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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0090520(共5篇)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20-35647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9 04:31: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4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0090520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和严肃审批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工程建设进度、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均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变更审查、审批的管理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和总会计师(或分管副总经理)造价负责制。总工程师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修改、重大(要)设计变更等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总会计师(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设计原因是指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漏、错项,应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列入设计质量的考核;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因素或客观环境发生了改变或应建设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最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列入建设单位的考核。

设计变更单和设计变更联系单统称为设计变更文件。

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对工程设计、技术装备或其它任何部分进行必要的设计变更,以使建设工程使用功能更加合理。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是:

(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建设工程实施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工程量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

(二)若设计变更意见与初步设计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初步设计原审批部门的同意;

(三)工程设计变更要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对于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有显著作用时,应考虑变更设计;

(五)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应事先进行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深度与现有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相关报告,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的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按照技术性质和投资增加额度,分为三类: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改变了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工程设计方案、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原则性意见及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设计变更或单位工程投资增加额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投资10 %及以上的设计变更;

(二)重要设计变更,是指单位工程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投资5 %及以上、不足10 %的设计变更;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单位工程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投资、不足5%的设计变更。

第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工作流程包括:设计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形成变更文件、实施工程设计变更和变更文件归档。

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负责制订设计变更在各参建单位中流转的具体时限并督办的办法。

第二章 设计变更

第八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可根据设计问题及施工工艺、材料采购、外部环境等变化情况,合理地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报告书,并注明变更理由。

建设单位为管理项目设立的指挥部、项目部、项目公司、筹建处等(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受理设计变更的申请后,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认设计变更的原因、责任和必要性,对设计变更的规模、数量、范围组织审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第九条 变更申请报告书原则上由以下文件组成:

(一)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书。准确地说明工程的基本情况、拟变 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变更的卷册号及图号、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理由和内容、估计延误工期、估算造价增减额及费用承担方等;

(二)变更缘由和依据。附设计变更建议方的申请报告、地质资料、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技术经济的论证意见及合同条款、现场办公备忘录、各类证明材料等;

(三)设计变更文件说明书。附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或变更意向草图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四)工程量明细表。附核增减的原设计工程量、工程变更工程数量计算书及变更增减量计算表;

(五)变更费用估价表。附工程投资变化清单、分项概、预算书和变更造价增减计算书,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六)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变更方案审查的初审意见。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按照设计变更的分类,实行分级审批制。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报送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一般设计由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批后实施,并报送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概算,报初步设计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等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使用性质、产品方案、主要工艺与设备、建设地点等方面的调整,须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同 意,再办理初步设计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文件需要评审的,集团公司组织专家评审,使建设投资得到有效控制。

审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变更费用按合同约定的相应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通过现场办公先进行紧急抢险,各参建单位在现场办公备忘录中确认抢险方案后,即可先行实施工程变更。同时,应在15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补办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收到经批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将变更设计通知单和相关附件等交监理工程师处理,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发变更令。引起工程造价改变的设计变更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理工程师负责统计工程设计变更及其工程造价增减额;设计单位负责出具竣工图,所有已实施的设计变更须在竣工图上得到真实完整的体现。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指导、检查。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 总、报送。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归档。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经审查批准后,由设计单位形成相关设计变更文件,方可下发施工现场执行工程设计变更,其工程投资纳入竣工财务决算。

未按本规定履行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其工程投资不得纳入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七条 同一单位工程不得进行两次以上的重要设计变更。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项目概算增加的,集团公司停止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更好地进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和我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含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保护环境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其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公路项目建设规模和性质,设计变更活动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应机构(部门)管理。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计文件的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或其委托机构(部门)承担。其中,自治区交通基建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基建局”)负责具体实施高速公路项目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组织变更初审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公路局”)负责具体实施路网项目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组织变更初审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管理工作。达到重大或较大变更规模的,组织变更初审后,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设计文件可进行设计变更:(一)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二)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三)设计与自然环境(地质、水文、地形)、当地风俗条件不协调,可能影响地方生产生活;

(四)因承包方和第三方责任造成建设进度滞后,经核实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提高以确保建设进度的;

(五)节约工程造价的优化设计。第七条 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符合以下要求的建设项目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因地质条件和地形环境特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后能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而确需变更的;(二)在不降低公路工程技术各项指标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施工工艺难度的;(三)有利于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约耕地,有效进行水土保持的。

第八条 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文物保护、涉外工作等,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原设计范围外的,应补充完善其变更设计。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国家防御、战备等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位置和布置型式改变;(八)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高速公路项目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路网项目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注:单项工程费用变化指连续桩号内发生单次单项费用变化)

(十二)高速公路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超过相应预算金额与中标金额差额的70%的;路网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超过相应预算金额与中标金额差额的60%的。

(十三)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第十三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其结构、费用变化相对较重大与较大设计变更为小。

第十四条 允许在设计变更中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的抢险工程、隧道工程等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实施动态设计。

动态设计是根据施工勘察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再验证,如确认原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及时补充、修改原设计的设计方法。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办理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原审批部门审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发生的较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的合同条款规定负责审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 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在设计和审查阶段均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九条 在施工阶段对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变更,项目法人须按区域监督权限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做好变更监督。

第二十条 施工阶段进行的重大、较大的变更设计活动均应进行方案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一条 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组织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提出设计变更。可由施工单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意向,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二)监理单位审查(限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三)由符合变更工作规定的设计单位完成变更方案等设计;

(四)方案论证及比选。项目法人宜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五)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许可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审查会议;(六)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由区公路局、基建局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七)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由原设计批准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组织开展(一)至(四)项程序后审定。

第二十三条 变更许可申请程序如下:

(一)项目法人向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1.设计变更请示公文;

2.设计变更说明,包括拟申请变更设计的理由、变更的过程和论证材料;

3.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的论证比较资料;

4.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三)项目法人安排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

(四)项目法人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把审查结果和变更设计文件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说明;

2.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文件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项目法人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文件。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原设计审批单位的审查和批复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六条 对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超出项目法人权限的,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并尽快完善图纸和组织报批。

非抢险工程等特殊情况,项目法人不得擅自越权变更设计,不得先实施后报批。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有差异的,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中的地质情况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设计进行修正和调整,项目法人对变更工程可按动态设计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 对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项目法人应按项目隶属管理权限报告设计变更管理单位。

变更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履行报批手续。报批时,尽可能附特殊地质、地形或抢险工程等相关的影像资料。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最终的修正施工设计图。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十条 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交通主管部门不出具交工验收意见、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应依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编制,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核定其工程费用。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管理及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区公路局、区基建局备案,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区公路局、区基建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四条 因设计单位过失引起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项目法人可扣减勘察设计费,具体办法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

因施工单位过失引起设计变更,由此产生的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延误合同工期。同时存在监理工程师失职的,项目法人同时可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具体办法在监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2004年3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工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工程建设监督,要以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企业利益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三条工程建设的监督,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开展专项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各级监察部门是此项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保证和支持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对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落实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是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在组织保障、管理制度、办事程序、质量控制等方面层层明确、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否认真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是否承担建设实施和财务管理的全过程责任,是否实行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它违章违纪行为等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招标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是否依法执行招标制度;是否参照有关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是否按照集团公司颁发的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招标中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标中

是否体现科学、严谨、择优的原则;定标中是否体现集体决策的原则;招标投标人员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对招标过程中是否严格审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资质与能力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是否具备足够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是否存在无证、假证和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违规转包、分包等行为;工程建设设备、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是否具有国家、行业指定的专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部门的同类(同批)产品质检合格报告资料。

第八条对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是否参照工程建设合同范本签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合同,对主要合同与范本相比有重大修改的合同文件是否按规定报批;合同签订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合同文件是否明确有关要求和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是否依法管理和执行等。

第九条对工程建设技经和资金管理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是否正确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经济政策;是否正确、合理使用相关定额、取费标准,有无初步设计概算超可研估算、施工图预算超初步设计概算问题;是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是否合理支付工程进度款;技经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是否存在预算和结算中高估冒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问题;是否设立了专项账户,做到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以及损失浪费工程建设资金问题;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审计制度,是否严格贯彻执行了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办法和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对审计出的问题是否予以清理整顿、限期改正及其后效检查。

第十条对工程验收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是否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电力建设验收规范和标准,组织工程各阶段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对火电工程竣工验收是否按照原电力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执行;对水电工程竣工验收是否按照《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2000)执行。

第十一条对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工程建设中有无严重渎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偷工减料和违规处理设备材料等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实行即时监督。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活动,实行即时监督。

第十三条实行专项监督。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通过开展专项效能监察或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以及调阅有关档案、账册、资料和请有关人员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实施民主监督。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厂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投标等情况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报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实施社会监督。认真受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媒体曝光、来信来访和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十六条在工程建设中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要纳入本单位三项责任制进行考核,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在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工作中成效显著者,由监察部门向行政主管领导建议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封面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报表内的“工程简要说明”需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建设单位法人合法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应提供委托书]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规划部门公章的总平面图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设计单位资质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正本)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5、消防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一套及修改后的设计图纸光盘)[应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公通字[2009]21号中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制作]

6、如采用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应提供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材料

7、章]

8、原建设工程建施图纸一套及相关原建设工程水、电、暖通图纸 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备注:受理时需填写《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

第五篇: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监察、发改、财政、建设、审计、质检为主要成员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全县各类建设项目。建立项目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严格按程序操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一)使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省州县级财政资金的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向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质量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立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县政府确定的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为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立项申请、招标文件制作、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质量安全、项目款使用、决算编制等工作。在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前,由县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单位的有关工作。

第二条 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县属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下达及调整,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基建计划的审批或初审、转报,负责核准项目招标投标有关事项并指导监督项目招标投标,负责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管理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州主管部门领导小组负责本州工程建设任务的实施,并对实施效果负责。编报本州规划实施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所属县(乡)搞好项目实施管理,协调处理管辖区内项目建设重大问题,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好规划实施中群众的民生问题。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五条 县(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乡)规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实施效果负直接责任。协调组织编报本县(乡)规划实施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按省上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批准的项目文件组织协调项目建设,摘好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贵任制、工程建设合同制;公示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效益。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一条 在玛多县境内进行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条 项目法人作为给工程(项目)的招标人,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

项目招标人必须将项目招标事项及时与县主管单位衔接,由州、县主管单位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项目招标方案及时上报省相关工作组。省、州、县主管单位、省各工作组对招标活动中的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主要程序派员现场跟踪监督。

第三条 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招标实施方案,并报送县发改局审核、县监察局备案,经审核批准后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进入招标实施阶段。招标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已具备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招标组织机构、招标方式、招标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方式,同时附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及土地、工程规划等批复文件。没有招标方案或招标方案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建设单位须填报玛多县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监督审批表,经批准,与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投标委托书,并会同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报县发改部门审批、县监察部门备案后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企业资格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企业发售招标文件、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投标企业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文件。邀请招标的,向三家以上有资质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第四条 县监察、发改、建设部门对辖区内项目招投标中的资格预审、评标、决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评标结果经公示无异后,由招标代理机构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企业依据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同时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 工程施工和设备资料材料采购的招标,可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实行委托招标。工程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集中统一招标。

第七条 招标方案主要包括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批复,列入计划文号。

(二)招标范围及方式。

(三)招标项目的条件,即初设文件、作业设计、资金到位等情况。

第八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一条 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家下达的专项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群众投工投劳折资以及其他投入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转账核算,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第三条 任何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县发改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和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县财政局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第四条 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应实行严格的拨款管理责任制。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程序,及时调度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加强管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稽查、审计和专项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于项目开工后的每月20日前向县发改部门报告工程的形象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由县发改部门汇总后上报州发改部门。

第七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规模和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凡确定变更建设内容及规模的,须向原项目投资下达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重新核定资金使用规模和投资计划,否则,增加投资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结余资金上交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奖励。

第五章 工程检查与验收

第一条 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及子项目竣工后,要进行验收和子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分州县联合自检、省级和国家验收。

州县联合自检。项目实施完成及子项目竣工后,由县工作组向州提出验收申请,州工作组组织州县相关部门进行自检。自检结果分别上报省工作组,申请省级验收。

省级验收。省级验收由省各工作组负责组织,省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收到州验收报告后,省相关工作组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省级验收。验收面必须达到计划任务的30%以上。验收结果和材料报送省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验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申请国家整体验收。

第三条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是否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工程管理落实情况;工程建设程序是否完备;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的要求和预期的生态目标;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是否完善等。

第四条 检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项目文件,批复文件;自验材料,申请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建设任务黄网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项目作业设计文件、图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项目档案资料等。

第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与验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对检查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资料档案管理,建立各自所管业务范围的档案库,以备今后检查。

第二条 工程建设的项目文件、批复文件、作业设计方案、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工程监理报告、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等要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条 工程建设主要文件档案必须保存两份以上。对实施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像、光盘、电子文件等按月整理归档。对带有密级的文件,应随时归档。

第四条 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后,所有档案移交给主管部门或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七章 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单位对图纸的设计意图、工程质量要求向施工单位作出明确的说明。在正式施工前,施工图纸会审要把图纸上的差错和缺陷进行全面的纠正和补充。

第二条 施工图纸会审应当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现场技术管理及监督人员、物资供应人员、财务人员、预决算人员参加。图纸会审首先由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详细说明设计意图,建筑结构类型及水、暖、电的设计方案,标准构件的选用,建筑材料的性能质量和选用要求,对施工单位在施工步骤、施工方法方面的建议和要求详细交待,以达到了解设计图纸的意图;

第三条 图纸会审的要点

⑴ 设计图本身各部尺寸、标高是否统一,是否准确无误;

⑵ 建筑图、结构图、设备安装图之间是否碰撞有矛盾;

⑶ 设计图功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结构选型及水暖电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有哪些改进与建议;

⑷ 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单位的施工条件是否具备;

⑸ 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施工单位能否达到设计要求;

⑹ 施工现场条件是否能按设计要求满足施工需要;

⑺ 室外各种管线布置(供暖、供水、排水、煤气、供电)是否合理,与总体规划是否一致,与建筑物或地下设施是否有矛盾。第四条 图纸会审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 会审时,建设单位要做好会审记录;

⑵ 会审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属于设计单位的,由设计单位负责解答与处理;属于其他方面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解答;

⑶ 会审后,由建设单位基建部门整理会审纪要,参加会审的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基建部门盖章、签字,以此做为施工依据;

⑷ 会审纪要要有正式格式,要写明会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单位和参加人,明确处理问题完成时间与完成单位,会审纪要作为该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存档。

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定位放线

⑴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如下:

① 工程施工准备;

② 组织施工领导机构;

③ 制定工期保证体系;

④ 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⑤ 制定施工方案与施工办法;

⑥ 绘制施工总平面图;

⑦ 制定工程材料与劳动力计划;

⑧ 制定安全施工、工地文明施工措施;

⑨ 制定节约措施和冬雨季施工措施。

⑵ 复核施工放线与定位:

主要是按总平面图位置进行平面控制与高程控制的核测。

第六条 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如下

⑴ 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⑵ 施工图纸及说明、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会议审纪要、会议决定等;

⑶ 县政府质检部门规定的细节要求。

第七条 工程质量检查与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应进行宏观控制与微观监督检查相结合。

⑴ 宏观控制。就是选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严把材料质量关。

⑵ 对工程进行微观监督。要求甲方代表切实地深入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中去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突出以预防为主,把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事后把关转移到事先预防上来,从管理结果到管理因素,从依次检查算总账改为抓施工过程的管理上来。主要控制好两个方面:一是施工队的工作质量;二是工人操作工序质量。

⑶ 把好材料质量关。严格材料采购、进货、质量检验程序,实行一票否决制。实行“三参与”,即采购材料选货源时,参与看样、取样;参与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参与确定进货前、后,取样作出试验报告。第八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地基要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验槽,并对地基检查处理。

第九条 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隐蔽工程未达到验收条件,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返修,合格后,通知建设单位基建部门重新检查验收。如果施工单位未通知隐蔽工程验收自行隐蔽的,建设单位基建部门有权提出检查,其造成的费用及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条 对于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安装、设备安装的试压、试水、试运转与调试,甲方代表必须参加全过程,并签证试验记录。

第十一条 对于建筑质量通病要采取防止措施,该漏的就让它畅通,不该漏的决不能漏水。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程施工时,必须按照规范的规定施工。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必须按标准的规定验评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第八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组织、人员、经费和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防止勘察设计不合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对涉及施工、操作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六条 参与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参与工程施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八条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一)成立玛多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玛多县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主要负责工程安全的相关业务。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依法对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从组织上保证了制度的落实。

(二)坚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安全值班制度,组织成员轮流值班,并作好值班记录,保证工程安全进行。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对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全体人员严格执行三级教育制度,组织学习国务院、省(州)下达的安全生产的“规定”“条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要求职工在生产中严格遵守。

(四)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周进行教育安全活动,要求每个职工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一定要戴安全带。认真总结上周安全施工中存放的问题,强调本周重要施工部位安全防护,注意事项,作到安全“警钟长鸣”。

第九条 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领导小组,每半月对工地的施工安全、机械、配电、施工环境、卫生、防尘、劳动保护等全面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要进行处罚。

第十条 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订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不戴安全帽,酒后上岗,穿拖鞋,高跟鞋及硬底鞋进场人员处罚,确保工程安全施工。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殊专业(登高、电工、爆破等)的施工人员应通过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第十二条 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处置废弃的易爆、易燃、有毒等危险品应按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实施。

第十三条

4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0090520(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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