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民发【2001】297号
2001年9月29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职业培训机构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
职业培训机构须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四条
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职业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申请登记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办学许可证(副本);
(五)其他材料。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应当依法简化手续,核准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应当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应当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资金的,应当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变更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八条
职业培训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其他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第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对职业培训机构吊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对该机构撤销登记。
第十条
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培训机构,须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
复查登记工作自本办法下发之日开始,至2001年12月31日结束。
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复查登记手续的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依法登记的职业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小文档网推荐)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01]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开展和规范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职业培训机构数量大,情况复杂,各级民政部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试行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职业培训机构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职业培训机构须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四条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职业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申请登记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办学许可证(副本);
(五)其他材料。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应当依法简化手续,核准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应当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应当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资金的,应当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变更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民办非企
业单位应当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八条职业培训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其他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第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对职业培训机构吊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对该机构撤销登记。
第十条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培训机构,须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
复查登记工作自本办法下发之日开始,至2001年12月31日结束。
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复查登记手续的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依法登记的职业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
民政部民发〔2001〕306号2001年10月19日
第一条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社会力量办学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四条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申请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办学许可证(副本)。
第六条民政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依法简化登记手续并核准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上应当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开办资金的,应当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变更后,由民政部门核验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民政部门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八条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当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政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发给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吊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对该机构撤销登记。
第十条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
复查登记工作自本办法下发之日开始,至2001年12月31日结束。
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复查登记手续的单位,民政部门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对依法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 当地民政部门
中国社会组织网:www.teniu.cc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包括的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业务主管单位范围:
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其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办理流程: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根据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材料内容详见第六条),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举办者在网上完成成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需要提交的材料:(各材料均为原件一式一份)
以下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1)成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自拟)·申请书抬头写“民政部”
·内容写明: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
·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自拟)·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初审通过后,举办者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6)拟任负责人名单(自拟)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验资资金划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可以办理验资资金划入该账户事宜,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自拟)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验资资金退回
如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未获批准或办理验资手续不合规范等情况,可办理验资资金退回事宜,资金原路径退回,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退资申请书(自拟)
2.个人账户申请退资的还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第五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我们眼下的社会,我们会经常使用申请书,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相信大家又在为写申请书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1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申请登记的理由;成立的可行性、宗旨、业务范围;举办者单位名称或举办者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等。)
本人保证:
二、本单位将按照章程规定依法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收入,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XXXX
XXXX年XX年XX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2__________区民政局:
我们申请登记_____________幼儿园。
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举办者的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幼儿园、幼儿园性质、法人拥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民族: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幼儿园、政治面貌:________,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刑事处罚)。
三、已经有开办资金________万元,资金的组成情况是股份,资金性质是非国有。
四、办公和工作活动场所在___________________,性质是租用。
五、申请登记的_____________幼儿园将要从事的业务活动属于教育行(事)业其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幼儿教育,业务主管单位是钟山区教育局.有24名工作人员,其中有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有17名。
七、已经制定了章程,章程符合民政部门的规范并经过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区教育局审查同意。
八、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区教育局(名称)已经批准我们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的'_____________幼儿园已经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条件,特申请登记。
_____________幼儿园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3吉林省民政厅:
由于×××(注销登记的原因),××××(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理(董)事会于××年×月×日召开了×次理事会,经表决通过,决定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于××年×月×日成立了注销清算组,组长××,成员为××××(清算组的组成:业务主管单位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人员)。清算组开展了注销清算工作。××年×月×日在××报上发布了债权债务公告,公告结束后,由会计事务所进行了财产清算。
经清算,本单位××××(债权债务情况),××××(剩余财产情况及处理方式)。现申请注销登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4市民政局:
本园20xx年8月改制成为民办幼儿园以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指导纲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连续xx年成为全市合格幼儿园。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力争将本园办成全市管理规范、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质量优秀、家长欢迎的知名园所,我园特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单位的名称是仙桃市张沟镇艺术幼儿园,本单位的地是仙桃市张沟镇沧浪路。
二、办园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指导纲要》,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为办园宗旨,以“让家长放心,让孩子开心,培养健康有爱心、文明有孝心、大方有诚信、勇敢有自信的二十一世纪小主人”为教育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1、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毛明高、赵志宏,开办资金32万元。出资人毛明高、赵志宏,分别出资10万元,各占全部出资额的50%。
2、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4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12个班共500人。
(六)招生区域:仙桃市。
四、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许xx,20xx年1月,中师毕业,小学高级教师,从事多年幼儿教育,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多次被评为市、镇优秀教师。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复。
xx艺术幼儿园
20xx年8月16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5xxxx民政(厅、局):
为了促进_xxxx事业发展,我(们)发起设立xxxx(单位名称)。该组织为(法人/ 合伙/ 个体),该组织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
xxxxx
特此申请。
发起人:(签名)
发起组织:(盖章)