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员工暂借款及备用金管理办法
员工暂借款(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非生产性暂借款及备用金的申请、核决、报销及催收等处理及时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前提为借款符合暂借款(备用金)使用范围且付款所在地不能使用员工公务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指公司目前在职所有员工以及驻外办事处在职员工。
第二章 暂借款以及备用金的定义
第四条 暂借款定义
暂借款是指因有合约约定需全额付款或虽无合约约定但因故必须预先缴纳款项而后取得报销凭证的,由经办人凭经核决权限核决的暂借款申请单向计划财务部暂时借支,在合理期限内凭发票冲销的款项。包括日常事务性暂借、差旅费以及业务招待费等款项的暂借。
第五条 备用金定义
备用金是指经办部门为保证其日常作业的高效便捷,由经办人凭经核决权限核决的备用金申请单向计划财务部借支的,用于零星采购、经常性的小额支付的款项。备用金由经办人定期凭据汇总到计划财务部门报销并
予以补足,在无需用时应及时退缴计划财务部门。
第三章 暂借款及备用金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暂借款适用范围
1、因合约约定必须预先缴纳款项;
2、虽无合约约定但为缴纳各种规费、保险费及保证金、电话费等必须预先缴纳款项;
3、差旅费以及业务招待费等需先行垫付的款项;
4、其他因需先行付款方能取得报销发票。第七条 备用金适用范围
1、用于经常性零星采购、经常性的小额支付的款项;
2、用于经常性出差人员需跟公司借款用于垫付差旅费的款项;
3、用于办事处维持正常运营需要预先垫付办事处日常开支的款项。
第三章 暂借款及备用金的请款手续
第八条 申请手续
1、暂借款的申请
⑴需要暂借款时应由经办人员填具《暂借款申请单》(见附表)一式三联(付款联、清算联、自存联)依据核决权限并附有关文件或签呈后送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经办人在审核无误后付款,清算联、存根联由申请
人自存,清算联于申请人联同发票冲销时并送计划财务部。
⑵暂借款申请单需检附文件或签呈如下: ① 事务性暂借附收费通知等有效文件; ② 差旅费暂借附出差审批单、出差申请单; ③ 业务招待费暂借附业务招待费申请单。
⑶申请暂借款时应按照实际之需要注明需款日期及预计报销日期,暂借款期间除因特殊情形详具理由外,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2、备用金的申请
⑴需要备用金时应由经办人员填具“暂借款申请单”一式三联(注明“备用金”字样)依据核决权限并附证明文件后送计划财务部,第二联清算联、第三联自存联由申请人自存,清算联于申请人冲销备用金时并送计划财务部。
⑵备用金申请单需检附文件或签呈如下:
①经常性零星采购备用金附采购清单及价格等有效文件; ②经常性小额支付备用金附支付清单等有效文件;
③办事处支付备用金于办事处成立后正常运转时借款申请文件。(3)申请暂借款时应按照实际之需要注明需款日期及还备用金日期备用金除因特殊情形详具理由外,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暂借款及备用金的使用规定
第九条 暂借款及备用金的冲销或保管规定
1、暂借款或备用金如有余额或全额退款时,应当填《缴款单》一式三联(记账联、出纳留存联、自存联),并注明退款原因后向出纳缴款,出纳应于收到缴款盖收讫章后将《缴款单》第一联、第三联分别交会计冲账及借款人留存。
2、暂借款申请人于取得合法报销票据后,应即办理冲销手续,申请人将经呈核的《报销支付审批单》、相关票据以及《暂借款申请单》第二联清算联送计划财务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销冲账,结清个人该笔款项,若前期借款未清,后期不予再次借款。
3、备用金使用人至少每月应报销一次,报销时根据票面金额报支,并不冲销备用金往来,等经办人无需用时应及时退缴计划财务部门,保管单位应设置备用金帐簿、逐笔记录,以便查核。
第十条 暂借款及备用金的对账、延期冲销、缴回及其他规定
1、计划财务部负责每月将员工借款情况及到期日明细发放到各部门,经办人应在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经部门主管核准后送回计划财务部门作为对账依据。
2、各部门申请人如因故未能于“预计报销日期”前向计划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者,应于原“预期报销日期”前另行书面写明暂借款延期报销原因及延期后之“预计报销日期”,经部门主管核准后,送计划财务部作为跟催依据留存。
3、暂借款逾期三十天尚未报销者,计划财务部门将明细清单提交给各部门主管副总、财务副总。
4、计划财务部将对备用金进行不定期盘点并据盘点资料编制盘点报
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计划财务部。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暂借款借款标准及核决权限一览表》
2:暂借款备用金审批及报支流程
第二篇:暂借款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暂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借款是指因各种工作需要借款,包括:
1.工程工地费用借款;
2.购买零星材料,小额金额材料借款;
3.差旅费借款。
4.其他经由经理审核批准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 工程工地用款借款:
1.工程工地费用借款只能由工地财务负责人借出。
2.工程工地费用借款一般不得超过2万元,如有特殊需要借款2万元以上,需由项目主管、总经理审核批准。
3.到财务部领款,并同时填写借款审批单。
4.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5.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四条 对零星材料,小金额材料借款:
1.由采购部门负责人作出书面采购计划;填写请购单。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到财务部领款;并同时填写借款审批单。
4.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5.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 1万元。
第五条 材料款支付:
1.材料款支付必须提前一个星期上交资料单据,工地材料负责人必须与材料供应商对
账完成后整理齐全上交财务部,先有会计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交由出纳审核,审核完毕后交由总经理签字确认,确认完毕后安排时间付款。
2.材料款5000元以下由现金支付,5000元以上由支票支付。支票必须提供支票抬头,需换取现金要提前说明。、3.5万元以下材料款可在工程工地进行交易,5万元以上供应商须前往公司交易。
4.各工地负责人必须在每个星期五上交工地未付材料款一个星期统计数据,待公司统
计好,用以资金的安排运作。
第三篇: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条因公出差借款程序: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部门负责
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零星购物借款借款程序: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借款限额:
1.除特殊情况外,借款金额一般以不超过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为限。
2.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领用备用金的个人,要定期(不定期)报销,报销后预借备用金数额不得超出规定限额。
第七条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八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财务部门在每月底进行暂借款清查,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催其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为5天)清帐,否则从工资中扣除其借款。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解释,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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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条因公出差借款程序: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借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零星购物借款借款程序: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借款限额:
1.除特殊情况外,借款金额一般以不超过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为限。
2.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7天内报销差旅费;
2.领用备用金的个人,要定期报销,报销后预借备用金数额不得超出规定限额。
第七条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前款没有结清的,一律不再借款。
第八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
轻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财务部门在每月底进行暂借款清查,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催其在规定
时间内(原则为5天)清帐,否则从工资中扣除其借款。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解释,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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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暂借款管理办法》
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2.零星购物借款;3.其他临时性借款。第三章 借款程序(差旅费和临时性借款):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借款单》,注明预借金额;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批准,程序为 a.一万元以内:经办人申请 部门经理审查确认 主管副总或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 b.一万元以上:经办人申请 部门经理审查确认 主管副总或总监审核董事长批准;3.到财务部领款;4.财务部以《借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第四条 零星购物借款程序: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批准;3.到财务部领款;4.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第五条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1000元,驾驶员、行政管理员可领取经核准的备
用金,核定标准由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第六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不得继借;2.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经各级主管签批;4.到财务部以《借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第七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一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
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商务信用卡。第九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2.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2天内报销;3.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4.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
责任。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
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撰稿:白水泉 qq:163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