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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江门市气象局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20-40174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3 06:53: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江门市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江门市气象局

江门市防雷装置检测单位

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管,建立健全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市场诚信制度,促进行业诚信自律,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的办法》、《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中国气象局QX/T318-2016)、《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江府〔2015〕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评价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是以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基本信用信息和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量化的基础上,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检测活动的信用管理中,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推进形成良好的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环境。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的企业、单位和机构(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管理。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全市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档案的建档工作,制定防雷检装置

检测单位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监督全市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上传公示;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情况和失信行为进行汇总上报。

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督促辖区内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开展业务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状况的调查取证及上报。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蓬江区、江海区由江门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项构成。基本信息是指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或被服务客户给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由:①“不良行为”;②“失信黑名单”两项构成。是指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在从事检测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与规范等,被列入不良行为或失信黑名单的相关信息,以及受到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或违规操作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根据基本信息、优良信息的情况主动申请信用等级评价,获取信用等级评分。

第六条 对于存在不良信用信息,将被列入“不良行为”或“失信黑名单”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在申请信用等级评价时应扣除不良信用信息所对应的分值。

发改、工商、住建、安监、质监等部门形成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收集,并纳入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列入“不良行为”或“失信黑名单”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汇总和认定,认定无误后,上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信用评价

第八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主动申请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九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等级按基本能力、内部管理、检测业务、诚信服务、社会责任、安全生产等方面划分为四个等级,档次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

第十条 评定标准满分为100分,其中:90分(含)以上为AAA级,80(含)-89分为AA级,70(含)-79分为A级,69分及以下为B级。

信用等级的含义: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检测单位的诚信度很高、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人员素质很高、检测能力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市场竞争力很强、发展潜力很大。

AA级:信用良好。表示检测单位的诚信度高、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人员素质高、检测能力强,经营状况好、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

A级:信用一般。表示检测单位的诚信度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人员素质一般、检测能力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市场竞争力一般、发展潜力一般。

B级:信用差。表示检测单位的诚信度差、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差,人员素质差、检测能力差,经营状况差、市场竞争力差、发展潜力差。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依据自身情况确定拟申报的信用等级,提交《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1)、《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附件2)、《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服务质量反馈表》(附件3)。

第十二条 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书面结论并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单位,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申报机构法人信用记录、相关部门提供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服务质量反馈表》,结合现场检查情况,按照《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逐项检查评分后计算总分,评审组根据其得分情况出具评定意见和结论。

第十四条:受委托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应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队伍,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评价流程和评价标准出具评定意见和结论。

第十五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本地区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要体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信用等级优良的检测单位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检测质量抽查、评优表彰等方面,可按“容缺机制”,予以优先办理。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检测单位,依法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对取得不同信用等级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AA级和AA级的检测单位实施激励机制,申请办理事项可实施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优先进驻行政许可中介超市,并实行简化监督和低频率日常检查。

(二)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检测单位实施预警机制,实行常规的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

(三)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检测单位实施严管机制,实行强化监管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五章: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应纳入“不良行为”:

(一)未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气象局窗口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息登记公示,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活动的;

(二)未在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信用档案建档材料或因提交材料不齐全,未对外公示前承接防雷检测业务的;

(三)提交信用档案建档材料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真实经营活动情况材料的 ;

(四)未及时在“广东省防雷安全在线管理监察平台”上登陆上传其单位基本信息、从业人员情况、跟踪检测数据和业务情况的;

(五)未按《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的办法》的要求正常进行年报的;

(六)基本信息的重要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技术负责人等)未按规定上报的;

(七)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未按要求在每月5日前上报《江门市防雷装置检测项目情况统计表》的;

(八)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存在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九)不具备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

(十)聘用不具备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认证的个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工作的;

(十一)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两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执业的;

(十二)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文件的;

(十三)未签订防雷装置检测合同或委托协议的;

(十四)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开展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不合格的;

(十五)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伪造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行为的;

(十六)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或检测报告未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获取身份识别码及对应的检测标识的;

(十七)使用的防雷装置检测设备未经计量认证或过期继续使用的;(十八)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承接服务项目后,非法转包或分包的;(十九)未履行合同约定引起纠纷,负有主要责任的;(二十)遭到社会投诉且经查证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二十一)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事后被认定的;

(二十二)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行为的。

第十九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 “失信黑名单”:

(一)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吊销防雷装置检测从业资质或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的;

(二)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从业资质,其行为得到有关部门认定的;

(三)以行贿、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有关们认定的;

(四)涂改、伪造防雷检测资质证书或其他许可文件的;

(五)因检测质量问题造成雷击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

(六)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工作中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拒不接受各有关行业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的;

(八)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超过3条的;

(九)在管理周期内连续两次被纳入“不良行为”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设定管理周期,首次被纳入“不良行为”或“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周期为1年。管理周期届满后再次被纳入“不良行为”或“失信黑名单”信用管理的,管理周期为2年。

管理周期内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未再出现失信行为被纳入“不良行为”或“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周期满后自动失效。

信息公开: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汇总纳入“不良行为”或“失信黑名单”的信息,审核无误后实时上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向社会公示。

取消名单:被列入“不良行为”或“失信黑名单”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周期届满后,气象主管机构将从“不良行为”或“失信黑名单”中删除其单位名称。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被列入“不良行为”或“失信黑名单”信用管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申诉。

第二十三条 登记注册地不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在本市从事检测服务出现不良信用信息,被核定纳入“不良行为”或“失信黑名单”的同时,应上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建议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将不良信用信息情况向该检测单位登记注册地的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信用等级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被纳入“不良行为”或“失信黑名单”的,将视情况降级或取消其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 被纳入“不良行为”或“失信黑名单”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其承接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也应由项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重点巡查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 发改、工商、住建、安监、质监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气象部门做好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如有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举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在共享和公开范围内的信用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气象局负责解释,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

附件2.《江门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件3.《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服务质量反馈表》(附件3)。

第二篇: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的意见》(江发〔2005〕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江门市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和江门户籍的个人均可依本办法申报资助。

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人为上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申报资助的专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一定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第四条资助范围:

(一)2006年后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国内发明专利的实审费;

(二)2006年后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

(三)2006年后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申请费、实审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缴费收据的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

(二)授权后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

(三)授权后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第六条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资助申报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分别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审核、办理一次。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可委托各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或指定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和行业协会作为资助受理部门。

各资助受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专利资助的申报工作,审查并汇总。

第七条要求资助申请费的,应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之日起1年内申报;要求资助实审费的,应自提出实审要求之日起1年内申报;专利获得授权后的资助申请,应自取得专利证书1年内申报。

第八条申报申请费、实审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江门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报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费收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个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九条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

二份):

(一)《江门市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二)外国专利局(或组织)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发明专利说明书;

(四)个人申报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单位申报的须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查)。

第十条申报国内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江门市国内授权专利资助申报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个人申报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单位申报的须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查)。

第十一条专利资助资金在市科技三项费用中统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使用。

第十二条江门市知识产权局每年2月15日前要将上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专利资助资金的审计检查。

第十三条申报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提交的材料不齐全;

(四)专利申请权有争议;

(五)专利权有争议;

(六)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七)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江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江门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试行办法》。

第三篇: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地建立市场宏观调控机制,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9号)以及《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粤府[1995]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防止市场价格发生不正常变化时,用于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江门市人民政府设立基金,实行分级征收。江门市各级人民政府为基金的征收主体,授权同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同级物价部门负责)负责本级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物价调控工作的领导,发挥基金的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基金专户,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五条 基金的征集范围和标准:

(一)各市(县)、区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划入基金专户,作为基金的固定来源。江门市财政每年在预算 内安排50万元,蓬江区财政安排20万元,江海区财政安排10万元,新会区财政安排20万元,划入江门市基金专户。各市(县)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二)向从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2元/平方米征收,委托国土部门代征。江门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下同)规划区内,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代征。

(三)向迁入城市居民户籍者,入户时按9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征收,委托公安部门代征。迁入江门市区的城市居民户籍者,由江门市公安局代征。

(四)向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中征收,按3元/平方米的标准,委托房产部门在确权时代征。江门市区由江门市房产局代征。

(五)向燃气企业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供应民用燃气除外)按50元/吨的标准征收,由燃气企业按月缴入基金专户。

(六)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

第六条 各单位缴交基金,财务上可在“营业外支出”或“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

第七条 基金应在银行开设基金专户,遇紧急需要,资金不足,可按国家金融政策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物价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政府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报告基金征集和使用情 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是:

(一)用于“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偿投资和必要的借贷利息补贴;

(二)对承担政府主副食品、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给予利息、仓租及其他必要费用的补贴;

(三)为应付市场突发因素,造成人民生活必需品(主副食品)在价格暴涨暴落时,保护生活资料所采取的临时补贴;

(四)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对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给予适当补偿。

(五)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六)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七)其他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的必要支出。

第九条 基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先由使用基金的单位向同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提出使用基金的申请报告,同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作项目评估审核,编制基金使用预算,江门市区由江门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市(县)由市(县)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向江门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告,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如遇突发情况急需增加开支的,由各市(县)物价局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在市(县)财政局基金专户中列支。事后3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江门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补办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凡有缴交基金任务的单位(个人)及代征基金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交,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二条 基金每月缴交一次(每月征收的基金款项不足千元的,可按季度缴交),代征部门在每月10号前把上月已征的基金款项如数缴入基金专户,同时,填写《江门市缴交价格调节基金汇总表》,报同级物价局和财政局,以便核算。各市(县)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每季度向江门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上报征收情况。

第十三条 对违反基金缴交和使用规定的,可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逾期不缴或少缴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追缴应缴基金,并每日处以应缴基金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对弄虚作假,逃避缴纳基金的,依法全额追缴应征基金,并追究单位负责人与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监制的票据征收基金的,被征单位和个人均可拒付,并可向财政、监察部门举报,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四)对使用基金的单位,不按项目使用,不按时归还或不专款专用的,各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及物价、财政部门有权收回款项,并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或其它行政处分。

(五)对擅自截留、挪用基金的,应依法全额追缴,并追究其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代征单位缴入基金专户的金额,按3%计提代征手续费,并拨付给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当年基金使用节余部分要结转至下年基金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征集基金的实施细则,报江门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江府 [1998]54号、江府办[1998]99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创新创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机制,增强我市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江发„2010‟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安居(以下简称“人才安居”),是指利用市、县级市(区)两级财政资金以及发动社会力量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鼓励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我市长期或短暂工作并居住。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江发„2010‟4号)所列“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范围和对象”要求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支持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当地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周转公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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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江门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根据中央、省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选聘到我市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干部队伍,为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聘到我市农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为选聘生)。

第三条 加强选聘生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激励关怀、科学培养的原则,做到选聘、培养、使用、管理、考核并重,各项政策措施有机统一。

第二章 选聘

第四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各市(区)委组织部负责,各镇(街)及有关部门配合,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选聘对象为30周岁以下(以当年招录时间为准,下

同)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研究生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5周岁以下。

第六条 考录后进行分配,原则上按照“本土化”的原则,由各市(区)委组织部统一分配。

第七条 分配后,选聘生与所在的镇(街)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所在镇(街)、村(社区)需要,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任职满两个聘期后的选聘生,不再列入选聘生的管理范畴。

第三章 岗位和职责

第八条 选聘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社区)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社区)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第九条 选聘生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村(社区)“两委”应明确其具体分工。

受聘到农村工作的选聘生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策部署;

(二)组织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任务,协助做好本村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三)配合完成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矛盾调解、社会保障、调查统计、办事代理、科技推广等工作;

(四)负责整理资料、管理档案、起草文字材料和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的教学组织管理、设备网络维护;

(五)列席“两委”会议,参与讨论村务重大事项;

(六)参与群团组织的建设和工作;

(七)完成村“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受聘到社区工作的选聘生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策部署;

(二)配合完成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计划生育、矛盾调解、社会保障、调查统计等工作;

(三)负责整理资料、管理档案、起草文字材料和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的教学组织管理、设备网络维护;

(四)参与社区各类社会团体包括义工组织等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营造和谐社区环境;

(五)列席“两委”会议,参与讨论社区重大事项;

(六)参与群团组织的建设和工作;

(七)完成社区“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待遇和保障

第十条 比照所在镇(街)从大学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选聘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 选聘到农村任职的选聘生按照中央、省的规定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安置费。

第十二条 任职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或以上的选聘生,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1000元的考核奖励。

第十三条 在村(社区)任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镇(街)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四条 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生,颁发江门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任职工作证书,作为服务期满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依据。

第十五条 我市(含四市三区)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招聘雇员及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原则上每次要拿出不少于招聘岗位总数的10%进行定向招聘,服务期满不超过3年或服务期满继续聘用的选聘生属于定向招聘的对象。

第十六条 被我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在村(社区)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

第十七条 任职期满后,未实现再就业的,纳入城镇失业人员范畴统筹管理,各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期满选聘生再就业服务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选聘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人事档案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社区)。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也可迁入任职村(社区)所在的镇(街)集体。镇(街)党(工)委、政府负责对选聘生的工作管理,安排好他们的食宿及日常生活。

第十九条 在选聘生任职期间,各地要保持选聘生队伍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抽调使用。原则上选聘生每年在村(社区)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因工作需要并且经各市(区)委组织部同意后

进行抽调的,抽调单位要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交通、通讯等补贴。

第二十条 根据选聘生岗位的主要职责和任职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向全体村民(居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选聘生每半年要向镇(街)党(工)委书面汇报一次工作,每年要向市(区)委组织部书面汇报一次工作。各市(区)委组织部要对选聘生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指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作风不扎实、目标任务没完成的选聘生要给予教育和引导。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每季度召开一次选聘生座谈会,各市(区)委组织部每半年要组织一次选聘生工作经验交流会,了解选聘生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引导他们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第二十三条 选聘生应自觉执行请销假制度,事假三天以内的由村(社区)党组织支部书记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的,由镇(街)党(工)委书记批准;超过五天的,经镇(街)党(工)委同意后,报市(区)委组织部批准。事假期满按时上班并销假。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二十天的,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六章 培养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选聘生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选聘生任职上岗前,必须安排岗前培训。聘用期间,县(市、区)、镇(街)每年对选聘生集

中培训各不少于2次。培训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重点培训农村(社区)工作的基本知识、有关政策法规、市场经济知识、实用致富技术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由镇(街)班子成员、村(社区)领导根据个人特长及选聘生个性特点进行结对联系帮带,帮助选聘生尽快掌握农村(社区)工作要领。

第二十六条 全面推行到村任职的选聘生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站点管理员、农村信息直通车信息员工作(简称岗位“四合一”)。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以镇(街)为单位将一定数量爱岗敬业、政治素质高、工作比较出色,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优秀选聘生,经过相关的程序,明确列为村(社区)后备干部。

第二十八条 到农村任职工作一年以上的优秀选聘生,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参加村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到村(社区)任职工作一年以上的优秀选聘生,可通过镇(街)党(工)委推荐等方式,参加社区居委会组成成员的选举;选聘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可通过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镇(街)党(工)委推荐等方式参加选举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第二十九条 认真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选聘生创业能力的培训,重点帮助和支持那些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优势的选聘生,扶持他们自主创业。

第七章 考核和评比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是选聘生考核的领导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和监督选聘生考核工作。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认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每年年底,召开由镇(街)相关干部、村(社区)“两委”干部、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参加的民主测评会,通过找干部群众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选聘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作风、业务水平、创新意识和工作成绩等几个方面。

第三十二条 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记入选聘生的人事档案,作为奖惩或提拔使用的依据,并报江门市委组织部备案。选聘生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不再享有各种待遇和保障政策。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定期开展优秀大学生村官评比活动,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选聘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要注重培育选聘生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有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选聘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成立选聘生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组织一次调研,了解和分析选聘生工作的开展情况,制定鼓励选聘生在基层干事创业的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选聘生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选聘生管理工作报告制

度,定期向市委组织部汇报选聘生管理的有关情况,提出处理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选聘生有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江门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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