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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14-784811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5 23:46: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南省乡

河南省乡、村级计划生育优秀药具管理员申报表

所在省辖市、县(市、区)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名 出生年月 性

政治面貌 民

族 学

参加工作时间 在岗时间 职

联系电话

工作成绩及指标落实情况

所在单位 意

(盖章)

****年**月**日 县级药具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药具管理站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商人口药〔2010〕7号

商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关于

评选表彰2009—2010年度乡村级计划生育优秀药具管理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根据《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关于评选表彰2009—2010年度乡村级计划生育优秀药具管理员通知》文件精神,现就2009—2010年度评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优意义

省药具站自2006年以开展村级计划生育优秀药具管理员评选表彰活动以来,各地以评优活动为契机,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广泛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培训,发现一批扎根基层,思想品德好,业务技能精,善做群众工作并赢得广泛赞誉的基层优秀药管员。为更好地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决定评选表彰一批乡村级计划生育优秀药具管理员,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教育感动广大药具工作从业者,使基层药具管理员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为全市药具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评选标准

按《河南省乡村级计划生育优秀药具管理员评选表彰事宜及标准》评选,同时,评选的乡村级优秀药管员所在单位近两年应受到县级以上药具管理部门表彰,药具管理、优质服务整体水平高。

三、名额分配

乡镇办13人,村居委会31人。分配名额如下:

永城市乡级2名(其中大型厂、机关企事业单位名1)、村级6名; 夏邑县乡级1名、村级4名; 虞城县乡级1名、村级4名; 梁园区乡级2名、村级3名; 雎阳区乡级2名、村级3名; 柘城县乡级1名、村级3名; 宁陵县乡级1名、村级2名,民权县乡级1名、村级3名; 雎县乡级1名、村级3名。

推荐的优秀药管员中,农村和城区比例为6:4,设立专兼职药管员的大型厂、机关企事业单位受表彰人员比例不少于城区受表彰人员总数的50%,对在2010年药具“三基”知识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获得市、县级一等奖的乡村级药管员优先考虑。

四、表彰办法

按《河南省乡村级计划生育优秀药具管理员评评选表彰事宜及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在表彰2009—2010年优秀药管员时,注明其所在单位。

五、上报时限

2010年9月16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上报,申报表不少于800字的个人事迹材料(纸质及电子文档)。各地对评选出的优秀药管员,要做好公示工作,切实做到公示透明。联 系 人:张玉东

联系电话:0370—3229819

二○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申报表

主题词:计划生育

药具△

评选表彰

通知

商丘市人口计生药具站办公室

2010年9月9日印发

第二篇: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6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9-12 【生效日期】1989-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

(1989年8月3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12日颁布实施)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席团一般由七至十三人组成。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职务。

主席团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个别成员需要变动时,由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筹备、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好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五)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和民政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及部分变更;

(六)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七)督促、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八)负责代表的联络工作,组织代表小组或代表视察、调查、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了解、传达人民代表和选民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九)协助、指导、组织各选区选民依法办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增选、补选的有关事项;

(十)受理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提出的辞职案,提交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追认;

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缺位时,决定乡长、镇长代理人选;

决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长、副镇长的个别任免;

(十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任职期间的工作;

(十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主席团成员三人以上联名提议,可随时举行。

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以邀请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六条 第六条 主席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主席团决定问题的时候,由主席团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至三人,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其中一人主持工作。

专职常务主席每乡、镇不得少于一人。

第八条 第八条 常务主席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通过。

常务主席缺位时,由主席团在成员中推定代理人选,直到下一次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主席为止。

第九条 第九条 主持工作的专职常务主席与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同等职级。

第十条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或代表活动的经验;

(三)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或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四)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五)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

(七)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选民的监督。

主席团常务主席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监督。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下设办公室,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河南省镇乡和村庄一书三证发放管理办法

河南省镇 乡和村庄“一书三证”发放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省村镇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为了严格法定规划许可证的发放领取与管理,维护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权威性,促进建制镇和乡、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样本的通知》(建规〔2007〕289号)规定,制定如下规划许可管理规定。

一、印制与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样本的通知》要求,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省辖市、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许可证发证工作。

1.印制。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印制以建设部印发的证书样本为准,分为《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种,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启用,修正后的新版自2012年5月1日起启用。

2.发放。全省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18个省辖市和10直管市(县)建设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的统一发放领取及管理;18个省辖市和10直管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的统一发放领取及管理,可根据管理权限制定实施细则。县(市、区)负责统一编制镇、乡和村庄编号段的编制,报省辖市备案。申领“一书三证”证件时须同时报送上次领取证书实际核发数量和未发数量,并报“一书三证”发放情况汇总表。

二、规划许可

(一)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1.申请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1)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2)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3)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2.选址意见书核发管理

(1)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2)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3)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4)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理

(1)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编制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2)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3)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目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理

(1)发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2)延期。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3)规划管理。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村民住 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

(4)建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因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2)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3)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5)临时建设。在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6)规划许可核实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 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4)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镇、乡和村村民集中建多层住宅的,参照镇规划许可办理。

三、编号与登记

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其中: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16—21位数号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乡镇村行政区划代码执行。21位数号码由县市区发证时编码,xx(1—2位数号码)代表河南省;xx(3—4位数号码)代表省辖市;xx(5—6位数号码)代表县、市、区;xxxx(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xxxxx(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xxx(16—18位号码)代表镇、乡、办事处,其中第1位数号码1为 镇、2为乡、3为办事处,第2—3位数号码分别为镇、乡、办事处发证确定的固定排序排序;xxx(19—21位号码)代表行政村、居委会,第一位数号码1为行政村、2为居委会,第2—3位数号码分别为行政村、居委会发证确定的固定排序。要加强“一书三证”登记管理,建立电子文档,发放数量与发放汇总表要相符,确保文档安全。

四、监督管理

建立“一书三证”证书发放领取及管理制度;不定期或年底在全省进行相关抽查工作,对于违法违规发放和发放失误等视情况责令整改或处理,同时视情况通报全省。对于自行印制或伪造“一书三证”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8个省辖市和10直管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做好与本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依法确保“一书三证”分别与建设项目计划审批与核准登记、土地权证的有效衔接。

五、处罚

违反规划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作出了规定。为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的范围、内容,规范程序,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我部制定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附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1日 附件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规范乡村建设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原则

(一)强化管理。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加强管理,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保持乡村风貌。

(二)高效便民。以服务农民为目标,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三)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细则,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明确适宜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和深度。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应当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后,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规划管理办法。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镇企业是指乡、村庄内的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包括垃圾收集处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公厕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的要求。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对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建筑安全等的要求。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内容和深度提出具体要求。要重点加强对建设活动较多、位于城郊及公路沿线、需要加强保护的乡村地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主体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主体为个人或建设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接收个人或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报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

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2.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3.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个人或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2.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

3.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个人或建设单位做好规划设计要求咨询服务,并提供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供选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准与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变更

个人或建设单位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列入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探索完善乡村建设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规划核实工作。

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大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推进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落实村级规划建设协管责任人。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提高村民遵守规划的意识。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张店奋力打造河南省新农村建设试点乡-最后

张店奋力打造河南省新农村建设试点乡

地处豫东平原的鹿邑县张店乡,2006年被定为河南省新农村建设试点乡,乡党委、政府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总体要求开创工作,短短几年时间,发生了很大变化,往日偏僻落后的张店,目前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安定和谐,面貌焕然一新。2008年实现工农业总产值9.8亿元,财税收入836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500元。

废弃尾毛托起经济强乡。尾毛在张店的发展已经20多年历史,但是,多年来一直是小规模、低档次、粗加工,产值在亿元下徘徊。06年张店乡党委、政府审时度势,及时确立了“做强基地、规范市场、扶持龙头、引进制刷”的发展思路,促进了产业的膨胀式发展。2008年,全乡加工尾毛半成品5000吨,实现产值5.7亿元,全乡有80%以上的农户从事尾毛加工,从业人员达3.5万人,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4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13家,30万元以上的加工户660户。尾毛产业已形成以张店乡为核心,辐射周边乡镇的板块经济,成为鹿邑县最具发展潜力的产业之一。尾毛产业的发展,带动了全乡经济的发展,08年,新增规模企业6家,完成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亿元,在鹿邑县经济发展排序中位于第二位,被定为鹿邑经济强乡。同时,尾毛产业被定为河南省产业集群,被国家财政部、农业部命名为“全国畜禽尾毛加工基地”,鹿邑县被评为全国产业竞争百强县。

目标管理开创一流工作。张店乡在推进工作中,以目标为统揽,建立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 “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领导与群众、内部与外部”相结合考核、激励机制;“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能上难下、能进难出”退出机制,为开创一流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

保证。在全县目标考评中,07年第一名,08年第三名,连年目标管理荣获一类乡镇。

计划生育连续三年一类乡。张店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了“实现一个目标,突出两个重点,实施三大战略”的计生工作总体要求,并围绕这一要求夯基础,健全计生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改善基础设施,为争创计生工作一流固本强基;创特色,突出优质服务,实施“上下联运”战略,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实施“利益驱动”战略,全面深化“三结合”工作,为争创计生工作一流注入生机;重提高,有力地促进了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科技防范打造平安乡。张店乡围绕“平安和谐”入手,强力推进创建平安张店。立足抓基础、建机制,牢牢构筑治安巡逻的防线,强力推进人防、技防两位一体的治安防范体系。全乡安装摄像头146个,覆盖了60%的行政村,50%的行政村使用了无线红外报警器,社会治安方面形成了“大乡镇小村庄”管理的格局,大大震慑了不法分子,08年召开了全市科技防范现场会。近年来,社会治安状况呈现出治安案件下降,刑事案件下降,群众安全感全面提升的态势。

另外,推进了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07年,在张店召开了全省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现场会。

主题教育营造社会和谐。在“解放思想 改革创新 开放开明”主题教育中,张店乡党委、政府为进一步转变广大党员干部工作作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积极开展了“千名党员干部扶贫困、帮致富、带思想、促和谐”活动。活动开展扶助1021户贫困户,帮助扶持83个致富项目,化解78起社会矛盾,调解36起民事纠纷,处理21起信访案件。四年来,全乡没有

发生一起集访、越级上访案件,作为全县唯一乡镇在周口“两报两台”进行了专题报道。

目前,张店乡已成为鹿邑县人均纯收入最高、农民拥有小轿车最多、安全饮水覆盖人口最多、家庭住房条件最好的乡镇,全乡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安居乐业,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景象。

第五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

继续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我省自2003年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先后在15个省直单位和17个省辖市属行政执法单位发展公职律师200余人。这些公职律师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为本单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活动,处理了大量具体的法律事务,为本单位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探索完善公职律师工作,根据司法部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决定继续执行《河南省司法厅公职律师试点办法(试行)》(豫司文[2003]35号),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范围

省直属和省辖市属行政单位法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公务员,符合条件,经本单位批准,可以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从事公职律师工作。

二、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单位申请设立公职律师的文件;

2、《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3、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二份;

5、申请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二份;

6、蓝底小二寸照片3张(用于申请表和执业证)。

《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可从《河南律师网》下载中心下载,以上3、4、5、6需粘贴到《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内。

三、注意事项

1、已申领了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按司法部规定统一换发新版执业证。换证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继续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证明、原执业证及小二寸蓝底照片1张。

2、2010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申办及换发工作集中在6月至7月上旬进行。不再继续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请将执业证交回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3、新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人员自行联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不少于三个月。实习结束,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出具实习鉴定。

4、根据行政单位实际情况,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人员参加本单位业务培训,不再参加省律师协会统一的岗前培训。

联系人:王芳电话:65900672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河南省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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