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沁水县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为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管主体责任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按照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进行划分,明确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具体是:
1、县交通运输局是辖区内所有桥梁的监管主体以及县道和重要乡道上桥梁的管养主体。负责筹集桥梁养护资金,监督各乡(镇)公路养护管理站对乡道和村道上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提供技术指导;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制定病危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
2、各乡(镇)公路养护管理站是各自辖区内乡道和村道上桥梁的管养主体。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上桥梁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组织对桥梁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检查,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针对需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提出申请报告,并对已经判定为危病桥梁的,及时建立“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双岗责任制并在桥梁现场立牌告示。
3、公路桥梁因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二、加强桥梁检查,及时管养保障安全
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公路养护管理站应对桥梁进行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1、经常检查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不低于每月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2、定期检查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和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3、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主要采用仪器检查方式进行,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根据检查结果,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发展,影响桥梁安全。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应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臵位臵、型式、数量,以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并安排大修或改建。
三、加大监督力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1、县交通运输局作为辖区内公路桥梁的监管主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公路养护管理站应自觉接受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2、县交通运输局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对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进行落实,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对桥梁状况进行评定,及时排除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四、奖励与处罚
为了推动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我县农村公路桥梁安全,年终将对在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罚如下:
1、根据年度检查评比结果,评选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
2、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第二篇: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部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规定》、《云南省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制度,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公路桥涵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以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为中心,以承重构件和桥面养护为重点,加强全面养护。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保证桥梁养护费用,可在省补公路养护费用大中修计划资金中安排计划,符合条件的可向交通运输部争取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筹集配套。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六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各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代表州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桥涵养护管理工作;乡镇公路(交通)管理所(站)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乡镇辖区内的乡村道公路桥涵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公路管理机构。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各级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
1、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具体工作由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2、县级交通(运输)局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段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的管养单位。
3、乡镇管理所在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段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由于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桥梁发生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九条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臵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县级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州市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特殊地区县级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参加过省级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业务培训。
1、桥梁养护工程师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2、省公路局主要负责桥梁工程师常规业务培训。
3、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县级、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桥梁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时间自定。
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三条 各级管养单位应做好辖区内的农村公路桥梁的检查评定工作,检查评定后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县级交通(运输)局组织初步评定。初步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1.技术状况初评为四、五类的中、小桥梁,由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复核,报省公路局备案。
2.技术状况初评为四、五类的大桥、特大桥,由州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构承载力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报省公路局认可。
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管养单位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类别安排相应的养护计划。
第十六条 县道和乡道中桥及以上的四、五类桥梁,可争取交通部专项资金计划安排。若已危及行车安全或无法绕行的情况下,应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其他类别的桥梁养护费用可在中央转移支付养护资金和地方配套养护资金中安排计划。
第十七条 拟纳入交通(运输)部危桥改造专项计划的桥梁,必须先完成前期工作,由州市交通(运输)局向省公路局报送《桥梁技术状况评估报告》或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省公路局审查批复后方可列入计划,没有经过审批的桥梁不列入部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编写,同时附桥梁鉴定报告和加固改造方案。评估报告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对因突发事件造成损毁的桥梁,不受前期工作计划限制,采用特事特办的原则,先实施,后补相关资料。但应征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拟列入部专项资金改造计划的桥梁,各州市交通(运输)局须在每年6月底之前向省公路局报送评估报告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经批复后方可列入下年计划。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桥梁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桥梁养护工程资金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应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筹集配套专项资金,保证桥梁养护经费。
第七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
乡道、村道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原则上由乡镇农村公路(交通)管理所(站)承担,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道桥梁的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工程由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段组织实施,应委托具有桥涵养护经验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养护作业。
所有农村公路桥梁的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相关程序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对策。
1、对一般评定划定的各类桥梁,分别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 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需进行小修;三类桥梁需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四类桥梁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 通管制,如限载、限速通过,当缺损较严重的应关闭交通。五类桥梁需进行加固或改建、重建,及时封闭交通。
2、对适应性不能满足的桥梁,应采取提高承载力、加宽、加长、基础防护等改造措施。若整个路段有多座桥梁的适应性不能满足,应结合路线改造进行方案比较和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公路桥涵日常养护应符合下列总体要求:
1、桥涵外观整洁。
2、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
3、桥头顺适,无跳车现象。
4、排水、伸缩缝、支座、护墙、栏杆、标志、标线等设施齐全良好。
5、结构无损坏。
6、基础无冲刷、淘空。
7、与路基不同宽度的小桥,应逐步改建成与路基同宽。第二十六条 应加强桥涵的日常巡查。桥涵日常巡查是桥涵日常养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应予以充分重视,发现隐患或病害应及时处治。
第二十七条 加强桥涵档案管理工作,桥梁管养单位应对辖区内所有桥梁建立“桥梁基本状况卡片”等相关资料,将有关信息输入数据库,建立信息化档案。
第二十八条 涵洞养护的基本要求是:
1、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病害及时修复加固。
2、建立健全完善的技术档案,准确掌握涵洞的技术状况。
3、加强对涵洞的经常性保养、维修,对损坏严重的涵洞应及时加固或改建。
4、洪水、冰雪前后及汛期应对涵洞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掌握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正确的养护措施。涵洞经常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定期检查2年一次。定期检查时,应现场填写“涵洞定期检查表”,实地查明损坏情况,根据涵洞的技术状况,提出日常养护、维修、加固,改建等建议。
第二十九条 涵洞日常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持洞口清洁无杂物,洞内排水畅通,发现淤塞、积雪、积冰应及时疏通和清除。经常积雪或积雪较深的涵洞,入冬可在洞口外加设栅栏;易发生积冰的涵洞,宜用柴草封住洞口,融雪时及时拆除。
2、涵底铺砌,洞口上下游路基护坡、引水沟、泄水槽、沉沙井发生变形或出现缺口,应及时修理或封塞填平。
3、涵洞进水口的沉沙井和出水口的跌水构造,应适时检查其是否损坏、与洞口是否结合成整体,如有损坏或发现裂隙甚至脱离,应及时修复加固。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桥梁的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其他部分的养护内容和要求参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
第三十一条 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达到《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模要求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报主管单位批准,并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大、中修及改建工程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设计荷载等级。原设计荷载等级低于公路-Ⅱ级的,原则上以公路-Ⅱ级或以上荷载等级为标准进行设计。拆除重建桥梁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对于技术复杂的桥梁加固方案,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小桥及涵洞大中修及改建工程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条件不允许时,也可由县级交通(运输)局组织有经验的桥梁工程师进行设计,但需履行设计及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中桥及以下桥梁的大中修及改建工程设计文件由州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大桥及特大桥的大中修及改建工程设计文件由省公路局审批。第三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按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相关质量管理规定执行。农村公路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并按照规定组织工程验收。
第三十六条 桥梁中修、大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履行交竣工验收手续,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由设计批准机关组织,竣工资料按挡案管理规定归档。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类。
第三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实行三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除分别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相应合同,还应签订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强化施工管理、廉政建设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臵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桥梁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的未尽事宜参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和《云南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八章 超重车辆过桥管理
第四十条 超过桥梁设计荷载标准的重载车辆(以下简称“超重车辆”)确需通过桥梁时,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四十一条 超重车辆过桥前,承运单位应事先与公路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严禁未经批准的超重车辆擅自通过桥梁。重载过桥期间应由路政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在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指导下按照经专家论证的过桥方案通过。
第四十三条 重载车辆过桥后,应由过桥前的同一家检测单位对桥梁再次进行检测,对桥梁的技术状况作出评估。
第四十四条 重载车辆过桥的所有费用(包括检测、加固设计、设计审查、施工等各项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九章 应急处臵管理
第四十五条 桥梁突发事件的处臵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桥梁经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先行设臵警示或禁止通行的标志,同时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管制;
2、按职责权限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
3、在主管单位对桥梁技术状况复核期间、未安排改造、加固计划前,对五类桥梁,可实行交通封闭,但要及时开设便道、便桥或指明绕行路线;四类桥梁可采取交通管制、跟踪观测、临时支护等措施,同时在桥头两侧设臵醒目危桥、限载、限速标志,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封闭交通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四十七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要建立桥梁营运预警制度。尤其在进入汛期后,要建立、健全公路桥梁的巡查工作制度,加大巡查频率,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对可能因山洪暴发、坍方、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及桥梁安全的,要制订相应的抢险应急方案,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四十八条 一旦发现桥梁出现险情,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及时设臵限载、限速等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分流,暂停桥梁的使用,并向单位分管领导、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协调好各方关系,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九条 病危桥梁在进行加固处理前,要派专人在桥头昼夜看护,密切监视桥梁状况,严防发生桥垮车毁人亡等恶性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每年公路桥梁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更新后,由省公路局 10 于年底之前报省交通厅。
县、乡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均应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县道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立;乡村道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由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并报上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的内容及要求参照部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桥涵养护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河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畅通的公路通行条件,依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河北省公路桥梁检查管理办法》和有关公路桥梁检查标准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县、乡、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县级交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市级交通部门负责筹集,并行使业主职责;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并行使业主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局部改线后的原路段上的桥梁,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移交或废弃。废弃的桥梁必须断交或拆除。
第二章 桥梁工程师职责
第六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专(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桥梁养护工程师一般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的交通土建专业技术职称,并有相当的施工和设计经验;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可放宽为交通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桥梁养护工程师须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以保持桥梁养护工程师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
职责:
(一)制定、安排桥梁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并提出桥梁的检查报告。
(二)根据定期检查结果,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造方案和对策措施。
(三)提出县乡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和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组织养护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四)审核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情况。
(五)负责桥梁管理系统所需数据的采集。第八条 县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
(二)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级机构领导报告三、四、五类桥梁的病害状况。
(三)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梁的养护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日常养护质量,注意观察桥梁的使用情况,及时上报桥梁损坏情况。
(四)提交辖区内桥梁养护工作计划,并对桥梁养护工程进行检查。
(五)建立、整理、更新辖区内的桥梁技术档案,并上报上
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第三章 桥梁管理养护
第九条 农村公路桥梁检查制度:
农村公路桥梁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
(一)日常巡查: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设立专职桥梁巡查人员,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对所辖路段的桥梁及桥梁防护设施每天进行一次养护巡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经常性检查:
1、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以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2、经常检查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组织实施,其时间周期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加强不定期检查。
3、经常检查采用目测方法,也可配以简单工具进行测量,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要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上报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
4、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部件缺损或者达到三类以上技术状况的病害桥梁后,应及时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交专项报告。
5、经常检查包括的内容以《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三)定期检查:
1、定期检查主要是指为评定桥梁使用功能,制定管理养护计划提供基本数据,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它为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搜集机构技术状态的动态数据。
2、定期检查由市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制定定期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及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协同实施。
3、定期检查的周期根据技术状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在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的缺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安排一次定期检查。
4、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每次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所检查桥梁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定期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对比分析。
5、定期检查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观察观测进行,必须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当场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对各部位进行拍照并作编号,对严重病害作详细记录,填写“定期检查附录说明”记录各部件缺损状况并作出技术状况评分,桥梁都要按病害程度进行评分分类。
6、定期检查包括的内容以《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四)特殊检查:
1、特殊检查由省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主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协调监督。
2、特殊检查应采用适当的仪器设备以及现场勘探、试验等特殊手段和科学分析方法,查明桥梁病害的确切原因、破损程度和承载能力,确定桥梁的技术状态,以便采取相应的加固、改善措施。
3、特殊检验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结构材料缺损状况诊断,包括材料损坏程度检验,材料物理、化学性能测试及缺损原因的分析判断。
(2)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鉴定,包括结构承载能力鉴定,桥梁抗洪能力鉴定。
4、对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的桥梁应作特殊检查:(1)遭受洪水、流水、漂流物、船舶撞击以及滑坡、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和超重车违章行驶的;
(2)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的;(3)要求提高载重等级的(在决定加固改建以前);(4)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
条件许可时,特殊重要的桥梁在正常使用期间可周期性进行荷载试验。
5、进行特殊检查前,承担单位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应充分收集资料,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计算所用的程序、方法及计算结果)、竣工图、材料实验报告、施工记录、历次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报告,以及历次维修资料等。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6、特殊检查包括的内容以《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7、承担特殊检查的单位及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时间,完成检查任务,并作出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为:
(1)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包括桥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时间、背景和工作过程。
(2)目前桥梁技术状况的描述,包括现场调查、检验和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方法、检测数据与分析结果和桥梁技术状况评价等。
(3)详细叙述检查部位的损坏程度和原因,并提出结构部件和总体的维修、加固或改建的建议方案。
第十条 农村公路桥梁评定:
桥梁评定分为一般评定和适应性评定。
1、一般评定:依据桥梁定期检查资料,通过对桥梁各部件技术状况的综合评定,确定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提出各类桥梁的养护措施。
2、适应性评定:依据桥梁定期及特殊检查资料,结合试验与结构受力分析,评定桥梁的实际承载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提出桥梁养护、改造方案。
3、一般评定由负责定期检查者进行,适应性评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单位进行。
4、评定方法与内容依据《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工程管理规定:
(一)对于一、二类桥梁,应进行针对性、预防性小修保养工作;对三、四、五类桥梁要及时安排大、中修或者改建工程。
(二)对于四、五类桥梁以及病害发展趋势明显的三类桥梁,次年应优先安排大、中修或者改建工程。
(三)桥梁大、中修及改建计划首先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四)申请大、中修、改建的桥梁项目计划应报以下资料:
桥梁概况、桥梁现状、损坏程度和损坏原因分析、加固措施、维修加固拟实施的工程内容、建议估算。
(五)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及改建工程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对于承重构件加固的设计标准,要求与新建同等规模的桥梁相同。对于技术复杂的桥梁加固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核。
(六)由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桥梁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负责大、中修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七)农村公路桥梁的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并按照规定组织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 桥梁档案管理规定:
(一)县、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县级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立;乡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由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并上报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
2、桥梁建设及历次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
3、历次桥梁经常检查表、定期检查表及特殊检查报告;
4、历次自然灾害及超重车辆通过等有关情况记录;
5、危桥卡片;
6、照片、音像资料等按照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制度
1、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培训工作由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组织安排。
2、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冬、春季节。培训内容为桥梁检查、评定、维修、加固等。
3、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定期对乡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培训时间自定。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办负责解释。
第四篇: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XX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湖南省公路管理局《湖南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加强养护管理,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三条
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分级负责制。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四条 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管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桥梁维修及危桥改造工程的计
划与规划。
(二)负责桥梁经常性检查工作,及时上报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三)负责桥梁定期检查工作与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四)负责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养护。
(五)负责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七)负责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等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第五条 监管单位是指依据有关规定,主管县道、乡道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所辖公路危桥改造总体规划。
(二)负责制定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监督、考核管养单位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四类、五类桥梁进行复核检查。组织实施桥梁特殊检查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
(六)负责对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是乡道、村道桥梁的管养单位,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其监管单位;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县道桥梁的管养单位,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其监管单
位。
第七条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技术人员,保障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每座桥梁要明确三个责任人:一名主管领导,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和一名养路工人。
第八条 县、乡、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设置或聘任专职桥梁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其人员相对稳定。
第三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九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
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
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
定。
第十条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经常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三类以上桥梁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四类、五类和特殊
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实施。
第十一条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
一至五类。
对检查发现的技术状况为三类以上的桥梁应立即采取
交通管制措施。
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每10天观测一次,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每3天观测一次,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每天观
测一次。
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由管养单位负责组织。第十二条 对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
运营安全。
乡道、村道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复核。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桥梁养护技术人员提出初步复核意见,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负
责组织提出核查意见。
县道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负责提出初步意见,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核查意见。
第四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第十四条 乡道、村道桥梁养护工程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中修以上工程方案应当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道桥梁养护工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修以上工程方案应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并按程序报上级交通主
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大修、改建工程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十五条 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十六条 管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按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实
行审计制度。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农村公路桥梁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及通过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桥梁养护资金;
(五)其它可用于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养护的资金。第二十条 对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养护工程实行计划管理,管养单位根据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每年年终提出次年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计划,报县市区政府审核批准。县道桥梁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县政府安排投资;乡道、村道桥梁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安排投资,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解决。
第六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的内容及要求参照原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当制定本区域内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备案。
应急预案应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大型和特大型桥梁的安全运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
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
第三十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由市县乡公路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农村公路桥梁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切实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加强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的领导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应重视开展公路桥梁养护、维修的科研工作,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桥梁养护水平和公路安全通行水平。第二章 养护管理责任划分和职责
第七条 农村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合理确定自身工作职责。
第八条 农村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养护管理任务的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和行政村公路管理组。
第九条 农村公路桥梁的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农村公路桥梁所辖地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 农村公路桥梁管理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理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县、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理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桥梁管理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管理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全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桥梁养护管理质量。负责县道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维修等工作。
(二)组织制定全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核实三类以上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四)制定特殊结构桥梁的定期检查计划,做好需特殊检查桥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卡片的采集、填写、整理和补充工作,桥梁病害照片拍摄、录入工作。
(六)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技术指导工作,每年年底前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七)督促做好公路桥梁的水毁预防和抢修工作,及时上报损失和修复情况。
(八)组织桥梁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九)组织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或改造实施。
(十)督促检查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乡(镇)道、村道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各监管责任人对桥梁的具体养护管理和经常性检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乡(镇)道、村道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工作,对检查发现的早期破损、显著病害和其它异常情况进行记录,若遇到需紧急加固、抢修的情况,应按有关程序上报。
(三)根据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桥梁特殊检查申请。
(四)负责编制本辖区内乡(镇)道、村道桥梁养护管理计划。
(五)负责本辖区内乡(镇)道、村道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对养护维修后,处治效果进行观察、监测和评价。
(六)负责雨季、汛期前后本辖区内乡(镇)道、村道公路桥梁的全面检查,组织抗灾抢险工作,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灾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七)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桥梁区域内河道河床的稳定性,禁止在规定范围内挖砂、取土、采石、倾倒废弃物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
(八)负责本辖区内乡(镇)道、村道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卡片的采集、填写、整理和补充工作,桥梁病害照片拍摄、录入工作,每年年终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情况、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表、桥梁定期检查表、三类以上桥梁照片等相关资料报送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第三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四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和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五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三种方式。
(一)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和桥台附属构造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发现缺损进行小修保养工作,确定桥梁结构功能是否正常。
经常检查以目测方式进行,其周期为每月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每半月检查一次。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构件存在明显缺陷,出现三类以上技术状况的,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二)定期检查主要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县道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年一次,三类以上桥梁应每半年一次。
定期检查一般采用相应的仪器和量具对各部位进行检查和量测。
(三)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判定桥梁承载能力,以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公路桥梁的三种特定情况:
1.桥梁遭受洪水冲刷、漂流物撞击,地震、滑坡、风灾或超重车辆通过后对桥梁造成严重损坏的;
2.定期检查中桥梁技术状况被评为四类或病害原因及程度难以判明的;
3.桥梁要求提高荷载等级的。
第十六条 桥梁鉴定方法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的鉴定可通过专家现场调查评估、承载能力验算和荷载试验等方法进行。若采用荷载试验方法鉴定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桥梁检测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依据检查、检测、鉴定结果,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梁: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梁: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梁: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梁: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梁: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第四章 桥梁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桥梁经鉴定承载能力达不到原设计标准要求,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调整限载标志。
(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维修、加固或改造。
第十九条 五类病危公路桥梁的应急处理
公路桥梁经鉴定为五类病危桥梁,应采取下列应急处臵:
(一)设立醒目的禁止通行标志,及时告知交警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封锁交通的配合工作。
(二)加强现场管理,禁止行人及车辆通行,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对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必须及时向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路桥梁的加固改造必须视其规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个别技术难度大、需短时间抢修的工程除外。
第五章 桥梁养护维修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道公路桥梁日常维修经费在正常性养护经费中列支,大中修经费向市交通局、县财政专项申请。第二十三条 乡(镇)、村道公路桥梁养护维修经费在县下拨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列支,不足部分地方配套,涉及改造项目的向县财政申请补助。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结构应将公路桥梁养护经费列入养护计划预算。
第二十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维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在公路桥梁养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领导不力、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
2、桥梁定期检查附录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