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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范文)
编辑:眉眼如画 识别码:20-46277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2 15:31: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范文)

【发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文号】体群字(2000)124号 【发布日期】2000-09-18 【生效日期】2000-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

《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体群字(200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体育局):

现将《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二○○○年九月十八日

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体育彩票的公益作 用,推动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国家体育 总局统一组织,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捐赠给城市社区和农 村乡镇的受赠单位,由受赠单位兴建,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兴建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园、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等,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具体受赠单位,拥有受赠资金或受赠资金购置的体育器材、设施等的产 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规划和宏观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为全民健身工程捐赠执行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和使用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地(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与规划、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分级负责本地区全民健身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资 金

第六条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启动资金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按一定比例从本级体育彩票公益中投入。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从本地实际出发,筹集和吸引其它资金共同投入。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保证体育彩票公益金实际投入额度。

第七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度要向国家体育总局报告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工程情况,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体育行政部门的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对全民健身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 建设与配置

第八条 全民健身工程应在民民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等便于群众健身并且安全的场所兴建。

第九条 愿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定,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受赠单位,并与其签定包括约定工程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等主要内容的捐赠协议。

第十条 受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具有基本的器材安置、场地建设条件;

(二)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与管理等。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工程场地器材的配建规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与城市、社区、公园等建设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所配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且应是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产品,确保安全、实用。

受赠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配备带有国家体育局统一规定标识的标志物。标志物应醒目、美观、经久耐用。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全民健身工程挪作它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省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先行择地新建。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使用。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工程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适当收取费用的,应报当地物价等部门审批,所收费用必须 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维修、更新等方面。

第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受赠单位应当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护,按要求向捐赠执行部门执行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受赠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制度或办法。

第十九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者须知等告示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器材损坏的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中文说明牌。

第二十条 受赠单位要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员队伍,对场地、器材进行日常维护,保险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受赠单位要在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游戏等活动,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积极分子的 作用,组织必要的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全民健身工程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国家体育总局将减少取消下一年度对该省级体育行政部 门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相应的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损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受赠单位酌情责其赔偿或修复;侵占和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受赠单位责其赔偿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体育彩票的公益作 用,推动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国家体育 总局统一组织,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捐赠给城市社区和农 村乡镇的受赠单位,由受赠单位兴建,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兴建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园、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等,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具体受赠单位,拥有受赠资金或受赠资金购置的体育器材、设施等的产 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规划和宏观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为全民健身工程捐赠执行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和使用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地(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与规划、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分级负责本地区全民健身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资 金

第六条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启动资金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按一定比例从 本级体育彩票公益中投入。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从本地实际出发,筹集和吸引其它资金共同 投入。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保证体育彩票公益金实际投入额度。

第七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每要向国家体育总局报告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 健身工程情况,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体育行政部门的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对全民健身工 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 建设与配置

第八条 全民健身工程应在民民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等便于群众健身并且安全 的场所兴建。

第九条 愿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定,由省级体 育行政部门确定受赠单位,并与其签定包括约定工程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等主要内容的 捐赠协议。

第十条 受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具有基本的器材安置、场地建设条件;

(二)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与管理等。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工程场地器材的配建规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与城市、社区、公园等建设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所配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且应是生产厂家向 保险公司投保的产品,确保安全、实用。

受赠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配备带有国家体育局统一规定标识的标志物。标志物应醒 目、美观、经久耐用。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全民健身工程挪作它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 省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先行择地新建。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使用。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工程 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适当收取费用的,应报当地物价等部门审批,所收费用必须 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维修、更新等方面。

第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受赠单位应当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护,按要求向捐赠执行部门执行 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受赠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制度或办法。

第十九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者须知等告示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 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器材损坏的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中文说明牌。

第二十条 受赠单位要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员队伍,对场地、器材进行日常维护,保 险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受赠单位要在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 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游戏等活动,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积极分子的 作用,组织必要的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全民健身工程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 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国家体育总局将减少取消下一对该省级体育行政部 门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相应的 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损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受赠单位酌情责其赔偿或修复;侵占和故意破 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受赠单位责其赔偿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20

【发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文号】体群字[2001]102号 【发布日期】2001-08-14 【生效日期】2001-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规划》的通知

(体群字[2001]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总政宣传部,各行业体协,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顺利、有序地实施,我总局制定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规划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规划

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一期工程预期目标已经达到,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

根据未来十年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和《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要求,对《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一)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作为根本任务。

(二)继续坚持国家与社会共同兴办体育事业的格局,走社会化、科学化、产业化的道路。

(三)深刻汲取法轮功的教训,增强阵地意识、政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逐步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保障全民健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抓住国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同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断完善居民开展健身活动的条件。

(五)继续抓好建身边场地、抓身边组织、办身边活动的“三边”工程,切实把全民健身事业的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放到重要位置,全面部署,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推动普及。

二、目标和任务

(六)经过十年努力,实现全民健身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和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体系。

(七)群众体育普及程度明显提高,全社会体育意识普遍增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到占总人口的40%左右,国民体质普遍增强。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显著提高,城市社区和乡镇建有方便居民进行健身活动的体育设施,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阵地在现有的基础上有较大的发展。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普遍建立体育指导站(中心),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达到65万人以上。

(八)群众体育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形成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全民健身管理体质,国家与社会、个人共同兴办,充满生机活力的全民健身运行机制。

三、对策和措施

(九)进一步强化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职责。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行业和社会各界办体育的积极性。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发展各具优势和特色的地方全民健身事业。

(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把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作为工作重点,加强领导,编印筹规划。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十一)加强以学校为重点的青少年体育工作。各类学校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十分重视学生的身体健康,保证学生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按照教育性、科学性、趣味性、全面性的原则,坚持寓学、寓练于乐,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养成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

(十二)加强以乡镇为重点的农村体育工作。要建立以乡镇为龙头,村民委员会为基础,农民体协为纽带的组织网络。大力开展“因地制宜、科学文明”贴近广大农民的体育活动。

(十三)加强以社区为重点的城市体育工作。要充分利用社区内各单位人才、资源和场地等条件,建立各类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等便 于居民就近就便参加体育活动的组织。社区体育要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

(十四)关注老年人、残疾人体育。要依托社区开展老年人、残疾人体育,发挥社区体育组织在老年人、残疾人体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加快社区老年人、残疾人体育设施的建设,公共体育场所要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十五)倡导民族传统体育。进一步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势,开发民族体育资源,做好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推广工作。

(十六)重视军队体育。军队体育由军队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国家体育总局将继续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部队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增强官兵体能,活跃部队文化生活,提高部队战斗力。

(十七)继续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工作的力度,各级体育宣传主管部门要推动和协助新闻媒体报道全民健身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和典型事例,重大活动要集中报道,扩大影响。

(十八)开展以青少年为重点的“五个亿万人群”(即:亿万青少年儿童,亿万农民、亿万职工、亿万妇女、亿万老年人)的健身活动。抓好每年全民健身周活动。大力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适合不同人群参与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化、组织化、规范化水平。组织引导好广场体育、公园体育以及节假日体育。

(十九)积极推进群众体育科技进步,加强全民健身研究与服务工作。在继续开展国民体裁质监测系统研究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科学健身方法和手段的研究。重视群众体育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与普及工作,反对伪科学。

(二十)加强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体育指导站(中心)建设,做到“有人员、有阵地、有经费、有活动”。建立健全群众体育社会团体和其它群众体育组织,形成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二十一)加快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步伐,不断扩大队伍,对在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从事体育组织和指导工作的人员,逐步施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二)加快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和开放。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集中一定财力,有计划的建设社区、乡镇和居民区公共体育设施。全国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要做到全部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做到体育场馆在课余时间向社会开放。

(二十三)加强相关法规建设,积极制定社会体育工作、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与管理及保障不同人群参与体育活动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加强体育法制宣传和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的体育权利。

(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对全民健身事业的资金投入,鼓励厂矿、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资助支持全民健身事业。

(二十五)国家体育总局在继续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抓好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雪炭计划”,扶贫帮困。从2001年开始,集中一定数量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对如三峡库区、革命老区、老少边穷地区和遭受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援建公用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形象工程。

(二十六)施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和监测工作,力争将国民体质监测指标纳入国家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并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状况。发挥国民体质测定与监测工作的社会效益,争取逐步使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成为学校和行业招生、招工的基础指标。

(二十七)实施对西部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大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四、实施步骤

(二十八)按照“整体规划、逐步实施”的要求,第二期工程分为二个阶段。2001~2005年为第一阶段,巩固完善已经建立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基本框架,2006~2010年为第二阶段,全面推进全民健身体系建设;普遍提高全民健身体系各个部分的规模和水平,实现《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江苏省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体育彩票的公益作用,推动城乡体育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捐赠给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等受赠单位,由受赠单位兴建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兴建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园、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单位,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健身器材具有产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第四条 省、市体育行政部门为全民健身工程的捐赠执行部门,在国家体育总局的宏观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全省全民健身工程工作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规划、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分级负责本地区全民健身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愿意接受捐赠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审定受赠单位,报省体育行政部门核准。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受赠单位签署捐赠协议,对工程的配套资金、配建项目、建设和使用的管理等作出约定。

第六条第六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监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资金

第七条第七条 捐赠的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启动资金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接比例从各自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投入。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筹集和吸引其它资金共同投入。

第八条第八条 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必须从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比例支出,保证地方体育彩票公益金实际投入的额度。

第九条第九条 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每应向省体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地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工程建设情况,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对全民健身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建设与配置

第十条第十条 全民健身工程应选择在街道、乡镇的住宅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及其它便于群众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安全的公众场所兴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受赠单位一般应具备:有开展体育工作的整体规划;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已建立基层体育组织;有基本的建设条件;愿意提供足够的配套经费;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和公益性等条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城市、小区、公园等总体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场地器材的配建和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体育场地设施基本建设的规定,确保质量。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器材配置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做到方便、安全、美观、实用,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必须选购生产厂家已经保险公司投保的合格产品。要严格执行厂家规定的器材使用年限,按时报废。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使用国家体育总局或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标志应使用金属、塑料等与器材相近材质,按统一图样制作,做到色泽鲜明、醒目,经久耐用。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使用应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它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部门的同意,择地新建。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全民健身工程是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引导群众进行科学健身活动,提高利用率。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收费管理的,应经当地物价部门等审核,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用在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更新等方面。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对于受赠单位使用和管理全民健身工程,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程使用和管理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受赠单位应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应按要求向捐赠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设置使用标志牌、功能牌、须知牌等告示脾。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中文说明。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受赠单位要对器材、场地进行日常维护,以保障安全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受赠单位要在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游戏活动,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社区体育积极分子的作用,组织必要的培训,建立科学健身骨干和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人员的队伍。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全民健身工程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省辖市,省体育行政部门将减少或取消下拨该市下一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额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的使用、管理、维护和公益性、安全性的受赠单位,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于损害全民健身工程设施者,受赠单位应责其照价赔偿或进行修复,对侵占和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责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国家体育总局举行“全民健身日”会新闻发布会

国家体育总局举行“全民健身日”会新闻发布会 本文转载自健身资料网www.teniu.cc

2009年1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在京举行“全民健身日”新闻发布会。出席本次会议的有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冯建中、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司长盛志国、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司长张剑以及在京各新闻媒体。会上刘鹏局长讲到:体育的根本目的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强身健体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参与体育健身的热情越来越高涨,需求越来越旺盛。2008年,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圆满成功,极大地激发了亿万人民群众的体育热情,增强了全社会的体育意识,营造了浓厚的社会体育氛围,进一步夯实了中国体育的社会基础。设立“全民健身日”,是适应人民群众体育需求、促进全民健身运动开展的需要,是进一步发挥体育的综合功能和社会效应,丰富社会体育文化生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是促进中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目标迈进的需要,同时也是对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这一中华民族百年梦圆的庄严时刻的最好纪念,意义深远。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关于节日的名称,有多种建议,如“体育节”、“国家体育日”、“全民健身日”等。绝大多数意见认为,节日的名称应当突出“全民健身”。关于节日的时间,也有不同建议,比如6月10日、8月8日、春季或秋季适当的时间等。在所有建议中,倾向于8月8日的最多。理由是,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使全民对体育的关注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也为我国留下了宝贵的遗产。从扩大全民健身节日的社会影响,吸引更多的人们更广泛地参与体育健身活动,弘扬积极向上的奥林匹克精神,纪念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的角度讲,8月8日最为理想。因此,综合上述原因,我们建议将8月8日确定为“全民健身日”,并获得批准。

自1995年我国政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来,我国群众体育活动蓬勃开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精神文化生活,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是广大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体育行政部门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民健身日”为契机,大力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发展,为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努力工作,努力推动中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目标迈进。

刘鹏局长衷心地希望,通过“全民健身日”的宣传和带动,让健身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使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体育带来的健康和快乐,让体育在人的全面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发布会上盛志国司长就下一步的工作做了介绍。对于这项顺民意、关注民生的重要利民健民举措,体育工作者和人民群众倍感振奋和鼓舞。各级体育工作者要以设立“全民健身日”为契机,更加充分履行体育公共服务职能,体现“体育是人民的事业”的政府体育公共服务宗旨,促进全民健身更加广泛深入的开展。

一、做好国家设立“全民健身日”的宣传工作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设立“全民健身日”对推进全民健身和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使人民群众、社会各方面深刻理解设立“全民健身日”是党和政府对全体人民身体健康和体育健身权益的高度重视,提高人民群众自觉养成健身习惯,参与健身锻炼的自觉性,使全民健身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二、及早谋划“全民健身日”实施方案,使“全民健身日”真正成为“人民的节日”

要对组织实施“全民健身日”有系统、协调的部署安排。节日气氛的营造,活动主题的选择,活动内容的设计要充分体现节日气氛,群众的广泛参与性和健身实效性,使节日的健身乐趣惠及广大人民。

三、以组织好“全民健身日”为工作着力点、延伸和扩大全民健身集中宣传、开展活动的周期和效益。探索已开展十多年的“全民健身周、月”活动与“全民健身日”活动形式的结合,创新活动内容和组织渠道、方式,努力使组织开展的活动与群众日常健身活动有机结合,为人民群众健身提供切实的条件和服务。

四、结合设立“全民健身日”,统筹群众体育各工作环节的协凋发展,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发展思路,全面推进群众体育场地设施、组织队伍、竞赛活动建设,加强群体法规制度等基础建设,推进全民健身长效化、机制化。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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