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入境船舶卫生检疫.
入境船舶卫生检疫
一.入境船舶卫生检疫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国际卫生条例》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查验办法》
(5)《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6)《海港电讯卫生检疫的要求与规程》
二.入境船舶的申报
要求船舶代理人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入出境检验检疫机关呈递由港务监督审核批准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船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检疫锚地后,及时向检验检疫机关报告船舶动态和船员、旅客的健康情况,交通工具和员工的检疫证件是否齐全有效等内容。
三.入境船舶检疫查验
(1)施检
船舶到岸后,检疫人员要进行登轮检疫。首先检查是否悬挂申请检疫信号,是否有人员上下、货物装卸等情况,靠泊检疫的船舶是否悬挂防鼠板,夜间是否用强光照射舷梯等;检查是否发现检疫传染病或疑视检疫传染病,一经发现则进行相应的处理。
(2)船方应提交的申报和单证:
A.航海健康申报书1份。
B.检疫申报书1份(船用食品、饮用水、压舱水、废旧物品、垫舱材料、船用动植物及其产品、船员携带应检物情况等申报)。
C.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各1份(无旅客免)。
D.总申报单1份。
E.货物申报单1份。
F.船用物品申报单1份。
G.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
根据具体情况,还需提供下列单证:
H.船舶卫生证书。
I.沿途寄港表1份。(疫区来船或需要时)
J.进口载货清单及配载图各1份。
K.压舱水申报书。(装有疫区压舱水或需要时)
L.检查船员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及名单(中国籍船员须提供名单)
M.其他有关证书、航海日志等
四.入境船舶的分类管理
1.电讯检疫
具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船舶可申请电讯卫生检疫。
(1)什么情况不能实施电讯检疫?
A.来自人类传染病疫区的;
B.本航次有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有非意外伤害而死因不明的尸体;
C.发现有死因不明的啮齿动物;
D.装载废旧物品或需卫生除害处理的货物;
E.船舶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过期;
F.船方电报或代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
(2)电讯检疫的申办流程
A.船方通过代理以电报方式向检疫机关提出申请,代理根据电报资料填写《电讯检疫申请书》,在船舶抵达检疫锚地前24小时送交检疫机关,并附船方电报。
B.经审核符合电讯检疫条件的入境船舶,代理接到检疫机关的批复后,应及时通知船方,可以降下检疫信号,抵港后可以直接靠泊作业。但在港期间如需排放压舱水、卸下废旧物料、生活垃圾等物品,应向检疫机关申报,经必须的卫生处理和检疫机关许可后方可卸下。在电讯检疫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应及时将有关单证资料送交检疫机关办理入境检疫手续。
C.对于不符合实施电讯检疫条件的入境船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轮办理船舶入境手续;
2.靠泊检疫
靠泊检疫指不在检疫锚地实施船舶入境检疫,而让其入港靠好码头后实施入境检疫,其前提是船舶来自非疫区且船上没有病人和其他特殊情况。
(1)对申请靠泊检疫的船舶,代理必须提前向检验检疫机关递交符合要求的《靠泊检疫申请书》。检验检疫机关街道靠泊检疫申请书后,应审核靠泊检疫理由是否正当,是否来自疫区,船舶各种检疫证件是否完整有效,各方面符合要求方能同意船舶进港。
(2)靠泊检疫的船舶,在检疫人员登轮之前,船方应保证无人员上下及货物装卸,如有此类情况发生,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实施检疫的要求同前述总体要求。应该特加强船舶靠港后的管理:船舶必须挂好防鼠档,在夜间用强光照射舷梯,垃圾、泔水、废旧物料、垫舱材料、船用动植物及产品、个人携带的应检物等未经许可不得移下。
3.随船检疫
随船检疫指船舶在抵达码头前的航行中实施入境卫生检疫。随船检疫适用于来自非疫区的无染疫或染疫嫌疑的船舶,检疫人员在锚地登轮,在船舶进港靠泊的过程中办理卫生检疫手续,对船员(旅客)和船舶实施检疫查验。
4.锚地检疫
锚地检疫指检疫人员到指定检疫锚地对入境船舶实施登轮检疫。检疫合格后,船舶方可进港靠泊。
(1)对下列船舶必须实施锚地检疫
A.来自传染病疫区的船舶、染疫或染疫嫌疑的船舶
B.货物需在锚地处理、过驳的船舶
C.其他紧急情况需及时登轮检疫的5.临时检疫
在国境口岸的船舶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有人非因意外伤害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而实施的检疫。
特殊船舶检疫包括军舰、子母船、避风船、难民船等船舶的卫生检疫。
第二篇: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查验.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查验
一、执法项目名称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验检疫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38号
三、范围
适用于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检疫查验。
四、程序
1.申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填报《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2.检疫方式确定: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电讯检疫;
(二)锚地检疫;
(三)靠泊检疫;
(四)随船检疫;
(五)临时卫生检疫。
3.证书签发:由检疫人员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书,检疫结束.五、检疫内容
(一)电讯检疫
电讯检疫即检疫人员进行不登轮检疫,检验检疫机构为加快船舶入境速度及缩短货物装卸时间,通过对入境船舶的电报进行审核,凡符合要求的船舶可直接进港。
1.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首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船舶卫生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2.实施电讯检疫的船舶需符合以下条件:
2.1国际航行的船舶,卫生标准符合我国国家规定,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
2.2船舶来自非受染地区(鼠疫、霍乱、黄热病等)疫区;
2.3本航次未发现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船上未载有死因不明的尸体;
2.4船上未发现过鼠类反常死亡;
2.5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于除鼠证书/除鼠证书、船员健康证书和我国口岸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的船舶证书;
2.6船上未装有受染地区供应的食品;
2.7本航次未装载散装动植物产品或废旧物品。
3.来自国外并拟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其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人必须在该船舶抵达检疫锚地6-12小时前将入境船舶申请书、船舶电报送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船舶电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3.1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港口或锚地的日期和时期;
3.2发航港及十日内停靠港口及最后寄港的驶离日期;
3.3船员、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
3.4船舶有关卫生证书及编号、船舶免于除鼠证书/除鼠控制证书签发港及日期;
3.5货物、集装箱种类、数量及其装载港和日期、装载情况及卸货名称(包括实、空集装箱数量);
3.6食品及饮用水装载港及日期;
3.7压舱水的数量、装载港及日期。
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上述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批复电讯检疫,视为检疫通过。
(二)锚地检疫
1.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1.1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1.2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1.3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1.4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
1.5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1.6废旧船舶;
1.7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
1.8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
1.9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的。
2.检疫查验
2.1船舶代理或船舶所有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3-7天将《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申报书》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并将船舶抛锚时间通知检验检疫机构.2.2检验检疫机构派检疫人员登轮对入境船舶实施检疫查验,查验内容包括:船员健康情况、船舶相关证书、船舶所载食品、饮水及压载水、货物、病媒生物等,并对垃圾及发现的病媒实施卫生处理。
2.3由检疫人员签发检疫证书,检疫结束.(三)船舶靠泊和航行卫生检疫
1.船舶靠泊卫生检疫:靠泊卫生检疫,也称码头检疫,即船舶不在检疫锚地实施入境检疫,而让其进港靠泊后实施入境检疫。
1.1实施船舶靠泊卫生检疫的条件:
1.1.1船舶来自非疫区;
1.1.2船上没有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
1.1.3持有有效的国际航行检疫证件,如船舶免于除鼠证书/除鼠证书,船员健康证书等;
1.2依据国家局38号令第十一条,遇到下例情况的,也可考虑实施船舶靠泊检疫
1.2.1因船舶机械故障,无法在检疫锚地下锚接受入境检疫的;
1.2.2因风大浪高等气象因素,检验检疫人员无法前往检疫锚地实施入境检疫,而船舶必须及时进港装卸货物的;
1.2.3因潮水涨落原因,在检疫锚地下锚接受入境检疫后会延误一个潮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3申请:
入境船舶靠泊卫生检疫,由船舶公司或代理公司提前24小时至36 小时提出申请,并填报船舶靠泊卫生检疫申请书。
2.船舶航行检疫
又称随船检疫,即船舶在抵达码头前的航程中办理卫生检疫手续,对船舶和人员实施检疫查验。随船检疫适用于来自非受染地区的无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的船舶,为争取时间避免因退潮或水深不够,或游船、客船影响班期,旅客要尽早上岸。虽然航行检疫可节省船方的时间和减少经济损失,但检疫人员在上下船舶舷梯时,对安全构成威胁,航行检疫中若发现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需要卫生处理时比较被动,传入传染病的危险也增大,所以尽量减少采用船舶航行卫生检疫。
(四)船舶临时卫生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检疫人员准备必须用品,做好自身防护。对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要严格穿戴防护服防止感染。并迅速赶往现场实施临检疫。
1.范围
来自国内受染地区的交通工具,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染疑人、染疫嫌疑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2.现场检疫
对船舶或港区实行暂时封锁,限制封锁区域内人员活动。船上人员在检疫结束前不得下船;在填报《航海健康申报书》时要填附表,如果船舶为非国际航行的,可能不具有《航海健康申报书》,可以一般正式书面报告填报《航海健康申报书》要求的项目,船长和船医要签字。填报与审查文件工作就绪后,应首先检查病人,处理病人或检验尸体,然后按检疫初步判断进行其他相应检验与卫生处理工作。
(五)船舶动植物检疫
登轮后应询问装载情况、泔水、垃圾的处理情况以及防疫处理措施等,船上有无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如有应实施封存,发现病虫害必要时可采样做进一步检验、鉴定,检查时应注意检查库房、餐厅、垃圾、甲板、灯光区:货舱及植物性铺垄材料,是否带有动植物病虫害;必要时对船员购买物品进行抽查,发现猫狗等宠物要检查动物卫生证书以及疫苗接种证书。
(六)检疫处理
1、对来自疫区船舶的垃圾实施消毒处理;
2、发现有虫鼠等媒介生物的,应进行除虫除鼠,严重时可实施熏蒸处理。
3、发现一般性动植物病虫害超标或者发现危险性病虫害的应实施熏蒸消毒处理。
4、对来自疫区的压舱水实施消毒处理,未经消毒不得排放。
5、对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封存处理。
第三篇:入境检疫基本流程.
入境检疫基本流程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
“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
第一个步骤:报检
第二个步骤:受理报检
第三个步骤: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个步骤:检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合格评定
对于合格的,有两种情形
1、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是同一个地方,那么就开出《出境货物通关单》。
2、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方不一致的,则开出《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第四篇: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一般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在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应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报检人应按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有关单证资料;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检人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及可能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的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处理,然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货物通关后,报检人应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无法进行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需要对外索赔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后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方可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对于最终使用地不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通关后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按规定应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的货物除外),即在口岸只办理报检和通关手续,货物的检验检疫和出证等工作均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报检人在口岸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在报检单上注明货物最终使用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及时与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未经检验检疫擅自销售、使用的,检验检疫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篇: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入境货物通关单是你货物进口的依据,也就是你必须先凭借入境货物通关单到海关报关,货物才能进来。
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指你的货物最终目的地的检验检疫局对货物做的检验证明,可以作为对外索赔的法定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后,应及时联系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货物不得销售或使用。
商品检验检疫证书是指进出口商品经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检验检疫结果的书面文件。商品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很多,在实际进出口商品交易中,应在检验检疫条款中规定检验检疫证书的类别及其商品检验检疫的要求。
1.certificateofweight重量证明书
2.certificateofinspectioncertifyingquality&quantityintriplicateissuedbyC.I.B.C.由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和数量检验证明书一式三份
3.phytosanitarycertificate植物检疫证明书
4.plantquarantinecertificate植物检疫证明书
5.fumigationcertificate熏蒸证明书
6.certificatestatingthatthegoodsarefreefromliveweevil无活虫证明书(熏蒸除虫证明书)
7.sanitarycertificate卫生证书
8.healthcertificate卫生(健康)证书
9.analysiscertificate分析(化验)证书
10.tankinspectioncertificate油仓检验证明书
11.recordofullageandoiltemperature空距及油温记录单
12.certificateofaflatoxinnegative黄曲霉素检验证书
13.non-aflatoxincertificate无黄曲霉素证明书
14.surveyreportonweightissuedbyC.I.B.C.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之重量检验证明书
15.inspectioncertificate检验证书
16.inspectionandtestingcertificateissuedbyC.I.B.C.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之检验证明书
大家好,我是做进口冷冻产品销售的,货是从深圳发到江西的,本人有深圳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可以货到了江西以后,当地的动物检验检疫站的,质量监督局的什么乱七八糟单位说我这个证明没有做用,要我拿什么<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他们说了没有这两个证明就要封存我的货,还要罚款,要处货物总值的50%以下10%以上来罚款.要是交了罚款就没事了.本人又不懂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急求好心人帮忙呀!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了!你好。如果已在深圳取过样品,经实验室检测合格的话,这批货是可以销售或者使用的。不知道你在运输前,货物是否已经重新分装过,如果是的话,当地或许会要求你出具运载工具的消毒证明的。建议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质监局,但最好不要找该局一线的检查部门,最好直接和该局分管这块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联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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