死弯罚款5元,大小风筒不一致罚款10—20元,一处没有翻压边罚款5元,超过三个环不吊挂罚款10元。
4、不坚持“一炮三检制”及“放炮管理制度”者查出一次罚款30——50元,或停班处理。
5、永久通风设施一处漏风超过《规程》规定时一次罚款10——20元,通风设施不完善风门不能自动关闭一处罚款20——30元,风门、密闭、风障达不到建筑标准一处罚款10——20元。
6、风门、密闭、测风站无责任牌一处罚款10元、密闭盲巷无警标一处罚款10元。
7、不按时测风,记录牌内容不全,一次罚款5——10元。
8、盲巷瓦斯排放不按措施,一次罚款50——100元,并对责任人停班处理(排放报表填写不实一次罚款10元)。
9、巷道贯通不及时调整风路一次罚款50——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10、各地点隔爆水棚定期进行冲刷、注水,一次不到位罚款10元。
11、通风设施不定期或不及时注入台帐者的一次罚款10元。
12、本班管辖的范围的一切隐患必须进行严格的排查落实,不能解决的立即上报,若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进行处理。
15、完不成科内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者,一次罚款10——20元。
第四篇: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根据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合理地布臵采掘,系统地组织生产,在通风系统完善、设施完好、风量充足的条件下,组织生产。
(2)主扇必须保持全天24小时运转,非特殊情况,任何人无权停止主扇运行。主扇因检修等特殊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有经公司总工审批同意的停转计划及安全措施,主扇因停电停止运行时,必须及时发电,10分钟内恢复通风,排放矿井有害气体。
(3)矿井采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采区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进行全负压通风,采区间严禁串联通风。
2)各采、掘工作面严禁利用采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回采工作面不得使用局扇通风。
3)残采、复采通风不成系统时,必须有经公司总工审批同意的安全通风技术措施,由队长负责执行,安通科检查监督。
4)采区内两个工作面确须串联通风时,必须有经公司总工审批同意的安全技术措施,且必须符合《规程》规定,由通防部责专职瓦检员负责检查监督,组织实施。
(4)局部通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先风后人的管理原则。
(5)矿井必须坚持每月测风三次,每十天一次,测风情况必须及时报总工审核签字。巷道贯通、矿井采区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通防部必须重新测定,合理分配风量。
(6)根据多年的经验,矿井通风困难期在每年的8月份、9 月份,矿井每年在8、9月份必须认真组织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经总工审核后申报公司董事会、市煤炭局。
(7)矿井每年在12月份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计划必须经总工同意签字,在生产矿长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各科室配合完成,反风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8)矿井通风工程、通风设施必须由矿井通防部负责进行检查监督、施工验收,各生产队必须听从指挥,及时完成安排的各种通风工程。
(9)矿井由安全、生产副经理牵头,每月进行一次专项的“一通三防”检查工作,将查处问题责专人负责处理。
(10)矿井年初必须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技术部根据矿井通风能力合理编制采掘计划,合理布臵工作面的个数,不得超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开工作面配风量规定为:
1)回采工作面的风量不得低于240米/分;备采工作面的配风量不得低于100米/分;
2)掘进工作面局扇配风量不低于180米/分; 3)每个硐室配风量不低于80米/分。
(11)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工作和瓦斯防治工作,3
彻底杜绝跑漏风现象,严格禁止无风、循环风、超限生产。瓦检员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各种检查制度,瓦斯日报表逐日审批必须经总工等领导审阅签字,确保各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局扇必须由专人管理,掘进工作面的局扇由放炮员负责管理,吸水处的局扇由水泵司机负责管理,无人工作地点的局扇由瓦检员负责管理,并负责风筒的完好整齐,负责送风排瓦斯。在无人工作的盲巷口应设臵栅栏或警示。
(2)除放炮员、瓦检员外,其他任何人不能随意停开局扇。因检查或其他原因须停止局扇运转时,要取得放炮员或瓦检员的同意,并立即汇报调度室、通防部。停局扇前由带班长负责将人员撤至全风压通风的地点,并切断电源。
(3)因检修、检查等原因要停局扇时,须提前向通防部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瓦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4)严格使用风电闭锁,无风电闭锁的局扇的工作面原则上不得开工生产。
局扇实行挂牌、上架管理。
(5)积极推广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实现“三专”、“两闭锁”管理。
(6)局扇每半年由机电队检修一次;投入使用的局扇必须机电队检修合格后使用。性能测试由技术部、通防部负责进行;性能较差的局扇原则不得再使用,由机电部、技术部、通防部签定后,申请公司总工审核报废。
(7)盲巷不允许存在,必须立即封闭,暂时不能封闭的,必须揭示警戒。
利用局扇回收的巷道,必须连续作业,不准中断回收,否则通防部立即封闭。
(8)节假日期间停工的开拓、掘进工作面,一般应不停局扇。若采取停风措施时,必须实行断电,严禁一切导电体进入巷内,并在巷口揭示警标等。
(9)严格风筒管理,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瓦检员修补,吊挂要平直,接口要严密,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5%。
风筒出口的风量,必须保证巷道工作面瓦斯无超限或无积存,满足《规程》规定要求。
(10)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对压入式通风在保证煤头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风筒末端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超过6 米。
(11)局扇要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禁止在回采工作面安装局扇处理落山角的瓦斯。采取外部送风处理回采工作面落山角或机尾段上隅角的使用的局扇,必须安装在新鲜风流处。
(12)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当瓦斯浓度达到0.5% 以上时,立即切断被串联工作面内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13)局扇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只有当全负压供风量大于局扇吸入风量时,方可安装。
局扇在运行过程中,瓦检员必须每班三次检查局扇运转状况,发现局扇循环风,必须立即将局扇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电源,停止风机运转,并汇报通防部、调度室。
(14)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一般不得停风,若采取停风的要立即断电撤人,设臵栅栏或揭示警标,24小时内在距巷口不超过2米的地点进行临时封闭,并设点检查。
三、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设施统一由矿井通防部负责设计、施工、验收以及日常的监督管理,矿井通风设施作为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设施。每个干部职工必须人人维护,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无权撤除;对于随意打开密闭、风桥、盲巷等,或破坏通风设施的,一律按重大责任事故对待,予以从严处罚。在通风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风门的制作标准及安装
1)矿井主、付井联络眼,采区进、回风巷联络眼,以及采面回风顺槽等主要地点,按装风门时,每组风门不得少于四道,即正向、反向各两道;以符合反风的需要,其间距根据行人或行车的需要而定。但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2)风门的制作必须统一规格,主要风门必须用钢板制作,门框必须用槽钢制作;属木质类风门,必须采用铁皮双面包装。
3)风门的按装使用:门墙要求掏槽,深度不得少于0.5米,宽度不得少于0.5米; 墙面必须用黄土泥抹干抹平;门框倾角不小于6 °,四周用毡垫垫平,做到接触严密,风门与门框接触的四边必须用毡垫垫平垫严,确保不漏风;按装的风门必须能够自动关闭。
风门的使用必须爱护,做到随手关门。
凡有水沟,矿车通过风门的,必须设臵挡风帘,轨道按
在底门框内。
(2)密闭的修筑及质量要求:永久密闭必须用砖和沙浆制作;临时密闭可以用碴砌作:
1)每座密闭,必须进行两道,每道密闭分为闭墙两个;闭墙与闭墙间距不小于1米,中间用黄土填严填实。两道密闭分别闭在巷道两端,离巷口距间不得大于4米。
2)闭墙一般为24厘米,四周掏槽,深度不得少于0.5米;墙面用泥抹平抹严。
(3)风桥的制做及标准
1)风桥规格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积的五分之四,且做成流线性。坡度不得大于3 0°。
2)临界点以下的不得做底风桥,必须做顶风桥,盖板一般为木板或铁皮,并垫塑料用黄土进行充填,上面用泥抹严抹平。
3)风桥闭墙,基础均用砖、砂浆制作,闭墙及端口要求四周掏槽,基础四周必须用黄土填实。
4)底风桥内积水必须能够自流,以防风流受阻。5)两端口前顶板支护必须加固,以防冒落。(4)风筒管理
1)风筒入库前,必须经矿长严格验收后入库,质量不合格的不准入库、出库使用,请生产副经理审批,通防部登记。
2)风筒使用,必须吊挂整齐,接口反边衔接严密不漏风。
拐角过渡严缓,不拐死角。
3)风筒消耗:煤巷千米消耗5节,岩巷千米消耗7节。以季度进行奖惩,惩罚标准一节166元,奖励标准一节90元。
4)损坏风筒者,按166元一节进行处罚。未经通防部批准,在井下私自用风筒作为非通风形式使用者,一律按损坏论处。
5)风筒修补一律由瓦检员负责,保管风筒由使用单位设库保管,严禁乱扔乱放。
6)风筒的报废,由能通防部登记鉴定,写出书面材料,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5)局扇的按装和使用:
1)局扇必须安装在全负压供风的进风巷道内,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的安全地点;进行上架使用且离地点不得小于30厘米。
2)该处的供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风量,且前方畅通无阻、无杂物、障碍物。
3)局扇性能良好,部件齐全,吸风口必须带有风罩和整流器,线路无失爆,严格使用风电闭锁装臵。
4)局扇必须责专人看管,持续供风,严禁时停时开,若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立即撤出所有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立警戒,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扇及开
关附近10米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
5)局扇使用前必须由机电部进行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并进行一次性能的测试。
(6)盲巷的管理:
1)凡长度超过6米的独头巷,或等风压的巷道,必须加强局部通风或及时构成系统,否则按盲巷对待,及时予以密闭。
2)停产的采面上下顺槽,及时予以密闭,报废的巷道及时充填密闭。
3)临时停工的巷道,若采用停风措施时,必须设臵栅栏,揭示警标。
4)任何人不得进入已揭示警标的盲巷内,瓦检员对于临时停工的只设栅栏而未密闭的巷道,在巷口必须检查瓦斯。发现有害气体超限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
5)启用已封闭,设棚栏的巷道,必须经通防部同意,排放瓦斯后,方可让有关人员入内进行生产。
6)对于已封闭的盲巷,定期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7)所有通风设施,统一由通防部队建设进行编号上帐登记,责专人进行监管。
四、测风制度
(1)每月的2日、12日、22日定为矿井的测风日。(2)矿井内必须设臵合理测风站,测风站在矿井进风井和回风井,采区进风巷和回风巷,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硐室进风巷和回风巷,局扇后和风量变化区设臵。测风站长度应不小于4m,测风让选址构筑应符合规定要求,无法建测风站的地方,选适应地方建临时测风点。测风站和临时测风点建立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每年应对风表进行校正,使用风表时,合理选型,严禁高速表、中速表在微风中使用。严禁微速表在强风中使用,防止误差发生和损坏风表。
(4)测风时,每个测风站(或测风点)至少应测三次,取平均值,误差超过5%时,应重测。
(5)测风时,风表和秒表同时起动,在一分钟用线路法完成整个测风过程,且移动均匀。
(6)测风时,二人进行,一人测风,一人记录。测风完毕应检查该处瓦斯、二氧化碳,一处测风完毕后,进行计算风量,将结果填写在测风牌板或测风站打的表格上。
(7)出井后,将各处测风结果及时填写在测风记录本上和通风系统图上。
(8)矿井调整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测风,分析风量变化情况,进行风量调节。
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贯通必须由技术部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必须经生产副经理批准,带班长、安全员现场指挥进行贯通;与已采空区(包括联通已采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巷道的贯通措施,必须经公司总工、安全生产副经理批准,由生产副经理责队长安全员现场指挥进行,安全副经理监督。
(2)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当两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前,技术部必须向安全生产副经理、调度室、通防部、生产单位下达贯通通知书,通防部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3)平行巷道(正付巷)与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一个头超前另一头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间距。2)横贯与巷道(或巷道与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前,班组长和瓦检员必须到对方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一切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 % 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3)正付巷和横贯必须由同一组人员施工,只准配备一名放炮员。
4)正付巷和横贯不得同时装药放炮,每次装药放炮前都
必须执行正付巷同时停电撤人,并设臵警戒。
5)贯通后,对后一横贯应立即封闭,并随即改道移风机。抓紧密闭好后一横贯。
(4)对掘(或相交)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队、调度室、通防部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相距20米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工作面切断电源,设臵警示,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2)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检员同时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 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3)每次放炮前,必须在可能进行各巷道的地点设臵警戒。4)贯通时,必须有专职通风人员在现场与队长同时指挥进行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回采工作面遇无炭柱或断层等地质构造,需打绕巷与回采工作面贯通时,必须做到:
1)技术部必须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制定贯通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生产副经理责队长设安监人员监督执行。
2)绕巷掘进与回采工作面相距20米以内时,掘进放炮
或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臵附近20米内放炮时,掘进和采面必须同时撤人,并切断掘进面内电源。
3)若绕巷道掘进按计划不能与工作面贯通时,必须停止掘进,保持正常通风,瓦检员必须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回风风流的瓦斯浓度。
4)由队长现场指挥落实措施,进行贯通,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保证回采工作面和绕巷正常通风。
(6)生产采区的主要进、回巷之间,矿井的主要总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补打横贯。如确需要非打不行时,必须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总工批准后,除必须有审批签字后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外,还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由生产副经理、安全副经理组织执行。
在贯通前,必须完成永久通风设施,严禁使用临时通风设施。对于贯通后通风系统受影响的地区,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停电撤人,设臵警戒。
(7)未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任何巷道与采空区和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一旦打透,按重大事故对待,追究责任。
六、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1、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工作。鉴定时间由省(区)煤炭(厅、公司)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选择在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
2、鉴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通防部负责具体实施,安监、机电、运输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3、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分别测定、计算月平均日产1吨煤的瓦斯涌出量,取其中的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进行抽放的采区,在鉴定日内还需测定相应地区的抽放瓦斯量,瓦斯等级必须包括抽放量在内的吨煤瓦斯涌出量。
4、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前,必须根据本矿井的实际情况,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方案。在方案中应规定鉴定时间、测点布臵、所需鉴定仪器名称及数量、参与鉴定人员、记录表格、组织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5、对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进行审核。
6、鉴定前对瓦斯检定器、风表等鉴定仪器仪表进行检验,查看是否合格,确保仪器测定准确,数据可靠。
7、要对所有参加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 的人员,制定培训计划,组织集中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确保鉴定质量。
8、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和各采掘工段分别布臵测点进行测定。测定地点应设在测风站,如果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
9、按照方案确定的鉴定月份,分上、中、下旬,分3班进行测定。测定工作由经培训合格的通风专业人员进行。
10、所测定的风量、抽放瓦斯量、瓦斯浓度、当天产量等参数填写在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基础数据表中,按要求计算并填写表格。
11、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进行测定的3天中,以最大一天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日产1吨煤的涌出量,填写在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报告表中。
12、要填写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和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表。
13、依照鉴定结果,对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和各采掘工段瓦斯涌出量进行量化分析。通过纵向分析,掌握历年瓦斯涌出量变化规律;通过瓦斯来源横向分析,明确瓦斯防治重点,为进一步制定、完善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最后将全部鉴定资料汇总编辑成鉴定报告,作为矿井编制矿井开采设计、作业规程和现场管理 的依据。
14、鉴定结束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煤炭局,并按照省煤炭局批准的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现场管理。
15、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批资料:(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书面报告;(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历年鉴定等级汇总表;(3)矿井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
(4)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测定布臵示意图;(5)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6)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7)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8)检测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书;
(9)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当月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日报表、测风报表;
(10)双突矿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上报本矿井突出卡片资料。
七、瓦斯及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
气体检查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严格的按巡回检查图表检查瓦斯的管理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为:
各采、掘、开工作面每班必须检查三次。机电硐室、无人工作区域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若采面遇有特殊、存在煤与瓦斯突出现象或过采空区等时,必须专责一名瓦检员跟面检查,巡查采面进风、工作面风流、落山角;每班不得少于五次,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正、付巷同时并进的两个掘进头,或打溜煤眼、或岩巷掘进、过断层、无炭柱掘进等时,必须专责一名瓦检员跟面检查,检查入风、掌子面风流,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瓦检员在巡回检查时,有一处瓦斯超限,立即停止该工作面作业,立即通知矿调度室。
(3)矿井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点,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确定检查人员,并制度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3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
(4)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路线认真检查,同时检查所负责地区的瓦斯情况,达
到无超限、无积存,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牌板、原始记录本上。
每个检查点检查内容主要内容是瓦斯和二氧化碳,以及通风设施的完善情况。
(5)班后,将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检查日报表上,由总经理、总工审阅、签字。
(6)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且带有不少于2 米长的胶管和检查棍,检查结果必须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牌板、原始记录必须由班组长签字,做到瓦斯管理“三对口”。
(7)凡是安全生产系统管理干部,下井遇到瓦检员时必须审查检查原始记录;发现隐患必须帮助瓦检员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后才准离开现场。
(8)瓦斯检查日报表审批签字领导负责协调,督促处理存在问题,直到问题处理完毕。
(9)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坚决给予开除留察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分。
八、安全监控制度
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以总工程师为直接领导的“一通三防”监管体系和安全副经理为直接领导的安全监管体系。
(2)“一通三防”监管体系和安全监管体系要人员充足,从业人员经验丰富,文化素质高,符合上级规定要求。
(3)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副经理要每天审签瓦斯报表和监控报表,审阅其他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4)井下专职监管人员要认真负责,遵守公司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如瓦斯检查制度,瓦斯“三对口”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等,尽职尽责,出井后认真填写记录。
(5)矿领导和职能科室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全方位不留死角地进行安全监管,同时要对井下的专职监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专职监管人员要立即移交矿委会,进行严肃处理,出井后认真填写记录。
(6)总工程师和安全副经理要经常召开安全监管专题会议,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指出存在的问题,确定监管重点,确定下一步工作目标,做到防患于未燃。
(7)安全监管人员要认真学习新技术,使用新方法,确定安全奋斗目标,认真监管井下危险源,保证监管实效。
(8)总工程师和安全副经理要针对安全监管出来的问题,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报总经理批准后,立即实施。
九、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鸿发矿井均属低级瓦斯矿井,但必须加强主扇、局扇等通风设施的管理,及时完善通风系统,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
1、主扇排放矿井瓦斯
矿井停电后,主扇司机必须立即打开风井风门,采用自然通风排放井下有害气体,所有井下人员必须撤至自然通风良好的区域。地面主扇恢复通风后,瓦检员由浅到深、上山段由下往上逐段检查,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其他人员方可进行工作面。
主扇停风在30分钟以上,井下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上人员不得下井,只有主扇恢复通风后,瓦斯检查员检查通知后方可入井。
2、排放巷道内瓦斯
(1)本班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分时,由瓦检员进行排放;停风时间30分钟至8小时或巷道口瓦斯浓度超过1.5% 时,由付队长、瓦检员、安全员三人联合,提出口头措施,进行排放。
(2)局部瓦斯积存时,由瓦检员汇报值班副经理,值班领导提出口头措施,责付队长、瓦检员、安全员三人进行排放。
(3)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由公司总工提出措施,由通
风区长、通防部长进行排放。
(4)排放密闭区内瓦斯时(包括采空区),必须经技术部写出申请(措施),经公司总工签字加注措施,由安全、生产副经理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5)排放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内瓦斯浓度严禁超过1.5%,全负压通风地点严禁超过1%。
(6)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7)在未形成全负压榨通风地点进行排放瓦斯时,全负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3、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扇方准送电,依此类推,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分区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4、排放临时停工区(巷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局扇处过渡咀前解开风筒或控制裤叉三通(预先安装的)进风量,掌握瓦斯浓度的排出。
5、排放已密闭区、老空区,及其它巷内无风筒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加风筒,严格控制风量、瓦斯浓度向外排
出。
6、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
7、任何地点瓦斯排放出,必须向通防部汇报,排放情况必须在调度室登记。
十、防治瓦斯积聚管理制度
1、保持主扇的经常运转。
2、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监察监控”的通风安全管理基本原则,合理布臵来掘工作面、3、通风设施最大限度地消灭跑风、漏风保证矿井的有效风量。
4、合理调节风量,严禁微风、无风工作面和区域出现、5、加强局部通风机的管理“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出现。
6、在正常的通风情况下,稀释瓦斯不经济、不合理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抽放。
7、按照盲巷管理制度对盲巷严格进行管理。
8、既是按照规定密闭采空区。
9、加强瓦斯监控和瓦斯检查,发现有瓦斯积聚的地点,立即汇报,制定安全技术设施,进行瓦斯排放。
10、对于特殊地点的瓦斯积聚,如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巷道顶板冒落的空硐采用专业的特殊办法如屏障法、风筒分支吹散法。充填法等进行处理。
十一、综合防尘及预防和隔绝煤尘
爆炸管理制度
(1)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由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矿井技术部负责防治粉尘技术管理工作。公司成立以总工为组长的综合防尘领导组。矿井通防部对综合防尘工作进行严格的督导检查。
综合防尘工作必须齐抓共管,明确各队的防尘责任和范围,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通防部进行严格的考核。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静压洒水系统,永性水池容量必须满足当班生产所需。
(3)防尘管路的管径必须满足生产和防尘洒水的需要,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回采工作面的回风顺槽,各运输转载点,以及主要巷道等。
井下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每隔100米应设一个三通、阀门,以供清洗巷道使用。
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顺槽敷设的防尘洒水管路,必须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皮带机头必须设三通并按阀门。
(4)防尘用水水质,要达到下列要求: 1)悬浮物含量不超过150 mg/l;2)悬浮物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 ;
3)水的PH值在6 —9.5范围内;(5)回采工作面防尘措施: 1)喷雾洒水设施:
上、下顺槽百米设喷雾洒水设施一套进行降尘;水幕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
上、下顺槽内,每周冲帮刷壁一次,严禁巷道煤尘堆积; 各转载点,工作面机头机尾出煤时,必须正常洒水,专人看管。
2)工作面的浮煤必须班班清理干净。(6)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1)因掘进工作面一般温度较大,且顶板淋水,不须按装洒水设施,但对岩巷(局部)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水炮泥等,打眼时,钻眼工必须配戴防尘罩等。
2)每周清理巷道落煤一次。(7)运输巷道防尘措施:
1)主、付井每季冲洗一次,每年刷白一次,主井口2 0 米范围内每班班前清理一次。
2)各车场每班清理一次,主要运输巷每月冲帮刷壁一次。3)各巷内设备、线路等每周清擦一次。运输系统的防尘,由矿井机运队负责。(8)隔爆设施:
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揭露一层新煤层必须按行业规
定,组织一次煤尘爆炸性签定工作,凡鉴定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区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爆措施且必须符合:
1)凡采区以上巷道必须设臵隔爆水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小于400l/m,水棚排距2—3米,区长730米,在采区巷口里75米巷道内设臵。
2)采、掘工作面隔爆水袋,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小于200l/m,水棚排距2—3米,棚区长度720米,在上、下顺槽口,掘进巷口抬棚以里75米范围内设臵,且距风门距离必须大于25—30米。
3)隔爆设施要实行挂牌管理,注明各种参数,并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9)粉尘测定:
由县防疫站每季测粉尘一次,即对粉尘分散度,SiO2 的游离度、全尘、呼吸性粉尘全面测定。
(10)职工检查:
每半年由公司医院对矿工进行一次X光检查; 每年组织一次矿工到县防疫站进行检查。
228
十二、防灭火管理制度
矿井火灾也会严重威胁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给国家、集体、社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防治。
(1)消灭明火:
1)检身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检身,严禁烟火及点火工具等一切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2)主井口直线距离3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电焊等与明火有关的各种作业,推箱工不准在主井口附近吸烟等。
3)矿井除电修组可以使用电炉外,其它井上下一切生产地点严禁使用。
4)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油类物质,对于棉纱、布料等易燃品必须存放在铁筒内,定期运送到地面处理。
5)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接等工作。若急需时,必须由使用单位申请,技术部定出安全措施,经公司总工、安全副经理签字后,由生产副经理组织执行。
此项工作必须在全风压通风的地点进行,瓦斯检查员两名,随时检查两端的瓦斯浓度,现场必须有足够的防火材料和防火设施,火星处理要及时、彻底,隔爆措施要得力。
操作人员必须听从瓦检员的统一指挥,瓦检员发出停止命令时,必须停止作业。
余火的处理与观察必须认真负责,有疑问时,不得离开现象。
6)矿井仓库、绞车房、风机房、变电室、炸药库等重要场所,必须认真细致地搞好综合消防工作,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2)消灭电火花:
1)井下供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杜绝设备失爆现象。
2)井下必须使用隔爆性能完好的设备,严禁使用绝缘性能差,隔爆性能不够的设备,严禁使用非防爆产品,失爆设备(包括五小元件)一律不得使用。
3)井下的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检修,严禁带电搬迁。4)使用中设备的各种保护,必须齐全、完好;设备的完好标准,接线的完好标准必须符合设备管理50条规定。
(3)消灭放炮火花:
1)炮眼充填要求采用黄土填炮,严禁采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充填,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2)井下严禁放糊炮、明炮、严禁反向爆破,以及非放炮器发爆等作业行为。
3)严格执行井下放炮管理制度,杜绝放炮火花。(4)消灭摩擦,碰撞火花:
1)各运输设备、动力运行设备,严格加强维修保养,班
班检查,确保其滚动运行,靠摩擦力运行的,不准超载,进行紧密性摩擦运行,不得打滑,一旦出现,立即停止使用。
2)井下严禁强有力的相对碰撞,人为性的敲击,碰撞时必须用力适度。
3)运输钢丝、皮带等,必须加强地辊,上下托辊的维修保养等,以防磨擦起火。
(5)防火材料:
1)矿井主扇房、绞车房、灯房、变电室、井上下火药库,必须有不少2个的灭火器,不低于0.2m的砂子,以铁锹等灭火材料。
2)井房车场、中央变电所、溜则、皮带机头,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砂子,铁锹等材料。
(6)救火:
井下一旦发生火灾时,全矿人员必须在矿长的指挥下,积极救灾,灾区内人员迅速避灾,全体安全员、瓦斯员、生产系统管理干部必须赶赴现场,打开所有巷内的洒水、隔爆设施,在减少事故损失的前提下,及时地灭火。
331
十三、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管理制度
1)全矿风表两台(中速风表、微速风表)由专人使用存放,不得私自转让他人使用。
2)风表每年到省测试中心维修校正一次。
3)瓦检器由通防部统一编号管理,由县安监局负责每月一次的维修校正,每三月一次的检查测定,通防部必须如实做好瓦检器使用情况台帐。
4)瓦检员必须爱护瓦检器,不得故意破坏,不得使用有问题的瓦检器,发现有问题,立即报回通防部,由通防部处理按排。对故意破坏的,要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及追究责任和照价赔偿一并执行。
5)测尘器由安通科负责管理,指定专人使用,做到测尘及时,数字准确。
第五篇: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切实强化“大通防”和“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意识,贯彻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进一步加强公司“一通三防”管理,防止各类通防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1、项目部成立“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保障项目部“一通三防”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组 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技术经理、书记、各副总经理(部长); 成 员:各队班长、安监人员、技术员、其他管理人员
2、项目部设置完善 “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做到人员到位、装备到位、材料到位、职责到位、管理到位、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
二、“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
1、加强“一通三防”管理,防止“一通三防”事故,项目部领导干部、各施工队、各岗位都有责任,应牢固树立“大通防”安全意识,全面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
2、项目部主要领导是项目部“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 “一通三防”负全面领导责任。
3、技术经理(部长)直接领导 “一通三防”工作,对 “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4、通风技术人员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指导和督促项目部的“一通三防”工作。
5、项目部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等工作的领导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职责负责。
6、项目部通风队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各施工队搞好“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
7、机电队对井下供电系统、通风机安全运行、风机自动切换和闭锁功能、机电设备防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等工作负管理责任。
8、调度室负责每日施工队“一通三防”的重点情况,及时汇报重大隐患,及时传达领导意见,随时督促并掌握隐患处理情况。
9、供应、技术、财务等部门分别负责“一通三防”所需仪器设备供应、通防人员配置培训、安全投入及时到位责任。
10、驻项目部安监站对“一通三防”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三、瓦斯管理制度
1、由项目经理负责建立健全本项目部“一通三防”组织机构,配齐相关管理人员。
2、技术经理(部长)负责建立、健全以下通风管理资料及技术档案:
(1)通风、瓦斯检查人员出勤管理牌板。(2)局部通风机及风筒管理牌板;
(3)通风仪器、仪表及瓦斯检查仪器管理台帐;(4)通风设施管理台帐;(5)通风系统图;
(6)瓦斯监测仪器、瓦斯牌板分布情况示意图;(7)瓦斯检查记录台帐;(8)测风记录;(9)避灾线路图。
(10)施工工作面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作业规程要求配足风量。
(11)在工程施工前编制《“一通三防”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处审批后贯彻执行。
(12)瓦斯检查人员及时将实测数据写入瓦斯牌板,并认真填写班报;及时填写日报,呈送项目经理及分管负责人、值班人员审阅并签字。
(13)施工项目部设专人每天向处调度传发瓦斯日报,瓦斯浓度突增或超限时随时向处汇报。
四、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和实行挂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转和掘进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
2、施工组织设计和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分别计算所需风量,取其最大值并按最低风速进行校验。
3、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设风电闭锁和瓦斯断电闭锁装置,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瓦斯超限时,自动切断瓦斯传感器控制范围的电源,风机保持正常运转;停风瓦斯同时超限时,局部通风机自行闭锁,防止误开风机。4、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日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5、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经常运转,严禁随意停开。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得停风(除批准的计划停风外)。
6、若局部通风机因故停风,必须切断电源并将掘进工作面人员撤出。
7、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供风,风筒吊挂做到直,接头实行双返边不漏风。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8、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作业。
10、通风工要做好风筒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修补,并减少漏风。掘进工作面风量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掘进,进行处理。
11、局扇、风筒及“三专两闭锁”设施必须设专人负责。局扇由专职通风工进行管理,其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开局扇。
12、有关通风系统的调整或通风设施工的变更,必须有书面措施并经处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13、局扇、风筒、等通风设施的安设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岗位操作规程》的规定,以及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运转。
五、风机停、送风管理制度
1、局扇实行专人负责制,并挂牌管理。
2、严禁任何人无故停局扇。
3、局扇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确保风扇正常运转。
4、因检修保养或其它原因需停风时,须经项目部有关领导及通风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在工作面施工人员撤出后,方可停风进行检查、检修。
5、对工作面恢复通风后,应有两名瓦斯检查人员对检查井下瓦斯,确认瓦斯不超限时,施工人员方可进行施工。
六、“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
管理制度
1、施工项目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2、“一炮三检”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浓度,放炮员、班组长也必须同时参加,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放炮,爆破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由瓦斯检查员如实填写手册,放炮员负责监督检查。
3、“三人连锁”放炮由放炮员、班长、瓦检员在现场实施。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负责通知井口所有人员撤出,班组长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浓度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三声爆破口号,得到班组长回应后,5秒钟后进行爆破。
4、放炮员、班长、瓦检员必须根据现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放炮,只有在安全的前提下,并三人均同意放炮,方能放炮,并做好“手册”记录。
6、“手册”由放炮员妥善保管,每次用完之后必须及时交安全经理,再领取新的“手册”。
7、放炮员要爱护和使用好“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手册,并随时接受检查。
8、若放炮员、班长、瓦检员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或“手册”填写不及时,将对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记录在个人“三违登记卡”上。
七、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1、必须按规定配足合格的瓦斯检查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掘进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
2、必须制定瓦斯检查图表,每一位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的路线、地点和时间进行检查。
3、瓦斯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作业;必须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调度室或值班人员汇报。
4、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启动。
5、每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查记录表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板,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对“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应立即向项目经理及有关领导汇报。
6、通风值班人员必须每日根据瓦斯检查员的瓦斯班报填制瓦斯日报,报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7、瓦斯检查员不按检查制度履行职责,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八、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通风是矿井安全生产的可靠保证,必须加以爱护,严格遵守使用和维护制度。
2、使用前必须编制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每班必须设专人进行监护,对运行状态进行观测,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3、局扇由通风工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开局扇。
4、通风工必须按规定进行风筒的吊挂和维护,保证吊挂质量和距离,打眼班在放炮作业时,要对工作面前两节风筒加以保护,并必须按规定进行装药、放炮。
5、打眼班放炮作业时,必须配合瓦检员对悬挂在吊盘上的瓦斯探头进行暂时后撤和作业完成后的重新吊挂,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防止探头跌落,工具刮碰。
6、任何破坏通风设施的行为都必须进行追查分析,对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九、测风管理制度
1、设专职或兼职的测风员,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以保证及时掌握井下风量变化情况。进行二、三期工程施工的项目部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的测风员,以保证及时掌握井下风量变化情况。
2、井口设置牌板,每次测风结果要在测风牌板上填写清楚。
3、每次测风的结果,必须填写记录和报表,请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阅后签字。
4、每月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将测风旬报、月报表上报。
十、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当通风系统破坏以后,必须有恢复通风,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2、瓦斯排放工作一律按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及有关救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3、排放瓦斯必须由项目经理统一指挥,安全经理、电工、施工队长、通风管理员必须参加,必须做好排放记录交项目部。
4、排放瓦斯过程中,确保排出风流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
5、明确停电撤人。排放瓦斯时设备必须停电人员撤离,停止作业。
6、排放完瓦斯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只有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完好时,排放瓦斯,瓦斯浓度不超过1%,且稳定30分钟以上时,方能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十一、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1、井下掘进工作面,在吊盘下方设置瓦斯探头、和回风口设置探头,监测瓦斯情况。
2、瓦检员要做好瓦斯探头的摆放、清洗工作,保证其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经常清除装置上的粉尘。
3、井下掘进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对监测装置的保护,防止跌落、刮碰、灰尘进入,放炮作业时,可将工探头暂时移上吊盘,防止爆破石击打,损坏探头。
4、瓦斯探头的热催化元件要按规定期限进行更换。
十二、通风瓦斯值班(调度)管理制度
1、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建立矿井通风瓦斯值班(调度)制。
2、应根据有关要求,设置调度、值班人员,明确值班人员职责。
3、重大的“一通三防”隐患必须向项目经理及处调度室汇报。
5、通风瓦斯值班员要掌握本项目部井下情况,认真填写值班报表和瓦斯日报表,对重大隐患要立即向项目部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值班报表和瓦斯日报表必须在次日9:00前报处有关部门和人员。
6、若没有认真负责的反馈信息,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由此而造成重大的瓦斯煤尘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5、瓦斯探头,至少每七天利用标准气样校准一次。
十三、通风例会管理制度
1、项目部必须定期召开通风例会。
2、项目部每召开一次通风例会,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主持召开。
3、通风例会必须以“一通三防”工作为主,结合各项目部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安排布置,提出解决问题措施和改进意见等。
4、通风例会必须建立台帐,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主持人、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会议时间、地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以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5、项目部必须按时召开通风例会,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对通风例会所安排的“一通三防”工作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否则,造成事故将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6、通风管理人员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按通风例会所安排布置的“一通三防”工作认真组织按时、按量、保质地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组织检查验收,由验收人员填制例会台帐。
十四、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1、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各种安全检查、监测仪器仪表,建立各种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台帐。
2、对各种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使用。
3、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进行校正,并做好各种仪器、仪表的校正记录。
4、各种通风仪器仪表严禁非维修人员拆卸。仪器仪表出现故障应及时更换,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修校验。
5、对各种通风仪器仪表,在下井使用前必须检查是否完好,严禁把不合格的仪器仪表带入井下使用。
6、在井下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小心操作,严禁碰撞、拆卸,若发现故障,应及时向矿井通风瓦斯值班(调度)员汇报,请求更换。
7、各种仪器仪表在出井时必须交到发放室,严禁带回家(宿舍),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应及时充电,严禁连续使用。
8、各种通风仪器仪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由责任者负责赔偿该仪表价格的150%。
十五、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管理制度
1、立井项目部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口交接班,平巷项目部瓦斯检查员在工作面交接班。
2、虚报数据,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一经发现,将登记在个人“三违”登记卡上,并视情节进行处罚。
3、每个瓦检员在交接班时,应交清工作面的瓦斯的情况,在相互瓦斯检查手册上、交接班记录表上签字,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4、对异常情况要跟踪处理,对本班未处理完的,要详细交接下一班继续处理,达到安全为止。
5、瓦检员,必须向值班员汇报瓦斯情况,并填写当班瓦检台帐及通风设施台帐。
十六、瓦斯报表审批管理制度
1、项目部的通风负责人(技术员)必须认真审阅负责井筒当天的瓦斯报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要在相应的报表上签字。
2、当班的值班调度员,应认真审阅当班的瓦斯报表,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本单位有关领导及处相关部门。
3、项目部经理(安全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审阅本单位瓦斯报表,并在瓦斯日报上签字,如发现异常,应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4、专业技术人员每日应认真审阅瓦斯报表,并在瓦斯日报上签字,发现异常,应责令有关单位、部门查明原因,进行处理,调度主任不在时,应交待调度员履行其责任
十七、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
1、禁止一切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下井,井下禁止使用电炉和灯炮取暖,井下和井口20米范围不准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特殊情况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2、井下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擦拭机械用过的棉纱和布头等要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带到井上。
3、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风筒等要符合防爆和阻燃要求。
4、使用煤矿安全许用炸药,禁止明火放炮和不封炮泥放炮。
5、井口必须储备消防器材和工具以满足井筒灭火时的需要。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6、消防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和工具不准挪做他用。
7、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应立即向调室室报告。同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取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项目部领导同意。
8、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
12、调度员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应急预案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项目部值班领导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
十八、放炮管理制度
1、放炮工作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持证上岗。
2、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3、通过煤层时,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或乳化炸药,电雷管、毫秒延期雷管,最大延时不超过130ms,不合格的雷管、炸药严禁发放使用。
4、炸药、雷管严格执行编号领退制度,炸药、雷管到工作面后必须入箱上锁,当班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必须全部退回药库。严禁将炸药、雷管带回家或私藏。
5、整个工作面装药放炮的全过程必须由放炮员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井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单独完成。
6、放炮过程中严禁停风,停风时严禁放炮。
7、严禁将火工物品、放炮工具转借他人,严禁其他人帮放炮员实施爆破作业。
8、发现爆炸物器材丢失,当班必须追查清楚,现场情况不明的,应及时向调度室或值班领导汇报,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九、“一通三防”奖惩制度
1、凡在“一通三防”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项目部和个人,经处研究给予表彰及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一通三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一通三防”管理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造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有较大贡献的。(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一通三防”事故,或在事故抢险中有功的。
2、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2)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3)存在事故隐患,但不执行上级和安监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造成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随意破坏通风设备、设施,致使瓦斯积聚或通风系统紊乱而造成事故的。
二十、“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和整改,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事故隐患的分类:
按事故性质和行业事故分类,事故隐患分为通风、瓦斯、火灾。
2、项目部成立重大隐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技术经理任组长,其他经理任组员。
3、重大隐患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①、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
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情况。
③、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组织做作业人员防范重大事故安全教育培训。
④、保持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完好有效。⑤、督促、检查、监督实施重大隐患的整改。
4、重大事故的整改贯彻“严格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要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5、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6、因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将依法逐级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前50米时,施工项目部必须制定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处批准。
2、审批后的措施必须给通风队、调度室、施工队各一份,技术部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写进度,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及时书面通知施工队伍,做好贯通前的准备工作,严格按措施组织贯通施工。
3、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至停掘的工作面检查贯通点附近20米风流范围内瓦斯浓度及支护质量(贯通点前后5米范围必须加强支护),只有两个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2个工作面的所有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4、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贯通前,上部平巷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米。贯通放炮时,必须通知上部平巷撤人。
5、贯通后,必须停止施工现场的一切工作,项目部必须立即按规定安设既定的设施,即时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6、对需要在贯通巷道内增设风门或调节风窗,应进行通风设施,然后方可贯通。
二十二、盲巷管理制度
1、在安排施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合理布置施工迎头,从技术管理上消除盲巷。
2、各项目部领导、现场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在施工安排上把住施工关,从施工管理上消除盲巷。
3、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 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项目部汇报。若停风区内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达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超过三个月的独头巷道和报废的巷道必须设置永久密闭,巷道用途及停工期限由技术部书面通知施工队,由施工队按通知要求采取相应的密闭措施。栅栏及密闭位置距盲巷口不得超过5米。
4、项目部按月进行质量检查,各施工队对所辖范围内的密闭每旬检查一次,密闭前5米的瓦斯浓度,并记录填板。打栅栏的盲巷,每班要检查一次栅栏处的瓦斯浓度及栅栏的完好情况。并记录填板。凡封闭或设置栅栏的盲巷,都要编号并建立台帐,填入通风系统图和工程平面图。
5、检查栅栏内的瓦斯浓度时,应用2米的辅助管伸到栅栏以内检查,检查的结果要填入牌板和记录表中,若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应及时将该巷密闭。
6、任何人不得擅自打开或进入盲巷,擅自打开或强行进入造成事故的,其后果自负。
7、盲巷启封或采掘工作接近盲巷区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处批准,严格按批准的措施进行。
8、严禁在停风区或密闭、栅栏前5米的区域内进行瓦斯检测以外的其它任何工作或滞留,否则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二十三、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临时主扇、局扇、风筒与瓦斯、风电闭锁装置、风门和风墙等通风设施是矿井安全生产的可靠保证,必须加以爱护,严格遵守使用和维护制度。
2、临时主扇使用前必须编制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每班必须设专人进行监护,对主扇运行状态进行观测,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3、局扇由通风工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开局扇。
4、通风队必须按规定进行风筒的吊挂和维护,保证吊挂质量和距离,掘进队在放炮作业时,要对工作面前两节风筒加以保护,并必须按规定进行装药、放炮。风筒在变径和拐弯时必须使用过渡节和弯头。
5、掘进队在喷浆、放炮作业时,必须配合瓦检员对悬挂在工作面的瓦斯探头进行暂时后撤和作业完成后的重新吊挂,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防止探头跌落,工具刮碰。
6、为了调节风流方向和风量大小,在井巷适当位置根据需要设置一些通风构筑物。使用过程中要求:主要风门必须有专人看管,人员经过风门时要随手关门,两道风门之间应安设防止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闭锁装置;风窗的两道窗板位置严禁擅动,以防造成风量分配发生变化;盲巷口和一些严禁人员进入的巷道要设置栅栏和警示牌,除瓦检员根据需要进入检查瓦斯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密闭附近5米范围内严禁堆杂物,除瓦检员检查瓦斯外,还必须检查密闭墙的密闭质量。
7、任何破坏通风设施的行为都必须进行追查分析,对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十四、局部瓦斯积聚及处理制度
1、为防止局部瓦斯积聚,必须从施工布置综合考虑,并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2、掘进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3、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时,若不能立即处理,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4、对停工停电的独头巷道,必须在24小时之内按《盲巷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封闭。
5、对巷道上方空洞等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由瓦斯检查员进行检测,随时掌握情况,防止瓦斯积聚。
二十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矿井要建立综合防尘供水系统,各级领导要对防尘工作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3、每条掘进巷道应至少设置两道放炮喷雾水幕,水幕应封闭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4、采用机械装岩(煤)的工作面,耙装机溜槽上方必须设洒水装置。
5、每条掘进巷道必须设防尘洒水系统。防尘用的供水系统,必须有过滤或沉淀装置,保持水的清洁。
6、加强个体防护,掘进工作面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 尘口罩。
7、各施工队对所辖区内的巷道粉尘要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清扫、冲洗。
8、项目部各施工队必须保持责任范围内的防尘设施完好,并坚持使用,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并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9、井下有人工作的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10、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巷工作面后方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设置隔爆设施。
二十六、“一通三防”安全
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在开采、开拓工作面时建立合理、稳定的通风系统。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中的通防设计,必须明确工作面通风系统、通风方式、风量计算、风机选型以及安全监控设计、瓦斯管理、综合防尘、防火等措施。作业规程中的通风施工组织设计应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上报处审批。
2、要改变通风系统、串联通风、巷道贯通、瓦斯排放、揭煤等设计、措施,由项目部会审后报处总工程师审批。
3、报处审批的设计、专项措施,由项目部审查后,按正式文件上报。
4、项目部各类报表、图纸资料要及存档。“一通三防”隐患排查表;每季度及时 上报施工的项目通风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通防设备仪器仪表及通防人员汇总表。上报的报表、图纸必须有项目部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才能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