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环节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流程,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5〕62号),现将《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市信息办联系。
特此通知。
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联系人:蔡凌宏,电话:83124161)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全面考核信息化项目设计、实施、监理、管理等工作,分析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效果,规范项目验收流程,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工程管理》(国标委高新〔2003〕7号)、《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11号)和《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5〕62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立项审核通过,由广州市财政投资新建、扩建信息化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验收。按项目的投资额度将信息化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大型项目和重大项目三类:
(一)一般项目:总投资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
(二)大型项目:总投资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项目。
(三)重大项目:总投资金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项目。
第三条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是指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信息办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等单位,对项目立项、招投标和实施过程以及工程质量的认定。
第四条 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应当结合项目的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做好验收的组织和决算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和市信息办必须按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具体规范由市信息办另行制定)及相关标准、规范按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条 一般项目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大型及重大项目验收由市信息办负责组织。信息化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六条 大型及重大项目验收需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信息工程测评机构进行相应的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验收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所有工程并达到测评要求后,必须向市信息办提出验收测评申请,市信息办委托招标选定的信息工程测评机构对项目实施测评。
信息工程测评机构在测评实施前将测评方案提交给项目建设单位且在完成验收测评后将项目测评报告提交给市信息办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 一般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报告报市信息办登记备案。
大型及重大项目由市信息办依据经市信息办审核通过的项目方案及项目审核意见、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财政经费批复和项目测评报告等内容组织验收。市信息办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没有通过的,市信息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验收。
第八条 大型及重大信息化项目工程尾款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大型及重大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的,由市信息办核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证明,项目建设单位凭该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支付工程尾款的手续和项目决算手续。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证明由市信息办统一印制。
第九条 一般项目的验收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大型及重大项目验收的首次测评、验收费用由市信息办统一支付,并列入其部门预算。信息化项目未能通过信息工程测评机构测评,要组织二次及二次以上测评的,二次及二次以上测评费用由项目承建单位承担。
第十条 市信息办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违反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责令其整改,并按第五条规定重新组织验收。
违反本办法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及监察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项目建设单位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项目验收登记备案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未经验收通过却将信息化项目正式交付使用的;
(三)项目建设单位未经验收通过却支付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尾款的;
(四)其它由于项目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信息化项目无法进行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
对于逾期不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广州市一级财政预算单位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造成公共财政损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承建单位的经济纠纷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如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信息化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下一年度申请信息化建设预算时,要以书面形式说明该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把关。
第十二条 验收资料齐全并符合验收条件,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不办理验收备案或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区、县级市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一般项目、大型项目、重大项目的划分可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定义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30日(地方法规)
第二篇: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1号)有关规定的精神,做好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明确和加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管理范围及原则
(一)凡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三)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广州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二、广州市财政局是本市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项目概算审查、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价。
三、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程序
(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
各项目单位要围绕业务需求,依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国信办〔2003〕2号)、《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总则》(国标委高新〔2002〕42号),顺应技术发展趋势,遵循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可扩充性、易维护性和开放性等原则,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具体编制要求和格式另行发文。
(二)项目审核
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一式三份报送市信息办审核。市信息办在收到项目单位递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1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项目建设方案初审通过或项目单位的修改稿再审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市信息办组织专家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评审;项目建设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市信息办形成书面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并抄送项目单位。具体审核流程见附件。
(三)财政审批
各项目单位根据市信息办审核意见,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并向市财政局申请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信息办审核意见结合财政资金情况安排项目经费。
(四)政府采购
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项目单位根据市信息办的项目建设方案审核意见和市财政局审批的项目经费,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五)监理
根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必须实行监理。项目单位必须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监理项目进行采购,并选定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项目监理。
(六)验收和绩效评价
项目完成以后,项目单位应向市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市信息办另行制定),并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信息办根据有关规定,对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
(七)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综合验收,并建立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制度(具体结算和竣工决算办法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略)
发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10月13日(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05年
第三篇:广州市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广州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立项、建设和管理,保障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各环节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科信字[2012]240号)、《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南沙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南沙财政性资金,包括南沙开发区和南沙区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南沙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维护、服务的工程项目。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非涉密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非涉密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非涉密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软件产品、耗材等的购置,以及特种设备和服务的购买,不属于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核范畴。
第三条 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科信局”)是区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监督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组织信息化项目的验收,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协调和处理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发改局”)是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属于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审批工作,监督检查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财政局是区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区财政性资金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项目进度和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项目资产委托移交管理手续。
审计局负责对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条 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并遵 循“需求主导、统筹规划、集约节约、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务求实效和持续运维”的原则,统一建设和充分利用公共信息资源,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必须接入区综合业务云平台。
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编制
第五条 每年8月份由工科信局发文征集下一区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计划,各部门在与工科信局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应于每年9月前向工科信局报送下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表(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依据和项目预算等)。工科信局于每年10月制订计划草案提交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下一区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作为发改局编制下一统筹投资计划的依据。
未被纳入建设计划和未按要求申报的,原则上区财政下一不安排预算。属于上级部门临时要求的或各单位应急处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工科信局参照上述办法制订补充计划,报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以统筹和整合为原则,策划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
(一)以采购软、硬件设施为主的建设需求应当整合为1个项目;(二)建设项目和运维项目应当分开申报,建设项目不得包含运 维内容,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设计信息安全的相关内容;
(三)各单位所有运维需求应当整合为1 个项目进行申报。运维项目不得包含大批量的更新采购内容,每年的运维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第三章 方案编制
第七条 建设类项目方案应当按照《广州市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写指南》要求编写。
项目方案的建设目标应当明确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的定量指标。项目投资概算表须清晰,应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软硬件产品参考型号和配置,应用系统开发估算量,项目管理、项目监理概算比例或工作量估算,以及项目验收或项目测评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硬件设备应列明现有硬件情况及未来5年内该硬件需处理的数据量和任务量;涉及应用系统开发的,应开列软件功能点清单、开发工作量、信息安全需求。
第八条 运行维护类项目方案应当按照《广州市南沙财政投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方案编写指南》要求编写。
项目方案须明确系统软硬件资源现状,包括硬件品种数量、系统软件清单、安全保障措施、应用系统列表、数据库列表,以及购置时间、过保时间、应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并包含信息安全的相关需求分析与设计要求。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九条 所有纳入建设计划的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均须报工科信局审核,收到建设方案后工科信局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材料章节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编写指南的要求。(二)内容是否按照要求填写完整、清晰、合理和明确。(三)初步审核技术可行性,并提出初审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四)通过《项目概算表》初步审核经济合理性,并提出初审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
(五)是否同步考虑接入区综合业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六)是否同步考虑信息安全规划和设计。未通过初审的项目,不得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建设方案通过初审后,工科信局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一)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工科信局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递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科信局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递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具体由工科信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项目建设单位须在专家评审前提交建设方案(一式五份)和项 目介绍PPT,项目评审经费由工科信局统一支付。
(三)建设方案通过评审后,工科信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函复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需修改完善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意见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报,逾2年未采购实施的项目,项目审核意见自动失效。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通过工科信局立项审核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局申请立项,发改局审批通过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发改局每年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将经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的信息化建设计划所需资金纳入下一预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将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局。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科信局的审核意见、发改局的立项批复和财政局的预算批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六条 开展政府采购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就招标需求与经工 科信局审核通过的相关材料的一致性进行说明,并报送工科信局备查。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一经落实,各单位应当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
第七章 项目监理
第十八条 根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监理。
(一)估算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类项目,应聘请监理公司进行项目监理。
(二)信息化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理,项目建设的质量、施工工艺、投资和进度等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计划书,计划书应获得项目建设单位的确认;
2.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各阶段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经确认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
3.监理单位应当将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理活动情况,按计划、分阶段或者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4.监理单位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出具监理意见; 5.协助项目承建单位整理好项目的所有文档和材料,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四)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和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工科信局的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等问题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费用低于5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信息工程监理库中通过摇珠方式选定服务供应商,监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按政府采购规范进行采购。信息化项目建设监理取费标准由工科信局另行制定,监理费用在该项目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工科信局将取消该项目立项,并通报批评。
第八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方案经审核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建设内容和项目投资额,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报工科信局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工科信局审核。具体如下:
(一)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报工科信局批准。
(二)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按项目建设方案审核程序重新申报,审核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报发改局调整立项。
(三)调整或变更内容后,项目投资额不得超过审核意见确定的投资额。
第九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工科信局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等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建设类、运维类项目都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遵循“整体立项、整体验收”原则,完成立项批复规定的所有建设内容后方可申请。项目验收应当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建设方案、采购文件和合同等文件,按照本办法、《广州市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信息系统工程测评资质的单位测评项目建设质量。
(一)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应聘请测评公司测评项目建设质量。
(二)信息系统工程的测评主要内容包括:按项目的合同等相关文件对项目要求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测试。
(三)测评公司出具项目测评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四)项目测评费用低于5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信息工程测评库中通过摇珠方式选定服务供应商,测评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按政府采购规范进行采购。信息化项目测评取费标准由工科信局另行制定,测评费用在该项目资金中安排。
运维类信息化项目不需进行测评。
第二十六条 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科信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验收,验收管理规范由工科信局另行制定。通过验收的项目,工科信局出具验收意见并抄送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凭验收意见及其它有关材料向财政局申请办理项目尾款支付手续,验收费用由工科信局统一支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工科信局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项目验收整改函,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整改函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重新组织验收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投资额低于3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管理规范自行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验收通过后应当报工科信局备查,工科信局可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七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十章 资料存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项目进展及时将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档报送工科信局存档备查,包括:项目建设方案、数据结构设计 说明书、立项批复、采购的一致性说明、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文件、咨询及设计合同、项目合同、监理合同及监理报告、测评合同及测评报告、变更说明、验收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评审意见等。
第十一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工科信局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已建成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结果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工科信局、发改局将项目完成情况和单位信息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以及后续项目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科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共同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四篇: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7〕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7年03月16日 09:56:24 来源:电子政务与信息资源处
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环节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流程,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信息 化字〔2005〕62号),现将《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市信息办联系。
特此通知。
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联系人:蔡凌宏,电话:83124161)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全面考核信息化项目设计、实施、监理、管理等工作,分析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效果,规范项目验收流程,提高项目建 设质量,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工程管理》(国标委高新 〔2003〕7号)、《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11号)和《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5〕62 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立项审核通过,由广州市财政投资新建、扩建信息化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验收。按项目的投资额度将信息化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大型项目和重大项目三类:
(一)一般项目:总投资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
(二)大型项目:总投资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项目。
(三)重大项目:总投资金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项目。
第三条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是指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信息办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等单位,对项目立项、招投标和实施过程以及工程质量的认定。
第四条 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应当结合项目的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做好验收的组织和决算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和市信息办必须按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具体规范由市信息办另行制定)及相关标准、规范按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条 一般项目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大型及重大项目验收由市信息办负责组织。信息化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六条 大型及重大项目验收需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信息工程测评机构进行相应的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验收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所有工程并达到测评要求后,必须向市信息办提出验收测评申请,市信息办委托招标选定的信息工程测评机构对项目实施测评。
信息工程测评机构在测评实施前将测评方案提交给项目建设单位且在完成验收测评后将项目测评报告提交给市信息办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 一般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报告报市信息办登记备案。
大型及重大项目由市信息办依据经市信息办审核通过的项目方案及项目审核意见、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财政经费批复和项目测评报告等内容组织验收。市信息办 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没有通过的,市信息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申请 验收。
第八条 大型及重大信息化项目工程尾款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大型及重大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的,由市信息办核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证明,项目建设 单位凭该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支付工程尾款的手续和项目决算手续。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证明由市信息办统一印制。
第九条 一般项目的验收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大型及重大项目验收的首次测评、验收费用由市信息办统一支付,并列入其部门预算。信息化项目未能通过信息工程测评机构测评,要组织二次及二次以上测评的,二次及二次以上测评费用由项目承建单位承担。
第十条 市信息办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违反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责令其整改,并按第五条规定重新组织验收。
违反本办法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及监察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项目建设单位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项目验收登记备案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未经验收通过却将信息化项目正式交付使用的;
(三)项目建设单位未经验收通过却支付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尾款的;
(四)其它由于项目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信息化项目无法进行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
对于逾期不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广州市一级财政预算单位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造成公共财政损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承建单位的经济纠纷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如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信息化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下一申请信息化建设预算时,要以书面形式说明该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把关。
第十二条 验收资料齐全并符合验收条件,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不办理验收备案或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区、县级市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一般项目、大型项目、重大项目的划分可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定义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关于开展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年06月20日 09:33:51 来源:市信息办
穗信息化字〔2007〕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7〕6号),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将按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的要求,全面开展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准备
(一)项目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建设任务,并达到项目设计的功能与性能要求。
(二)项目已完成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用户验收,已形成用户试运行报告或用户意见书。二、一般项目验收要求
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自行组织验收。
(一)一般项目采用专家验收会的形式进行验收;如需测评,需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评,第三方机构由市信息办按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后另行通知。
(二)测评、验收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也可在立项审核时列入项目建设经费,但一般不超过1万元。
(三)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要将项目验收报告和验收结论报市信息办登记备案。
(四)一般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三、大型和重大项目验收要求
投资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大型和重大信息化项目(以中标金额为准),由市信息办统一组织验收。
(一)2005年以来,经市信息办和市社保项目办立项审核通过,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已建成并试运行3个月以上的信息化项目。
(二)大型或重大信息化项目验收,必须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评,第三方机构由市信息办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后另行通知。
(三)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信息化项目的首次测评、验收费用由市信息办统一支付,二次及二次以上测评费用由承建单位承担。
(四)大型和重大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四)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信息办统一印发验收通过证明,项目建设单位凭该证明及相关材料办理支付工程5%尾款的手续和项目决算手续。
三、总结表彰
市信息办将在2007年底对建设质量高、应用效果好的信息化项目和单位进行总结表彰,并作为下一步确定全市信息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
2.2005年至2006年市财政投资大型和重大信息化项目表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