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资质等级申请要求资料
(二)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暨升级需提交的材料(申报一、二级资质等级材料一式三份,申报其它资质等级材料一式两份)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见附表一,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上交);
4、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程、财务、经营、统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劳动用工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缴纳凭证复印件(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企业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顺序装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加盖统计主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业绩资料复印件:
(1)、已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9、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见附表三)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卷)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情况审查表(见附表四);
11、、其它相关材料。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8、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见附表三)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卷)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情况审查表(见附表四)
10、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篇:申请资料要求
营改增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申请资料
一、税务登记申请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
(二)单位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需同时加盖公章和“与原件相符”印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他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除外),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的公司章程的复印件。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的除外)。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核算形式、缴税形式证明原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10.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2.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投资方相关资料的复印件。13.《新开企业主营业务申报表》。
(三)个体经营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 在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的左上角)。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5)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6)《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申请审批表》.2.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5)负责人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6)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四)持有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5.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五)零散税收纳税人
因临时开票及临时征收税款而设立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不需提供上述申请资料,仅按代开发票规程要求资料提供即可设立。
(六)非居民企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合同、协议;
2.临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若非居民企业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则提供境内发包工程或劳务居民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说明:1.若非居民企业取得正式营业执照的,应按照单位纳税人的相关规定提供资料。2.非居民企业可免予提交已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过的资料,但应报告原接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
(七)无照户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一)超标应认定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二)超标可不认定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三)新开业及已开业未达标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出口退(免)税认定
(一)出口退(免)税认定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3.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不需提供)。
4.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不需提供)。
5.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6.银行开户许可证(查验)及复印件。
7.能够证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2012年11月1日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相关资料。
8.《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9.一般纳税人资格批复书或申请表(查验)。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2.原《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资格认定表》。
3.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4.能够证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2012年11月1日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相关资料。5.一般纳税人资格批复书或申请表(查验)。
四、票种核定申请资料
(一)直接到办税大厅受理的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印模)。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3.经办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和原件(属委托代办发票领购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首次申请时提供)。
4.首次购电脑票需提供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由税务机关提供开票软件的不需使用说明。
5.首次领购出口发票的需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原件与复印件。6.地税出具的票种核定通知书。(二)通过网上预受理的
1.通过网上预受理后打印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3.经办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和原件(属委托代办发票领购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4.首次购电脑票需提供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由税务机关提供开票软件的不需使用说明。
5.首次领购出口发票的需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原件与复印件。6.地税出具的票种核定通知书。
五、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限额申请表》。
(三)申请开具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的概况、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申请理由。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后退还)。
六、营改增过渡增值税税收优惠申请资料
(一)地税出具的有关税收优惠的证明文书。
(二)其他资料
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著作权登记证明、企业签订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
B.企业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
B.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合同能源管理应税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6.注册在广东的企业提供离岸服务外包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省级外经贸部门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原件和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
B.企业签订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实施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 湾的航运公司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企业签订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9.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0.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的军官证原件与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 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纳税人提供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有关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的情况、企业的基本情况等情况说明;
C.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工资支付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E.税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税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失业人员就业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支付工资的凭证[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4.增值税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a.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b.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c.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d.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定期定额核定(适用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
(二)地税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通知书。
第三篇:采矿权申请资料要求
一、新办采矿权申请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先向具有相应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目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主要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开采矿区范围,起止深度,矿种、位置.资源储量、设计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资金来源、投资安排等);
2、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未设立企业的矿山,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3、矿山地理位置图;
4、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附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拐点坐标)及毗邻矿山企业相对位置关系示意图;
5、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砖瓦砂石,粘土的,提变相应的地质资料);
6、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7、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迁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8、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协助调查意见。
(二)采矿权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批准后的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大型矿山3年,中型矿山2年,小型矿山1年),应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采矿权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等的编制和报审工作(具体要求见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并向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的批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采矿权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l、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
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4、矿区范围;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及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段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7、具有与矿山设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等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书;
9、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审批文件;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采矿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不包括下级国土资探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调查意见的时间)。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废止。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发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缴纳、矿山年检、矿山年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环境保护、矿业权纠纷等情况)及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说明书(包括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检测核查情况、附矿山开采现状图或井上下对照图);
4、矿山占舟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核查意见批复文件及其备案证明;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力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的认定文件;
6、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
7、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三、采矿权变更申请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需要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山企业名称或者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当同时申请延续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申请
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应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标注原矿区范围);
3,变更矿区范围后的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砖瓦砂石、粘士的,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4、变更矿区范围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5、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呆矿许可证副本。
6、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变更矿区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及采矿权人是否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调查意见;
7、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矿产资琛开发利用方集及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9、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lO、变更矿区范围后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评估报 告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12、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规模申请
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规模应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拟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开采零里分散矿产资薄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砖瓦砂石.粘土的,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3、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薄储量登记书;
4、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规模后的矿产资簿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具有相应矿种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探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5、具有与变更内容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变更后的采矿权评估报告、确认书及价款处置有关证明文件;
7、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8、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申请
申请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应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原因的证明材料;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4、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投资主体及股权未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个体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人名称,应办理依法转让批准;
7、经依法批准转让的,还应提供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四、采矿权注销申请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以及国家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采矿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发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矿山年检、矿山年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环境保护、矿业权纠纷等情况)及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
3.有关矿山采掘工程分布.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
4.因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砖瓦砂石、粘上的,提交相应的闭坑地质资料);
5、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6.政策性关闭矿山的有关文件;
7、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都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五、采矿权转让申请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等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应当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申请转让采矿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原因、税费缴纳情况和矿山现状);
3、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台同(采矿权批准转让后生效);
4、转让申请人已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包括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最付款收据复印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放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完税证明。采矿权价款属分期缴纳且未缴清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采矿权价教的处置情况;
6、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当附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包括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检测核查情况);
8、受让人与开采该转让矿山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9受让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10、转让人企业法人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转让人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12、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颁提空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l3、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坎转让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采矿权转让申请批准后,受让人应在60日内办理变更采矿权人申请登记,申报资料按本要求执行。
六、资料及装订要求
1、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必须大于矿区范围,并标明毗邻矿山企业相对位置)。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应标明捞点和矿区范围。其中矿区面积大干等于l平方公里的,比倒尺为1:5000,矿区面祝小亍l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2 00 0,计算机成图。
矿山地理位置图(铅印、胶印或计算机成图)。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式样统一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8)14号文《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执行。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式样统一按国土资源部1998年国土资发20号文《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和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执行。
3、所有文字、表格均打印,A4幅面。
4、所有资料应当齐全完整,与封面(硬质)、目录一起按上述提交资科的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套。原件集中装订。
第四篇:新药申请资料要求
新药申请资料要求
鉴于我院现有药品品规已基本满足临床需求,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决定:我院已有或类似品种较多以及非挂网和自费药品申报均不受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交新药申报资料。
1、我院现有基本药品供应目录中没有的品种。
2、与现有药品比较有下列优势之一者:
2.1、价格优势;2.2、疗效与安全优势;2.3、不同的给药途径;2.4、剂型优势;2.5、规格优势。
申报材料要求:
1、新药申报表(附件1);
2、新药证书、专利证书、中药保护证书复印件;
3、GMP证书复印件、产品批件复印件;
4、药品说明书原件(国家药监局核准的最新版)及完整的word文档;
5、近三月内省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成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1份;
6、新药基本信息表(附件2);
7、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许可证复印件(进口药品必须提供);
8、循证医学、药学临床研究报告及检索码(有则提供);
9、所有材料请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以上顺序编码装订成册,复印件、打印件须加盖单位鲜章;
10、申报材料不属实、内容不全等情况,不予受理。
第五篇: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需提交的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企业公章,下载地址: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或者玉溪市房产信息网)。
二、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下载地址:玉溪市房产信息网)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上一资产负债表(报统计局)。
六、验资报告(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不少于800万元,二级资质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八、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一)四级资质:有职称的建筑、结构、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中级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上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业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
(二)三级资质:有职称的建筑、结构、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3人(其中:中级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上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业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6人)
(三)二级资质:有职称的建筑、结构、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4人(其中:中级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上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业统计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30人)
九、已开发项目的情况说明,并附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备案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等)
十、已开发项目的《项目手册》(自2007年9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提交《项目手册》)。
十一、已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情况。
十二、网上申报。(注:以上有关资料一式三份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审验原件;按顺序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