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房改房的公共维修基金如何办理(案例)
房改房的公共维修基金如何办理
2013-01-07 作者:赵娜律师
【案情简介】
甲乙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涉案房屋出卖给甲。后甲向乙支付全部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甲也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乙以甲名义缴纳房屋维修基金1万元,收款单位为涉案房屋的管理单位。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甲要求乙按期交付房屋,但乙认为其实际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应由甲负担,甲应先行给付上述款项,甲则认为该笔款项就应由乙自担。因而发生争议,乙未将房屋钥匙、电卡等物品交付甲。
后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移交房屋钥匙、电卡等物件;要求乙支付房屋实际交付之前发生的全部水费、电费及煤气费;要求乙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要求乙支付违约交房造成的实际租金损失;要求乙返还未入住期间已经缴纳的供暖费和物业费。
乙辩称,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因为甲在缴纳住房维修基金时没有带钱,本人垫付1万元,甲一直没有还钱,故未交付钥匙。本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房屋腾空,有搬家票据为证。本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甲应将垫付的1万元返还,本人才同意将房屋交付给他,同时也将钥匙、电卡等物品交付给他;本人同意承担房屋钥匙交付前该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气等费用;本人没有违约,故不同意甲违约金及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房屋过户后的取暖费和物业费应由甲自行承担。
诉讼中,关于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的负担主体问题,乙提交原产权单位房改办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原我单位职工乙以房改成本价购买楼房一套,已交公共维修基金,情况属实。乙据此陈述,房改过程中其已将单位要求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付清,但由于房屋买卖时产权人变更,单位要求按房屋总价款的2%补齐维修基金,而且明确告知应由新产权人缴纳,只是交钱时甲未带钱,才替其垫付。关于甲的诉讼请求,对于其主张的租金损失未提交证据;就其主张取暖费及物业费,除提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外,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实际交纳上述费用的凭据;就其主张乙承担实际交房前的水、电、煤气费的主张,未能明确其主张数额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如约向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乙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交付房屋及相关物品。因此甲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及钥匙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甲要求乙支付房屋实际交付前所产生的水、电、煤气等费用,该项主张有合同依据,因此理由正当。但因甲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其已实际交纳上述款项的证据,故本案中不宜处理,甲可与乙另行解决;甲请求乙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根据乙提交的其原单位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乙在房改房时确已缴纳了部分房屋维修基金。双方对于房产过户时需要补交房屋维修基金的问题,并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注明,可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上述款项的缴纳均缺乏了解,致使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因此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从乙提交的搬家费收据可以证实乙在约定交付房屋日期届满前即已腾空房屋。双方未能按期交接房屋的直接原因是前述争议问题的存在。因此乙的行为不属于故意违约,甲要求乙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房屋维修基金应该由谁负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解决;甲主张乙逾期交房造成实际的租金损失及取暖费、物业费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
1、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甲,同时交付房屋钥匙及电卡。
2、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本案争议的引发原因在于诉争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应当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所谓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 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包括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栋住宅内业主或者单栋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房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建设部1998年颁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2)购房者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双方都有责任,所以买方据此认为卖方违约是没有道理的。
2007年建设部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从2008年2月1日起,市民买房时所要缴存的公共维修基金,将不再按照房款的比例,而是按照每平方米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比例缴纳。按以往的规定,购房者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北京则是以总房款的2%缴纳公共维修基金。此次的新规中确定,商品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实施新规后,公共维修基金缴存额度的计算要比以往复杂,因为每个楼盘的建筑成本是不一样的,哪个楼盘要缴存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篇:单位房改房维修基金申请一览表
单位房改房维修基金申请材料
1.由原产权单位做出申请(坐落、入住户数、因什么原因要提取、要维修哪个部位、申请提取这一栋楼维修基金利息多少钱,最后单位盖章有效),派专人来办; 2.由施工单位做一份工程预算,盖章有效;
3.由原产权单位财务部门到银行查询要维修这一栋楼的维修基金账号利息余额,银行盖章有效;
4.由房屋所在楼整栋人员签字确认(附带联系电话),原产权单位核实是本人签字后盖章;
注:利息取回后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篇: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资金”究竟怎么用?
日前,记者来到五龙口街的东华苑小区,该小区业主李大妈表示:“买房时就把公共维修金交给了开发商,这些钱应该是由开发商负责小区的公共部分大修理吧,其实我也不太懂,前段时间听小区里的人说顶楼的房子老是漏水,找了物业好几年也没给修,物业的说法是:维修基金的钱不在他们手上,交到房管局了,反正这事一直推着,都好几年了。”小区业主刘先生也表示:“我到现在也搞不清楚‘公共维修基金’是怎么回事,只记得买房时交过一笔钱,而且是交给开发商的,当时听说不交这笔钱就不能办房产证。”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多数购房者不知道公共维修金的用途和管理情况,也没有查询过维修金的使用情况,还有少数购房者误认为公共维修基金就是物业管理费。
太原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李主任表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来源于老百姓,专项用于老百姓房屋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共用部位一般是指屋面防水、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是指下水管线、电梯、监控等。这笔资金是老百姓自己的钱,是由房产部门代为收取,不存在政府占用,更不会挪用。
疑问 如何使用房屋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应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那么,这些房屋维修基金究竟该如何使用呢?李主任表示,按照有关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所有质量问题都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超过期限的则可启动房屋维修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由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维修资金时,先由小区物业公司或业委会提交申请,经房管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核档后,申请人领取审批表和分摊明细清册;经过三分之二业主签字后进行公示;由房管局审批,拨付首期维修资金;竣工验收报告出炉后,再拨付余款并建档。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房管局申请列支。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谁管理?
钱缴出去了,缴给谁了?这笔钱属于谁?由谁管理?如何使用?
对此,李主任表示,《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专项维修资金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确是随房款一起交到销售商手中的,但是这笔钱却不是销售商的销售所得,而是业主的钱。销售商将该笔资金集中后交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保管,待物业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主管部门将该笔资金交由该物业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程序使用。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由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委托所在地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为其在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设立专用账户和分户账,接受房地产管理局的审核、监管。
区别 维修资金和物业费使用有界定
李主任表示,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在购房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一笔资金。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有明文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简单来说,专项维修资金就像物业公共部分、设施、设备的“养老保险”,一旦在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上述部分或设施发生问题,就应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来进行养护、维修、更新或改造。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使用物业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就要使用维修资金。
对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有着明确的界定: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产权人或者单幢住宅内产权人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产权人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产权人或者住宅产权人及有关非住宅产权人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是指进户门以内由产权人独自使用的卫生洁具、门窗、非承重墙、内墙面、地面、顶棚和阳台等。
第四篇: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售房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依法向购房者根据售房合同一次性代为收取的用于日后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和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大修、更新、改造的储备资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多层楼房、别墅一般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层楼房及多层带电梯楼房一般按照购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问题一 什么是公共维修基金?怎样交纳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购房者要按照购房款2%的数额来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以一个总价为50万元的房子为例,它的公共维修基金就是1万元。目前公共维修基金多由物业公司在业主收房时收取。
问题二 公共维修基金存放在何处?由谁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维修资金。业委会开户银行由市建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业委会选择。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的原则。
问题三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怎样申请使用?
当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需要进行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时,可以申请使用
公共维修基金。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涉及部分楼宇、单元、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所涉及范围内业主会议,经所涉及范围内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市小区办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资金中心申请,市资金中心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
业委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物业应当将维修计划、费用预算、维修费用按户分摊明细表等向维修工程涉及业主公示及征求书面意见,经涉及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物业持资金支用申请、资金预支用备案表、业主决议、专业机构鉴定报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维修资金交纳情况统计表、施工合同等材料到市小区办或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资金预支手续。
目前,小区一般需入住5年后方可申请使用公共维修基金。业委会是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重要机构,由此可见小区成立业委会的重要性!
问题四 已经使用了的公共维修基金该怎么分摊?
1.物业管理区域内、楼宇外的维修工程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楼宇内的维修工程费用由该楼宇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一幢楼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4.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需要注意的是属人为损坏等因素造成的维修工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使用维修资金。此外,银行应按规定向业主提供维修资金查询卡,业主可凭卡查询个人账户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业委会应至少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已发生的维修工程项目、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问题五 未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老小区如何补建公共维修基金?
由于北京市在1999年1月1日起实施公共维修基金制度,所以之前的老小区未建立过维修资金的,须按照7.0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补建,直至累计到80元/平方米/户,补建资金必须交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存入业主明细户。未建立及尚未补建、续筹维修资金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时所需分摊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住宅、非住宅业主承担。
问题六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续交公共维修基金?
如一幢楼房或一户业主的维修资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交纳额的30%时,业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及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业主按所拥有的建
筑面积比例分摊。续筹资金必须交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
问题七 当公共维修基金被挪用时,业主该怎样维护自己权利?
物业挪用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业委会挪用维修资金的,可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言论 物业代收公基金,你放心吗?
从上面七个关于公共维修基金的问题,可以看出《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环节有非常严密的规定,特别是要求银行为业主个人提供维修基金查询卡,让业主有了明白账,这是《办法》进步所在。《办法》涉及最少也是最容易发生问题的,是在公基金从业主个人交纳到银行建立账户的中间环节,也就是物业收取公基金的环节上。矛盾焦点是物业收钱之后不交给银行而交给开发商,业主该怎么办?
在实际操作中,公基金是在业主收房时由物业代为收取的,这时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难以对物业进行有效监督,而物业多由开发商选聘,甚至就是开发商的“一家人”,开发商开口要这笔钱,物业也只有乖乖献上的份。所以就有了广州开发商截留10亿公共维修基金的奇闻。对于此,北京市房地产律师协会会长陈文认为,业主没有必须把公共维修资金交给开发商收取和管理的必要,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不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法律关系。所以由谁来收取公共维修基金,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但很遗憾《办法》并没有给广大业主明确的答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事有利益才有动力,既然最终公共维修基金是要放到银行,那么相关政府单位是否可以考虑让有资质的银行直接收取这笔钱,并允许银行收取一定比例的保管费,把钱放在银行总比让钱去向不明要来得踏实些。
此外,按照北京市住房维修基金相关规定,小区要申请使用住房维修基金,必须要经2/3以上业主同意,光是挨家挨户走访签字就已经很难了,何况还有繁琐的审批程序和条件。据了解,北京现在共有3000多个小区,已经申请到维修基金的迄今只有18个小区,这也是广大业主抱怨的问题,如何既保证公共维修基金的安全,又能让业主方便地使用,是政府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
缴纳公共维修资金今年有新政策,公共维修基金将按住宅的建筑成本计算缴纳比例.今后,市民买房时所要交存的公共维修基金,将不再按照房款的比例,而是按照每平方米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比例交存。建设部于2007年12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于2008年2月1日起实施。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此次新办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公共维修基金交存的变化。以往的规定为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此次的新规中确定,商品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这意味着公共维修基金将按照住宅的建安成本计算缴纳比例。
第五篇:公共维修基金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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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维修基金怎么交
此项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要求,”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的购买人应交纳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在办理立契过户
手续时,按购房款的2%足额交纳。”《通知》还规定,此基金向市或区县小区管理办公室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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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由其代管,小区成立管委会后,小区办将其移交管委会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企业代管。管委会成立前,基金使用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局审核后划拨;管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维修基金可以由业主自己交纳,业主也可委托开发企业代收,那为什么有些开发商一定要在入住前强行收取此基金呢?因为有部分购房人并不急于办理产权证,也就不急于交纳此基金,这样,当房屋在保修期后需要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没有交纳此基金的业主就会”沾”已交基金业主的”便宜”,这是不公平的。当然,也不排除部分开发商占用资金的可能。建议:交纳基金后,市或区县小区办会当场开具财政局的专用发票,并开始计活期利息。只要开发商能很快拿回相关发票,其在入住前收取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