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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14-83527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3 11:48: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及格式要求

(银监发„2006‟68号)

目 录

一、机构设立...................................................................3

(一)法人机构设立----------------------3

(二)境内分支机构设立------------------9

(三)境外机构设立(含参股、收购)---14

(一)法人机构变更---------------------16

(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21

(三)境外机构变更---------------------23

三、机构终止..................................................................24

(一)法人机构--------------------------24

(二)分支机构--------------------------25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26

五、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33

(一)法人机构--------------------------33

(二)分支机构--------------------------34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35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商业银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之间关于发起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协议,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4.发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发起人主要股东名册、发起人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发起人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5.发起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决议及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

6.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7.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管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9.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0.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1.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决议;(6)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

(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绍。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11.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12.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至少应包括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申请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最近3年的经营管理状况、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等;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清产核资报告、股权评估报告;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4.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关于同意在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5.拟设地政府对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意见。

6.其他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其他发起人的股东关于同意与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7.其他发起人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关联情况、对其他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状况,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8.其他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其他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10.筹建方案。包括拟筹建的城市商业银行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1.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参照银监办通【2004】281号文件)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城市商业银行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简要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决议;(6)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

(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9.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及异地股东的资信证明和其他资料。10.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1.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12.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1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5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参加合并重组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披露和分析申请人(城市信用合作社)近3年来经营管理状况、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等;城市合作信用社的清产核资报告;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4.城市信用合作社关于同意筹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意见。5.拟设地政府对筹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

6.其他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其他发起人的股东关于同意共同发起筹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有效的书面意见。

7.其他发起人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关联情况、对其他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状况,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8.其他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其他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10.筹建方案:包括拟筹建的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1.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简要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决议;(6)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

(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对董事、高管人员等内部人员的关联关系说明。

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未来三年的经营计划和资本补充规划。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11.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12.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3.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二)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1.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分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等,设立的目的。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分行的有效书面文件。3.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分行的管理方式;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4.申请人的公司治理结构。

5.申请人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盈利情况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6.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情况。7.申请人最近2年案件情况。

8.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分行开业后三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9.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绍。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名称(中英文)、目的、对银行整体经营管理的影响、拟设地、专营业务范围等。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3.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管理控制方式、财务核算方式。4.申请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监管指标等情况的说明。4.申请人资本充足率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5.申请人开办专营业务的时间、规模、资产质量、盈利能力。6.申请人业务处理系统或技术支持系统情况。

7.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是否将其他机构业务转移或集中至分行级专营机构;是否外包部分功能(计算机等)等。

8.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风险管理和问责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9.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支行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支行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支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支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支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4.申请人内部控制能力,包括最近1年案件情况等。5.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6.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地址、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等内容。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自助银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自助银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功能等;联网系统情况;管理控制部门和管理方式等。

4.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5.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4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基本背景情况、收购原因、收购方式、收购价格和总标的、收购期限、收购影响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收购方在收购前及收购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盈利性等经营状况的分析和对比;收购方拨付营运资金能力;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收购方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关于同意收购的有效书面文件。4.被收购机构股东大会关于同意被收购并解散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5.收购协议及相关资料。如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城市信用合作社,还应提供被收购方风险形成过程和目前处置结果的情况说明。

6.收购方的资金来源。

7.收购后的详细计划。包括对资产的处置、人员安置、业务策略的重大改变等。8.所在地政府承诺函。包括收购资金的使用计划、偿债方案、被收购机构解散及相关善后事宜的处理责任划分等内容。

9.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被收购机构的评估报告。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收购方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申请材料(参见设立分行或支行的材料目录)。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5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分社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2.董事会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关于设立分社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城市信用社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社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分社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4.申请人的内部控制能力,包括最近1的案件情况等。5.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6.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同1.12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三)境外机构设立(含参股、收购)

1.1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营运资金数额(注册资本数额、投资各方的金额和比例)、业务范围、设立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及目标客户、同业状况并对竞争对手的银行服务提出评价、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关于设立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4.申请人对境外营业性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

5.申请人的股权结构、股东背景、资产规模、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诚信记录、资本充足率、营运资金拨付能力、外汇资金来源、公司治理和内控状况、监管指标等;对设立控股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合作方相关情况。

6.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业务状况报告。7.章程草案(对全资或合资附属机构)。

8.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对拟设控股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有关合作方的情况说明。

9.如在香港、澳门设立营业性机构,须报送派出人员编制(根据《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2号))。

10.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人上述许可事项经东道国监管当局批准后,再按相同程序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

1.1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代表机构的名称(中英文)、住所、申请人有关情况及东道国相关监管要求等。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代表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报告。包括代表处在境外开立的账户类型、主要联系对象、业务活动、费用预算等内容,申请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方式。

4.申请人最近3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5.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

6.如在香港、澳门设立代表机构,须报送派出人员编制(根据《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2号))。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上述许可事项经东道国监管当局批准后,再按相同程序向原许可机关提交首席代表任职资格审核材料。)

1.2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参股、收购境外机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被参股、被收购方的名称、住所,参股收购金额以及业务范围,参股或收购的目的。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3.申请人对参股或收购后的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拟在参股收购机构派驻人员背景、职位及职责。

4.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业务状况报告。5.申请人资本充足率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6.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申请人的财务、经营、业务拓展、管理等方面的影响。7.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

8.境外机构的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境外机构的章程、股权结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同业和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同业状况、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连续3年年报等。

9.有关参股、收购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上述许可事项经东道国监管当局批准后,再按相同程序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

二、机构变更

(一)法人机构变更

1.2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更名的原因、目的、拟变更的名称(中英文)等。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变更股权及审查股东资格的申请书,涉及多个股权变更时应当附拟受让方股东出资比例超过5%的名单。

2.投资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内容至少包括拟投资股权、投资金额、拟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在该银行贷款(授信)情况以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盖章确认)、股权结构拟变更前后对照详表、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拟投资人为新股东时)。

3.投资人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投资人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母公司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6.投资人出资的资金来源。

7.投资人对入股商业银行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等情况出具的、董事会通过并由董事长签名的书面声明。

8.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股权的决议。9.股份变更前后银行主要股东名册。10.银行最近1年基本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11.出资或转让股权协议。

12.投资人拟在入股金融机构派驻的人员及其基本情况、担任的职位和职责;评述拟受让方对入股机构的影响。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4.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5.如涉及银行章程变更的,提交拟修改的章程草案。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变更的股东为中资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交相关监管机构对该金融机构作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除外)。

1.2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所在省以外的企业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审批

1.拟受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银行授信情况。2.其他申请材料目录参见1.22。

1.24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境外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内容包括所有权结构、资产规模、关联企业、从事的主要业务、专长等。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接受境外金融机构入股的决议,并就该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后在商业银行中持股数、持股金额、持股比例、在董事会或管理层中拥有的席位等情况作出说明。

4.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决议。5.境外监管当局对该境外金融机构作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

6.有关各方签定的意向性协议。

7.境外金融机构最近3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8.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资料。

9.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二年的长期信用评级报告。10.境外金融机构保证遵守中国相关法律的声明。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5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减资、募集新股或配股的原因、拟减资、募集新股或配股的股份金额。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减资、募集新股或配股的决议。3.配股或募集新股份的方案。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3.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变更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方案及相关证明文件。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发行方案。

6.经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修改章程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同意修改章程的决议。3.章程修改的逐条说明。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住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董事会同意变更住所的决议。3.新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对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会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财政部清产核资评估报告的批件(限国有商业银行提交)。4.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限国有商业银行提交)。

6.涉及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城市信用合作社变更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参照本项目录。

1.3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分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关于机构分立的决议。3.机构分立实施方案。

5.拟分立双方草签的分立意向书。6.分立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7.分立后一方解散的,应提交解散方遗留业务处置及风险控制方案。8.公告样式。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0.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11.涉及需要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吸收合并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吸收合并双方股东大会关于吸收合并的决议。3.吸收合并方案。

4.吸收合并双方签订的吸收合并意向书。

5.吸收合并后一方解散的,应提交解散方遗留业务处置及风险控制方案。6.吸收合并双方及吸收合并后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7.公告样式。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9.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10.涉及需要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新设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2.其他参照法人机构筹建、开业材料目录。

(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1.34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名称变更的原因。2.有权上级行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批文。

3.因行政区划变动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5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升格分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升格机构的服务区域现有银行机构的竞争状况、业务重点领域和经营策略、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情况、市场前景分析、未来3年发展规划并附主要经营指标预测表及其预测依据和说明。

3.拟升格机构总行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

4.拟升格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总行对升格后机构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5.升格机构最近2年案件及严重违法、违规情况。6.拟升格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7.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8.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9.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10.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1.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变更营业场所时提交)。1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13.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变更或改造营业场所时提交)。

1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支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若升格后支行扩大业务范围、授权管辖其他营业网点时提交)。3.拟升格机构总行的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行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4.拟升格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上级行对升格后支行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5.拟升格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6.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7.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变更营业场所时提交)。

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变更或改造营业场所时提交)。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降格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降格原因。

2.拟降格机构总行的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行同意降格的批复文件。3.拟降格机构上级行对降格后机构的业务范围授权文件。4.拟降格机构降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同城迁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上级机构同意迁址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市场前景的分析、拟设机构未来业务的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等内容。

4.新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如为租赁方式,应提交租房意向书,并在完成迁址后补交租房合同。

5.公安、消防部门对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6.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临时停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临时停业原因、停业期限等。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批准文件。3.临时停业期间该机构业务处理方案。4.临时停业公告样式。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三)境外机构变更

1.4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升格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升格的有效书面材料。4.申请人对境外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5.拟升格机构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业务经营报告。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营运资金或注册资本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变更营运资金或注册资本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机构未来发展的影响等。

3.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变更的有效书面文件。4.申请人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金来源说明。

5.境外拟投资机构或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报告、发展战略、财务报告、市场分析情况说明。

6.境外机构发展战略、财务报告、市场分析情况的说明。

7.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重组改制(变更股权、分立、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重组改制(变更股权、分立、合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机构未来发展的影响等。

3.重组改制后2年的业务发展规划、财务状况预测。4.申请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机构终止

(一)法人机构

1.4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解散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解散理由。2.股东大会作出解散的决议。3.政府同意解散的书面文件。

4.解散方案。内容包括债权债务清单及清偿计划、财产清单及处置计划、员工安排计划等。

5.拟成立清算组成员的简历。

6.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经营管理情况。7.停止对外吸收存款公告样式。8.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9.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44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破产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破产理由。2.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经营管理情况。3.停止对外吸收存款公告样式。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分支机构

1.45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终止理由。2.董事会或授权管理机构的有效批准文件。

3.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拟终止分支机构基本业务、业务发展规模、服务区域及主要服务对象等。

4.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5.终止该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1)负责市场退出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简历;(2)拟终止机构现有业务的移交、结清、人员安置等;(3)现有客户的引导疏散措施;

(4)拟终止机构营业场所的清理进度、对外公告的时间安排等。6.拟终止营业机构停止吸收存款公告样式。7.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1.4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2.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申请外汇业务或该外汇业务品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4.经营外汇业务的人员、场所和设备说明。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资本充足状况、贷款分类情况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最近3年的财务状况(资本构成、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状况、盈利水平等);资本补充渠道及最近3年资本补充情况;债务募集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债务的对象、规模、时限、债务定价及成本分析、募集资金用途、收益预测等);目标债权人的确定及其状况;次级定期债务的偿还(包括期间转让、提前或到期偿还等)。3.招募说明书、次级定期债务的协议(合同)文本及律师事务所意见书。招募说明书、次级定期债务的协议(合同)文本及律师事务所意见书中,均应明确规定定期次级债务的定义,管理方式,招募方式,期间转让、提前或到期偿还等内容。同时,招募说明书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目标债权人披露本行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

4.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5.股东大会有关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决议。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资本充足状况、贷款分类情况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

2.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的发行核准文件或股东大会决议。3.次级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4.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5.发行章程。6.发行公告。7.募集说明书。8.承销协议。9.承销团协议。

10.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3.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至少包括:

(1)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2)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3)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4)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5)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6)交易员守则;

(7)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8)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4.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5.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6.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7.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最近1年案件和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2.拟申请的电子银行类型及其拟开展的业务种类。3.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4.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设施与技术系统介绍。5.电子银行业务系统测试报告。6.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报告。

7.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8.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9.电子银行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10.申请人的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

申请开展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还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国家(地区),以及该国(地区)对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规定; 2.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主要对象及服务内容;

3.未来三年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模、客户规模的分析预测; 4.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法律与合规性分析。

1.5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2.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种类的定义和操作流程。3.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种类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4.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5.申请人的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办理零售业务的基础。

2.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发行银行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并进行市场预测。3.银行卡章程。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2)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3)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4)卡的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5)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4.银行卡样设计草案。

5.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7.经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及其从业资格情况说明、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业务的方案。

3.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资本充足率等经营管理情况。4.最近3年案件情况。

5.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4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和实收资本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业务的方案。

3.外汇指定银行资格。

4.最近3年外汇业务合规情况。

4.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5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是否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和实收资本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业务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最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合并表、人民币和外币合并表)。5.最近3年案件和违法违规情况。

6.离岸银行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名单、履历。7.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业务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注册资本、净资产、最近3年有无案件和违法违规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公司治理机构说明、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业务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情况说明。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最近2年案件和违法违规情况。

2.拟申请业务介绍。内容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管理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3.业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4.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6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其他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业务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

(一)法人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各类法人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适用相同的申请材料目录。

1.6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任职资格申请书,要对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提供其具备足够的知识、经验、能力担任该职务的充分理由。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决议、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的决议及聘任(或经授权高级管理层聘任)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5.个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证明的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6.个人承诺书。内容至少包括: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如涉及董事或其他兼职人员时,还需提交“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书。

7.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安全部门意见函及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8.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至少包括:(1)分管业务经营状况;(2)合法合规情况;

(3)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5)审计结论。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分支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支行、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支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境外机构等中资商业银行各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适用相同的申请材料目录。

1.6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要对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提供其具备足够的知识、经验、能力担任该职务的充分理由。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4.个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证明的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5.个人承诺书。内容至少包括: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如涉及董事或其他兼职人员时,还需提交“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书。

6.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安全部门意见函及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7.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至少包括:(1)分管业务经营状况;(2)合法合规情况;

(3)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5)审计结论。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应同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一)电子文档报送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信息及附件。

格式使用银监会下发的客户端程序填写(程序及使用说明可以从银监会官方网站的“行政许可”栏目下下载)。基本信息依照客户端程序预设的内容填写,附件报送以下内容:

1.机构业务类行政许可事项附件包括申请书,其他申请材料目录的电子文档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时报送;

2.高管类行政许可事项附件包括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目录(身份证、护照、职称、毕业证等证书类材料除外)的电子文档。

其中,外籍人士的有关证明以及是否有违法违规处罚记录等原件、以外文书写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中文译本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二)纸质材料应符合以下格式:

1.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二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5.申请书抬头根据行政许可实施权限表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分局”。

6.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机构(通讯)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

第二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及格式要求

目 录

一、机构设立..........3

(一)法人机构设立 3

(二)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9

(一)法人机构变更 16

(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21

(三)境外机构变更 23

三、机构终止.........24

(一)法人机构 24

(二)分支机构 25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26

五、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33

(一)法人机构 33

(二)分支机构 34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35

(三)境外机构设立(含参股、收购)14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商业银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之间关于发起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协议,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

事项。

4.发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发起人主要股东名册、发起人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发起

人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5.发起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决议及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

6.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7.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管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9.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0.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1.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

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

书的决议;

(6)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

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

(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绍。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

码)。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1.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12.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至少应包括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

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申请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最近3年的经营管理状况、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等;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清产核资报告、股权评估报告;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4.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关于同意在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5.拟设地政府对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意见。6.其他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其他发起人的股东关于同意与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会

或董事会决议。

7.其他发起人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关联情况、对其他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状况,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8.其他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其他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10.筹建方案。包括拟筹建的城市商业银行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1.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

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参照银监办通【2004】281号文件)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城市商业银行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

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简要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

书的决议;

(6)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

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

(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

码)。

9.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及异地股东的资信证明和其他资料。

10.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1.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2.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1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5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参加合并重组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

等基本信息,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

控制能力等。

3.披露和分析申请人(城市信用合作社)近3年来经营管理状况、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等;城市合作信用社的清产核资报告;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4.城市信用合作社关于同意筹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意见。

5.拟设地政府对筹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6.其他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其他发起人的股东关于同意共同发起筹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有效的书面意见。

7.其他发起人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关联情况、对其他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状况,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8.其他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

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其他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10.筹建方案:包括拟筹建的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1.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

决议的相关情况的简要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

书的决议;

(6)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对董事、高管人员等内

部人员的关联关系说明。

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未来三年的经营计划和资本补充规划。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

码)。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10.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11.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12.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3.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二)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1.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分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等,设立的目的。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分行的有效书面文件。3.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分行的管理方式;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4.申请人的公司治理结构。

5.申请人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盈利情况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

力;

6.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情况。

7.申请人最近2年案件情况。

8.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分行开业后三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

险控制能力等。9.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

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绍。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

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名称(中英文)、目的、对银行整体经营管理的影响、拟设地、专营业务范围等。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3.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管理控制方式、财务核算方式。

4.申请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监管指标等情况的说明。4.申请人资本充足率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5.申请人开办专营业务的时间、规模、资产质量、盈利能力。

6.申请人业务处理系统或技术支持系统情况。

7.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是否将其他机构业务转移或集中至分行级专营机构;是否外包部分功能(计算机等)等。

8.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风险管理和问责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9.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开

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支行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支行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支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支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支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

险控制能力等。

4.申请人内部控制能力,包括最近1年案件情况等。

5.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6.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

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

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

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地址、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等内

容。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自助银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自助银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功能等;联网系统情况;管理控制部

门和管理方式等。

4.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

5.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4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

构收购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基本背景情况、收购原因、收购方式、收购价格和总标的、收购期限、收购影响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收购方在收购前及收购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盈利性等经营状况的分析和对比;收购方拨付营运资金能力;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收购方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关于同意收购的有效书面文件。

4.被收购机构股东大会关于同意被收购并解散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5.收购协议及相关资料。如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城市信用合作社,还应提供被收购方风险形成过程和目前处置结果的情况说明。

6.收购方的资金来源。

7.收购后的详细计划。包括对资产的处置、人员安置、业务策略的重大改变

等。

8.所在地政府承诺函。包括收购资金的使用计划、偿债方案、被收购机构解散及相关善后事宜的处理责任划分等内容。9.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被收购机构的评估报告。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收购方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申请材料(参见设立分行或支行的材料目录)。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5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开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分社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2.董事会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关于设立分社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城市信用社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社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分社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4.申请人的内部控制能力,包括最近1的案件情况等。

5.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6.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

和电话,选址方案。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同1.12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三)境外机构设立(含参股、收购)

1.1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

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营运资金数额(注册资本数额、投资各方的金额和比例)、业务范围、设立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及目标客户、同业状况并对竞争对手的银行服务提出评价、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

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关于设立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

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4.申请人对境外营业性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5.申请人的股权结构、股东背景、资产规模、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诚信记录、资本充足率、营运资金拨付能力、外汇资金来源、公司治理和内控状况、监管指标等;对设立控股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合作方相关情况。

6.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业务状况报告。

7.章程草案(对全资或合资附属机构)。

8.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对拟设控股金融机构的,还

应提供有关合作方的情况说明。

9.如在香港、澳门设立营业性机构,须报送派出人员编制(根据《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2号))。

10.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上述许可事项经东道国监管当局批准后,再按相同程序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

1.1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代表机构的名称(中英文)、住所、申请人有关情

况及东道国相关监管要求等。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代表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3.可行性报告。包括代表处在境外开立的账户类型、主要联系对象、业务活动、费用预算等内容,申请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方式。4.申请人最近3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

6.如在香港、澳门设立代表机构,须报送派出人员编制(根据《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2号))。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上述许可事项经东道国监管当局批准后,再按相同程序向原许可机关提交首席代表任职资格审核材料。)

1.2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参股、收购境外机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被参股、被收购方的名称、住所,参股收购金额以及业

务范围,参股或收购的目的。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3.申请人对参股或收购后的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拟在参股收购机构派驻人

员背景、职位及职责。

4.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业务状况报告。

5.申请人资本充足率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6.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申请人的财务、经营、业务拓展、管理等方

面的影响。7.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

8.境外机构的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境外机构的章程、股权结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同业和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同业状况、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连续3年年报等。

9.有关参股、收购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上述许可事项经东道国监管当局批准后,再按相同程序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

二、机构变更

(一)法人机构变更

1.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更名的原因、目的、拟变更的名称(中英文)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

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变更股权及审查股东资格的申请书,涉及多个股权变更时应当附拟受让方

股东出资比例超过5%的名单。

2.投资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内容至少包括拟投资股权、投资金额、拟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在该银行贷款(授信)情况以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盖章确认)、股权结构拟变更前后对照详表、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拟投资人为新股东时)。

3.投资人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投资人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母公司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

件。

6.投资人出资的资金来源。

7.投资人对入股商业银行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等情况出具的、董事会通过并

由董事长签名的书面声明。

8.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股权的决议。

9.股份变更前后银行主要股东名册。

10.银行最近1年基本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11.出资或转让股权协议。

12.投资人拟在入股金融机构派驻的人员及其基本情况、担任的职位和职责;

评述拟受让方对入股机构的影响。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4.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5.如涉及银行章程变更的,提交拟修改的章程草案。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变更的股东为中资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交相关监管机构对该金融机构作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除外)。

1.2

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所在省以外的企业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审批

1.拟受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银行授信情况。

2.其他申请材料目录参见1.22。

1.2

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境外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内容包括所有权结构、资产规模、关联企业、从事的主要业务、专长等。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接受境外金融机构入股的决议,并就该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后在商业银行中持股数、持股金额、持股比例、在董事会或管理层中

拥有的席位等情况作出说明。

4.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决议。5.境外监管当局对该境外金融机构作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

6.有关各方签定的意向性协议。

7.境外金融机构最近3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

表。

8.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资料。

9.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二年的长期信用评

级报告。

10.境外金融机构保证遵守中国相关法律的声明。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

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减资、募集新股或配股的原因、拟减资、募集新股

或配股的股份金额。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减资、募集新股或配股的决议。

3.配股或募集新股份的方案。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变更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方案及相关证明文件。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审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3.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发行方案。

6.经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修改章程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同意修改章程的决议。

3.章程修改的逐条说明。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住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董事会同意变更住所的决议。

3.新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对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会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财政部清产核资评估报告的批件(限国有商业银行提交)。

4.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

复(限国有商业银行提交)。

6.涉及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城市信用合作社变更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参照本

项目录。

1.3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分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关于机构分立的决议。

3.机构分立实施方案。

5.拟分立双方草签的分立意向书。6.分立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7.分立后一方解散的,应提交解散方遗留业务处置及风险控制方案。

8.公告样式。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0.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11.涉及需要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吸收合并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吸收合并双方股东大会关于吸收合并的决议。

3.吸收合并方案。

4.吸收合并双方签订的吸收合并意向书。

5.吸收合并后一方解散的,应提交解散方遗留业务处置及风险控制方案。

6.吸收合并双方及吸收合并后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7.公告样式。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10.涉及需要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

料。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

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新设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2.其他参照法人机构筹建、开业材料目录。

(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1.3

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名称变更的原因。

2.有权上级行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批文。

3.因行政区划变动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

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升格分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升格机构的服务区域现有银行机构的竞争状况、业务重点领域和经营策略、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情况、市场前景分析、未来3年发展规划并附主要经营指标预测表及其预测依据和说明。

3.拟升格机构总行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

4.拟升格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总行对升格后机构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5.升格机构最近2年案件及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6.拟升格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7.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8.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9.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

10.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1.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变更营业场所时提交)。

1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13.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变更或改

造营业场所时提交)。

1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支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若升格后支行扩大业务范围、授权管辖其他营业网点时

提交)。

3.拟升格机构总行的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行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

4.拟升格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上级行对升格后支行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5.拟升格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6.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7.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变更营业场所时提交)。

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变更或改造

营业场所时提交)。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降格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降格原因。

2.拟降格机构总行的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行同意降格的批复文件。3.拟降格机构上级行对降格后机构的业务范围授权文件。

4.拟降格机构降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同城迁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上级机构同意迁址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市场前景的分析、拟设机构未来业务的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等内容。4.新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如为租赁方式,应提交租房意向书,并

在完成迁址后补交租房合同。

5.公安、消防部门对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6.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临时停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临时停业原因、停业期限等。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批准文件。3.临时停业期间该机构业务处理方案。

4.临时停业公告样式。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三)境外机构变更

1.4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升格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升格的有效书面材料。

4.申请人对境外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

5.拟升格机构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业务经营报告。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营运资金或注册资本审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变更营运资金或注册资本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机构未来发展的影响等。

3.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变更的有效书面文件。

4.申请人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金来源说明。

5.境外拟投资机构或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报告、发展战略、财务报告、市场

分析情况说明。

6.境外机构发展战略、财务报告、市场分析情况的说明。

7.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重组改制(变更股权、分立、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重组改制(变更股权、分立、合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机构未来发展的影响等。

3.重组改制后2年的业务发展规划、财务状况预测。

4.申请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机构终止

(一)法人机构

1.4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解散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解散理由。

2.股东大会作出解散的决议。3.政府同意解散的书面文件。

4.解散方案。内容包括债权债务清单及清偿计划、财产清单及处置计划、员

工安排计划等。

5.拟成立清算组成员的简历。

6.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经营管理情况。

7.停止对外吸收存款公告样式。8.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9.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4

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破产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破产理由。

2.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经营管理情况。

3.停止对外吸收存款公告样式。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分支机构

1.45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终止理由。

2.董事会或授权管理机构的有效批准文件。

3.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拟终止分支机构基本业务、业务发展规

模、服务区域及主要服务对象等。

4.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

5.终止该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1)负责市场退出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简历;

(2)拟终止机构现有业务的移交、结清、人员安置等;

(3)现有客户的引导疏散措施;

(4)拟终止机构营业场所的清理进度、对外公告的时间安排等。

6.拟终止营业机构停止吸收存款公告样式。

7.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1.4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开办外汇

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

2.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申请外汇业务或该外汇业务品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4.经营外汇业务的人员、场所和设备说明。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资本充足状况、贷款分类情况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最近3年的财务状况(资本构成、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状况、盈利水平等);资本补充渠道及最近3年资本补充情况;债务募集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债务的对象、规模、时限、债务定价及成本分析、募集资金用途、收益预测等);目标债权人的确定及其状况;次级定期债务的偿还(包括期间转让、提前或到期偿还等)。

3.招募说明书、次级定期债务的协议(合同)文本及律师事务所意见书。招募说明书、次级定期债务的协议(合同)文本及律师事务所意见书中,均应明确规定定期次级债务的定义,管理方式,招募方式,期间转让、提前或到期偿还等内容。同时,招募说明书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目标债权人披露本行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

息。

4.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5.股东大会有关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决议。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资本充足状况、贷款分类情况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2.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的发行核准文件或股东大会决议。

3.次级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5.发行章程。6.发行公告。7.募集说明书。8.承销协议。9.承销团协议。

10.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3.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至少包括:

(1)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2)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3)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4)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5)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6)交易员守则;

(7)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

励约束机制;

(8)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4.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5.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6.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7.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最近

1年案件和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2.拟申请的电子银行类型及其拟开展的业务种类。

3.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4.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设施与技术系统介绍。

5.电子银行业务系统测试报告。

6.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报告。

7.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8.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9.电子银行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介绍。10.申请人的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申请开展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还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国家(地区),以及该国(地区)对电子银行业务

管理的法律规定;

2.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主要对象及服务内容;

3.未来三年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模、客户规模的分析预测;

4.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法律与合规性分析。

1.5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

2.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种类的定义和操作流程。3.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种类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4.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5.申请人的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办理零售业务的基础。

2.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发行银行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并进行市场

预测。

3.银行卡章程。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2)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3)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4)卡的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5)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银行卡样设计草案。

5.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7.经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及其从业资格情况说明、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业务的方案。

3.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资本充足率等经营管理情况。

4.最近3年案件情况。

5.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4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托管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和

实收资本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

业务的方案。

3.外汇指定银行资格。

4.最近3年外汇业务合规情况。

4.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5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是否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和实收资本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

业务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最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合并表、人民币和外币合并表)。

5.最近3年案件和违法违规情况。

6.离岸银行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名单、履历。7.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

业务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注册资本、净资产、最近3年有无案件和违法违规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公司治理机构说明、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

持系统、开发和实施业务的方案。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营业场所、安全

防范设施等情况说明。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最近2年案件和违法违规情况。

2.拟申请业务介绍。内容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管理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3.业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

取的管理措施等。

4.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6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其他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业务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

(一)法人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各类法人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适用相同的申

请材料目录。

1.6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任职资格申请书,要对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提供其具备足够的知识、经验、能力担任该职务的充分理由。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决议、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的决议及聘任(或经授权高级管理层聘任)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

合鉴定。

5.个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证明的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6.个人承诺书。内容至少包括: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如涉及董事或其他兼职人员时,还需提交“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书。

7.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8.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至少包括:

(1)分管业务经营状况;

(2)合法合规情况;

(3)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本人

所应承担的责任;

(5)审计结论。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分支机构

第三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 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06]6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

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发布并于200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与之配套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统称《目录》)编印成册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配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章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照《目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银监会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目录》规定内容予以调整和完善,调整和完善后的《目录》银监会将通过网站直接公布。

三、各银监局在实施行政许可规章、文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按机构类型及时向银监会相应监管部门反馈,各监管部门将意见汇总后向政策法规部反馈。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使用银监会网络客户端程序填写2005年12月31日后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内容,报银监会信息中心进行金融机构基础信息的更新。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及《目录》册子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

政策法规部联系人:

电话:66279647

银行监管一部联系人:陈有棠

电话:66279578

银行监管二部联系人:关彦芳

电话:66279441

银行监管四部联系人:唐

电话:66279310

非银部联系人:

电话:66279142

合作部联系人:

叶江篱

电话:66279289

陈国汪

电话:66279284

二○○六年九月五日

第四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信托公司

1.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信托公司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申请书应经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联名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信托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包括固有资产规模、信托业务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动性状况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

(4)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等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正常还贷的资信证明;纳税记录。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6)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信托公司的决议,以及出资人之间关于出资设立信托公司的协议。(7)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信托公司;还应提供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8)出资人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9)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就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出资人权益性投资余额未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情况的说明;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入股其他信托公司的情况的说明;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出资人与设立后的信托公司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

(10)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1)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职工人数以及从事过信托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人员比例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联名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3)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4)主要管理制度,包括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5)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6)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7)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0)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11)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2)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13)申请人筹建组负责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比例、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见附件一)。(3)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包括集团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组织架构和人员情况、基本财务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企业集团所属产业及国家产业政策说明。

——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发展规划及核心主业在集团资产中所占比重等。

——现金流量分析,即对企业集团过去2年的现金流量规模、特点、规律等进行分析,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预测。

——企业集团财务和资金管理经验。

——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业务量预测及盈利模式。

(4)章程草案。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3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等内容。

(5)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和集团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企业集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集团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机关颁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证明;集团母公司近2年的贷款银行名单以及经贷款银行确认的无不良资信记录的证明;母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关于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声明,关于其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如果外界或媒体有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披露,需做出特殊说明。

——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6)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7)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

——出资人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经贷款行确认的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出资来源合法性声明、出资人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战略投资者还应提供自身经营状况,所属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含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最近3年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方式及成功案例等证明材料。

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公司治理结构、资信情况、合规情况、审慎经营情况出具的意见函;

战略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还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8)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

——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明确各出资人(或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应书面授权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事宜。——战略投资者应出具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并在投资协议中载明。

——出资人关于拟出资设立财务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授权或批准文件。

(9)母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书。

(10)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母公司董事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筹建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财务公司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有关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内设机构、职工人数及构成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见附件二)。(3)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公司章程。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3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的承诺(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等内容。

(5)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6)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9)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及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10)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11)从业人员中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人员名单、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无不良记录的声明,有权部门出具的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的经验证明。

(12)引进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担任风险管理部门经理2年以上的证明材料。(13)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14)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其中包括财务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有关风险隔离的严格规定。

(15)财务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16)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指财务公司购买或租赁营业场所的协议和公安部门及消防部门等出具的营业场所及有关业务设施的验收文件)。

(17)母公司及战略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1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9)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金融租赁公司

3.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3)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

(4)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等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正常还贷的资信证明;纳税记录。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应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6)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金融租赁公司的决议,以及各方出资人的出资协议。

(7)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8)出资人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9)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出资人与设立后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出资人最近2年内无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10)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1)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职工人数以及从事过融资租赁业务的人员比例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应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主要管理制度。包括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6)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11)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12)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1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15)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材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4.汽车金融公司

4.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英文,可未经工商管理部门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

申请表(见附件三)。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动性状况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4)

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

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决议。(6)

出资协议。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7)

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经营情况等。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

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9)

出资人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10)出资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申请人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出资人为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如其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申请人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11)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2)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13)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就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出资人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以及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内设机构、职工人数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见附件四)。

(3)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4)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8)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拟办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等。(10)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11)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12)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1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货币经纪公司

5.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货币经纪公司名称(中英文,可未经工商管理部门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见附件五)。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4)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决议。(6)出资协议。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

(7)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经营情况等。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应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9)境外出资人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或属于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的,由金融监管当局或金融性行业协会出具意见函,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货币经纪公司。

(10)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或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最近2年的会计报表。

(11)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2)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13)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及出资人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内设机构、职工人数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见附件六)。

(3)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4)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8)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从业人员中曾从事金融业务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的人员比例。

(10)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对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制定的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11)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12)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13)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4)交易场所、交易设备和交易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以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开业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开业登记程序、正式开始营业的报告。(2)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分支机构设立 1.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及设立分公司的理由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

(3)货币经纪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及对拟设分公司经营管理授权的决议。

(4)货币经纪公司章程。

(5)货币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6)货币经纪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货币经纪公司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7)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以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声明。(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筹建工作完成情况。(2)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4)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5)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6)营业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7)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以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声明。(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开业登记程序、正式开始营业的报告。(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货币经纪公司代表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服务对象,及设立代表处的理由等。

(2)货币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3)货币经纪公司章程。

(4)货币经纪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货币经纪公司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5)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对代表处拟任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6)代表处拟任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7)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货币经纪公司代表处设立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有关设立程序的报告。(2)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 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签署并致银监会主席,内容应包括申请设立代表处的目的,申请人的主要业务类型及经营情况介绍,拟设代表处的城市。

(2)

申请表(见附件七)。

(3)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文件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意见书(函),或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内容包括申请人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5)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章程。

(6)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和最大十家股东名单。(7)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架构图。

(8)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分布图。(9)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最近3年的审计报告。

(10)拟任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11)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的反洗钱制度或措施。如不涉及可能与洗钱相关的业务而未制定反洗钱制度或措施的,应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有关设立程序的报告。(2)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3)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机构变更

(一)法人机构变更 1.变更名称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更名的原因或目的、拟变更的新名称(中英文)等。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变更、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说明。

(2)

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

2.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出资人拟投资入股(调整股权结构)的金额,以及投资入股(调整股权结构)前后公司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的变化情况。

(2)

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大)会关于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拟出资人的有权决定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4)

有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

(5)

拟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所在行业状况说明、纳税记录、正常还贷的资信证明(最后1项不适用于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出资人)。

境内拟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拟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

拟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包括拟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与其他股东的关联情况等;对拟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前款要求提供的材料不适用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作为出资人投资入股本集团财务公司的情况。

(7)

拟出资人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8)

拟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就其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投资入股后不与公司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还应提交拟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入股其他信托公司的情况的说明。

拟投资入股财务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就其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拟出资人为集团外战略投资者的,还应提交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拟投资入股金融租赁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最近2年内无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3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的承诺书(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以及投资入股后不与金融租赁公司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

拟投资入股汽车金融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拟投资入股货币经纪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以上各项承诺书或声明应由拟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9)

境外金融机构向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入股,应提交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进行此项投资;还应提交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境外金融机构向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投资入股,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进行此项投资;如在注册地不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非金融机构向汽车金融公司投资入股,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境外金融机构向货币经纪公司投资入股,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或所在行业协会的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进行此项投资;

(10)拟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完成股权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工商注册变更等程序的完成情况。

3.变更注册资本

3.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金额。(2)股东(大)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增加注册资本但不调整股权结构的,应提供各股东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4)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就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5)出资人权益性投资余额未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情况的说明(仅适用于信托公司);(6)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上报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有关申请材料。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注册资本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验资完成情况、工商注册变更等。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3)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包括同城迁址和异地迁址)4.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同城迁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原因及新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

(2)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决议。(3)

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

4.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原因、新住所的地址和邮政编码及向拟迁入地和拟迁出地政府报告的情况。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股东(大)会同意异地迁址的决议。(4)

原经营所在地遗留业务及风险的处臵方案。

(5)

拟迁入的新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拟迁入的新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

(7)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迁址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登记变更完成情况等。

(2)

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组织形式变更

5.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形式变更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组织形式的理由及具体的变更内容。

(2)

股东(大)会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3)

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适用时)。(4)

涉及需要许可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5)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6)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完成情况报告的材料目录:

(1)

完成变更组织形式有关程序的说明,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完成情况等。

(2)

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公司章程

6.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修改章程的理由和修改的具体内容。

(2)

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3)

修改后的章程文本。

(4)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合并或分立

7.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分立原因及有关情况简要说明。(2)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3)

分立实施方案。

(4)

分立后原公司的遗留业务处臵及风险控制方案。

(5)

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未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分立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7)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公司分立有关情况的报告,包括变更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登记、对外公告等情况的说明。

(2)

分立后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

对外公告复印件。

7.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合并原因及有关情况简要说明。(2)

合并各方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3)

合并实施方案。

(4)

合并各方草签的意向书。

(5)

被合并公司的遗留业务处臵及风险控制方案。

(6)

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未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合并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7)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8)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新设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筹建、开业的申请材料目录。

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公司完成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及对外公告有关情况的报告,包括变更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登记、对外公告等情况的说明。

(2)合并后新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对外公告复印件。

1.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变更事项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更名的原因、拟变更的新名称等。

变更名称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变更、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的说明。

(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机构基本情况、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原因及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地址、邮政编码。

(2)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

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变更完成情况等。

(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事项

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因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由新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签署并致银监会主席,其中应说明申请代表处更名的理由,拟变更的新名称(中外文),并对本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有关情况进行简要介绍。

(2)新母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同意其合并或分立的批准书。(3)新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新母公司的合并后经审计的会计报表。(5)新母公司的章程。

(6)新母公司的最大十家股东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7)新母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其所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分布图。

(8)新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中国境内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2.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因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书。由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并致银监会主席,其中应说明申请代表处更名的理由及拟变更的新名称(中外文)。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名称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工商注册变更、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的说明。

(2)新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住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由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并致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人,应说明变更住所的原因及新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

(2)

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住所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迁址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工商变更完成情况等。(2)新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三、机构终止

(一)法人机构终止

1.解散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及申请解散的理由。(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的决议。

(3)清算方案。内容应包括债权债务清单及清偿计划、财产清单及处臵计划、员工安排计划等。

(4)拟成立清算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5)申请解散前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由清算组报告):

(1)清算报告。内容应包括清算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公司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情况,对公司资产清收、处臵情况,债务处理情况等。

(2)金融许可证缴回情况和工商登记注销情况,并附对外公告复印件。

2.破产前审批

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应说明机构基本情况、申请破产的理由及破产后对有关方面的影响。

(2)股东(大)会或者主要债权人同意破产的决议。

(3)公司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前审批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由清算组报告):

(1)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裁定书复印件。

(2)金融许可证缴回情况和工商登记注销情况,并附对外公告复印件。

(二)分支机构终止

1.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应说明申请终止营业或关闭的理由。

(2)法人机构董事会或授权管理机构同意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的决议。(3)该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业务开展规模、服务区域及主要服务对象等。(4)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的具体方案。包括现有资产、负债业务移交或处臵方案,人员安臵方案,具体工作的进度安排等。

(5)上级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6)负责市场退出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简历。(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关闭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机构关闭完成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金融许可证缴回情况和工商登记注销情况。

(2)对外公告复印件。

2.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关闭

2.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关闭审批 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由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签署并致银监会主席,其中应说明申请关闭代表处的理由。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关闭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机构关闭完成情况报告,包括工商登记注销情况。(2)对外公告复印件。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1.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应说明机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及是否符合开办此项业务有关条件的说明。

(2)申请人经审计的最近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最近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以及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最近一个月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以及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

(3)与申请开办年金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风险管理制度。

(4)与申请开办年金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名单及简历。(5)对开办年金业务所需的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设施的说明。

(6)公司最近3年内所受各类司法、行政处罚情况说明,若未受处罚则作出声明。

(7)公司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性及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承诺书。(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

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理由。(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操作规程、会计核算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4)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业务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5)公司最近3个会计审计报告;最近3个会计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以及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以及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

(6)公司最近3年内所受各类司法、行政处罚情况说明,若未受处罚则作出声明。

(7)公司出具的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的声明。(8)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申请开办境外受托理财业务资格

3.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境外受托理财业务资格 申请材料目录:

(1)由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外汇额度、投资计划。

(2)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臵情况。

(3)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外汇投资或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

(4)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人员和部门的情况介绍。包括从事境外投资专业人员简历。

(5)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应明确拟聘请托管人。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无法确定托管人时,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需在协议草案中明确说明信托公司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业务,并在明确托管人后,将托管人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6)经营外汇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7)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3.2取得境外受托理财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开办境外受托理财业务报告材料目录:

(1)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报告。(2)信托文件草案。(3)托管协议。(4)风险申明书。(5)信托财产运用方案。(6)风险控制技术说明。

(7)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报告格式。(8)推介方案。

(9)业务部门及人员简介。(10)外部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4.财务公司开办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

4.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财务公司开办发行债券,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等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开展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收益预测及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办有关业务的决议。(4)公司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5)拟开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说明。

(6)拟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名单及简历。(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开办外汇业务 5.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开展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管理信息系统准备情况,收益预测及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办外汇业务的决议。(4)外汇业务的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5)拟从事外汇业务的人员名单及简历。(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6.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6.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理由。(2)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3)公司有权决策部门同意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的决议。(4)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至少包括: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交易员守则;

——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5)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6)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7)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8)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开办其他新业务

7.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拟开办新业务的定义,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特征和风险控制措施,管理信息系统准备情况,收益预测及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办新业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4)新业务的操作规程,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5)新业务管理人员、业务人员配备情况和简历。(6)申请人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7)公司最近3年内所受各类司法、行政处罚情况说明,若未受处罚则作出声明。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臵。

(2)任职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八)。(3)有权决定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4)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6)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声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7)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1)、(7)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4)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5)(6)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式任命文件或聘书复印件。

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局负责人的申请书(函);(2)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4)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应同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1.电子文档报送内容及格式要求 电子文档报送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信息及附件。基本信息的内容和格式依照银监会下发的客户端程序填写(客户端程序及使用说明可以从银监会官方网站的“行政许可”栏目下下载)。附件应报送以下内容:

(1)机构、业务类行政许可事项附件包括申请书的电子文档,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时报送。

(2)董事及高管类行政许可事项附件包括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目录(身份证、护照、职称、毕业证等证书类材料除外)的电子文档。2.纸质材料应符合的格式要求

(1)申请材料正本一式二份,由下级机构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视情况另增加一至二份。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应采用活页装订,且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5)申请书抬头应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权限书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银监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银监分局”。

(6)行政许可事项为下级机关受理、上级机关决定的,还应向受理机关单独提交受理申请书,受理申请书抬头应根据受理权限书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银监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银监分局”,简要说明申请事项。

(7)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传真电话、手机号码、机构通讯地址和邮编、电子邮箱等。

第五篇: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范文模版]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银监会令2013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3-10-15 【生效日期】2013-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1号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由中国银监会第129次主席会议于2012年10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 尚福林

2013年10月15日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七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三)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四)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六)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第八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3个会计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第十一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前款所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

(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抄报银监会。

第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等。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境内分支机构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二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分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五)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六)监管评级良好;

(七)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申请人除应当符合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并进行了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二)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其总行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三)开办专营业务2年以上,有经营专营业务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专营业务资产质量、服务等指标达到良好水平,专营业务的成本控制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盈利前景;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未跨银监局辖区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省内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三条 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其总行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筹建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开业申请由其总行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部门,具有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本级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二十五条 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支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拟设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良好。城市商业银行在拟设地同一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良好;

(二)拟设地已设立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四)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支行筹建申请由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提交,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 支行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支行的开业申请由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受理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筹建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支行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 支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开业申请受理机关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中资商业银行设立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参照中资商业银行设立相应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提足准备金后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二)收购方授权执行收购任务的分行经营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合法合规经营;

(三)按照市场和自愿原则收购;

(四)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须经收购和开业两个阶段。收购审批和开业核准的程序同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分行或支行的筹建审批和开业核准的程序。第三节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最近3个会计连续盈利;

(九)监管评级良好;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节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业务条线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二)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最近3个会计连续盈利;

(七)申请前1年年末资产余额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八)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九)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一级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境外一级分行、全资子公司跨国设立的机构。

第三十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三十七条 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存续分立、新设分立、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等。

第三十八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变更,其股东资格条件同第九至十三条规定的新设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入股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10%以下,城市商业银行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的股东的变更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企业入股城市商业银行5%以上的股权变更申请,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企业入股城市商业银行5%以下的股权变更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投资人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

第四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涉及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当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案审批。方案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同前款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的规定条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发行股份和上市,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第四十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修改章程,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

第四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变更住所,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的申请,但应当于变更后15日内报告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换领金融许可证。

中资商业银行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的申请,但应当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临时住所应当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中资商业银行回迁原住所,应当提前10日将公安部门对回迁住所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及有关消防证明文件等材料报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变更组织形式,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四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分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分立,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的分立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存续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存续方应当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当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第四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合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合并一方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他合并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吸收合并的,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当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终止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改建为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分支机构开业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合并的,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当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第四十八条 本节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第四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机构升格等。第五十条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所在地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第五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有效;

(二)总行拨付营运资金到位;

(三)拟升格支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四)拟升格支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拟升格支行连续2年盈利;

(六)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部门,具有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本级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支行升格为分行的,由中资商业银行总行向升格后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省内分行的,由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向升格后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第五十二条 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升格机构经营情况良好;

(二)拟升格机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拟升格机构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拟升格机构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人应当是商业银行分行或总行。银监局所在城市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所在地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节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三节 境外机构变更

第五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升格、变更营运资金或注册资本、变更名称、重大投资事项、变更股权、分立、合并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须经银监会许可。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事项,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拟从事的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投资额占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5%以上的股权投资事项。

第五十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由中资商业银行总行向银监会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五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第五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解散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解散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第五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申请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破产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城市商业银行破产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第六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的(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申请。

第六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的终止营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第六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三)有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第六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四)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六)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六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第六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三)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四)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四)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九 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四节 开办信用卡业务

第七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分为申请发卡业务和申请收单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人,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

(五)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六)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

(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最近3年个人存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个人存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良好,银行卡业务运行情况良好,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的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二)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在境内建有发卡业务主机、信用卡业务申请管理系统、信用评估管理系统、信用卡账户管理系统、信用卡交易授权系统、信用卡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催收业务管理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监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符合中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总体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第七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最近3年企业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机构稳定,企业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较为稳定,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二)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支持,在境内建有收单业务主机、特约商户申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收单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交易授权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符合中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第七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五节 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七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三)达到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四)外汇从业人员符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要求,且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其中主管人员应当从事外汇业务5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50%应当从事外汇业务3年以上;

(五)有符合离岸银行业务开展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六)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五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节 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第七十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制度、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符合本行战略发展定位与方向;

(五)经董事会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六)具备开展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七)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八)具有开展该项业务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开办本条所述业务和品种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本条所述业务和品种的,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七十九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八十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八十一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或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第八十三条除不得存在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情形外,中资商业银行拟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第八十五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八十六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二)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五)拟任风险总监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贷或风险管理相关工作6年以上;

(六)拟任合规总监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经济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七)拟任总审计师、内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八)拟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九)拟任首席信息官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信息科技高级管理职务4年以上并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实际履行前述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当分别符合相应条件。

第八十七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拟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拟任中资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和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第八十八条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 历要求。第八十九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当增加4年。

第九十条 对不符合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拟任人,中资商业银行如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可以提出个案申请。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一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法人机构和总行

营业部、银监会直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二条 属地监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申请,经属地银监局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及属地银监局书面审查意见,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三条 属地监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属地银监局提交,由属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属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属地银监局作出的书面决定应当同时抄报银监会。前款所述拟任人需要个案审核的,由属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前款所述拟任人需要个案审核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需要个案审核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由其受理并初审,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于法人机构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申请,银监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银监会报告。

前款所述拟任人需要个案审核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提交,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前款所述拟任人需要个案审核的,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本条第一款拟任职机构所在地未设银监分局的,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九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八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九十九条 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上级任免机构应当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异地任职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应当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应当书面通知拟任人及其所在中资商业银行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

(二)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情形的;

(三)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第一百条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任职资格审核的决定机关报告。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中资商业银行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中资商业银行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机构变更许可事项,中资商业银行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拟任人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一百零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 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许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外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中资商业银行依照属地监管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工作,人员任职后应当在5日内向银监会报告。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第一百零六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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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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