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的股权管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股份实行电子化股票管理,由本行向专门从事股权登记业务及股权管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称“登记公司”)出具书面登记托管授权文件,委托登记公司进行股权登记及股权管理。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和登记公司同时置备股东名册,但登记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为本行股东持股状况的最直接证明。
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日常股权管理工作,同时负责与登记公司就本行股份登记、托管、变更及股利分配发放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 股份登记
第四条 投资入股本行的股东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相关要求向本行报送完备的股东资格审查资料。
第五条 本行注册地所在省内的企业投资本行应符合银监部门及本行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须向本行报送以下股东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资人基本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拟投资股权、投资金额、经营范围、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在本行贷款(授信)情况以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公司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二)投资人股权结构情况;
(三)投资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投资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六)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投资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投资人投资本行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母公司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九)投资本行的资金来源证明;
(十)投资本行的文件(股权转让协议、法院裁定书等);
(十一)投资人对入股本行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等情况出具的董事会通过并由董事长签名的书面声明;
(十二)投资人拟在本行派驻的人员及其基本情况、担任的职位和职责;
(十三)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六条 本行注册地所在省外的企业投资本行,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银行授信情况。
第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投资本行需满足银监部门及本行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除提供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相关监管机构对该金融机构作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
第八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本行应符合银监部门及本行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股东资格审查资料:
(一)境外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内容至少包括所有权结构、资产规模、关联企业、从事的主要业务、专长等;
(二)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决议;
(三)近三年境外监管当局对该金融机构作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
(四)有关各方签定的意向性协议;
(五)最近三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六)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资料;
(七)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金融机构最近二年的长期信用评级报告;
(八)境外金融机构保证遵守中国相关法律的声明;
(九)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股东资格审查核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书面出具函告文件,通知登记公司为其办理股份登记,并载入股东名册。
第三章 股份变更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变更是指本行发行新股、回购本行股份、股东股份转让、赠与、继承等而引起的本行股东股份的变化。
本行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方式发行新股、回购本行股份须经本行股东大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按有关法律和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行发起人,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在任职期间转让股份须符合本行章程及本行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股份(协议、拍卖、处分股权)应书面告知本行董事会,应确保新投资本行的投资人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转让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商业银行股份转让的规定。
本行注册地所在省外的企业入股本行及持有本行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的股份变更,须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资格后方能生效。
本行注册地所在省内且持股比例不足本行股份总数5%的股东的股份变更,经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初审,法律合规部审查,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持股比例不足本行股份总数5%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份变更由登记公司依据有关规定直接办理,并按月将股权变更情况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股东或投资人持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股权变更的函告文件,并携带登记公司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到登记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手续。
法人股东因股权变更登记向登记公司提交的所有申请资料都应准备一式二份,一份交登记公司,一份交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以备查询。
第十四条 本行股东采取协议转让股权,需向本行及登记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出让方、受让方共同提出申请,出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需本人签名,如是法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见附件一);
(二)双方的登记托管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账户复印件由本人签字,法人账户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双方身份证明文件 自然人: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签字);
2、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附件
二、附件三)、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法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司公章,附件四);
3、代理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五、附件六),需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粘贴于授权委托书下方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附件
七、附件八);
(五)出让方为法人的,应出具出让方公司权力机构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文本原件(加盖公章,若非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本,还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出让方为发起人或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出具所出让的股权有关限制性规定的情况、受限数量、禁售期限的说明文件,并提交本行出具的不存在股权转让限制性条件的证明文件原件;
(七)涉及国有股权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股权的情形时,需要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原件;
(八)所转让的股权经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的,需提交产权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原件;所涉股权经拍卖机构拍卖的,需提交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原件;
(九)涉及到外资股权或外资控股或参股企业转让股权的情形时,需要提供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十)其他须经过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权转让,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十一)股权登记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股权质押
第十五条 本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十六条 股东需以所持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本行董事会,并符合股东在本行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应当按照本行股权管理办法有关股权质押的规定进行办理。
股权质权人受让本行股权,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并依照本行股权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法人主体资格终止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本行法人股东因破产、股东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离需要解散等原因导致股东法人主体资格终止,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时需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归属证明文件
1、人民法院已受理法人股东破产申请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处置股权,提供有关司法文书、股权归属证明文件,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解散的(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由清算组或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置股权,提供有关司法文书、股权归属证明文件,清算组授权委托书;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由承继单位提供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合并或分立的证明文件及股权归属证明文件,参照股权协议转让变更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法人股东虽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处置股权,提供有关司法文书、股权归属证明文件,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二)如原有法人资格丧失的,还应提交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有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法人注销证明等)原件。
(三)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章 股份赠与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行股东赠与股份,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时需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公证的赠与协议原件;
(二)登记公司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章 股份继承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本行股东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继承人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份变更登记申请表(继承人填写并签名,见附件一);
(二)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登记托管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账户复印件由继承人签字);
(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或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原件;
(四)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签字)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五)继承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资料;
(六)经公证的遗产继承协议或法院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
(七)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章 离婚股份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离婚时,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双方登记托管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账户复印件由本人签字);
(三)双方的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受让人单方提出变更申请的,只需提供其本人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账户复印件由本人签字);
(四)离婚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受让人单方提出变更申请的,只需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签字);
(五)离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签字);
(六)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受让方如单方提出变更申请,应提供相关公证手续或法院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
(七)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章 股利的分配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本行计划财务部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向股东分配的红利划入登记公司。登记公司再直接划入股东提供的分红账户。
第二十三条 本行向股东派送、配售的新股累计计入股东的股本,并计入股东名册。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的股利收入应缴纳的税金,本行有义务按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代扣并代缴股东股利的应纳税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本行未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资料,或未按本行有关规定转让股份、办理质押、提供担保,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或造成本行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损失,本行概不承担责任,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登记公司的业务规则、文件资料、格式文本等,登记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如遇登记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修订,以登记公司最终修订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股份变更登记,应按照申请书格式要求准确、规范、完整填写申请事项相关的内容。有关表格和格式文本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应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签字应由本人书写,不得打印。除签字外,其他内容可以打印。
所需提交的证件及文件资料均需出示原件,若不能提交原件而只能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均需签字或盖章并加写“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出让方授权委托书(自然人)
三、受让方授权委托书(自然人)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五、出让方授权委托书(法人)
六、受让方授权委托书(法人)
七、股份转让协议(法人)
八、股份转让合同(自然人)
九、自有资金证明
十、关于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
十一、派驻人员情况说明
十二、授信及其他投资情况说明
十三、关联企业情况说明
十四、承诺函
第二篇: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经营稳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本行股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权系指本行股东依其所持股份对本行享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股票,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本行发行的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1.00),各股东所持股份数记载于本行股东名册。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股权实施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行股权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入股
第五条 本行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本行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第七条 股东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其代理持有本行股权,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当向本行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本行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本行做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本行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本行的利益。
第三章 股东资格
第十条 向本行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银监会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
第十一条 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本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最近3个会计连续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本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本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投资入股本行: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四章 股权登记托管
第十五条 为加强股权管理,本行股份实行电子化股票管理,由本行向专门从事股权登记业务及股权管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出具书面登记托管授权文件,委托登记公司进行股权登记及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登记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置备本行股东名册,并负责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等其他管理。股东名册主要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十七条 登记公司股权登记包括:股权初始注册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退出登记、股权质押冻结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
股权管理包括:股东名册服务、登记托管账户卡挂失、股权证明、股权查询、股权查封和冻结、代理股权权益派发、信息披露等。
第五章 股权质押及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办理股权变更,应当事先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股东转让股份应确保受让人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转让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商业银行股份转让的规定。第十九条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湖南财信控股、济南均土源投资、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持有的本行股份在本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在本行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后,本行股份可依法进行转让。自然人持有的股份依法可以继承。
本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变更登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向本行申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数。
第二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25%(含)。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二十二条 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在受让之日起六个月以内转让,或者在转让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受让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本行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本行注册地所在省以外的企业投资入股本行,或持有本行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股份变更,需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银监部门资格核准后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行股东采取挂牌转让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或处分股权的,股东应于事前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本行董事会,本行应当于挂牌或拍卖前向挂牌机构、拍卖人告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通过挂牌转让或拍卖竞得本行股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
第二十六条 股东需以所持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本行。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票再行质押。
第二十七条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质押登记。为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须由本行出具股权质押意愿回执后,股东方可按照股权出质和质押冻结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行股权质权人受让本行股权,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法定原因导致股东主体发生变化,包括法人股东因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个人股东因继承、遗赠、分家析产等转让行为而引起的股权变更和股东变更,依据法律规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股东依有效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仲裁和解书、仲裁裁决书申请转让的,在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原则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
第三十条 持股比例不足本行股份总数5%的法人股东(不含本行注册地所在省以外的法人股东)股份变更,应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初审,法律合规部审查,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本行向登记公司出具同意股权变更的函告文件,登记公司根据该函告文件为股东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手续。
持股比例不足本行股份总数5%的自然人股东股份变更由登记公司依据有关规定直接办理,并按月将股权变更情况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章 股利的分配和发放
第三十一条 本行于每一会计完成财务决算后,拟订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向股东发放股利。
第三十二条 本行向股东发放的现金股利由登记公司划入股东提供的银行分红账户。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向股东派送、配售的新股累计计入股东的股本,并由登记公司直接计入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 本行依据有关规定代扣并代缴股东股利的应纳税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资料,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本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或权益的损失,本行概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股东擅自转让股份,或以所持股份作为其债务的质押权标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而未办理质押登记而产生的股权转让,本行有权不予委托登记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股东在出资和股份转让过程中,违反《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其行为损害到本行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本行或其他股东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原“四行一社”向其股东出具的股权证、股金收据等股权凭证自本行成立之日起作废。
第三十八条 本行股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或因出国定居、移居外地的,可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下落不明或者自行放弃权利达二年以上,其利害关系人(股东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者代理人未提出代管其所持股份的,该股东的股权由本行代管。
第四十条 涉及股权管理的其他未尽事宜,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面负责。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华融湘江银行按揭资料明细10-16
华融湘江银行按揭贷款须知
一. 按揭贷款客户需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第一代身份证无效);各四份
2.户口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薄复印件(含扉页);各二份
3.婚姻状况: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一份
已婚:提供结婚证;
未婚: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离异:提供离婚证或出具法院判决书,和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丧偶: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补充说明:如果证件上的身份证号码与现用身份证号码、名字不符合须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开户籍
证明;
4.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一份,及留固定电话;
5.最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账单:各个银行的流水账单都可以,可以去柜台打印(银行须盖章)或者打
印存折;一份
6.房屋产权证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房屋证明原件一份;(本地户口提供户口所在地
房管局证明一份;外省户口提供户口所在地和购房所在地房管局证明各一份)
备注:以上6项需由购房人自己办理。
7.征信报告: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征信报告;提供购房人及配偶(含共有人及配偶)身份证号至银行
查询。
8.首付款凭证:借款申请人的购房首付款凭证复印件;
9.借款申请书:银行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一份;
10.贷款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借款申请人在贷款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华融湘江银行宝东支行,邵阳
市双清区宝庆东路与新华路交叉处)
1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其他财产证明:例如房产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提供交易流水较多的存
折复印件或提供银行卡资金交易明细、股票交易明细、股票复印件、债券复印件的资产证明均可提供给银行作为享受优惠利率的证明材料;私营业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等。
二. 贷款条件
1.借款人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
2.借款人年龄加按揭年限男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借款人还款能力需符合以下规定:本次按揭月还款额+债务支出≦借款人月家庭收入的50%;
4.能按时偿还贷款且以往无不良征信记录;
5.与发展商签订购房协议,并同意所购房产作抵押物;
6.以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家庭单位计算已购房套算(包含一次性付款,公积金贷款所购房
屋,不包含商业物业):
第一次购房:首付30%,利率为基准利率;
第二次购房:首付60%,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第三次购房:不受理按揭贷款。
7.客户征信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调查报告为准,具体标准如下:
1》连续逾期3次(含3次)以上或累计逾期8次以上的(包括信用卡及各类贷款的逾期)拒绝贷款申请。
2.》连续逾期3次(含3次)以下或累计逾期8次以下的(包括信用卡及各类贷款的逾期),提供非恶意拖欠证明并写承诺书,贷款利率上浮10%。
8.湖南省内客户可参照以上条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外省客户不受理银行按揭,以下情况的可受理:
外省借款申请人在本地工作一年以上并提供最近一年以上养老保险缴费凭据和个人纳税证明的,可受理。
三. 按揭贷款注意事项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须提供银行流水单;
2.借款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提供收入证明的同时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已购房套数以家庭为单位(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
量进行认定。
4.已购房套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调查报告及房地局查询证明为准,征信报告有贷款记录的(包括已
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或房地局查询有房屋登记信息的(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均计入购房套数。
5.借款申请人提供家庭住房登记证明时,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率查询
结果的,借款申请人应贷款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银行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将作不良记录。
6.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购买住房须由其监护人作为借款申请人,并办理监护公证;
7.银行面签时所有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需同时到场,且必须带所有复印的原件
交银行查验。如果确有困难一方或多方不能到场面签时,需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原则上要求是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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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拟制:审核:批准:
股权管理制度
证券管理部
日期:
年7月24日
日期: 年7月25日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 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二、第二章 公司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 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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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2、(1)(2)(3)(4)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本人持股资料;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中期报告和报告;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第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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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人事决策,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如下职权:1、2、3、事项;4、5、6、7、8、9、10、11、1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国有股股东代表指国有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股股东委托的自然人。国有股股东委托股东代表,须填写“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证明。
四、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同时载明下列内容:1、2、3、代理人的姓名; 是否具有表决权;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6、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六、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享有表决权。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章 公司股东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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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此处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此处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为。
第四章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任何股东违反本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无理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 公司应该建立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各法人股东的公司经济性质、公司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各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 6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码、住所、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应该每周一开始工作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公司认为本公司的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必须即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本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 公司应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及时通告各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九条 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在会议召开30日前通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该事先制作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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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记录各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监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具体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时间、期限、频率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该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所处的产业环境和资本环境、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等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证券管理部解释,经公司总裁工作会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华融湘江银行十佳服务明星事迹报告会感言
华融湘江银行十佳服务明星事迹报告会感言
来雁支行
2012年9月下旬,市分行在雁城宾馆召开了华融湘江银行十佳服务明星事迹报告会。本人以崇敬的心情听完了这场报告会,感受颇多。
十佳明星中均为工作在一线的柜员、大堂经理和会计主管。他们中,有的亲戚生有重病但是坚持工作;有的不辞辛劳下班后努力开展业务;有的待客户如亲人获得大家好评。
在事迹报告会上,“十佳服务明星”用朴实的语言,向与会人员介绍了他们如何扎根一线、兢兢业业、踏踏实实,把热情、希望和理想无私奉献给华融湘江银行事业;如何牢记服务客户的银行宗旨,凭着敬业、务实、执著的精神,用自己的真诚与客户沟通,用自己的真心为客户服务;如何苦练技能、优化服务、奋力拼搏,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本人认为,自己应该在银行服务过程中,不断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追求卓越,创造一流”为目标,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效率,以高效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占领市场,提高竞争力,赢得客户的信赖和广泛好评。在学习“十佳服务明星”的活动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职业文明素质、增强自我培养的意识,爱岗敬业、奋发向上、争创一流,争取工作的佳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