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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出台
编辑:紫芸轻舞 识别码:20-75417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7 15:21: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10-03-01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发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下称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下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问题,规则指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下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包括: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规则明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规则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依照规则规定,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规则指出,行政复议机构应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于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问题,规则提到,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篇: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成文日期:20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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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

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率表一.doc

2.税率表二.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稿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稿

【发布日期】: 2011年

08月0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针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主要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如何适用税法修改前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问题及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缴纳税款,还公布了含有速算扣除数的税率表。

二、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扣缴义务人准确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税法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在计算方法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由于新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中间的9月1日,年终汇算清缴时涉及到分段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然后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四、能否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答: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前8个月按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五、对生产经营所得为什么采取这种计算方法?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四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第三篇: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成文日期:2011-07-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率表一.doc

2.税率表二.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四篇: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市、州、盟)以及县(市、旗)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构垂直管理。

国家(地方)税务局系统依法设置,对外称谓统一为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照行政级次、行政(经济)区划或隶属关系命名税务机关名称并明确其职责。各级税务局为全职能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区(市、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县(旗),县级市、地级市城区的行政区划设置,地级以上城市的区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税务所为非全职能局(所),是上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较大县的城区、管辖五个以上乡镇(街道)可设置税务分局。管辖四个以下乡镇(街道)的机构称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地级市的城区如有需要,可以设置稽查局,城区稽查局视不同情况既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跨区设置,由所属区税务局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的指导。

第五篇: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为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节能减排是实现科学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2010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决战之年,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各项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已出台了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转让,鼓励企业使用节能减排专用设备,倡导绿色消费和适度消费,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同时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建立健全税收促进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列入今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必查项目和重点工作,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三、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内容及办税程序。要综合运用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加大节能减排税收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实际,丰富充实纳税指南库中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内容,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线访谈等渠道,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辅导。要优化办税工作流程,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节能减排税收优惠。

四、依法加强对“两高”及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税收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税收分析工作,密切监控相关行业和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要把“两高”及产能过剩行业作为本地自行确定税收专项检查项目的重点,认真部署开展检查工作。对税务总局已经安排的重点税源检查中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要加大自查辅导力度和抽查比例。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案件查处过程中,对虚假申报骗取出口退(免)税、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五、深入开展税务系统“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搞好节能宣传活动,形成税务系统全民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节约意识。要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确保实现各单位能耗指标比去年降低5%的目标。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做好税收政策落实、优化纳税服务和加强税收征管等促进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要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六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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