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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20-31661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5 07:37: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如何应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

如何应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已经成为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因而工程竣工后如何清收工程款,已经成为施工企业最头痛的难题。笔者就此给施工企业提一些建议,希望施工企业学会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施工合同条款。

有一些施工企业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他们觉得反正现在的施工合同都是套用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没必要修改了。其实不然,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虽然从各方面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一些权利义务,但还有很多是通用条款没有规定的,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例如,对于工程变更追加造成工期顺延的具体计算方式,通用条款就没有规定。

有一个案例,某建筑公司承接某银行办公楼工程,合同约定180天完工,但最后实际工期为300天。竣工结算时,某银行以工程延期为由对建筑公司罚款100万。建筑公司则以工程有追加变更为由抗辩,不同意扣款并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支付全部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应当赔偿某银行因工程延期竣工造成的损失80万,理由是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工程量追加导致工期顺延的计算方式作出约定,即使有追加,工程实际工期也远远超过合理工期,且建筑公司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法院判决对某建筑公司极为不利。试想,如果某建筑公司重视合同的签订工作,在专用条款中就工程量追加导致的工期顺延计算方式作出约定,可能就不会发生此类事件了。因此,如何完善专用条款,对施工企业来讲是很重要的。

二、重视签证管理。

签证对施工企业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到竣工结算、工程索赔的签证资料,施工企业应当特别重视。在前面那个案例当中,如果

某建筑公司能够拿到业主就工期顺延的签证,建筑公司就可以对抗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并避免最后的不利后果。

还有一些施工企业觉得,工程量追加了是事实,就算没有签证,业主也要付款。其实不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1.2条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工程)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此,即使业主确认了工程量追加,但如果施工企业不及时提出变更工程款的报告,最后很可能导致该工程款得不到认可。

三、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注意几个问题:

1、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50%以上)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4、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

5、建设工程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对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

四、提起代位权诉讼

有些发包人往往以对外债务收不

回来为借口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例如,某化工厂欠了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而某公司又欠化工厂的货款未付,这时施工企业就有可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起诉某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提起代位权诉讼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也就是说,承包人与发包人已经办理了工程款结算手续,发包人确实应当支付工程款而没有支付。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主要是指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导致承包人不能拿到工程款。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承包人的工程款已经超过付款期限,发包人仍然没有支付。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要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未完)

完整版请看博文:如何应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

2013年造价师考试《技术与计量》冲刺必备命题解析(土建)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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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计量复习资料,PDF格式,共88页,对于复习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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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来源: 作者: 日期:10-06-09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已经成为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因而工程竣工后如何清收工程款,已经成为施工企业最头痛的难题。笔者就此给施工企业提一些建议,希望施工企业学会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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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日期是否正确。

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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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如何应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

如何应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已经成为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因而工程竣工后如何清收工程款,已经成为施工企业最头痛的难题。笔者就此给施工企业提一些建议,希望施工企业学会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施工合同条款。有一些施工企业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他们觉得反正现在的施工合同都是套用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没必要修改了。其实不然,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虽然从各方面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一些权利义务,但还有很多是通用条款没有规定的,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例如,对于工程变更追加造成工期顺延的具体计算方式,通用条款就没有规定。有一个案例,某建筑公司承接某银行办公楼工程,合同约定180天完工,但最后实际工期为300天。竣工结算时,某银行以工程延期为由对建筑公司罚款100万。建筑公司则以工程有追加变更为由抗辩,不同意扣款并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支付全部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应当赔偿某银行因工程延期竣工造成的损失80万,理由是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工程量追加导致工期顺延的计算方式作出约定,即使有追加,工程实际工期也远远超过合理工期,且建筑公司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法院判决对某建筑公司极为不利。试想,如果某建筑公司重视合同的签订工作,在专用条款中就工程量追加导致的工期顺延计算方式作出约定,可能就不会发生此类事件了。因此,如何完善专用条款,对施工企业来讲是很重要的。

二、重视签证管理。签证对施工企业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到竣工结算、工程索赔的签证资料,施工企业应当特别重视。在前面那个案例当中,如果

某建筑公司能够拿到业主就工期顺延的签证,建筑公司就可以对抗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并避免最后的不利后果。还有一些施工企业觉得,工程量追加了是事实,就算没有签证,业主也要付款。其实不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1.2条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工程)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此,即使业主确认了工程量追加,但如果施工企业不及时提出变更工程款的报告,最后很可能导致该工程款得不到认可。

三、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注意几个问题:

1、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

算。

2、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

失。

3、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50%以上)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4、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

5、建设工程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对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

四、提起代位权诉讼有些发包人往往以对外债务收不

回来为借口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例如,某化工厂欠了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而某公司又欠化工厂的货款未付,这时施

工企业就有可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起诉某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也就是说,承包人与发包人已经办理了工程款结算手续,发包人确实应当支付工程款而没有支付。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主要是指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导致承包人不能拿到工程款。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承包人的工程款已经超过付款期限,发包人仍然没有支付。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要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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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审核法全面审核法就是按照施工图的要求,结合现行定额、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如何应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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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案例,某建筑公司承接某银行办公楼工程,合同约定180天完工,但最后实际工期为300天。竣工结算时,某银行以工程延期为由对建筑公司罚款100万。建筑公司则以工程有追加变更为由抗辩,不同意扣款并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支付全部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应当赔偿某银行因工程延期竣工造成的损失80万,理由是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工程量追加导致工期顺延的计算方式作出约定,即使有追加,工程实际工期也远远超过合理工期,且建筑公司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法院判决对某建筑公司极为不利。试想,如果某建筑公司重视合同的签订工作,在专用条款中就工程量追加导致的工期顺延计算方式作出约定,可能就不会发生此类事件了。因此,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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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视签证管理。

签证对施工企业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到竣工结算、工程索赔的签证资料,施工企业应当特别重视。在前面那个案例当中,如果某建筑公司能够拿到业主就工期顺延的签证,建筑公司就可以对抗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并避免最后的不利后果。

还有一些施工企业觉得,工程量追加了是事实,就算没有签证,业主也要付款。其实不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1.2条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工程)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此,即使业主确认了工程量追加,但如果施工企业不及时提出变更工程款的报告,最后很可能导致该工程款得不到认可。

三、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条件、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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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比如违约金。

3、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50%以上)后,施工企业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4、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经施工企业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仍不支付,施工企业方能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催告的形式最好是书面的。

5、建设工程性质必须适合于折价、拍卖。对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

四、提起代位权诉讼

有些发包人往往以对外债务收不回来为借口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例如,某化工厂欠了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而某公司又欠化工厂的货款未付,这时施工企业就有可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起诉某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也就是说,承包人与发包人已经办理了工程款结算手续,发包人确实应当支付工程款而没有支付。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主要是指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导致承包人不能拿到工程款。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承包人的工程款已经超过付款期限,发包人仍然没有支付。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要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如果承包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判决胜诉后却发现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发包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这时,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三人如果在收到法院协助履行通知后十五天内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法院不能对其强制执行。这时,承包人只能另外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

第四篇: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拖欠工程款

来源: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建设项目工程数量急增,但由于我国的立法框架对工程款问题的调控比较薄弱,以及社会诚信体制不健全,行政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现阶段建设单位以各种手段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愈演愈烈,不但加重了施工企业的负担,也极大的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现笔者结合本人办理相关案件的体会,就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拖欠工程款进行探讨。

一、减少产生拖欠工程款的风险。、施工企业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尽量完善合同条款。现阶段决大多数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格式范本,该示范文本的合同条款格式严谨,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该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双方均要认真详细的填写,不要留有空白;对于不需要填写的地方,要删除或写“无”;工程有指定负责人的,应让指定的负责人本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明确其权利义务;对于合同中不完善的地方,双方要及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等。总之,施工企业要严把合同签订关,从源头上进行防范。、施工企业要确保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此,施工合同有效与否对施工企业日后能否顺利结算工程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施工企业不能因为急于承揽工程而进行违法操作,否则最终吃亏的只能是施工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因此,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按规定要求备案的合同要及时进行备案;合同备案后,如果双方对合同有所变更与补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4、签订合同时,施工企业要尽可能让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担保。目前国内施工企业之间竞争激烈,建设施工市场尚属于卖方市场,大部分施工企业为能承揽到工程,根本不想也不敢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担保。但是,从减少拖欠工程款风险的角度来说,施工企业应尽可能地要求建设单位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担保,尤其是垫资工程更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担保,如此一来,一旦建设单位拖欠工程价款,施工企业还可用担保的财产或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来清收工程款,以达到降低被拖欠工程款风险的目的。、合同签订后,施工企业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由于合同约定的内容多种多样,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注意的事项颇多,这里只就一些常见的问题提出建议。

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屡见不鲜,施工企业遇到这种情况通常都会顺延工期,但由于现行法律对何种情况可以顺延工期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缺乏统一操作规定,因此施工企业因建设单位不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而顺延工期的行为有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反而会因为工程逾期被建设单位要求逾期赔偿。所以,如果施工企业要顺延工期,一定要按合同上约定的方式提出顺延工期请求,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施工企业应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办理顺延工期签证,以便纠纷发生时掌握主动。

②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要求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眼下,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后,都会通知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但建设单位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验收。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一定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将工程竣工报告送交建设单位,并注意收集已将工程竣工报告送达建设单位的证据。如果合同中对验收方式和日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施工企业亦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将工程竣工报告送达建设单位,同时还应书面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验收。如此一来,即使建设单位故意拖延组织验收,施工企业也可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同时也可避免因建设单位故意拖延组织验收而导致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延误。

③施工企业应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实践中,不少建设单位以各种手段拖延工程结算确认,而建设单位应在什么期限内确认工程结算,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只适用于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期限有约定的情况,如果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施工企业则不能套用《解释》第二十条要求支付工程款,因此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期限明确约定。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期限,事后应补正或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结算文件时,书面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文件进行确认。

二、工程款被拖欠后要及时、灵活的动用法律手段进行清收。、施工企业可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追偿工程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均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那么施工企业又该如何正确地行使优先受偿权呢?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要明确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而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因建设单位违约给施工企业所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还应采取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外的其他方法来追偿。

②要注意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程序。首先,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应催告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这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必经程序。其次,经催告后建设单位仍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就建设工程折价,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就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拍卖,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付建设工程价款。这里要特别阐述一下施工企业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这种方法。该方法授权施工企业无需通过诉讼程序即可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但具体的操作程序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参照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施工企业应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举证证明优先受偿权的存在及优先受偿权已具备行使条件。法院收到申请后,会通知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会驳回施工企业的申请,施工企业需另外提起确权之诉,待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后,方能申请法院依法拍卖。

③要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逾期施工企业则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施工企业也就丧失了就工程价款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

④优先受偿权的例外情况。ⅰ、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和拍卖的,施工企业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所谓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和拍卖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高速公路、政府办公楼、铁路桥梁等。ⅱ、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在竣工之前建设单位已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消费者已经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只能就消费者没有购买或没有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行使优先受偿权。、施工企业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清收拖欠的工程价款。在建设单位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了为由拒付工程价款时,施工企业可对建设单位的债务人(以下简称次债务人)直接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次债务人就其对建设单位已到期的债务直接向施工企业进行清偿。施工企业在行使代位诉讼时要注意以下条件和程序:

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要合法有效,且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就建设工程已办理完结算手续,建设单位确实拖欠施工企业工程价款。

②建设单位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而建设单位怠于行使该到期债权,并且建设单位又拒付工程价款。那么如何认定建设单位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的,即视为建设单位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如果次债务人不认为建设单位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由次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③施工企业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可将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次债务人可就其对建设单位的抗辩权向施工企业进行主张。

施工企业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为保证日后判决的顺利进行,可申请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⑤施工企业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请求的数额应以建设单位所欠工程价款或次债务人对建设单位所负债务为限,否则超过的部分不能够在代位权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支持。、施工企业可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建设单位的到期债权来清收工程价款。目前,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拖欠工程价款时,往往直接以建设单位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由法院判令建设单位偿还拖欠的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单位无力偿还,但其对外却享有到期债权的话,施工企业除了可以按上面的方法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外,还可申请法院追加建设单位的债务人(以下简称次债务人)为案件被执行人,要求次债务人就其对建设单位已到期的债务直接向施工企业进行清偿。施工企业在行使上述有权力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的债权已经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并且施工企业已就该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②施工企业应向法院书面提出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在收到施工企业的书面申请后,会向建设单位和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

③次债务人对履行通知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将不再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对次债务人的异议也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次债务人仅对履行通知提出部分异议,法院可对其无异议的债务部分进行强制执行。

④建设单位在收到法院的履行通知后,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务或延续次债务人的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施工企业可申请法院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⑤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进行强制执行。

以上内容系笔者个人的心得体会,如有不足之处,请读者不吝赐教。总之,只要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严加防范,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指导与监督,灵活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就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五篇: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拖欠工程款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拖欠工程款

来源:殷学军 董麒 律师 发布时间:2007-4-19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建设项目工程数量急增,但由于我国的立法框架对工款问题的调控比较薄弱,以及社会诚信体制不健全,行政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现建设单位以各种手段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愈演愈烈,不但加重了施工企业的负担,也极大的破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现笔者结合本人办理相关案件的体会,就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拖欠工程款探讨。

一、减少产生拖欠工程款的风险。

1、施工企业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尽量完善合同条款。现阶段决大多数施工企业与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格式范本,该示范文本的合同条款格式严谨,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法权益。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该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双方均要认真详细的填写,不有空白;对于不需要填写的地方,要删除或写“无”;工程有指定负责人的,应让指定的负本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明确其权利义务;对于合同中不完善的地方,双方要及时签订书面的协议等。总之,施工企业要严把合同签订关,从源头上进行防范。

2、施工企业要确保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款的,不予支持。”因此,施工合同有效与否对施工企业日后能否顺利结算工程款具有十分的作用,所以,施工企业不能因为急于承揽工程而进行违法操作,否则最终吃亏的只能是施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因此,施工企业与建设签订合同后,按规定要求备案的合同要及时进行备案;合同备案后,如果双方对合同有所变补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4、签订合同时,施工企业要尽可能让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担保。目前国内施工企间竞争激烈,建设施工市场尚属于卖方市场,大部分施工企业为能承揽到工程,根本不想也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担保。但是,从减少拖欠工程款风险的角度来说,施工企业应能地要求建设单位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担保,尤其是垫资工程更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款的担保,如此一来,一旦建设单位拖欠工程价款,施工企业还可用担保的财产或向担保人权利的方式来清收工程款,以达到降低被拖欠工程款风险的目的。

5、合同签订后,施工企业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由于合定的内容多种多样,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注意的事项颇这里只就一些常见的问题提出建议。

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屡见不鲜,施工企业遇到这况通常都会顺延工期,但由于现行法律对何种情况可以顺延工期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实践中缺乏统一操作规定,因此施工企业因建设单位不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而顺延工期的行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反而会因为工程逾期被建设单位要求逾期赔偿。所以,如果施工企业延工期,一定要按合同上约定的方式提出顺延工期请求,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施工企业应及出书面催告,办理顺延工期签证,以便 纠纷发生时掌握主动。

②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要求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最高人民法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眼下,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后,都会通知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但建位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验收。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一定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将工程竣工报交建设单位,并注意收集已将工程竣工报告送达建设单位的证据。如果合同中对验收方式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施工企业亦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将工程竣工报告送达建设单位,同应书面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验收。如此一来,即使建设单位故意拖延组织验收工企业也可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同时也可避免因建设单位故意拖延组织验导致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延误。

③施工企业应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实践中,不少建设单位以各种手段拖延工程结算确认建设单位应在什么期限内确认工程结算,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 2 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只适用于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期限定的情况,如果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施工企业则不能套用《解第二十条要求支付工程款,因此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结限明确约定。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期限,事后应补正或在向建设提交结算文件时,书面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文件进行确认。

二、工程款被拖欠后要及时、灵活的动用法律手段进行清收。

1、施工企业可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追偿工程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复》)均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那么施工企业又该如何地行使优先受偿权呢?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要明确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而不包括承包人因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因建设单位违约给施工企业所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还应采取行使受偿权以外的其他方法来追偿。

②要注意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程序。首先,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催告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这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必经程序。其次,经催告设单位仍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就建设工程折价,也可以直接申院就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拍卖,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付建设工程价款。这里要特别一下施工企业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这种方法。该方法授权施工企业无需通过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但具体的操作程序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参照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企业应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举证证明优先受偿权的存在及优先受偿权已具备行使条件。收到申请后,会通知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会驳回施工企申请,施工企业需另外提起确权之诉,待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后,方能申请法院依法拍卖。③要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逾期施工企业则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施工企业也就丧失了就工程价款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偿的权利。

④优先受偿权的例外情况。ⅰ、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和拍卖的,施工企业不能行使优偿权。所谓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和拍卖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高速公路、政府办公楼路桥梁等。ⅱ、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在竣工之前建设单位已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 3 合同,并且消费者已经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人,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只能就消费者没有购买或没有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行使受偿权。

2、施工企业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清收拖欠的工程价款。在建设单位以其对外债权收不来了为由拒付工程价款时,施工企业可对建设单位的债务人(以下简称次债务人)直接提起代诉讼,要求次债务人就其对建设单位已到期的债务直接向施工企业进行清偿。施工企业在行位诉讼时要注意以下条件和程序:

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要合法有效,且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就建设工程已办理完结算手续,建位确实拖欠施工企业工程价款。

②建设单位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而建设单位怠于行使该到期债权,并且建设单位又工程价款。那么如何认定建设单位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的,即视为建设单位怠于其到期债权。如果次债务人不认为建设单位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由次债务人承担举证责③施工企业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可将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次债务人其对建设单位的抗辩权向施工企业进行主张。

④施工企业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为保证日后判决的顺利进行,可申请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取保全措施。

⑤施工企业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请求的数额应以建设单位所欠工程价款或次债务人对建设所负债务为限,否则超过的部分不能够在代位权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支持。

3、施工企业可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建设单位的到期债权来清收工程价款。目前,施业在建设单位拖欠工程价款时,往往直接以建设单位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由法院判令建设偿还拖欠的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单位无力偿还,但其对外却享有到期债权的话,施工企业除以按上面的方法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外,还可申请法院追加建设单位的债务人(以下简称次人)为案件被执行人,要求次债务人就其对建设单位已到期的债务直接向施工企业进行清偿工企业在行使上述有权力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的债权已经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并且施工企业已就该生效的法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②施工企业应向法院书面提出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在收到施工企业的书面后,会向建设单位和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

③次债务人对履行通知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将不再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对务人的异议也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次债务人仅对履行通知提出部分异议,法院可对其无异债务部分进行强制执行。

④建设单位在收到法院的履行通知后,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务或延续次债务人的履行期限的无效,施工企业可申请法院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⑤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进行强制执行。

以上内容系笔者个人的心得体会,如有不足之处,请读者不吝赐教。总之,只要施工企业在过程中严加防范,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指导与监督,灵活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种问题,就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如何应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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