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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调研报告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13-971914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2 22:56: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实行票决制进行满意度测评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实践与思考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一项最常规也是最基础的监督手段。如何通过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来增强监督实效,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换届以来,XX市市中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从创新监督方式、完善

监督机制、提高审议质量入手,制定出台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票决制的试行办法》,对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票决制进行满意度测评,进一步强化了“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决议的执行力度,使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思考和实践

一直以来,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在“一府两院”负责人作了专项工作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审议发言,然后通过举手和鼓掌通过的形式进行表决,超过一半或三分之二的与会委员举手,即视为通过。从实际工作看,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虽然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其弊端显而易见,如:有的委员即便对专项工作报告有不同看法,但碍于情面,也举手表示同意,表决不能真实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独立意志;个别报告单位认为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只是走走形式”,“反正都会过的”,以致敷衍了事、报喜不报忧,或避重就轻,泛泛而谈等等。

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虽然《监督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实行这项制度,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符合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民主发展方向。

一是完善监督程序的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分别对工作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完整性、报告人的态度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于不满意票数超过一定比例的,报告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作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报告仍得不到通过的,常委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质询、责令辞职等监督措施。这无疑是对人大常委会监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二是提高审议质量的需要。过去,许多地方由于对人大监督的认识不到位、时间安排仓促、个别组成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的原因,重“听取”而轻“审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惯常的作法,不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表达意见,审议就这样不知不觉地走了过场。如果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常委会一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认真真地听取“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给大家留有充分的空间和时间,让他们发表审议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从而肯定成绩,给予鼓励,指出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督促整改。这样,有利于提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

三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需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就可以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尤其是对民意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不予通过,能够给报告涉及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以震撼,促其下决心并有效改进工作。

今年以来,济宁市市中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着眼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先后采取票决的形式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贯彻落实《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工作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当场划票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票决中,虽然工作报告都是获得大多数满意票通过,但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仍然毫不客气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要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要加大文化产业投入力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要大力开展造林绿化,切实加强资源管护,有效推动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日益改善”等等。区人大常委会还要求,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这种硬性的评判标准得到了区委的大力支持和区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票决结果和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区政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整改措施,扎实做好各项整改工作,推动了以上相关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二、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基本做法

一是精选议题。每年年初,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围绕党委重要决策、政府着力推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从中选择若干项工作,确定为在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后进行投票表决的议题。

二是深入调查。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针对会议将要审议的专项工作,组织熟悉相关工作情况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议

第二篇: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调研报告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一项最常规也是最基础的监督手段。如何通过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来增强监督实效,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换届以来,XX市市中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从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审议质量入手,制定出台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票决制的试行办法》,对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票决制进行满意度测评,进一步强化了“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决议的执行力度,使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思考和实践

一直以来,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在“一府两院”负责人作了专项工作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审议发言,然后通过举手和鼓掌通过的形式进行表决,超过一半或三分之二的与会委员举手,即视为通过。从实际工作看,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虽然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其弊端显而易见,如:有的委员即便对专项工作报告有不同看法,但碍于情面,也举手表示同意,表决不能真实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独立意志;个别报告单位认为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只是走走形式”,“反正都会过的”,以致敷衍了事、报喜不报忧,或避重就轻,泛泛而谈等等。

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虽然《监督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实行这项制度,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符合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民主发展方向。

一是完善监督程序的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分别对工作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完整性、报告人的态度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于不满意票数超过一定比例的,报告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作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报告仍得不到通过的,常委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质询、责令辞职等监督措施。这无疑是对人大常委会监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二是提高审议质量的需要。过去,许多地方由于对人大监督的认识不到位、时间安排仓促、个别组成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的原因,重“听取”而轻“审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惯常的作法,不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表达意见,审议就这样不知不觉地走了过场。如果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常委会一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认真真地听取“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给大家留有充分的空间和时间,让他们发表审议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从而肯定成绩,给予鼓励,指出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督促整改。这样,有利于提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

三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需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就可以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尤其是对民意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不予通过,能够给报告涉及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以震撼,促其下决心并有效改进工作。

今年以来,济宁市市中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着眼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先后采取票决的形式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贯彻落实《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工作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当场划票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票决中,虽然工作报告都是获得大多数满意票通过,但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仍然毫不客气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要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要加大文化产业投入力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要大力开展造林绿化,切实加强资源管护,有效推动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日益改善”等等。区人大常委会还要求,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这种硬性的评判标准得到了区委的大力支持和区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票决结果和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区政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整改措施,扎实做好各项整改工作,推动了以上相关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二、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基本做法

一是精选议题。每年年初,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围绕党委重要决策、政府着力推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据常委会工作要点,从中选择若干项工作,确定为在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后进行投票表决的议题。

二是深入调查。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针对会议将要审议的专项工作,组织熟悉相关工作情况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议议题进行视察调查调查,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材料,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并于常委会会议召开7日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供审议时参考。

三是认真审议。实行口头审议与书面审议相结合、分组审议与联组审议相结合的方法,让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实行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和公民旁听会议制度,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是严格票决。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投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满意和基本满意票合计超过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为通过,未超过三分之二或不满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未通过。

五是通报结果。常委会会议闭会一周内,将票决结果向区委报告,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和区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垂直工作机构的票决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六是跟踪问效。对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指出的薄弱环节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的问题,责成人大办事机构继续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对未获通过的工作报告,常委会将采用视察、询问等方式对报告机关的工作再次深入调查了解,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二次审议。

三、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实际效果

从实践情况看,票决制对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票决制提高了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质量。对专项工作报告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反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真实评价,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得到不同的表达,使专项工作报告得到有差别的评价,摒弃了“一致通过”式的审议方式,提升了审议质量。

二是票决制提高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积极性。实行票决制后,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通过票决反映出来,每一次表决都有分量、有力度,很好地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促进了作用发挥。

三是票决制使“一府两院”更加重视人大监督。实行票决制后,票决结果的不确定性,能产生一种无形压力,进一步了提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对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几点体会

实践证明,采取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充分保证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表决权,有效强化了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了监督实效。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完善监督机制是实行票决制的前提。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探索和创新的监督工作新形式、新措施,效果显著,值得广泛尝试和推广。目前,关键是要依照法律原则,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实行票决的监督工作机制,修订完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办法》等,对常委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方式、步骤和办法作出统一而明确的规定,以增强票决制度的法定性和权威性。

二是规范程序方法是实行票决制的基础。实行票决制度具有很强的程序性、政治性,因此,必须对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的程序、内容和方法认真加以规范。一要明确票决主体和对象。由于票决是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的一种方式,参与主体应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在审议时发表自己的意见,但表决时不应参加。同时,由于票决的是“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票决的对象自然应是“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二要深入调查报告单位的工作。票决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调查研究,调研时要尽可能让更多人大常委会委员参与,深入了解具体情况,尤其对存在的问题要摸清吃透,为各位委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和投票表决掌握一手资料。同时,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报告要严格把关,对模糊事项要求“一府两院”尽可能说清楚,对问题解决程度要尽可能量化表述,让委员们详细了解真实情况,促进公正票决。三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投票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在调查和审议的基础上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作出恰当评价,并当场写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确保满意度测评恰当公正,避免凭自我感觉和个人情绪划定档次,造成负面影响。

三是提升议事能力是实行票决制的关键。票决制对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要真正发挥好这一制度的作用,既是检验“一府两院”工作的过程,也是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高履职水平和能力的过程。每一名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一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要达到进行票决的应有效果,提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素质十分关键。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勇于实践,提高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履职、议事、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履职的主动性。审议报告时,畅所欲言,注重效果,抓住关键;票决时,坚持以大局为重、发展为重、民生为重,尊重事实,尊重科学,客观公正,如实评价,投上庄严的一票,认真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不辜负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第三篇: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调研报告

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调研报告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一项最常规也是最基础的监督手段。如何通过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来增强监督实效,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换届以来,XX市市中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从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审议质量入手,制定出台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票决制的试行办法》,对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票决制进行满意度测评,进一步强化了“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决议的执行力度,使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思考和实践

一直以来,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在“一府两院”负责人作了专项工作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审议发言,然后通过举手和鼓掌通过的形式进行表决,超过一半或三分之二的与会委员举手,即视为通过。从实际工作看,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虽然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其弊端显而易见,如:有的委员即便对专项工作报告有不同看法,但碍于情面,也举手表示同意,表决不能真实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独立意志;个别报告单位认为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只是走走形式”,“反正都会过的”,以致敷衍了事、报喜不报忧,或避重就轻,泛泛而谈等等。

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虽然《监督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实行这项制度,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符合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民主发展方向。

一是完善监督程序的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分别对工作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完整性、报告人的态度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于不满意票数超过一定比例的,报告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作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报告仍得不到通过的,常委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质询、责令辞职等监督措施。这无疑是对人大常委会监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二是提高审议质量的需要。过去,许多地方由于对人大监督的认识不到位、时间安排仓促、个别组成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的原因,重“听取”而轻“审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惯常的作法,不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表达意见,审议就这样不知不觉地走了过场。如果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常委会一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认真真地听取“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给大家留有充分的空间和时间,让他们发表审议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从而肯定成绩,给予鼓励,指出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督促整改。这样,有利于提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

三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需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就可以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尤其是对民意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不予通过,能够给报告涉及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以震撼,促其下决心并有效改进工作。

今年以来,济宁市市中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着眼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先后采取票决的形式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贯彻落实《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工作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当场划票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票决中,虽然工作报告都是获得大多数满意票通过,但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仍然毫不客气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要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要加大文化产业投入力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要大力开展造林绿化,切实加强资源管护,有效推动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日益改善”等等。区人大常委会还要求,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这种硬性的评判标准得到了区委的大力支持和区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票决结果和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区政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整改措施,扎实做好各项整改工作,推动了以上相关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二、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基本做法

一是精选议题。每年年初,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围绕党委重要决策、政府着力推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据常委会工作要点,从中选择若干项工作,确定为在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后进行投票表决的议题。

二是深入调查。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针对会议将要审议的专项工作,组织熟悉相关工作情况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议议题进行视察调查调查,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材料,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并于常委会会议召开7日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供审议时参考。

三是认真审议。实行口头审议与书面审议相结合、分组审议与联组审议相结合的方法,让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实行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和公民旁听会议制度,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是严格票决。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投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满意和基本满意票合计超过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为通过,未超过三分之二或不满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未通过。

五是通报结果。常委会会议闭会一周内,将票决结果向区委报告,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和区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垂直工作机构的票决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六是跟踪问效。对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指出的薄弱环节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的问题,责成人大办事机构继续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对未获通过的工作报告,常委会将采用视察、询问等方式对报告机关的工作再次深入调查了解,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二次审议。

三、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实际效果

从实践情况看,票决制对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票决制提高了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质量。对专项工作报告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反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真实评价,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得到不同的表达,使专项工作报告得到有差别的评价,摒弃了“一致通过”式的审议方式,提升了审议质量。

二是票决制提高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积极性。实行票决制后,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通过票决反映出来,每一次表决都有分量、有力度,很好地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促进了作用发挥。

三是票决制使“一府两院”更加重视人大监督。实行票决制后,票决结果的不确定性,能产生一种无形压力,进一步了提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对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几点体会

实践证明,采取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充分保证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表决权,有效强化了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了监督实效。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完善监督机制是实行票决制的前提。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探索和创新的监督工作新形式、新措施,效果显着,值得广泛尝试和推广。目前,关键是要依照法律原则,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实行票决的监督工作机制,修订完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办法》等,对常委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方式、步骤和办法作出统一而明确的规定,以增强票决制度的法定性和权威性。

二是规范程序方法是实行票决制的基础。实行票决制度具有很强的程序性、政治性,因此,必须对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的程序、内容和方法认真加以规范。一要明确票决主体和对象。由于票决是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的一种方式,参与主体应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在审议时发表自己的意见,但表决时不应参加。同时,由于票决的是“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票决的对象自然应是“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二要深入调查报告单位的工作。票决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调查研究,调研时要尽可能让更多人大常委会委员参与,深入了解具体情况,尤其对存在的问题要摸清吃透,为各位委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和投票表决掌握一手资料。同时,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报告要严格把关,对模糊事项要求“一府两院”尽可能说清楚,对问题解决程度要尽可能量化表述,让委员们详细了解真实情况,促进公正票决。三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投票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在调查和审议的基础上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作出恰当评价,并当场写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确保满意度测评恰当公正,避免凭自我感觉和个人情绪划定档次,造成负面影响。

三是提升议事能力是实行票决制的关键。票决制对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要真正发挥好这一制度的作用,既是检验“一府两院”工作的过程,也是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高履职水平和能力的过程。每一名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一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要达到进行票决的应有效果,提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素质十分关键。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勇于实践,提高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履职、议事、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履职的主动性。审议报告时,畅所欲言,注重效果,抓住关键;票决时,坚持以大局为重、发展为重、民生为重,尊重事实,尊重科学,客观公正,如实评价,投上庄严的一票,认真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不辜负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第四篇:发展党员票决制

发展党员票决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建立发展党员票决制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应范围

1、支部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

2、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二、票决方式 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对被票决对象进行投票表决,支部大会举行票决,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票决工作由支委会负责,设专门投票箱,确定监票人、计票人。收回票数少于或等于发出票数的表决有效,被票决对象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半数以上的为通过。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相应的票数内(书面意见必须在支部大会上进行宣读)。支部大会同时讨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或转正的,必须分别进行审议和表决,然后逐个宣布票决结果。

三、票决程序

(一)票决准备。除按照发展党员正常工作程序的要求准备外,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

2、准备好票箱。

3、印制表决票和票决情况汇总表。如一次票决多人,表决票上被票决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4、准备表决办法(草案)。

(二)票决步骤。以接收预备党员为例,支部大会在票决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步骤:

1、主持人(一般为支部负责人)宣布会议议程,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

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申请书。

3、入党介绍人介绍培养考察情况和意见。

4、支部组织委员代表支委会(不设支委的支部则由支部负责人)介绍培养、政审、公示等情况。

5、与会党员发言、讨论。

6、支部大会进行表决(发展对象不需离场回避)。票决文书样张附后。

(1)宣读《讨论接收中共预备党员党支部大会表决办法(草案)》,并由大会讨论举手表决通过。

(2)宣布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建议人选,(监票人由主持人提名,到会正式党员举手通过;计票人由主持人指定)。

(3)监、计票人员领取、清点、分发统一印制的表决票,主持人作填写说明。

(4)有表决权的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票决时可选择“赞成”、“不赞成”、“弃权”三种表决意见。

(5)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进行清点、计票,并汇总未到会有表决权党员正式提交的书面意见,并将计票结果报告支委会。监、计票人分别在票决情况汇总表上签字。

(6)主持人宣布票决结果。

7、支部大会形成决议,并将票决结果记入《入党志愿书》。

8、发展对象表态发言。

9、主持人总结讲话。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票决参照上述要求进行。

(三)资料处理。会后,党组织应将原始表决票妥善保管,并将《票决情况汇总表》随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资料一同整理归档。本实施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讨论稿)

(202_年月日xx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为进一步规范报告程序,提高审议质量,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人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反映的问题确定:

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㈣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㈤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㈥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四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五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六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剖门负责人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须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进行跟踪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由常委会表决。是否提请常委会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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