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市外入渝建筑企业备案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制度,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办公设备等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
4、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在渝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负责人1名应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技术负责人1名应具备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
5、近三年,建筑施工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6、法律法规和市城乡建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市城乡建委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
第七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八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后,方可入渝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入渝登记备案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在有效期内承接了我市工程项目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渝继续从事建筑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延续;有效期内未在我市承接建筑施工业务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九条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和办公地点发生变化的,应于变更发生后10日内到市城乡建委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数量等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抄报市城乡建委。
第十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入渝登记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委予以注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时,应组建与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部,建立工程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项目部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是入渝登记备案人员,并到岗履职。
第十二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后,应组织拟派驻该工程项目部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市城乡建委质量标准、安全管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参加招投标活动时,其在渝负责人必须到场。
第十四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禁止将在渝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第十五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重庆市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整改、罚款、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市场清出等处理,对被清出重庆建筑市场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3年内不予办理入渝登记备案,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未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入渝施工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或将资质证书借给他人在渝承接工程的;
2、在渝施工期间,发生较大质量事故以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施工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4、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期间,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或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隐瞒或拖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在渝中标工程派驻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专职施工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时承诺配备,或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随意更换的;
6、在渝中标工程派驻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专职施工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是已备案人员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8、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期间,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渝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260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市外企业入渝备案流程
入渝备案流程
入渝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
二、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除申请表单独提交外,其余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一)申请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可进入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www.teniu.cc,进入“企业管理”进入“下载中心”下载),按顺序双面打印,A4页面,一式两份;并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内容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到QQ邮箱:1621965153@qq.com。
2、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入渝备案介绍信(原件)。
3、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近三年来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原件)。
4、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布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企业在渝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入渝备案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企业在渝负责人(原件)。
7、企业在渝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汇总表(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企业在渝负责人1名,企业在渝技术负责人1名,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
以上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以及在本企业参加社保的证明材料(除社保证明材料留原件外,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其中,在渝负责人必须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在渝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特级、一级企业不少于3个一级注册建造师,其他级别的企业不少于3个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的服务单位必须与本企业名称一致;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
以上主要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员工,每个人员的资料分别装订,然后再将所有人员资料汇总装订(验原件,留复印件);
8、入渝登记备案办公场地要求:应有固定的办公场地,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并提供办公场地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设立在居民楼内的,应提供业主委员会同意意见原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取得入渝登记备案证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时,应在单项工程项目中标(或分包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以表格文本形式及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基本信息报表》可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www.teniu.cc),进入“企业管理”进入“下载中心”下载。
(三)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变更入渝登记备案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变更审核表》;
2、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书面变更申请;
3、变更内容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
(四)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入渝登记备案证,应在重庆市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后,向市城乡建委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补办入渝登记备案证的书面申请;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3、《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增补审核表》。
(五)申请复核:
入渝登记备案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且不超过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效期满时需在渝继续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城乡建委提交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复核。
三、办理程序
(一)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接件并核验原件;
(二)市城乡建委组织相关处、站室初审、审查、复核、会审、公示、审批并公告;
(三)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出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工作(网上公示、补充完善材料时间及现场踏勘时间除外)。
五、申报地点
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1
六、承办机构
市城乡建委建管处、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 咨询电话:63670053
第三篇: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复核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复核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
二、提交材料
已取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复核所需提交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除申请表单独提交外,其余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申请《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复核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复核申请表》(网上填报信息并用A4纸网上打印,一式两份);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复核介绍信(原件);
(三)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应包含近三年来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内容)(原件);
(四)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企业入渝备案人员的社保证明、用工劳动合同(社保应提供备案期间延续不间断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应有明细内容,并附社保局核实部门电话。社保证明提供原件;劳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企业新增人员仍按《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提交材料”之
(一)的相关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七)企业取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后,本在渝所承揽工程项目的中标确认书(或分包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八)《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接件并核验原件;
(二)市城乡建委组织相关处、站室初审、审查、复核、会审、公示、审批并公告;
(三)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出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工作(网上公示、补充完善材料时间除外)。
五、申报地点
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1
六、承办机构
市城乡建委建管处、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
咨询电话:63670053
注:2013年1月21日前企业申请复核时,由此下载《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复核申请表》,待2013年1月21日网上系统完善后再通过密码锁补充网上信息,提交上报。
第四篇: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
二、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除申请表单独提交外,其余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一)申请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可进入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www.teniu.cc,进入“企业管理”进入“下载中心”下载),按顺序双面打印,A4页面,一式两份;并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内容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到QQ邮箱:1621965153@qq.com。
2、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入渝备案介绍信(原件)。
3、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近三年来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原件)。
4、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布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企业在渝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入渝备案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企业在渝负责人(原件)。
7、企业在渝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汇总表(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企业在渝负责人1名,企业在渝技术负责人1名,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
以上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以及在本企业参加社保的证明材料(除社保证明材料留原件外,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其中,在渝负责人必须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在渝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特级、一级企业不少于3个一级注册建造师,其他级别的企业不少于3个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的服务单位必须与本企业名称一致;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
以上主要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员工,每个人员的资料分别装订,然后再将所有人员资料汇总装订(验原件,留复印件);
8、入渝登记备案办公场地要求:应有固定的办公场地,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并提供办公场地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设立在居民楼内的,应提供业主委员会同意意见原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取得入渝登记备案证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时,应在单项工程项目中标(或分包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以表格文本形式及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基本信息报表》可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www.teniu.cc),进入“企业管理”进入“下载中心”下载。
(三)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变更入渝登记备案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变更审核表》;
2、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书面变更申请;
3、变更内容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
(四)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入渝登记备案证,应在重庆市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后,向市城乡建委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补办入渝登记备案证的书面申请;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3、《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增补审核表》。
(五)申请复核:
入渝登记备案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且不超过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效期满时需在渝继续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城乡建委提交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复核。
三、办理程序
(一)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接件并核验原件;
(二)市城乡建委组织相关处、站室初审、审查、复核、会审、公示、审批并公告;
(三)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出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工作(网上公示、补充完善材料时间及现场踏勘时间除外)。
五、申报地点
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1
六、承办机构
市城乡建委建管处、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 咨询电话:63670053
第五篇: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需提供资料
入渝登记备案需要提供资料
(一)申请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按顺序双面打印,A4页面,一式两份;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到QQ邮箱:1621965153@qq.com。
2、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入渝备案介绍信(原件)。
3、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近三年来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原件)。
4、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布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企业在渝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入渝备案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企业在渝负责人(原件)。
7、企业在渝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汇总表(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企业在渝负责人1名,企业在渝技术负责人1名,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
以上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以及在本企业参加社保的证明材料(除社保证明材料留原件外,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其中,在渝负责人必须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在渝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特级、一级企业不少于3个一级注册建造师,其他级别的企业不少于3个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的服务单位必须与本企业名称一致;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
以上主要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员工,每个人员的资料分别装订,然后再将所有人员资料汇总装订(验原件,留复印件);
8、入渝登记备案办公场地要求:应有固定的办公场地,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并提供办公场地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设立在居民楼内的,应提供业主委员会同意意见原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申报地点
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窗口电话:63672121
市城乡建委建管处、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咨询电话:6367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