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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选5篇]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20-42075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0 04:21: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严格依法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近一段时间,有不少矿业权人向部反映一些地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在矿业权人延续登记申请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工作,对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近期对几起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中,也发现存在此类问题。为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的审批登记工作。凡已经受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规定的要在本文下发后一个月内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批登记工作。凡报件不符合规定,又不按要求补正的,按照《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凡不能提交剩余保有储量等相关资料,不具备办理延续登记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自行废止和注销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通知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监督其停产。

二、因新增加审批条件和程序致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审批难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先为申请人办理短期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并限期要求申请人完成有关工作,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再按《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5号)规定的期限,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

三、各级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要对此前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进行一次清理,凡因增加审批条件和程序,要求矿业权人提前补做工作的,应及时通知矿业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避免将应在日常工作中解决的问题积累到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集中解决。

请各级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工作。对不按法定时限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工作而引起严重后果的,部将依法追究登记管理机关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第二篇: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电子文档报送标准

一、新设探矿权申请 申请资料与标准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扫描); 3.勘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 4.地质勘查合同(扫描);

5.勘查实施方案(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 7.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8.交通位置图(扫描);

9.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扫描)。

二、探矿权延续申请 申请资料与标准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扫描); 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 4.地质勘查合同(扫描);

5.勘查实施方案(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 6.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 8.勘查许可证(扫描); 9.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

10.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报告(扫描)。

三、探矿权保留申请 申请资料与标准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申请区域的区块范围图(扫描); 3.勘查许可证(扫描); 4.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 首次申请保留的,还应提交

(1)可供作为采矿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查报告(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

(2)储量评审意见及确认文件(扫描);(3)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报告(扫描);

四、探矿权变更申请

(一)扩大勘查范围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扫描); 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 4.地质勘查合同(扫描);

5.勘查实施方案(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 7.勘查许可证(扫描); 8.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 9.交通位置图(扫描);

10.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扫描)。

(二)缩小勘查范围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困(扫描); 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 4.地质勘查合同(扫描);

5.勘查实施方案(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 7.勘查许可证(扫描); 8.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

(三)变更勘查主矿种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扫描); 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 4.地质勘查合同(扫描);

5.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的页面);

6.勘查实施方案(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幸的页面);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 8.勘查许可证(扫描); 9.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

(四)转让探矿权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扫描); 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

4.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地质勘查合同(扫描); 5.勘查实施方案(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萄); 6.受让人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 7.勘查许可证(扫描); 8.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 9.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扫描); 10.探矿权转让合同(扫描)。

(五)改变探矿权人名称(包括法定代表人易人)或地址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扫描); 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 4.勘查许可证(扫描); 5.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

6.变更后探矿权人营业执照(扫描); 7.改变名称的批准文件(扫描)。

五、探矿权注销登记 申报资料与标准 1.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勘查许可证(扫描);

3.项目完成报告或项目终止报告(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

4.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扫描); 4.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扫描);

六、地质调查备案 申请资料和标准

1.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扫描); 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

4.地质调查实施方案(或设计)(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

5.地质调查工作计划(扫描);

6.地质调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扫描)。

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申报资料与标准

1.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扫描,图可不扫);

3.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word文档,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 4.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扫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扫描)、查明储量登记书(扫描)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扫描),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扫描);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扫描)。

八、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申报资料与标准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不扫描); 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扫描);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扫描);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扫描);

8.申请采矿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飞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扫描);

9.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登记申请,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确认书(扫描);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扫描); 12.环境影响报告(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扫描);

13.安全生产正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扫描);

14.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扫描);

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扫描); 1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扫描);

17.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还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扫描);

18.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扫描)、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

19.探矿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扫描)。

九、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申报资料与标准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扫描);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报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扫描);

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扫描);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扫描); 7.变更前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扫描);

8.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的,提供企业分期缴纳的申请书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分期缴纳的文件(扫描)。

十、采矿权转让审批 申报资料与标准

1.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扫描);

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扫描); 4.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扫描);

5.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扫描); 6.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扫描); 7.采矿权转让申请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8.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扫描); 9.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 10.受让人资质证明文件(扫描);

11.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word文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

12.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的意见,原件)(扫描); 13.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处置文件(分期缴纳的,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原件)(扫描);

14.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扫描)。

十一、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申报资料与标准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扫描);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扫描)(注: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办理变更手续的,不提交此项资料);

4.扩大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应先对扩大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获批准后,变更申报资料与申请新立采矿登记发证所要求的申报资料相同(不含《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5.缩小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扫描)、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扫描)、储量情况(扫描)、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扫描)、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资源储量估算报告(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和相关的评审备案证明(扫描)以及有关劳动安全(扫描)、水土保持(扫描)、土地复垦(扫描)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扫描),并提交变更后的护区范围图(不扫描);

6.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应提交新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幸的页面)及专家审查意见(扫描),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面证照,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扫描),其变更后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说明,同时提交环保部门的意见(扫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扫描);

7.变更企业或矿山名称和企业性质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扫猫)和变更后的运人营业执照(扫描)和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扫描);

8.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如不和采矿权转让审批同时申请,变更申请人应为转让受让人,应提交:

(1)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扫描);(2)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

(3)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处置文件分期缴纳的,应提交受让人缴款承诺书(扫描);

(4)转让前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说明(扫描);(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扫描)。

十二、采矿权注销登记 申报资料与标准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矿区范围图(不扫描);

3.闭坑地质报告(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及批准文件(扫描);

4.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扫描};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情况及报销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及批准文件(除图件外均需扫描);

6.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扫描);

7.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扫描); 8.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扫描)。

第三篇: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电子文档报送标准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电子文档报送标准

一、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提交电子文挡。

二、报送的电子文裆一律使用5寸或3寸光盘存储,要求一项目一盘,提交电子文档的资料(各类扫描件、word文档等,)全部储存在光盘内,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

三、申请人要对提交的电子文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挡不一致时,退回申请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四、电子文档制作的技术要求

(一)制作的电子文档实行一材料一命名的方式。申报资料目录,以“材料清单.txt”命名;申报资料中的各电子文档,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申报资料的电子文档,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电子文档报送标准》中的分类及《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所列材料顺序,建二级文件夹分类保存。

(二)规定申报材料为word文档格式的,同时申报材料中包含有图片等扫描材料的,应在word文档中插入扫描文件。

(三)提交电子文档采用以下格式:

1.报送材料清单(目录),采用.txt文本格式,材料清单中所列资料是否已提交电子文档,应予以注明。

2.凡《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电子文档报送标准》中所列需提交word文档的文件,以.doc格式提交(有内插表格、图件的,要求能正常浏览)。签字盖章的部分需进行扫描,保存为JPEG格式后,按先后顺序和图像插入形式保存到word文档的最后面。3.表单类资料,包括各类申请表、呈报表等,全部进行扫描,保存为TIFF(多页)、JPEG(单页)格式。

4.各种证件、证明、图件类资料,包括各种证明文件、有关批文、证照原件、各种绘图等,采用TIFF(多页)JPEG(单页必格式保存。

(四)扫描注意事项

1.选择适当的分辨率:图纸、文字采用200dpi,照片采用100dpi。2.选择合适的消蓝方法:对蓝幅图扫描时应进行消蓝处理。

3.选择合适的颜色:线条类图件或文字类资料采用二值;黑白照片或其他非彩色图件类采用灰度;彩色照片或彩色图件采用真彩扫描。

(五)其他耍求

1.格式转换:各单位收到立即已有原始挡拮图,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转换处理。

2.图像修饰:检查扫描文件的完整性和扫描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反转、调整、纠斜、去污、合并等处理。

(六)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软件下载: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首页>公共信息>信息服务>信息化>软件下载>探矿权、采矿权软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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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矿山企业所在的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登记的审查意见; 4.上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报告;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材料或者储量占用登记证明; 6.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证明; 7.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9.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10.采矿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2.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3.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teniu.cc)制作,并附电子报盘。4.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二)办理的要求。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2.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3.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三、审查及办理

(一)审查:与办理要求一致。

(二)办理:申请延续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 1

准延续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延续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不准延续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四、相关法律责任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五、其他相关事项 无。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1.登记费10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篇:四川省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

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申请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二)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四套,提交一式一套(其余三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二)矿山开采情况报告;

(三)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保有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七)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已缴纳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文件及缴纳凭证;

(八)未提供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采矿权人,提交该类技术资料及备案表;

(九)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四、办理程序

(一)需延续登记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准予延续登记办理完成的,通知延续采矿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规定机关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向申请人退件;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2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延续采矿登记费:每项1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86919332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teniu.cc

省国土资源厅:www.teniu.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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