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30101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建法[2012]8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其他资金投资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以下内容进行编制: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三)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技术资料;
(四)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和规范;
(五)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否则工程量清单无效。
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并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控制价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应上调或者下浮。投标人的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州、地、市(开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国办发〔2002〕21号和青政办〔2002〕75号文件要求,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由招标人在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组织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复或项目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所需的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者证明文件;
(二)内设专门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从事招标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名单、职称证明文件,其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自行招标备案手续;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十一)签订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该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条件;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五)招标文件的递交;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或确认;
(七)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除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可进行资格预审外,其他工程应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可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其中,采用有限数量制的,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入围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入围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实行资格预审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格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具体实施。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在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规定要求编制,包含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工程量清单;
(六)图纸;
(七)技术标准和要求;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人应当将备案合格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者被邀请人发售。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形成投标预备会答疑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书面答复和投标预备会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业绩、企业信誉、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二十三条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足额计取。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也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足额计取。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上述费用进行让利或者优惠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标书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和提供电子标书。
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投标人所投书面标书与电子标书不一致时,应以书面标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参加投标,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企业被责令停业期间;
(二)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期间;
(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进行,并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开标,接受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指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时应当先进行清标,清标工作可以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清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投标人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所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二)投标人投标总价与其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五项费用之和是否一致;
(三)核实不可竞争费用,主要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
第三十五条 对于清标时发现的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偏差的偏离程度,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补正。
第三十六条
初步评审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中未装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业绩考核手册(省外企业进青备案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填写,关键内容不全的;
(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针对同一项目有多个不同报价的,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投标人擅自改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的;
(六)不可竞争费用未按相关规定计取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八)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九)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做出完全响应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三十九条
评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以及唱标等情况;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及评审意见;
(四)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等;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有关媒介进行公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评标分值由商务标得分和技术标得分组成,商务标得分即投标报价得分,由投标总价、分部分项、措施项目、主要材料、综合单价得分组成,技术标由项目管理机构得分、企业业绩与信誉得分和施工组织设计得分组成。
(一)项目管理机构(5分)
(1)建造师近三年承建过的类似工程每承建一个得1分,以建造师承建过类似工程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项目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为准,最高得3分;
(2)项目班子组成合理: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1名,质监员1名,安全员1名,施工员1名,满分2分(持证各岗0.5分,无证不得分)。
(二)企业业绩与信誉(10分)
(1)近三年企业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每一项给2分;
(2)近三年企业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给每一项给1分;
(3)近三年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施工企业给每一项给1分;
(4)近三年获得省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给每一项给0.5分。
上述分值设置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相应调整,以上四项最高得分超过10分按10分计。
(三)施工组织设计(满分分值15分)
1、施工组织总体设计方案(10分)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分;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2分;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2分;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1分;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1分;
(6)施工总平面设计,1分;
(7)资源配备计划,1分。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5分)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分;
(2)专项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2分;
(3)安全施工的措施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1分。
以上各具体分值的设置,可视招标工作的实际作相应调整,但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设置最高不得超过15分。
(四)投标报价部分(70分)
投标报价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青海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编制。设有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其有效投标报价是指低于(或等于)工程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投标人的投标总价高于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主要材料和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得分中按比例扣减的分值不得随意更改。
1、投标总价得分(满分分值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分值的30%)
评审原则:投标总价应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以投标总价的高低和合理性作为评分依据。
评审方法:各有效投标总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总报价评标基数(pa)。各有效投标总价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pa)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每高于评标基数(pa)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pa)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投标人有效投标总价少于5个时,所有有效投标总价均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下同。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得分(满分分值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分值的15%)
评审原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保证工程质量为目标,以报价的合理性作为评分依据。
评审方法:各有效报价中所有分部和抽取的部分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每项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的评标基数(pb)。各有效报价中的同一清单项目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pb)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每高于评标基数(pb)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pb)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投标人各分部和抽取的部分分项工程量清单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得分。
3、措施项目得分(满分分值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分值的15%)
评审原则:措施项目的评审以投标人措施费报价的高低作为评分依据。
评审方法:各有效报价中所有措施项目每项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措施项目的评标基数(pc)。各有效报价中的同一措施项目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pc)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每高于评标基数(pc)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pc)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投标人各项措施项目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其措施项目评审得分。
4、主要材料得分(满分分值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分值的20%)评审原则:以抽取材料单价的合理性和材料来源作为评分依据。
评审方法:主要材料按单项材料费占全部材料的比重,从高到低抽出不少于10项材料,且该部分材料费占全部材料的比重不低于60%(以平均报价为基准抽取)。在各有效报价中,抽取的每一项材料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作为该材料的评标基数(pd)。各有效报价中的同一材料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pd)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每高于评标基数(pd)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pd)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投标人各项主要材料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其主要材料评审得分。
5、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得分(满分分值为投标报价分值的20%)
评审原则:以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合理性为评分依据。
评审方法: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按每个分项清单费用占全部清单项目费用的比重,从高到低抽取不少于15项清单项目,且该部分清单项目价值占全部清单项目价值的比重不低于60%(以平均报价为基准抽取)。抽取的同一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数(pe)。各有效报价中同一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pe)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每高于评标基数(pe)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pe)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投标人各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其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得分。
6、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总价得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得分+措施项目得分+主要材料得分+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得分。
第二篇: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十)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中标人);
(十二)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备案报告;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
(十四)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备案。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一)统一格式的《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审查备案表》一式二份;
(二)本办法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三)材料用量分析;
(四)工程量计算书;
(五)工程预算书;
(六)标底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和标底编制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预审材料。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十)对投标人出示的有关证书原件进行核验、计分;
(十一)开启投标书并当众宣读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质量承诺和优惠条件;
(十二)招标人宣读密封完好的标底;
(十三)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定标工作阶段,各投标人可返回单位等待招标人的中标或未中标通知。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号
第三篇: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市[2005]208号 【发布日期】2005-10-10 【生效日期】2005-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5]20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三、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
各地要不断深化对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要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名册内抽取,抽取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参与抽取的所有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评标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评标监控系统。评标时间在1天以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提倡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四、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各地要进一步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
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五、探索实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
各地要深化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评标方法的研究,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尤其要突出《计价规范》所要求的技术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特点。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当采用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不仅要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者缺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还应当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单价和费用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在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机制实现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同时,要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低价抢标”行为,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
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除了要完善与评标程序、评标标准有关的规定外,还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实行担保的,应当由金融机构或者具有风险防范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实施担保。对于以价格低为理由,在合同履行中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设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所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述,并要求表达清晰、含义明确。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对这类行为应当视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
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于拖延确定中标人、随意更换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额外要求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招标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和完善各管理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资质和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同时,要建立工程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应当尽快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代理机构。
各地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应当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规范和约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
九、继续推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应当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继续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强化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在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全面、规范和高效的服务。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为全国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网络平台,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用状况服务,为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推进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创造条件。各地可以以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联网管理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其他方面拓展。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交易档案的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字、音像、图片资料和原始记录,并妥善保存档案资料。
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好行政监督职能。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重要环节,应当通过完善方式、明确重点来实施有效的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同时,要注意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的提高。
要按照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投诉,查处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能机构,各地要积极、认真地解决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提供保障,同时要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廉政建设和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监督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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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浅谈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注意事项
为了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了“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是工程造价计价方法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要求。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建设工程承发包价从由定额计价走向市场形成价格的必然趋势。
下面根据本人实际招标工作的经验,谈一下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的好处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量和有关费用,易于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计价,更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其内涵①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②包括完成每分项工程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③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④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⑤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为了简化计价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投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工程的实物消耗量,结合企业的施工水平、施工管理成本和设备的配置、市场材料价格的调整以及风险预测等综合因素自主确定综合单价计价。所以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招标投标,更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鼓励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对推动施工企业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以及市场竞争能力和节约项目投资都十分有利。
应注意的问题是:工程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不能低于成本价。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报价,就不能保证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如果投标人以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二、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可以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结算与合同价的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应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杭州市招标办(2002)字第08号“关于防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低于成本价报价竞标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也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作废标处理。
1、擅自将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变动、补充和修改的;
2、有实物工程量而无报价且又没有附相关说明的;
3、未按招标文件设定的暂定材料价格进行报价或擅自变动暂定价的。”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也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规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行为,体现公平竞争的市场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
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对工程实施阶段的结算与合同价管理也有好处。因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采用的是综合单价法,一般的招标文件都明确规定,投标人依据招标人
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标后,工程量有误差,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计价规范》4.0.9条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应注意的问题是:合同约定这个关键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招标文件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应约定。约定的内容分二部分:
1、是约定原有工程量清单中有项目、有投标单价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没有项目、也没有投标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发包人确认时,可参照类似项目、类似投标单价签证。
2、是约定调整幅度,即工程量增减引起的造价变更占合同价的比例,在约定幅度以内的,其工程量增减项目的综合单价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工程量增减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方法
杭州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和综合单价报价方式,已推行了几年,在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和许多需完善的地方。一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项目其评标标准和方法大部分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由于市场交易环境不成熟和个别投标企业不正当竞争、压价竞争或低于成本报价竞争,中标后,其综合单价不能满足实际施工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造成工程项目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工和交付。因此,投标企业需加强对投标综合单价的合理测算,组成较合理的投标价格。二是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和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不够完善,原有工程量清单基本按定额子目编制,有些项目特征在工程量清单中描述不够准确,选用的材料也不够明确,招标文件中对合同主要条款尤其是工程结算方式或价格调整方式描述不够清楚。使投标企业对项目的判断和综合价格的组成在理解上有误或差异。因此,招标人应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或招标答疑时明确某些项目特征、做法和选用的材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法的工程结算方式和价格调整方式。三是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投标企业在综合单价中对市场风险因素的考虑较难掌握。因此,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相应的条款,较合理的减少投标人的风险。
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走向市场形成价格的必然趋势,本着市场问题由市场自身解决的原则,希望招投标双方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市场活动中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规范,形成一个竞争有序、公平合理的建设市场。
第五篇: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
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5]2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5年1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
各地要不断深化对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要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名册内抽取,抽取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参与抽取的所有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评标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评标监控系统。评标
时间在1天以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提倡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各地要进一步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
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五、探索实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
各地要深化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评标方法的研究,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尤其要突出《计价规范》所要求的技术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特点。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当采用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不仅要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者缺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还应当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单价和费用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在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机制实现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同时,要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低价抢标”行为,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
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除了要完善与评标程序、评标标准有关的规定外,还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实行担保的,应当由金融机构或者具有风险防范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实施担保。对于以价格低为理由,在合同履行中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设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所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
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述,并要求表达清晰、含义明确。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对这类行为应当视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
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于拖延确定中标人、随意更换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额外要求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招标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和完善各管理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资质和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同时,要建立工程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应当尽快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代理机构。
各地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应当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规范和约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
九、继续推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应当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继续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强化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在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全面、规范和高效的服务。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为全国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网络平台,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用状况服务,为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推进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创造条件。各地可以以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联网管理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其他方面拓展。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交易档案的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字、音像、图片资料和原始记录,并妥善保存档案资料。
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好行政监督职能。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重要环节,应当通过完善方式、明确重点来实施有效的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
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同时,要注意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的提高。
要按照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投诉,查处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能机构,各地要积极、认真地解决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提供保障,同时要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廉政建设和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监督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